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資源和目標
在此因素中,主要是關係到協力關係能否有效整合協力所需的資源,以及對協 力目標參與的積極程度,能否體認目標的必要性。而觀察旱溪整治工程後可以發 現,由中央和地方單位所形成的協力關係,當初即因為目標實現具有相當的必要性 與急迫性,而使協力關係在短時間迅速形成,並進而凝聚共識,原因筆者在前文中 也有提及,即是因為水患頻仍,已經對當地居民造成相當大的災害,因此,中央與 地方機關依照相關法令,清楚劃分權責,如水利署肩負治理實施計畫的研擬,並委 由營造商執行,台中縣市政府負責將工程範圍的私有土地進行徵收作業。同時,旱 溪整治工程的協力關係也將府際之間可能發生的機關本位主義拋除,專注於此公共 建設問題之上。有一位負責研擬工程計畫的水利部門受訪者指出:
其實我想從水利署這麼多年來的持續指導,我們河川局在關係建立上一 直是一種,中央跟地方應該是一種夥伴關係,而不是中央指揮,或地方 一直要求中央要支援…(B1)。
7 該部分資料來源羅敏(2007)。
…我是覺得最大的影響因素就是不要把它當成一種中央與地方機關之間 的關係,沒有那種上級與下屬的關係存在,我想最主要是說,今天一個 工作,一個計畫要如何去完成,這都是對等的,雙方必須彼此之間要保 持一個良好的溝通管道,或對話的窗口,這是一個很重要的部分,那當 然大家都能對目前產生的問題有所認知,有哪一條路可以去解決,大家 都是站在同一條陣線上這樣,把工作完成(C1)。
而以協力資源整合而言,在旱溪整治工程中,以往地方治理資源稀少性的情況 已不復見。8 像行政院 3 次視察災區後指示水利署提報辦理「大里溪治理計畫第三 期實施計畫」(包含旱溪整治工程),並於二○○四核定實施,加上在二○○四年 8 月加開的臨時院會中,所追加的 54.8 億元預算,總計經費約 93 億元,屬於重大 公共建設工程;而在旱溪整治工程於二○○六提前完成後,於同年,行政院將跨越 旱溪 5 座橋樑的改建工程列入大里溪三期修正計畫內辦理,將補助台中縣政府 3.2 億元做為執行經費,同時亦調派一定的人力資源協助工程進行與監測,工程預計於 二○○八年8 月底前全部完成;而經濟部水利署依據二○○八年 3 月 3 日行政院經 濟建設委員會通過的「旱溪排水下游段改善工程暨環境營造工程實施計畫」,整體 計畫經費達19 億 2400 萬元,預計工程將延續到二○一一年:
…那地方的需求我們當然會感受到,所以事實上,當我們去做的時候,
當然地方上也是很支持拉。那一些必須的行政資源方面,大部分都不虞 匱乏…(B1)。
…像經費則是由我們水利署來支付,縣政府不用擔心經費問題。…例如 我們旱溪這邊總共有5 座橋樑需要改建,…但問題是因為縣政府他也努 力了將近一年多,因為在原計畫中就是要他去跟交通部,農委會等其他 單位下去爭取相關的經費,問題是他花了超過一年的時間都沒有辦法,
後來就是說蘇前院長前來視察的時候,我們就跟他提出這個問題,後來 蘇前院長就說那這部分的錢就由我們水利署下去做計劃的修正,把這部 分錢再納進來,所以縣政府才有錢去改建那5 座橋樑…(C1)。
由前述可見,旱溪整治工程所涉及的中央與地方協力關係在資源整合和目標認
8 資源是地方政府有效運作的基礎,但中央與地方府際關係能否有效運作,治理資源稀少 性的影響頗為深遠,一般而言,地方政府的資源稀少性呈現在人力資源、財政資源、環
同面向上徹底達成執行權責集中化的職能。
(二)語言和文化
簡單來說,本因素主要闡釋因個別行動者的專業語言與組織文化所造成協力治 理在實務運作上的溝通不易。綜觀整個旱溪整治工程所形成的協力夥伴關係,的確 因為各自隸屬不同的行政體制,而產生各自的專業語言與組織文化。不可置否的,
經濟部水利署所代表的中央機關與潭子鄉所隸屬的地方政府,可能因為地域的侷 限、體制的劃分和法令的規範而已有不同的價值鑲嵌在其組織的語言和文化上。但 其影響的程度則仍要回歸到最根本的問題,即中央與地方府際關係所存在兩種對立 的性質:1.因複雜性問題所帶來的外溢性質(spillover);2.在解決複雜性問題上所 產生的執行權責的分散化(fragmentation)。以上述兩項對立性質來檢視旱溪整治 工程,以第一項而言,面對多目標河川治理的大型公共建設工程,9 並非單一地方 政府所能應付,但經濟部水利署挾帶豐沛的資源,從工程前的規劃設計到工程期間 投入大量經費及人力資源,涵蓋面向如橋樑改建、廢棄物分類、堤後排水等,都與 地方政府形成專業整合的跨域管理:
…有些主工程在做的時候呢,地方配合的工程,例如都市排水,河川支 流的導引,對外橋樑改建等,如果地方是有計畫性的配合,也會對工程 有很大的幫助,都可以做一些工作時程上的調合。我們河川局跟轄內這 些縣市政府相配合已經在這麼多年來建立了良好的夥伴關係(B1)。
…另外是有關堤後排水的部分,因為我們堤防做好了,那堤後排水大部 分都是縣市管的嘛,就因為我們將堤防做好了之後,但你後面的排水狀 況如果沒有去維護或改建,它仍然會淹水,只是可能比較沒那麼嚴重之 外,所以說我們水利署這邊也是有補助將近兩千萬給地方政府下去辦理 堤後排水的改善(C1)。
以第二項來說,整個旱溪整治計畫的權責都依法辦理,由中央統籌指揮,以收
9 所謂多目標河川治理即是基於資源永續利用及環境生態保護之推展,河川扮演角色趨於 多元化,往後的河川治理必需導向於下列目標:-河川流域自然資源需善加保護。-河 川流域水土資源應做整體永續之規劃利用。-利用河川做為排放水體,應在河川承受能 力範圍內實施污染源總量管制。-河川防災治理應兼顧環境生態保護及土地多元化利 用。以旱溪整治工程來說,藉由多目標河川治理,除河川整治之外,還提供民眾親水及 遊憩空間,以兼顧自然生態保育、景觀維護及防災等目標。
事權統一之效,地方全力配合,以良善輔佐為己任,進而描繪出清晰的執行權責輪 廓,創造高度的卓越成效。經由對前面兩種對立性質的描述,在相當程度上亦回應 了因不同組織體制,而有不同的語言及文化所造成的問題。另外,在整治工程前與 期間所召開的施工說明會和工作會議,以及工程完成後,水利署商請地方政府溝通 協調社區團體推動認養堤外人行步道、自行車道等做法,也可視為是降低組際之間 語言和文化的隔閡相當具體的措施。因此,筆者認為不同的組織語言及組織文化並 未對旱溪整治工程的協力關係造成過大的影響。
(三)權力
我國中央與地方權限之劃分,乃是依據憲法之精神以及地方制度法之規定,而 在夥伴合作的理念下,無論是區分為自治事項或委辦事項,均具有共同辦理事項之 性質,應由中央與地方合作辦理,這項概念已受到大法官釋字第550 號解釋的肯定
(蔡茂寅、林明鏗,2004:209)。換言之,即是將決策過程視為一種循環性、持 續性的過程,而非一組單一事件,乃需要一種協力型的政策制定,並非單一問題式 的政策制定。而旱溪整治工程則全然符合此項概念,其透過共同願景的塑造而建立 協力夥伴關係,而工程的規劃與執行則依據一九八九年,經濟部水利署所公告的大 里溪治理基本計畫實施,水利署與台中縣潭子鄉係採取中央與地方協力合作的模 式,中央順應地方的需求,地方亦配合中央的行動,雙方式建立在彼此信賴、協調 共識的互動關係上,減少了因權限劃分而起的爭端。以前文所提及的施工說明會、
施工協調會、用地說明會、工作聯繫會議、工作控管會議、工作小組以及觀察居民 與堤外道路互動關係的過程,都在在顯示協力合作的表徵,在旱溪整治工程內,中 央與地方單位彼此都體認到自我為協力關係中不可抹滅的一員,且抱持同一目標,
並沒有哪個行動者特別依賴他方行動者的情況產生。據此,互動關係與法定規範均 釐清了成員所賦予的權限,並進而排除權力差異性的情事存在:
就我的感覺,基本上這個(協力)關係的評論,不是我們所評論的,當 我們到中央出席工程會議的時候,有些官員就認為說:「奇怪!平常中 央政府跟地方政府來我們這邊開會都吵得不可開交,怎麼你們(水利部 門)跟縣市政府好像兄弟一樣,聯合起來,異口同聲地要求行政院給予 支援」。我想基本上這是一個長期關係的建立,…(B1)。
…其實最主要的就是中央跟地方不要有所謂上屬跟下屬的關係觀念存 在,是以夥伴關係取代之。而我認為雙方的合作,溝通的平台就是所謂
的協調會議,而在進行強制拆除時,也都跟縣政府和民意代表等都做好 溝通,才有辦法繼續去做(A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