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教育部臺教授體字第1110007021號函核定
111 學年度國民中學
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甄審、甄試
簡 章
111 學年度中等以上學校
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委員會 編印
一、一般生:一律採 網路線上報名。
二、身心障礙生:應以 書面通訊報名 。
請詳閱本簡章規定,審慎填寄。
111 學年度國民中學
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甄審、甄試簡章 目 錄
重要試務日程表 ... I
一、依據 ... - 1 -
二、甄審、甄試錄取名額與報名限制 ... - 1 -
三、升學輔導甄審、甄試申請資格 ... - 1 -
四、申請日期 ... - 1 -
五、申請參加甄審、甄試應繳表件及審查費 ... - 1 -
六、學生申請參加甄審、甄試學校應辦理事項 ... - 3 -
七、核發准考證及資格複查 ... - 3 -
八、術科檢定考生注意事項 ... - 4 -
九、甄審錄取辦法 ... - 5 -
十、甄試錄取辦法 ... - 6 -
十一、放榜、寄發成績通知單及成績複查 ... - 9 -
十二、申訴處理 ... - 9 -
十三、公告及注意事項 ... - 9 -
十四、其他 ... - 9 -
說明一、運動種類代碼表 ... - 10 -
附件一、甄審資格審查申請表 ... - 12 -
附件二、甄試資格審查申請表 ... - 13 -
附件三、甄審、甄試志願表 ... - 14 -
附件四、考生個人備審資料封面 ... - 15 -
附件五、各校初審名冊 ... - 16 -
附件六、放棄申請甄審、甄試聲明書 ... - 17 -
附件七、甄審、甄試資格複查申請書 ... - 18 -
附件八、甄試國中教育會考、術科檢定成績複查申請書 ... - 19 -
附件九、考生申訴申請表 ... - 20 -
附件十、甄審、甄試線上報名流程圖 ... - 21 -
附件十一、甄審、甄試備審資料準備說明圖 ... - 22 -
附件十二、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 ... - 23 -
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 - 25 -
108學年度運動總(協)會運動錦標賽彙整表 ... - 29 -
109學年度運動總(協)會運動錦標賽彙整表 ... - 30 -
110學年度運動總(協)會運動錦標賽彙整表 ... - 34 -
高中職接受成績優良學生甄審(一般生)分發名額彙整表 ... - 38 -
高中職接受成績優良學生甄試(一般生)分發名額彙整表 ... - 40 -
111 學年度甄試升學輔導學、術科考試場地交通位址圖 ... - 42 -
111 學 年 度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甄審甄試重要試務日程
事 項 內 容 日 期
甄審、甄試報名
網路線上報名日期 111.04.13 (三)上午 9 時起至 111.05.03 (二)下午 5 時止 郵寄報名表件時間 111.04.13 起至 111.05.04 止,
中華郵政郵戳為憑 放棄申請甄審甄試截止日(
中華郵政郵戳為憑) 111.05.11 (三)
寄發資格審查不合格通知書 111.05.24 (二)
資格不合格者申請複查截止日(郵寄非以郵戳為 憑) ,複查截止日後寄還送審資料正本至原肄(畢)
業學校教務處
111.05.31 (二)
資格審查結果網路公告:
1 、 審查合格者,寄還送審資料正本及甄試術科 檢定准考證至原肄(畢)業學校教務處。
2 、 不合格者名單網路公告。
111.06.08 (三)
甄試術科檢定 111.06.19 (日)
錄取分發放榜(公告、上網)
111.07.05(二)下午 5 時 寄發甄審、甄試錄取分發名單及甄試成績單回原
肄(畢)業學校
學術科成績申請複查截止日(郵寄非以郵戳為憑) 111.07.11 (一)
甄審甄試錄取學生向錄取學校辦理報到 111.07.14 (四)
甄審甄試錄取學生辦理報到後聲明放棄錄取資格
截止 111.07.18 (一)
第二次甄審申請網路線上報名日期 111.08.15 (一)上午 9 時起至 111.09.05 (一)下午 5 時止 第二次甄審放榜(公告、上網) 111.09.07 (三)下午 5 時 寄發甄審錄取通知單 111.09.07 (三)
※ 本表所列項目日程如有變動,以本會公告為準※
承辦單位學校資訊
承辦單位: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
學校地址:臺中市北區 404 雙十路一段 16 號
教務處招生組電話: (04)2221-3108 分機 2152 ~ 2150 傳真: (04)2225-0758
學校網址: https://www.ntus.edu.tw
招生資訊網址: https://lulu.ntus.edu.tw
111 學年度 國民中學
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甄審、甄試簡章
請各校教師詳閱本簡章之相關規定,辦理線上報名作業,
並輔導學生確實檢具證明文件,報名作業程序說明如下:
一、 請依本委員會隨函附上所提供之網路報名帳號(即為學 校代碼)與密碼進行線上報名,網址如下:
( 一 )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首頁加以連結至 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 導網站
https://www.ntus.edu.tw
( 二 ) 直接進入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 生升學輔導網站
https://lulu.ntus.edu.tw
二、 上網登錄之考生資料,於完成線上報名後,即無法更改 考生姓名、身分證字號及相關資料,務請詳細填輸各項 資料,以免影響考生權益。
三、 完成線上報名後,請列印出報名所需表件,再送請相關 單位核章。
四、 務請於期限內依規定繳費並備齊相關表件,以限時掛號
寄送本委員會完成報名程序。
一、依據
本簡章依據教育部 111年 1 月 27日臺教授體部字第 1110003836A 號令修正發布之「中 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簡稱該辦法)訂定。
二、甄審、甄試錄取名額與報名限制
(一) 一般生:依據教育部「111 學年度大專校院暨高中職接受運動成績優良學生甄審甄試 分發名額彙整表(一般生)」(本簡章第38-41頁)所列名額錄取分發;另前揭一般生不得 填列身心障礙生之甄審、甄試分發名額。
(二) 身心障礙生:依據教育部「111 學年度大專校院暨高中職接受運動成績優良學生甄審 甄試分發名額彙整表(身心障礙生)」所列名額錄取分發;另前揭身心障礙生不得填列一 般生之甄審、甄試分發名額。
(三) 因甄審、甄試升學輔導之分發作業應以各校所提之運動種類與各科系名額、條件為限,
故倘無學校提供該運動種類或障礙類別之名額者,恕不接受報名,以杜絕爭議。
三、升學輔導甄審、甄試申請資格
(一) 凡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得以畢業學歷或同等學力,依下列二款規定申請升學參加甄審、
甄試。
(二) 甄審資格:最近三年內獲得之運動成績(108年 4月 16 日起算,至報名截止日止), 且合於該辦法第四、五、七條、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者,得申請甄審升學。當 年度第2次甄審其成績以111年5月4日起至111年8月31日間獲得為限。
註:112 學年度起改為甄審資格:最近三年內獲得之運動成績(當年度報名截止日前 3 年)。
(三) 甄試資格:最近二年內獲得之運動成績(109年 4月 16 日起算,至報名截止日止), 且合於該辦法第六、八條、第二十一條之二規定者,得申請甄試升學。
註:112 學年度起改為甄試資格:最近二年內獲得之運動成績(當年度報名截止日前 2 年)。
(四) 考生申請升學輔導,以錄取一次為限;但經分發後再獲得甄審、甄試資格者,得依規 定重行申請,並以一次為限。
(五) 符合甄審及甄試資格者,僅得擇一申請,且自選一種與獎狀或參賽證明相同之運動種 類為限。
(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運動成績有效期間得予以延長:
1. 服兵役者:依兵役法第二條所定服兵役者之服役期間或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 兵役辦法第六條所定補充兵役者之列管期間延長。
2. 生育者:每胎延長二年。
四、申請日期
網路線上報名日期自 111年4 月13 日(星期三)上午9 時起至 111年5 月3 日(星期 二)下午5時止,郵寄報名表件時間自111年4月13日(星期三)起至111年5月4日(星 期三)(以中華郵政郵戳為憑),學生於期限內向原肄(畢)業學校提出申請,繳交報名資料,
由學校彙整該校學生報名資料後於網路線上報名,逾期不予受理,原件退回,並不得異議。
五、申請參加甄審、甄試應繳表件及審查費
合於申請資格者應向原肄(畢)業學校申請,表件資料未列明確者,不予受理,考生不 得異議。
(一) 資格審查申請表一張(手填):
甄審資格者為附件一,甄試資格者為附件二,請確實填妥各欄,將身分證影本正面固 貼於規定處,並粘貼最近三個月內之同式二吋正面脫帽相片二張(一張正貼,一張浮 貼,須與志願表同式)
(二) 志願表一張(線上列印):
1. 申請者應依據「運動種類代碼表」及「111 學年度高中職接受運動成績優良學生甄 審、甄試分發名額彙整表」(本簡章第38-41頁),依不同運動種類下所列舉之學科系
(組)班別、代碼審慎選填志願;一般生不得填列身心障生之名額,身心障礙生亦 不得填列一般生之名額。
2. 「志願順序、志願學校、系(科)及代碼」欄將作為分發之依據,請注意該項志願 與備註欄所列之資格條件,線上登錄不得有錯誤,如考生所填輸志願之學校系(科)
均已額滿時,則不能錄取。
3. 於網路報名系統填妥相關資料後,列印出紙本並粘貼最近三個月內之二吋正面脫帽 相片一張(須與申請表同式),並經家長及校長簽章確認(格式如附件三)。
4. 志願表填輸流程請參考線上報名流程圖(如附件十)。
(三) 個人備審資料封面(線上列印):
請黏貼於考生個人資料袋上,並依審查項目仔細檢查,資料依序排列以迴紋針夾妥裝 入考生個人資料袋內(格式如附件四)。
(四) 學歷證件及成績單正本各一份:
1. 畢業證書或資格證明書影印本一份:
惟應屆畢(結)業學生得先繳應屆畢(結)業證明或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蓋有110 學年度第2學期註冊章及加蓋教務處戳章)。經甄審、甄試錄取後,註冊時應繳交畢 業證書,或依教育部發布之「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規定繳交相關同等學力 證明,否則取消入學資格,不准註冊入學。
2. 成績單正本:
(1) 應屆畢業生:附在校前五學期;
(2) 非應屆畢業生:附在校前六學期。
(五) 審查費:
1. 新臺幣500元整之匯票,受款人為「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請以繁體書寫,名稱 錯誤視同未報名(各校可依總額購買一張,收據請留存)。經審查後資格不符者不予 退費。
2. 凡經直轄市及縣(市)社政主管機關等所界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考生,可憑 前開各地政府或其依規定授權鄉、鎮、市、區公所所開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證明文件(非清寒證明),得減免優待審查費。
(1) 低收入戶者:免繳審查費。
(2) 中低收入戶者:審查費得減免十分之六,每人為新臺幣200元之匯票。
(六) 運動競賽成績證明文件:
1. 證明文件
(1) 申請甄審者:請繳交合於該辦法(本簡章第25頁)第四、五、七條之最優成績獎 狀或成績證明,及最近三年內之運動成就(須合於甄審、甄試資格之成績)證明正 本、影印本各一份。
(2) 申請甄試者:請繳交合於本簡章第十、(四)分級標準之最優成績獎狀或成績證 明正本、影印本各一份。
(3) 符合該辦法第二十一條之二資格:
A. 申請甄審者:請繳交合於該辦法(本簡章第 25 頁)第四、七條之各該國際賽 會國家代表隊選手資格或參賽資格及最近三年內之運動成就正本、影本各 B. 一份。 申請甄試者:請繳交合於該辦法(本簡章第 25 頁)第二十一條之二之各該國
際賽會國家代表隊選手資格或參賽資格正本、影本各一份。
2. 秩序冊正本。如為影印本,須加蓋承辦人之職章,影印本與正本不符時,取消報名 資格,不得異議。惟獲得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教育部核 定辦理之中等學校運動聯賽或運動錦標賽之申請者,不需繳交秩序冊。
3. 特殊參賽證明:
(1) 合於該辦法第四條各款規定之比賽,除有會前賽、資格賽或訂有參賽成績規定 者外,需按得獎名次,出具其參加比賽獲獎項目實際參賽隊伍數之證明(如:大 會成績報告表)。
A.前二名:應有四國(地區)及四隊(人)以上。
B.第三名:應有五國(地區)及五隊(人)以上。
C.前二款以外之名次:應有六國(地區)及六隊(人)以上。
(2) 合於該辦法第六條第六款者,須出具實際參賽隊伍(人)數之證明。
(3) 合於該辦法第七條第四款第一目,須出具會員數達六十個以上之證明。
(4) 合於該辦法第七條第四款第二目,須出具會員數達三十個以上之證明。
(5) 合於該辦法第七條第五款,須出具會員數達三十個以上之證明。
(6) 合於該辦法第八條第三、四款者,需按得獎名次出具實際參賽隊伍(人)數之 (7) 證明。 競技啦啦隊項目合於該辦法第六條各款者,須出具實際出賽之證明。
六、學生申請參加甄審、甄試學校應辦理事項
(一) 各學校應依據本簡章規定受理及審查學生之資格,並將審查意見填寫於學生附件一或 附件二之申請表;另依學生之志願序協助上網選填志願及列印,並經相關人員簽章確 認。凡考生應繳證件不齊或資料、報表不全者,不予受理,原件退回。各學校對考生 資格初審之錯誤須負完全責任。
(二) 各學校初審完畢後,請將考生資料各別裝袋,連同線上列印之初審名冊加蓋承辦單位 之處室戳章(格式如附件五),裝入大型信封,於郵寄報名收件截止日111 年5 月 4日 前(以中華郵政郵戳為憑),以限時掛號郵寄至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一段16號「111 學年度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委員會」收(說明圖如附件十一);逾 期未送者,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辦。並請另附貼足限時掛號回郵大型信封一個,詳 填收件單位及通訊處,以便函復審查結果及退還所繳正本證件。
(三) 所繳驗之各項表件於報名送件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更改或補送資料。
(四) 本委員會受理資格審查期間對考生權益範圍內之相關通知,所屬學校須轉知考生儘速 依規定辦理。
(五) 第2次甄審:凡於111年5月4日至111年8月31日間取得甄審升學輔導資格者,可 於本試務網站(網址:https://lulu.ntus.edu.tw)查詢甄審放榜後所剩名額彙整表,於網 路報名填輸審查申請表(附件一)、志願表(附件三),列印出相關報名表件及備齊審 查證件,並於111年8月15日至9月5日期間提出申請,以親自或以中華郵政限時掛 號送達本委員會(郵寄非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若未符合教育部第二次之分發 名額彙整表上所列之志願者,不予分發(於111年5月3日前取得甄審升學輔導資格 者,不得適用本項)。
七、核發准考證及資格複查
(一) 本委員會於111年6月8日(星期三)上網公告審查結果(網址:https://lulu.ntus.edu.tw), 並請所屬學校轉知各甄試考生參加術科檢定(若為團體競賽運動種類者,須經術科檢 定通過,始得予以分發學校,需檢定之運動種類請詳見本簡章第4頁第八(三)項)。 (二) 甄試考生之准考證由本委員會統一製發,並於111年6月8日起以限時掛號郵寄至各
考生原肄(畢)業學校承辦單位或教務處。
(三) 若考生對資格審查有異議,請依本簡章內之甄審、甄試資格複查申請書(如附件七)
於111年 5月31 日下午5:00期限前以親自或以中華郵政限時掛號送達本委員會提出 申請(郵寄非以郵戳為憑)。並備妥回郵信封逕送(寄)至:404 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一段 16號,收件人:「111學年度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委員會」收,逾 期不予受理。
八、術科檢定考生注意事項
(一) 為辦理111學年度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甄審甄試術科檢定成立術 科檢定委員會。
(二) 檢定對象:以甄試方式升學者,其取得之運動成績係參加賽會種類或項目屬賽會競賽 規程規定之團體競賽者,應參加專長術科檢定(傷病之考生均仍依檢定辦法參加檢定 考試,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延後檢定,亦不得改變檢定內容,凡未參加術科檢定者,
視同自願放棄,不予分發)。但具有相同運動種類國家代表隊證明或參加個人賽符合甄 試資格者,免參加術科檢定。
(三) 依據本委員會第1次會議決議術科檢定之運動種類:籃球、排球、網球、軟式網球、
羽球、棒球、壘球、桌球、足球、橄欖球、合球、手球、木球、曲棍球、槌球、劍道、
水球、直排輪曲棍球、有氧競技體操、巧固球、拳球、輕艇水球、滾球、飛盤、卡巴 迪、藤球、沙灘手球、慢速壘球、室內曲棍球、五人制足球、3對3籃球,共31種運 動,考生必須通過術科檢定始得以分發,惟仍視各校提供需求名額與報名實際情形,
並由本委員會修正公告之。
(四) 術科檢定訂於111年 6月19 日(星期日)上午9時 30分起,於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 (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一段16號)各運動種類檢定場地舉行,參加檢定者務請攜帶准考證、
身分證明文件在各檢定場地集合報到(術科檢定場地將於6月16日本試務網站公告)。 (五) 考生報到時間:111年6月19日(星期日)上午9時30分起開始唱名,凡唱名三次不到
者視同放棄,取消術科檢定資格。
(六) 檢定辦法:檢定之團體競賽運動種類名稱及檢定辦法另定,並於考試當天宣讀檢定辦 法及張貼於檢定場地。
(七) 術科檢定未通過者,不予分發學校。術科檢定結果於 111年 7 月 5 日(星期二)本試務 網站公告(網址:https://lulu.ntus.edu.tw),並於寄發各考生成績時一併通知。
(八) 如遇雨天檢定地點與時間由術科檢定委員會公告之。
(九) 考生需將術科檢定委員會所製發之號碼布(即准考證號碼,於術科考試時發放)用線 或安全別針縫掛於胸前或背後,或穿術科檢定委員會所備之號碼衣,以資識別。
(十) 考生需注意術科檢定人員說明報告之事項,並遵守各項檢定的規定,如違反規定即取 消檢定資格,如有疑問應即於說明時提出發問,開始檢定時即不得再發問。
(十一) 為避免影響試務秩序,陪考人於指定地點休息。
(十二) 考生未徵得檢定人員許可,不得擅自離開檢定場地,否則取消其檢定資格。
(十三) 各運動種類考生於檢定時應穿著該運動種類正式比賽服裝並自行準備所需各項配備。
1. 甄試棒、壘球考生,請自行準備球棒、捕手護具、手套、釘鞋。
2. 甄試桌球、網球、軟網、羽球、曲棍球、木球、滾球的考生,請自備球拍、球棍、
球桿(守門員請自備護具)、國際認證之競賽用球。
3. 甄試劍道的考生,請自備竹劍、劍道護具裝備。
4. 各甄試考生請準備室內用運動鞋以備雨天於室內進行檢定。
(十四) 考生應隨身攜帶准考證,以備檢驗員核對身分,如有冒名頂替者即取消檢定資格。
(十五) 考生應詳細閱讀本注意事項,並確實遵守。
(十六) 如遇颱風、地震、洪水等重大天然災害、傳染病流行或其他重大事故,得依本委員
會決議,或經本委員會與教育部等相關單位會商後,另依相關規定發布緊急措施或 延期考試,考生應予配合,不得異議。
(十七) 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由本委員會另行公告之。
九、甄審錄取辦法
甄審分發以各校所提之運動種類與各科系名額、條件為限,符合甄審資格者,依各運動 成績等級、志願序及學業成績予以分發。分發時如最優成績相同,則按最近三年內之運動成 就(須合於甄審、甄試資格之成績),依下列規則序評定分發順序,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委員 會會議訂定之。
(一) 以參加並取得國際賽會之成績者優先評定。
(二) 同一等級國際賽會之成績相同時,依次一等級國際賽會之成績評定;其餘依此類推。
(三) 依據該辦法第二十一條之二條文,同一等級國際賽會國家代表隊選手資格或參賽資格 相同時,依次一等級國際賽會之國家代表隊選手資格或參賽資格評定;其餘依此類推。
(已取得國際賽會之成績時,則免比序國際賽會國家代表隊選手資格或參賽資格) (四) 依(二)、(三)規定評定結果成績相同者,比照(二)、(三)規定方式,依甄試資格之賽
會成績(本簡章第十、(四)分級標準)評定。
(五) 依(二)、(三)、(四)規定評定結果成績仍相同者,則依學業成績總平均之高低評定。
(六) 各運動成績等級如下:
一般生-
1. 奧林匹克運動會:成績不限。
2. 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之正式世界錦標(盃)賽:奧運種類前八名,非奧運種類前 六名。
3. 亞洲運動會:奧運種類前八名,非奧運種類前六名。
4. 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前六名。
5. 世界運動會:前六名。
6. 世界大學運動會:前六名。
7. 國際大學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大學單項錦標賽:前六名。
8. 亞洲單項運動總(協)會主辦之正式亞洲錦標(盃)賽:前四名。
9. 世界中學生運動會:前四名。
10. 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之正式世界青年、青少年錦標賽:前四名。
11. 亞洲及太平洋運動組織主辦之正式亞太錦標(盃)賽:前四名。
12. 亞洲青年運動會:前四名。
13. 國際學校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中學單項錦標賽:國家組前四名或學校組前三名。
14. 亞洲室內及武藝運動會、亞洲沙灘運動會:前三名。
15. 東亞青年運動會:前三名。
16. 亞洲單項運動總(協)會主辦之正式亞洲青年、青少年錦標賽:前四名。
17. 亞太運動組織主辦之正式亞太青年、青少年錦標賽:前四名。
身心障礙生-
1. 帕拉林匹克運動會:前十二名。
2. 達福林匹克運動會:前十名。
3. 國際性(不包括亞洲暨亞太區)身心障礙者運動會,每四年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六十 個以上之運動會:前六名。
4. 國際性(不包括亞洲暨亞太區)身心障礙者運動會,每二年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三十 個以上,或每四年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三十個以上未達六十個之運動會:前四名。
5. 亞洲帕拉運動會:前六名。
6. 每二年以上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三十個以上之亞太各類身心障礙運動會:前四名。
註:1.世界中學單項錦標賽比序時國家組先優於學校組。
2.採團體(錦標)積分方式獲得之團體名次不予採計。
3.錦標賽事以分齡分組比賽者,將比照同等級賽會之條款採認及採計名次。
4.依該辦法第二十一條之二規定者,國際賽會等級比照上開賽會順序評定。
十、甄試錄取辦法
甄試分發以各校所提之運動種類與各科系名額、條件為限,並依 111 年國中教育會考與 運動等級加分後之成績高低評定,甄試成績=(國中教育會考成績積分*運動等級加分百分比)+
國中教育會考成績積分,如甄試成績同分時,將依下列方式比序:甄試成績->運動成績->教 育會考成績積分->國文->數學->英文->社會->自然->在校學業成績總平均,國中教育會考採 計及運動等級加分方式如下:
國中教育會考 成績積分
精熟 基礎 待加強 國文、數學、英語、社 會、自然五科,各科按 等級加標示轉換積分1 至7分
A++ A+ A B++ B+ B C
7 6 5 4 3 2 1
運動等級加分 第一級 第二級 第三級 第四級 第五級 第六級
賽會等級請參考(四)分級標準
50% 40% 30% 20% 10% 5%
(一) 參加甄試之各類特種身分考生均不予優待。
(二) 以下身心障礙類分級皆須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國際身心障礙帕拉林匹克委員會、國 際聽障達福林匹克委員會承認之運動競賽。
(三) 帕拉林匹克委員會含:
1. 國際脊髓暨截肢者運動總會(IWAS) 2. 國際視障者運動總會(IBSA)
3. 國際腦性麻痺者運動總會(CP-ISRA) 4. 國際智障者運動總會(INAS-FID)
(四) 分級標準:所列名次應以主辦單位競賽規程或技術手冊名次為限。
第一級(加50%):
1. 依該辦法第四條或第七條取得甄審資格而參加甄試者。
2. 曾參加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之正式世界錦標(盃)賽、亞洲運動會者、青年奧林匹 克運動會者。
3. 曾參加身心障礙帕拉林匹克運動會者。
4. 曾參加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者。
5. 曾參加亞洲帕拉運動會者。
第二級(加40%):
1. 曾參加世界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世界中學生運動會者。
2. 曾參加國際大學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大學單項錦標賽。
3. 曾參加亞洲單項運動總(協)會主辦之正式亞洲錦標(盃)賽者。
4. 曾參加全國運動會獲得第一名者。
5. 曾參加國際性(不包括亞太區) 身心障礙者運動會,每四年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六 十個以上之運動會,或每二年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三十個以上,或每四年舉辦一次 且會員數達三十個以上未達六十個之運動會者。
6. 曾參加國際各類身心障礙者運動組織主辦之國際或洲際單項運動錦標賽者。
7. 依該辦法第二十一條之二取得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之正式世界錦標(盃)賽、亞 洲運動會、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國家代表隊選手資格或參賽資格者。
8. 依該辦法第二十一條之二取得身心障礙帕拉林匹克運動會國家代表隊選手資格或參 賽資格者。
9. 依該辦法第二十一條之二取得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國家代表隊選手資格或參賽資 格者。
10. 依該辦法第二十一條之二取得亞洲帕拉運動會國家代表隊選手資格或參賽資格者。
第三級(加30%):
1. 曾參加亞洲室內及武藝運動會或亞洲沙灘運動會、亞洲青年運動會、東亞青年運動 會者。
2. 曾參加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之正式世界青年、青少年錦標賽。
3. 曾參加亞洲及太平洋運動組織主辦之正式亞太錦標(盃)賽。
4. 曾參加國際學校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中學單項錦標賽(國家組)。
5. 曾參加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亞洲單項運動總(協)會,或亞洲太平洋運動組織主辦或 認可之運動錦標賽獲得前三名者。
6. 曾參加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認可之單項運動協會選拔參加之國際賽會獲得前三名者。
7. 曾參加全國運動會獲得第二名或全民運動會獲得第一名者。
8. 曾參加每二年以上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三十個以上之亞太區各類身心障礙者運動會 者。
9. 曾參加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其參賽隊(人)數為七個以上者,獲得最優級組第 一名者。
10. 依該辦法第二十一條之二取得世界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世界中學生運動會國 家代表隊選手資格或參賽資格者。
11. 依該辦法第二十一條之二取得國際大學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大學單項錦標賽國家 代表隊選手資格或參賽資格者。
12. 依該辦法第二十一條之二取得亞洲單項運動總(協)會主辦之正式亞洲錦標(盃)
賽國家代表隊選手資格或參賽資格者。
13. 依該辦法第二十一條之二取得國際性(不包括亞太區)身心障礙者運動會,每四年 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六十個以上之運動會,或每二年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三十個以 上,或每四年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三十個以上未達六十個之運動會國家代表隊選手 資格或參賽資格者。
14. 依該辦法第二十一條之二取得國際各類身心障礙者運動組織主辦之國際或洲際單 項運動錦標賽國家代表隊選手資格或參賽資格者。
第四級(加20%):
1. 曾參加亞洲單項運動總(協)會、亞太運動組織主辦之正式青年、青少年錦標賽。
2. 曾參加國際學校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中學單項錦標賽(學校組)。
3. 曾參加甄審資格以外之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亞洲單項運動總(協)會,或亞洲太平 洋運動組織主辦或認可之青年、青少年運動錦標賽獲得前三名者。
4. 曾參加甄審資格以外由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認可之單項運動協會選拔參加之青年、
青少年國際賽會獲得前三名者。
5. 曾參加全國運動會獲得第三、四名或全民運動會獲得第二、三名者。
6. 曾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第一、二名者。
7. 曾參加教育部主辦之中等學校運動聯賽獲得最優級組第一、二名者。
8. 曾參加本部核定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或全國單項運動協會指定之各種運 動錦標賽,其參賽隊(人)數為三個以下,獲得最優級組第一名者;或其參賽隊(人)
數為四個或五個、六個或七個、八個或九個、十個或十一個、十二個或十三個、十 四個或十五個、十六個以上,獲得最優級組第一、二名者。
9. 曾參加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其參賽隊(人)數為七個以上者,獲得最優級組 第二、三、四名;或參賽隊(人)數為四個至六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三名者。
10. 依該辦法第二十一條之二取得亞洲室內及武藝運動會或亞洲沙灘運動會、亞洲青年 運動會、東亞青年運動會國家代表隊選手資格或參賽資格者。
11. 依該辦法第二十一條之二取得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之正式世界青年、青少年錦標 賽國家代表隊選手資格或參賽資格者。
12. 依該辦法第二十一條之二取得亞洲及太平洋運動組織主辦之正式亞太錦標(盃)賽
國家代表隊選手資格或參賽資格者。
13. 依該辦法第二十一條之二取得國際學校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中學單項錦標賽(國家 組)國家代表隊選手資格或參賽資格者。
14. 依該辦法第二十一條之二取得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亞洲單項運動總(協)會,或亞 洲太平洋運動組織主辦或認可之運動錦標賽國家代表隊選手資格或參賽資格者。
15. 依該辦法第二十一條之二取得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認可之單項運動協會選拔參加 之國際賽會國家代表隊選手資格或參賽資格者。
16. 依該辦法第二十一條之二取得每二年以上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三十個以上之亞太 區各類身心障礙者運動會國家代表隊選手資格或參賽資格者。
第五級(加10%):
1. 曾參加全國運動會獲得第五、六名或全民運動會獲得第四、五名者。
2. 曾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第三、四名者。
3. 曾參加教育部主辦之中等學校運動聯賽獲得最優級組第三、四名者。
4. 曾參加本部核定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或全國單項運動協會指定之各種運 動錦標賽,其參賽隊(人)數為六個或七個,獲得最優級組第三名者;或其參賽隊
(人)數為八個或九個、十個或十一個、十二個或十三個、十四個或十五個、十六 個以上,獲得最優級組第三、四名者。
5. 曾參加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其參賽隊(人)數為三個以下者,獲得最優級組第 一名者。
6. 曾參加教育部核定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每年指定之各種身心障礙運動錦標賽 其參賽隊(人)數為六個以上者,獲得最優級組前三名;或參賽隊(人)數為四個或五 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二名者。
7. 依該辦法第二十一條之二取得亞洲單項運動總(協)會、亞太運動組織主辦之正式 青年、青少年錦標賽國家代表隊選手資格或參賽資格者。
8. 依該辦法第二十一條之二取得國際學校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中學單項錦標賽(學校 組)國家代表隊選手資格或參賽資格者。
9. 依該辦法第二十一條之二取得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亞洲單項運動總(協)會,或亞 洲太平洋運動組織主辦或認可之青年、青少年運動錦標賽國家代表隊選手資格或參 賽資格者。
10. 依該辦法第二十一條之二取得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認可之單項運動協會選拔參加 之青年、青少年國際賽會國家代表隊選手資格或參賽資格者。
第六級(加5%):
1. 曾參加全國運動會獲得第七、八名或全民運動會獲得第六、七、八名者。
2. 曾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第五、六、七、八名者。
3. 曾參加教育部主辦之中等學校運動聯賽獲得最優級組第五、六、七、八名者。
4. 曾參加本部核定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或全國單項運動協會指定之各種運 動錦標賽,其參賽隊(人)數為十個或十一個,獲得最優級組第五名者;或其參賽 隊(人)數為十二個或十三個,獲得最優級組第五、六名者;或其參賽隊(人)數 為十四個或十五個獲得最優級組第五、六、七名者;或其參賽隊(人)數為十六個 以上,獲得最優級組第五、六、七、八名者。
5. 曾參加教育部核定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每年指定之各種身心障礙運動錦標賽 其參賽隊(人)數為三個以下者,獲得最優級組第一名者。
(五) 最低錄取標準由本委員會於甄試後召開會議訂定之。
十一、放榜、寄發成績通知單及成績複查
(一) 111年5月3日(星期二)前申請甄審、甄試者,於111年7月5日(星期二)下午5 時上網公告榜單(網址:https://lulu.ntus.edu.tw),並於當日郵寄各校考生之錄取分發名 單及甄試成績單回原肄(畢)業學校承辦單位或教務處。
(二) 學、術科成績複查請以本簡章成績複查申請書(如附件八),於111年7月11日(星 期一)下午 5:00 期限前以親自或以中華郵政限時掛號送達本委員會提出申請(郵寄非 以郵戳為憑),並備妥回郵信封以限時掛號郵寄: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一段16號 收 件人:「111學年度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委員會」收,逾期不予受 理。
(三) 111年5月4日至8月31日止取得甄審資格並依規定提出申請者,於111年9月7日
(星期三)下午5時上網公告榜單(網址:https://lulu.ntus.edu.tw)。
十二、申訴處理
(一) 申訴案件以考生本人為當事人,不受理其他人申訴。申訴案件必須於各申訴事由(資 格審查、錄取放榜等階段或有違反性別平等原則之疑慮者)發生後7日內,親筆具名 以親自或以中華郵政限時掛號函件送達本委員會(郵寄非以郵戳為憑)。
(二) 考生申訴申請表(如附件九),逾於上述日期概不受理。
(三) 申訴案件相同事由以一次為限。
十三、公告及注意事項
(一) 考生獲分發錄取者,依各校訂定之身體檢查辦法辦理體檢事宜。
(二) 罹患精神異常或活動性肺結核、法定傳染病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衛生情形者,錄取 後各學校得依學籍規則逕行處理。如患有心臟病、中耳炎、高度近視、關節炎、肢體 機能障礙選填體育系、科時宜慎重考慮,另國術多平衡、辨向、翻躍等動作,亦請考 生斟酌個人身體機能狀況慎重考慮。
(三) 錄取學生如有重大違規事宜、冒名頂替、偽造、變造、假借、冒用證件或不合招考資 格等違規事宜者,取消其錄取資格,不准註冊;註冊入學後發現者,取消入學資格;
畢業者,追繳已發之畢業證書,若涉及刑事責任,依法辦理並專案報請教育部備查。
(四) 獲分發之錄取生,須依該分發錄取學校規定,完成報到手續。敬請各高中職訂定以111年 7 月 14 日為辦理錄取報到時限(與各就學區免試入學、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及單獨招 生報到日同日,錄取學生擇一管道學校報到)。
(五) 考生於完成本委員會之報名程序後,即同意本委員會因作業需要,經由「111年國中教育 會考試務會」取得考生之身分基本資料與國中教育會考成績資料,作為本委員會之考生身 分認定、成績計算作業運用;本委員會蒐集之考生資料,因招生、統計與考生註冊作業需 要,於考生完成報名作業後,即同意本委員會、學校及教育部進行使用,其餘均依照「個 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其他: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說明一、運動種類代碼表
(一)一般生(甄審C、甄試D) 運動種類科目及代碼對照表 修訂日期:110年12月02日
運動分類 運動種類科目 代
碼 運動種類科目 代
碼 運動種類科目 代
碼 運動種類科目 代
碼 運動種類科目 代 碼
球類 籃球
Basketball 001 3對3籃球
3-on-3 Basketball 098 排球
Volleyball 002 沙灘排球
Beach Volleyball 075 網球
Tennis 003
軟式網球
Soft Tennis 004 羽球
Badminton 005 棒球
Baseball 006 壘球
Softball 007 慢速壘球
Slow Pitch Softball 096 桌球
Table Tennis 008 足球
Football 009 五人制足球
Futsal 099 橄欖球
Rugby 010 高爾夫
Golf 011
合球
Korfball 012 手球
Handball 013 沙灘手球
Beach Handball 095 撞球
Billiards 014 木球
Woodball 015
曲棍球
Hockey 016 直排輪曲棍球
Roller Hockey 044 冰上曲棍球
Ice Hockey 067 室內曲棍球
Indoor Hockey 097 保齡球
Bowling 017
槌球
Gate Ball 018 巧固球
Tchoukball 057 壁球
Squash 058 拳球(浮士德球)
Fistball 077 短柄牆球
Racquetball 078 滾球
Boules 082 藤球
Sepak Takraw 093
格鬥類 柔道
Judo 019 空手道
Karate 020 跆拳道
Taekwondo 021 拳擊
Boxing 022 國術
Chinese Martial Arts 023 武術
Wushu 024 太極拳
Tai Chi Chuan 025 角力
Wrestling 026 劍道
Kendo 027 擊劍
Fencing 028
合氣道
Aikido 056 相撲
Sumo 085 柔術
Ju-Jitsu 086 踢拳道
Kickboxing 105 目標類 射箭
Archery 029 原野射箭
Field Archery 087 射擊
Shooting 030 飛鏢
Darts 104
競技類 田徑
Athletics 039 自由車
Cycling 041 滑輪溜冰
Roller Skating 042 拔河
Tug of War 045 競技體操
Artisic Gymnastics 046 有氧競技體操
Aerobic Gymnastics 047 韻律體操
Rhythmic Gymnastics 076 運動舞蹈
Dance Sport 048 競技啦啦隊
Cheer Squad 049 舉重
Weightlifting 053 健力
Power Lifting 054 健美
Body Building 055 彈翻床
Trampoline Gymnastics 103 霹靂舞
Breaking 106
水上 運動類
游泳
Swimming 031 跳水
Diving 032 水球
Water Polo 033 水上芭蕾
Artistic Swimming 034 划船
Rowing 035
輕艇
Canoe 036 帆船
Sailing 037 龍舟
Dragon Boat 038 滑水
Water Skiing 043 水上救生
Life Saving 079 輕艇水球
Canoe Polo 080 蹼泳
Fin Swimming 084 衝浪
Surfing 107
戶外 運動類
攀岩
Climbing 040 鐵人三項
Triathlon 050 現代五項
Modern Pentathlon 051 馬術
Equestrian 059 飛行運動
Air Sports 081 定向越野
Orienteering 083 飛盤
Flying Disc 088 極限運動
Extreme Sports 094滑板
Skateboarding 108 傳統類 民俗運動
Folk Sport 052 卡巴迪
Kabaddi 092 龍獅運動
Dragon and Lion Dance 101
智能類 西洋棋
Chess 089 圍棋
Go 090 象棋
Chinese Chess 091 電子競技
Electronic Sports 100 橋藝
Bridge 102
冬季 運動類
競速滑冰
Speed Skating 060 花式滑冰
Figure Skating 061 短道滑冰
Short Track 062 冬季兩項
Biathlon 063 雪車
Bobsleigh 064
雪橇
Luge 065 俯臥雪橇
Skeleton 066 阿爾卑斯式滑雪
Alpine Skiing 068 自由式滑雪
Freestyle Skiing 069 北歐混合式滑雪 Nordic Combined 070 越野滑雪
Cross-Country 071 滑雪跳躍
Ski Jumping 072 雪板(滑板滑雪)
Snowboard 073 冰上石壼
Curling 074
其他: 999
註1:上表所列「運動種類科目」係以奧林匹克運動會、冬季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世界運動會認可之各項國際規則為認定 原則。非上述國際規則可供規範者,由教育部體育署或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委員會採認該運動種類科目之 最高等級賽事競賽規程認定之。
註2:「001籃球」係與「098三對三籃球」不同,其名額不得相互填報、流用。
註3:「002排球」係指「室內排球」與「075沙灘排球」不同,其名額不得相互填報、流用。
註4:「007壘球」與「096慢速壘球」不同,其名額不得相互填報、流用。
註5:「009足球」係指11人制足球與「099五人制足球」不同,其名額不得相互填報、流用。
註6:「013手球」與「095沙灘手球」不同,其名額不得相互填報、流用。
註7:「016曲棍球(Hockey)」與「044直排輪曲棍球」及「097室內曲棍球」不同,其名額不得相互填報、流用。
註8:「031游泳」係指競技游泳,亦即不包含「跳水」、「水球」及「水上芭蕾」等。
註9:「035划船」係指西式划船、室內划船,亦即不含「038龍舟」項目。
註10:「049競技啦啦隊」含「啦啦舞」項目。
註11:「050鐵人三項」運動:係結合「游泳」、「自由車」、「路跑」等三項有氧運動於一體的競賽項目;每位參賽選手須於規定之 時限內,按照游泳→自由車→路跑的順序,獨力且連續進行完成三項競賽。
註12:「051現代五項」係結合「擊劍」、「射擊」、「游泳」、「越野跑」、「馬術」等五項(或前四項)之競賽項目。
註13:「070北歐混合式滑雪」包含「北歐二項」、「北歐三項」。
註14:「082滾球」係指「法式滾球(Petanque)、羅納西滾球(Lyonnaise)、銳發滾球(Raffa)、草地滾球(Lawn Bowls)」。
註15:「052民俗運動」與「101龍獅運動」不同,其名額不得相互填報、流用。
註16:本表僅供參考填列用,所欲招收之運動種類科目如未列於上述「運動種類科目代碼表」中者,則請填列為第999項「其 他:」,並請於底線上敘明該運動種類科目之名稱。
(二)身心障礙生(甄審C、甄試D)運動種類科目及代碼對照表 代碼
(須加註附碼)
運動種類科目 (須加註身心障礙類別)
身心障礙類別(附碼)
肢障(甲) 視障(乙) 聽障(丙) 智障(丁) 不分類身心 障礙(戊)
001 籃球Basketball 001甲 001乙 001丙 001丁 001戊
002 排球Volleyball 002甲 002乙 002丙 002丁 002戊
003 網球Tennis 003甲 003乙 003丙 003丁 003戊
005 羽球Badminton 005甲 005乙 005丙 005丁 005戊
008 桌球Table Tennis 008甲 008乙 008丙 008丁 008戊
009 足球Football 009甲 009乙 009丙 009丁 009戊
010 橄欖球Rugby 010甲 010乙 010丙 010丁 010戊
014 撞球Billiards 014甲 014乙 014丙 014丁 014戊
017 保齡球Bowling 017甲 017乙 017丙 017丁 017戊
019 柔道Judo 019甲 019乙 019丙 019丁 019戊
020 空手道Karate 020甲 020乙 020丙 020丁 020戊
021 跆拳道Taekwondo 021甲 021乙 021丙 021丁 021戊
023 國術Chinese Martial Arts 023甲 023乙 023丙 023丁 023戊
026 角力Wrestling 026甲 026乙 026丙 026丁 026戊
028 擊劍Fencing 028甲 028乙 028丙 028丁 028戊
029 射箭Archery 029甲 029乙 029丙 029丁 029戊
030 射擊Shooting 030甲 030乙 030丙 030丁 030戊
031 游泳Swimming 031甲 031乙 031丙 031丁 031戊
033 水球Water Polo 033甲 033乙 033丙 033丁 033戊
037 帆船Sailing 037甲 037乙 037丙 037丁 037戊
039 田徑Athletics 039甲 039乙 039丙 039丁 039戊
041 自由車Cycling 041甲 041乙 041丙 041丁 041戊
048 運動舞蹈DanceSport 048甲 048乙 048丙 048丁 048戊
054 健力Power Lifting 054甲 054乙 054丙 054丁 054戊
059 馬術Equestrian 059甲 059乙 059丙 059丁 059戊
082 滾球Boccia 082甲 082乙 082丙 082丁 082戊
083 定向越野Orienteering 083甲 083乙 083丙 083丁 083戊
098 門球Goalball 098甲 098乙 098丙 098丁 098戊
999 其他: 999甲 999乙 999丙 999丁 999戊
註1:茲因各校特殊(適應)體育之師資與設備不同,未能盡符各種身心障礙類別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後之持續訓
練需求,故本表分類為「肢障(甲)」、「視障(乙)」、「聽障(丙)」、「智障(丁)」等四類供各校依需求選擇填列;
惟考量部份學校師資、設備或能兼顧各種身心障礙類別運動成績優良學生,故增列「不分類身心障礙(戊)」, 係指不分障礙類別皆予招收。
註2:有關身心障礙類運動種類科目與其代碼可對照上表填列如下:(1)代碼:以「代碼」欄數字加註「附碼」欄
之天干文字,例如「001甲」。 (2)運動種類:以「身心障礙類別」欄之文字加註於「運動種類」欄之文字,
例如「肢障籃球」。故調查表中之身心障礙運動種類與代碼可填列為「001甲 肢障籃球」(即「輪椅籃球」得 填列之運動種類志願)。
註 3:上表所列「運動種類科目」係以身心障礙帕拉林匹克運動會、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認可之各項國際規則
為認定原則。非上述國際規則可供規範者,由教育部體育署或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委員 會採認該運動種類之最高等級賽事競賽規程認定。
註4:本表未提及之運動種類,得填於「999其他:」,惟請註明該運動種類名稱。
國中 甄審 C
附件一
111 學年度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甄審資格審查申請表
運動種類及代碼: 准考證編號:(考生免填)
姓名 聯絡
電話 手機 英文
名字 以國際賽成績報名者,
請另附上護照影印本
戶籍 地址
通 訊 地址
同戶籍地址
國中教育會考
准考證號碼
送審競賽成績
順序 運動競賽全銜名稱
(請按成績高低依序填寫,將做為審查、分發之依據,請慎填) 成 績 獲獎日期
1 ( )年 第 名 年 月 日
2 ( )年 第 名 年 月 日
3 ( )年 第 名 年 月 日
……如不敷使用,請依格式在此浮貼……
備註 ※除最優成績外,請另繳最近三年內屬甄審、甄試資格之運動成就獎狀或成績證明正本、影印本各一份。
※特殊參賽證明:合於辦法第四條各款規定之比賽,除有會前賽、資格賽或訂有參賽成績規定者外,需按得獎名 次,出具其參加比賽獲獎項目實際參賽隊伍數之證明。
簽認:本人已詳閱並遵守簡章各項規定,所繳資料均經本人詳實核對無誤。
若有不實情事,願遵守委員會各項規定與處理方式,絕無異議。
考生簽名
資格審查(由學校填寫)
1.學歷:符合資格………
2.未曾接受甄審、甄試分發(非應屆畢業者)……….
3.運動種類獎狀或成績證明取得時間,符合簡章第三、(二)或(三)之規定……….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初審意見(由學校填寫)
送審運動競賽名稱:( )年 ,運動種類: , 成績/證明:第( )名,符合111年1月27日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簡章第25頁)
第 條第 項第 款第 目第 次。
切結:1、本考生確於 年 月 日取得前項送審成績/證明。
2、本考生保證確依本升學輔導辦法之相關規定申請升學輔導。以上各項資料如有錯誤或不實填寫,
願負全責。
體育組長: (簽章) 教務主任: (簽章) 註冊組長: (簽章) 校 長: (簽章)
黏貼身分證正面影本
黏貼最近三個月內二 吋脫帽正面半身照片 1張
正貼
(照片與志願表同式)
黏貼最近三個月內二 吋脫帽正面半身照片 1張
浮貼
(照片與志願表同式)
※填表須知:
1、經審查後若未符合甄審資格但符合甄試資格,將另行通知改填甄試申請表件及志願表。
2、凡具有甄審資格,得放棄甄審,申請甄試。改申請甄試升學者,無論錄取與否,不得再申請甄審升學。
3、凡考生應繳各項證件不齊全者,依本簡章規定不予受理。
4、上列規定事項請詳細閱讀本簡章後,妥為填輸,繳交後不得要求更改,如有錯誤或不實填輸,申請參加甄審學校應負全責。
國中 甄試 D
附件二
111 學年度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 甄試 資格審查申請表
運動種類及代碼: 准考證編號: (考生免填)
姓名 聯絡
電話 手機 英文
名字 以國際賽成績報名者,請另附 上護照影印本(非國際性成績 者免填)
戶籍 地址
通 訊 地址
同戶籍地址
國中教育會考 准考證號碼
送審運動 競賽成績
運動競賽全銜名稱
(考生審查、分發一律以本欄填寫之賽事為依據,請慎填): 成 績 獲獎日期 最優表現
( )年 第 名 年 月 日
備註 ※特殊參賽證明:合於辦法第四條各款規定之比賽,除有會前賽、資格賽或訂有參賽成績規定者 外,需按得獎名次,出具其參加比賽獲獎項目實際參賽隊伍數之證明。
免術科檢 定之證明
□具有相同運動種類國手當選證明。
□具有相同運動種類個人賽成績,具有甄試資格者。
須術科檢定之運動種類,請詳閱簡章第 4 頁第八(三)點。
簽認:本人已詳閱並遵守簡章各項規定,所繳資料均經本人詳實核對無誤。
若有不實情事,願遵守委員會各項規定與處理方式,絕無異議。
考生簽名
資格審查(由學校填寫)
1.學歷:符合資格……….
2.未曾接受甄審、甄試分發(非應屆畢業者)………..
3.運動種類獎狀或成績證明取得時間,符合簡章第三、(二)或(三)之規定………...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初審意見(由學校填寫)
送審運動競賽名稱:( )年 ,運動種類: , 成績/證明:第( )名,符合111年1月27日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簡章第25頁)
第 條第 項第 款第 目第 次。
切結:1、本考生確於 年 月 日取得前項送審成績/證明。
2、本考生保證確依本升學輔導辦法之相關規定申請升學輔導。以上各項資料如有錯誤或不實填寫,願 負全責。
體育組長: (簽章) 教務主任: (簽章) 註冊組長: (簽章) 校 長: (簽章)
黏貼身分證正面影本
黏貼最近三個月內 二吋脫帽正面半身 照片1張
正貼
(照片與志願表同式)
黏貼最近三個月內 二吋脫帽正面半身 照片1張
浮貼
(照片與志願表同式)
※填表須知:
1、請檢附符合甄試資格中最優成績獎狀或證明一種,正、影本各一份。
2、凡考生應繳各項證件不齊全者,依本簡章規定不予受理。
3、上列規定事項請詳細閱讀本簡章後,妥為填輸,繳交後不得要求更改,如有錯誤或不實填輸,申請參加甄試學校應負全責。
附件三
111 學年度國民中學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學校志願表
□ C 甄審 □ D 甄試
運動種類代碼: 運動種類:
審查編號: (考生免填) 准考證編號: (考生免填)
考生 姓名
身分證
號碼 考生 簽名
黏貼最近三個月內 二吋脫帽正面半身 照片1張(照片與
審查表同式)
資料確認及授權簽字
出生
日期 年 月日 性 別
肄(畢)業學校 代碼&名稱
畢業 日期
年 06月
校址 E-mail: 承辦人電話:( )
□□□
考生 通訊 地址
緊急聯絡電話:( ) 行動電話:
E-mail:
□□□
志願 順序 學校名稱(全銜) 系(科) 系(科)
代碼 志願
順序 學校名稱(全銜) 系(科) 系(科) 代碼
志 願 學 校
01 16
02 17
03 18
04 19
05 20
06 21
07 22
08 23
09 24
10 25
11 26
12 27
13 28
14 29
15 30
考生家長: (簽章) 校長: (簽章) 民國111年 月 日
(所有簽章以簽於線上之流程系統填輸完成後列印之報表為準)
※填表須知: (電腦志願檔填輸詳於線上之流程及操作說明)
一、有關接受分發學校、系(科)、運動種類及名稱,請參閱「111學年度高中職接受運動績優生甄審、甄試分發名額彙整 表」或於線上報名系統中查詢。
二、申請參加甄審、甄試學校,負責志願學校及系(科)名稱初審,未填志願學校及系(科)者不予分發,考生不得異議。
三、線上報名後之申請表、電腦志願表及報名表件須由校長、考生家長簽章,5月4日前(中華郵政郵戳為憑),於參加甄審、
甄試送審證件時一併繳交,一經完成手續後不得要求更改。
附件四
111 學年度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甄審甄試 考生個人備審資料 封面
肄(畢)業學校代碼名稱
運 動 種 類 及 代 碼
姓 名
序 號
審查項目(考生自我檢查) 自行
下列審查證件請按下列順序疊放整齊,並以迴紋針夾妥於此表下方,以防散失 核對打勾 1
審查費:新臺幣500元匯票,中低收入戶者為新臺幣200元匯票,
低收入戶免繳(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須附證明)
*匯票受款人抬頭為「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
□是 □否
2 資格審查申請表(附件一或附件二已貼妥身分證正面影印本及照片2張) □是 □否
3 志願表(於線上報名系統選填列印並已貼妥照片) □是 □否
4
學歷證件:畢業證書、資格證明書、學生證正反面影印本(須蓋有 110 學年度第二學期註冊章及加蓋教務處戳章)或應屆畢業證
明正本(以上證件擇一)
□是 □否 5 成績單正本(應屆畢業生:附在校前五學期;非應屆畢業生:附在校前六學
期) □是 □否
6 護照影印本(以國際賽成績報名者,才需檢附) □是 □否
7
報名甄審者:最優運動種類獎狀及最近三年內屬甄審、甄試資格之 運動成就獎狀(成績證明)或選手(參賽)資格證明正 本、影印本各1份
※合於辦法第四條各款規定之比賽,除有會前賽、資格賽或訂有參賽成 績規定者外,需按得獎名次,出具其參加比賽獲獎項目實際參賽隊伍數 之證明。
□是 □否
8 報名甄試者:最優運動種類獎狀(成績證明)(免術科檢定之證明)或選
手(參賽)資格證明正本、影印本各1份 □是 □否 9 秩序冊(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及教育部核定辦理之
運動錦標賽或中等學校運動聯賽免繳) □是 □否
*考生注意:裝袋前請確實核對,並將此封面黏貼於個人資料袋上
確認無誤請簽名:
*於網路報名系統形成列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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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111 學年度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 初審名冊
(學校名稱)
編號 甄審甄試別 考生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運動種類 初審意見 備註
5
10
15
本表一式二份並加蓋承辦單位處室戳章,一份由申請參加學校留存,另一份連同考生申請表 及應繳證件寄回本委員會。(以線上之流程系統填輸完成後列印之報表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