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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110 學年度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 tp.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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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0 學年度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考生應考注意事項(完整版)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新增之防疫注意事項,以藍色文字提醒考生各項試務作 業,相關規定並請參考本中心網站「最新訊息」及「高中英語聽力測驗專區」之公告。

有關

110

英聽第一次考試防疫措施中入場識別證及口罩相關規定如下: ... 1

A

應考資訊

... 3

A_1

應考資訊查詢系統及簡訊通知日期如下表: ... 3

A_2

應考資訊上的資料有錯誤怎麼辦? ... 3

B

應試有效證件

... 4

B_1

到應試地點才發現沒帶應試有效證件正本怎麼辦? ... 4

B_2

進入試場後(考試開始鈴聲響畢前)才發現應試有效證件正本沒帶在身上怎麼辦? ... 4

B_3

如考試前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遺失,申請補發方式為何? ... 5

C

試場位置

... 6

C_1

試場位置是如何安排的?... 6

C_2

如何知道在那裡考試? ... 6

D

考試日期及時間

... 7

E

入場注意事項 ... 8

F

行動電話完全關機及試場規則宣導海報 ... 10

F_1

何謂行動電話「完全關機」? ... 10

F_2

如果行動電話「未完全關機」,會受到什麼處罰? ... 10

F_3

試場規則宣導海報 ... 11

G

應試物品及不可攜帶入座之物品

... 12

G_1

應試物品:下列應試物品可攜帶入座 ... 12

G_2

不可攜帶入座之物品 ... 12

G_3

其它隨身物品:鐘錶、手帕、衛生紙、耳塞等 ... 12

G_4

使用藥物及醫療器材等相關規定: ... 12

H

作答注意事項

... 14

H_1

答案卡劃記 ... 14

H_2

繳交題卡 ... 14

I

試場內注意事項

... 15

I_1

隨身物品要放哪裡? ... 15

I_2

可不可以飲食?考試中身體不舒服怎麼辦? ... 15

I_3

考試中發生違規怎麼辦? ... 15

I_4

試場全面開放冷氣服務(僅英聽第一次考試)

... 15

J

常見違規事件

... 16

K

考前叮嚀 ... 19

L

應考檢查表 ... 20

(2)

1頁,共 20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變化,相關防疫措施將進行滾動式修正, 110 英聽第二次考試之防疫規定最遲於考前二週公告於本中心網站。

有關

110

英聽第一次考試防疫措施中入場識別證及口罩相關規定如下:

1.

本中心會寄送集體報名單位與個別報名考生口罩(每生

1

片)。另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

無法保持社交距離就須全面配戴口罩,因此進入考分區及試場時,所有試務人員與考生、考生服 務隊及特定陪考人員均須配戴口罩。依本中心考試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因應嚴 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特別準則〉,有關配戴口罩規定如下:

(1)

考生於進入考分區時須配戴口罩,經勸導仍故意不配戴者,禁止進入考分區;若強行進入者,

依「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特別準則」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取消 其考試資格。

(2)

考生自進入試場起,除經監試人員許可外,應全程配戴口罩,屢經勸導仍故意不配戴者,本 中心將於試畢後提報考試委員會審議,最重會依「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 炎疫情特別準則」第

4

條第

1

項,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

(3)

考生於監試人員核對應試有效證件正本查驗身分時,應暫時脫下或拉下口罩至可辨識面貌,

經查驗身分後戴回。屢經勸導仍故意不配合者,本中心將於試畢後提報考試委員會審議,最 重會依「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特別準則」第

4

條第

2

項,扣減其 該節全部成績。

考生如因身心因素或特殊狀況致無法配戴口罩,應於考前檢具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學中心、區域 醫院、地區教學醫院或地區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且醫囑須清楚敘明未能配戴口罩原因及配 戴後可能造成之影響,並向本中心或考區申請。經審查核可者將移至備用試場應試,並免戴口罩 應試。

2.

考試當日入場時出示身分識別證件與量溫

考生進入考分區時須出示本中心發送之入場識別證及應試有效證件正本,配戴口罩並配合體溫量 測;未攜帶入場識別證之考生,可至指定地點由試務人員協助確認身分後補發。考試當天,各考 分區於上午場

9

30

分開始量溫,下午場

12

30

分開始量溫,並依下列原則處理:

(1)

考生於進入考分區時須配合量測體溫,經勸導仍故意不配合者,禁止進入考分區;強行進入 者,依「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特別準則」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

取消其考試資格。

(2)

考生初檢量溫時若有發燒情形(額溫達

37.5℃或耳溫達 38℃以上)或有呼吸道等症狀,由試

務人員先引導至複檢量溫站,原則上於

10

分鐘內完成

2

次複檢,如複檢量溫仍為發燒狀態,

由試務人員引導考生移至防疫試場應試,考生不得拒絕或要求於考試後給予救濟;故意不配 合者,依「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特別準則」第

3

條,該節以缺考 論處。

(3)

2頁,共 20

3.

「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特別準則」已公告於本中心最新訊息與高中英 語聽力測驗考試專區。

4.

「入場識別證」樣張如下:

第一次考試

第二次考試

(4)

3頁,共 20

A 應考資訊

響應環保與無紙化政策,各項考試不寄發考試通知,考生可於應考資訊查詢系統開放日起,至 本中心網站各項考試試務專區之應考資訊查詢系統查覽或列印,或以電話語音查詢。本中心對 報名時有填寫行動電話號碼之考生將以簡訊通知網路查詢連結。

1.應考資訊內容含姓名、應試號碼、身分證號、考區、試場、場次、無冷氣試場(英聽第一次

考試)、考試日程及注意事項。

2.

請特別注意上、下午場次、試場及入場應試時間。

A_1

應考資訊查詢系統及簡訊通知日期如下表:

考試名稱 應考資訊查詢系統及簡訊通知日期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第一次考試)

109

10

06

(

)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第二次考試)

109

11

24

(

)

A_2

應考資訊上的資料有錯誤怎麼辦?

1.考生如發現姓名、身分證號、考區及無冷氣試場(英聽第一次考試)等 4

項,有任一項與

原報名資料不同者,務請於應考資訊查詢系統開放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提出更正。集體報 名者由集體報名單位傳真「應考資訊更正表」;個別報名者以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或傳真(

02-23661365

)方式檢具身分證影本、更正項目及聯絡方式

至本中心,傳真完成後請來電向本中心確認收件(

02-23661416

608

)。考生可於各項考 試之試場分配表及考試地點公布日起以網路查覽確認。

2.考試報名截止日後暫停受理更改姓名或身分證號碼作業,有更改之考生於考試時應另攜帶

更改後的戶籍謄本或載有更改姓名或身分證事項之戶口名簿供查驗。如需更改成績通知單 姓名者,應於下表日期前檢具前列資料向本中心申請。

考試名稱 更改成績通知單姓名截止日期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第一次考試)

109

10

29

(

)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第二次考試)

109

12

17

(

)

更正注意事項:報名後如是「考試地區」及「冷氣試場選擇欄(英聽第一次考試)」錯 誤,需提出原始報名資料,經查證確實與原報名資料不符者,本中心才會受理更正。

(5)

4頁,共 20

B 應試有效證件

考生應攜帶以下任一件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入場應試並供監試人員查驗:國民身分證、有照片之 健保卡、駕駛執照、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護照或居留證等。請注意,學生證及入場識別證不 是應試時查驗身分的應試有效證件。

B_1

到應試地點才發現沒帶應試有效證件正本怎麼辦?

本次英聽,進入考分區時就要查驗應試有效證件正本,雖然沒有攜帶仍可進入試場應試,但是,

若未依簡章規定時間在當節考試結束鈴聲響畢前送達者,會依違規處理辦法第

6

條,扣減該節 成績

1

題分。所以,請考生留意,若進入考分區時即發現未攜帶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可盡快設 法通知補送,但不要心急,試場內監試人員經過查核確認係考生本人無誤,仍會准予應試。請特 別留意,因不開放家長或親友陪考,應試有效證件正本若由家長或親友送達,將由考

(

)

區入口 處服務人員簽收,並以送達證明所列之送達時間為準,請考生於考試結束後至試務辦公室領取 證件。

B_2

進入試場後(考試開始鈴聲響畢前)才發現應試有效證件正本沒帶在身上怎麼辦?

1.

就座後,但考試還沒開始(考試開始鈴聲響畢前),發現應試有效證件正本放在臨時置物區 時,要先舉手取得監試人員同意後,才能離座拿取。

2.

應試有效證件為以下樣本其一:

國民身分證【樣本】 有照片之健保卡【樣本】

駕駛執照【樣本】 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樣本】

護照【樣本】 居留證【樣本】

(6)

5頁,共 20

B_3

如考試前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遺失,申請補發方式為何?

1.身分證補辦:

(1)

本人印章(或簽名)、本人戶口名簿正本或貼有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2)

本人最近

2

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

1

張或數位相片。

(3)

詳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查詢

: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372

臨櫃辦理

費用 新台幣

200

地點 任一戶政事務所

文件

1.

戶口名簿正本或有相片的身分證明文件

2.本人最近 2

年內拍攝相片

1

方式 本人親自辦理

所需時間 當天領取

2.

健保卡補辦:

(1)

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國民身分證、中華民國護照、中華民國汽(機)車駕駛執照、

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規定之居留證明文件、其他由政府機關(構)核發且載有 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足資辨識其身分之證件。

(2)

近年內

2

吋半身、正面、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表情自然不誇張)相片乙張,相 片不修改且不得使用合成相片,足資辨識人貌。

(3)

詳情請至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查詢:

https://www.nhi.gov.tw/Content_List.aspx?n=71EE79FCECB60957&topn=3185A4DF68749B A9

臨櫃辦理

費用 新台幣

200

地點 各地方政府之「衛福部健保署」、郵局代收、

戶政事務所、鄉鎮市區公所

文件

1.

製卡對象

(

及代理人

)

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2.本人最近 2

年內拍攝相片

1

方式 本人或代理人現場辦理

所需時間

各地方政府之「衛福部健保署」 當天領取 郵局代收

5

7

個工作天 戶政事務所

4

6

個工作天 鄉鎮市區公所

2

5

個工作天

(7)

6頁,共 20

C 試場位置

C_1

試場位置是如何安排的?

1.

考試地區由考生於報名時自行選填。考試地區設置如下:

代碼 地區 代碼 地區 代碼 地區 代碼 地區

110

臺北

320

中壢

470

彰化

770

屏東

250

板橋、土城

340

新竹

471

員林

810

宜蘭

251

新莊、泰山

370

苗栗

510

雲林

840

花蓮

260

三重、蘆洲

410

臺中

540

嘉義

870

臺東

261

中和、永和

430

清水、沙鹿

610

臺南

910

澎湖

300

基隆

431

豐原、潭子

640

新營

920

金門

310

桃園

460

南投

710

高雄

930

馬祖

2.本中心各項考試由各考試地區承辦大學依各該地區考生人數、試場環境、交通便利性等因素

洽借分區,再由本中心依梅花座及考生報考科目等原則統一編配考生之試場及安排座位。

3.任一考試地區之報名人數如未達 20

人時,本中心得取消當地分區之設置。選填該考試地區

之考生,將由本中心參考其意願安排至鄰近考試地區應試。

4.

選填

110

臺北地區之考生,如報考人數超過分區之設置容量,將由本中心參考選填該地區之 集體報名單位所在地及個人通訊地址,安排至地緣較近的新北市地區應試。

C_2

如何知道在那裡考試?

1.考試試場分配表及考試地點,依下列日期公布於本中心網站 https://www.ceec.edu.tw

英聽試務

專區之「應考資訊查詢系統」,考生可自行查覽或列印或電話語音

02-23643677

查詢。

考試名稱 試場分配表及考試地點公布日期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第一次考試)

109

10

19

日(一)至

109

10

24

日(六)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第二次考試)

109

12

07

(

)

109

12

12

(

)

2.高中英語聽力測驗考前不開放查看試場。

(8)

7頁,共 20

D 考試日期及時間

1.

考試日期:

2.

考試日程表:共

60

分鐘,相關規定如下表:

本中心得視各考試地區之報名人數,增加下午場次(

02:00~03:00

)。考生之考試場次及試場座 位,由本中心安排及配置;考生不得指定或要求變更。

考試別 第一次 第二次

考試日期

109

10

24

日(星期六)

109

12

12

日(星期六)

上午場時間 作業事項 下午場時間

11:00

預備鈴響:持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入場

02:00

11:00-11:15

考生身分查驗:

應試有效證件為:國民身分證、有照片之健保卡、

駕駛執照、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護照或居留證等。

(不須查驗入場識別證)

02:00-02:15

11:15

考試開始鈴響:鈴聲響畢考生不得入場

02:15

11:15-12:00

考試說明及正式考試

02:15-03:00

12:00

考試結束鈴響:鈴響前考生不得出場

03:00

(9)

8頁,共 20

E 入場注意事項

1.

考試之預備鈴、開始鈴及結束鈴,統一以考場鈴(鐘)聲為準。

2.

預備鈴響前,監試人員進入試場發放題卡,考生均應立即離開試場。每節考試開始前

15

分鐘打 預備鈴,鈴響時考生即可入場。

3.

考生進入試場後,除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及應試物品外,應將其他所有物品均放置於臨時置物區。

4.

考生進入試場就座前,應確認鐘錶之鬧鈴功能均已關閉,取下穿戴式裝置(如:智慧型眼鏡類、

智慧型手錶類、智慧型手環類、耳機類);並將置於臨時置物區之行動電話完全關機(含關閉 鬧鈴、震動、提示音等所有功能),若考試鈴響後,發現考生之行動電話未完全關機,加重罰 則。

5.

考生就座後,應先確認抽屜中、桌椅下或座位旁均無不可攜帶入座之物品或未經檢查之個人醫 療器材。如發現誤置者,應於考試開始鈴響前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考試開始鈴響後,若發現 考生攜有不可攜帶入座之物品,除強制於該科考試期間,由監試人員保管該物品外,並依違規 處置。若發現考生攜有不可攜帶入座之物品,並有明確使用之情事,加重罰則。

6.

考生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座位應試;考生就座後,應確實確認座位標示單上之姓名、應試號碼及 無冷氣試場(英聽第一次考試)正確無誤,如有錯誤,應於考試開始鈴響前舉手請監試人員處 理。

7.

考生應使用印有本人應試號碼之答案卡應試;考生就座後,應先檢視確認答案卡之應試號碼正 確無誤,並在開始作答前,先檢查答案卡,如有缺漏、污損或印刷不清,應立即舉手請監試人 員處理。

8.

考試開始鈴聲響畢不得入場。考生入場後應迅速對號就座。入場後至考試開始鈴響前,不得翻 閱試題本,並不得書寫、劃記、作答。

9.

英聽測驗經監試人員同意離場後不得再入場,且不得要求重播試題或補考;考生因病、因故(如 廁等)申請緊急離場,應由試務人員安置於適當場所至考試結束為止。

10.

考試結束鈴聲響畢,應即停止作答動作(含擦拭答案卡或加黑等),雙手離開桌面,靜候監試 人員處理。

11. [防疫注意事項]

應試時全程配戴口罩:考生應試時應全程配戴口罩,並須配合於監試人員查驗身分時暫時脫下 或拉下口罩至可辨識面貌,查驗後請立即戴好。因身心因素或特殊狀況致無法配戴口罩,應於 考前檢具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教學醫院或地區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 書」,且醫囑須清楚敘明未能配戴口罩原因及配戴後可能造成之影響,並向本中心或考區申請。

經審查核可者將移置至備用試場應試;未於考前出具診斷證明書申請免戴口罩或經審查未核可 者,一律須配戴口罩應試。

(10)

9頁,共 20

13.

入場注意事項

4

步驟:

1.

預備鈴響即可入場,除應試有效 證件正本及應試物品外,其他所 有物品均放置臨時置物區,迅速 對號就座。

2.

考試開始鈴響前,不得翻閱試題 本,並不得書寫、劃記、作答。

(目視確認座位標示單及答案 卡之應試號碼正確相符)

3.

考試開始鈴響時,不必等監試人 員宣布即可開始作答。

4.

考試結束鈴聲響畢,應即停止作 答動作,雙手離開桌面,靜候監 試人員處理。

(11)

10頁,共 20

F 行動電話完全關機及試場規則宣導海報

F_1

何謂行動電話「完全關機」?

行動電話「完全關機」係指(

1

)完全關閉電源,以及(

2

)同時關閉鬧鈴、震動、提示音等其他 所有功能,二者都必須做到才符合「完全關機」。特別注意有些行動電話於電源關閉後仍可能自 動開啟或仍會響鈴,例如有關機鬧鐘、定時開關機設定功能等,必須確認相關功能皆已關閉,此 外,設定為飛航模式、靜音模式等皆不符「完全關機」。

飛航模式、關機鬧鐘開啟等皆不符「完全關機」!

F_2

如果行動電話「未完全關機」,會受到什麼處罰?

當行動電話「未完全關機」被監試人員發現時,依照「違規處理辦法」第

8

條與第

24

條,視使 用情節輕重處罰,將扣減其該節成績最低為

3

題分,最高為全部成績。

(12)

11頁,共 20

F_3

試場規則宣導海報

(13)

12頁,共 20

G 應試物品及不可攜帶入座之物品

G_1

應試物品:下列應試物品可攜帶入座

1.

文具:黑色

2B

軟心鉛筆、橡皮擦。

2.其他用具:無文字符號之文具盒(袋)及透明墊板。

G_2

不可攜帶入座之物品

1.

具有傳輸、通訊、記憶、拍攝、錄影或計算功能之物品:如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如:智 慧型眼鏡類、智慧型手錶類、智慧型手環類、耳機類)、計算機、電子辭典、多媒體播放器 材(如:

MP3

MP4

等)、呼叫器、收音機等。

2.

任何可能妨害考試公平之書本、物品或紙張等(如:教科書、參考書、補習班文宣品、試題 本、詞彙卡、計算紙、標有數學算式或函數或函數圖形的文具或用品等)。

G_3

其它隨身物品:鐘錶、手帕、衛生紙、耳塞等

1.鐘錶(如:手錶、時鐘、鬧鐘、電子鐘等)不可以有計算、記憶、通訊、傳輸、拍攝、錄影

等功能,且不得發出任何聲響或閃光。

2.

手帕、衛生紙只能供一般正常使用,不能註記任何文字符號,如因病情需要使用毛巾、大量 衛生紙時,須於考試當日開始前向試務辦公室報備使用。

3.

考生穿戴連帽衣服或使用耳塞或手套或圍巾或非電子式傳統型暖暖包等,須配合監試人員檢 查,且以進入試場後不影響辨識面貌為原則。

小叮嚀:

於考試入場前仔細檢查衣褲口袋及文具盒,不可攜帶與考試無關的東西入座;文具盒(袋)及 透明墊板須為無文字符號,以免引起違規疑慮;行動電話(須完全關機)、穿戴式裝置不可攜 帶入座,可置於試場設置的臨時置物區,以免違規。

G_4

使用藥物及醫療器材等相關規定:

1.

考生如因治療需要,經醫師診斷須於應試中飲水服藥,須依簡章「柒、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 考生應考服務」、「捌、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相關規定,持相關醫療診斷證明向本中心 提出申請或於考試開始前向試務辦公室申請,且須配合監試人員檢查。

2.

考生於入場時須將飲用水(須加蓋或裝瓶)及藥物(須為醫師開立之處方藥且有明確用藥 說明)交予監試人員保管,需用時再舉手請監試人員協助。使用吸入型藥物、針劑、靜脈 注射等考生,一律編配於人數較少之特殊試場應試。

3.考生如需使用醫療器材或輔具(如:助聽器或電子耳搭配調頻輔具、放大鏡、輪椅、助行

器、胰島素幫浦、心臟節律調節器等),須依「柒、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

(14)

13頁,共 20

務」、「捌、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相關規定向本中心提出申請或於考試開始前向試務 辦公室申請,且須配合監試人員檢查。

(15)

14頁,共 20

H 作答注意事項

H_1

答案卡劃記

1.

必須使用黑色

2B

軟心鉛筆劃記。

2.劃記要「粗」、「黑」、「清晰」,且須劃滿方格,不可劃記不全(如:劃半格、劃一點、

劃一線等)或未依規定劃記(如:打圈、打勾、超出格外、未擦拭乾淨、劃記太淡等)。

3.

更正時,不得使用修正液或修正帶,必須使用橡皮擦將所劃之記號完全擦拭乾淨;擦拭時,

嚴禁在橡皮擦上沾口水,以免卡片受損。

4.

應保持卡片清潔,避免橡皮屑沾黏,不得破壞、塗改應試號碼及條碼,亦不可任意挖補污損,

或在方格以外之任何地方作記號。

5.

答案卡邊緣之黑色條紋及黑點,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卡片亦不得摺疊。

6.

若未依規定劃記致機器無法正確辨識答案時,恐將影響成績並損及權益。

答案卡作答樣例

H_2

繳交題卡

1.英聽測驗經監試人員同意離場後不得再入場,且不得要求重播試題或補考;考生因病、因故

(如廁等)申請緊急離場,應由試務人員安置於適當場所至考試結束為止。

2.考生於考試結束鈴聲響畢,應即停止作答動作(含擦拭答案卡或加黑等),雙手離開桌面,

留在原位靜候監試人員收取答案卡及試題本。沒有經過監試人員點收而直接離開試場或將答 案卡及試題本攜出試場外,就算違規!

(16)

15頁,共 20

I 試場內注意事項

I_1

隨身物品要放哪裡?

1.

考試應試物品以外之其他物品可以放試場設置的「臨時置物區」內,但監試人員不負保管責任。

2.放置在臨時置物區內之行動電話或物品不得發出聲響。

I_2

可不可以飲食?考試中身體不舒服怎麼辦?

1.

考生應試時不得飲食(水)、抽菸、嚼食口香糖等。

2.

考試中身體不舒服或是要上洗手間時,可舉手向監試人員反映,經監試人員同意離場後不得 再入場,且不得要求重播試題或補考;考生因病、因故(如廁等)申請緊急離場,應由試務 人員安置於適當場所至考試結束為止。

I_3

考試中發生違規怎麼辦?

除非監試人員禁止,否則可以繼續作答。等到考試結束後再向監試人員或試務辦公室反映。

小叮嚀:

考生違規事件依違規處理辦法相關規定,經提報本中心考試委員會後予以處理。

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辦法各項規定,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妨害考試公平之情事進行即時 必要之處置或查驗、移置各種可疑物品,考生應予充分配合,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考生出現侵害其他考生、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之人身安全,或嚴重擾亂試場秩序、妨害考試公平之行 為時,得中止其該節考試或取消其考試資格,並依法追究其責任。

各考(分)區試務辦公室、試場及其周邊之管制區域,非經許可不得擅入。如試務人員或監試人員發 現有未經許可擅自進入,致有影響試場秩序、妨礙試務進行、危及題卡安全等情事者,應予制止;其 情節重大者,報請轄區警察機關處理。

I_4

試場全面開放冷氣服務(僅英聽第一次考試)

開放試場冷氣屬服務性質,若考試過程中發生冷氣服務中斷時,監試人員會採取開窗或開電扇 等措施因應,但考生應繼續應考,且不得針對冷氣故障事由要求更換試場或加分。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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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常見違規事件

一般考生常見的違規事件多為隨身攜帶行動電話或行動電話、鐘錶發出聲響,其他的違規狀況請 考生特別注意,務必詳細閱讀簡章之「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以免違規被扣分。

內容 違規處理辦法 預防小叮嚀

1

未帶應試有效 證件正本應試

6

考生未攜帶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入場應試,至 當節考試結束鈴聲響畢前仍未送達試場或考

(分)區試務辦公室者,扣減其該節成績

1

題分。

本次英聽測驗因不開放家長或親友陪考,應 試有效證件若由家長或親友送達,請交由考

(分)區入口處服務人員簽收,並以送達證明

所列之送達時間為準。

應試有效證件正本應妥善保管。

考試當日,應試有效證件正本須隨身 攜帶。

考試當日,可另備其他應試有效證件 正本,並分開放置,以防萬一。

2

行動電話未完 全關機

8

考試開始鈴響後,若發現考生之行動電話未 完全關機,不論其置放位置,均扣減其該節 成績

3

題分。

本條各項違規情節重大者,加重扣分或扣減 其該節全部成績。

考試入場前,務必把行動電話完全關 機(部分行動電話在電源關閉後,仍 可能自動啟動鬧鈴,而飛航模式或靜 音模式也都並非完全關機,請務必解 除設定)請考生特別留意!

3

試場內(含臨 時置物區)之 行動電話、手 錶等物品發出 聲響

8

考試開始鈴響後,考生攜帶入場之物品,若 發出聲響或影響試場秩序者,扣減其該節成 績全部題分。

行動通訊裝置(如行動電話、穿戴式 裝置等)

可置於試場設置的臨時置物區,考試 入場前,務必把行動電話完全關機

鐘錶

確認鐘錶之鬧鈴功能或整點報時功 能均已關閉。

4

不可攜帶入座 之物品或攜帶 入座

8

考生入場後,應立即將已關機之行動電話與 其他不可攜帶入座之物品置放於臨時置物 區,若經監試人員指示後仍不放妥者,扣減 其該節成績

1

題分。

考試開始鈴響後,若發現考生隨身攜有已關機 之行動電話或其他不可攜帶入座之物品,或將 其置放於抽屜中、桌椅下、座位旁,扣減其該 節成績

2

題分;若有明確使用之情事,則視其 妨害考試公平或舞弊等不同情節,扣減其該節 成績

3

題分或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

不可攜帶入座之物品只能放在「臨時 置物區」內,絕對不可以隨身攜帶或 放在抽屜。

考試進場前,一定要再檢查衣褲口袋 及文具盒。

考試就座前,檢查抽屜中、桌椅下、

座位旁及桌面是否有不可攜帶入座 之物品。

就座後,如發現身上有不可攜帶入座 之物品,一定要先舉手取得監試人員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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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違規處理辦法 預防小叮嚀

考生應試時如使用未經檢查之個人醫療器材 如助聽器等,扣減其該節成績

1

題分。

本條各項違規情節重大者,加重扣分或扣減 其該節全部成績。

同意,才可離座將物品放到臨時置物 區。

5

應 試 時 飲 食

(含喝水)、抽 菸、嚼食口香 糖等、無故擾 亂試場秩序或 影響他人作答

5

考生於應試時飲食(水)、抽菸、嚼食口香糖 等,或未經申請逕行飲水服用藥物,扣減其 該節成績

1

題分,制止不聽或經制止後仍再 犯者加重扣分。

考生於應試時相互交談、擾亂試場秩序或影 響他人作答,初犯者扣減其該節成績

1

題分,

制止不聽或經制止後仍再犯者即請其離場,

並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情節重大者,取消 其考試資格。

考試時包括喝水、喝飲料、嚼口香糖、

含喉糖(片)等所有的飲食行為,全 都不可以。

因病情需要飲水或服用藥物時,須於 考前持證明向試務辦公室報備,並將 用水(需加蓋或裝瓶)及藥物交予監 試人員保管,需用時再舉手請監試人 員協助。

6

遲到入場或提 前離場

7

考試開始鈴聲響畢不得入場。逕行入場者,

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如經制止仍強行入場 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考生入場後,應迅速對號就座。經監試人員 指示後仍不就座者,扣減其該節成績

1

題分;

考生就座後,未經監試人員許可即離座(含 站立)者,扣減其該節成績

2

題分。

考生於考試開始鈴響前翻閱試題本,或書寫、

劃記、作答者,扣減其該節成績

2

題分;經 制止仍再犯者,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

20

考生入場後至考試結束前,未經監試人員許 可即離場者,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經制止 仍強行離場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考試開始鈴聲響畢,考生不得入場。

考試結束鈴聲響畢,監試人員宣布離 場前不可以離場。

考試中身體不舒服或是要上洗手間 時,可舉手向監試人員反映,經監試 人員同意離場後不得再入場,且不得 要求重播試題或補考;考生因病、因 故(如廁等)申請緊急離場,應由試 務人員安置於適當場所至考試結束 為止。

7

未依規定作答

13

考生應保持答案卡之清潔與完整,違者依下 列規定分別處置:

一、竄改答案卡上之應試號碼或條碼者,扣 減其該節卡全部成績。

二、污損致無法掃描或判讀、破壞答案卡或 在卡上顯示自己身分、作任何與答案無關之 文字符號者,扣減其該節卡成績

1

題分,並

答案卡:必須使用黑色

2B

軟心鉛筆 記,更正時僅能用橡皮擦擦拭,不 可以使用修正液或修正帶;擦拭時,

嚴禁在橡皮擦上沾口水,以免卡片受 損。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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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違規處理辦法 預防小叮嚀

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節全部成 績。

8

坐錯座位或誤 入試場

9

英聽考試開始鈴響後,發現坐錯座位者,不 予計分。

就座前先確認座位標示單上的應試 號碼、姓名及場次。

如為誤入試場者,須請監試人員協助 處理,切勿擅自離開試場。

9

違規抄錄答案

17

考生在答案卡、試題本以外之處抄錄答案者,

扣減其該節成績

1

題分;將抄錄之答案攜出 試場者,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情節重大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不可以在答案卡或試題本以外之處

(如應試有效證件上)抄錄答案。

不可以將抄錄之答案攜出試場。

10

考試結束鈴響 畢,繼續作答

19

考生於考試結束鈴聲響畢未停止作答者,依 下列方式分別處置:

一、仍繼續作答者,扣減其該節成績

1

題分。

二、經監試人員制止後,仍繼續作答者,扣 減其該節成績

2

題分。

三、情節重大者,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節全 部成績。

掌握作答時間,不要因小失大。

考試結束鈴聲響畢,應即停止作答動 作(含擦拭答案卡或加黑等),雙手離 開桌面,靜候監試人員處理。

防疫作業內容 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特別準則 預防小叮嚀

11

考 生 自 進 入 試場起,無配 戴口罩者

4

條第

1

除經監試人員許可外,應全程配戴口罩,屢 經勸導仍故意不配戴者,扣減其該節全部

成績。

因應防疫作業考生應試時需全程配

戴口罩,所以建議攜帶備用口罩,

如到試場中發現口罩遺失或損毀時 可替換使用,避免違規。

12

未 配 合 監 試 人 員 查 驗 身 分(暫時脫下 或 拉 下 口 罩 至 可 辨 識 面 貌)

4

條第

2

應暫時脫下或拉下口罩至可辨識面貌,經 查驗身分後戴回。屢經勸導仍故意不配合 者,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

(20)

19頁,共 20

K 考前叮嚀

1.

請注意身體保健,儘量避免避免出入人潮擁擠、空氣不流通的公共場所,並隨時關注自己 的健康狀態,從事各項休閒運動,亦請注意安全。

2.於考試當天身體不適時,請儘速向試場監試人員或試務辦公室反映,考區將酌情給予適當

服務。於考試中途身體不舒服或是要上廁所時,可舉手向監試人員反映,經監試人員同意 離場後不得再入場,且不得要求重播試題或補考;考生因病、因故(如廁等)申請緊急離 場,應由試務人員安置於適當場所至考試結束為止。

3.

於考試前出現發高燒、劇烈咳嗽等類流感症狀,或因其他突發傷病需申請應考服務(如行 動不便等),需依考試簡章「捌、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之規定辦理申請,或逕洽本中 心考試服務處,電話:

(02)23661416

602

610

4.[

防疫注意事項

]

(1)陪考人員:本次考試僅提供集報單位、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以及突發傷病考生,可申請

特定陪考人員。集報單位之陪考人員將依各單位報考情況安排,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以 及突發傷病考生,每位考生可申請

1

名陪考人員。除此,一律不開放家長陪考。

(2)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新增之防疫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請參考本中心網站「最 新訊息」及「高中英語聽力測驗考試專區」之公告。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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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應考檢查表

類別 檢查事項 檢查

考前準備

1.

確認已準備好入場識別證及口罩(建議攜帶備用口罩)。

2.

妥善保管簡章規定之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國民身分證、有照片之健保卡、駕駛 執照、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護照或居留證等)正本。簡章認定的應試有效 證件請參考(

B_2

樣例),考試當日務必攜帶其中一份,並建議可多備其他應試 有效證件正本,並分開置放,以防萬一。

3. 仔細閱讀考試簡章之「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

4.

注意身體保健及安全,儘量不要出入公共場所。

5.

查詢考試地點:

109

10

19

日公布

【請至本中心網站(

https://www.ceec.edu.tw

)或利用電話語音(

02-23643677

)查詢】

6. 熟悉前往試場的大眾運輸工具及路線。 □

考試當日 出 門 前

7. 請攜帶入場識別證及應試有效證件正本並配戴口罩。 □

8. 攜帶以下任一件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入場並供監試人員查驗:國民身分證、有照

片之健保卡、駕駛執照、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護照或居留證等。

9. 檢查文具 10-1.

黑色

2B

軟心鉛筆

10-2.

橡皮擦

10.

如攜帶鐘錶(如:手錶、時鐘、鬧鐘、電子鐘等)不可以有計算、記憶、通訊、

傳輸、拍攝、錄影等功能,且不得發出任何聲響或閃光。

進試場前

11. 檢查應試有效證件正本、文具是否帶在身上、是否已配戴口罩。 □

12. 確認鐘錶之鬧鈴功能均已關閉,取下穿戴式裝置(如:智慧型眼鏡類、智慧型

手錶類、智慧型手環類、耳機類)。

13. 行動電話放在臨時置物區時,須完全關機(含關閉鬧鈴、震動、提示音等所有

功能)。

預備鈴響 進試場後

14.

除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及應試物品外,其他所有物品均放置於臨時置物區。

15. 就座後,應先檢視確認座位標示單與答案卡之應試號碼是否正確無誤。 □

16. 就座後,應先確認座位標示單上之姓名、應試號碼正確無誤,如有錯誤,應於

考試開始鈴響前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作 答 時 注意事項

17.

考試時不得飲食(水)、抽菸、嚼食口香糖等,或未經申請逕行飲水服用藥物。

18.

考試結束鈴聲響畢應即停止作答動作(含擦拭答案卡或加黑、增補等),雙手

離開桌面,靜候監試人員處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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