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TPP執委會關於新成員加入的決定 執委會決定如下:
任何擬加入CPTPP的國家或個別關稅領域,需經所有成員的協調,
相關程序如附件。
---
CPTPP入會程序
1. 有意加入經濟體的通知
1.1鼓勵任何有意加入的經濟體,在提交加入之正式請求前,先與
CPTPP成員1加強非正式的互動,表達加入意願。
1.2有意加入的經濟體須通知 CPTPP的存放國紐西蘭,正式提出啟
動加入CPTPP談判之請求。
1.3存放國儘速確認收到訊息後,將此訊息分送其他CPTPP成員。
2. 要求啟動入會程序 附件
2.1當有意加入的經濟體向存放國提出要求後,執委會需在合理期 間內,依據第27.3條(決策制定)及第27.4條(執委會程序規則),
決定是否啟動其入會程序。執委會的決定應公開。
2.2為順利進行執委會及入會工作小組的後續討論,鼓勵有意加入 的經濟體與各締約方進行諮商,以解決各締約方對相關領域的問 題或關切。上述諮商仍不屬於談判的程序。
2.3一旦執委會決議啟動有意加入經濟體的入會程序,執委會將成 立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入會工作小組」),就有意加入經濟體的 入會案進行談判。
2.4一旦執委會無法對是否啟動入會程序達成共識,在此過程中,
有意加入的經濟體仍可繼續與締約方進行諮商。執委會將決定是 否為該有意加入的經濟體建立入會工作小組。
3. 入會工作小組
3.1入會工作小組將由各締約方的政府代表組成。入會工作小組主 席將以共識決方式任命。
3.2執委會可決定是否就各個有意加入的經濟體的入會工作小組成 立個別或合併為單一的工作小組。入會工作小組可以要求執委會 提供指導。
3.3在入會工作小組的首次會議上,有意加入的經濟體應說明到目 前為止所付出的努力,並且要明確指出其需要修改的國內法規,
以履行CPTPP義務。
3.4在入會工作小組首次會議後的 30 日內,有意加入的經濟體須向 入會工作小組提交其市場開放之承諾清單與不符合措施(NCM)
(包含貨品、服務業、金融服務、投資、商務人士短期入境、政 府採購和國營企業)。一旦有意加入的經濟體所提承諾清單被認 為符合項次5所列標準(benchmark),各成員將分別向該有意願加 入的經濟體確認或提交他們對於此市場開放承諾清單的評論。
3.5有意加入的經濟體透過入會工作小組和雙邊方式(視情況而定),
進行市場開放承諾之談判,並說明將如何達到標準。
3.6在完成談判後,入會工作小組將向執委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 有意加入經濟體的權利、義務及條件。該報告將由入會工作小組 以共識決通過。
4. 執委會的通過
4.1執委會將採共識決通過對於有意加入的經濟體所設立之入會工 作小組權利義務及條件,倘執委會採認該權利義務及條件後,將 邀請該經濟體成為 CPTPP 的締約方,並要求有意加入的經濟體
在6個月,或其他成員同意的較長期間內,向存放機構提交入會 書,表明其接受入會的權利義務和條件。
4.2執委會主席應將執委會決定以正式書面通知給有意加入的經濟 體。
4.3有意加入的經濟體在完成國內批准程序後,須向存放機構提交 入會議定書,表明已遵循CPTPP義務完成相關修法工作。
4.4各成員對於接受有意加入的經濟體成為 CPTPP成員時,應在完 成該國內批准程序後通知存放國。
4.5有意加入的經濟體將在:(a)向存放國提交入會議定書,表明其 接受加入相關權利義務和條件之60天後;或(b)所有成員以書面 形式通知存放機構已完成各自國內批准程序之 60 天後,上述兩 者期間較晚者,成為 CPTPP成員。倘有一個或多個成員的國內 批准程序出現重大延誤,執委會可進行不同安排。
5. 標準
5.1有意加入的經濟體必須:
(a) 展現國內法規已符合CPTPP所要求之規範;
(b) 提出在貨品、服務業、投資、金融服務業、政府採購、政府 控制事業和商務人士短期進入的高標準市場進入承諾。這
些市場開放承諾必須對各成員具有商業利益,並且在促進 區域內貿易、投資和經濟成長以及促進效率、競爭及發展 的同時,須達到有意加入經濟體與其他成員的雙贏。
5.2 CPTPP 原始簽署國在削減貨品關稅及其他關於貨品、服務貿易
與投資等非關稅貿易障礙所提出的全面市場開放承諾的目標,可 作為有意加入經濟體提出市場開放承諾的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