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進口廠商管理規定彙編
一、凡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之性質包括其從事業務產品之批發、零售,均准予登記為
出進口廠商 ... 2
二、公司依法合併存續公司可使用消滅公司之英文名稱 ... 3
CITES 一、廠商出口 CITES 列管之蘭科植物至荷蘭之學名填列方式 ... 4
二、廠商出口非屬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珊瑚原料及半成品至越南之規定 ... 5
三、廠商出口蛇皮(學名:ELAPHE RADIATA)製女鞋至義大利之規定 ... 6
四、廠商持憑 CITES 許可證辦理報關出口配合事項 ... 7
五、菲律賓進口爬蟲類之規定 ... 8
六、出口蘭花含有蛇木屑混合介質之合理範圍 ... 9
七、進(出)人持具樣品彙集證明書 SAMPLE COLLECTION CERTIFICATE 辦理 CITES 物種之進出口程序 ... 10
八、出口 CITES 列管之蝴蝶蘭等蘭花至哥倫比亞應檢具之相關文件 ... 11
九、廠商申請 CITES 附錄二列管之植物物種可免除查證清單 ... 12
一、凡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之性質包括其從事業務產品之批發、零售,均准予登記為出 進口廠商
(一)關於公司行號所營事業登記為「A101050 花卉栽培業」業務,請本局核發出進口廠商 登記卡乙案,依據本部商業司意見略以:
1. 由於「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中 A 大類(農林漁牧)及 B 大類(礦 業及土石採取業)之各細類代碼及業務別,並無「批發」等文字,然 依 其性質可包括其所從事業務之批發、零售,因此「公司行號營業項 目代碼表」A 農、林、漁、牧業及 B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之分類特性中,
均開宗明義標明「各細類依性質包括其從事業務產品之批發、零售」。 2. 故以本案「A101050 花卉栽培業」而言,依其栽培花卉性質觀之,自當
包括其所栽培花卉之批發、零售,否則即失其栽培花卉目的。換言之,
「A101050 花卉栽培業」不僅包括栽培,並及於栽培採收後之批發、零 售,其批發零售不以國內為限,故包括其出口但不及於進口。
3. 準此,凡「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中 A 農、林、漁、牧業及 B 礦 業及土石採取業之各細類代碼及業務種類,如其性質已符合前述分類 特性時,請貴局本於配合立場,爾後仍惠予協助核發出進口廠商登記 卡,以因應實際需求。
(二)參照前項商業司意見,凡「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之各細類代碼及業務種類,其 性質包括其從事業務產品之批發、零售,本局均准予核發出進口廠商登記卡。
依據:本局 87 年 6 月 25 日貿(87)五發字第 06750 號函
二、公司依法合併存續公司可使用消滅公司之英文名稱
甲公司擬吸收合併乙公司,於合併後使用消滅公司乙公司之英文名稱乙案,乙公司 經核准解散登記後,存續公司甲公司之出進口廠商英文名稱准予變更登記為消滅公司 乙公司之英文名稱。
依據:本局 86 年 7 月 28 日貿(86)五發字第 08589 號函
一、廠商出口 CITES 列管之蘭科植物至荷蘭之學名填列方式
荷蘭農業部對我國所核發之蘭花 CITES 文件所列物種學名,部分似非 CITES 公約所規 定且非可接受學名。該部表示,如我出口之蘭科植物未經登錄,建議於 CITES 出口許可證 上之學名欄(Scientific name)內以「屬名+Hybrid」方式填具,如:Phalaenopsis Hybrid,避免使用如:Phalaenopsis Tropical Lady。
依據:本局 95 年 1 月 27 日貿服字第 09570012610 號函
二、廠商出口非屬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珊瑚原料及半成品至越南之規定
(一)非屬本部公告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物種或其產製品,依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
輸出入管理辦法規定,廠商出口時無須向本局申請 CITES 許可證或證明書。(二)依越南 2002 年 1 月 22 日第 11/2002/ND-CP 號行政命令規定,進口非屬 CITES 列 管之一般野生動植物至越南,進口人應於進口前向越南 CITES 管理機關申請核發 進口證書,申請應檢附之文件並不包括出口國政府簽發之 CITES 證明文件。
(三)日後廠商出口非屬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珊瑚原料及半成品至越南,進口人應事先取 得越南 CITES 管理機關申請核發之進口證書,即表示越南已對貨品種類與來源進 行認定並同意進口。
依據:
(一)本局 95 年 5 月 18 日貿服字第 09570091920 號函
(二)本部 99 年 8 月 16 日經貿字第 09904604810 號令
(三)本部 99 年 8 月 18 日經貿字第 09904604820 號公告
(四)本部 99 年 8 月 18 日經貿字第 09904604830 號公告
三、廠商出口蛇皮(學名:Elaphe radiata)製女鞋至義大利之規定
蛇皮(學名:Elaphe radiata),非屬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物種,廠商出口時無需檢 附 本 局 核 發 之 CITES ( 再 ) 出 口 許 可 證 , 惟 「 Elaphe radiata 」 係 屬 歐 盟 法 規
(Reg.CE1497/03)列管產品,義國進口商進口是類產品必須向義國 CITES 機關申請進 口通知文件。
依據:
(一)本局 94 年 3 月 24 日貿服字第 09470040590 號函
(二)本部 99 年 8 月 16 日經貿字第 09904604810 號令
(三)本部 99 年 8 月 18 日經貿字第 09904604820 號公告
(四)本部 99 年 8 月 18 日經貿字第 09904604830 號公告
四、廠商持憑 CITES 許可證辦理報關出口配合事項
為利本局定期自財政部關稅總局電子匣門取得通關資料,廠商持憑 CITES 許可證辦理 報關出口應配合事項:
(一)出口報單第 22 及 23 欄資料(統一編號、出口人中英文名稱)應與 CITES 許可證出口 人(Exporter)相同。
(二)出口報單第 33 欄(貨物名稱、品質、規格、製造商等)及第 38 欄(單位),應與 CITES 許可證第 7/8 欄貨名及 11 欄單位相同。數量則依實際出口數量填入,但不 超過 CITES 許可證核發數量。
(三)出口報單中若有部分貨品屬 CITES 列管物種,第 34 欄(輸出許可證號碼-項次),請 依下列原則填寫:
1.出口報單之輸出許可證號碼,請填入 CITES 許可證之核准證號(14 碼),並應填 寫正確。
2.出口報單第 34 欄之項次,與出口報單第 32 欄之項次不同。第 34 欄項次,請依 CITES 許可證之 Item A,B,…轉換為 1,2,3,…,範例如下:
(1)CITES 許可證 Item 為 A,則出口報單第 34 欄之項次,請填入 1,若 Item 為 F,
則出口報單第 34 欄之項次,請填入 6,依次類推。
(2)CITES 許可證同一 Item,因該項貨物單價不同,則出口報單第 32 欄應分項填 列,第 34 欄之項次則依前述之填寫方式填入。例如:CITES 許可證 Item A 有 2 個不同單價,則出口報單第 32 欄應分別填列項次 1 及 2,但該 2 項之第 29 欄除填入 CITES 許可證之核准證號(14 碼)外,該 2 項之項次均填列 1。
依據:本局 95 年 7 月 28 日貿服字第 09501516890 號函
五、菲律賓進口爬蟲類之規定
(一)依菲國法令規定,任何野生動物(不論是否為 CITES 或非 CITES 物種),若進口係 為商業目的,須取得野生動物進口准證。進口人應檢附填報完整之申請表格、出口 國家的出口許可證/原產地證明、原產地之政府主管機關所出具之獸醫證明及繳付 350 披索進口費,向菲國提出申請。
(二)另對於作為寵物而進口之任何野生動物數量僅限 1 至 2 對,若超過該數量將視為商 業性質,並應依規定申請核發進口准證。一般而言,進口為科學研究或商業目的,
其申請核發進口准證之條件較以寵物為目的嚴格。
依據:
(一)本局 95 年 12 月 20 日貿服字第 09570247940 號函
(二)駐菲律賓代表處經濟組 95 年 11 月 9 日台菲經字第 09507020201 號函
(三)駐菲律賓代表處經濟組 95 年 12 月 13 日台菲經字第 09507021161 號函
六、出口蘭花含有蛇木屑混合介質之合理範圍
蛇木屑於蘭花栽培混合介質使用時,其合理重量混合比例,依不同作物別、不同混合介質及 業者栽培習慣而定;原則上蛇木屑因質輕,與質輕之介質如水苔、椰纖等混合使用時,其重量 比例佔 20%,應屬合理;與質重之介質如碎石、樹皮等混合使用時,其重量比例若為 20%,則屬 高估。
依據:
(一)本局 96 年 10 月 26 日貿服字第 09670216030 號函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6 年 10 月 15 日農授糧字第 0961018285 號函
七、進(出)人持具樣品彙集證明書 Sample Collection Certificate 辦理 CITES 物種之 進 出口程序
(一)查依據 CITES 2009 年 Res.Conf.12.3(Rev.Cop15)決議文略以,考量 CITES 公約附 錄列管之物種或其產製品,基於跨國境商業展覽所需,因未涉及買賣或所有權轉讓,
且展覽完畢後須返還首次出口之國家,爰建議並同意各會員國得核發「樣品彙集證明 書(Sample Collection Certificate)」。
(二)依本局蒐集彙整相關國家之實施情形顯示,目前僅歐盟及美國已依據前述 CITES 2009 年 12.3 決議文,針對暫准通關證(ATA CARNET)涵蓋之 CITES 錄附列管樣品核發「樣品 彙集證明書」(證明文件名稱:Other-Sample Collection Certificate),並規定該 CITES 證明文件需隨貨進出口,最終將隨樣品復運至首次出口之國家,且其進出口人 均相同。
(三)鑒於上揭證明書之進出口程序與我國相關規定並不一致,為便利跨國境商業展覽之 進出口需求,避免遭遇通關困擾,經參酌 CITES 規範,針對進(出)口人(如:外國 商務人士)持具「樣品彙集證明書」辦理 CITES 物種之進、出口案件,請進出口地海 關依下列方式辦理:
1.進口-進(出)口人檢附「樣品彙集證明書」正本並依海關相關規定報運進口,
由進口地海關審驗「樣品彙集證明書」正本後返還進(出)口人,海關並於「樣品 彙集證明書」影本上記載進口報單號碼、項次或相關文件編號及項次後,併同其 他進口案件之 CITES 許可證正本按月彙送本局。
2.出口-本局同意進(出)口人檢附「樣品彙集證明書」正本並依海關相關規定報 運出口,無須檢附本局核發之 CITES 再出口許可證,由出口地海關審驗「樣品 彙 集證明書」正本後返還進(出)口人,海關並於「樣品彙集證明書」影本上記載出 口報單號碼、項次或相關文件編號及項次後,併同其他出口案件之本局 CITES 許 可證影本按月彙送本局。
3.貨物如屬野生動物保育法列管物種者,進(出)口人仍應依規定檢附行政院農委會 核發之進口或出口同意文件。
八、出口 CITES 列管之蝴蝶蘭等蘭花至哥倫比亞應檢具之相關文件
(一)我業者有意輸銷哥國之蘭花 Phalaenopsis、Oncidium、Cattleya、Cymbidium 等均屬 業經哥國風險評估允予進口之項目。目前該類蘭花可適用 Orquidea Plantas 相關規 定。
(二)我國蘭花出口哥國應檢具文件包含:1.產地證明、2.實驗室檢驗證明、3.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防疫檢疫局檢疫證明、4.CITES 文件。
(三)哥國進口商每批進口作業前均需向哥國農漁牧局(ICA)提出輸入許可之申請(填寫內 容包含進出口商名、進出港口/機場名、貨品名稱、數量、包裝方式等)。
(四)哥國 ICA 核發輸入許可後,可憑以進口。每筆輸入許可效期為 3 個月,貨品需在效期 前運抵哥國;出口國核發相關文件之日期,不得早於輸入許可證日期;文件以英文呈 現即可。
依據:駐哥倫比亞代表處經濟組 102 年 6 月 21 日哥倫經字第 10200005570 號函
九、廠商申請 CITES 附錄二列管之植物物種可免除查證清單
下列物種多以扦插、分株、種子或組織培養等人工方式栽培,申請 CITES 輸出許可證方式時,應檢附縣市政府核發之種苗業登記證:
(一)蘭科所有種(不含附錄一物種)-ORCHIDACEAE spp.
(二)蘇鐵科所有屬-CYCADACEAE spp.
(三)豬籠草屬所有種-Nepenthes spp.
(四)酒神菜-Dionaea muscipula (捕蠅草)
(五)蘆薈屬所有種-Aloe spp.
(六)仙人掌科所有屬-CACTACEAE spp (包括:火(紅)龍果-Hylocereus spp.)
(七)大戟屬所有種-Euphorbia spp.(如:麒麟花、玉麒麟)
(八)象鼻屬所有物種(Pachypodium spp.)不含附錄一物種
(九)亞蠟木(Alluaudia humberti)
(十)笹之雪(Agave victoriae-reginae)
(十一)列加氏漆樹(Operculicarya decaryi)
(十二)酒瓶蘭(Beaucarnea spp.)
(十三)美葉蘇鐵(Zamia furfuracea)
依據: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4 年 11 月 17 日農授糧字第 1041022003 號函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5 年 3 月 23 日農授糧字第 1051005347 號函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5 年 4 月 22 日農授糧字第 1051064592 號函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5 年 8 月 5 日農授糧字第 1051065226 號函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6 年 5 月 25 日農授糧字第 1061009659 號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6 年 10 月 18 日農授糧字第 1061020547 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