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國立彰化高級中學 111 1次教師甄選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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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證明(如成績單)3.修習教育實習成績通過證明(如成績單)暨 111 年 5 月 31 日前能取得報名科別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 ※上述「修畢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及「任教專門課程認定 證明書」 、 「修習教育實習成績及格證明」等文件,頇為教育部或師資培育之 大學依法核發之有效文件。 (二) 消極資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考: 1.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 2.教師法第14、15、16、18條規定不得聘任之情形者。 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規定情事者。 五、 報名方式 分第一階段甄選及第二階段甄選,第一階段甄選通過始得報名第二階段甄選。 (一)第一階段甄選: 1.第一階段甄選採網路報名,開放報名期間自 111 年 4 月 20 日(星期三) 12:00 起至 111 年 4 月 26 日(星期二) 15:00 止,逾期不予受理。本階段 報名不辦理現場資格審查,有意報名者請審慎考量,並先自行檢視是否符 合應詴資格,繳費後資格不符或未到考者,恕不受理退費。 報名網址:https://recruit.chsh.chc.edu.tw 2.繳費方式及期間:報名資料填寫後,依本校教師甄選系統指示完成第一階 段甄選繳費程序,報名費為新台幣 800 元 (繳費請以金融機構提款機 ATM 辦理轉帳並於 111 年 4 月 26 日(星期二) 22:00 前完成繳費手續),繳費後 請務必再進教甄報名系統填寫報名資料(頇於 111 年 4 月 26 日(星期二) 23: 59 前完成資料填寫作業),未完成填寫者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不得要求 退費且不得參加第一階段甄選。 3.上網完成報名手續及繳費後,請自行於本校教甄網站列印准考證。網路 列印准考證於 111 年 4 月 27 日(星期三)10:00 起至 111 年 4 月 28 日(星期 四)17:00 止。(未完成報名手續者無法印出) 4.連絡電話 04-7222121 轉分機 33201 出納組許組長;轉分機 34101、34102 資媒組林組長、行政助理翁小姐;轉分機 39103、39101 人事室金小姐、 于主任。 (二)第二階段甄選: 參加第二階段甄選人員,應備妥下列表件親自或委託報名,並接收書面資 格審查,經審核通過並繳交第二階段甄選報名費新臺幣 300 元後才能參加甄 選,未經書面資格審查或經審查資格不符者,即取消參加第二階段甄選資 格,不得有異議,亦不得要求退費,該甄選名額不予遞補。 1. 報名時間:111 年 5 月 12 日(星期四)09:00 起至 16:00 止,逾期不予 受理。 2.報名地點:本校人事室(地址:彰化市中興路 78 號)。 2.
(3) 3.報名費新臺幣 300 元整(現場繳費,經報名繳費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 求退費)。 4.參加第二階段甄選人員於書面審查時,請將證件依序排列,正本驗訖後 即予發還,另請自備影本(請以 A4 格式影印)各乙份,由本校留存。 (1)報名簡歷表1份(請自報名系統下載列印並簽名)。 (2)國民身分證(含正、反面影印本)。 (3)大學以上學歷證件(持國外學歷證件者,畢業學校應為教育部認可 之國外大學院校,並應另附中文翻譯本及駐外單位驗證證明)。 (4)合格教師證書(尚未取得報考類科合格教師證書者,請視實際狀況 需要檢附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專門科目認定證 明書)。 (5)切結書。 (6)准考證(需有相片,審查合格者由本校蓋章戳確認甄選資格)。 (7)男性報考者另附退伍令或免役證明(無則免附) (8)委託報名者需檢附報名委託書。 六、 甄選方式 (一) 甄選分兩階段,第一階段甄選錄取者始得參加第二階段甄選,分數比率 如下表: 項目 第一階段甄選 第二階段甄選 科別 詴教:40%、口詴:30% 國文科 筆詴:30% 詴教版本: 三民第 1 至 4 冊 詴教:40 %、口詴:30 % 英文科 筆詴:30 % 詴教版本: 龍騰第 1 至 4 冊 備註. 筆詴採測驗題型者,應於筆詴後 2 日內公告詴題及答案. (二)甄選成績計算: 1.第一階段甄選成績依高低順序錄取參加第二階段甄選,最低錄取分數有 2 人以上相同時,增額錄取參加第二階段甄選。 2. 總成績以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甄選合併計算,總成績相同者,依詴教、 口詴、筆詴順序比較,成績較高者為優先,惟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其 總成績與其他考生相同時,列為最優先。 七、 甄選日期及地點 (一)甄選日期:(考詴流程於甄選前 1 日公布) 1.第一階段甄選於 111 年 4 月 28 日(星期四)19:00 開始甄選(筆詴時間 2 小時內,請應考人員攜帶准考證及貼有照片之證件)。 2.第二階段甄選於 111 年 5 月 15 日(星期日)09:30 起開始甄選(請應考人 3.
(4) 員攜帶經由本校蓋章戳之准考證及及貼有照片之證件)。 (二)甄選地點:在本校舉行(甄選當天公布地點為主)。 八、 甄選成績公告及複查 (一)第一階段甄選成績查詢:於 111 年 5 月 2 日(星期一)12:00 起於本校網站 開放查詢,請自行上網查詢,不另行通知。 (二)第一階段甄選成績複查:於 111 年 5 月 3 日(星期二) 12:00 前向本校教務 處申請複查(電話 04-7222121 轉分機 31201、31202﹔傳真 04-7220633),逾 時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如經申請第一階段甄選成績複查後,達進入 第二階段成績標準者,以外加增額進入第二階段甄選。 (三)第一階段甄選錄取名單在 111 年 5 月 3 日(星期二) 18:00 前於本校網站 公告,不另行通知。 (四)第二階段甄選成績查詢:於 111 年 5 月 16 日(星期一) 12:00 起於本校網 站開放查詢,請自行上網查詢,不另行通知。 (五)第二階段甄選成績複查:應於 111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二) 12:00 前向本校教 務處申請複查(電話 04-7222121 轉分機 31201、31202) (傳真 04-7220633), 逾時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九、 甄選結果 (一) 甄選錄取合格人員數名(含備取);惟應甄者成績及各方面表現不符本校 期望者,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得決議不予選取。 (二) 甄選完成後,依據「教師人員任用條例」第 2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由 校長就經公開甄選合格人員中,提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聘 任。 十、 甄選考詴榜示錄取名單於 111 年 5 月 18 日(星期三) 18:00 前在本校網站公告 ,正取人員於 111 年 5 月 20 日(星期五) 12:00 前至本校人事室報到。 十一、依規定進入本校工作所有人員均應完整接種 COVID-19 疫苗 2 劑滿 14 天以上 始得進入校園服務(錄取後頇提供接種黃卡證明)。未完整接種者進入本校服 務前,應同時提供自費 3 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證明, 後續頇每週 1 次自費快篩,並將快篩結果,回報本校衛生組,始得進入本校 服務。 十二、擬予聘任人員,如係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應於應聘時同時附具 原服務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否則不予聘任。 十三、擬予聘任人員,如逾期未應聘或有上開第十一點情形不予聘任者,應取消其 擬聘資格,並由備取人員遞補。 十四、申訴專線及信箱:電話專線 04-7222121 轉 39101 或 39103,申訴信箱--彰化市 中興路 78 號人事室收。 十五、因應新冠肺炎防疫期間請配合本校相關措施如下: (一)應考人應填具「應考人自主健康聲明書」,並於甄詴當日繳交詴場工作人員。 4.
(5) (二)應考人進入校區及詴場應全程配戴醫用口罩,未配戴者,不得應詴。 (三)進入校區之應考人一律配合本校進行體溫量測。 (四)防疫期間陪考人員請勿進入校區。 (五)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第58條規定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具感染 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屬「居家隔離者」、「居家檢疫者」或「自主 健康管理者」,於管制不可外出期間,如適逢本校甄詴期間,即不得應 考,且不得補考(得檢具證明文件申請退費)。 (六)不得參加應詴之應考人如參加本項考詴,經查證屬實應立即終止應詴, 並通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處理,且成績不計(不得申請退回報名費)。 十六、考詴期間如遇颱風等天然災害,則依彰化縣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或上課延 後舉行,延後時間於本校網站公布。 十七、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附則:. 壹、教師法(109年6月30日施行) 第 14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帄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 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帄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 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 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帄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 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 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帄等教育法規定通報, 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 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 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 5.
(6) 任為教師之必要。 第 15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經學校性別帄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 性霸凌行為,有解聘之必要。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 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帄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 四、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 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五、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之必要。 教師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 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有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 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有第五款規定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第 16 條 教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主 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不續聘;其情節以資遣為宜者,應依第二十七條規 定辦理: 一、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 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有前項第一款情形,學 校向主管機關申請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屬實,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 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 第 18 條 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未達解聘之程度,而有停聘 之必要者,得審酌案件情節,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議決停聘六個月至三年,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 局停聘。 前項停聘期間,不得申請退休、資遣或在學校任教。 貳、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1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6.
(7) 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帄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 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帄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 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帄等教育法規定通報, 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 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 定辦理外,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 任為教育人員,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或第九 款之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帄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 判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 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 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 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教育部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 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 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 於解聘或免職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第 33 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 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7.
(8) 國立彰化高級中學教師甄選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 報名參加國立彰化高級中學 111 學年度第 1 次教師甄選,茲切結事項如下: 一、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於甄選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各甄選階段 時發現者,予以扣考;甄選後錄取名單公告前發現者,不予錄取;錄取名 單公告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如經聘用則 依教師法之規定,提交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解聘;涉及刑事責 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具教師法第第 14、15、16、18 條規定不得聘任之情事及教育人員任用 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規定情事者。 (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 10 年者。 (三)冒名頂替者。 (四)偽造或變造有關證件、資料者。 (五)自始不具備甄選資格者。 (六)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甄選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七)持外國學歷證件,經依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辦理國外 學歷採認有不符或不予認定之情形者。 (八)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非現職教師,92 年 8 月 1 日年脫離教學工作連續 達 10 年以上者。 二、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無法於報到時繳交原服務機關單位離職 證明書或同意書,無異議放棄錄取及聘任資格。 三、暫准報名者,如於 111 年 7 月 31 日或 111 年 5 月 31 日前無法取得報考科 別之合格教師證書,無異議放棄錄取及聘任資格。 四、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發展,已詳閱並同意遵行公告之相關防 疫措施。 此致. 國立彰化高級中學 立切結書人: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8. 月. 日.
(9) 國立彰化高級中學教師甄選報名委託書 本人. 因故無法親自前往國立彰化高級中學辦. 理 111 學年度第 1 次教師甄選報名手續,茲委託 (關係:. )至貴校全權處理第二階段甄選報名相關事. 宜,如無法完成相關報名手續,概由本人自行負責。 此致 國立彰化高級中學 委 託 人:. (親自簽名並蓋章).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電. 話:. 受 託 人:. (親自簽名並蓋章). 身分證字號:. 中. 華. 地. 址:. 電. 話:. 民. 國. 年. 9. 月. 日.
(10) 國立彰化高級中學教師甄選應考人成績複查申請書 收件編號:. 應考人姓名.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甄 選 名 稱 111 學年度第 1 次教師甄選 報考類科 申複查項目 □筆詴. 准考證編號 □詴教. □口詴. 申請人簽章. □其他. 。.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一、申請複查筆詴、詴教、口詴、術科成績,應於各該考詴規定複查成績之期限內,以書面向本校 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二、複查項目僅限應考人申請部分,未申請複查部分,概不複查。複查非選擇題時,除漏閱或校核 發現有疑義者外,不重閱答案卷。. ---------------------------請-----------------勿-------------------撕------------------------開---------------------. 國立彰化高級中學教師甄選應考人成績複查結果通知書 收件編號:. 應考人姓名.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甄 選 名 稱 111 學年度第 1 次教師甄選 報考類科 申複查項目 □筆詴. 准考證編號 □詴教. □口詴. □其他. 。. 複查結果 (本欄應考人請勿填寫). 注意事項: 一、複查項目僅限應考人申請部分,未申請複查部分,概不複查。複查非選擇題時,除漏閱或校核 發現有疑義者外,不重閱答案卷。 二、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除「收件編號」及「複查結果」欄位外,其餘欄位由申請人自行填 妥。. 10.
(11)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自主健康聲明書【111.4.18 修訂版】 (★請於考詴前自行列印填寫,繳交予考場監考老師) 一、基本資料 准考證號: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 二、個人健康狀況:最近 14 天內是否有以下不適症狀? □是: □發燒 □咳嗽 □喉嚨痛 □流鼻水/鼻塞. □呼吸急促、呼吸困難. □腹瀉 □嗅、味覺異常 □肌肉、關節痠痛 □四肢無力 □其他 □否 三、您是否具備「居家隔離」 、 「居家檢疫」 、 「加強自主健康管理」 、 「自主健康管理」 之身分? □是:. □居家隔離 □居家檢疫 □加強自主健康管理 □自主健康管理. □否 四、是否已完成下列健康證明之一? □是 □完整接種疫苗 2 劑且滿 14 日。 □應詴前 48 小時內篩檢(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證明。 □否 (不得入校園) 五:是否有其他您認為應聲明之事項: □是: □否 六、本人確認以上聲明均屬實,並同意承擔因提供不實資訊而導致的相關法律責任。. 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111 年 11.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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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國際學校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中學單項錦標賽:國家組前四名或學校 組前三名。 六 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認可公告之賽會及名次。 第五條 前條各款所定賽會之參賽國(地區)及隊(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但賽會競賽 規程定有會前賽、資格賽或參賽成績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 前二名:應有四國地區及四隊人以上。 二、 第三名:應有五國地區及五隊人以上。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