107 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 考生應考注意事項(完整版)
A 考試通知 ... 1
A_1 考試通知什麼時候寄發?寄到哪裡? ... 1
A_2 沒有收到考試通知怎麼辦? ... 1
A_3 考試通知上的資料有錯誤怎麼辦? ... 1
A_4 考試通知不見了或損毀怎麼辦? ... 2
B 應試有效證件 ... 2
B_1 到應試地點才發現沒帶有效身分證件怎麼辦? ... 2
B_2 進入試場後(考試開始鈴響畢前)才發現有效身分證件沒帶在身上怎麼辦? ... 2
C 試場位置 ... 3
C_1 試場位置是如何安排的? ... 3
C_2 如何知道在那裡考試? ... 3
D 考試日期及時間 ... 3
E 入場注意事項 ... 4
F 考試物品 ... 5
F_1 應試有效證件 ... 5
F_2 文具 ... 5
F_3 手錶 ... 5
F_4 其它隨身物品 ... 5
G 作答注意事項 ... 6
G_1 答案卡畫記 ... 6
G_2 答案卷作答 ... 6
G_3 「國寫」答案卷作答注意事項 ... 7
G_4 繳交題卷卡 ... 7
H 試場內注意事項 ... 8
H_1 隨身物品要放哪裡? ... 8
H_2 可不可以帶計算紙? ... 8
H_3 可不可以飲食? ... 8
H_4 考試中身體不舒服怎麼辦? ... 8
H_5 考試中發生違規怎麼辦? ... 8
I 常見違規事件 ... 9
J 考前叮嚀 ... 11
K 應考檢查表 ... 12
1.未攜帶簡章規定之有效身份證件,又無法確認身份,將無法進入考場應試。
2.經監試人員查核並確認身份,雖可應試,但如證件未在當節考試結束鈴響畢前送達試 場、考(分)試務辦公室,將扣減該節考試成績一級分。學測每一節都會檢查有效證件,
如果多節未帶,將被扣減多級分。
第 1 頁,共 12 頁
A 考試通知
107 學年度起,本中心各項考試於考試前寄發考試通知,取消製發准考證,考生身分查驗證件改 為國民身分證(或有照片健保卡或護照或居留證或駕駛執照)正本。考試通知非為考試當日考生入場應 試之必要文件,未攜帶至考場亦無罰則,惟為利於考生查找試場,仍請考生於考試當日儘量攜帶。
A_1 考試通知什麼時候寄發?寄到哪裡?
1.考試通知訂於 106 年 12 月 26 日寄出。
2.集體報名者,寄交報名單位轉發報名考生;個別報名者,逕寄給考生。
A_2 沒有收到考試通知怎麼辦?
若考生遲至考試通知寄發後第 5 天(不含例假日)仍未收到時,集體報名者,請洽代辦報名單位;
個別報名者,以網路http://www.ceec.edu.tw/107 學測試務專區/應考資訊查詢系統查覽或列印或電話語 音(02-2364-3677)查詢有關考區、試場、應試號碼等資料。
A_3 考試通知上的資料有錯誤怎麼辦?
1.考試通知之姓名、身分證號(前後 3 碼)及考區等 3 項資料內容,如有任一項與原報名資料不同者,
務請考生於考試通知寄發後 3 個工作天內,集體報名者由代辦報名單位傳真「考試通知資料更正 表」;個別報名者傳真(02-2366-1365)身分證影本、更正項目及聯絡方式至本中心,傳真完成後請 來電向本中心確認收件 02-2366-1416 轉 608;更正後本中心不再重製、補發,請自行於 107 年 1 月 12 日起至本中心網站查覽確認或列印變更結果。
2.報名截止日後暫停受理更改姓名或身分證號碼作業,有更改之考生於考試時應另攜帶更改後的戶 籍謄本或載有更改姓名或身分證事項之戶口名簿供查驗。如需更改成績通知單姓名應於 107 年 2 月 9 日前檢具前列資料向本中心申請。
3.修正注意事項:
(1) 如係「考區」錯誤,需提出原始報名資料,經查證確實與原報名資料不符者,本中心才會受 理更正,報名後再提出變更考試地區者不予受理。
(2) 本中心將依各考試地區之報考人數,在該地區選擇適當地點設置考場,統一編配考生之試場 及座位。但任一考試地區之報名人數未達 20 人時,得取消當地考場之設置,選填該考試地 區之考生,由本中心依其意願安排至鄰近考試地區應試。
第 2 頁,共 12 頁
A_4 考試通知不見了或損毀怎麼辦?
考試通知如於考試前毀損或遺失不再重製、補發,考生可自行至本中心網站應考資訊查詢系統 http://www.ceec.edu.tw 查覽或列印,或電話語音(02-23643677)查詢。
B 應試有效證件
B_1 到應試地點才發現沒帶有效身分證件怎麼辦?
1.儘快通知家人或朋友將有效身分證件於當節考試結束前送達考(分)區試務辦公室或試場。
2.未送達前,經監試人員查核並確認係考生本人無誤者,先准予應試;惟至當節考試結束鈴聲響畢 前仍未送達考(分)區試務辦公室或試場者,扣減其該節成績 1 級分。
B_2 進入試場後(考試開始鈴響畢前)才發現有效身分證件沒帶在身上怎麼辦?
1.就座後但考試還沒開始(考試開始鈴響畢前),才發現有效身分證件放在臨時置物區時,要先舉手 取得監試人員同意後再去拿。
2.於臨時置物區拿取過程中,始發現並沒有攜帶有效身分證件,在取得監試老師同意後,通知家人 或朋友儘速將有效身分證件於當節考試結束前送達;惟至當節考試結束鈴聲響畢前仍未送達考(分) 區試務辦公室或試場者,扣減其該節成績 1 級分。
1.未攜帶簡章規定之有效身份證件,又無法確認身份,將無法進入考場應試。
2.經監試人員查核並確認身份,雖可應試,但如證件未在當節考試結束鈴響畢前送達試 場、考(分)試務辦公室,將扣減該節考試成績一級分。學測每一節都會檢查有效證件,
如果多節未帶,將被扣減多級分。
第 3 頁,共 12 頁
C 試場位置
C_1 試場位置是如何安排的?
1.本次考試試場設置分為 28 個地區,報名時由考生自行填寫其中一個地區應試。報名結束後,由 各考區承辦學校綜合考量各該考試地區之考生人數、試場環境、交通便利性以及其他配合措施等 因素洽借分區學校,最後再由本中心統一編配試場及座位。
2.編配考生分區及座位時,係綜合考量梅花座的編配原則、集體報名與個別報名之考生比例、應考 便利性(如集報單位之地址、個報考生之通訊地址等)、男女性別、公私立學校之考生比例等試務因 素後,以電腦程式編配考生座位。
C_2 如何知道在那裡考試?
1.試場分配表及詳細地點於 107 年 1 月 12 日公布,請至本中心網站 http://www.ceec.edu.tw/107 學測試 務專區/應考資訊查詢系統查覽或列印或電話語音(02-2364-3677)查詢。
2.開放查看試場時間為 107 年 1 月 25 日下午 2 點至 4 點,開放時間截止後即關閉試場,各考區將 進行試前檢查與準備。考生務必依開放時間前往查看,並熟悉相關的交通路線及所需花費的時間。
D 考試日期及時間
考試日期:107 年 1 月 26 日至 1 月 27 日。
除國文(選擇題)及國寫為 80 分鐘外,其餘社會、數學、英文及自然各科均為 100 分鐘。
日程表如下:
第 4 頁,共 12 頁
E 入場注意事項
1.考試之預備鈴、開始鈴及結束鈴,統一以考場鈴(鐘)聲為準;試場內如有掛鐘,亦僅供參考。
2.預備鈴響前,監試人員一進入試場發放題卷卡,考生均應立即離開試場。每節考試開始前 5 分鐘 打預備鈴,鈴響時考生即可入場。
3.進入試場前,行動電話務必關機(最好取出電池)、具通訊功能之穿戴式裝置亦須取下,並且確認 行動電話及手錶之鬧鈴功能均已關閉。放置於「臨時置物區」之物品,監試人員不負保管責任,
但如於考試中發出聲響或影響試場秩序者,仍視同違規處理。
4.進入試場後,除有效身分證件及考試必用文具外,其他隨身所有物品均應立即放置於臨時置物 區,不得將行動通訊裝置(如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等)、書籍、紙張或具有計算、記憶、拍攝、
錄影等功能之物品置於抽屜中、桌椅下、座位旁或隨身攜帶。
5.進入試場後,應迅速對號就座;就座後,應先確認抽屜中、桌椅下或座位旁均無非考試必需用品,
以及目視確認座位標示單及答案卷、答案卡之應試號碼完全相符,如有錯誤或缺漏,應立即舉手 請監試人員處理;就座後未經監試人員許可不得離座。
6.入場後至考試開始鈴響前,不得翻閱試題本,並不得書寫、畫記、作答。
7.考試開始鈴響時即可開始作答。
8.考試開始 20 分鐘後就不可以入場。入場後除因生病或特殊原因經監試人員同意外,考試開始 60 分鐘內不可以出場。
9.考試結束鈴響畢,應停止作答(含擦拭答案卷卡或加黑、增補標點文字等),雙手離開桌面。
預備鈴響即可入場,非考試物品放置臨 時置物區,迅速對號就座。
考試開始鈴響前,不得翻閱試題本,並不得 書寫、畫記、作答。(目視確認座位標示單及 答案卷、答案卡之應試號碼完全相符)
考試開始鈴響時,不必等監試人員宣布 即可開始作答。
考試結束鈴聲響畢,應即停止作答。
第 5 頁,共 12 頁
F 考試物品
F_1 應試有效證件
考生入場應試時請依考試簡章規定攜帶有效證件應試。入場應試攜帶之有效證件為國民身分證(或 有照片健保卡或居留證或護照或駕駛執照),特別提醒考生,有照片健保卡才是有效證件;學生 證無論有沒有照片,都是無效證件。若入場應試時未攜帶有效證件,且至當節考試結束鈴聲響畢 未送達指定地點,則屬違反試場規則,將扣減該節成績1級分。
F_2 文具
1.答案卡:必須使用黑色 2B 軟心鉛筆畫記;更正時,請使用橡皮擦但不得使用修正液或修正帶。
2.答案卷:務必用黑色墨水的筆(建議使用筆尖較粗約 0.5mm~0.7mm 之原子筆)書寫,不得使用鉛筆;
可以使用修正液或修正帶更正。
3.可以帶圓規、直尺、三角板、量角器等作圖文具。但不可以自帶計算紙入場,試題本空白處可供 作草稿之用。
F_3 手錶
1.不可以有計算、記憶、通訊、拍攝、錄影…等功能。
2.要把鬧鈴功能關閉,否則在考試開始鈴響後,鬧鈴一響即屬違規。
F_4 其它隨身物品:開水、手帕、衛生紙、耳塞、口罩、醫療器材等
1.考生應試時不得飲食(含喝水)、嚼食口香糖。如因病情需要飲水或服用藥物時,請在考前持證明 向試務辦公室報備,並將用水(需加蓋或裝瓶)及藥(物)品交予監試人員保管,需用時再舉手請監試人 員協助。
2.手帕、衛生紙只能供一般正常使用,千萬不能加記任何文字符號,以免有違規之虞。如因病情需 要使用毛巾、大量衛生紙時,建議事先向試務辦公室報備。
3.使用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時,須在考前持證明,向試務辦公室報備並經檢查後,才可以使用。
4.耳塞等非生活物品,使用前請先向試務辦公室或監試人員報備,以免於考試中徒增困擾。
5.可戴口罩、圍巾應試,惟於驗核身分時須脫下接受檢查。如於考試進行中發生連續咳嗽時,監試 人員可請您戴上口罩應試;如咳嗽症狀嚴重,影響其他考生應試,而移至備用試場考試時,依規定不 延長時間。
此外,考生入場後行動電話或穿戴式裝置不得隨身攜帶或發出聲響,以免違反試場規則。因此,
建議考生不要攜入試場,不得已攜入試場時,建議應確實關閉行動電話(或取出電池)之鬧鈴設 定、移除穿戴式裝置後,立即放置於臨時置物區。
※於每節入場前要仔細檢查衣褲口袋及文具盒,儘量不要攜帶與考試無關的東西;文具盒及墊板 最好是透明且無文字符號,以免引起違規疑慮;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最好不要帶入試場,交給 家人或師長或朋友保管,是最好的選擇,以免違規。
第 6 頁,共 12 頁
G 作答注意事項
G_1 答案卡畫記
1.必須使用黑色 2B 軟心鉛筆畫記。
2.畫記要「粗」、「黑」、「清晰」,且須畫滿方格,不可畫記不全。
3.更正時,不得使用修正液或修正帶,必須使用橡皮擦將所畫之記號完全擦拭乾淨;擦拭時,嚴禁 在橡皮擦上沾口水,以免卡片受損。
4.保持卡片清潔,避免橡皮屑沾黏,不得破壞、塗改應試號碼及條碼,亦不可任意挖補污損,或在 方格以外之任何地方作記號。
5.答案卡邊緣之黑色條紋及黑點,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卡片亦不得摺疊。
答案卡作答樣例
G_2 答案卷作答
1.務必使用黑色墨水的筆(建議使用筆尖較粗約 0.5mm~0.7mm 之原子筆)書寫,不得使用鉛筆,
並力求字跡清晰及字體大小適中。否則致評閱人員無法辨認機器掃描後之答案者,其後果由考生 自行承擔。更正時,可以使用修正液或修正帶。
2.各科答案卷以每人一張為限,不得要求增補。
3.限在作答區內作答,並應標明題號。
4.答案卷應保持清潔,不得污損、破壞或塗改應試號碼及條碼,亦不得書寫考生姓名、應試號碼或 與答案無關之文字或符號。
第 7 頁,共 12 頁
G_3 「國寫」答案卷作答注意事項
G_4 繳交題卷卡
1.考試開始 60 分鐘後才可繳交題卷卡出場,如無法確定是否已達可以出場時間,可舉手向監試人 員反映。
2.考試結束鈴響前,提早離場時,必須在離場前將答案卷、卡連同試題本送到講台,交給監試人員 驗收。沒有經過驗收而直接離開試場,就算違規!
第 8 頁,共 12 頁
H 試場內注意事項
H_1 隨身物品要放哪裡?
1.考試必用文具以外之其他物品可以放試場設置的「臨時置物區」內,但監試人員不負保管責任。
2.放置在臨時置物區內之手機或物品不可以發出聲響。
H_2 可不可以帶計算紙?
1.絕對不可以攜帶計算紙就座。
2.可以利用試題本的空白處計算。
H_3 可不可以飲食?
1.考試時不可以飲食、抽菸、嚼食口香糖等。
2.因生病等特殊原因迫切需要在考試中飲水或服用藥物時,須於考試前持相關證明向試務辦公室或 監試人員報備。水(需加蓋或裝瓶)及藥(物)品要交監試人員保管,需用時再舉手請監試人員協助。
H_4 考試中身體不舒服怎麼辦?
1.考試中身體不舒服或是要上洗手間時,可舉手向監試人員反映,經同意後,在監試或試務人員陪 同下,才可以離開試場。
2.經治療或處理後,如果考試時間還沒結束,可以繼續考試,但不得延長時間或補考。
H_5 考試中發生違規怎麼辦?
1.除非監試人員禁止,否則可以繼續作答。
2.有問題等到考試結束後再向監試人員或試務辦公室反映。
第 9 頁,共 12 頁
I 常見違規事件
一般考生常見的違規事件多為隨身攜帶手機或手機、手錶發出聲響,其他的違規狀況請考生 特別注意,
務必詳細閱讀考試通知之考生注意事項及簡章之「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作 答注意事項」等,以免違規被扣分。內容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預防小叮嚀
1
試 場 內 ( 含 臨 時 置 物 區 ) 之 手機、手錶等 物 品 發 出 聲 響
第 8 條
考生攜帶入場(含臨時置物區)之行動電話、手 錶及所有物品,應試時不得有發出聲響或影響試 場秩序之情事,亦不得使用未經檢查之個人醫療 器材如助聽器等,違者扣減其該節成績 1 級分。
手機或穿戴式裝置
可交給陪考親友保管。
如無陪考親友者,一定要放在試場設置 的臨時置物區,考試入場前,把手機電池 取出(電池電力不足,即使關機也有可 能發出聲響),否則至少要關機並取消 鬧鈴設定。
手錶
手錶如有鬧鈴或整點報時功能,一定要 取消設定。
2
考 試 結 束 鈴 響畢,繼續作 答
第 19 條
考生於考試結束鈴聲響畢,應即停止作答,雙手 離開桌面,靜候監試人員處理,違者依下列方式 分別論處:
一、仍繼續作答者,扣減其該節成績 1 級分。
二、經制止仍繼續作答者,扣減其該節成績 2 級分。
三、情節重大者,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
掌握作答時間,不要因小失大。
考試結束鈴響畢,就應立停止作答(含擦 拭答案卷卡或加黑、增補標點文字等),
雙手離開桌面。
3
應 試 時 飲 食 (含喝水)、抽 菸、嚼食口香 糖等、無故擾 亂 試 場 秩 序 或 影 響 他 人 作答
第 5 條
考生應試時不得飲食、嚼食口香糖等,違者扣減 其該節成績 1 級分,經制止後仍再犯者加重處分。
考生因生病等特殊原因迫切需要在考試中飲水 或服用藥物時,須於考試前持相關證明報備同 意,在監試人員協助下飲用或服用,違者依其情 形比照前項規定論處。
考生應試時不得抽菸、相互交談、無故擾亂試場 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初犯者扣減其該節成績 1 級分,經制止後仍再犯者即請其離場,並扣減其 該節全部成績;情節重大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考試時包括喝水、喝飲料、嚼口香糖、
含喉糖(片)等所有的飲食行為,全都不可 以。
因病情需要飲水或服用藥物時,請在考 前持 證明 向 監 試人 員或 試 務辦 公室報 備,並將用水(需加蓋或裝瓶)及藥(物)品 交予監試人員保管,需用時再舉手請監 試人員協助。
4 未 帶 有 效 身 分證件應試
第 6 條
考生應攜帶簡章規定之有效身分證件(國民身分 證或有照片健保卡或護照或居留證或駕駛執照) 正本入場應試,惟至當節考試結束鈴聲響畢前仍 未送達試場、考(分)區試務辦公室或未依規定申 請補發者,扣減其該節成績 1 級分。
有效身分證件應妥善保管。
考試當日,有效身分證件須隨身攜帶。
考試當日,可另備其他有效身分證件,並 分開放置,以防萬一。
5
將 手 機 、 書 籍、紙張、計 算 機 等 非 考 試 用 品 隨 身 攜 帶 或 攜 帶 就座
第 8 條
考試開始鈴響後,始發現將行動通訊裝置(如行動 電話、穿戴式裝置等)、書籍、紙張或具有計算、
記憶、拍攝、錄影等功能之物品置於抽屜中、桌 椅下、座位旁或隨身攜帶者,扣減其該節成績 2 級分。
非考試用品只能放在「臨時置物區」內,
絕對不可以隨身攜帶或放在抽屜。
每節考試進場前,一定要再檢查衣褲口 袋及文具盒。
每節考試就座前,檢查抽屜中、桌椅下、
座位旁及桌面是否有非考試用品。
就座後,如發現身上有非考試物品,一 定要先舉手取得監試老師同意,才可離 座將物品放到臨時置物區。
第 10 頁,共 12 頁
內容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預防小叮嚀
6
答案卷、卡上 顯 示 自 己 的 身分
第 13 條
二、…在卷、卡上顯示自己身分、作任何與答案 無關之文字符號者,分別扣減其該節卷、卡 成績 1 級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 其該節全部成績。
不可以在答案卷、卡上書寫考生姓名、
應試號碼、就讀學校等會顯示身分的資 料或與答案無關的文字或符號。
7 無 故 污 損 答 案卷、卡
第 13 條
二、無故污損、破壞答案卷、卡,…,分別扣減 其該節卷、卡成績 1 級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 分或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
要保持答案卷、卡的清潔完整。
容易流(手)汗者,可攜帶手帕、衛生紙擦 拭。(如因病情需要使用毛巾、大量衛生 紙時,建議事先向試務辦公室報備)
避免考試時因不小心睡著流口水,致答 案卷、卡污損或破損。
8
在答案卷、卡 作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的 文 字或符號
第 13 條
二、…或在卷、卡上…作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 符號者,分別扣減其該節卷、卡成績 1 級分,並 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
答案卷、卡只能用來填寫答案,不可以 書寫無關答案的個人情緒、意見或考生 自己的姓名或感謝閱卷老師的文字、圖 畫等。
9 坐 錯 座 位 或 誤入試場
第 9 條
考試開始鈴響後,始發現在同一試場坐錯座位應 試者,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一、在考試開始 20 分鐘內且於作答前,由考生 本人或其他考生發現者,換至編定之座位作 答,不扣減其成績。
二、在考試開始 20 分鐘後或於作答後,由考生 本人或其他考生發現者,扣減其該節成績 1 級分。
三、經監試人員發現者,不論考生作答與否,均 扣減其該節成績 2 級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 扣分或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
誤入同一分區之其他試場應試且在考試開始 20 分鐘內發現者,由試務人員陪同至編定之試場,
並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一、於作答前,由考生本人或其他考生發現者,
扣減其該節成績 1 級分。
二、於作答後,由考生本人或其他考生發現者,
扣減其該節成績 2 級分。
三、經監試人員發現者,不論作答與否,均扣減 其該節成績 3 級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 或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
誤入不同分區之試場應試者,或誤入同一分區之 試場應試且在考試開始 20 分鐘後發現者,
一律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
開放查看試場時,應前往熟悉試場位置 及座位。
就座 前先 確認 座位 標示 單 上的 應試號 碼、姓名。
如為誤入試場者,須請監試人員協助處 理,切勿擅自離開試場。
10 遲 到 入 場 或 提前離場
第 7 條
於考試開始 20 分鐘後不得入場,經制止仍強行 入場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第 18 條
考生因病、因故(如廁等)須暫時離座者,須經 監試人員同意及陪同下,始准離座,違者依其情 形比照前項規定論處。考生經治療或處理後,如 考試尚未結束時,仍可繼續考試,但不得請求延 長時間或補考。
考試開始 20 分鐘後不可以入場。
考試開始 60 分鐘內不可以離場。如無法 確定是否已達可以離場時間,可舉手詢 問監試人員。
考試中身體不舒服或是要上洗手間時,
可舉手向監試人員反映,經同意後,在 監試或試務人員陪同下,才可以離開試 場。
第 11 頁,共 12 頁
內容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預防小叮嚀
11 違 規 抄 錄 答 案
第 17 條
考生不得在答案卷、答案卡、試題本以外之處抄 錄答案,違者扣減其該節成績 1 級分;如將抄錄 之答案強行攜出試場者,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
情節重大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不可以在答案卷、答案卡或試題本以外 之處(如身分證件上)抄錄答案。
12
未 依 規 定 作 答 ( 含 作 答 用 筆、擦拭文具 等)
第 14 條
考生書寫答案卷,務必使用黑色墨水的筆,不得 使用鉛筆,並應依照試題本及答案卷上之規定作 答,違者依下列規定分別論處:
一、未使用黑色墨水的筆書寫,致評閱人員無法 辨認機器掃描後之答案者,其後果由考生自 行承擔。
二、在作答區外書寫答案或任何文字符號者,或 違反其他作答規定者,扣減其該節答案卷成 績 1 級分。
三、因字跡潦草或未標明題號等情事,致評閱人 員無法辨認答案者,其該部分不予計分。
答案卡:必須使用黑色 2B 軟心鉛筆畫 記,更正時僅能用橡皮擦擦拭,不可以 使用修正液或修正帶;擦拭時,嚴禁在 橡皮擦上沾口水,以免卡片受損。
答案卷:務必使用黑色墨水的筆(建議使 用筆尖較粗約 0.5mm~0.7mm 之原子筆) 書寫,不得使用鉛筆,並力求字跡清晰 及字 體大 小適 中, 否則 致 機器 掃描結 果,評閱人員無法辨認答案者,其後果 由考生自行承擔。更正時,可以使用修 正液或修正帶。
J 考前叮嚀
1.台灣冬季常見之流感等呼吸道傳染病,主要是經由咳嗽、打噴嚏等途徑傳染,故請注意平日個人 衛生、養成勤洗手的習慣,避免出入公共場所及遠離感染來源,以維護身體健康。
2.於考試前出現發高燒、劇烈咳嗽等類流感症狀,或因其他突發傷病需申請應考服務(如行動不便 等),需依考試簡章第 31 頁「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之規定辦理申請,或逕洽本中心考試服務 處,電話:(02)23661416 轉 614。
3.於考試當天身體不適時,請儘速向試場監試人員或試務辦公室反映,考區將酌情給予適當服務。
於考試中途身體不舒服或是要上廁所時,可舉手向監試人員反映,並在監試或試務人員陪同下離 場治療或處理;考生經治療或處理後,如考試尚未結束時,仍可入場繼續考試,但不予延長時間。
第 12 頁,共 12 頁
K 應考檢查表
類 別 檢查事項
檢查
考 試 前
1. 妥善保管簡章規定之有效身分證件(國民身分證或有照片健保卡或護照或居留 證或駕駛執照)正本。簡章認定的有效身份證件如下(1-1~1-5),考試當日務必 攜帶其中一份,並建議可多備其他有效身份證件,並分開置放,以防萬一。
□
1-1.國民身分證 正本
□
1-2.有照片健保卡 正本
□
1-3.護照 正本
□
1-4.居留證 正本
□
1-5.駕駛執照 正本
□
2.仔細閱讀考試通知背面之注意事項及簡章之「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作 答注意事項」
□
3.注意身體保健及安全,儘量不要出入公共場所
□
4.查詢考試地點: 107 年 1 月 12 日公布
【請至本中心網站(http://www.ceec.edu.tw)或利用電話語音(02-23643677)查詢】
□
5.熟悉前往試場的大眾運輸工具
□
考試當日 出 門 前
6.攜帶有效身分證件(國民身分證或有照片健保卡或護照或居留證或駕駛執照)正 本,以便入場應試供監試人員查驗身分
□
7.另備其他有效身分證件,並分開置放(以防萬一)
國民身分證或有照片健保卡或護照或居留證或駕駛執照正本之一
□
8.檢查文具
□
8-1.黑色 2B 軟心鉛筆
□
8-2.黑色墨水(0.5mm~0.7mm)的原子筆
□
8-3.橡皮擦、修正液或修正帶
□
9.記得帶手錶(不可以有計算、記憶、通訊的功能)
□
進試場前
10.檢查有效身分證件、文具是否帶在身上
□
11.取消手錶的鬧鈴設定
□
12.手機或穿戴式裝置交給陪考親友,放在臨時置物區時,手機需取出電池或關機
□
預備鈴響 進試場後
13.除有效身分證件及文具外,其餘物品如書本、MP3、翻譯機等,均須放在試場 設置的臨時置物區,不可以隨身攜帶
□
14.就座前,先看清楚座位標示單及答案卷卡和自己的應試號碼是否一樣
□
15.就座後,如發現忘了帶有效身分證件或文具,或想將身上物品放到置物區,一定要先舉手取得監試老師同意,千萬不要擅自離座
□
作 答 時 注意事項
16.考試時不得飲食、抽菸、嚼食口香糖等
□
17.考試結束鈴響畢應立刻停筆,絕對不可以再繼續作答(含擦拭答案卷卡或 加黑、增補等),雙手離開桌面
□
18.考試結束鈴聲響畢後,留在原位靜候監試人員收取答案卷卡及試題;監試人員 宣布離場前,不得擅自離場,違者其成績不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