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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務人員協會福利委員會組織簡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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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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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仁科技大學休閒運動管理系

課程:社會科學領域—

台灣地區非營利之組織現況與發展

題目:某 NGO 組織章程—

教育部公務人員協會 班級:假日班 1-1

學號: T05110004 姓名:洪語辰

目 錄

(2)

壹、 協會緣起 1

貳、 協會章程 1

第一章 總 則 1

第二章 會員 2

第三章 組織及規程 2

第四章 會議 4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4

第六章 附則 5

參、 組織簡則 5

一、教育部公務人員協會法規委員會組織簡則 6

二、教育部公務人員協會申訴委員會組織簡則 6

三、教育部公務人員協會紀律委員會組織簡則 6

四、教育部公務人員協會財務委員會組織簡則 6

五、教育部公務人員協會康樂委員會組織簡則 6

六、教育部公務人員協會福利委員會組織簡則 7

七、教育部公務人員協會學術委員會組織簡則 7

肆、 協會宗旨 7

(3)

壹、協會緣起

鑑於當前主政者對於公務人員權益每多漠視,各項人事政策的變革,諸如考選、任用、

退休、考績、休假措施等制度的變革,往往不利於一向慣於服從的公務人員,甚或輕蔑公務 人員的尊嚴。基此,為了不讓公務人員繼續做沈默的羔羊, 協會發起人台大註冊組主任洪 泰雄積極推動成立「教育部公務人員協會」。經過一年多的籌組,「教育部公務人員協會」

已於民國94年10月23日正式成立。當時即達三千餘人登記入會。

貳、協會章程

教育部公務人員協會章程

941023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941022日銓敘部部管二字第0942580212號函備查 961209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970115日銓敘部部管二字第0972899240號函備查 980327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980623日銓敘部部管二字第0983070202號函備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教育部公務人員協會(以下簡稱本會)依公務人員協會法設立,為非以營利為目 的之社團法人,以維護教育部所屬公務人員權益為宗旨。

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羅斯福路四段一號國立台灣大學註冊組,並得視實際需要設 置本會之分會。

會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積極維護教育行政人員之權益。

二、改善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之工作條件。

三、提昇教育行政之工作效率。

四、促進教育行政人員之聯誼合作。

五、舉辦教育行政人員之服務活動。

六、依公務人員協會法之規定協商各項事宜。

七、其他。

第四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銓敘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4)

第二章 會 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教育部本部及附屬機關、國立大專校院及國立高中職學校組織法規所定編制 內職務支領俸(薪)給之人員。但不包括政務人員、機關首長、副首長、軍職人 員及教師。

二、教育部本部及附屬機關、國立大專校院及國立高中職學校依法令聘用或僱用 之人員或86年3月21日以後聘用之助教。

申請入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

第六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七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八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 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 以除名。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 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 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九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規程

第十一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代表以機關學校為單位,會員人數超過十人者,每十人得選出一人為會員代 表,超過部分之會員代表人數四捨五入;會員人數五人以上未滿十人者,得選出 一位會員代表。

(5)

本會會員代表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修改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之數額及繳納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或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公務人員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建議。

八、議決理事會、監事會之提案。

九、議決加入或退出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或國際性組織。

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十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協會之解散,非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不生效力。

第十三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全體會員或會員就會員中選任,分別成立理事 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及候補監事一人,

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但出缺至無人可遞補時,不再遞補,惟 仍不得少於法定理事、監事最低員額5人及1人。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或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會務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及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本會置副理事長一至二人,由理事長任免之。

理事長不克視事時,由副理事長代理。理事長、副理事長均不克視事時,由理事 互推一人代理之。

(6)

第十六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理事會所提出之帳冊。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

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八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前項第二款情形應提請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二十條 本會置專兼任會務人員若干名,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用之;免職時亦 同。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會務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長分派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學術、福利、康樂、申訴、紀律、財務及法規委員會,並得視實際需要設 各種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擬置顧問若干人,顧問由理事長直接遴聘之,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 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 臨時會議(應於五日前)外,應於十五日前將召開會議之事由、時間、地點連同

(7)

議程,以書面通知會員代表,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 之請求或監事會之請求,應召開之。

第二十四條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或會員代表代 理,每一會員或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始得 議決。但章程之修改、理事及監事之罷免、會員或會員代表之除名、財產之處 分、有關公務人員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

章程之修改,並應函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監事會原則上每三個月至少各舉行會議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 列席。

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為利討論會務,理事會、監事會得共同召開會議。

第二十七條理事長或常務監事無故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應由主管機關解 除理事長或常務監事職務,另行改選或改推。

第二十八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非有正當理由不得 請假;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 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出缺時,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其任期至原任理 事、監事之任期屆滿為止。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8)

一、入會費:新臺幣三百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臺幣三百元,每繳交方式有:

1.每年繳交。

2.提前三年一次繳交新臺幣六佰元。

3.提前六年一次繳交新臺幣壹仟元。

三、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政府補助經費。

七、其他收入及孳息。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數額及繳納方式,應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之。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於每年三月前,應由理事會編造財務收支報告、事業之經營狀況,提會員代 表大會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事會,再經監事會議通 過或提理、監事聯席會通過),並連同會員名冊、各項糾紛事件之調處經過報主 管機關備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本會於解散後,賸餘財產歸屬由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或團體所有。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施行,變更時應報經主管機關 備查。

貳、協會簡則

(9)

一、教育部公務人員協會法規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一條 本簡則依教育部公務人員協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訂之。

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暨委員若干人,召集人由理監事互推之,委員由召集人聘 任之。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之研議審議事項。

2.法規疑義之研議或闡釋事項。

3.法規資料之蒐集、整理及編印事項。

4.法制作業之協調、聯繫事項。

5.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6.辦理理事會決議交辦之事項。

第四條 法規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本會有關單位、人員列席。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 或有關機關代表列席。

第五條 本委員會應召開工作檢討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二、教育部公務人員申訴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一條 本簡則依教育部公務人員協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一 條之規定訂之。

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暨委員若干人,召集人由理

監事互推之,委員由召集人聘任之。召集人得視需要遴聘熟諳法律事務者,擔 任顧問,以提供與申訴有關之諮詢意見。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接受並處理會員之一般申訴事項。

2.重大申訴事項,應向有關單位反映,並於理監事會提出報告。

3.辦理理事會決議交辦之事項。

第四條 本委員會應將工作辦理情形,提報理事會。

第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三、教育部公務人員協會紀律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教育部公務人員協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一 條之規定訂之。

(10)

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暨委員若干人,召集人由理 監事互推之,委員由召集人聘任之。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會員紀律之維持。

2.會員糾紛事項之調處。

3.會員奬懲事項之處理。

4.辦理理事會決議交辦之事項。

第四條 本委員會應召開工作檢討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

第五條 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四、教育部公務人員協會財務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一條 本簡則依教育部公務人員協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一 條之規定訂之。

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暨委員若干人,召集人由理 監事互推之,委員由召集人聘任之。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擬定本會入會費標準。

2.擬定本會經費之籌措方案並執行之。

3.辦理理事會決議交辦之事項。

第四條 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五、教育部公務人員協會康樂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一條 本簡則依教育部公務人員協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一 條之規定訂之。

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暨委員若干人,召集人由理 監事互推之,委員由召集人聘任之。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策劃並執行協會之各項康樂活動。

2.辦理理事會決議交辦之事項。

第四條 本委員會應擬定年度工作計畫並召開工作檢討 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1)

六、教育部公務人員協會福利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一條 本簡則依教育部公務人員協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一 條之規定訂之。

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暨委員若干人,召集人由理 監事互推之,委員由召集人聘任之。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處理會員提出有關福利之各項問題。

2.研擬與執行本會會員福利事項。

3.辦理理事會決議交辦之事項。

第四條 本委員會應擬定年度工作計畫並召開工作檢討 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七、教育部公務人員協會學術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一條 本簡則依教育部公務人員協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一 條之規定訂之。

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暨委員若干人,召集人由理 監事互推之,委員由召集人聘任之。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舉辦提昇教育行政之工作效率研討會。

2.規劃辦理本會各項學術活動。

3.辦理理事會決議交辦之事項。

第四條 本委員會應於年度開始後擬定年度工作計畫並召 開工作檢討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肆、協會宗旨

藉由團體的聲音,充分表達意見,透過團體的力量,維護合法權益,改善工作條 件,並有助於士氣的提昇。

「教育部公務人員協會 」功能不容忽視,攸關教育部暨所屬機關人員權益 甚大,為維護自身權益, 教育部及國立學校公務人員都應積極主動申請入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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