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42、 451、 462 、 463、 465、 467
輸入規定 規 定 內 容
401 應檢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同意文件。
適用貨品範圍:種畜禽、種畜禽精液及種畜禽胚胎、漁船及娛樂漁業漁船
⊙種畜禽、種畜禽精液及胚胎
一、法令依據(公布日期/實施日期):
種畜禽及種原進口同意文件審核要點(2004.10.29/2004.10.29)。
二、申請人資格:
(一)種畜禽:限領有畜牧場登記證者申請,但可委託出進口廠商代辦申請進口 手續。
(二)種畜禽精液及種畜禽胚胎:出進口廠商或畜牧場皆可提出申請。
三、檢附文件:
(一)申請進口已引進之品種或品系:
1.申請書。
2.國外報價單影本。
3.畜牧場登記證書影本。
4.血統證明文件:種畜需經出口國家政府或民間協會證明其血統,或經出口 國家登錄證明。
5.性能資料:進口種畜禽精液者,須檢附供精公畜禽符合標準之性能資料;
進口種畜禽胚胎者,須檢附供精公畜禽及供卵母畜禽符合標準之性能資料。
(二)申請首次引進之新品種或新品系,應檢附:
1.申請書。
2.公司、機關(構)或畜牧場之證明文件。
3.育成或發現經過。
4.飼養試驗報告。
5.實物、產品或其照片。
6.其他經農委會指定之文件。
四、核發標準與程序:
種畜進口申請者須向飼養地之縣市政府或逕向直轄市政府提出申請,經審核 後轉農委會核發同意文件;種禽進口申請者須向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提出申請,
經審核後轉農委會核發進口同意文件;首次申請引進之新品種及新品系,以及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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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種畜禽精液及種畜禽胚胎之進口逕向農委會提出申請。
五、同意文件或證照之有效期限:六個月。
六、審查時間:
十個工作天。
七、刊登法令之刊物名稱及日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報(2004.10.29)。
⊙基因轉殖種畜禽、種畜禽精液及胚胎 一、法令依據(公布日期/實施日期):
基因轉殖種畜禽及種源輸出入同意文件審核要點(2005.01.26/
2005.01.26)。
二、申請人資格:
從事種畜禽飼養繁殖或試驗研究之機構(需將主管機關登記有案)及種畜禽業者
(需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為限。
三、檢附文件:
1. 申請書
2. 申請人證明文件影本(機構檢附登記書件種畜禽業者檢附畜牧場登記證書)。
3. 輸入貨品在輸出國政府認可之機構內完成之相關田間試驗及生物安全性評估原 文及中譯資料。
4. 轉殖基因之序列、表現位置、表現量及其他足資鑑定之資料。
5. 輸出國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輸出同意文件(含中譯本)。
6. 輸入貨品具體利用之用途、飼養或保存地點及管理方式之說明資料。
7. 其他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指定之文件。
四、核發標準與程序:
申請人逕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出申請,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核後核發輸入同 意文件。
五、同意文件或證照之有效期限:六個月。
六、審查時間:
召開審議小組審議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查,視個案而異。
七、刊登法令之刊物名稱及日期:行政院公報第11卷第18期(2005.01.26)。
⊙漁船及娛樂漁業漁船
一、法令依據(公布日期/實施日期):
(一)漁業法(2008.01.09修正/2008.01.09)。
(二)漁業法施行細則條(2000.01.31修正/2000.01.31)。
(三)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2008.05.22修正/
2008.05.22)。
(四)娛樂漁業管理辦法(2008.07.17修正/2008.07.17)。
(五)申請輸入新式漁法漁船審查作業要點(1999.11.08修 正/1999.11.08)。
二、申請資格:
(一)新式漁法漁船:擬經營農委會專案審查核准之新式漁法漁業之公司、行號 或個人。
(二)專營娛樂漁業漁船:取得汰建資格之公司、行號或個人。
(三)結束對外漁業合作漁船或經專案輔導輸出設籍他國原船再回籍漁船:原 經核准輸出該艘漁船之公司、行號或個人。
三、檢附文件:
(一)申請書。
(二)漁船輸出國之船舶國籍證書影本。
(三)有效期限內之船舶安全檢查合格文件。
(四)船舶佈置圖說。
(五)專營娛樂漁業漁船應另檢附核准保留汰建資格之證明文件。
(六)結束對外漁業合作漁船或經專案輔導輸出設籍他國原船再回籍漁船,應 另檢附原申請對外漁業合作核准函或專案導輸出設他國證明文件、原輸出 核准函、原所屬漁業團體核發之申請輸入船舶與原輸出船舶相符之證明文 件。
四、核發標準程序:
(一)核准標準:
1.新式漁法漁船:需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查認定屬新式漁法漁船,且船 齡自建造完成進水之日起至申請日止,不得超過十年。
2.專營娛樂漁業漁船:以新建造者為限,且須取得擬設籍漁港之經營專營 娛樂漁業漁船配額,並取得汰建資格。
3.結束對外漁業合作漁船或經專案輔導輸出設籍他國原船再回籍漁船:應 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對外漁業合作,並同意出售至該對外漁業合作 國家之漁船;或前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專案輔導輸出設籍他國,於日後 原船再回籍之漁船。
(二)程序:申請設籍漁港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同意後,核轉中央 主管機關許可。
五、同意文件或證照有效期限:6個月。
六、審查時間:30個工作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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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刊登法令之刊物名稱及日期:
(一)漁業法:行政院公報(2008.01.09)。
(二)漁業法施行細則:行政院公報(2000.01.31)。
(三)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行政院公報(2008.05.22)。
(四)娛樂漁業管理辦法:行政院公報 (2008.07.17)。
(五)申請輸入新式漁法漁船審查作業要點:農委會公報 (1999.11.08)。
輸入規定 規 定 內 容
402 應檢附種苗業登記證影本,但進口數量在一百公克以下者,得免附。
適用貨品範圍:種植用種子、果實、孢子
一、法令依據(公布日期/實施日期):
(一)植物種苗法(1988.12.05/1988.12.05)。
(二)植物種苗法施行細則(1990.07.27/1990.07.27)。
(三)種苗業者設備及標示準則(1990.03.02/1990.03.02)。
二、申請人資格:種苗業者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辦理登記之出進口廠商。
三、檢附文件:
申請種苗登記證,應填申請書,依施行細則第23條之規定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業者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負責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碼及住所或居所。
(三)經營種苗種類及範圍。
(四)資本額。
(五)營業設備情形。
(六)從事種苗繁殖者,其附設苗圃之地址及面積。
(七)申請日期。
(八)其他有關事項。
四、核發標準與程序:
符合種苗業者設備及標示準則下列規定者,即核發登記證。
(一)經營種子業者:
1.種子調製、選別、包裝及消毒設備:
(1)種子風選機。
(2)封罐機或塑膠袋封口機。低溫(攝氏廿二度以下)乾燥貯藏庫(一立方公
尺以上)或可貯存二百公斤以上之密閉種子桶。
2.種子貯藏設備:
低溫(攝氏廿二度以下)乾燥貯藏庫(一立方公尺以上)或可貯存二百公 斤以上之密閉種子桶。
3.種子品質檢查設備:
(1)可調節溫度(攝氏十至四十度)之發芽箱一台以上。
(2)種子水分測定器。
(3)天平或桿秤一台以上。
(二)經營苗木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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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苗圃: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2.低溫冷藏設備:
低溫(攝氏○至十五度)定溫箱或電冰箱一台以上。
3.消毒設備:
高溫高壓殺菌器或其他消毒設備。
五、同意文件或證照之有效期限:無。
六、審查時間:七個工作天。
七、刊登法令之刊物名稱及日期:
(一)植物種苗法:農委會公報(1989.01.21)。
(二)植物種苗法施行細則:農委會公報(1990.08.10)。
(三)種苗業者設備及標示準則:農委會公報。
輸入規定 規 定 內 容
403 進口肥料應檢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之肥料登記證影本(限原證持 有者進口)或同意文件。
適用貨品範圍:肥料
一、法令依據(公布日期/實施日期):
肥料管理法(1999.06.16修正/1999.06.16)。
二、申請人資格:
進口肥料業者。
三、檢附文件:
(一)肥料登記申請書一份。
(二)公司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三)製造國核發之肥料登記文件及原製造廠出具肥料說明書(附中文譯本,
無製造國肥料登記文件者,肥料說明書應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
(四)肥料規格試驗報告一份。
(五)肥料標示樣張二份。
四、核發標準與程序:
(一)符合上述檢附文件之規定者,即核准登記。
(二)輸入肥料樣品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免辦肥料登記證。
五、同意文件或證照有效期限:四年。
六、審查時間:十四個工作天。
七、刊登法令之刊物名稱及日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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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規定 規 定 內 容
404
(一)進口飼料,應檢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之飼料輸入登記證 影本或直轄市政府核發之飼料製造登記證影本(持飼料製造登記證 申請進口者,僅限飼料工廠進口自用飼料原料)。
(二)進口飼料添加物,應檢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或直轄市政府核 發之飼料添加物輸入登記證影本(以上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品目以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者為準)。
(三)非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登記證持有者,應加附持有者之授權文 件,或於登記證影本上加蓋授權使用之章戳。
(四)如屬樣品、贈品,應檢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或直轄市政府核發 之進口同意文件。
適用貨品範圍:飼料及飼料添加物
一、法令依據(公布日期/實施日期):
飼料管理法(2002.01.30修正/2002.01.30)。
二、申請人資格:持有飼料販賣執照之出進口廠商或飼料製造廠。
三、檢附文件:
(一)飼料(飼料添加物)登記證:
1.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登記申請書。
2.公司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兩份。
3.國外原製造廠商經公證之委託文件、或輸出國許可製售之文件影本兩份。
4.包裝或容器之樣品或照片兩份。
5.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使用方法說明書兩份。
6.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國外原廠之試驗及檢驗報告各兩份。
7.其他指定之文件或資料。
(二)飼料(飼料添加物)樣品或贈品進口同意文件:
1.申請書(函)。
2.用途說明書或試驗計畫書。
四、核發標準與程序:
(一)輸入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詳細品目如附錄三)應將其類別、品目、商品名 稱、成分、理化性質、檢驗方法、適用對象、使用方法、包裝重量等有關資料或證件,
連同樣品、檢驗費,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檢驗登記,經檢驗合 格,並繳納證書費,發給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輸入登記證。
(二)輸入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樣品或贈品應填具申請書(函),並附上用途說 明書或試驗計畫書,逕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或直轄市主管機關依據廠商所提送之用途說明書或試驗計畫書所申 請數量核實發給進口同意文件。
五、同意文件或證照之有效期限:
(一)飼料(飼料添加物)登記證:
有效期限四年,期滿仍須繼續輸入者,應於期滿前四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
經核准者,由主管機關在原登記證上加蓋展延期限印章,不另發證,展延期 限每次不得超過四年。
(二)飼料(飼料添加物)樣品或贈品進口同意文件:
無有效期限之限制,惟每批次皆須申請。
六、審查時間:
(一)飼料、飼料添加物登記證:二個月。
(二)飼料、飼料添加物樣品或贈品進口同意文件:半個月。
七、刊登法令之刊物名稱及日期:總統府公報(1986.12.05)。
II-36
輸入規定 規 定 內 容
405
進口農藥:
(一)農藥成品應檢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之農藥許可證及農藥 販賣業執照影本。
(二)農藥原體限由農藥製造業者進口,應檢附農藥(製造)許可 證及農藥(原體)許可證影本。
(三)非農藥許可證持有者,應加附持有者之授權文件,或於農藥 許可證影本上加蓋授權使用之章戳。
適用貨品範圍:農藥
一、法令依據(公布日期/實施日期):
(一)農藥管理法(1988.12.05修正/1988.12.05)。
(二)農藥管理法施行細則(2000.11.30修正/2000.11.30)。
二、申請人資格:領有農藥販賣業執照之出進口廠商。
三、檢附文件:
(一)舊農藥申請許可證,應檢送下列文件:
1.農藥許可證申請表二份。
2.農藥標示樣張二份。
3.檢驗機關農藥檢驗報告一份。
4.所屬公會會員資格證明一份。
5.工廠登記證或農藥販賣業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影印本一份。
6.物理性、化學性資料及品質管制資料各一份。
7.輸入之農藥,應另檢送生產國家許可製造文件及原製造農藥工廠經公證之 委託文件(附中文譯本)各一份。
(二)新農藥申請許可證,除上述文件外,應先經田間試驗,其所需資料如下:
1.田間試驗申請表。
2.農藥資料摘要表。
3.物理性及化學性資料。
4.毒理資料。
5.理化或生物檢驗方法,其以外文書寫者,並應檢附中文譯本。
6.殘留量分析方法。
7.田間試驗資料。
四、核發標準與程序:
(一)核發標準:
1.舊農藥:符合上述檢附文件之規定者,即可核准。
2.新農藥:
(1)符合農藥毒理資料範圍規定,且 (2)應進行委託田間試驗,且
(3)需經農藥技術諮議委員會審核通過,且 (4)符合農藥許可證申請要件規定者。
(二)程序:
1.舊農藥:檢附上述文件向農委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農藥所)申請,經 初審後送農委會綜合審核。
2.新農藥:
(1)向農藥所申請委託田間試驗並將農藥毒理資料送農藥所進行要件初審。
(2)農藥毒理資料及田間試驗結果分別經農委會組成之各專門技術小組初審 後,提交農委會農藥技術諮議委員會進行綜合審議。
(3)經農藥技術諮議委員會大會審核通過者,可依農藥許可證申請要件規定 向農委會申請農藥許可證。
五、同意文件或證照之有效期限:四年。
六、審查時間:
(一)新農藥:二年。
(二)舊農藥登記:四個月。
七、刊登法令之刊物名稱及日期:農委會公報。
II-38
輸入規定 規 定 內 容
406
進口動物用藥品(包括原料藥、製劑及生物藥品):
(一)應檢附(1)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影本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核發之輸入動物用藥品許可證影本(非輸入動物用藥品許可證之持 有者,應加附原證持有者之授權文件或於該許可證影本上加蓋授權 使用之章戳原本),或(2)含該成分製劑之製造動物用藥品許可證影 本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核發之「動物用藥品自用原 料藥輸入審核通知書」。
(二)如屬樣品、贈品,應檢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核發之「動物用藥品樣品、贈品輸入審核通知書」。
適用貨品範圍:動物用藥品(包括原料藥、製劑及生物藥品)
一、法令依據(公布日期/實施日期):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1971.08.16/1971.08.16)。
二、申請人資格:
(一)動物用藥品許可證:領有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之動物用藥品輸入業者
(二)動物用藥品樣品、贈品輸入審核通知書:
符合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施行細則第35條之動物用藥品業者、學術研究或試驗 機構及家畜醫院診所等。
三、檢附文件:
(一)動物用藥品許可證:
1.輸入動物用藥品檢驗申請書一份。
2.輸入動物用藥品標籤仿單粘貼表五份。
3.切結書一份。
4.檢驗規格表二份,檢驗記錄表二份。
5.擬命名藥品中文、外文名稱卡片一份。
6.輸出國許可製售文件及原製造廠商經公證之委託文件各一份。
7.所屬公會會員證影本。
8.其他指定之文件或資料:包括製造工廠基本資料,申請登記藥品之製造及 品質管制資料,藥品之安全、安定、效果等技術資料。
(二)動物用藥品樣品、贈品審核通知書:
1.申請書。
2.提貨單或發票。
3.藥品說明書。
四、核發標準與程序:
(一)核發標準:
1.動物用藥品許可證:
(1)申請登記之廠商資格是否符合規定。
(2)所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是否齊全並符合規定。
(3)製造工廠製造藥品是否符合品質管制要求。
(4)申請登記藥品是否確具安全性、有療效性及安定性。
(5)申請登記藥品須經檢驗其成分含量並符合規格標準。
(6)生物藥品(新藥)需於國內進行新藥委託試驗。
2.動物用藥品樣品、贈品審核通知書:
(1)符合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施行細則第35條第一項各款規定。
(2)輸入數量以供檢驗、查驗、試驗所需者為準。
(二)程序:
1.動物用藥品許可證:
(1)廠商填送有關之表件資料。
(2)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3)審議委員會審議技術資料。
(4)檢驗單位檢驗其成分及含量。
(5)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
2.動物用藥品樣品、贈品審核通知書:
(1)申請人填送申請書及表件資料。
(2)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核發「輸入審核通知書」。
五、同意文件或證照之有效期限:
(一)動物用藥品許可證:
四年。期滿後仍需繼續輸入者,應事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展延,但每 次展延不得超過二年。
(二)動物用藥品樣品、贈品審核通知書:
無期限規定,惟每次皆須申請。
六、審查時間:
(一)動物用藥品許可證:
動 物 用 藥 品 新 藥 非 新 藥 生 物 藥 品 一 年 五 個 月 一 般 藥 品 六 個 月 三 個 月
(二)動物用藥品樣品、贈品審核通知書:十四個工作天。
七、刊登法令之刊物名稱及日期:總統府公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報。
II-40
輸 入 規 定 規 定 內 容
442 應檢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同意文件。
適用貨品範圍:黃鰭鮪、黑鮪、南方黑鮪、劍旗魚(劍旗魚科)(生鮮、冷藏或冷 凍)、大目鮪(冷凍)、黑鮪、南方黑鮪、劍旗魚(劍旗魚科)魚片 及魚肉(生鮮或冷藏,不論是否經剁細)、黑鮪、南方黑鮪、劍旗 魚(劍旗魚科)、大目鮪魚片(冷凍)。
一、法令依據:
(一)申請黑鮪進出口及再出口注意事項(2003.06.13修 正/2004.06.30/2004.07.01/2004.12.15)
(二)申請南方黑鮪進出口及再出口注意事項(2010.1.26修正)
(三)申請大目鮪進出口及再出口注意事項(2002.11.15修 正/2004.06.30/2004.12.15)
(四)申請劍旗魚進出口及再出口注意事項(2003.07.15修正 /2004.06.30/2004.12.15)
二、申請人資格:進口廠商。
三、檢附文件:
(一)黑鮪
1.出口國為原產國:
(1)黑鮪貨品進口同意申請書。
(2)進口商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3)經出口國開具之黑鮪漁業證明書(ICCAT BLUEFIN TUNA STATISTICAL DOCUMENT)正本。
(4)國外報價單影本(請加蓋公司印章及負責人印章)乙份。
2.出口國為非原產國:
(1)黑鮪貨品進口同意申請書。
(2)進口商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3)經最後出口國驗證之黑鮪漁業證明書(ICCAT BLUEFIN TUNA STATISTICAL DOCUMENT)影本。
(4)國外報價單影本(請加蓋公司印章及負責人印章)乙份。
(5)最後出口國開具之黑鮪再出口漁業證明書(ICCAT BLUEFIN TUNA RE-EXPORT CERTIFICATE)正本。
(6)最後出口國驗證前各出口國之黑鮪再出口漁業證明書(ICCAT BLUEFIN TUNA RE-EXPORT CERTIFICATE)影本(如有適用)。
(二)南方黑鮪
1.進口商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2.出口國開立之漁業證明書(Catch Monitoring Form)、漁獲標識表
(Catch Tagging Form)及再出口或作為國內產品卸岸後出口表(Re- export or Export after Landing of Domestic Product Form)。
3.如所進口魚貨為人工養殖,需另檢附出口國開立之養殖場存貨表(Farm Stocking Form)及養殖場轉移表(Farm Transfer Form)。
4.國外報價單影本(請加蓋公司印章及負責人印章)乙份。
(三)大目鮪
1.出口國為原產國:
(1)大目鮪貨品進口同意書申請書。
(2)進口商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3)經出口國開具之大目鮪漁業證明書(BIGEYE TUNA STATISTICAL DOCUMENT)正本。
(4)國外報價單影本(請加蓋公司印章及負責人印章)乙份。
2.出口國為非原產國:
(1)大目鮪貨品進口同意書申請書。
(2)進口商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3)經最後出口國驗證之大目鮪漁業證明書(BIGEYE TUNA STATISTICAL DOCUMENT)影本。
(4)國外報價單影本(請加蓋公司印章及負責人印章)乙份。
(5)最後出口國開具之再出口證明書(BIGEYE TUNA RE-EXPORT CERTIFICATE)。
(6)最後出口國驗證前各出口國之再出口證明書影本(如有適用)。
(四)劍旗魚
1.出口國為原產國時,應檢附下列表件:
(1)劍旗魚貨品進口同意申請書。
(2)進口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3)經出口國開具之劍旗魚漁業證明書(ICCAT SWORDFISH STATISTICAL DOCUMENT)正本。
(4)國外報價單影本(請加蓋公司印章及負責人印章)乙份。
2.出口國為非原產國時,應檢附下列表件:
(1)劍旗魚貨品進口同意申請書。
(2)進口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3)經最後出口國驗證之劍旗魚漁業證明書(ICCAT SWORDFISH STATISTICAL DOCUMENT)影本。
(4)國外報價單影本(請加蓋公司印章及負責人印章)乙份。
(5)最後出口國開具之劍旗魚再出口漁業證明書(ICCAT SWORDFISH
II-42
RE-EXPORT CERTIFICATE)正本。
(6)最後出口國驗證前各出口國之劍旗魚再出口漁業證明書(ICCAT SWORDFISH RE-EXPORT CERTIFICATE)影本(如有適用)。
四、核發標準與程序:
(一)有下列情事者不予核發進口同意書:
1.進口魚貨為漁船捕獲,其漁船非為原產國在南方黑鮪保育委員會
(CCSBT,以下釋文略)合法作業漁船者。
2.進口魚貨為人工養殖,其養殖場非為南方黑鮪保育委員會批准者。
3.魚貨原產地為國際漁業組織實施禁止自其進口之國家。
4.另劍旗魚於大西洋捕獲者體型小於十五公斤,漁獲黃鰭鮪之漁法為危害海 豚之漁具漁法。
(二)進口廠商符合上述規定並檢齊相關文件,農委會漁業署即核發進口黃鰭鮪、
黑鮪、南方黑鮪、劍旗魚、大目鮪魚同意函件。
五、同意文件或證照之有效期限:
自核發日起三個月內有效,逾期作廢。但國內外法令或疫情改變,不許進口時,
已發之同意函件無效。
六、審查時間:六個工作天。
七、刊登法令之刊物名稱及日期:農委會公報。
輸入規定 規 定 內 容
451 應檢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之同意文件或糧商登記證(或糧商執 照)影本。
適用貨品範圍:
(一)稻米:包括稻榖、糙米、白米、碎米及相關產品米。
(二)米食製品:第11、18、19、21章之貨品,其食米重量不低於三十%之米食製 品。
一、法令依據:
糧食管理法(91年12月31日修正∕92年1月1日公布實施)
二、申請人資格:
(一)具糧商資格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登記有案之糧商,其糧商登記證(或 糧商營業執照)上經營糧食種類應列有稻米及米食製品等項目,經營業務種類 應列有輸入項目。
(二)未具糧商資格者。
三、檢附文件:
(一)具糧商資格者:糧商登記證(或糧商執照)影本。
(二)未具糧商資格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之同意文件。
四、核發程序:
(一)檢附糧商登記證(或糧商執照)影本者,有關證照請依「糧商管理規則」
辦理(相關事項請參閱農委會網站www.coa.gov.tw→第二辦公室→糧價查詢 系統→其他事項→如何申請糧商執照)。
(二)檢附同意文件,其以攜帶及郵遞方式辦理者,請填送「攜帶及郵遞食米進 口同意文件申請書」(可下載自農委會網站www.coa.gov.tw→便民服務→民眾 申辦案件電子化單一窗口)。
五、同意文件或證照之有效期限
(一)同意文件:申請日起算一個月。
(二)糧商登記證:十年。
六、審查時間:
(一)糧商登記證:14日。
(二)同意文件:5日。
七、刊登法令之刊物名稱及日期:
(一)糧食管理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報(92年元月15日)。
(二)糧商管理規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報(91年5月15日)。
II-39
輸 入 規 定 規 定 內 容
462 進口英國蘇格蘭威士忌酒,應檢附英國海關核發之蘇格蘭威士忌酒酒 齡及產地證明書。
適用貨品範圍:威士忌酒
II-46
輸入規定 規 定 內 容
463
一、應檢附財政部核發之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影本或財政部同意文件。
如屬進口供餽贈或自用(含展覽品)之洋菸酒,其數量不超過下 列規定者免附:(一)菸:捲菸5條(1,000支)、雪茄125支、 菸絲5磅。(二)酒:5公升。
二、進口供分裝之菸,業者於報關時應報明其用途,並檢附生產國政府 或政府授權之商會所出具之原產地證明。
適用貨品範圍:菸、酒
一、法令依據(公布日期/實施日期):
(一) 菸酒管理法(2004.01.07/2004.07.01)
(二)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2004.06.29/2004.07.01)
二、申請人資格:
(一) 申請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者:公司、獨資或合夥等組織形態之業者。
(二) 申請財政部同意文件者:符合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者。
三、檢附文件:
(一) 申請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者:
1.已成立組織:
(1)菸酒進口業者許可設立申請書。
(2)公司或商業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4)聲明書。
(5)審查費及證照費之繳款收據影本。
(6)如申請進口未變性酒精或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酒類飲料之其他製品者,
應檢附規劃書及切結書。
2.籌設中組織:
第一階段申請籌設許可:
(1)菸酒進口業者許可設立申請書。
(2)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聲明書。
(4)審查費之繳款收據影本。
(5)如申請進口未變性酒精或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酒類飲料之其他製品者,
應檢附規劃書及切結書。
第二階段申請許可執照:
(1)公司或商業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2)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證照費之繳款收據影本。
(二) 申請財政部同意文件者:
1. 機關專函1份。
2. 進口貨品清單1份。
3. 提單影本1份。
(一)申請許可執照之菸酒進口業者,於申請設立許可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 許可:
1.申請人或負責人為未成年人、禁治產人或破產人。
2.申請人或負責人曾違反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或第 四十九條規定,在處分前。
3.申請人或負責人曾違反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或第 四十九條規定經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或違反稅捐稽徵法經有罪判決確定,
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二年。
4.經中央主管機關依菸酒管理法規定撤銷或廢止其菸酒進口業者之設立許可未 滿三年。
5.申請人或負責人曾任菸酒進口業者之負責人,該業者經中央主管機關依菸酒 管理法規定撤銷或廢止其設立許可未滿三年。
(二)依法令規定審查,相關規定及申請程序公布於財政部國庫署網站
(www.nta.gov.tw)。
五、同意文件或證照之有效期限:無限期。
六、審查時間:14個工作天。
七、刊登法令之刊物名稱及日期:財政部公報及財政部國庫署網站
(www.nta.gov.tw)上。
II-48
輸 入 規 定 規 定 內 容
465 應檢附(一)產製國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之產地證明,或(二)經濟 部國際貿易局公告出口國與我國諮商取代該國產地證明之文件。
CCC 0307.10.19.00-7「其他活、生鮮或冷藏牡蠣(蠔、蚵)」
CCC 0307.10.20.00-4「冷凍牡蠣(蠔、蚵)」
CCC 0703.10.20.00-4「分蔥,生鮮或冷藏」
CCC 2005.90.90.40-5「蔥仔酥」
CCC0301.92.10.10-1「活鰻(白鰻)」
CCC0301.92.10.20-9「活鰻(鱸鰻)」
CCC0301.92.10.90-4「其他活鰻(鰻鱺屬)」
CCC0302.66.00.00-6「鰻魚(白鰻、鱸鰻),生鮮或冷藏」
CCC0303.76.00.00-3「冷凍鰻魚(白鰻、鱸鰻)」
CCC0303.79.99.55-6「冷凍吳郭魚」
CCC0304.29.90.10-9「冷凍鰻(白鰻、鱸鰻)魚片」
CCC0304.29.90.25-2「冷凍吳郭魚片」
CCC1604.19.10.11-2「已調製或保藏鰻魚,整條或片塊(剁碎者除 外),冷凍者」
CCC1604.19.10.13-0「已調製或保藏白燒鰻,整條或片塊(剁碎者除 外),冷凍者」
⊙法令依據(公布日期∕實施日期):
(一)農業發展條例(1973.9.3/2007.1.29)。
(二)貨品輸入管理辦法(1993.7.14∕2005.4.6修正)
(三)漁業法第44條第9款(1930.1/2008.1.9修正)
輸 入 規 定 規 定 內 容
467 供製酒及製藥酒以外工業使用之自用未變性酒精,應檢附經濟部工業 局之同意文件;供製酒及製藥酒工業使用之自用未變性酒精,應檢附 財政部核發之同意文件;供軍事機關、軍事學校及軍醫院使用之自用 未變性酒精,應檢附國防部之同意文件。
適用貨品範圍:未變性酒精
一、法令依據(公布日期/實施日期):
財政部94年12月1日台財庫字第09403525530號令修正發布「未變性酒精 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並自94年12月3日施行。
二、申請人資格:
(一)供製酒及製藥酒以外工業使用:符合工廠管理規定之製造業或相關技術服務 業(生產產品、研發或檢測需使用酒精原料者)。
(二)供製藥酒用:具藥商許可執照之業者。
(三)供製酒用:具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之業者(可委託具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之業 者)。
(四)供軍事機關、軍事學校及軍醫院用:限由軍事機關、軍事學校或軍醫院人 員採購。
三、檢附文件:
(一) 供製酒及製藥酒以外工業使用:
工廠登記證影本﹙技術服務業可免附﹚。
製程使用酒精說明。
酒精用量計算說明。
申請前一年間酒精使用量相關資料。
技術服務業需檢附具技術服務業項目之營利事業登記證。
6. 製藥業另需檢附藥商許可執照。
(二)供製藥酒用:
1.藥商許可執照。
2.藥品許可證。
3.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4.酒精使用量證明文件。
5.足資證明供自用之文件。
6.原產地證明影本。
(三)供製酒用:
1.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影本。
2.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影本。
4.工廠所在地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5.進口供分裝者,並應檢附原廠授權之證明文件。
6.原產地證明影本。
(四)供軍事機關、軍事學校及軍醫院用:
1.國防部各級授權權責單位採購計畫核定書及清單。
2.軍事機關、軍事學校或軍醫院用之證明文件。
四、核發標準與程序:
(一) 供製酒及製藥酒以外工業使用:依據申請人之設備產能及合理之生產、研 發或檢測計畫使用酒精量。
(二) 供製酒及製藥酒用:依法令規定審查,相關規定及申請程序公布於財政 部國庫署網站(www.nta.gov.tw)。
(三) 供軍事機關、軍事學校及軍醫院用:依國防部作業標準,由聯勤司令部所 轄各接轉處(組)統一辦理通關放行。
五、同意文件或證照之有效期限:
(一)供製酒及製藥酒以外工業使用:1年。
(二)供製酒及製藥酒用:6個月。
(三)供軍事機關、軍事學校及軍醫院用:6個月。
六、審查時間:
(一)供製酒及製藥酒以外工業使用:7個工作天。
(二)供製酒及製藥酒用:14個工作天。
(三)供軍事機關、軍事學校及軍醫院用:15個工作天。
七、刊登法令之刊物名稱及日期:行政院公報資訊網及財政部國庫署網站
(www.nta.gov.tw)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