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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關係

協力成員的工作關係在當相當大的程度上與成員互動關係產生符節,而跨組織 的交互關係包含了一系列(甚至是全部)來自於每個不同組織的個別行動者,進而 產生工作關係。換言之,協力成員的交互作用就等同於協力合作中的工作關係。以 旱溪整治工程來說,雖然整治工程是橫跨中央與地方層級,中間亦涉及了許多中央 與地方組織,但其中扮演最重要角色的中央與地方機關則分別是實際辦理的執行機 關-經濟部水利署轄下的第三河川局;以及台中縣政府底下的潭子鄉公所。就雙方 的互動關係來看,第三河川局在整治工程中具有事權統一的職能,以專業知識技能 和充分獲得授權作為意見協調的工具,並且,相當重要的是,雙方是基於欲解決災 害頻仍的水患問題為前提所創造的溝通平台上進行對話,早已免除各自的防衛心 態,進而懷抱的是共同的目標,即是引頸企盼整治工程竣工的到來。在此,則有受 訪者則提到有關上述的觀點:

事實上。有關這個問題有兩個客觀環境條件可以說明,第一個,我們這 個大里溪是屬於中央管轄的,在我們管理的權責上,很簡單就將它分為 中央管跟縣市管,雖然這條河川是大里溪的支流,但他是屬於中央管 的,這是第一點。第二點就是它在推動時候都沒有遇到比較棘手的問 題,…就是它災害已經造成了,93 年的七二水災那一次災害非常的嚴 重,在半年的時間內要完成規劃設計,然後開始施工,事實上是非常艱 鉅的任務。所以我們用一種分工的方式,動員其他的河川局,總共5 個 河川局來支援這個工程,採用分區分段的方式來執行…(A1)。

再者,在整治工程中,包含工程規劃、經費所需與人力使用等均由中央一手統 籌,工程實行則委由民間營造業者辦理,地方則配合其他較細節的項目與監督工程

的執行,同時,在整治計畫執行前,第三河川局則陸續針對潭子鄉居民召開6 次的 用地說明會與 15 次施工說明會與協調會,目的是要建立雙方共識,期望能充分地 廣納施工當地民眾的意見,達到實質的公民參與。一位實質參與到整治工程的水利 部門官員則談到他的看法:

最主要,我們在施工之前,一定要跟民眾召開兩個會議,就是施工說明 會跟用地說明會,用地說明會就是在談這些土地的救濟補償的額度如 何,那一般來講,最近幾年是都比較好一點,主要是我們透過很多溝通 管道跟民眾溝通…(B1)。

這邊就要講到溝通平台的建立,第一個就是了解人民需求,像我們有很 多工程的變更設計也會參雜地方的一些建議,將他們的需求納到工程裡 面來實作,…我想以共同的參與創造出共識是非常重要的,這樣就不容 易會有抗爭或不配合的狀況。換句話說,就是一種溝通平台的建立機制

(A1)。

我覺得是「參與感」的問題,而且這個參與感不是在做的時候,是要在 規劃,計畫的階段就要把相關的人拉過來,然後他們提的意見,不錯的 就要將它納進來,不恰當的也要讓他陳情出來,所以整個從政策制定階 段 就 要 考 慮 公 民 參 與 的 面 向 , 讓 人 民 共 同 分 擔 , 參 與 工 作 過 程

(B1)。

因此,總括整個旱溪整治工程,就協力成員的互動與工作關係而言,運作的狀 況健全且良好,與有些中央強加公共建設到地方身上,地方產生劇烈排斥的政策個 案是迥異的。

(二)組織成員

關於潭子段旱溪的協力結構關係,主要涉入的協力成員如下:包括經濟部水利 署、水利署第一、三、六、八與九河川局、台中市政府、台中縣政府、台中縣潭子 鄉、台中縣大里市、土地業主、地方民意代表台中市縣市相關地政事務所以及負責 工程執行的友人營造公司等成員。由前述可知,在旱溪整治工程的協力關係網絡 中,幾乎都是中央與地方政府的單位,私部門單位則屬零星。而在組織成員此因素 之下,所牽涉到的是個別行動者(或組織成員)能否清楚的闡述協力目標以及獲得 決策者的支持和獲得必要資源,此關係到整體協力的成效,並非只是個人而已。而

水利署的第三河川局負責,再由私人營造商承攬工程後執行,而潭子鄉公所則扮演 傳達鄉民意見的管道與監督工程的角色。因此,在整治工程中,最重要且互動最頻 繁的即是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與潭子鄉公所,其協力成員間並未存有太多的成 員複雜性。就第三河川局而言,當初在進行規劃整治工程時,首先摒棄既往傳統的 設計構想,改由生態景觀復育的理念作為工程施行宗旨,給予當地居民耳目一新的 感受與完工後提供民眾遊憩休閒地區的政策承諾,而筆者整理有關生態環境議題的 訪談資料如下:

我想在這項整治工程上,必須要提一下有關他的生態景觀設施,這也是 讓此次工程能順利達成的重要因素,我們當初在有關這設計上也花了很 多心思,…我們一直在近十幾年間,河川局一直在水利署的指導下,往 生態復育的方向行走,…我認為旱溪計畫工程,是我們在這約十年的時 間,陸陸續續推動的概念,在這此做一個總體的成果呈現(B1)。

而潭子鄉公所除配合工程所需事項,並於整治工程期間,經常往返施工地區巡 查進度,並積極向鄉民報告建設狀況,而工程執行的營造商則交由曾獲得經建會全 國水利工程評鑑第一名與蟬聯6 年工程評鑑優良廠商的營造商承攬該整治工程。由 此可見,潭子段旱溪整治工程在組織成員的因素上,協力成員的涉入尚稱單純,且 各自對於其抱持目標都能具有相當程度的認知,亦能得到充分授權與協力資源,並 沒有出現因協力關係所形成的成員複雜性之影響。

(三)治理和任務結構

基本上參與旱溪整治工程的行動者,對於協力合作的總體目標-減少與防範颱 洪淹水與威脅,都能夠有一定的了解,而通常各行動者之間經常存在不同的參與動 機,對於達成目標的手段方式亦有不同見解。但在旱溪整治工程中,由於整個整治 計畫主要是由中央政府單位主導,地方政府加以配合與輔助,相關法令規範與治理 計畫依據的擬定,都相當完備,一切行動都建立在依法行政的基礎之上:

…在法律上的行政程序法,它所頒布了以後,因為用地取得到會涉及人 民的權利義務等問題,所以必須要召開工程施工的公聽會還有用地取得 的說明會,這是依據行政程序法的架構下去辦理,…(A1)。

…當然用地徵收的情形永遠存在,被徵收的人都會覺得政府給的錢都太 低了,但是政府也是按照法定的程序在辦理,強調依法行政(B1)。

而私部門涉入的部分則僅在於營造商按照實施計畫進行工程。因此則保有了決 策的一致性與同步性,再者,治理與任務結構相當重視定期集會與成立工作團體等 面向,以旱溪整治工程而言,經濟部水利署與台中縣政府於工程執行期間共召開屬 於正式性的工作會議達 17 次之多,另外並成立工作小組,負責監測工程進度、品 質與追蹤後續成效,同時,除了定期集會的正式會議,雙方又成立了非正式的工作 控管會議,前後也召開了 12 次。一位負責統籌規劃整治工程的設計人員接受受訪 時指出:

…我們差不多都是定期,差不多一個月或兩三個禮拜會辦一次工作會 議,我們總共跟縣政府辦了 17 次的工作會議,就是雙方協調一些用地 的問題或是一些其他比較困難的問題這樣(C1)。

…我們跟縣政府有固定的工作會報,我們總共召開了 17 次,除了這個 定期之外,我們還有個比較不定期的,就是施工控管會議,就我們在施 工過程中有遭遇到哪些困難,大家都會開會協商、解決,如果有牽涉到 地方政府或鄉鎮公所的時候,我們也會請他們過來,大家一併開會,下 去協調解決,所以說光施工控管會議我們也大概開了12 次(C1)。

綜合來說,在旱溪治理計畫的過程中,不但協力的總體目標能夠具體清楚呈 現,各方行動者彼此皆排除預設的立場與參與動機,使得目標認知的一致性與達成 目標的具體方式皆深植在各行動者心中,相當清楚地將目標校準(align)至共同的 定位,使得協力運作過程與協力目標產生相當程度的契合。

(四)多元主義

本項因素主要檢視潭子段旱溪整治工程中,是否存在因協力合作、夥伴關係或 工作合產所形成的問題,像是涉入成員過多,或是因協力關係而圖利特定單位等。

單就協力成員所包含數量多寡來說,在旱溪整治工程中,主導的單位多為政府單位

(不管是中央或地方),即使有私部門的營造業者涉入,但也只負責執行工程的部 分,自主性是受到侷限的。因此,在此政策個案裡面,不僅一開始就沒有其他如 公、私部門均參與同一政策行動的雜沓情形,也降低了課責的不確定性。加上大部 分協力成員皆願意提供本身專業所長與知識,與其他行動者共同分享,整治計畫在 執行過程中尋求必要資訊與經費的需求,亦能夠得到中央機關的支持。在此,則有 多位受訪者都認為此次的整治工程在資源上,中央政府的確挹注相當多的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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