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貿易管理說明會
輸出入管理及海關通關實務
10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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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議程 說明/主講人 13:10-13:30 報到
13:30-13:35 開場 活動簡介與說明
13:35-15:30 我國貨品進出口管理
CITES管理
中國大陸物品進口管理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15:30-15:45 休息 提供茶水、點心
15:45-16:45 海關通關實務 財政部關務署代表 16:45-17:00 Q&A
17:00 賦歸
議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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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貨品進出口管理
3
簡報大綱
一、貿易局組織及職掌 二、管理精神
三、WTO基本原則
四、哪些貨品須申辦進出口許證?
(一)認識我國輸出入貨品管理原則 (二)認識我國輸出入貨品管理法規 (三)認識貨品分類號列
(四)貨品輸出入規定怎麼查?
五、進口時要注意甚麼?
(一)進口貨品產地標示規定 (二)其他相關輸入規定
六、出口時要注意甚麼?
(一)出口貨品商標之申報 (二)出口貨品產地標示規定 (三)其他相關輸出規定
七、出進口廠商管理
(一)從事進出口的資格與要件 (二)如何辦理進出口廠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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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政策法規 研擬
參與國際經貿組 織活動
推動洽簽自由貿 易協定
貨品輸出入及出進 口廠商管理輔導
推展對外貿易 拓銷海外市場
一、貿易局組織及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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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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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為保護公共道德之必要措施。
b.為維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之 必要。
d.為遵循無牴觸本協定之下列法令或規定 所為之必要措施。
g.關於可能枯竭之自然資源保存,但該措 施應同時限制本國生產及消費。
例外違反WTO協定下MFN、國民待遇、數量 限制原則情形:
三、WTO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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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哪些貨品須申辦 進出口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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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認識我國輸出入貨品管理原則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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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輸出入貿易有關之管理法令(例示)
菸酒:菸酒管理法(463)
人用藥品、醫療器材:藥事法(503 、 504)
化粧品: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507)
農藥:農藥管理法(405)
動物用藥:動物用藥品管理法(406)
環境衛生用藥: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552)
毒性化學品: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553)
武器、刀械: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
原則准許,例外限制 (負面表列)
限制原因 國際條約、貿 易協定、基於 國防、治安、
文化、衛生、
環境與生態保 護或政策需要
管理架構
開放輸出入(原則)
限制輸出入(例外)(要許可證)
◎管制輸入:非經貿易局專案核准,不 得輸入。(例:111、121、113規定)
◎有條件准許輸入:符合輸入規定者即 准簽發輸入許可證。
原則准許、例外限制
(例外)限制輸 入1.04%
(原則)免證輸 入98.96%
(例外)限制輸 出6.41%
(原則)免證輸 出 93.59%
輸入 輸出
四、(一) 認識我國輸出入貨品管理原則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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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項數12,140項 總項數12,140項
一般國家貨品
大陸地區貨品
• 貿易法及貿易法施行細則
• 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 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 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
•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 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 法
• 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四、(二)認識我國輸出入貨品管理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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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貨品輸出入規定怎麼查?(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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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至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經 貿資訊網
(www.trade.gov.tw)
=>快捷列/線上系統 / 貨品分類及輸出入 查詢
2.鍵入貨品歸屬之貨品分
類號列(CCC code) 3.查詢輸入及輸出規定
四、(三)貨品輸出入規定怎麼查?(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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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不知道貨品所屬之貨品分類號列時,怎麼查輸出入規定?
A:
• 依海關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
• 檢附原廠型錄、說明書等相關 資料或樣品
向進口地海關 申請稅則預先
審核
• (電話02-25505500)取得該 貨品之稅則號別
電洽財政部關 務署稅則法制
組
至本局網站查 詢貨品之輸出 入規定
四、(四)認識貨品分類號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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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分類(HS2017)—前6碼
• 21類、97章、1,222節 (4位碼)、5,387目(6位碼)。
• 第77章為空章,保留將來使用。
稅則號別(Tariff No.)—前8碼
• 我國海關進口稅率依8位碼貨品配置。
• 目前有9,134款(8位碼稅則)。
貨品分類號列(Commodity Classific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CCC)—共11碼
• 貿易管理及統計則採10位碼分類,計11,991項;另於 10位碼之後加1位檢查號碼。
• 91年起我加入WTO後,為實施關稅配額制度,另增訂 第98章「關稅配額之貨品」。
CCC 0201.10.10.00-3
「特殊品級屠體及半片屠體牛肉,
生鮮或冷藏」
02:章(第2章 肉及食用雜碎)
0201:節(牛肉,生鮮或冷藏)
0201.10:目(屠體及半片屠體)
0201.10.10:款 (特殊品級屠體及半 片屠體牛肉,生鮮或冷藏)(稅率10元/
公斤)
0201.10.90:款(其他屠體及半片屠體 牛肉,生鮮或冷藏)(稅率10元/公斤) 0201.10.10.00-3:項(特殊品級屠體 及半片屠體牛肉,生鮮或冷藏
0201.10.90.00-6:項(其他屠體及半 片屠體牛肉,生鮮或冷藏)
五、進口時要注意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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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進口貨品產地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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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品產地由海關認定
關稅法第28條規定,海關對進口貨物原產地之認定,
應依原產地認定標準辦理,必要時,得請納稅義務人提
供產地證明文件。在認定過程中如有爭議,納稅義務人
得請求貨物主管機關或專業機構協助認定,其所需費
用統由納稅義務人負擔。
五、(二)進口貨品產地標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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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第17條第2款規定
出進口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
紡織品
第61、62章:紡織品 第63章:棉質毛巾 (盥洗 、廚房用) 第94章:蓋被褥或 床罩(床單)
鞋類商品
第64章:鞋子
*拋棄式之紙質或 織物材質製成之室 內拖鞋,免標。
陶瓷面磚
第6907節:陶瓷面磚
*擠出面磚或面積小 於50平方公分之馬 賽克面磚,免標。
其他進口貨品:如有標示產地應正確標示產地。
「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11條及第20條規定
1 進口特定紡織品之產地標示規定
1. 範圍:第61、62章紡織品(成衣、襪子(第6115節)),63章(棉質毛巾) 及 9404.90.10.00-3(蓋被褥)、9404.90.20.00-1(床罩(床單))。
2. 顯著性:指貨品本身以車縫或蓋印方式標示原產地,其標示位置,顯而 易見,或符合國際慣例、特定貨品之習慣標示者。第6115節之襪類產品,
每雙本體附縫產標或以不易拆換之附掛襪標、附卡或盒裝等方式標明。
3. 牢固性:指貨品本身之原產地,包括於貨品本身以車縫布標或於貨品本 身或其車縫之洗標或商標處加蓋產地標,具不易滅損,且在合理可預 期之情況下,歷經運銷程序,消費者仍能輕易辨識其產地者。
五、(二)進口貨品產地標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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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標 流程
進口人提出補標申請書向貿易局申請准予 專案補標產地後進口。
法令 依據
「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11條及第20條規定
2 進口鞋類商品之產地標示規定
1. 範圍:稅則第6401~6405節,以橡膠、塑膠、天然皮、合成皮、織物、木類 等材料為主要成分之鞋面及外底,經加工成型之鞋品。
2. 應採用固定不得拆換之烙印、燙印、印刷或附縫標籤方式,以中文或外 文於鞋品本體上之明顯處標明生產國別,未依規定標示者,不准通關 進口。
3. 拋棄式之紙質或織物材質製成之室內拖鞋,免標。
五、(二)進口貨品產地標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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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標 流程
進口人提出補標申請書向貿易局申請准予 專案補標產地後進口。
法令 依據
「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11條及本部104年11月 2日經商字第10400694460號公告之「 陶瓷面 磚商品標示基準」
3 陶瓷面磚之產地標示規定
1. 陶瓷面磚:指以黏土或其他無機質原料加以成形,經高溫燒結而成,且厚 度未滿40毫米之板狀不燃材料;主要用於牆面及地板,具裝飾及保護作 用之裝修材料。
2. 原產地標示:應採用成型、燒結方式,於本體以中文或外文標示之。但擠 出面磚或面積小於50平方公分之馬賽克面磚,不在此限。
3. 厚度6.5毫米以下且面積6,400平方公分以上之陶瓷面磚,或背面以玻璃 纖維網為基材之陶瓷面磚,得以雷射打印、噴墨印、蓋印或網印等不易塗 改之方式為之。
五、(二)進口貨品產地標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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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依據
五、(三)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 處理原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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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品,不得有產地標示不實情事,進口貨品本身、內 外包裝、說明書、型錄、仿單或圖樣上如標示不實製造產 地;或標示其他文字、圖案,有使人誤認其產地之虞者,依 處理原則辦理。
• 進口外國貨品
• 進口外國空包裝容器或吊牌、標籤等標示物
• 進口國產品
五、(三)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 處理原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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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外國貨品(空包裝容器或吊牌、標籤等標示物除外)
標示不實製造產地(如MADE IN TAIWAN, MADE IN R.O.C.,國內廠商製造或有製造 字樣之類似文字,或原產地以外國家或地區製造之字樣);或標示其他文字(如 TAIWANTAIPEI、多國產地標示、國內廠商名址、XX公司榮譽出品或原產地以外國名、
地名、廠商名址等)、圖案有使人誤認其產地之虞者,進口人得向海關申請改善,無產 地標示不實時,始准予通關放行,否則應予退運,並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貿 易局)議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進口「鞋面」、「鞋底」二種鞋類半成品(包括大陸地區產製,經公告准許進口者),標示
「MADE IN TAIWAN」或類似文字者。
2. 進口前目以外之其他半成品,其產地標示經貿易局專案核准者。
3. 未標示不實製造產地,而標示國內廠商名址,但已註明「進口商」或「代理商或「經銷商」
或其他類似文字者。
4. 標示原料產地或商標登記之國名、地名或國家標誌,但已顯著標示原製造產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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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外國空包裝容器或吊牌、標籤等標示物:
1. 貨品本身標示我國製造(如MADE IN TAIWAN、MADE INR.O.C.,國內廠商製造或有製 造字樣之類似文字)或標示其他文字(如TAIWAN、TAIPEI或國內廠商名址)、圖案,用以 顯示包裝或標示我國產品者,准予通關放行。
2. 貨品本身標示外國(或地區)製造字樣、外國廠商名址、廠牌、商標或其他類似文字、圖 案,用以顯示包裝或標示外國產品,或有使人誤認其擬包裝或標示之內容物為外國產 品之虞者,進口人得向海關申請改善,無產地標示不實時,始准予通關放行,否則應予 退運,並由貿易局議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進口貨品係供包裝或標示外國產品或外國原廠產品(如原以散裝進口需分裝出售,
或供掉換原進口貨之破損包裝)者。
(2)進口貨品係供陳列(或展示)之樣品,經於來貨加蓋「陳列(或展示)用」字樣戳記者。
(3)進口貨品未標示外國(或地區)製造字樣,而標示外國廠商名址、廠牌、商標或其他類 似文字、圖案,但附有國外廠商委託加工契約或授權文件,且係供包裝或標示國內廠 商接受國外廠商委託加工外銷或製造外銷之產品。
五、(三)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
處理原則(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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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國產品:
1. 委外加工復運進口之紡織品,符合有關國外進口國原產地規定,經貿易局具函專案核 准,標示「MADE IN TAIWAN」或類似文字者,准予通關放行。
2. 退貨復運進口或購回國產品,有我國產地標示者,由進口人向海關舉證,經查明確係 我國生產之外銷產品復運進口者,准予通關放行。其不能舉證者,視同進口外國貨品 規定辦理。
註:進口之貨品,如國內法另有有關標示之規定者,仍應遵照國內法之規定辦理。
五、(三)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
處理原則(4/4)
五、(四)進口貨品產地標示處分
進口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
項
次 違 規事 實 一年內違規
初次 再次 累次
一 未依規定標示產地(如進口時,應標示產地而未依規定標示產
地) 警告 罰鍰
新臺幣 6萬元
罰鍰 新臺幣
9萬元 二 進口外國貨品,標示不實製造產地(以臺灣以外國家或地區
為製造產地) 警告 新臺幣罰鍰
6萬元
罰鍰 新臺幣
9萬元
三
自外國進口自行車或工具機等屬我國加強管理之貨品,標示不 實製造產地(如臺灣製造、產地:臺灣、MADE INTAIWAN、MADE INR.O.C.、國內廠商製造或有製造字樣之類似文字或字樣)
罰鍰 新臺幣
45萬元
罰鍰 新臺幣 90萬元
罰鍰 新臺幣
300萬 元
四
進口外國貨品(自行車或工具機等屬我國加強管理之貨品除 外),標示不實製造產地(如臺灣製造、產地:臺灣、MADE IN TAIWAN、MADE IN R.O.C.、國內廠商製造或有製造字樣之類似文 字或字樣)
罰鍰 新臺幣
9萬元
罰鍰 新臺幣 18萬元
罰鍰 新臺幣 36萬元
五 進口外國貨品,標示其他文字(如TAIWAN TAIPEI、多國產地 標示、國內廠商名址、XX公司榮譽出品或原產地以外國名、地 名、廠商名址等)、圖案有使人誤認其產地之虞
罰鍰 新臺幣
6萬元
罰鍰 新臺幣 12萬元
罰鍰 新臺幣 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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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出口時要注意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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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出口貨品產地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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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貨品產地由海關認定
貨物通關自動化報關手冊(下冊)玖、出口貨物通關作業基本規定/
五、出口報單類別、代號及適用範圍/註3:利用進口原材料加工、製 造之貨品,依據「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經濟部99 年7月20日經貿字第09904604380號令〕第3及第5條「在我國境內 進行最終實質轉型或賦予產品新特性」(「產生之貨品與原材料歸屬 之我國海關進口稅則前六位碼號列相異者」或「已完成重要製程」或
「附加價值率超過百分之三十五者」)之規定,如符合者,為國貨出口
「G5」;不符合者,為外貨復出口「G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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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產製
•應於貨品本身、內包裝或 外包裝上擇一標示產地 (中華民國、中華民國臺灣 或臺灣)。
•標示方式應具顯著性與 牢固性。
外貨
•檢附原進口報單證明係 外貨復出口者,其原產地 標示得予保留。
•進口時未標示產地者,得 依原樣出口。
外貨加工復出口
•只進行下列作業情形之一者 僅得標示「在臺灣加工」字樣:
•(1)運送或儲存期間所必要 之保存作業。
•(2)貨品為上市或為裝運所 為之分類、分級、分裝或包 裝等作業。
•(3)貨品之組合或混合作業,
未使組合後或混合後之貨 品與被組合或混合貨品之 特性造成重大差異。
•(4)簡單之切割或簡易之接 合、裝配或組裝等加工作業。
•(5)檢測、簡單之乾燥、稀釋 或濃縮作業而未改變其性 質。
例外
•免標:因貨品特性或包裝 情況特殊致無法依據規 定標示者,得向貿易局申 請專案核准免標產地。
•貨品本身標示其他產地,
內、外包裝上標示我國產 地:
•A.供國外買主裝配用之 零組件,其產地標示在表 明 其最後產品之產地,
並經貿易局專案核准者。
(案例如下)
•B.供國外買主盛裝用之 容器或包裝材料。
法源: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20-22之1條
六、(二)出口貨品產地標示規定
項次 違 規事 實 一年內違規
初次 再次 累次
一 未依規定標示產地 警告 罰鍰新臺幣
6萬元 罰鍰新臺幣 12萬元
二 產地標示不實 罰鍰新臺幣
6萬元
罰鍰新臺幣 12萬元
罰鍰新臺幣 24萬元
三
出口非我國產製自行車或工具機等屬我國加強管理 之貨品,產地標示不實(如臺灣製造、產地:臺灣、
MADE IN TAIWAN、MADE IN R.O.C.、國內廠商製造 或有製造字樣之類似文字或字樣)
罰鍰新臺幣
60萬元 罰鍰新臺幣 120萬元
罰鍰新臺幣 300萬元 並廢止出進口
廠商登記
四
出口非我國產製貨品(自行車或工具機等屬我國加強 管理之貨品除外),產地標示不實(如臺灣製造、產地:
臺灣、MADE IN TAIWAN、MADE IN R.O.C.、國內廠商 製造或有製造字樣之類似文字或字樣)
罰鍰新臺幣
12萬元 罰鍰新臺幣
24萬元 罰鍰新臺幣 48萬元
五
出口非我國產製貨品,標示其他文字(如TAIWAN TAIPEI、多國產地標示、國內廠商名址、XX公司榮譽 出品或原產地以外國名、地名、廠商名址等)、圖案,有 使人誤認其產地之虞
罰鍰新臺幣
8萬元 罰鍰新臺幣
16萬元 罰鍰新臺幣 32萬元
六、(三)出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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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出口貨品商標申報(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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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於出口報單 申報商標
• 輸出之貨品或 其內外包裝有 商標標示者。
• 貨品標示之商 標與報單申報 不符者→須提 供無仿冒情事 之證明文件供 海關查核放行。
免申報商標 情形
• 國貨退回整修 後復運出口者
• 外貨復運出口 者。
管理目的
• 落實智慧財產 權保護及防杜 侵權仿冒產品 出口
未依規定 申報商標
• 「有商標」申報 為「無商標」
• 「無商標」申報 為「有商標」
商標申報不實
• 「A商標」申報 為「B商標」
法源: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10-12條
六、(四)出口貨品商標申報(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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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違規事實 違反規定 1年內違規
處分依據 初次 再次 累次
一 未依規定 標示產地
貿易法第17條 第2款
警告 警告
罰鍰 新臺幣 貿易法第28條 6萬元
第1項第6款
二 產地標示 不實
貿易法第17條 第2款
警告
罰鍰 新臺幣
6萬元
罰鍰 新臺幣 貿易法第28條 9萬元
第1項第6款
違規之處分:
(商標申報不實)
七、出進口廠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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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事進出口的資格與要件
七、出進口廠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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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第9條第1項
「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
第2條
登記要件
• 公司、商號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登 記為出進口廠商者,得經營輸出入 業務 。
• 公司或商號經營出進口業務,除法 令另有禁止或限制規定者外,得依 該辦法申請登記為出進口廠商。
• 申請登記為出進口廠商前,須先申 請公司或商號設立登記。
• 需營業項目依相關法令,無另有禁 止或限制經營輸出入業務之規定。
進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網站(網址:www.trade.gov.tw),點選「快速 連結」/「廠商登記線上申辦與查詢」
(二)如何辦理出進口廠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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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完畢 感謝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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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版
CITES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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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大綱
一、國際規範
二、我國管理制度 三、許可證規定
四、進出口注意事項 五、處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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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際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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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謂CITES公約?
中文稱「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簡稱「華盛頓公約 」
英文稱「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 簡稱「CITES」
1973年21個國家於華盛頓簽約,於1975/7/1生效,迄今逾40年。
目的 藉由國際合作,防止因國際貿易致瀕危物種遭受濫用。
以核發許可證或證明書之制度及進出口國海關查驗該等文件為基 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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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CITES公約的效力
CITES公約條文-
總計25條,僅作原則性之指導及規範,執行方式需透過協定來協調,以建立額外原 則或標準程序;各締約國可透過締約國大會針對上述指導原則提出建議,經會議決 議(Resolution)或裁定(Decision)之方式使之生效。
與非會員國之貿易-
非會員國主管機關核發符合CITES公約所規定之許可證或證明書,任何會員國均 可接受。(註:我國雖非會員國,惟為維護我廠商貿易權益,我國仍配合遵循執行公 約規範)
國內立法-
CITES公約的本文與其附錄,在國際法上具法律拘束力,締約國唯有透過修改其 國內法或制定符合CITES規定之法規,始能執行CITES之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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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CITES基本原則-列管物種範圍 (1/3)
例如:虎、象、犀牛、銀帶魚(即紅龍魚)、大貓熊、拖鞋 蘭等約707種之動物及約338種植物。
受貿易影響或可能受其影響而致有滅種威脅之物種,
其貿易必須嚴格管制,以免危及其生存。
附錄 1
41
42
例如:靈長目(猴子、猩猩)、鯨鯊、海馬、珊瑚、鸚鵡、閉殼龜、
人蔘、蘭花、仙人掌、蘆薈、沉香等約4,964種動物及約 29,737種之植物。
目前族群數量相當稀少,雖未必遭致滅種之威脅,但除非 其貿易予以嚴格管制並防止有礙其生存之利用,否則將來 仍有遭致滅種之可能者。
(三)CITES基本原則-列管物種範圍 (2/3)
附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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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中國大陸之紅珊瑚、尼泊爾的百日青等約204種的 動物與約12種的植物。
經任何會員國指明之物種,在該國管轄下受管制,以預防 或限制濫用,及需其他會員國合作者,以便有效管制貿易 之物種。
(三)CITES基本原則-列管物種範圍 (3/3)
附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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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單代號內容:
#4 植物的所有部分和衍生物,但下列除外;
1.自試管內取得,置於固體或液體培養基,以無菌容器運 輸之籽苗或組織培養體;2.人工培植植物之切花;3.包裝 好準備供零售貿易之Euphorbia antisyphilitica成品…
等6項。
不容易知道的蘭科植物:白及、綬草、金線蓮、天麻
ORCHIDACEAE spp. 10 #4 蘭科所有種
容易誤認為是CITES列管物種,但其實不是:
聖誕紅(大戟屬,非屬多肉植物物種)、虎尾蘭(天門冬科,非屬蘭科)
(四)CITES基本原則-貿易豁免規定(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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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CITES基本原則-貿易豁免規定 (2/2)
Panax quinquefolius #3 西洋蔘(花旗蔘)
清單代號內容:
#3 根之全部,切成薄片之根和根之部分,不包括加工的部分或衍生物,
如散劑、丸劑、萃取物、滋補品、茶葉(tea)和糖果。
Dalbergia spp.#15黃檀屬所有種
清單代號內容:
#15包括所有部分和衍生物,但下列除外:a)葉子、花、花粉、果實及種 子;b)完成品所含所列物種類,每次最大裝運量為10公斤;c)樂器 成 品 、 樂 器 配 件 成 品 及 樂 器 零 件 成 品 ; d)Dalbergia cochinchinensis交趾黃檀的部分及衍生物,僅管理#4註解;e)原 產地為墨西哥或自墨西哥出口黃檀屬所有種部分及衍生物,僅管 理#6(原木,鋸材,貼面板和合板)註解。
48
其他機構 財政部關務署、
各地海關
➢查驗物種之輸 出入
科學機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海洋委員會
➢物種危害性之認定
➢專業知識之提供
(物種鑑定﹑生態學 及人工繁殖…等)
管理機構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立法
➢許可證核發
➢與國內外相關
CITES機關/管理機 關溝通協調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BOFT)聯絡窗口:
貿易服務組第2科 傳真:02-2397-0522
電話:02-2397-7363、7364、7366、7374、7396 貿易高雄辦事處 傳真:07-281-1396
電話:07-271-1171 轉分機 259、253、273
(五)CITES基本原則-執行機關之指定
49
二、我國管理制度
50
(一)我國管理法規之法源依據
貿易法第13條之1:
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輸出;
未經取得出口國之許可文件,不得輸入。
前項瀕臨絕種動物及其產製品,屬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之保 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者,於申請輸出許可或輸入前,應 先依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申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第一項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物種,由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 府公報。
第一項許可之申請資格、條件與程序、許可之撤銷與廢止、輸 出入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51
(二)我國管理法規 (1/4)
依據第18屆CITES會員大會決議,修正列管物種清單,影響我國業者進出 口相關物種,簡述如下:
➢動物方面:印度星龜、餅乾陸龜由附錄二移至附錄一(進出口時,需取得 農委會同意文件);尖吻鯖鯊(馬加鯊)納入附錄二。
➢植物方面: Widdringtonia whytei(花木雪松)及Pterocarpus tinctorius(血檀)納入CITES附錄二,出口時需取得出口國核發之 CITES許可證。
➢其他修正列管物種,可參考109年1月份公告。
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法(計26條)
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範圍(第3條):
➢依貿易法第13-1條第3項公告瀕臨絕種動植物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 所列之物種清單。
52
2.輸入規定(第4條至第7條):
➢進口人輸入CITES列管之物種及其產製品,應檢附出口國核發之 CITES輸出/再輸出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辦理輸入。
➢進口人進口CITES列管之物種及其產製品,應將學名、俗名與CITES許 可證等文件之證號及其內容於進口報單逐項申報,並依其內容辦理進 口;進口地海關應查核該CITES許可證正本出口國記載之數量及簽章,
並按月彙送貿易局。
➢如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物種及其產製品,進口時應另檢附農委會 同意文件。
➢出口國核發屬附錄一之貨品,如要求進口人應先取得CITES進口許可 者,進口人應向本局申請CITES進口許可證及向農委會申請進口同意 文件。
(二)我國管理法規 (2/4)
53
3.輸出規定(第8條至第15條):
➢出口人輸出CITES列管之物種及其產製品,應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局 申辦CITES輸出/再輸出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辦理輸出。如屬CITES 附錄一或我國野保法列管之物種,應另檢附農委會同意文件。
➢出口人出口CITES列管之物種及其產製品,應將學名、俗名與CITES 許可證證號及其內容於出口報單逐項申報出口,並依其內容辦理出 口;海關於該證上記載實際出口數量並簽章及加蓋章戳。出口人非以 出口報單申報出口者,海關應將查核後之許可證或證明書影本函送 貿易局。
(二)我國管理法規 (3/4)
54
其他相關規定(第16條至第26條):
➢遺失、註銷、補發。
➢有效期限原則為6個月,限一次輸出入、內容錯誤者應 註銷重簽、不得申請展延。
➢主管機關得公告其他有關CITES輸出入規定事項。
➢出進口人應將有關輸出入交易之文件或資料自貨物 放行之翌日起保存5年。
(二)我國管理法規 (4/4)
55
(三)CITES與野生動物保育法之動物 物種關係圖
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主管機關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網址: https://www.coa.gov.tw/ 聯絡電話: (02) 2351-5441 屬CITES列管之動物均
需檢附CITES許可證或 證明書
屬野生動物保育法列 管之動物,均需檢附 農委會同意文件
CITES + 野生動物保 育法列管之動物
★貨物於國外出口前 取得始可通關進口
56
(四)我國「個人和家庭財豁免貿易管制」
規定(1/2)
個人非商業用之擁有或持有;且合法取得【若 民眾提出「合法取得」之佐證有困難時,得以切 結書方式辦理】;且進口或(再)出口時,(1)穿 戴、攜帶或包括於個人行李內;或(2)家庭搬遷。
條件 規定
個人出/進口CITES附錄2列管之物種或其產製品 豁免貿易管制相關規定(103年1月9日實施)
57
(四)我國「個人和家庭財豁免貿易管制」
規定(2/2)
物種項目 及 數量
以CITES附錄2物種之非活體標本、部份或衍生物為 限,且不得超過下列物種項目及數量。
1、鱘魚(鱘形目屬)的魚子醬每人最多125公克。
2、仙人掌屬樂器:3個。
3、鱷魚物種的標本:4個。
4、女王海螺(鳳牡蠣)殼:3個。
5、海馬(海馬屬):4個。
6、巨蚌:3個(總重量在3公斤以下)。
至國外旅遊常見皮製品:
符合:Crocodylus niloticus 尼羅鱷及
Alligator mississippiensis 美洲短吻鱷 不符合:Varanus salvator 澤巨蜥
58
三、許可證規定
59
(一)CITES 許可證之申請方式
受理窗口
貿易局-貿易服務組 貿易局-高雄辦事處
申請方式
簽發流程 貿易局審查通過後,核發書面CITES許可證予申請人 申請人應以電子資料傳 輸方式於貿易局網站上 申辦簽證,如有應檢附之 文件者,則以郵寄、電傳 或親送方式提供貿易局 審核。
60
(二)CITES許可證種類
□ EXPORT
□ RE-EXPORT
□ IMPORT
□ OTHER
CITES其他證明書(如:附錄3之 物種或個人物品)
CITES進口許可證(如:依外國政 府要求)
CITES再出口許可證(如:自國外 進口之皮製品、紅龍魚)
CITES出口許可證(如:國內栽種 之蘭花、仙人掌、國內繁殖之鸚鵡)
CITES許可證是證明物種 的來源國家為何,並非證
明產品的製造國家
61
有效期限為自 核發之日起
六個月
限一次輸出,
不得分批
報關前發現內容錯誤 者,應檢附原許可證 正本申請註銷重簽,
不得申請修改 不得申請展延,應檢
附原許可證正本申請 註銷重簽
出口前 申請
(三)許可證之限制
62
四、進出口注意事項
63
依出口國核發CITES出口/再出口許可證之 項次,於「貨品名稱、規格」欄,分項分別填列學 名、俗名或規格等,並分項註明該CITES許可 證證號。
如:進口紅龍魚,因規格或顏色不同,請依照出 口國核發CITES許可證內容,分別填列學名、
俗名、規格、顏色、晶片號碼等,並分項註明該 CITES許可證證號。
申請審驗方式欄填列「8」,通關方式欄將自動 採「文件審核通關(C2)」或「貨物查驗通關 (C3)」。
進口後如有再出口之需求,建議廠商於進口時,
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進口報單證明聯(第2聯),
以供未來申請CITES再出口許可證之用。
「裝貨港名稱/代碼」國別均需與外國核發之 CITES許可證上資料一致。
(一)進口報單填列及報關時應辦理事項
64
(二)進口查驗注意事項(1/5)
進口通關時,進口人應主動請進口地海關查驗CITES 許可證 或其他證明書正本,經海關查驗貨證相符後,由海關於證上記 載進口報單號碼及加蓋單位章戳,進口人並保留經海關核章 之許可證影本。
D8進口報單(外貨進保稅倉)案件,海關應於CITES許可證正 本加註D8報單號碼、項次、數量後通關放行,並影印該CITES 許可證影本留存於報單後。
65
(二)進口查驗注意事項(2/5)
進口地海關於查驗CITES 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正本時,如對證 書上所登載事項(物種、類別、數量、章戳)發生疑義,需以通關 聯絡單通報貿易局,由貿易局洽請國外CITES發證機關查證後,
再憑辦理。
進口人申報進口CITES列管活動植物之通關疑義案件,需經貿 易局向駐外單位查證者,於進行查證期間,如符合其他相關輸 入規定,進口地海關得依關稅法第18條規定,准予繳納保證金,
先行驗放。
66
(二)進口查驗注意事項(3/5)
廠商報運進口屬CITES列管之物種,未檢附出口國CITES許可證 或證明書,是否准予退運出口,係由海關逕依關章(海關CITES列 管品目之處理作業流程)處理。
進口人檢具菲律賓核發CITES許可證案件,需逐案以通關疑義單 詢問貿易局該CITES許可證是否為真實。
廠商所持之CITES文件核發日期,不得晚於國外出口日期(因 CITES文件需出口前申請),惟如CITES文件上有加註補發或取 代…等文字,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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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進口查驗注意事項(4/5)
出口國檢疫證明書視為CITES附錄2列管植物之人工栽培證明 之國家,有丹麥、比利時、香港、捷克、荷蘭、奧地利、新加坡、瑞 典、義大利、德國、盧森堡、韓國(僅仙人掌科、蘇鐵科、蘆薈屬所 有種、文心蘭屬、蝴蝶蘭屬)等國家;該證正本由農委會防檢局 收存,於該證影本上註明「正本收存防檢局」,並加蓋單位戳章 及簽名後交由業者通關,各關區再將該證影本按月送交貿易局。
68
(二)進口查驗注意事項(5/5)
國內廠商出口CITES列管之植物,若未完成進口國通關程序,因植物 病害要求退運者:
• 檢附貿易局核發CITES許可證正本向海關申報國貨退 運, 經海關查核並加註退運貨品後函送貿易局。
• 檢附經國外海關註記之貿易局核發CITES許可證影本 向海關申報國貨退運, 經海關查核並加註退運貨品後 函送貿易局。
全數 退運
• 於進口報單申報原出口報單號碼及原CITES出口許可 證號碼,向海關申報國貨退運並經查核後,可免檢附該 證之正本。
部分 退運
69
依貿易局核發CITES許可證內容,於「貨 品名稱、規格」欄內填列學名、俗名或規 格等。出口紅龍魚時,亦請配合加註晶片 號碼。
若同一出口貨品,使用2張以上貿易局核 發CITES許可證,應於報單上分項填列學 名、俗名或規格等。
「申請審驗方式」欄填列「8」,「通關方式」
欄將自動採「文件審核通關(C2)」或「貨 物查驗通關(C3)」
第34欄「輸出許可證號碼-項次」,請填入 貿易局核發CITES許可證之14碼證號及 CITES許可證上對應項次。(CITES項次 為A,B,C…請自行轉換為1,2,3,…)
(三)出口報單填列及報關時應辦理事項
70
出口通關時,應主動請出口地海關查 驗CITES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正本,經 海關查驗貨證相符後,由海關於證上 記載實際出口數量、提單編號、簽章、
單位章戳。
出口地海關查驗時,若有誤繕准由出 口地查驗關員更正並使用更正章、簽 署關員中文姓名、單位章戳。
(四)出口查驗注意事項
71
(五)其他進出口報關注意事項(1/2)
廠商申報轉口CITES列管物種之三角貿易案件,不需檢附貿易局核發之 CITES出口許可證。
進出口人工栽培蘭科所有種,因植物清單代號#4註釋,其型態為:
屬附錄1者,需檢附CITES許可證 屬附錄2者,不需檢附CITES許可證 切花
• 無論屬附錄1或2者,均不需檢附CITES許可證。
瓶苗
註:廠商仍需備妥植物檢疫證或載明商品明細之發票,供進口國海關通關審核
72
以快遞方式進出口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應依照一 般貨品之進出口方式,檢附CITES許可證辦理報關。
以郵包或旅客攜帶方式進出口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
應主動檢憑CITES許可證,向郵局或機場指定窗口辦理通 關核銷。
(五)其他進出口報關注意事項(2/2)
73
(六)常見的違規情形
國人旅遊返臺攜回,未檢附CITES證明書之物品,包括有:1.
象牙印章、象牙雕刻;2. 中藥材(石斛、天麻、金線蓮、蘭花、花 旗蔘等);3. 受精禽鳥蛋。
廠商(或報關業者)進口時,雖持有國外CITES文件,但因不知 CITES相關規定,申報時以C1(免審免驗)方式通關。
74
分支單位 地址 電話
臺北關松山分關郵務課 臺北市信義路三段89號2樓 (02)27055280
臺北關業務二組新竹業務課驗估股 新竹市工業東七路8號1樓 (03)5639502轉530
基隆關業務一組業務二課郵務股 基隆市光二路1號4樓 (02)24316221
臺中關業務一組進口一課臺中郵務股 臺中市民生路200號7樓 (04)23010208;
(04)23015110 高雄關業務一組業務二課高雄郵務股 高雄市民族一路853號4樓 (07)3479316
高雄關嘉南分關業務二課臺南郵務股 臺南市成功路8號 (06)2222077 高雄關嘉南分關業務四課業務一股
(楠梓加工出口區) 高雄市楠梓加工出口區中三街6號 (07)3640126 高雄關嘉南分關業務五課業務一股
(高雄加工出口區) 高雄市高雄加工出口區南四路6號 (07)8312184
(七)海關駐各地郵局之分支單位
75
五、處分原則
76
違規行為樣態、通報及罰則(1/2)
違規行為樣態:
➢ 未經取得出口國之許可文件輸入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
➢ 未經許可輸出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
違規行為通報:
由海關依據「海關配合進出口貿易管理作業規定」通報貿易局。
77
違規行為樣態、通報及罰則 (2/2)
項次 違規事實 違反規定 1年內違規
處分依據 初次 再次 累次
一
未經取得出口國之 許可文件輸入瀕臨 絕種動植物及其產 製品
貿易法第13條之1第1項
警告 罰鍰新臺 幣6萬元
罰鍰新臺幣9 萬元,其情節 重大者,並得 廢止其出進 口廠商登記。
貿易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
二 未經許可輸出瀕臨 絕種動植物及其產 製品
貿易法第13條之1第1項 貿易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
註1:本處分原則違規行為數之認定,以行為人之出口、進口報單數認定之。
註2:上表所稱初次違規係以違規行為時認定。自初次處分送達後倘有案件違規行為在初 次處分前發生者,仍以初次行為論。一年以內再違反本處分原則同項次規定者,為 再次違規。自初次處分送達後,一年以內第三次違反本處分原則同項次規定者,為 累次違規。
註3:處分機關(貿易局)就具體個案應綜合考量違規情節、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
所獲利益及受處罰者之資力等,依貿易法及其他相關規定據以核處。如違規 事實特殊或案情重大,得就個案敘明理由另行簽辦。
78
簡 報 完 畢 敬 請 指 教
79
中國大陸貨品 進口管理
80
簡報 大綱
1
2 3 4
兩岸貿易許可辦法 准許輸入物品範圍 輸入規定說明
專案申請輸入
5
建議開放進口機制
6
專用證號代碼及適用範圍7
零附件(配件、組件、元件)
81
第7條 准許進口大陸 物品範圍
第1條 訂定法據 第2條 適用範疇
第3條 主管機關 第4條 許可制
第5條 貿易方式(刪除)
第6條 貿易監測
兩岸貿易許可辦法..
82
第12條 出口規定 第13條 施行日期 第10條 委任/委託 第11條 標示
第8條 開放條件/程序 第9條 免證規定
兩岸貿易許可辦法
83
法令依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
• 科學工業園區用
• 中藥材
• 出版品等
• 旅客可攜帶入境者
• 船員可攜帶入境者
• 漁獲物
• 專案核准者
准許輸入物品範圍
84
• 經濟部公告開放
• 古物、宗教文物等
• 自用研究用樣品
• 產業技術引進者
• 學校用動物
• 保稅工廠用
• 加工出口區用
1
2
MW0:中國大陸物品不准輸入項目..
MP1: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 EX:開放特定項目
MXX、NXX:特別規定
輸入規定說明
85
CCC0208.40.10.10-8EX冷凍鯨魚片 CCC0208.40.10.10-8「鯨肉、海豚 肉及鼠海豚肉,生鮮、冷藏或冷凍」
CCC0301.92.10.10-1「活鰻(白鰻
)」列有「M68」(應檢附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同意文件)
MP1: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
EX:開放 特定項目
MXX:
特別規定
輸入規定說明
86
CCC4901.91.00.00-2「字典及百科全書
,及其分期發行者」列有「N01」
應檢附
(1)文化部同意文件或經文化部核驗許可 (2)持中華民國圖書出版事業協會、中華
民國圖書發行協進會、台北市出版商 業同業公會核發銷售許可函報關者,
應經文化部辦理核驗手續。
MP1: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
NXX:
特別規定
輸入規定說明
87
➢ 「主管機關依前條第1項第1款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項目,
以符合下列條件者為限:
一、不危害國家安全。
二、對相關產業無重大不良影響。
➢ 因情事變更或基於政策需要,第7條第1項第1款之物品項目,經相關 貨品主管機關認定有未符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由主管機關報請 行政院核定後停止輸入。
➢ 相關貨品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開放輸入大陸地區物品項目,出進口 廠商、工商團體或其他相關機關(構)亦得建議開放;其程序,由主管 機關公告之。」
法令依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8條
建議開放進口機制
88
◆ 審查會議出席單位包括衛福部食藥署、陸委會、
農委會、經濟部工業局等相關貨品主管機關、財 政部關務署及各關區;列席單位為建議廠商及相 關產業公會。
◆ 第1階段:由建議單位、產業公會及貨品主 管機關等充分交換意見,尋求解決途徑。
◆ 第2階段:與會政府單位逐項討論開放進口 是否符合開放條件,並以共識決方式決定 是否開放進口。
建議 開放
審查 會議
會議分 2階段 進行--
◆ 廠商、公會或政府單位向貿易局建議開放,經貿易局 函徵貨品主管機關及產業公會意見後,提報定期每2個 月召開之「開放中國大陸物品輸入審查會議」審查,
審查通過項目由經濟部公告開放進口。
作業方式
建議開放進口機制
89
類 別 已開放項數
(占貨品總項數%) 未開放項數 總 計
農 產 品 1,770 995 2,765
工 業 產 品 7,991 1,384 9,375
總 計 9,761
(80.40%) 2,379 12,140
資料來源:貿易局 統計日期:109.06.01
開放進口項目統計表
90
申請人向貿易局申請
貿易局徵詢貨品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意見
經濟部部函准駁
申請 程序
國內無產製
特殊需要
少量
核准 條件
專案申請輸入
91
專案申請輸入
92
目前專案申請案件中有一部分是進口人申報已 開放貨品號列,但經海關查核後改歸列為未開 放貨品號列,例如花崗石、卑金屬掛鎖、醫療器 材、HS8543電機及器具等。該等貨品如未經本 部專案許可無法輸入。
本局建議進口人依據財政部關務署「進口貨物 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規定,向進口地海關 申請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如歸屬之貨品號 列非屬本部公告開放進口者,請先向本局申請 專案進口。
專案申請輸入
93
◆ 輸 入 少 量 大 陸 工 業 產 品
(CCC第25章至第97章),
其 CIF 價 格 在 新 台 幣 32,000元以內,且單項產 品 在 24 件 以 內 者 ( 即 24 PIECES/UNITS,不能以 件數論計者,在40公斤以 內)。
FT999999999990 FT999999999991
◆ 輸入規定代號MP1(大陸物品 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之下列 案件:
(1)CCC號列後加註EX字樣之部 分開放貨品。
(2)特別規定M79之B表貨品。
少量 MP1
開放項目
專用證號代碼及適用範圍
94
專用證號代碼及適用範圍
95
FT999999999990 注意事項四
零附件(配件、組件、元件)規定
1. 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其商品號列貨名如為「XX之零附件(配件、組件、元件)」,
進口人報運進口時,應據實列明該等零附件、配件、組件、元件之細目名稱,由 海關逕予放行。(如8522.90.10.00-2「唱盤及電唱機之零件及附件」)
2. 細目名稱如為「電容器」、「電晶體」、「二極體」等3項貨品,除已公告開放進口者 外,不准以「××之零附件(配件、組件、元件)」之號列進口。
3. 細目名稱如為「馬達」乙項貨品,不准以CCC8415.90.00.00-4「空氣調節器零 件」、8418.99.10. 00-0「其他家用冷藏或冷凍設備之零件」、8431.31.10.00-0
「電梯或扶梯用零件」或8450.90.00.00-0「第8450節所屬機器之零件」等四項 號列進口。
簡報完畢 感謝聆聽
96
海關通關實務
財政部關務署
Customs Administration,Ministry of Finance
報告人:謝宜芳
109年7月15日
-
CONTENTS
邊境管制
2
進口通關
3
出口通關
4
其他措施
5
海關任務
1
1
-
01
PART 01
海關任務
2
海關任務
3邊境管制
代主管機關執行 邊境管制任務
稽徵關稅
依貨品歸列稅則 之稅率課徵關稅
(代徵營業稅、貨物稅、菸 酒稅、推廣貿易服務費、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等)
查緝走私
主辦通商口岸及 鄰近海域之查緝
-
02
PART 02
邊境管制
※ 主管機關輸入管理
※ 簽審單證比對制度
4
邊境管制-主管機關輸入管理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MW0、MP1…)
衛生福利部(F01、F02、504、508…)
5
1
2 3
4 5
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B01…)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C01、C02…)
環境保護署(551、552、553…)
邊境管制-簽審單證比對制度
61.向主管機關申請輸入許可 2.取得輸入許可簽審證號
3.委託報關
關港貿 單一窗口
進口業者
報關業者
4.進口報單申報7. 主動發送放 行訊息
海關 主管機關
5.單證比對訊息 6.單證比對回覆
4.進口報單申報
完成通關程序
PS : 107年12月1日起關港貿單一窗口 不再接收及發送EDI格式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