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者為了解臺北縣校務評鑑實施狀況,特將臺北縣從八十八學年度至九十五學 年度,校務評鑑之相關規定與措施,加以整理並分析比較,就臺北縣教育主管機關八 年來辦理校務評鑑,在「評鑑目的」、「評鑑對象」、「辦理期程」、「評鑑委員」、「評鑑 方式」、「評鑑指標」、「評鑑項目」、「結果應用」、「獎勵輔導」等項度,從受評者與訪 評者的角度切入,希望能從中了解臺北縣校務評鑑實施之演變;本節將依實際需求在 制度面所做的調整與修正,及實施現況做評述,現分述於後:
一、制度面的調整與修正
(一)就「評鑑目的」而言
臺北縣實施國民小學校務評鑑的目的:1.在於了解校長辦學成效與困境;2.
協助校務發展;3.評鑑所得資訊,提供遴選委員會做校長遴選之重要參考;經臺北縣國 民小學校務評鑑計畫九十二學年修訂後,評鑑所得各種資訊作為縣府教育局檢視學校校 務經營、校長辦學績效及輔導、補助學校之參考。其目的明顯的與校長遴選脫鉤,轉化 修正為暸解縣立小學辦學困境、成效及協助學校發展特色。由此分析可知,臺北縣實施
國民小學校務評鑑的目的,有如下重點(郭玲如,2004):
1.暸解臺北縣立國民小學學校辦學之困境;
2.瞭解臺北縣立國民小學學校辦學之成效;
3.協助臺北縣立國民小學發展學校特色。
(二)就「評鑑對象」而言
八十八學年度至九十二學年度:校務評鑑定位為校長辦學績效評鑑評鑑結果與 校長遴選連結,時間為校長任期屆滿前一年或視實際需要進行。
1.八十八學年度校長任滿者計有高中 2 位國中 26 位國小 37 位另加上校長任期 5-7 年(一般)或 4-5 年(偏遠)總計 65 位。
2.八十九學學年度校長任滿者計有高中4 位國中 8 位國小56 位另加上校長任期 5-7 年(一 般)或 4-5 年(偏遠)申請參加遴選者 12 位及八十九學年度校長遴選會議列為必須追蹤評鑑 之 3 位總計 83 位。
3.九十學年度校長任滿者計有高中 5 位國中 7 位國小 46 位,另加上校長任期 6-7 年(一般)或 4-5 年(偏遠)申請參加遴選者 4 位及九十學年度校長遴選會議 列為必須追蹤評鑑之 3 位總計 65 位。
4.九十一學年度校長任滿者計有高中1 位國中10 位國小 42 位及九十一學年度 校長遴選會議列為必須追蹤評鑑之 3 位總計 56 位。
5.九十三學年度:以臺北縣政府所屬縣立中小學為評鑑對象,學校自評 每學年辦理乙次;委員到校評鑑,以每四年辦理乙次為原則,視實際需要進行 評鑑;增列「申請學校」「隨機取樣」學校,與校長遴選脫鉤。
(1)初評對象:本縣縣立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所有學校。
(2)複評對象:以本縣九十三年縣立高中職及國民中小校長任期滿四 年與八年暨縣立高中職校長任期一般地區任滿六至七年、偏遠地區屆滿五年學 校為原則,視實際情況增加受評學校。
6.九十四學年度:校長協會自行辦理「校長辦學績效評鑑」
(1)初評對象:本縣縣立中小學。
(2)複評對象:總受評學校國中 13 所國小 54 所
*指定學校:以四年內未辦理校務評鑑之學校為主。
*申請學校:由學校依自由意願申請接受到校訪視。
*隨機抽取:由本府採隨機抽取若干學校接受訪視。
*追蹤評鑑:前一年接受評鑑需要再後續追蹤輔導。
7.九十五年學年度:校長協會繼續辦理「校長辦學績效評鑑」
(1)初評對象:本縣縣立中小學。
(2)複評對象:總受評學校國中 17 所國小 50 所 *指定學校:以四年內未辦理或超過四年未評鑑為主。
四年內未辦理國中:9 所、國小:34 所;
超過四年未評鑑國中:3 所、國小:15 所。
*自願申請:由學校依自由意願申請接受到校訪視。(國中:1 所)。 *隨機抽取:由本府採隨機抽取若干學校接受訪視。(國中:4 所)。 *追蹤評鑑:前一年接受評鑑需要再後續追蹤輔導。(國小:1 所)。
(三)就「辦理期程」而言 1.八十八學年度活動流程
每校 1 天為原則,89.3-89.4.30 為期 2 個月
09:00-10:00 校務簡介校長辦學理念說明及對談(交換意見)100 分鐘 10:00-11:40 資料審閱或參觀、教師座談 100 分鐘
11:40-12:20 午餐 40 分鐘
12:20-13:00 訪問學生或與學生座談 40 分鐘
13:10-14:50 訪問教職員、家長或與其座談 100 分鐘 15:00-15:30 評鑑小組討論或資料複閱 30 分鐘
15:40-16:40 評鑑綜合座談由評鑑委員與校長參加,評鑑委員將評鑑建議事項告知校 長,聽取校長說明,將其說明列入評鑑資料中。60 分鐘
2.八十九學年度活動流程
以 1 天為原則,每學年下學期 3 月開始-4 月 30 日完成
09:30-10:00 校務簡介校長辦學理念說明及對談(交換意見)30 分鐘
*將學校簡報改為 30 分鐘,其餘流程與去年相同。
3.九十學年度活動流程
以 1 天為原則,91.3.25--4.25 實施為期一個月;流程相同。
4.九十一學年度活動流程
以 1 天為原則,92.3.--4.30 完成為期二個月;流程相同。
5.九十二-九十五學年度活動流程
每校 2 天為原則,93.11--94.03 評鑑流程得視各校情形,經該組評鑑委員同意,彈性 調整流程。
第一天 09:30-10:00 校務簡報 30 分鐘
09:30-11:30 校園環境參觀及教師教學訪視 120 分鐘 11:30-12:30 午餐 60 分鐘
12:30-14:00 資料檢視 90 分鐘 14:00-14:30 學生座談 30 分鐘 14:30-16:00 行政人員座談 90 分鐘 第二天 09:00-10:30 家長座談 30 分鐘
10:30- 12:00 教師座談 90 分鐘 12:00- 13:00 午餐 60 分鐘 13:00-14:00 資料複閱 60 分鐘 14:00-15:00 評鑑小組討論 60 分鐘 15:00-16:00 綜合座談 60 分鐘
(四)就「評鑑委員」而言
依臺北縣政府辦理縣立中小學校務評鑑實施要點(附錄一),在評鑑委員設置的 組織與成員、編配原則、專業研習與人數的規定如下:
1.組織成員
(1)臺北縣為執行本項評鑑,設縣立中小學校務評鑑小組,由教育局副局長擔任 總召集人,並由教育局遴聘評鑑委員若干人,執行校務評鑑,另由教育局學管課長擔任 執行秘書,辦理評鑑相關行政事宜。明文規定評鑑委員不得具有民意代表身份。(2)評 鑑委員遴聘以學者專家、退休或現任校長、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本府督學為原則,委 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發給評鑑鐘點費或出席費。教師代表、家長代表依 其資格要件由臺北縣相關組織(家長團體與教師團體)推荐產生;教師代表、家長代表 以不評鑑學校所在鄉鎮或鄰近學校為原則。
2.編配原則
各年度委員人數之編配,因應評鑑項目的整合而不同:(1)88-91 學年度以駐區 督學任召集人、家長代表、教師代表、學者專家或退休校長共四位委員。*89 學年度 評鑑小組分 18 組。*90 學年度評鑑小組分 17 組,駐區督學 8 人,學者專家或退休校 長 10 人、教師代表 l7 人、家長代表 17 人。*91 學年度評鑑小組分 16 組,駐區督學 6 人,學者專家或退休校長 13 人、教師代表 16 人、家長代表 16 人。(2)92 學年度以駐 區督學任召集人、家長代表、教師代表、學者專家、校長代表共五位委員;駐區督學 8 人、學者專家 21 人、校長代表 18 人、教師代表 16 人、家長代表 19 人;學者專家每人 以評鑑二至四所,教師及家長代表每人以評鑑三至五所為原則。(3)93 學年度以駐區 督學任召集人、家長代表、教師代表、學者專家或退休校長外增加訓輔及衛生領域的專 家共七位委員;評鑑小組分為國中 7 組國小 20 組評鑑小組。(4)94 學年度以駐區督學 任召集人、家長代表、教師代表、學者專家、校長代表、訓輔專家、健體專家、資訊專 家共 8 位委員;評鑑小組依需求分為國中 7 組國小 20 組;駐區督學 7 人、學者專家 41 人、校長代表 31 人、教師代表 30 人、家長代表 26 人、訓輔專家 27 人、健體專家 28 人、資訊專家 19 人。(5)95 學年度以駐區督學任召集人、家長代表、教師代表、學者 專家、校長(視導)代表、訓輔專家、健體專家、共 7 位委員;分為國中 7 組國小 20 組 評鑑小組。每位委員原則評鑑 1 至 3 所學校。
3.專業研習
(1)召開複評學校會議:於校務評鑑委員訪問評鑑前先召開複評學校會議藉以溝
通觀念、程序及作法。(2)召開評鑑作業會議:校務評鑑委員訪問評鑑前,先參加評鑑 作業會議了解評鑑規準及達成評鑑共識。
4.注意事項
(1)評鑑前請事先詳閱評鑑表,並請事先協調時間(評鑑時間將事先通知學校及 校長),評鑑委員以同時到校集體評鑑為原則,勿提前、延後或自行前往學校評鑑;到 校評鑑時要佩帶本府所發評鑑委員證,以利識別;(2)委員依評鑑編配表之日期進行評 鑑,評鑑時間既經排定,勿臨時缺席,並應全程參與;如臨時有要事而不克前往評鑑,
由同類代表代替時,應先行告知召集人(本府督學)並徵得該組評鑑委員之同意;(3)
評鑑委員到校進行評鑑時,分組方式以各評鑑委員專長及關注面向予以分組評鑑(每一 個面向至少 2 位委員予以評鑑),對學校人員給予應有得尊重與鼓勵,盡量協助學校發 現問題,尋找解決辦法;(4)除學者專家外,其他委員以不評鑑所在區之學校為原則(以 本縣 9 大區區分);(5)校務評鑑結果將尊重評鑑委員意見,針對各校以「共識」呈現 1 份代表該組評鑑委員之綜合評語(含優缺點及建議事項);(6)如校長遴選委員會因 實際需要,需各評鑑委員列席報告,評鑑委員不得拒絕,非經遴選委員會邀請,亦不得 要求列席。
5.評鑑重點分配
評鑑委員得依其專長及關注面向另行分配,督學依各校校務狀況擇其 2 至 3 個面 向檢視,建議評鑑委員依據 6 大面向分配評鑑重點如下:(1)學者專家:行政規劃與校 務運作、課程教學與評量、專業知能與發展;(2)校長代表:行政規劃與校務運作、專 業知能與發展、環境營造與設備維護;(3)教師代表:課程教學與評量、專業知能與發 展、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表現;(4)訓輔專家: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表現、社會資源運 用與家長參與。(5)健體專家: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表現、環境營造與設備維護。
(五)就「評鑑方式」而言 1.原則
(1)臺北縣校務評鑑小組到校評鑑以一或二天為原則,並於評鑑二週前通知受
(1)臺北縣校務評鑑小組到校評鑑以一或二天為原則,並於評鑑二週前通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