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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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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補充教材 道路交通標誌的認識

一、相關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民國一00年五月十一日 修正

第三章 慢車

第六十九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 ,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 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 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 下之二輪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三輪以上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 取證照即行駛道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 通行。

前項慢車登記、發給證照及管理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定之。

第六十九條之一

1. 電 動 輔 助 自 行 車 及 電 動 自 行 車 應 經 檢 測 及 型 式 審 驗 合 格, 並 粘 貼 審 驗合格標章後,始得行駛道路。

2. 前 項 電 動 輔 助 自 行 車 及 電 動 自 行 車 之 檢 測 基 準、 檢 測 方 式、 型 式 審 驗、 品 質 一 致 性、 申 請 資 格、 審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有 效 期 限、 查 核 及 監 督 管 理 等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交 通 部 定 之。 交 通 部 並 得 委 託 車 輛 專 業 技 術研究機構辦理之。

(2)

第七十條

慢車經依規定淘汰並公告禁止行駛後仍行駛者,沒入後銷毀之。

第七十一條

慢車證照,未隨身攜帶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

第七十二條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 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 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第七十三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 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有燈光設備而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第七十四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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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七十五條

慢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第五十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 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第七十六條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 元以下罰鍰: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 適當之裝置。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汽車隨行。

(4)

道路交通標誌的認識 補充教材

教育部學習加油站交通安全教育網

https://market.cloud.edu.tw/content/primary/traffic/tn_dg/safemain.htm 交 通 標 誌, 簡 單 的 說, 就 是 那 些 豎 立 在 馬 路 旁 邊, 或 懸 掛 在 馬 路 上 方 的 各 種 形 狀 的 牌 子, 目 的 在 提 醒 開 車 的 人 或 行 人 瞭 解 路 況、 方 向 及 各 種 規 定。

交通標誌是依照警告、禁制、指示和輔助的需要來設置的。

警 告 標 誌是 正 三 角 形 的 牌 子, 他 的 目 的 是 要 開 車 的 人 和 行 人 提 高 警 覺,

注 意 道 路 上 的 特 殊 情 況, 並 做 好 應 變 的 準 備。 如 圖 一 的『 連 續 彎 路 』 便 是。

方向里程 圖一:指示標誌

安全方向導引標誌 圖一:輔助標誌 連續彎路

圖一:警告標誌

禁止停車 圖一:禁制標誌

讓 路 圖一:遵行標誌

桃 園 禁制標誌

有 圓 形 的、 八 角 形 的、 倒 三 角 形 的 及 平 交 道 上 的 交 叉 形 的。 他 的 目 的 是 要 開 車 的 人 和 行 人 嚴 格 遵 守 禁 制 標 誌 所 說 的 內 容。 例 如 圖 二 的『 禁 止 停 車』、圖三的『讓』都有著必須遵守的強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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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標誌

是 用 來 引 導 我 們 怎 麼 走 才 能 到 達 我 們 的 目 的 地。 例 如 圖 四 的『 方 向 里 程 指 示 標 誌 』 就 是 告 訴 駕 駛 人 再 往 前 1 5 公 里 就 可 到 達 桃 園 了; 指 示 標 誌 在一般馬路上及高速公路上都經常看得到。

輔助標誌

顧 名 思 義 就 是 輔 助 前 面 三 種 標 誌 的 不 足, 使 駕 駛 人 和 行 人, 更 能 順 利 抵 達 目 的 地, 並 促 使 行 車 安 全。 例 如 圖 五 的『 安 全 方 嚮 導 引 標 誌 』, 就 是 告訴駕駛人,順著箭頭方向開車,就可以安全通過彎道了。

方向里程 圖一:指示標誌

安全方向導引標誌 圖一:輔助標誌 連續彎路

圖一:警告標誌

禁止停車 圖一:禁制標誌

讓 路 圖一:遵行標誌

桃 園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於下一屆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展能 節職業技能競賽舉辦日前,得檢具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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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7 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7)北市教國字第 1076059982

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7 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7)北市教國字第 1076059982

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7 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7)北市教國字第 1076059982

    銀行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二日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