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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所承擔之權責義務不相容

實際上參與旱溪整治工程的協力成員,對於協力合作的目標都有高度認知,但 以主導整治計畫的水利署來說,是否會在承擔整治業務的狀況下,發生隸屬其體制 之下的各河川局產生互爭資源、同室操戈的情形?在旱溪整治工程中,在設定用地 取得與工程施工並行作業的目標下,以水利署的河川局而言,主要負責旱溪整治的 是第三河川局,為此再調派第一河川局(宜蘭)、第六河川局(高雄)、第八河川 局(台東)及第九河川局(花蓮)等共5 個河川局,分成六個工區同時進行,每個 借調過來的河川局都有各自負責的河段工程,6 個工區的河岸堤防總長度為 33,862 公尺,總經費為 72 億餘元,借調各河川局的人力資源除了以賴其專業知識與技能 外,在資源分配方面,是依據該工區的堤防長度做專業精密的測量後分配經費,在 權責劃分方面,以治理實施基本計畫作為依歸,針對各河段分別進行工程,基此,

則免除了各河川局因資源有限產生互相爭奪與權責劃分不明的情況。也因此,並不 會產生在同一單位在承擔業務時發生直接不相容的情況。有幾位參與工程實作與觀 察的中央與地方受訪者認為:

…後來我們署長就決定從其他河川局,總共調用了其他4 個河川局的人 力過來支援,從花蓮啦、高雄啦、宜蘭啦、跟台東等河川局過來,所以 在第三期工程我們總共有6 個工地,然後是 5 個河川局再做這樣子,這 就是我們署長他的變形蟲理論,就是有需要再從其他地方再調過來這 樣…。(C1)

…而中央政府則是在土地還沒徵收完畢時,他就要動工了,因為民眾他 們是如果你動(工),他就相信,你不動(工),他就不相信,所以水 利署蠻積極的,調了好幾個河川局的人力來協助,分工合作,所以他的 工期才能縮短,可以說是看得到的一個重大公共建設(E1)。

(二)對其他項目之取捨

首先,在旱溪整治工程之過程中,公部門行動者對於執行單位的監督或本身在 執行工程的憑據,乃是以經濟部水利署所訂定的各項法規與施政計畫為依據,提供

委託執行單位實質補助與人力支援,然而身處協力關係的各行動者亦隨著環境系絡 的改變,其規劃設計與執行方式隨時應對,例如水利署在當初規畫工程實施計畫 時,則考量旱溪的地理環境,河道特性進行施工藍圖的構築,明確描述出工程的總 體目標及施工時程,讓執行單位有所依歸,進而戮力以赴。如同中央水利部門與地 方政府的相關人員亦談及應對工程後續的彈性作法:

中央跟地方之間互相配合的關係,像是當初,因為在旱溪工程完工後,

堤防已經做出來了,旁邊的農田沒有灌溉水溝可以使用,很多我們都是 鼓勵你來申請休耕,我們會補助他們嘛,但是經過協調之後,像前面的 水路不通就用別的辦法,就是一個良好溝通例子(D1)。

…因為現在都會區中的這些水環道路,像一些鄉鎮市都把它當作一般道 路在使用,那整個區域的發展的確有其需要,但通常他們的立場都是

「只有去用,而不用去管」,那我們現在也就慢慢調整,第一個,最基 本的就是雖然我們是防浚使用,但實在很難避免民眾去使用,所以最基 本的告示線標我們都是依據相關法令範圍內,能做盡量做,以避免一些 交通意外,那第二個就是慢慢推廣,等到這些使用村鎮都使用的很頻繁 時,就得逼著他要接管過去,去做一些正式的交通號誌…(B1)。

再者,水利署在工程設計理念有著「全局(holistic)治理」的思維,不單只是 將河川整治工程做好,還有許多附加功能,如以生態景觀復育概念加入整治工程 中,以期提供民眾親水與休閒空間、配合新建堤防道路之利用規劃,連結交通網 絡,藉以帶動沿岸土地增值與產業發展。將共同強化的目標-河川整治與外溢效 果,在與潭子鄉民相互認同中達到彼此同意的結果:

…當然我們整個轉型做到這個地步,最快的直接效應就是地價的抬升,

只要工程做好的地方,地價都會水漲船高,也會有更多業者去投資,與 整個水岸景觀的安全都可以兼顧,人民會覺得你幫我解決問題後替我創 造商機,所以當然工程後面的阻力也都越來越小…(B1)。

…主要就是把生態工程的理念落實到我們旱溪的工程中,…而它的一個 外溢效果就是堤後的防汛道路也好,對地方交通有相當大的改善,而 5 座橋樑,…都是對交通網絡有實質助益。另外,像是整個水岸景觀,它 的外溢效果也是很大的,整個地價的抬升以後,對地方政府的稅收,像 地方稅,房屋稅,地價稅等也是幫忙很大,那對當地的居民來講,他生

活環境改善了,地價上升了,這整體的社會效益是沒有辦法用有形的方 式去計量的,因為有些部分是屬於無形的效益(A1)。

…經過這次工程,我們有個體會就是我們必須要讓地方政府了解我們的 用心,我們從規劃設計開始就真的用心下去做,你必須要去體會到他們 到底需要什麼?我想除了基本堤防的安全,這是一定要考量之外,…例 如說,在旱溪工程這邊,他們之所以會這麼滿意,這麼支持,就是我們 在剛開始規劃設計的時候,採用一種人車分道的方式,…讓地方知道說 我們今天水利署來做,不僅是做做堤防而已,我還要額外提供給你地方 一些附加功能,讓他們知道我們水利署的用心(C1)。

最後,地方政府在整治工程中則對自我應扮演的角色亦相當清晰,如工程用地 的徵收,由台中縣市政府執行,潭子鄉公所除配合工程進行外,也擔任監督者和傾 聽(鄉民意見)者的角色,與水利署建立良好的對話機制:

這次之所以會這麼順利,就是各個單位都很配合,有問題就馬上來研 討,看要怎麼解決,我認為中間的協調會是很重要的,像我們哪一個村 的村民有問題,你一定要提出來,然後我們再邀請水利署與縣政府的相 關單位人員過來,當然像在地方的民意代表的居中協調也很重要,通 常,民意代表出面解決的都會很快就解決(D1)。

在這個整治工程中,之所以會這麼順利,主要就是地方這個用地取得這 方面,用地取得你越早拿到,當然就越快動工,所以像我們鄉裡的一個 村,如果居民沒有先蓋同意書的話,村長都會晚上去敲他家的門喔,哈 哈…同意書如果先蓋出來,就一定優先下去做,而我們潭子鄉是在這次 三期工程裡面,最早取得同意書的(D1)。

以上各種具體做法說明了在旱溪整治的個案中,參與協力夥伴關係之成員均對 協力目標充分聚焦,且有著高度認同,並未對工程中或以外的其他項目產生取捨傾 向。

(三)計畫承諾之同步性

單就此因素而言,從前文分析可知經濟部水利署在旱溪整治工程中所辦理的業 務項目的確具有承諾同步性的風險,然而,前文提及水利署在工程執行前特地調派 5 個河川局的人力進行工程,非但未受到同步性的影響而耽誤工程進度,原預定二

○○八年汛期前完工,反而於二○○六年汛期前達成計畫洪水位,並比預定少了 2

次淹水機率,之所以工程成效能有卓越成績,主要即是旱溪整治工程在資源整合和 行動策略方面應對得宜所致,藉由協力合作進而分享彼此的資源、風險、報酬等協 力優勢。例如中央府院高層都給予支持,經費核定能迅速通過且適時發放,同時,

工程的規劃、執行、監測、評估等皆有具體的法定行動依據,讓協力成員能按圖索 驥,在有限資源的環境下,創造共享利益、達成目標的契機:

…就因為這長久建立的關係,像原本是縣管的橋樑,你縣政府自己要出 錢,那現在縣政府沒那麼多錢,跟交通部又爭取不到,因為治水一定要 改善這個橋樑,那我們就到行政院中將這個項目納到我們治水計畫裡 面,以後由我們來編錢,然後再補助他們,給他們去執行,而像堤後排 水也是,那能納到計畫的我們就納,不能納的我們就用別的方法,…總 地來講,基本上都是為了要解決地方長年的水患問題,所以一直以這樣 的 基 礎 方 式 , 都 是 要 中 央 與 地 方 政 府 都 能 夠 共 同 合 作 , 一 起 打 拼

(B1)。

…相對地,地方他也知道我們是要解決這個水患問題,所以在這些土地 處理各方面,他們也都全力協助,而且,該有的經費我們一定會適時發 放,不會拖拖拉拉,不會讓他沒錢又做事。…事實上,長期的互動逐漸 建立起這樣的夥伴關係,一路長期這樣做下來,這是相當不容易的,…

(B1)。

(四)對缺乏目標緊迫感的他人過於依賴

本項因素意即在一項協力或夥伴關係中,每個行動者都參與行動時,都會有個 明確的觀點告訴他參加的動機與目的,而每個行動者也可能因為對目標的緊迫程度 不同而會有不同參與程度的行動,換言之,若以旱溪整治工程為例的話,即是要檢 視涉及旱溪整治工程的行動者是否具有危機意識、居安思危的觀念。以整治工程來 說,水利署、河川局、台中縣市政府、潭子鄉公所、土地業主或民意代表等節點

(node)首先都對目標有充分認知與共識,並且對協力關係中的各個成員都給予尊 重,且避免對其依賴的情況發生,像水利署是背負著政府首長與上級機關指派的治

(node)首先都對目標有充分認知與共識,並且對協力關係中的各個成員都給予尊 重,且避免對其依賴的情況發生,像水利署是背負著政府首長與上級機關指派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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