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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證明書簽發單位違規處分原則 -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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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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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證明書簽發單位違規處分原則 原產地證明書簽發單位違規處分原則原產地證明書簽發單位違規處分原則 原產地證明書簽發單位違規處分原則

1.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貿服字第 10001528670 號令訂定發布。

2. 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貿服字第 1050152444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 文;並自 105 年 10 月 17 日生效(原名稱:簽發單位未依規定簽發原產地證明書處分原則) 。

3.

中華民國 109 年 2 月 18 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貿服字第 1090150008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 生效。

次 違規事實

違反規定 一年內違規

處分依據 初次 再次 累次 一 未依規定之格式、程序或收費數額簽發

原產地證明書

貿易法第二十 條之二第三項 第一款

警告 警告 罰鍰新臺幣 六萬元

貿易法第二十 八條第三項 未依規定之格式、程序或收費數額簽發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原產地證明 書

貿易法第二十 條之二第三項 第一款

警告 罰鍰新臺幣 六萬元

罰鍰新臺幣 十二萬元

貿易法第二十 八條第三項 二 未經核准簽發貿易局公告之特定原產地

證明書

貿易法第二十 條之二第三項 第二款

警告 罰鍰新臺幣 六萬元

罰鍰新臺幣 十二萬元

貿易法第二十 八條第三項 未經核准簽發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

議原產地證明書

貿易法第二十 條之二第三項 第二款

罰鍰新臺幣 六萬元

罰鍰新臺幣 十二萬元

罰鍰新臺幣 二十四萬元

貿易法第二十 八條第三項 三 未依規定保存文件 貿易法第二十

條之二第三項 第三款

警告 警告 罰鍰新臺幣 六萬元

(2)

2

貿易法第二十 八條第三項

四 未保守出口人之營業秘密 貿易法第二十 條之二第三項 第四款

警告 警告 罰鍰新臺幣 六萬元

貿易法第二十 八條第三項 五 未依規定之格式、程序或收費數額簽發

原產地證明書、未經核准簽發貿易局公 告之特定原產地證明書,損害我國商譽 或擾亂貿易秩序之行為

貿易法第二十 條之二第三項 第一款、第二 款、第五款

警告 罰鍰新臺幣 六萬元,並 得停止簽發 原產地證明 書一個月

罰鍰新臺幣 十二萬元,

並得停止簽 發原產地證 明書二個月 貿易法第二十

八條第三項 未依規定之格式、程序或收費數額簽發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原產地證明 書、未經核准簽發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 構協議原產地證明書,損害我國商譽或 擾亂貿易秩序之行為

貿易法第二十 條之二第三項 第一款、第二 款、第五款

罰鍰新臺幣 六萬元,並 得停止簽發 原產地證明 書一個月

罰鍰新臺幣 十二萬元,

並得停止簽 發原產地證 明書一個月

罰鍰新臺幣 二十四萬元

,並得停止 簽發原產地 證明書二個 月

貿易法第二十 八條第三項

註1:本處分原則違規行為數之認定,以簽發單位簽發原產地證明書之張數認定之。

註2:上表所稱初次違規係以違規行為時認定。自初次處分送達後倘有案件違規行為在初次處分 前發生者,仍以初次行為論。一年以內再違反本處分原則同項次規定者,為再次違規。自 初次處分送達後,一年以內第三次違反本處分原則同項次規定者,為累次違規。

註3:處分機關(貿易局)就具體個案應綜合考量違規情節、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獲利 益及受處罰者之資力等,依貿易法及其他相關規定據以核處,如違規事實特殊或案情重大 或簽發單位有同時違反項次一至五之情形,得就個案敘明理由另行簽辦。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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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聘參考。 第七十三條 勞工獎勵或懲處,依輔導會及本院相關規定作業之,並分為下列: 一、獎勵: (一)記大功。 (二)記功。 (三)嘉獎。 二、懲處: (一)記大過。 (二)記過。 (三)申誡。 第七十四條 勞工因違反第十八條各款規定致發生醫療糾紛事件之處理原則為除給予記過以 上行政處分外,其應負民、刑事責任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