柒、產地證明書 一、各種產地證明書之格式
各種產地證明書之格式
(一) 優惠關稅產地證明書格式
(二) 一般產地證明書及外貨:
1、復出口產地證明書
2、我國工商業團體簽發表格 3、受本局委理簽發表格
(三) 輸墨西哥產地證明書 依據: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一年十月九日漁一字第○九一一二二六三八九號函
(二) 本局九十二年四月八日貿服字第○九二○一五○二三三○號公告
(三) 本局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貿服字第○九二○○○四○四三○號公告
(四) 本局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貿服字第○九二○○○五八七四○號公告
二、法國及秘魯適用之原產地證明書表格
(一)法國產地證明書:
法國巴黎工商會表示,法國並無規定格式之產地證明書,若我國貨品出口至法國後再 轉賣他國,則需由進口商持具我國產地證明書逕向法國所屬工商會申請開具歐盟產地 證明書。今後我國貨品輸銷法國,使用本局公告工商業團體簽發所使用之各類原產地證 明書表格或受委託簽發之各類原產地證明書表格,分別向工商業團體或委託單位申辦。
(二)秘魯產地證明書:
秘魯對外貿暨觀光部市場進入處表示,一九九五年八月頒布第142-96-ITINCI-DM決 議制訂涉及傾銷與補貼之產品之產地證明格式,並規定適用之產品範圍為關稅稅則第 5208節至第5212節與第5512節至5516節之貨品項目,惟前述使用產地證明書格 式將適用至本(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止。自七月二十八日以後,秘魯將採用本年五 月二十九日公布之第198-2003-MINCETUR-DM決議所制訂之產地證明格式。今後我 國貨品輸銷秘魯,若輸出貨品屬於稅則第5208節至第5212節與第5512節至5516
節之貨品項目,請使用秘魯本(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公布之新制產地證明書格式 詳如附件,除上述特定貨品外,可使用本局公告工商業團體簽發所使用之各類原產地 證明書表格或受委託簽發之各類原產地證明書表格,分別向工商業團體或委託單位申 辦。
依據:本局九十二年八月八日貿服字第○九二○一○一六八四○號函 1.Exportador (nombre, dreccion, pais,
fax)
Exporter (name, address, country, fax)
NO ………
CERTIFICADO DE ORIGEN (Declaraclon y Certificacion)
CERTIFICATE OF ORIGIN
(Declaration and certification)
2. Productor (nombre, dreccion, pais, fax)
三、輸墨西哥產地證明書由商總等五單位核發
本局於八十二年七月一日邀請有關公會、商會及相關單位研討對墨西哥 產地證明書核發事宜,經議決我輸墨西哥產品之產地證明書限由加工出口 區管理處、全國商業總會、台灣省商業會、台北市商業會及高雄市商業會等五 單位負責辦理核發。並經本部公告自八十二年八月九日起實施。
依據:
(一) 本部八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經(八二)貿○一八一八三號公告
(二) 本局八十二年七月十日貿(八二)二發字第一一六五八號函
四、輸美洋菇、竹筍罐頭及輸歐盟大蒜之產地證明書簽發單位
輸美洋菇、竹筍罐頭及輸歐盟大蒜等三項產品之產地證明書限由本 部商品檢驗局(現已更名為標準檢驗局)核發。
依據:本局八十五年二月一日貿(八五)二發字第○一二三一號公告
五、輸日優惠關稅產地證明書
自八十九年四月一日起日本已全面停止我輸日產品適用該國優惠關稅,故輸日產地 證明書已不限定特定單位簽發,惟為應廠商貿易實務需要,本局前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 七日以貿(八九)二發字第八九0二000七六二號公告,有關輸日優惠關稅產證之簽發作 業將繼續辦理至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止,廠商如有需要,仍得向標準檢驗局等原特定單 位申請簽發。
嗣因有部分廠商反映日本進口商仍繼續求我廠商出具輸日優惠關稅產地證明書,為 解決我廠商貿易實務上之困擾,本局復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公告,前項輸日優惠關 稅產地證明書之簽發作業,繼續辦理至九十年六月三十日止。
依據:本局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貿(八九)二發字第八九○二○○三六○○號公告
六、非工商團體不得申辦產地證明書簽發業務
依據「原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規定,產地證明書得由工商團體簽發。所稱「工商團體」
係指依「工業團體法」第三條及「商業團體法」第三條規定之分類體系之工商業團體。未能符 合上述二法規定之分類體系者,本局未便同意其辦理產地證明書簽發業務。
依據:本局八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貿(八十六)二發字第一二一五九號函
七、報關商業同業公會不得申辦產地證明書簽發業務
查報關商業同業公會係屬服務業團體,與貨品之產製並無直接關係,本局礙難同意 辦理產地證明書之簽發業務。
依據:本局八十七年十一月十日貿(八十七)二發字第一三五五八號函
八、簽發產地證明書之工商團體可否對其他國家之產地證明書予以副署
本局於查核工商業團體簽發產地證明書之情形時,發現有部分工商業團體於大陸所 核發之產地證明書上副署之情形,經查此乃因貿易實務上有台商於大陸出貨台灣押匯之 情形,由於其信用狀上規定,廠商押匯時所附大陸地區產地證明書需經台灣之產地證明 書簽發單位副署。為確定工商業團體得否於該文件上副署,經本局於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 八日召開「研商台商大陸出口台灣押匯時信用狀條款規定附產地證明書相關事宜」會議討 論決議:我國產地證明書簽發單位不得核發其他國家(地區)之產地證明書,至廠商應 外國駐台機構要求,須由我產地證明書之簽發單位核認其他地區之產地證明書,再行簽 署,以符合信用狀條款,進而在台押匯,係屬工商業團體與其會員廠商間相互協調事項。
依據:本局八十五年一月十二日貿(八五)五發字第○○二九九號函
九、 阿根廷規定自我進口之貨品應檢附經阿根廷使領館驗證之產地證明 書
阿根廷政府規定自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起對包含我國在內之非WTO會員國之進口之 貨品規定應檢附經阿根廷使領館驗證之產地證明書(檢附該國在台「阿根廷商務文化辦事 處」辦理該項業務之注意須知,如附件)。
依據:本局八十八年八月十三日貿(八八)二發字第○九七六九號函
☆證明之認證 ,請注意:
一、所有內容需詳盡,貨品由台灣製造出口。
二、使用同一式打字機,不接受塗改及蓋有更正章的文件。
三、完整的出口商名字、地址、電話及傳真。
四、商會簽字人親簽。
五、商會的認證編號。
六、清楚註明該批貨所屬的INVOICE號碼及日期。
七、附INVOICE的副本一份(此為本辦事處留底用)。
八、效期為認證起的六個月內。
☆受理時間:
投件-週一至週五 早上9:00-11:00
領件-隔日 早上9:30分至12:00(依收據上領件日期為主)
☆費用:新台幣990元/美金30元【於投件時繳交】。
請將認證文件準備一正一副(正本簽回,副本作為本處留底),不接受郵寄,文件經本 處辦事人員審查無誤,請至至1F交通銀行繳款後,將繳費存單交回,換取收據。
台北市基隆路一段333號1003室 TEL: (02) 2575-6556
FAX: (02) 2757-6445
十、 CITES 再出口許可證准以代替原產國核發之產地證明書申請核發 再出口產地證明書
(一) 依本局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貿(九○)二發字第○九○○○○一五八一○號函 釋,廠商申請再出口產地證明應檢具原產國核發之產地證明書正本及影本(正本 核後發還)。
(二) 廠商出口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申請再出口產地證明書案件,基於
CITES再出口許可證係「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之規定文件,且文件
上具備原產國之欄位,可據以確定出口貨品之原產國別,爰同意以該文件正本代 替原產國核發之產地證明書申請再出口產地證明書。
依據:本局九十年七月三日貿(九○)二發字第○九○○二○二二二九○號函
十一、有關紡拓會核准紡織品半成品經香港轉赴大陸加工半成品再輸往 加拿大專案申請我國產地證明書之處理規定
(一) 智鈞有限公司出口紡織半成品經香港轉赴大陸加工為成品後,逕由香港輸往加拿 大之非設限紡織品加工案件,申請簽發以「香港」為離岸港口,目的地國名為「加 拿大」之產地證明書案。
(二) 海外加工紡織品逕由海外加工地輸往設限地區案件,考量海外加工案件貨品之主 要製程係在我國進行,其產地可認定屬我國,可核發我國產地證明書,只須於產
地證明書備註欄中加註「該批紡品係由台灣於xxxx(何時自何港口)出口半 成品加工完成」等相關字樣,並檢具相關單位核章之「輸往設限地區紡織品海外加 工申請書/通關記錄(FORM2)」正影本各一份(正本核後發還)及成品自海 外加工地出口之提單影本洽相關簽證單位申請辦理。
依據:本局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貿(九○)二發字第○九○○二○一八一九○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