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停車場法第四條規定,縣市政府興建停車場所需資金之經費來源有 四項:1.地方政府之一般財源。2.上級政府補助。3.汽車燃料使用費部分收 入。4.停車場作業基金之剩餘及其他收入。睽橥停車場法之基本精神,對於財 源不甚充裕之縣市政府而言,仰賴上級政府補助便是停車場興建之主要經費來 源。
另依行政院於民國八十年頒布之「國家建設六年計畫」,其中都市停車場之 規劃、建設與管理為主要工作項目之一,補助年度自民國八十一年至民國八十六
年,補助經費新台幣二百億元;降至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行政院復提出「改善停 車問題方案」,其中硬體面之「政府興建停車場五年投資計畫」,補助年度自民國 八十四年至民國八十八年,補助經費新台幣二百億元。綜上,公共停車場補助興 建計畫歷經上述政策多次改變,而中央政府在整體停車場規劃作業上,仍存在有 多項缺失,依劉士銘(2000)對「公共停車場建設補助計畫執行成效分析」研究 結果發現,在事前計畫審查方面:計有「預算編列額度未經詳細審查」、「人力有 限致申請補助案件無法詳細審查」、「補助標準未明確建立」、「補助核定期程未能 於年度開始前」等四項缺失;在計畫執行方面:計有「工程進度掌控無法落實」、
「計畫執行考核機制未建立」等二項缺失,顯見中央政府停車政策在整體規劃、
補助、執行、管考等作業上,已欠缺周延及完整性,其結果將影響地方政府停車 場補助計畫執行及經營管理成效。
停車管理政策是各級政府非常重視的課題,行車秩序管理良好,則道路暢行 無阻,交通秩序也是評鑑一個城市發展的重要指標,行的需求,併列為民生「食、
衣、住、行」四大需求之一環。
談到新生公園停車場興建計畫,在法源上應溯自中央頒佈之「國家建設六年 計畫」及一連串的補助計畫措施,當時中央的立場是積極補助地方興建停車場,
解決停車問題,我們當年也依據中央的政策提案申請補助,我本人在民國八十八 年底曾經參與完工驗收工作,停車場在民國八十九年元月起開始營運。(C-1)
停車場興建是行政院在民國八十年間的重要政策,而交通部在整體停車政策 之規劃、補助、執行等作業,可能較適合西部縣市環境,像是台北市、台中市、
台南市、高雄市等大都會地區的停車需求,而對於開發較少的台東縣而言,並不 是具有急迫性需要的背景,中央政府的停車場補助興建計畫,並沒有考量地方的
實際需要,在決策上是全國一體適用,並沒有差異性的存在,只要縣市政府提報 停車場興建計畫,即予補助,地方真正的需要或許中央無法深入去瞭解,這個停 車場補助計畫,與行政院環保署推動「一縣一爐」垃圾處理政策相同,所以,在 有經費補助的誘因下,本縣當然從善如流,我們也辦理期前的評估作業及計畫提 案作業。(D-1)
以當時停車場設計案而言,中央政府沒有確實派員實地考核,瞭解地方的需 求是何種程度,即補助地方興建停車場,政策上有一點不夠嚴謹,中央政府對於 地方執行重大政策,應該要從頭到尾嚴格把關、監督才可以,而不是驗收啟用後,
營運績效不佳,中央再來督導、檢討,為時已晚。
我們服務機關每季或每半年都接受上級機關派員督考業務或評核績效,督考 及評核後隨即召開檢討會,由上級逐一檢討得失,提供下級單位在執行或規劃上 參考,每個環節要緊密結合在一起。(N-1)
台東地區停車問題,依我的看法,停車場沒有像都市那樣迫切,都市裡車子 實在太多了,停車位每個人搶著使用,台東到處都可以停車,蓋停車場有一點浪 費之嫌。(O-1)
中央政府的停車場補助政策,應以深入了解地方特性,符合地方實際需要為 最主要考量,然中央政府卻在停車場補助決策上,採取全國一體適用方式,並未 衡量縣市之間差異性的存在,缺乏彈性,形成資源浪費;另對停車場補助個案,
未善盡督考、評核之責也是個重要因素,由此可見,中央整體停車政策周延性及 完整性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