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健康、傷害、老年及遺族與失業等四大社會保險。同年,亦曾擬定公務員保險法草案,
並與行政院會呈國民政府送交立法院審議,但直至中央政府遷臺前,並未完成立法。
五、中華民國在台灣
(一) 前言
自民國 38 年起,中華民國的統治權逐漸限縮於台澎金馬地區,本文也將以台澎金馬 地區的社會福利與社會保險為標的。又基於日本統治時期對台灣之深遠影響,或有略提日 治時期相關制度之必要。
按日本在 1923 年(大正 13 年)將散落在各法令的恩給制度加以統整為「恩給法」,用 以保障公務人員和軍人的退休生活。惟此等保障僅適用於在台日本人,並未普遍施行於台 灣。1921 年,發布「臺灣總督府鐵道職員共濟組合規則」,並實施退職年金與遺族年金;
惟台籍員工,直到1925 年始得加入該組合。又日本雖在 1922 年制訂健康保險法,並於 1941 年制訂勞動者年金保險法,然皆未適用於台灣。1940 年,曾將施行於日本本土的「船 員保險法」,以敕令方式施行於台灣。此外,早在1912 年則已有台灣畜牛保健組合,引 進「社會團結」與「風險分攤」之觀念。
(二) 蔣中正政府時期(民國 39 年至民國 64 年)
遷台後之國民政府對於社會安全採取了至為積極之態度。其中,最具指標意義者,乃 是民國39年所實施之勞工保險。從其實施之日為3月1日,即蔣中正再任總統之日,可見勞 工保險之實施充滿政治意涵。當時的政府欲藉此安定社會並強化政權之「合法性」,應無 可疑。
在此之後,由於台灣長年處於戒嚴體制,國會也僅局部改選,欲經由民主討論來規劃 社會福利及社會保險之可能性極其有限。雖然如此,國民黨政府對於社會福利顯然繼續採 取積極態度。就政策規劃而言,民國54年中國國民黨所頒布之「民生主義現階段社會政 策」,繼續強調社會保險、國民就業、社會救助及福利服務等社會安全措施,並提出勞保 應增辦失業保險、將一次給付改為年金給付以及開辦門診與現金給付等具體措施。
就實際之立法與制度建構,主要為:
─ 民國42年的陸海空軍軍人保險條例,其後於民國59年修改為軍人保險條例。
─ 民國47年勞工保險條例之立法及其後於57年與62年之修法。
在上述三種社會保險中,民國47年之公務人員保險法,首開門診給付之制度;民國53 年,復有退休公務人員疾病保險之開辦。凡此,皆有別於當時勞工保險之創舉。在當時,
勞工保險之發展,雖不及公務人員保險,但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隨著兩次修法而擴張外,民 國57年勞工保險門診給付之開辦,讓國民得以普遍且深刻體認社會保險之實益。失業保險 與勞保年金化雖同被列為社會保險之改革重點,但截至蔣中正主政時期結束,皆未完成。
除了以上三種經由立法實施之社會保險外,民國64年以行政命令實施之學生平安保險 亦可歸為社會保險。惟此保險之給付項目,僅限於死亡及殘廢之現金給付與傷病之住院醫 療給付,
且
偏低之給付水準,使其保障功能有所侷限。以上各種社會保險之建制,可謂此一時期在社會福利最為重要之成就。經由此等制度 之建立,憲法中「國家應實施社會保險」之規定,也得以落實。若將此等社會保險與工業 國家所實施之社會保險相較,以上三種社會保險仍有眾多不足之處,例如:
─ 僅退休公務人員得享有醫療給付,但退休之勞工則無。
─ 不論是勞工保險或公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之家屬,皆未能獲得醫療給付。
─ 退休軍公教人員可享有退撫制度之年金給付,但勞工保險之老年殘廢與遺屬給付,
皆僅為一次給付。
─ 軍公教人員原已有退休撫卹之年金保障,在民國47年公務人員保險法實施之後,再 另加老年/殘廢/遺屬給付。如此雙重制,乃各國少見。此外,再加上退休金及公務人 員保險養老給付兩者之優惠存款以及福利互助等多重保障,遂出現軍公教人員退休 所得得以超過原有所得的過度保障問題。
除此三種社會保險外,民國62年兒童福利法之制定亦屬此一時期之社會立法。惟考其 內容,實與下述民國69年之福利三法相近,而乏善可陳。
(三) 嚴家淦與蔣經國政府時期(民國 64 年至民國 77 年)
民國62年之兒童福利法,乃是退出聯合國之後所制定之社會福利法案。此後,隨著 中美斷交,更引發民國69年福利三法之立法,即老人福利法、殘障福利法以及將社會救濟 法修訂為社會救助法。惟若就此四種法律加以分析,其內容至為有限。就此,甚至連政府 出版品亦宣稱此等法規「都屬宣示性條文」,或謂「宣示有餘,實質不足」。在學術界,
則有將此等社會立法稱為「政治煙幕」者。
又,自民國61年光復節實施的小康計畫,雖宣稱以「消滅貧窮」為目標,卻被譏為是
8 《中華民國發展史‧政治與法制組》
清償等規定,亦與社會福利具有極密切關連。就此,經濟學者,如費景漢與劉泰英,以為:
政府有意以勞動基準法替代社會安全制度。此等論述,應屬正確。惟其將勞動基準法所規 定雇主責任制之退休及資遺制度稱為社會安全制度,並不適當。至於將社會安全視為毒蛇 猛獸之評論,更值商榷。
此後,經由激烈之爭辯,尤其工商業界對於工資優先清償之抗議,工資優先清償制度 遂改採工資墊償制度,一種可稱為工資保險的準社會保險措施;但雇主責任制之勞工退休 及資遣制度,則依原草案完成立法。經由此等立法,社會政策也因此轉向,即從原來以「社 會保險」為主要內涵之社會安全政策,轉化為以「雇主責任」為主之「私人化」,也因而 出現極為明顯的福利退卻現象。
此期間社會保險之改革,主要在於社會保險對象,尤其是健康保險給付對象之擴張,
其包括:
─ 民國68年修訂勞工保險條例,將勞工保險強制加保對象由雇用人數之十人改為五 人;強制加保之行業再度擴大;非屬強制加保行業之勞工亦可任意加保。
─ 民國69年制定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私立學校之教職員遂由勞工保險之任意被 保險人,改為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的強制被保險人。
─ 民國70年及74年分別制定公務人員眷屬保險條例及退休公務人員及其配偶之疾病保 險辦法,使得公教人員之配偶、退休後之公教人員及其配偶,皆可獲得相當於公保之 醫療給付。
─ 民國74年依行政命令試辦農民健康保險,而使部分農民得享有健康保險。
民國58年即已列為社會保險改革重點之失業保險與勞保年金化,於民國71年「社會保 險十年計畫草案」以及民國75年第九期經濟建設中期計畫再次受到重視。然而截至蔣經國 主政時期結束,此等政策皆未見實現。
綜合言之,此一時期社會福利發展已明顯停滯,甚且有福利退卻之現象。所以如此,
政治菁英反福利的主張,扮演了極為重要的角色。又,政治菁英所以反福利,學術界對於 社會安全的質疑乃是關鍵所在。從中美斷交以至解嚴,雖可謂是經濟發展的黃金十年,但 亦為社會福利的停滯或退卻時期,甚至可說是我國過去六十年社會福利發展史上,極為黯 淡的十年。
(四) 李登輝政府時期(民國 77 年至民國 89 年)
隨著民國75年反對黨民進黨之成立,民國76年之解嚴及其後緊接之社會運動、國會 的全面改選、省市長選舉及總統直選,使得影響社會福利至深且鉅的政治因素,有了根本
代之而起的是民主的討論、社會團體的壓力及政黨的競爭。此一時期的發展,說明如下:
1. 健康保險
在此期間,全民健保之實施可謂此期間最為重要的社會工程。惟在此之前,個別健康 保險計畫之發展,計有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之全面實施(民國78年:父母;民國80年:
子女)、農民健康保險之立法與全面實施、地方民意代表及村里鄰長健康保險之實施(民78 年)以及低收入戶健康保險之實施(民國79年)。基於殘障福利法之規定而實施之殘障者健康 保險(民80年),並未另設新的保險計畫,而係以保費補貼或醫療補助為其內容。
隨著上述制度之持續成長,民國83年底全國享有任何一種健康保險或軍人醫療照護之 總人口數共計12,579,072人,亦即約59%之國民。但相對於前述之擴張,與勞工有關之勞 工眷屬及退休勞工之健康保險,則仍未見實施。
經由經建會及衛生署自民國77年起先後的規劃作業,於民國83年7月及12月分別完成
「全民健康保險法」及「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條例」之立法,並於民國84年3月1日付諸實 施。從此,原來被排除於健康保險之外的國民亦得以受到全民健保之保障。就此而言,全 民健保之實施,有其得以肯定之處。惟若就全民健保法之內容加以細究,卻仍有重重問題。
例如:
─ 繼續保有原有不平等之保費補貼,尤其農民、自營作業者及地區被保險人,竟不問 其資力,而每以最低投保薪資計算保費,再輔以高比例之保費補貼,也因而擴大社會 的不平等與社會階層的差距。
─ 國家單一壟斷的健保體制,存有國家化與官僚化之問題,亦深值商榷。
2. 就業安全
除全民健保外,民國88年失業保險的實施亦為近年來台灣社會保險制度的重大改革。
歷經民國85年以來亞洲金融風暴所引發的勞工失業問題,尤其在勞工請願與抗爭(包括以 臥軌方式之抗議)之後,行政院始於民國87年核定「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並於 隔年元旦付諸實施。自此,民國57年勞工保險條例所規定之失業保險終得以實現,但也同
歷經民國85年以來亞洲金融風暴所引發的勞工失業問題,尤其在勞工請願與抗爭(包括以 臥軌方式之抗議)之後,行政院始於民國87年核定「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並於 隔年元旦付諸實施。自此,民國57年勞工保險條例所規定之失業保險終得以實現,但也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