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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玖、進口紡織品產地標示

一、廠商報運經本局專案核准同意補標產地 後進口之紡品是否處分案

進口人於報關時未於貨品本身標示產地,於其違章事實之行為成立時,即 應依貿易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對於出進口人未 依規定標示產地處以行政罰,不因事後取得本局同意完成補標產地作業後進口,

而免予論處。

依據:本局九十一年七月八日貿服字第○九一○一五○四二一○號函

二、以三角貿易方式轉口之紡織品免標產地

廠商申請以三角貿易方式轉銷未經通關進口之紡織品,轉口時可免於貨品 本身標示產地;又轉銷之紡織品中如有受配額限制者,不得使用我國配額轉運 至設限國家或地區。此類案件由海關逕行處理,廠商無須逐案向本局專案申請。

依據:本局八十一年四月七日貿(八一)二發字第○五二六一號函

三、廠商進口歐盟紡織品之產地標示

廠商自歐盟進口之紡織品,可於貨品本身標示MADE IN EC或MADE IN EU取代歐盟個別會員國之原產地標示。

依據:本局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貿(八五)二發字第○四三二一號函

四、國產布料委託大陸加工之制服 進口未標示產地之處理

廠商進口以國產布料委託大陸加工之成衣,係供特定公司自用制服,該制 服上既繡有公司名稱字樣及圖樣,本局同意免標產地進口。惟請海關查核委託大 陸加工之成衣與原出口之布料貨樣無訛後,准予放行。

依據:本局八十七年一月十四日貿(八七)二發字第○○四五三號函

(2)

五、進口紡織品、成衣清洗後再復運 出口未標示產地之處理

(一) 依據「進口特定紡織品之產地標示規定」四及附表第十二項之規定,進 口整修後復運出口至非設限地區之紡織品,如以繳納稅捐保証金方式 通關進口者,可免標示產地。

(二) 廠商受外國公司之委託代為清洗無塵室用之衣物,清洗完畢後全數退 回原發貨地,申請依照前揭規定,以繳納稅捐保証金方式通關進口,

免標示產地,本局同意辦理,惟應於清洗完畢後儘速復運出口。

依據:本局八十七年七月七日貿(八七)二發字第○七二七三號函

六、進口西裝或兩面穿著之成衣於口袋內 標示產地准予進口

廠商進口西服及西褲之產地標示,經考量歐、美名牌西服,其上衣之產地標 籤多有標示於內襯口袋者,准予憑西裝上衣及西褲內襯口袋內之產地標示通關 進口。

廠商進口兩面穿著之成衣,產地標示車縫於口袋中,如其標示符合「牢固 性」,海關得逕予放行。

依據:

(一)本局八十七年九月九日貿(八七)二發字第○九九一八號函

(二)本局八十九年九月五日貿(八九)二發字第八九0二00二四五 六號函

七、國貨退運進口未標示產地之處理

廠商出口貨品時未依規定標示產地,嗣遭國外退貨復運進口,如能檢具相 關文件証明該批貨品確係我國出口者,准予免標產地進口。至廠商出口時未依

(3)

規定標示產地,違反「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應予議處。

依據:本局八十八年五月五日貿(八八)二發字第○○五○九七號函

八、廠商進口舊衣可否免標示產地通關進口

(一) 依據財政部關稅總局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台總局稅字第八八一○八三 二二號函對稅則第六三○九節「不堪用衣著及其他不堪用物品」之詮釋,

歸屬該節之製品,必須同時符合「(A)他們必須具有明顯穿著使用過 之跡象,不論其使用前是否經由清洗或修補者...。」及「(B)它們 必須成捆(如鐵路貨車裝運)或經打包、袋裝或類似之成捆包裝,或綁 捆在一起而無外包裝或以木條粗略包裝方式者...。」等二項要求。

(二) 廠商進口之「舊衣」,如經進口地海關據實到貨物認定符合上開函之詮 釋,可歸屬該節者,則非屬本局公告「進口特定紡織品之產地標示規定」

之適用範圍,不受本局公告規定之限制,可免標產地通關進口,否則仍 宜歸列應歸屬之稅則號別,依前揭公告規定標示產地始准進口。

依據:本局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貿(八九)二發字第八九○○○○一五 五五號函

九、進口整套衣服產地標示之釋示

進口整套衣服,如置於同一內包裝內,上衣已標示產地即可視為全套已標 示產地。

依據:本局九十年六月十八日第○九○○二○二○八八號覆財政部台北關 稅局聯絡單。

十、進口供學校、宗教團體、演唱會、或個人自用 之紡品得免標產地進口

(一) 學校進口為配合教學及研究用之戲服,鑒於戲服係供學校用,且戲服 本身標示產地有困難,同意免標產地進口。

(二) 國外藝人來台表演,因工作人員所需,進口之成衣准予免標產地。

(三) 進口供宗教用之迦裟,鑒於係屬特殊用途,且無違規轉運之虞,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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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標產地進口。

(四) 以個人名義進口供個人自用及贈送親友用之成衣,數量合理者,准予 免標產地進口。

依據:

(一) 本局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貿(八三)二發字第○一一二二號

(二) 本局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貿(八七)二發字第○五三○一號

(三) 本局八十七年六月十九日貿(八七)二發字第○六四八七號

(四) 本局八十七年九月二日貿(八七)二發字第○九六二九號

十一、進口供服裝展示會或服裝表演用之紡品得免標產地

廠商進口成衣係供舉辦促銷活動、服裝表演或供外商來華辦展用,同意免標產 地進口,惟來貨使用完畢後,須限期全數復運出口。

  依據:

(一) 本局八十七年六月十日貿(八七)二發字第○六一三六號函

(二) 本局八十八年二月五日貿(八八)二發字第○一四二三號函

十二、進口紡品標有國名、地名或製造商名址之處理

(一) 進口紡品本身如有出口國之國名、或地名者,可同意免標產地進口,惟 嗣後進口時須於貨品本身標示原產地。

(二) 進口紡品本身標有國外製造商之名稱、地址如「(株)六本木製造」(日 文),可從其字體推定所屬國產製,准予進口,惟嗣後進口時須於貨 品本身標示原產地。

(三) 自美國進口之紡品,來貨如於他國進行縫合,標示「ASSEMBLED IN XX」,因符合美國紡織品原產地及產地標示等規定,准予來貨標示

「ASSEMBLED IN XX」進口,惟嗣後廠商仍應要求出口商於貨品本身 標示「MADE IN XX」,以符合我方規定。

(5)

依據:

(一) 本局八十四年五月十一日貿(八四)二發字第○六七七二號函

(二) 本局八十六年六月三日貿(八六)二發字第○五七九八號函

(三) 本局八十六年十一月八日貿(八六)二發字第一二六八四號函

(四) 本局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貿(八八)二發字第○七五四一號函

十三、廠商進口之紡織品如標示產地確有困難,可專 案申請免標

廠商進口特殊用途之紡織品如核桃情趣女用內褲、可丟式產婦用生理褲、尿 失禁人士用之彈性褲等,因該等貨品不易標示產地,准予免標產地進口。

依據:

(一) 本局八十六年十月十四日貿(八六)二發字第一一七一五號函

(二) 本局八十八年一月十一日貿(八八)二發字第○○三○一號函

(三) 本局八十九年五月六日貿(八九)二發字第八九○○○○七五三六號函

十四、廠商進口紡織品因未標示產地而放棄,海關可逕依規定拍賣

廠商因進口成衣未車縫產地標,不准通關進口而放棄前開貨物,可否以現 狀拍賣方式進口乙節,查依「關稅法」、「關稅法施行細則」及「海關變賣貨物及 運輸工具處理程序」規定,對於廠商放棄進口貨物之處理已有規範,海關應可 逕依前述規定辦理。惟為避免廠商再以之從事違規轉運,貿易局基於管理上之 考量,建議以捐贈紅十字會等慈善機構為宜。

依據:本局八十九年八月四日貿(八九)二發字第八九○○○一一七六八號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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