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C o n t e n t s 錄 一、總論
Q1:如何取得申報財產所需資料? . . . .01 Q2:是否可以使用財稅單位印出之財產總歸戶清單作
為申報財產資料之依據? . . . .01 Q3:如何查詢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 . . . .01 Q4:申報人如何查詢個人有價證券之資料? . . . .02 Q5:申報人與配偶感情不睦或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屬於
前配偶等原因,致無法申報配偶或子女之財產 時,應如何申報?
. . . .02
Q6:夫妻二人均為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時,是否二 人皆應依法申報?若係採分別財產制者,可否免 填配偶財產?
. . . .02
Q7:若申報人及其配偶各自離婚後再婚,其各別原有
之未成年子女是否應申報財產? . . . .03 Q8:財產申報表第一頁之「申報日」所指為何? . . . .03 Q9: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如於12月31日退休,是否
仍應為當年度之定期申報? . . . .03 Q10: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如於次年1月2日退休,
是否仍應為當年度之定期申報? . . . .04 Q11:未具財產申報義務之公職人員,如於1月1日代
理(或兼任)應申報財產之職務,並於3月31日 解除代理(或兼任),是否仍應為代理(或兼 任)申報?
. . . .04
Q12:申報人於年度中才剛申報就(到)職申報,年
底是否還要辦理定期申報? . . . .04 Q13:申報表內之申報年份、申報日或部分財產項目
欄,可否不填寫逕予空白? . . . .04 Q14:申報表填載存款、外幣、有價證券、債權、債
務或事業投資等項目之金額或單位數,得否逕 以整數申報?
. . . .04
Q15:國外的財產要不要申報? . . . .05 Q16:已具財產申報義務之公職人員如另取得其他應
申報財產身分之職務,是否須再辦理財產申 報?
. . . .05
目 C o n t e n t s 錄
Q17:公職人員如具有2種以上應申報財產之職務,
其中一職務卸(離)職、解除代理、解除兼任 時,是否應辦理卸(離)職財產申報?
. . . .06
二、分論:
(一)有關申報人部分:
Q18:申報人之配偶為某公司之董事長,有關該公司 名下之不動產、動產、債權、債務、有價證券 等資產,應否詳實申報?如何申報?
. . . .07
Q19:公職人員、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登記成立獨資、
合夥商號名義取得之財產,應否申報? . . . .07 Q20:依法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於申報財產時,可
否委託他人代為填寫申報表後,由代填寫人提 出於各該受理申報機關(構)?可否委託他人 代為申報?可否以通訊方式向各該受理申報機 關(構)提出?
. . . .07
(二)有關申報時程部分:
Q21:若申報人辦理年度定期申報時,可否以該年度
10月31日以前之日期為「申報日」? . . . .08 Q22:申 報 人 已 完 成 申 報 表 並 送 達 受 理 申 報 機 關
(構),可否申請更正?申請更正時間有無限 制?
. . . .08
(三)有關應申報標的部分:
不動產(土地、建物)
Q23:申報土地、建物常見疏漏態樣為何? . . . .08 Q24:申報人與朋友合資購買農地,登記在自己名
下,自己持分只有55%,應如何辦理財產申 報?
. . . .09
Q25:祭祀公業土地是否要申報? . . . .09 Q26:五年內取得之土地、建物,如何申報其取得價
額? . . . .09
目 C o n t e n t s 錄
Q27:五年內購買房屋及該屋座落之土地,其交易價 額無法明確區分房屋及土地部分,如何申報取 得價額?
. . . .10
Q28:公職人員申報土地或建物,可否不填門牌號 碼,以保護隱私? . . . .10
Q29:須要申報的建物有那些? . . . .10
Q30:已合法登記之「房屋」填表方式為何? . . . .10
Q31:違建房屋應否填載?其取得價額應如何估定? . . . .11
Q32:停車位是否須申報? . . . .11
Q33:申報人住的房子係國家分配租用者,是否需要 申報? . . . .11
船舶及航空器 Q34:與他人共同投資購買船舶或航空器,是否應申 報? . . . .11
汽車 Q35:久未使用或借名登記之汽車,應否申報? . . . .11
Q36:機車、工程車、怪手等車輛是否須申報? . . . .12
Q37:五年內繼承之汽車如何申報其取得價額? . . . .12
現金 Q38:現金包含哪些?人民幣現金是否須申報? . . . .12
存款 Q39:申報存款常見疏漏態樣為何? . . . .12
Q40:存款總額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即應申報,則何 謂「存款總額達新臺幣100萬元」? . . . .13
Q41:外幣存款是否須申報? . . . .13
Q42:若漏報長期未使用的帳戶內存款,或多報存款 來抵免少報部分,是否會受罰? . . . .13
Q43:他人長期借用申報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名義 所開立之存款帳戶,應否申報財產? . . . .14
Q44:申報人或其配偶因擔任非法人團體(如:社區 發展委員會、宮廟等)負責人或管理人,以其 名義所開立,但實際上屬於非法人團體所有之 銀行帳戶,是否應辦理財產申報? . . . .14
目 C o n t e n t s 錄
有價證券
Q45:有價證券之種類為何? . . . .14
Q46:有價證券申報標準為何?常見申報錯誤態樣為 何? . . . .14
Q47:下市股票、未上市未上櫃股票、價值甚低之水 餃股、壁紙股應否申報? . . . .15
Q48:股票融資或融券應如何辦理財產申報? . . . .16
Q49:存託憑證如何申報? . . . .16
Q50:認購(售)權證如何申報? . . . .16
Q51:國庫券如何申報? . . . .16
Q52:債券如何申報? . . . .17
Q53:基金受益憑證如何申報? . . . .17
Q54: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如何申報? . . . .17
Q55:指定用途之共同基金應否申報? . . . .17
Q56: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如何申報? . . . .18
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 Q57:何謂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 . . . .18
Q58:「連動債」是否為應申報之財產? . . . .18
Q59:要申報的保險種類為哪些,應如何填寫? . . . .19
Q60:何謂「衍生性金融商品」?應否申報? . . . .19
Q61:期貨、選擇權契約如何申報? . . . .19
Q62:黃金存摺、黃金條塊之計算方式? . . . .20
Q63:名貴蘭花及高爾夫球證應否列為公職人員財產 申報項目? . . . .20
Q64:如係祖傳且自認無交易價額之禮品,是否該申 報? . . . .21
Q65:專利權登記在公司名下,申報人為該公司負責 人,該專利權是否要申報? . . . .21
Q66:所購置之靈骨塔是否要申報? . . . .21
債權 Q67:儲蓄互助社之備轉金應否申報? . . . .21
Q68:權狀他項權利部分應如何辦理財產申報? . . . .21
目 C o n t e n t s 錄
債務
Q69:如何申報債務?申報債務常見疏漏態樣為何? . . . .22 Q70:申報人擔任保證人、連帶保證人或提供不動產
為他人債務設定抵押權之情形,應否列為債務 申報財產?
. . . .23
Q71: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應如何辦理財產申
報? . . . .23
事業投資
Q72:事業投資之投資金額應如何計算? . . . .23 Q73:儲蓄互助社之股金應否申報? . . . .24 Q74:有關各種事業之投資,若其投資型態為合夥
時,投資金額應如何計算? . . . .24
備註欄
Q75:申報表最末頁的備註欄,要填寫什麼? . . . .24 Q76:申報人與他人投資購買土地(登記為他人名
義),預計將來出售獲利,或購買預售屋已付 款若干萬元者,因房屋尚未過戶,應如何申 報?
. . . .24
Q77:已經繼承但尚未完成過戶登記之遺產,應如何
辦理財產申報? . . . .25 Q78:每年的土地租金收益應否申報? . . . .25 Q79:民間合會應否申報? . . . .25
(四)有關信託申報部分:
Q80:那些公職人員、那些財產要辦理信託申報? . . . .25 Q81:應信託財產中,那些財產無須交付信託? . . . .26 Q82:種植農作之土地、擇定自住房屋為上下樓層打
通或相鄰2戶等情況,應否信託? . . . .26 Q83:信託申報應如何辦理?其常見疏漏或錯誤態樣
為何? . . . .26
Q84:辦理信託申報,除應填寫公職人員信託財產申
報表,還需檢附那些文件? . . . .27 Q85:應信託之財產文件遺失該如何處理? . . . .28 Q86:財產經信託後,委託人是否仍有處分之權利? . . . .29
Q87:有信託義務之人是否為財產申報義務人,裁處
對象為何人? . . . .29
(五)新增信託申報部分:
Q88:申報人完成財產信託後,有另取得或其財產成
為應信託財產之情形者,如何處理? . . . .30 Q89:財產信託後,另取得應信託之不動產或股票,
打算於取得之日起3個月內處分,應如何處理? . . . .30 Q90:具信託身分之公職人員,其本人、配偶及未成
年子女已依法交付信託之國內上市(櫃)股 票,如有配股、增減資或換股情形,要不要辦 理新增信託財產申報?
. . . .31
Q91:具信託身分之公職人員:1.於申報財產後結 婚,要不要辦理新增信託財產申報?2.於申報 財產後離婚,或其未成年子女已滿20歲,原信 託之財產應如何辦理?
. . . .31
(六)信託指示通知部分:
Q92:申報人本人或配偶對已交付信託之不動產或股
票,想要管理或處分,要不要通知監察院? . . . .31 Q93:已交付信託之不動產,為申辦貸款而需向信託
銀行辦理塗銷信託登記,應如何處理? . . . .32 Q94:財產信託之委託人是否可為概括而不明確內容
之指示? . . . .32
Q95:對於信託財產為管理或處分之指示通知後,其 後續處理情形如何?或申報人之信託財產並未 處分,惟信託契約變更時如何處理?
. . . .33
(七)有關變動申報部分:
Q96:那些公職人員及那些財產要變動申報? . . . .33 Q97:變動申報之辦理時間,及其申報基準為何? . . . .33 Q98:如公職人員配偶於定期申報前死亡,是否仍應
辦理變動申報? . . . .34 Q99:辦理定期申報時,如有大批上市及上櫃股票之
變動情形,有何簡便方式辦理申報? . . . .34
目 C o n t e n t s 錄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 問 答 集
1
Q1:如何取得申報財產所需資料?
依法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在申報財產前可向 所有財產資料之主管機關,如地政機關、交通監理 機關、各公私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投資之事業公 司及股票集中保管公司…等,分別查明「申報日」
(按:即申報基準日)當日之所有財產狀況(餘 額)。
Q2:是否可以使用財稅單位印出之財產總歸戶清單 作為申報財產資料之依據?
不可直接以財產總歸戶清單所列資料逕行申報。因 財產總歸戶清單所列資料係財政部稅捐機關為課稅 目的所建置,其課稅資料鍵入時點與申報人申請該 資料之時點,會有時間落差,並非完全與申報人之 申報日當日財產情形相符合,故財產總歸戶清單所 列資料僅可作為申報財產之輔助參考資料。倘依據 稅捐單位所列印資料來申報財產,經查核發現有短 報、漏報及溢報情形,亦不可據此免除申報不實之 責任。
Q3:如何查詢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
1. 土地:申報人可至「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
→「地政相關系統查詢」→查詢「公告土地現 值」,亦可參考土地稅單或地價稅單所記載之公 告現值。
2.房屋:申報人如有繼承(或贈與)情形時,可查 詢被繼承人(或受贈人)之財產總歸戶清單資 料,該資料中即有該筆房屋之房地現值金額。申 報人亦可至各縣市稅捐處查詢「房屋稅現值證 明」。
一、總論: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 問 答 集
2
Q4:申報人如何查詢個人有價證券之資料?
1. 「股票」部分,需至開戶證券商補登證券存摺。
如申報人開戶之證券公司超過一家,建議申報人 各別向開戶證券商之「證券集中保管櫃檯」,免 費申請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
「申報日」當日之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因臺灣 集中保管結算所已與各家證券公司整合,故證券 商所提供之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含各專戶客戶 餘額表)即已包括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 子女)名下所有之集中保管證券資料。建議可同 時參考財產總歸戶清單之投資部份。
2.下市(櫃)已領回之股票或未上市(櫃)股票則 須向各該公司查詢。
3.「債券」、「基金」、「其他有價證券」部分,
可向受託買賣機構查詢申報人、配偶及未成年子 女「申報日」當日資料即可得知。
Q5:申報人與配偶感情不睦或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屬 於前配偶等原因,致無法申報配偶或子女之財 產時,應如何申報?
申報人如與配偶有離婚訴訟、分居、感情不睦、家 暴令、禁制令或離婚後未取得子女監護權等,事實 上無法申報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財產之情形者,應於 備註欄中敘明其理由,並於受理申報機關(構)進 行實質審核時,提出具體事證。
Q6:夫妻二人均為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時,是否 二人皆應依法申報?若係採分別財產制者,可 否免填配偶財產?
夫妻分別具有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身分者,依規 定應各自向各該受理申報機關(構)申報財產。若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 問 答 集
3
夫妻財產係採分別財產制者,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 員仍有申報其配偶財產之法定義務,不得以任何理 由拒絕。故縱申報人與其配偶已為分別財產制之登 記,仍應依法一併詳實申報。
Q7:若申報人及其配偶各自離婚後再婚,其各別原 有之未成年子女是否應申報財產?
按公職人員應申報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財 產。至於如何判斷「申報人之未成年子女」部分,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並無特別規定,應回歸民法相 關規定辦理。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離 婚後再婚,再婚配偶與前夫所生之子女,除公職人 員已收養該子女外,依民法第970條規定,與申報 人僅生直系姻親之關係,非申報人之子女,則該申 報人再婚配偶之子女自非屬應申報財產之範疇。
Q8:財產申報表第一頁之「申報日」所指為何?
「申報日」係指公職人員查詢財產狀況之基準日;
也就是申報義務人在填寫財產申報表時,應先查詢
「申報日」之各項財產後,再逐一填載申報表,填 妥後始交件。
Q9: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如於12月31日退休,是 否仍應為當年度之定期申報?
依法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縱於年底退休,該年 度定期申報或卸(離)職申報得擇一辦理。選擇定 期申報者,其申報日需擇定11月1日至離職日前1 日(依本案例為12月30日)之任1日,並於12月31 日前將財產申報表送達受理申報機關。如選擇卸
(離)職申報者,申報日為退休當日(依本案例為 12月31日),並需於喪失應申報身分起2個月內,
向原受理申報機關辦理卸(離)職申報。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 問 答 集
4
Q10: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如於次年1月2日退 休,是否仍應為當年度之定期申報?
依法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縱於次年1月2日辦理退 休,除應於當年度12月31日前為定期申報外,仍應 於退休後2個月內,將退休當日(即次年1月2日)
之財產情形,向原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辦理卸
(離)職申報。
Q11:未具財產申報義務之公職人員,如於1月1日 代理(或兼任)應申報財產之職務,並於3月 31日解除代理(或兼任),是否仍應為代理
(或兼任)申報?
按公職人員代理(或兼任)應申報財產之職務,
滿3個月始需申報財產;如公職人員於1月1日代理
(或兼任)應申報財產之職務,並於3月31日當天 解除代理(或兼任),因代理(或兼任)未滿3個 月,則該公職人員無須為代理(或兼任)申報,亦 無須為解除代理(或兼任)申報。
Q12:申報人於年度中才剛申報就(到)職申報,
年底是否還要辦理定期申報?
公職人員於同一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 者,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
Q13:申報表內之申報年份、申報日或部分財產項 目欄,可否不填寫逕予空白?
不可以。申報表應逐項、逐欄詳細填寫或以電腦繕 打,不可保留空欄,如有部分項目無可填報或毋庸 申報者,應填寫「總申報筆數:零筆」字樣。
Q14:申報表填載存款、外幣、有價證券、債權、
債務或事業投資等項目之金額或單位數,得 否逕以整數申報?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 問 答 集
5
申報人應先取得「申報日」(按:即申報基準日)
之各該存款、外幣、有價證券、債權、債務或事業 投資等項目餘額,並詳細填載之,不得逕以整數申 報。
Q15:國外的財產要不要申報?
凡是登記在申報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名下
「各別」之財產達申報標準者,不分國內或國外財 產,均應逐一填載,辦理申報。
Q16:已具財產申報義務之公職人員如另取得其他 應申報財產身分之職務,是否須再辦理財產 申報?
依規定,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3個月內申報財 產,如因職務異動致受理申報機關變動者,仍應依 法辦理就(到)職申報。如公職人員具有2種以上 應申報財產之職務,且受理申報機關相同者,其申 報方式如下:
1.已具財產申報義務之公職人員,倘另取得(包含 正式上任及兼任、代理)其他應申報財產身分之 職務,或相同身分之另一職務(例如:已代表政 府或公股出任董事者,再擔任另一私法人之公股 董事),而新職務之受理申報機關與原職務相同 者,由於受理申報機關並無變動,無論新職務與 原職務之申報期間有無重疊,新職務均不須再另 行辦理就(到)職申報或兼任申報、代理申報。
僅須於定期申報時,合併以同一申報表申報,並 於申報表之服務機關欄敘明該2職務即可。
2.如新職務具強制信託義務者,仍應於新職務就
(到)職後3個月內,依法辦理信託,並向監察 院辦理信託申報。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 問 答 集
6
Q17:公職人員如具有2種以上應申報財產之職務,
其中一職務卸(離)職、解除代理、解除兼 任時,是否應辦理卸(離)職財產申報?
1. 無論數職務間之受理申報機關是否相同,其中一 職務卸(離)職、解除代理、解除兼任時,如尚 有其他應申報財產之職務,無須辦理前開申報,
應俟其喪失最後一職務時,始須辦理卸(離)
職、解除代理、解除兼任申報。
2.如其中一職務卸(離)職後,致申報人喪失本法 第7條所定應強制信託之身分者,雖其仍有其他 應申報職務,而無須辦理卸(離)職申報,惟其 既已無強制信託義務,故自該職務卸(離)職 起,可免予信託。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 問 答 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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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申報人部分:
Q18:申報人之配偶為某公司之董事長,有關該公 司名下之不動產、動產、債權、債務、有價 證券等資產,應否詳實申報?如何申報?
配偶為公司董事長,依法係公司之代表人,而公司 名下資產乃屬於公司所有,非董事長或代表人個人 所有,故無庸申報公司之資產。惟須查明配偶在申 報日時,對該公司實際出資額或持有之股票數,若 事業投資或有價證券兩類財產,各類累計達新臺幣 100萬元,對該公司的事業投資或股票即應申報。
(例如:對A事業投資新臺幣50萬元,對B事業投資 新臺幣50萬元,累計達新臺幣100萬元,即需申報 對A、B事業之投資。對C股票投資新臺幣20萬元、
D股票投資新臺幣30萬元、E股票投資新臺幣50萬 元,累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亦應逐筆申報C、D、E 股票之投資情形。)
Q19:公職人員、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登記成立獨 資、合夥商號名義取得之財產,應否申報?
獨資商號雖以營利事業之型態登記成立,然因商 號本身無獨立之法人格,故該商號之營業,所生權 利義務仍應歸諸負責之個人;又合夥事業為二人以 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各合夥人之出 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獨 資、合夥之資產既與商號登記負責人或合夥人之財 產合而為一,難以割裂觀察,則獨資、合夥所取得 之財產或所負債務,亦應依法申報。
Q20:依法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於申報財產時,
可否委託他人代為填寫申報表後,由代填寫 人提出於各該受理申報機關(構)?可否委 託他人代為申報?可否以通訊方式向各該受 理申報機關(構)提出?
二、分論: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 問 答 集
8
申報人得委託他人代為填寫申報表,但應親自檢 視後簽名或蓋章,以示確認。申報表可以掛號郵寄
(以郵戳日期為憑)或委託他人代為送達受理申報 機關(構)。
(二)有關申報時程部分:
Q21:若申報人辦理年度定期申報時,可否以該年 度10月31日以前之日期為「申報日」?
各年度財產「定期」申報之基準日限定於該年度之 1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得提前申報。
Q22:申報人已完成申報表並送達受理申報機關
(構),可否申請更正?申請更正時間有無 限制?
申報人於申報後,發現申報資料錯誤或遺漏時,可 以隨時重新詳實填寫申報表,送達原受理申報機關
(構)申請更正,原申報表不得抽換;然而一旦申 報人被列為查核對象後,雖然仍可以申請更正,但 更正內容於查核過程中即不會被採認。
(三)有關應申報標的部分:
不動產(土地、建物)
Q23:申報土地、建物常見疏漏態樣為何?
申報土地、建物疏漏態樣最多者,主要為漏報繼承 之土地或建物,申報人常申辯不知有繼承云云;然 查:辦理土地及建物繼承之公同共有登記,須有登 記人之身分證件及印鑑(現已廢除印鑑登記,然仍 須以印章辦理之),是以,登記人實難諉為不知,
故建議倘知悉有親等較近之親人去世,可憑自然人 憑證或前往附近地政機關,申請本人、配偶及未成 年子女名下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或參考財產總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 問 答 集
9
歸戶資料,以確實查明名下不動產所有情形。
此外,亦常發現公職人員僅填載土地,卻漏填其上 建物,或僅填明建物,卻漏載土地之情形,因財產 申報表已清楚分列土地、建物兩種欄位,請務必分 別填載始為正確。
請注意,土地不論價值、面積或持分之多寡,均須 申報,包含既成道路(「道」地目、交通用地)、
公共設施保留地、劃為道路使用之土地、農地、農 用水溝、墓地,只要有土地所有權均須申報,另具 建物所有權及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亦須申報。
Q24:申報人與朋友合資購買農地,登記在自己名 下,自己持分只有55%,應如何辦理財產申 報?
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 對效力。」是以不動產所有權歸屬之認定應以不動 產登記為準。所以土地登記在申報人名下,就必須 依據所登記之資料申報,但得在備註欄敘明持分狀 況。
Q25:祭祀公業土地是否要申報?
不動產指具所有權狀或稅籍資料之土地及建物,不 論其地目、面積大小、價值多寡、及單獨所有或共 有,均需申報。祭祀公業土地屬公同共有,所有權 狀若列出申報人姓名,不論權利範圍多寡,仍需申 報。
Q26:五年內取得之土地、建物,如何申報其取得 價額?
所謂五年內取得土地、建物之取得價額,係指於 申報日前五年內取得者(包含購入、贈與或繼承 等),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建造價額;無實 際交易價額或原始建造價額者,以取得年度之土地 公告現值、房屋課稅現值或市價為準,如係繼承取 得,則填寫土地或房屋取得年度之公告現值、課稅 現值或市價。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 問 答 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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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7:五年內購買房屋及該屋座落之土地,其交易 價額無法明確區分房屋及土地部分,如何申 報取得價額?
可選擇下列一種方式申報:
1.申報人自行認定其房屋及土地之各別價額。
2.分別於土地及房屋之取得價額欄內均填載房地交 易之「總價額」,並附註『房地總價額』等字 樣。
Q28:公職人員申報土地或建物,可否不填門牌號 碼,以保護隱私?
依申報表設計的格式及填表說明的規定,土地僅需 填寫地號,房屋僅需填寫建號,未登記的房屋始需 填寫門牌號碼,惟刊登公報或供查閱時,門牌號碼 會予以遮蔽或隱藏,以保護申報人之隱私。
Q29:須要申報的建物有那些?
公職人員需申報的建物,包括申報人本人、配偶 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具有所有權狀或稅籍資料之「房 屋」,及具有獨立所有權狀之「停車位」。
Q30:已合法登記之「房屋」填表方式為何?
1. 「房屋」已登記者,應依所有權狀或登記謄本確 實填寫「建號」、「面積」及「持分」。如「○
縣(市)○區(鄉、鎮、市)○段○小段○建 號」、「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所 有權全部、持分○分之○或公同共有」。
2.如係透天房屋,其面積應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 或登記謄本之各樓層總地板面積為準,而非僅以 建物之建坪面積計算。其取得價額則應以取得方 式區分為:買賣等交易行為,應申報實際交易價 額;自行建築或搭建應申報原始建造價額(該屋 之建築成本);繼承則得申報取得年度之房屋課 稅現值或市價為其價額。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 問 答 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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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1:違建房屋應否填載?其取得價額應如何估 定?
1. 凡是具有稅籍資料之未登記建物,無論其係合法 建物或違章建築,仍應申報。
2.未登記建物之取得價額,若係自行建築或搭建 者,指原始建造價額(該屋之建築成本);若是 繼承取得,則得申報取得年度之房屋課稅現值或 市價為其價額。
Q32:停車位是否須申報?
停車位具獨立所有權狀者,應依所有權狀或登記謄 本確實填寫「建號」、「面積」及「持分」。
Q33:申報人住的房子係國家分配租用者,是否需 要申報?
若土地或建物係租用或僅具使用權等,所有權不是 登記在申報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名下者,不 用申報;可在備註欄內註明。
船舶及航空器
Q34:與他人共同投資購買船舶或航空器,是否應 申報?
船舶、航空器並無一定金額限制,因此若所有人為 申報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即須申報,縱係與 他人共有亦應申報,另於備註欄註明為「共有」。
汽車
Q35:久未使用或借名登記之汽車,應否申報?
1. 汽車久未使用(含已申報停止使用而免納使用牌 照稅)、認不堪用、失竊中汽車或已向監理單位 辦理註銷登記者,皆因尚未辦理報廢(含繳大 牌),仍具所有權,故需申報。
2.他人借用申報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義購 置或存放之財產,而以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成 年子女名義登記者,皆需申報。例:申報人已成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 問 答 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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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之子女為節省汽車保險費用,而借用申報人本 人或其配偶名義購買之車輛,即需申報,惟可將 實際使用情形載於備註欄。
Q36:機車、工程車、怪手等車輛是否須申報?
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並包含汽缸總排氣 量逾250C.C與電動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40 馬力之車輛,即需申報。故所謂機車、工程車、怪 手等符合上開條件者,即應依行車執照資料詳細填 寫於汽車欄位內。
Q37:五年內繼承之汽車如何申報其取得價額?
申報人申報繼承汽車之取得價額得以市價為準,或 參考任一車商販售同一車種、相同年份之二手車售 價。
現金
Q38:現金包含哪些?人民幣現金是否須申報?
「現金」指新臺幣、外幣之現金及旅行支票。申報 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每人持有現金總額達新 臺幣100萬元以上,即應逐筆申報,非單筆達100萬 才須申報。人民幣亦為外幣現金之一種,應列入申 報。外幣現金或旅行支票需折合新臺幣時,應以申 報日之收盤匯率(買進或賣出匯率皆可)為計算標 準。
存款
Q39:申報存款常見疏漏態樣為何?
1. 僅以存款之概數申報,或自行刪減尾數以整數申 報等,均為申報不實。
2.誤以為多報可以免責,惟不論溢報、短報及漏報 存款,均可能因申報不實而受罰。
3.以未補登之存簿資料申報。
4.親朋好友借名開設帳戶之存款。
5.漏報定期存款(以定存單或綜合存款簿方式呈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 問 答 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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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支票存款、優惠退休金存款或其利息。
6.多年未使用之存款帳戶存摺,因遺失或遺忘有該 筆存款而漏報。
7.漏報配偶私房錢。
Q40:存款總額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即應申報,則 何謂「存款總額達新臺幣100萬元」?
所謂「存款總額達新臺幣100萬元」,係指公職人 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存款,每人「各別」
分開計算,每人存款累計達新臺幣100萬元,即需 逐筆申報,舉例說明如下:
申報人某甲
花旗銀行 美金定存:新臺幣20萬元
}
※2筆存款均需申報郵局 活存:新臺幣80萬元
合計100萬元(達100萬元申報標準) 配偶某乙
花旗銀行 美金定存:新臺幣 10萬元
}
※2筆存款均需申報郵局 活存:新臺幣100萬元
合計110萬元(達100萬元申報標準) 未成年子女某丙
臺灣銀行活存:新臺幣20萬元
}
※2筆存款均不需申報郵局 活存:新臺幣60萬元
合計80萬元(未達100萬元申報標準) 為避免遺忘早年開戶或久未使用的帳戶及金額,建 議申報人所有存款帳戶內之金額均應申報,避免發 生申報不實之情形。
Q41:外幣存款是否須申報?
外幣存款應申報於存款欄之中,並以申報日匯率折 算新臺幣,與新臺幣存款帳戶加總計算。
Q42:若漏報長期未使用的帳戶內存款,或多報存 款來抵免少報部分,是否會受罰?
公職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存款,每人
「各別」分開計算,每人存款累計達新臺幣100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 問 答 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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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即需逐筆申報。凡漏報、溢報或短報之各筆存 款,其申報不實金額為分別計算,無法相互抵免,
亦不會因為金額大小及該帳戶有無使用而影響是否 故意申報不實之認定,只要未詳實依法申報財產,
都有可能遭受處罰。
Q43:他人長期借用申報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名 義所開立之存款帳戶,應否申報財產?
開設金融機構存款帳戶,須以本人之身分證件及印 鑑章始得為之,故本人應知悉該帳戶之存在;則該 帳戶縱係以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或其配偶名義開 立,而由他人管理使用,因就權利外觀而言,仍屬 公職人員或其配偶財產,自應於辦理財產申報時確 實查詢該筆存款現狀據以申報,並於財產申報表備 註欄敘明實際使用情形,以明財產之歸屬。
Q44:申報人或其配偶因擔任非法人團體(如:社 區發展委員會、宮廟等)負責人或管理人,
以其名義所開立,但實際上屬於非法人團體 所有之銀行帳戶,是否應辦理財產申報?
以申報人名義開立之帳戶,即應辦理財產申報,但 如帳戶內財物確係非法人團體之財產者,可於備註 欄內說明。
有價證券
Q45:有價證券之種類為何?
「有價證券」指股票、存託憑證、認購(售)權 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國庫券、債券、基 金受益憑證、商業本票或匯票或其他具財產價值且 得為交易客體之證券。
Q46:有價證券申報標準為何?常見申報錯誤態樣 為何?
有價證券以其票面價額計算,沒有票面價額者,以 申報日之收盤價、成交價、單位淨值或原交易價額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 問 答 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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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只要每人各種有價證券合計總金額達到新臺 幣100萬元,則每一種股票、證券、基金、憑證…
等,都要逐筆申報。
舉例說明如下:
申報人某甲
股票10筆小計 :新臺幣50萬元
}
※4類均需申報債券12筆小計 :新臺幣20萬元 基金受益憑證1筆小計:新臺幣60萬元 其他有價證券2筆小計:新臺幣25萬元
合計155萬元(達100萬元申報標準) 配偶某乙
股票20筆小計 :新臺幣 100萬元
}
※4類均需申報債券 2筆小計 :新臺幣 20萬元 基金受益憑證1筆小計:新臺幣 30萬元 其他有價證券1筆小計:新臺幣 10萬元
合計160萬元(達100萬元申報標準) 未成年子女某丙
股票1筆小計 :新臺幣10萬元
}
※4類均不需申報債券2筆小計 :新臺幣20萬元 基金受益憑證1筆小計:新臺幣30萬元 其他有價證券1筆小計:新臺幣10萬元
合計70萬元(未達100萬元申報標準) 申報常見之錯誤態樣包含:
1. 有價證券發行公司辦理增、減資或下市致漏報、
溢報或短報股數。
2.漏報或短報自動配發之股票股利。
3.漏報已下市或價值甚微之股票。
Q47:下市股票、未上市未上櫃股票、價值甚低之 水餃股、壁紙股應否申報?
除發行股票之公司業已解散而法人格消滅外,其 他應申報之「股票」,包括上市(櫃)、興櫃及其 他未上市(櫃)、已下市之股票,均需依票面價額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 問 答 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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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每股新臺幣10元)計算,併同合計債券、基金 受益憑證及其他有價證券,計算是否已達有價證券 之申報基準(新臺幣100萬元)。
Q48:股票融資或融券應如何辦理財產申報?
申報人以融資或融券方式買進、賣出有價證券,因 其分別具有價證券、債權或債務等性質,應合併計 算申報,申報方式如下:
1.申報人以融資方式買進有價證券者,該有價證券 應申報於有價證券欄,融資金額則申報於債務 欄。
2.申報人以融券方式賣出有價證券者,因該有價證 券非本法所定之債務,申報於備註欄即可。惟融 券保證金及融券賣出價款扣減證券交易稅、融券 手續費及證券商手續費之餘額,屬申報人對授信 機構之債權,仍應申報於債權欄。
Q49:存託憑證如何申報?
「存託憑證」指股票發行公司委託國內外存託機構 在市場發行,表彰存放於保管機構所保管之有價證 券。其價額以其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以 申報日之收盤價或原交易價額計算。
Q50:認購(售)權證如何申報?
「認購(售)權證」指投資人與權證發行人約定,
投資人有權利在特定期間內,以約定履約價格向發 行人購入(賣出)一定數量之特定股票,或以現金 結算方式收取差價之有價證券。其價額以申報日之 收盤價或原交易價額計算。
Q51:國庫券如何申報?
「國庫券」指政府調節國庫收支及穩定金融發行未 滿ㄧ年之短期債務證券,發售方式及期限,由財政 部洽中央銀行衡酌發行時之實際狀況訂定。其價額 以其票面價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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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2:債券如何申報?
「債券」指具有流通性、表彰債權之借款憑證,由 發行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向投資大眾籌措建設經費 或營運所需資金,並相對負擔債務所發行之有價證 券。例如政府公債、公司債。其價額以其票面價額 計算。
Q53:基金受益憑證如何申報?
「基金受益憑證」指基金發行公司以發行基金受 益憑證之方式,募集投資人資金,由投資信託公司 管理投資,投資所得之盈虧分配予全體基金投資人 之有價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其價額以其票面價額計 算,無票面價額者,以申報日之收盤價、成交價、
單位淨值或原交易價額計算。
Q54: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如何申報?
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ETF(Exchange Traded Fund),簡稱「指數股票型基金」,指以 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表現,並在證券交易市 場交易,且申購、買回採實物或依據證券投資信託 契約規定方式交付之基金,屬於上市受益憑證的一 種。例如:寶來台灣卓越50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簡 稱台灣50),富邦台灣ETF傘型之摩根指數股票型 基金(簡稱FB摩台)。
指數股票型基金(ETF)應申報於基金受益憑證之 欄位,其價額以其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
以申報日之單位淨值計算,無單位淨值者,以原交 易價額計算。
Q55:指定用途之共同基金應否申報?
「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係屬「存款」;
而目前相關法令規定並無「指定用途之『共同基 金』」之用語,如所指係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 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而言,則其發行之「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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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證」即屬本法所稱之「有價證券」;如係指信託 業法第8條之「共同信託基金」,則係信託業就一 定之投資標的,以發行受益證券或記帳方式向不特 定多數人募集,並為該不特定多數人之利益而運用 之信託資金,因其所發行之「受益證券」係表彰持 有人所得享有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權之證券,亦應申 報於「有價證券」之財產項目。
Q56: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如何申報?
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指受託機構為不動產投 資信託基金,而發行或交付表彰受益人享有該信託 財產及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之受益權持分 之權利憑證或證書,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申報於
「有價證券」欄位。
其價額以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以申報日 之收盤價、成交價、單位淨值或原交易價額計算。
例如:富邦R1的價額得以申報日之收盤價、單位淨 值或原交易價額計算。
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
Q57:何謂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
「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指礦業權、漁業權、
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黃金條塊、衍生性 金融商品、結構性(型)商品(包括連動債)、保 險、高爾夫球證及會員證、植栽等可轉讓且具交 易價值之權利或財物。其他具有相當價值財產之價 額,有掛牌之市價者,以申報日掛牌市價計算,無 市價者,以已知該項財產之交易價額計算。專利權 及商標專用權應參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核發該類 證書記載內容填寫。
Q58:「連動債」是否為應申報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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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動債」乃「連動式債券」之簡稱,屬結構性
(型)商品之一種,係結合固定收益商品(如定 存、債券等),與衍生性金融商品(如選擇權、交 換等),藉以提高投資潛在收益的新金融商品,可 連結之標的眾多,包括利率、匯率、股價、指數、
商品、信用等,其性質雖屬民商法上之一般債券
(非證券交易法所稱之債券),且兼具衍生性金融 商品之性質,其財產屬性須依個案逐一判斷,惟結 構性商品既具有一定之經濟價值,自屬「其他具有 相當價值之財產」,每項(件)價額達新臺幣20萬 元,即應申報。價額計算方式,以投資金額做為申 報標準。
Q59:要申報的保險種類為哪些,應如何填寫?
凡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具有「要保人」
身分,且符合「儲蓄型壽險」、「投資型壽險」及
「年金型保險」等險種,不論已繳保險費多寡,均 應依法申報,並應填寫於申報表「(九)2.保險」
內,敘明保險公司、保險名稱及要保人。至於其他 公益保險或人壽(死亡)保險、醫療險(包含癌症 險或終身醫療險)、意外險等,則毋庸申報。
Q60:何謂「衍生性金融商品」?應否申報?
「衍生性金融商品」指期貨、選擇權等由利率、匯 率、股價、指數、商品或其他利益及其組合等所衍 生之交易契約,係屬「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
之一種,申報基準為每項(件)價額達新臺幣20 萬元時,即須申報。其價額之計算,有掛牌之市價 者,以申報日掛牌市價計算,無市價者,以已知該 項財產之交易價額計算。
Q61:期貨、選擇權契約如何申報?
期貨契約指當事人約定,於未來特定時間,依特定 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約定標的物,或於到期 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 問 答 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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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權契約指當事人約定,選擇權買方支付權利 金,取得購入或售出之權利,得於特定時間內,依 特定價格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約定標的物;選擇權 賣方,於買方要求履約時,有依選擇權約定履行義 務;或雙方同意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 約。
前開契約價額計算,有掛牌之市價者,以申報日掛 牌市價計算,故係以申報日持有未沖銷期貨契約總 市值或選擇權契約總(名目)價值計算是否達申報 標準新臺幣20萬元。
按所謂總(名目)價值:於股權類選擇權契約係指 履約價格乘以契約乘數或契約單位總額;於利率類 選擇權契約及利率交換契約係指名目本金之總和。
Q62:黃金存摺、黃金條塊之計算方式?
1. 「黃金存摺」之計算方式,由申報人向銀行查詢 申報日銀行「買進」價格(即將存摺內之黃金餘 額回售銀行之價格),乘以申報日之黃金餘額,
達新臺幣20萬元者即應申報。
2.「黃金條塊」之計算方式,考量黃金條塊之市場 交易習慣,原則上以申報人、配偶及未成年子 女名下各別所有之全部黃金條塊為一項計算其價 值,達新臺幣20萬元者即應申報。例如:公職 人員名下所有黃金條塊5條,共計10盎司,又每 一盎司於申報日掛牌市價為900美元(折合新臺 幣約27,900元),則公職人員名下黃金條塊共達 新臺幣279,000元,已達應申報標準新臺幣20萬 元,應予申報之。
Q63:名貴蘭花及高爾夫球證應否列為公職人員財 產申報項目?
名貴蘭花及高爾夫球證具有可轉讓且具交易價值 者,其交易之價額達新臺幣20萬元者,即應申報,
若日後價格浮動,得以購買時的金額進行申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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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會員證以外之榮譽會員證、貴賓證等如不得轉 讓、流通,且無交易價值者,無庸申報。
Q64:如係祖傳且自認無交易價額之禮品,是否該 申報?
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財產之價 額,有掛牌之市價者,以申報日掛牌市價計算,申 報基準為每項(件)達新臺幣20萬元以上者,即須 申報。無市價者,以已知該項財產之交易價額計 算。祖傳之財產而不知該項財產曾有之交易價值 者,得申報於備註欄。
Q65:專利權登記在公司名下,申報人為該公司負 責人,該專利權是否要申報?
專利權登記在公司名下,屬該公司之財產,非申報 人個人財物,無須納入申報人財產作申報。惟不論 申報人是否為該公司負責人,若申報人事業投資累 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對該公司之事業投資即 應申報。
Q66:所購置之靈骨塔是否要申報?
靈骨塔屬其他有價值之財產,如買賣金額達新臺幣 20萬元者,即應申報。另部分靈骨塔有土地及建物 所有權狀,則應填寫於「不動產」欄位。
債權
Q67:儲蓄互助社之備轉金應否申報?
依儲蓄互助社設立輔導管理與監督辦法第29條規 定,備轉金帳戶之用途係為便利社員短期周轉、轉 存股金、繳息、還款及各種代繳代辦款項,故儲蓄 互助社之備轉金不是本法所稱之「存款」,應屬
「債權」類財產項目。
Q68:權狀他項權利部分應如何辦理財產申報?
若是他人將土地設定抵押而向申報人借款,則以債 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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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
Q69:如何申報債務?申報債務常見疏漏態樣為 何?
「債務」指應償還他人金錢之義務,包括不動產抵 押、車輛、信用、融資、保單質借及理財短期借款 等貸款或私人債務。如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 子女「各別」名下債務金額,於申報日當日達新臺 幣100萬元者,即應逐筆申報,舉例說明如下:
申報人某甲
抵押貸款/債權人:土地銀行:新臺幣80萬元
}
2筆債務私人債務/債權人:王小明 :新臺幣20萬元均需申報
合計100萬元(達100萬元申報標準)
配偶某乙
股票融資/債權人:永昌證券:新臺幣10萬元
}
2筆債務保單質借/債權人:國泰人壽:新臺幣100萬元均需申報
合計110萬元(達100萬元申報標準)
未成年子女某丙
信用貸款/債權人:中小企銀:新臺幣20萬元
}
2筆債務車輛貸款/債權人:和潤公司:新臺幣60萬元均不需申報
合計80萬元(未達100萬元申報標準)
申報債務常見疏漏態樣包含:
1. 僅申報土地或房屋於不動產欄位,漏未申報其所 設定之抵押債務。
2. 申報原始借貸金額,而非以申報日之實際借款餘 額申報,致有溢報情事(債務應扣除清償部分,
不能逕以原債務數額申報)。
3.未申報股票融資。
4.未申報保單質借。
5. 申 報 人 擔 任 保 證 人 ( 連 帶 保 證 人 或 物 上 擔 保 人),且主債務人已無法履行其債務時,申報人 自應將其所負保證或擔保責任之債務,列為「債 務」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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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0:申報人擔任保證人、連帶保證人或提供不動 產為他人債務設定抵押權之情形,應否列為 債務申報財產?
保證、連帶保證及提供不動產為他人債務設定抵 押權(物上擔保),三者性質上係為他人之債務提 供債之擔保或物上擔保責任。保證人係於主債務人 不履行債務時,方由其代負履行責任;物上擔保係 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得就擔保標的物取 償。而保證人之代負履行責任及債權人就物上擔保 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取償,均係以主債務人不履行債 務為要件,保證人及物上擔保人僅於主債務人不履 行債務時,始有代為清償債務之情形。至於連帶保 證之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雖負同一債務,對於各債權 人各負全部給付責任(參照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 1426號判例),惟其債務性質仍具從屬性,為從屬 債務。財產申報人若擔任保證人、連帶保證人或物 上擔保人時,申報人依民法之規定尚非主債務人,
應不必列為債務申報。惟如債務人已無法履行其債 務時,申報人自應將其所負保證責任之債務列為債 務申報。
Q71: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應如何辦理財產申 報?
以保險存單質借之行為,仍具有債務之性質,自應 申報於債務欄;另保單若屬「儲蓄型壽險」、「投 資型壽險」及「年金型保險」等險種,不論已繳保 險費多寡,均應依法申報於申報表「(九)2.保 險」欄。
事業投資
Q72:事業投資之投資金額應如何計算?
「事業投資」指對於未發行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 各種公司、合夥、獨資等事業之投資,包括儲蓄互 助社之社員股金。其投資金額係指申報日當日已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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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之累計金額,如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每人名下事業投資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即應逐筆 申報。
Q73:儲蓄互助社之股金應否申報?
儲蓄互助社非屬銀行法所稱之金融機構,其社員股 金不得有保本保息或固定收益之約定,僅得於年度 終了分配盈餘,社股金額為每股新臺幣100元,每 一社員股金,至多不得超過社金總額10﹪,故儲蓄 互助社之社員股金應屬社員權益範圍,且社員股金 不得隨時提領,性質上與銀行存款有別,應屬本法
「對各種事業之投資」,應申報於事業投資欄位。
Q74:有關各種事業之投資,若其投資型態為合夥 時,投資金額應如何計算?
按民法所稱合夥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 事業之契約,各合夥人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 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惟各合夥人出資額應仍各自 可分,故應以各合夥人出資額計算。
備註欄
Q75:申報表最末頁的備註欄,要填寫什麼?
申報人於申報財產時,對申報表各欄應填寫之事項 有需補充說明者,如無法詳實申報配偶或未成年子 女財產之取得時間及取得原因、他人借名購置之財 產、未辦理繼承登記及分割登記之財產、不動產已 滅失但未辦理登記者、預售屋及合會等,應於「備 註欄」內逐一說明。
Q76:申報人與他人投資購買土地(登記為他人名 義),預計將來出售獲利,或購買預售屋已 付款若干萬元者,因房屋尚未過戶,應如何 申報?
申報人應將該項投資或購屋款申報於「備註欄」,
並說明前開投資情事,以利將來辦理查核前後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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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異常增加案件時,進一步認定相關資金流向是 否屬合理範圍。填寫時應載明該項投資之面積、已 繳納金額及預計交屋時間等。
Q77:已經繼承但尚未完成過戶登記之遺產,應如 何辦理財產申報?
已繼承取得之遺產但未辦理繼承登記及分割登記,
如有分管事實,則仍應填寫於「備註欄」內。
Q78:每年的土地租金收益應否申報?
財產申報係以申報日當日之財產狀況為準,無論土 地或建物出租之收入,都併入以申報日當日之現金 或存款狀況為申報基準。
Q79:民間合會應否申報?
應申報於備註欄。合會本為債權、債務之結合,
仍須申報,惟如分別申報於債權欄及債務欄,較為 不便,故申報人僅需於備註欄敘明合會起始日、期 數、每期繳交金額及標得後預計可領回金額,即認 已符合規定。
(四)有關信託申報部分:
Q80:那些公職人員、那些財產要辦理信託申報?
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 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公營事業總、分支 機構之首長、副首長、直轄市長、縣(市)長於就
(到)職申報財產時,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之不動產、國內之上市及上櫃股票,應自就(到)
職之日起3個月內信託予信託業並申報。完成信託 之財產,於每年定期申報及卸職時仍應申報。
請注意,公職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應信 託之不動產,除自擇1戶供自住,及其他信託業依 法不得承受或承受有困難者外(詳見Q81),其 餘不動產,不論持分多少,皆應信託。另國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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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櫃)股票亦應全數強制信託,並無價額上之限 制。
Q81:應信託財產中,那些財產無須交付信託?
1.無須交付信託之財產如下:
(1) 自擇房屋(含基地)一戶供自用者:包含該房 屋基地或鄰近基地具獨立所有權狀之停車位。
(2) 信託業依法不得承受者:如原住民保留地、耕 地(耕地間道路用地並未排除適用,除有依法 不得承受或承受有困難之情形外,仍應辦理強 制信託)。
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規定之耕地,
係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 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並 非所有的農地均可不交付信託,請申報人應特 別注意。(並請參考Q82)
(3) 信託業承受有困難者:如國外不動產或股票、
公同共有之不動產、未登記建物等。
2. 不須交付信託之不動產,仍應於每年定期申報財 產時,申報變動情形(應申報於公職人員財產申 報表附表一丙土地、建物變動情形欄)。
Q82:種植農作之土地、擇定自住房屋為上下樓層打 通或相鄰2戶等情況,應否信託?
1. 種植農作之土地不一定是耕地,並非所有農地都 不必信託,需依照土地權狀上的「使用分區」及
「使用地類別」為判斷,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規定者,才可不必信託。
2. 擇定自住房屋為上下樓層打通或相鄰2戶,惟其 分別具獨立建物所有權狀,其中一戶仍應信託。
Q83:信託申報應如何辦理?其常見疏漏或錯誤態 樣為何?
1. 公職人員財產之信託,應以財產所有人為委託 人,與受託之信託業者訂定書面信託契約,並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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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權之信託移轉。於信託期限內,檢附本人、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信託契約及財產信託移轉相 關文件,併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含信託財產 申報表),向監察院提出。
2.其常見錯誤如下:
(1) 持 有 上 市 ( 櫃 ) 股 票 所 生 之 股 息 或 零 股 等
(1,000股以下),誤以為可以免予信託。
(2) 擇 定 自 住 房 屋 係 上 下 樓 層 打 通 或 相 鄰 2 戶 打 通,誤以為是自住一戶的情形,而未將其中一 戶辦理信託。
(3) 登記名下之土地為「一般農業區交通用地」,
誤以為係耕地而未辦理信託。
(4) 登記名下之不動產(土地及建物)權利範圍
(持分)非全部,誤以為免予信託。
(5) 另取得應信託之財產,未依規定於3個月內辦 理新增信託申報。
(6) 信託財產欲管理時(房屋出租或出借),未依 規定辦理信託指示通知。
Q84:辦理信託申報,除應填寫公職人員信託財產 申報表,還需檢附那些文件?
1. 就(到)職申報、代理申報及兼任申報,應檢附 下列資料:
(1)信託契約及其附件影本。
(2) 信託財產為不動產者,辦妥前項信託登記之登 記簿謄本。
(3) 信託財產為國內之上市及上櫃股票者,由發行 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出具之辦妥前項信託記 載證明文件。
2. 定期申報、新增信託財產申報、卸(離)職申 報、解除代理申報、解除兼任申報,應檢附受託 人開立之信託財產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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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5:應信託之財產文件遺失該如何處理?
應辦理信託之不動產若權狀遺失,應申請補發;上 市、櫃股票遺失應依法辦理掛失以取得股票,申報 時如尚未取得不動產權狀或股票者,請於「一般申 報表」註明理由;申報後始取得補發之不動產權狀 或股票者,請務必向監察院辦理信託並申報,有關 應信託之財產文件遺失之處理方式詳述如下:
1.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遺失,申請補發程序:由登 記名義人檢具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切結書
(敘明滅失原因)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如政府 機關出具之公函、相關之「火災證明」或「報案 證明」等)、身分證明等文件向不動產所在地之 登記機關申請,經登記機關公告30日,並通知登 記名義人。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後,即予補 發。如登記名義人本人未能持國民身分證正本親 自至地政事務所核對身分者,得檢附原因發生日 期前1年以後核發之印鑑證明,委託他人代理申 請。
2.股票掛失程序:
(1) 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並取得報案或報備證明 書,其內容須包含股票名稱、股票號碼、股數 等資料。(掛失內容為原始股票上之資料)
(2) 辦理掛失手續:
A. 檢附報案或報備證明書及身分證正本親自至 該股票之股務代理公司辦理;委託他人辦理 時,自然人應出具委託書、委託人之身分證 正本及原留印鑑、受託人之身分證正本及印 鑑,再向股務代理公司辦理掛失手續。
B. 股務代理公司經審查文件無誤後受理,即發 給股票掛失函。
C. 憑股務代理公司所發之股票掛失函及本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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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於5日內向該管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將聲 請狀副本及法院收文收據影印本送(寄)交 股務代理公司。
D. 收到法院裁定文後(約7-14天內可收到法院 裁定文),全文刊登報紙之全國性版面1日
( 若 法 院 裁 定 文 有 錯 誤 應 即 向 法 院 要 求 更 正 , 並 同 時 將 裁 定 文 及 更 正 裁 定 文 刊 登 報 紙)。完成登報後請向報商索取3份報紙(法 院1份、股務代理公司1份、股東自留1份),
並將報紙及裁定文影本各乙份,分別送交法 院及股務代理公司。
E. 登報期滿後(依裁定文刊載公示催告期間為 3-9個月不等),必須由股東攜帶印章、報 紙、裁定文等,自行至法院辨理除權判決,
法院約10日內寄出庭通知。
F. 出庭後如無人異議,約10日後即可收到除權 判決書,股東憑原留印鑑及除權判決即可向 股務代理公司辦理股票補發。股票在公示催 告程序中者,其股息、紅利、配股等從屬權 利,公司於接獲除權判決書後再行發給。
Q86:財產經信託後,委託人是否仍有處分之權 利?
公職人員財產之信託屬「管理信託」,非「盲目信 託」,所以委託人仍保有處分信託財產之權利,除 非有繳納稅捐、規費、清償信託財產必要,否則受 託的信託業者不得處分信託財產。
Q87:有信託義務之人是否為財產申報義務人,裁處 對象為何人?
按法務部101年2月1日法廉財字第1010500296號函 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強制信託,須以財產所有權 人為委託人,訂定信託契約,並將應信託之財產所 有權移轉予信託業者。是以,「信託義務人」即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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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所有權人」。信託義務人如有無正當理由未 依規定期限信託,或故意將應信託財產未予信託等 情事,以「信託義務人」為裁處對象。例:某公營 事業機構首長甲,其配偶乙名下有上市股票3,000 股未依規定期限辦理信託,財產所有權人乙即為信 託義務人及裁處對象。
(五)新增信託申報部分:
Q88:申報人完成財產信託後,有另取得或其財產成 為應信託財產之情形者,如何處理?
應自財產取得之日起,或其財產成為應信託財產之 日起3個月內,向銀行辦理信託,並向監察院辦理 新增信託財產申報。申報時,應一併檢附受託人開 立之信託財產清單。
Q89:財產信託後,另取得應信託之不動產或股票,
打算於取得之日起3個月內處分,應如何處 理?
1. 應辦理強制信託之公職人員於完成信託後,如有 另取得或其財產成為應信託財產之情形者,應於 3個月內辦理信託並申報。
2. (1) 為避免有另取得應信託財產後,於法定應交 付信託3個月期間內,即處分其應信託之財 產,致受理申報機關(構)無從得知應信託 財產之變動狀況,故申報人於完成信託後,
如有另取得信託財產,並打算於取得財產3個 月內處分時,應填寫「公職人員信託財產管 理或處分指示通知表」,由財產所有權人蓋 章後,事前或同時以傳真或網路申報方式通 知監察院始得為之。
(2) 若無法於取得之日起3個月內處分這些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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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仍應於取得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信託並向 監察院辦理新增信託財產申報。
Q90:具信託身分之公職人員,其本人、配偶及未成 年子女已依法交付信託之國內上市(櫃)股 票,如有配股、增減資或換股情形,要不要辦 理新增信託財產申報?
公職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已依法交付信 託之國內上市(櫃)股票後,如有配股、增減資或 換股情形,不需辦理「新增信託財產申報」;惟申 報人應於每年定期申報或卸(離)職申報時,據實 申報前開有價證券之股數及價額。
Q91:具信託身分之公職人員:1.於申報財產後結 婚,要不要辦理新增信託財產申報?2.於申報 財產後離婚,或其未成年子女已滿20歲,原信 託之財產應如何辦理?
1. 具信託身分之公職人員,於申報財產後,始辦理 結婚登記,應於完成結婚登記後3個月內,將配 偶之財產辦理信託,並向監察院辦理新增信託財 產申報。申報時,應一併檢附受託人開立之信託 財產清單。
2. 具信託身分之公職人員,於申報後離婚或其未成 年子女已滿20歲者,離婚配偶及成年子女之信 託財產得辦理塗銷信託,惟須於辦理塗銷信託之 前或同時,以傳真或網路申報方式通知監察院。
(並請參考Q92)
(六)信託指示通知部分
Q92:申報人本人或配偶對已交付信託之不動產或股 票,想要管理或處分,要不要通知監察院?
1. 要事先或同時通知監察院。按信託契約期間,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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託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對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欲 為指示者,應事前或同時以書面通知監察院始得 為之。委託人應填寫「公職人員信託財產管理或 處分指示通知表」,由原財產所有權人蓋章後,
事前或同時以傳真或網路申報方式通知監察院。
2. 管理或處分方式包括:出售已交付信託之股票、
對已交付信託不動產之買賣或贈與等處分行為,
或對已交付信託不動產之出租、出借或設定抵押 等管理行為。
3. 所謂「事前或同時」通知監察院部分:對於已交 付信託之國內上市(櫃)股票,應於向信託銀行 辦理股票返還之前或同時通知監察院。對於已交 付信託之不動產,其權利之取得、設定、移轉、
喪失或變更登記者,按法務部100年1月4日法政 字第0999056411號函釋,應以向信託銀行塗銷不 動產信託之「登記日期」,作為認定是否事前或 同時通知之標準。
Q93:已交付信託之不動產,為申辦貸款而需向信託 銀行辦理塗銷信託登記,應如何處理?
1. 委託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辦貸款而設定不動產抵 押,應於向信託銀行塗銷不動產信託「登記日 期」之前或同時,以傳真或網路申報方式通知監 察院。
2. 後續辦理塗銷不動產信託登記後,不論是否確有 申貸,該不動產仍屬信託標的,故需於確定無法 貸款或申辦貸款完成之日起3個月內,再將該不 動產信託於受託人,並向監察院辦理「新增信託 財產申報」。
Q94:財產信託之委託人是否可為概括而不明確內 容之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