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法第13條之1:
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輸出;
未經取得出口國之許可文件,不得輸入。
前項瀕臨絕種動物及其產製品,屬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之保 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者,於申請輸出許可或輸入前,應 先依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申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第一項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物種,由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 府公報。
第一項許可之申請資格、條件與程序、許可之撤銷與廢止、輸 出入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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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國管理法規 (1/4)
依據第18屆CITES會員大會決議,修正列管物種清單,影響我國業者進出 口相關物種,簡述如下:
➢動物方面:印度星龜、餅乾陸龜由附錄二移至附錄一(進出口時,需取得 農委會同意文件);尖吻鯖鯊(馬加鯊)納入附錄二。
➢植物方面: Widdringtonia whytei(花木雪松)及Pterocarpus tinctorius(血檀)納入CITES附錄二,出口時需取得出口國核發之 CITES許可證。
➢其他修正列管物種,可參考109年1月份公告。
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法(計26條)
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範圍(第3條):
➢依貿易法第13-1條第3項公告瀕臨絕種動植物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 所列之物種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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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輸入規定(第4條至第7條):
➢進口人輸入CITES列管之物種及其產製品,應檢附出口國核發之 CITES輸出/再輸出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辦理輸入。
➢進口人進口CITES列管之物種及其產製品,應將學名、俗名與CITES許 可證等文件之證號及其內容於進口報單逐項申報,並依其內容辦理進 口;進口地海關應查核該CITES許可證正本出口國記載之數量及簽章,
並按月彙送貿易局。
➢如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物種及其產製品,進口時應另檢附農委會 同意文件。
➢出口國核發屬附錄一之貨品,如要求進口人應先取得CITES進口許可 者,進口人應向本局申請CITES進口許可證及向農委會申請進口同意 文件。
(二)我國管理法規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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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輸出規定(第8條至第15條):
➢出口人輸出CITES列管之物種及其產製品,應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局 申辦CITES輸出/再輸出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辦理輸出。如屬CITES 附錄一或我國野保法列管之物種,應另檢附農委會同意文件。
➢出口人出口CITES列管之物種及其產製品,應將學名、俗名與CITES 許可證證號及其內容於出口報單逐項申報出口,並依其內容辦理出 口;海關於該證上記載實際出口數量並簽章及加蓋章戳。出口人非以 出口報單申報出口者,海關應將查核後之許可證或證明書影本函送 貿易局。
(二)我國管理法規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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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關規定(第16條至第26條):
➢遺失、註銷、補發。
➢有效期限原則為6個月,限一次輸出入、內容錯誤者應 註銷重簽、不得申請展延。
➢主管機關得公告其他有關CITES輸出入規定事項。
➢出進口人應將有關輸出入交易之文件或資料自貨物 放行之翌日起保存5年。
(二)我國管理法規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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