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彰化二區高級中等學校適性轉學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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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附件五. 三、 凡經錄取後,學生需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報到手續,已報到之學生不得申請轉 回原學校或再申請轉學。 四、 錄取學生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經審查符合課程要求,得列抵免修學分, 其審查及學分抵免規定,由各校訂之。 五、 「大學繁星推薦」 、 「科技校院繁星計畫」規定推薦報名資格需全程就讀同一 學校,凡參加適性轉學錄取學生不得參加前述之推薦甄選。 六、 以藝才班、體育班、國中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入學、實用技能學程、適性 輔導安置及進修部之學生,不得申請。 七、 學生因獎懲規定而須轉換環境者,不得申請。 八、 學生因生活適應(家庭遷徙)原由申請者,請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 辦法第 14 條規定辦理。 伍、辦理方式 一、 申請時程: 學生申請適性轉學,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學校提出申請。各校彙整報名資料後, 應依本會所訂簡章規定時間內向本會提出申請。 二、 申請資格及條件: 凡就讀彰化一區、彰化二區、南投二區、雲林二區及雲林三區高級中等學校 一年級學生(藝才班、體育班、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入學、實用技能學程、 建教合作班、適性輔導安置及進修部之學生除外)因學習適應(性向、興趣) 問題者,得報名申請。其中南投二區、雲林二區及雲林三區之學生需畢業於 彰化二區之國中。 三、 申請原則: 每一學生僅可申請一所學校,並限一科報名,且以一次為限。原則如下: (一)原就讀普通高中學校之學生可選擇申請綜合高中學校報名。 (二)原就讀綜合高中學校之學生可選擇申請普通高中學校報名。 (三)原就讀普通高中、綜合高中之學生可選擇申請與原就讀不同技術型高 中學校專業科報名。 (四)原就讀技術型高中學校專業科之學生可選擇申請與原就讀不同技術型 高中學校專業科報名。 (五)原就讀技術型高中學校專業科之學生可選擇申請與原就讀不同普通高 中、綜合高中學校報名。 四、 申請手續: 學生申請適性轉學時,應填具經家長(監護人)同意簽名之申請書,並向原 就讀學校檢附下列文件辦理: (一)經導師及輔導教師簽名之適性輔導紀錄(含高中職適性輔導相關資 料),其內容包括生活、學習及生涯等輔導。 (二)第一學期兩次期中評量成績。 (三)其他(由本區適性轉學簡章訂定之)。 學校應將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彙整,經原就讀學校「校際學生適性轉學工作小 組」審查後,送本會審查。 五、 審查與錄取作業方式:(須依以下各階段審查序通過審核). 2.
(3) 附件五 (一)本會應參採學生適性輔導紀錄、學生第一學期兩次期中評量成績或當. 學年度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或其他適宜之指定文件等,做為超額比 序方式。 (二)本會依本區適性轉學簡章所訂超額比序方式,分別進行書面審查,必 要時舉行面談。審查結果通過者,由本會公告錄取名單,並由原就讀 學校將審查結果(包括不通過者)通知學生。 (三)報名學生前項審查序須達錄取標準(60 分)。 (四)前項人數超過學校缺額者,則依簡章所訂超額比序方式,進行比序若 經超額比序至最後順次仍相同時,則參考面談結果及國中教育會考成 績辦理比序事宜。 六、 學生報名作業費: 由本區適性轉學簡章訂定之。 (低收入戶子女或其直系親屬支領失業給付者, 報名費全部減免;中低收入戶子女,報名作業費減免 60%) 陸、轉學缺額: 各校之轉學缺額以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基準訂定之。 柒、本計畫若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及本會決議辦理。 捌、本實施計畫經本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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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國民中學活化教學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40017023B號令訂定 一、 目的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國民中學教師以自 發、協同、精進、創新、有效之理念活化教學,藉此提升學生學習動機及參 與,進而達成提升學生學習成效之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