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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貿易管理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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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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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9年貿易管理說明會

輸出入管理及海關通關實務

109年7月15日

1

(2)

時間 議程 說明/主講人 13:10-13:30 報到

13:30-13:35 開場 活動簡介與說明

13:35-15:30  我國貨品進出口管理

 CITES管理

 中國大陸物品進口管理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15:30-15:45 休息 提供茶水、點心

15:45-16:45  海關通關實務 財政部關務署代表 16:45-17:00 Q&A

17:00 賦歸

議 程

2

(3)

我國貨品進出口管理

3

(4)

簡報大綱

一、貿易局組織及職掌 二、管理精神

三、WTO基本原則

四、哪些貨品須申辦進出口許證?

(一)認識我國輸出入貨品管理原則 (二)認識我國輸出入貨品管理法規 (三)認識貨品分類號列

(四)貨品輸出入規定怎麼查?

五、進口時要注意甚麼?

(一)進口貨品產地標示規定 (二)其他相關輸入規定

六、出口時要注意甚麼?

(一)出口貨品商標之申報 (二)出口貨品產地標示規定 (三)其他相關輸出規定

七、出進口廠商管理

(一)從事進出口的資格與要件 (二)如何辦理進出口廠商登記?

4

(5)

貿易政策法規 研擬

參與國際經貿組 織活動

推動洽簽自由貿 易協定

貨品輸出入及出進 口廠商管理輔導

推展對外貿易 拓銷海外市場

一、貿易局組織及職掌

5

(6)

二、管理精神

6

(7)

a.為保護公共道德之必要措施。

b.為維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之 必要。

d.為遵循無牴觸本協定之下列法令或規定 所為之必要措施。

g.關於可能枯竭之自然資源保存,但該措 施應同時限制本國生產及消費。

例外違反WTO協定下MFN、國民待遇、數量 限制原則情形:

三、WTO基本原則

7

(8)

四、哪些貨品須申辦 進出口許可證

8

(9)

(一) 認識我國輸出入貨品管理原則 (1/2)

9

與輸出入貿易有關之管理法令(例示)

菸酒:菸酒管理法(463)

人用藥品、醫療器材:藥事法(503 、 504)

化粧品: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507)

農藥:農藥管理法(405)

動物用藥:動物用藥品管理法(406)

環境衛生用藥: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552)

毒性化學品: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553)

武器、刀械: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

原則准許,例外限制 (負面表列)

限制原因 國際條約、貿 易協定、基於 國防、治安、

文化、衛生、

環境與生態保 護或政策需要

管理架構

開放輸出入(原則)

限制輸出入(例外)(要許可證)

◎管制輸入:非經貿易局專案核准,不 得輸入。(例:111、121、113規定)

◎有條件准許輸入:符合輸入規定者即 准簽發輸入許可證。

(10)

原則准許、例外限制

(例外)限制輸 1.04%

(原則)免證輸 98.96%

(例外)限制輸 出6.41%

(原則)免證輸 出 93.59%

輸入 輸出

四、(一) 認識我國輸出入貨品管理原則 (2/2)

10

總項數12,140項 總項數12,140項

(11)

一般國家貨品

大陸地區貨品

• 貿易法及貿易法施行細則

• 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 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 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

•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 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

• 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四、(二)認識我國輸出入貨品管理法規

11

(12)

四、(三)貨品輸出入規定怎麼查?(1/2)

12

1.至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經 貿資訊網

(www.trade.gov.tw)

=>快捷列/線上系統 / 貨品分類及輸出入 查詢

2.鍵入貨品歸屬之貨品分

類號列(CCC code) 3.查詢輸入及輸出規定

(13)

四、(三)貨品輸出入規定怎麼查?(2/2)

13

Q:不知道貨品所屬之貨品分類號列時,怎麼查輸出入規定?

A:

• 依海關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

• 檢附原廠型錄、說明書等相關 資料或樣品

向進口地海關 申請稅則預先

審核

• (電話02-25505500)取得該 貨品之稅則號別

電洽財政部關 務署稅則法制

至本局網站查 詢貨品之輸出 入規定

(14)

四、(四)認識貨品分類號列

14

國際分類(HS2017)—前6碼

• 21類、97章、1,222節 (4位碼)、5,387目(6位碼)。

• 第77章為空章,保留將來使用。

稅則號別(Tariff No.)—前8碼

• 我國海關進口稅率依8位碼貨品配置。

• 目前有9,134款(8位碼稅則)。

貨品分類號列(Commodity Classific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CCC)—共11碼

• 貿易管理及統計則採10位碼分類,計11,991項;另於 10位碼之後加1位檢查號碼。

• 91年起我加入WTO後,為實施關稅配額制度,另增訂 第98章「關稅配額之貨品」。

CCC 0201.10.10.00-3

「特殊品級屠體及半片屠體牛肉,

生鮮或冷藏」

02:章(第2章 肉及食用雜碎)

0201:節(牛肉,生鮮或冷藏)

0201.10:目(屠體及半片屠體)

0201.10.10:款 (特殊品級屠體及半 片屠體牛肉,生鮮或冷藏)(稅率10元/

公斤)

0201.10.90:款(其他屠體及半片屠體 牛肉,生鮮或冷藏)(稅率10元/公斤) 0201.10.10.00-3:項(特殊品級屠體 及半片屠體牛肉,生鮮或冷藏

0201.10.90.00-6:項(其他屠體及半 片屠體牛肉,生鮮或冷藏)

(15)

五、進口時要注意甚麼?

15

(16)

五、(一)進口貨品產地認定

16

進口貨品產地由海關認定

關稅法第28條規定,海關對進口貨物原產地之認定,

應依原產地認定標準辦理,必要時,得請納稅義務人提

供產地證明文件。在認定過程中如有爭議,納稅義務人

得請求貨物主管機關或專業機構協助認定,其所需費

用統由納稅義務人負擔。

(17)

五、(二)進口貨品產地標示規定

17

貿易法第17條第2款規定

出進口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

紡織品

第61、62章:紡織品 第63章:棉質毛巾 (盥洗 、廚房用) 第94章:蓋被褥或 床罩(床單)

鞋類商品

第64章:鞋子

*拋棄式之紙質或 織物材質製成之室 內拖鞋,免標。

陶瓷面磚

第6907節:陶瓷面磚

*擠出面磚或面積小 於50平方公分之馬 賽克面磚,免標。

其他進口貨品:如有標示產地應正確標示產地。

(18)

「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11條及第20條規定

1 進口特定紡織品之產地標示規定

1. 範圍:第61、62章紡織品(成衣、襪子(第6115節)),63章(棉質毛巾) 及 9404.90.10.00-3(蓋被褥)、9404.90.20.00-1(床罩(床單))。

2. 顯著性:指貨品本身以車縫或蓋印方式標示原產地,其標示位置,顯而 易見,或符合國際慣例、特定貨品之習慣標示者。第6115節之襪類產品,

每雙本體附縫產標或以不易拆換之附掛襪標、附卡或盒裝等方式標明。

3. 牢固性:指貨品本身之原產地,包括於貨品本身以車縫布標或於貨品本 身或其車縫之洗標或商標處加蓋產地標,具不易滅損,且在合理可預 期之情況下,歷經運銷程序,消費者仍能輕易辨識其產地者。

五、(二)進口貨品產地標示規定

18

補標 流程

進口人提出補標申請書向貿易局申請准予 專案補標產地後進口。

法令 依據

(19)

「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11條及第20條規定

2 進口鞋類商品之產地標示規定

1. 範圍:稅則第6401~6405節,以橡膠、塑膠、天然皮、合成皮、織物、木類 等材料為主要成分之鞋面及外底,經加工成型之鞋品。

2. 應採用固定不得拆換之烙印、燙印、印刷或附縫標籤方式,以中文或外 文於鞋品本體上之明顯處標明生產國別,未依規定標示者,不准通關 進口。

3. 拋棄式之紙質或織物材質製成之室內拖鞋,免標。

五、(二)進口貨品產地標示規定

19

補標 流程

進口人提出補標申請書向貿易局申請准予 專案補標產地後進口。

法令 依據

(20)

「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11條及本部104年11月 2日經商字第10400694460號公告之「 陶瓷面 磚商品標示基準」

3 陶瓷面磚之產地標示規定

1. 陶瓷面磚:指以黏土或其他無機質原料加以成形,經高溫燒結而成,且厚 度未滿40毫米之板狀不燃材料;主要用於牆面及地板,具裝飾及保護作 用之裝修材料。

2. 原產地標示:應採用成型、燒結方式,於本體以中文或外文標示之。但擠 出面磚或面積小於50平方公分之馬賽克面磚,不在此限。

3. 厚度6.5毫米以下且面積6,400平方公分以上之陶瓷面磚,或背面以玻璃 纖維網為基材之陶瓷面磚,得以雷射打印、噴墨印、蓋印或網印等不易塗 改之方式為之。

五、(二)進口貨品產地標示規定

20

法令 依據

(21)

五、(三)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 處理原則(1/4)

21

進口貨品,不得有產地標示不實情事,進口貨品本身、內 外包裝、說明書、型錄、仿單或圖樣上如標示不實製造產 地;或標示其他文字、圖案,有使人誤認其產地之虞者,依 處理原則辦理。

• 進口外國貨品

• 進口外國空包裝容器或吊牌、標籤等標示物

• 進口國產品

(22)

五、(三)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 處理原則(2/4)

22

進口外國貨品(空包裝容器或吊牌、標籤等標示物除外)

標示不實製造產地(如MADE IN TAIWAN, MADE IN R.O.C.,國內廠商製造或有製造 字樣之類似文字,或原產地以外國家或地區製造之字樣);或標示其他文字(如 TAIWANTAIPEI、多國產地標示、國內廠商名址、XX公司榮譽出品或原產地以外國名、

地名、廠商名址等)、圖案有使人誤認其產地之虞者,進口人得向海關申請改善,無產 地標示不實時,始准予通關放行,否則應予退運,並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貿 易局)議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進口「鞋面」、「鞋底」二種鞋類半成品(包括大陸地區產製,經公告准許進口者),標示

「MADE IN TAIWAN」或類似文字者。

2. 進口前目以外之其他半成品,其產地標示經貿易局專案核准者。

3. 未標示不實製造產地,而標示國內廠商名址,但已註明「進口商」或「代理商或「經銷商」

或其他類似文字者。

4. 標示原料產地或商標登記之國名、地名或國家標誌,但已顯著標示原製造產地者。

(23)

23

進口外國空包裝容器或吊牌、標籤等標示物:

1. 貨品本身標示我國製造(如MADE IN TAIWAN、MADE INR.O.C.,國內廠商製造或有製 造字樣之類似文字)或標示其他文字(如TAIWAN、TAIPEI或國內廠商名址)、圖案,用以 顯示包裝或標示我國產品者,准予通關放行。

2. 貨品本身標示外國(或地區)製造字樣、外國廠商名址、廠牌、商標或其他類似文字、圖 案,用以顯示包裝或標示外國產品,或有使人誤認其擬包裝或標示之內容物為外國產 品之虞者,進口人得向海關申請改善,無產地標示不實時,始准予通關放行,否則應予 退運,並由貿易局議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進口貨品係供包裝或標示外國產品或外國原廠產品(如原以散裝進口需分裝出售,

或供掉換原進口貨之破損包裝)者。

(2)進口貨品係供陳列(或展示)之樣品,經於來貨加蓋「陳列(或展示)用」字樣戳記者。

(3)進口貨品未標示外國(或地區)製造字樣,而標示外國廠商名址、廠牌、商標或其他類 似文字、圖案,但附有國外廠商委託加工契約或授權文件,且係供包裝或標示國內廠 商接受國外廠商委託加工外銷或製造外銷之產品。

五、(三)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

處理原則(3/4)

(24)

24

進口國產品:

1. 委外加工復運進口之紡織品,符合有關國外進口國原產地規定,經貿易局具函專案核 准,標示「MADE IN TAIWAN」或類似文字者,准予通關放行。

2. 退貨復運進口或購回國產品,有我國產地標示者,由進口人向海關舉證,經查明確係 我國生產之外銷產品復運進口者,准予通關放行。其不能舉證者,視同進口外國貨品 規定辦理。

註:進口之貨品,如國內法另有有關標示之規定者,仍應遵照國內法之規定辦理。

五、(三)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

處理原則(4/4)

(25)

五、(四)進口貨品產地標示處分

進口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

違 規事 實 一年內違規

初次 再次 累次

未依規定標示產地(如進口時,應標示產地而未依規定標示產

地) 警告 罰鍰

新臺幣 6萬元

罰鍰 新臺幣

9萬元 進口外國貨品,標示不實製造產地(以臺灣以外國家或地區

為製造產地) 警告 新臺幣罰鍰

6萬元

罰鍰 新臺幣

9萬元

自外國進口自行車或工具機等屬我國加強管理之貨品,標示不 實製造產地(如臺灣製造、產地:臺灣、MADE INTAIWAN、MADE INR.O.C.、國內廠商製造或有製造字樣之類似文字或字樣)

罰鍰 新臺幣

45萬元

罰鍰 新臺幣 90萬元

罰鍰 新臺幣

300萬

進口外國貨品(自行車或工具機等屬我國加強管理之貨品除 外),標示不實製造產地(如臺灣製造、產地:臺灣、MADE IN TAIWAN、MADE IN R.O.C.、國內廠商製造或有製造字樣之類似文 字或字樣)

罰鍰 新臺幣

9萬元

罰鍰 新臺幣 18萬元

罰鍰 新臺幣 36萬元

進口外國貨品,標示其他文字(如TAIWAN TAIPEI、多國產地 標示、國內廠商名址、XX公司榮譽出品或原產地以外國名、地 名、廠商名址等)、圖案有使人誤認其產地之虞

罰鍰 新臺幣

6萬元

罰鍰 新臺幣 12萬元

罰鍰 新臺幣 24萬元

25

(26)

六、出口時要注意甚麼?

26

(27)

六、(一)出口貨品產地認定

27

出口貨品產地由海關認定

貨物通關自動化報關手冊(下冊)玖、出口貨物通關作業基本規定/

五、出口報單類別、代號及適用範圍/註3:利用進口原材料加工、製 造之貨品,依據「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經濟部99 年7月20日經貿字第09904604380號令〕第3及第5條「在我國境內 進行最終實質轉型或賦予產品新特性」(「產生之貨品與原材料歸屬 之我國海關進口稅則前六位碼號列相異者」或「已完成重要製程」或

「附加價值率超過百分之三十五者」)之規定,如符合者,為國貨出口

「G5」;不符合者,為外貨復出口「G3」。

(28)

28

我國產製

•應於貨品本身、內包裝或 外包裝上擇一標示產地 (中華民國、中華民國臺灣 或臺灣)。

•標示方式應具顯著性與 牢固性。

外貨

•檢附原進口報單證明係 外貨復出口者,其原產地 標示得予保留。

•進口時未標示產地者,得 依原樣出口。

外貨加工復出口

•只進行下列作業情形之一者 僅得標示「在臺灣加工」字樣:

•(1)運送或儲存期間所必要 之保存作業。

•(2)貨品為上市或為裝運所 為之分類、分級、分裝或包 裝等作業。

•(3)貨品之組合或混合作業,

未使組合後或混合後之貨 品與被組合或混合貨品之 特性造成重大差異。

•(4)簡單之切割或簡易之接 合、裝配或組裝等加工作業。

•(5)檢測、簡單之乾燥、稀釋 或濃縮作業而未改變其性 質。

例外

•免標:因貨品特性或包裝 情況特殊致無法依據規 定標示者,得向貿易局申 請專案核准免標產地。

•貨品本身標示其他產地,

內、外包裝上標示我國產 地:

•A.供國外買主裝配用之 零組件,其產地標示在表 明 其最後產品之產地,

並經貿易局專案核准者。

(案例如下)

•B.供國外買主盛裝用之 容器或包裝材料。

法源: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20-22之1條

六、(二)出口貨品產地標示規定

(29)

項次 違 規事 實 一年內違規

初次 再次 累次

未依規定標示產地 警告 罰鍰新臺幣

6萬元 罰鍰新臺幣 12萬元

產地標示不實 罰鍰新臺幣

6萬元

罰鍰新臺幣 12萬元

罰鍰新臺幣 24萬元

出口非我國產製自行車或工具機等屬我國加強管理 之貨品,產地標示不實(如臺灣製造、產地:臺灣、

MADE IN TAIWAN、MADE IN R.O.C.、國內廠商製造 或有製造字樣之類似文字或字樣)

罰鍰新臺幣

60萬元 罰鍰新臺幣 120萬元

罰鍰新臺幣 300萬元 並廢止出進口

廠商登記

出口非我國產製貨品(自行車或工具機等屬我國加強 管理之貨品除外),產地標示不實(如臺灣製造、產地:

臺灣、MADE IN TAIWAN、MADE IN R.O.C.、國內廠商 製造或有製造字樣之類似文字或字樣)

罰鍰新臺幣

12萬元 罰鍰新臺幣

24萬元 罰鍰新臺幣 48萬元

出口非我國產製貨品,標示其他文字(如TAIWAN TAIPEI、多國產地標示、國內廠商名址、XX公司榮譽 出品或原產地以外國名、地名、廠商名址等)、圖案,有 使人誤認其產地之虞

罰鍰新臺幣

8萬元 罰鍰新臺幣

16萬元 罰鍰新臺幣 32萬元

六、(三)出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

29

(30)

六、(四)出口貨品商標申報(1/2)

30

必須於出口報單 申報商標

• 輸出之貨品或 其內外包裝有 商標標示者。

• 貨品標示之商 標與報單申報 不符者→須提 供無仿冒情事 之證明文件供 海關查核放行。

免申報商標 情形

• 國貨退回整修 後復運出口者

• 外貨復運出口 者。

管理目的

• 落實智慧財產 權保護及防杜 侵權仿冒產品 出口

未依規定 申報商標

• 「有商標」申報 為「無商標」

• 「無商標」申報 為「有商標」

商標申報不實

• 「A商標」申報 為「B商標」

法源: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10-12條

(31)

六、(四)出口貨品商標申報(2/2)

31

項次 違規事實 違反規定 1年內違規

處分依據 初次 再次 累次

未依規定 標示產地

貿易法第17條 第2款

警告 警告

罰鍰 新臺幣 貿易法第28條 6萬元

第1項第6款

產地標示 不實

貿易法第17條 第2款

警告

罰鍰 新臺幣

6萬元

罰鍰 新臺幣 貿易法第28條 9萬元

第1項第6款

違規之處分:

(商標申報不實)

(32)

七、出進口廠商管理

32

(33)

(一)從事進出口的資格與要件

七、出進口廠商管理

33

「貿易法」第9條第1項

「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

第2條

登記要件

• 公司、商號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登 記為出進口廠商者,得經營輸出入 業務 。

• 公司或商號經營出進口業務,除法 令另有禁止或限制規定者外,得依 該辦法申請登記為出進口廠商。

• 申請登記為出進口廠商前,須先申 請公司或商號設立登記。

• 需營業項目依相關法令,無另有禁 止或限制經營輸出入業務之規定。

(34)

進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網站(網址:www.trade.gov.tw),點選「快速 連結」/「廠商登記線上申辦與查詢」

(二)如何辦理出進口廠商登記

34

(35)

簡報完畢 感謝聆聽

35

(36)

109年版

CITES管理

36

(37)

簡報大綱

一、國際規範

二、我國管理制度 三、許可證規定

四、進出口注意事項 五、處分原則

37

(38)

一、國際規範

38

(39)

(一)何謂CITES公約?

中文稱「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簡稱「華盛頓公約 」

英文稱「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 簡稱「CITES」

1973年21個國家於華盛頓簽約,於1975/7/1生效,迄今逾40年。

目的 藉由國際合作,防止因國際貿易致瀕危物種遭受濫用。

以核發許可證或證明書之制度及進出口國海關查驗該等文件為基 礎。

39

(40)

(二)CITES公約的效力

CITES公約條文-

總計25條,僅作原則性之指導及規範,執行方式需透過協定來協調,以建立額外原 則或標準程序;各締約國可透過締約國大會針對上述指導原則提出建議,經會議決 議(Resolution)或裁定(Decision)之方式使之生效。

與非會員國之貿易-

非會員國主管機關核發符合CITES公約所規定之許可證或證明書,任何會員國均 可接受。(註:我國雖非會員國,惟為維護我廠商貿易權益,我國仍配合遵循執行公 約規範)

國內立法-

CITES公約的本文與其附錄,在國際法上具法律拘束力,締約國唯有透過修改其 國內法或制定符合CITES規定之法規,始能執行CITES之相關規範。

40

(41)

(三)CITES基本原則-列管物種範圍 (1/3)

例如:虎、象、犀牛、銀帶魚(即紅龍魚)、大貓熊、拖鞋 蘭等約707種之動物及約338種植物。

受貿易影響或可能受其影響而致有滅種威脅之物種,

其貿易必須嚴格管制,以免危及其生存。

附錄 1

41

(42)

42

(43)

例如:靈長目(猴子、猩猩)、鯨鯊、海馬、珊瑚、鸚鵡、閉殼龜、

人蔘、蘭花、仙人掌、蘆薈、沉香等約4,964種動物及約 29,737種之植物。

目前族群數量相當稀少,雖未必遭致滅種之威脅,但除非 其貿易予以嚴格管制並防止有礙其生存之利用,否則將來 仍有遭致滅種之可能者。

(三)CITES基本原則-列管物種範圍 (2/3)

附錄 2

43

(44)

44

(45)

例如:中國大陸之紅珊瑚、尼泊爾的百日青等約204種的 動物與約12種的植物。

經任何會員國指明之物種,在該國管轄下受管制,以預防 或限制濫用,及需其他會員國合作者,以便有效管制貿易 之物種。

(三)CITES基本原則-列管物種範圍 (3/3)

附錄 3

45

(46)

46

(47)

清單代號內容:

#4 植物的所有部分和衍生物,但下列除外;

1.自試管內取得,置於固體或液體培養基,以無菌容器運 輸之籽苗或組織培養體;2.人工培植植物之切花;3.包裝 好準備供零售貿易之Euphorbia antisyphilitica成品…

等6項。

不容易知道的蘭科植物:白及、綬草、金線蓮、天麻

ORCHIDACEAE spp. 10 #4 蘭科所有種

容易誤認為是CITES列管物種,但其實不是:

聖誕紅(大戟屬,非屬多肉植物物種)、虎尾蘭(天門冬科,非屬蘭科)

(四)CITES基本原則-貿易豁免規定(1/2)

47

(48)

(四)CITES基本原則-貿易豁免規定 (2/2)

Panax quinquefolius #3 西洋蔘(花旗蔘)

清單代號內容:

#3 根之全部,切成薄片之根和根之部分,不包括加工的部分或衍生物,

如散劑、丸劑、萃取物、滋補品、茶葉(tea)和糖果。

Dalbergia spp.#15黃檀屬所有種

清單代號內容:

#15包括所有部分和衍生物,但下列除外:a)葉子、花、花粉、果實及種 子;b)完成品所含所列物種類,每次最大裝運量為10公斤;c)樂器 成 品 、 樂 器 配 件 成 品 及 樂 器 零 件 成 品 ; d)Dalbergia cochinchinensis交趾黃檀的部分及衍生物,僅管理#4註解;e)原 產地為墨西哥或自墨西哥出口黃檀屬所有種部分及衍生物,僅管 理#6(原木,鋸材,貼面板和合板)註解。

48

(49)

其他機構 財政部關務署、

各地海關

➢查驗物種之輸 出入

科學機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海洋委員會

➢物種危害性之認定

➢專業知識之提供

(物種鑑定﹑生態學 及人工繁殖…等)

管理機構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立法

➢許可證核發

➢與國內外相關

CITES機關/管理機 關溝通協調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BOFT)聯絡窗口:

貿易服務組第2科 傳真:02-2397-0522

電話:02-2397-7363、7364、7366、7374、7396 貿易高雄辦事處 傳真:07-281-1396

電話:07-271-1171 轉分機 259、253、273

(五)CITES基本原則-執行機關之指定

49

(50)

二、我國管理制度

50

(51)

(一)我國管理法規之法源依據

貿易法第13條之1:

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輸出;

未經取得出口國之許可文件,不得輸入。

前項瀕臨絕種動物及其產製品,屬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之保 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者,於申請輸出許可或輸入前,應 先依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申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第一項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物種,由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 府公報。

第一項許可之申請資格、條件與程序、許可之撤銷與廢止、輸 出入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51

(52)

(二)我國管理法規 (1/4)

依據第18屆CITES會員大會決議,修正列管物種清單,影響我國業者進出 口相關物種,簡述如下:

動物方面:印度星龜、餅乾陸龜由附錄二移至附錄一(進出口時,需取得 農委會同意文件);尖吻鯖鯊(馬加鯊)納入附錄二。

植物方面: Widdringtonia whytei(花木雪松)及Pterocarpus tinctorius(血檀)納入CITES附錄二,出口時需取得出口國核發之 CITES許可證。

其他修正列管物種,可參考109年1月份公告。

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法(計26條)

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範圍(第3條):

依貿易法第13-1條第3項公告瀕臨絕種動植物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 所列之物種清單。

52

(53)

2.輸入規定(第4條至第7條):

進口人輸入CITES列管之物種及其產製品,應檢附出口國核發之 CITES輸出/再輸出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辦理輸入。

進口人進口CITES列管之物種及其產製品,應將學名、俗名與CITES許 可證等文件之證號及其內容於進口報單逐項申報,並依其內容辦理進 口;進口地海關應查核該CITES許可證正本出口國記載之數量及簽章,

並按月彙送貿易局。

如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物種及其產製品,進口時應另檢附農委會 同意文件。

出口國核發屬附錄一之貨品,如要求進口人應先取得CITES進口許可 者,進口人應向本局申請CITES進口許可證及向農委會申請進口同意 文件。

(二)我國管理法規 (2/4)

53

(54)

3.輸出規定(第8條至第15條):

出口人輸出CITES列管之物種及其產製品,應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局 申辦CITES輸出/再輸出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辦理輸出。如屬CITES 附錄一或我國野保法列管之物種,應另檢附農委會同意文件。

出口人出口CITES列管之物種及其產製品,應將學名、俗名與CITES 許可證證號及其內容於出口報單逐項申報出口,並依其內容辦理出 口;海關於該證上記載實際出口數量並簽章及加蓋章戳。出口人非以 出口報單申報出口者,海關應將查核後之許可證或證明書影本函送 貿易局。

(二)我國管理法規 (3/4)

54

(55)

其他相關規定(第16條至第26條):

遺失、註銷、補發。

有效期限原則為6個月,限一次輸出入、內容錯誤者應 註銷重簽、不得申請展延。

主管機關得公告其他有關CITES輸出入規定事項。

出進口人應將有關輸出入交易之文件或資料自貨物 放行之翌日起保存5年。

(二)我國管理法規 (4/4)

55

(56)

(三)CITES與野生動物保育法之動物 物種關係圖

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主管機關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網址: https://www.coa.gov.tw/ 聯絡電話: (02) 2351-5441 屬CITES列管之動物均

需檢附CITES許可證或 證明書

屬野生動物保育法列 管之動物,均需檢附 農委會同意文件

CITES + 野生動物保 育法列管之動物

★貨物於國外出口前 取得始可通關進口

56

(57)

(四)我國「個人和家庭財豁免貿易管制」

規定(1/2)

個人非商業用之擁有或持有;且合法取得【若 民眾提出「合法取得」之佐證有困難時,得以切 結書方式辦理】;且進口或(再)出口時,(1)穿 戴、攜帶或包括於個人行李內;或(2)家庭搬遷。

條件 規定

個人出/進口CITES附錄2列管之物種或其產製品 豁免貿易管制相關規定(103年1月9日實施)

57

(58)

(四)我國「個人和家庭財豁免貿易管制」

規定(2/2)

物種項目 及 數量

以CITES附錄2物種之非活體標本、部份或衍生物為 限,且不得超過下列物種項目及數量。

1、鱘魚(鱘形目屬)的魚子醬每人最多125公克。

2、仙人掌屬樂器:3個。

3、鱷魚物種的標本:4個。

4、女王海螺(鳳牡蠣)殼:3個。

5、海馬(海馬屬):4個。

6、巨蚌:3個(總重量在3公斤以下)。

至國外旅遊常見皮製品:

符合:Crocodylus niloticus 尼羅鱷及

Alligator mississippiensis 美洲短吻鱷 不符合:Varanus salvator 澤巨蜥

58

(59)

三、許可證規定

59

(60)

(一)CITES 許可證之申請方式

受理窗口

貿易局-貿易服務組 貿易局-高雄辦事處

申請方式

簽發流程 貿易局審查通過後,核發書面CITES許可證予申請人 申請人應以電子資料傳 輸方式於貿易局網站上 申辦簽證,如有應檢附之 文件者,則以郵寄、電傳 或親送方式提供貿易局 審核。

60

(61)

(二)CITES許可證種類

□ EXPORT

□ RE-EXPORT

□ IMPORT

□ OTHER

CITES其他證明書(如:附錄3之 物種或個人物品)

CITES進口許可證(如:依外國政 府要求)

CITES再出口許可證(如:自國外 進口之皮製品、紅龍魚)

CITES出口許可證(如:國內栽種 之蘭花、仙人掌、國內繁殖之鸚鵡)

CITES許可證是證明物種 的來源國家為何,並非證

明產品的製造國家

61

(62)

有效期限為自 核發之日起

六個月

限一次輸出,

不得分批

報關前發現內容錯誤 者,應檢附原許可證 正本申請註銷重簽,

不得申請修改 不得申請展延,應檢

附原許可證正本申請 註銷重簽

出口前 申請

(三)許可證之限制

62

(63)

四、進出口注意事項

63

(64)

依出口國核發CITES出口/再出口許可證之 項次,於「貨品名稱、規格」欄,分項分別填列學 名、俗名或規格等,並分項註明該CITES許可 證證號。

如:進口紅龍魚,因規格或顏色不同,請依照出 口國核發CITES許可證內容,分別填列學名、

俗名、規格、顏色、晶片號碼等,並分項註明該 CITES許可證證號。

申請審驗方式欄填列「8」,通關方式欄將自動 採「文件審核通關(C2)」或「貨物查驗通關 (C3)」。

進口後如有再出口之需求,建議廠商於進口時,

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進口報單證明聯(第2聯),

以供未來申請CITES再出口許可證之用。

「裝貨港名稱/代碼」國別均需與外國核發之 CITES許可證上資料一致。

(一)進口報單填列及報關時應辦理事項

64

(65)

(二)進口查驗注意事項(1/5)

進口通關時,進口人應主動請進口地海關查驗CITES 許可證 或其他證明書正本,經海關查驗貨證相符後,由海關於證上記 載進口報單號碼及加蓋單位章戳,進口人並保留經海關核章 之許可證影本。

D8進口報單(外貨進保稅倉)案件,海關應於CITES許可證正 本加註D8報單號碼、項次、數量後通關放行,並影印該CITES 許可證影本留存於報單後。

65

(66)

(二)進口查驗注意事項(2/5)

進口地海關於查驗CITES 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正本時,如對證 書上所登載事項(物種、類別、數量、章戳)發生疑義,需以通關 聯絡單通報貿易局,由貿易局洽請國外CITES發證機關查證後,

再憑辦理。

進口人申報進口CITES列管活動植物之通關疑義案件,需經貿 易局向駐外單位查證者,於進行查證期間,如符合其他相關輸 入規定,進口地海關得依關稅法第18條規定,准予繳納保證金,

先行驗放。

66

(67)

(二)進口查驗注意事項(3/5)

廠商報運進口屬CITES列管之物種,未檢附出口國CITES許可證 或證明書,是否准予退運出口,係由海關逕依關章(海關CITES列 管品目之處理作業流程)處理。

進口人檢具菲律賓核發CITES許可證案件,需逐案以通關疑義單 詢問貿易局該CITES許可證是否為真實。

廠商所持之CITES文件核發日期,不得晚於國外出口日期(因 CITES文件需出口前申請),惟如CITES文件上有加註補發或取 代…等文字,則不在此限。

67

(68)

(二)進口查驗注意事項(4/5)

出口國檢疫證明書視為CITES附錄2列管植物之人工栽培證明 之國家,有丹麥、比利時、香港、捷克、荷蘭、奧地利、新加坡、瑞 典、義大利、德國、盧森堡、韓國(僅仙人掌科、蘇鐵科、蘆薈屬所 有種、文心蘭屬、蝴蝶蘭屬)等國家;該證正本由農委會防檢局 收存,於該證影本上註明「正本收存防檢局」,並加蓋單位戳章 及簽名後交由業者通關,各關區再將該證影本按月送交貿易局。

68

(69)

(二)進口查驗注意事項(5/5)

國內廠商出口CITES列管之植物,若未完成進口國通關程序,因植物 病害要求退運者:

• 檢附貿易局核發CITES許可證正本向海關申報國貨退 運, 經海關查核並加註退運貨品後函送貿易局。

• 檢附經國外海關註記之貿易局核發CITES許可證影本 向海關申報國貨退運, 經海關查核並加註退運貨品後 函送貿易局。

全數 退運

• 於進口報單申報原出口報單號碼及原CITES出口許可 證號碼,向海關申報國貨退運並經查核後,可免檢附該 證之正本。

部分 退運

69

(70)

依貿易局核發CITES許可證內容,於「貨 品名稱、規格」欄內填列學名、俗名或規 格等。出口紅龍魚時,亦請配合加註晶片 號碼。

若同一出口貨品,使用2張以上貿易局核 發CITES許可證,應於報單上分項填列學 名、俗名或規格等。

「申請審驗方式」欄填列「8」,「通關方式」

欄將自動採「文件審核通關(C2)」或「貨 物查驗通關(C3)」

第34欄「輸出許可證號碼-項次」,請填入 貿易局核發CITES許可證之14碼證號及 CITES許可證上對應項次。(CITES項次 為A,B,C…請自行轉換為1,2,3,…)

(三)出口報單填列及報關時應辦理事項

70

(71)

出口通關時,應主動請出口地海關查 驗CITES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正本,經 海關查驗貨證相符後,由海關於證上 記載實際出口數量、提單編號、簽章、

單位章戳。

出口地海關查驗時,若有誤繕准由出 口地查驗關員更正並使用更正章、簽 署關員中文姓名、單位章戳。

(四)出口查驗注意事項

71

(72)

(五)其他進出口報關注意事項(1/2)

廠商申報轉口CITES列管物種之三角貿易案件,不需檢附貿易局核發之 CITES出口許可證。

進出口人工栽培蘭科所有種,因植物清單代號#4註釋,其型態為:

屬附錄1者,需檢附CITES許可證 屬附錄2者,不需檢附CITES許可證 切花

• 無論屬附錄1或2者,均不需檢附CITES許可證。

瓶苗

註:廠商仍需備妥植物檢疫證或載明商品明細之發票,供進口國海關通關審核

72

(73)

以快遞方式進出口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應依照一 般貨品之進出口方式,檢附CITES許可證辦理報關。

以郵包或旅客攜帶方式進出口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

應主動檢憑CITES許可證,向郵局或機場指定窗口辦理通 關核銷。

(五)其他進出口報關注意事項(2/2)

73

(74)

(六)常見的違規情形

國人旅遊返臺攜回,未檢附CITES證明書之物品,包括有:1.

象牙印章、象牙雕刻;2. 中藥材(石斛、天麻、金線蓮、蘭花、花 旗蔘等);3. 受精禽鳥蛋。

廠商(或報關業者)進口時,雖持有國外CITES文件,但因不知 CITES相關規定,申報時以C1(免審免驗)方式通關。

74

(75)

分支單位 地址 電話

臺北關松山分關郵務課 臺北市信義路三段89號2樓 (02)27055280

臺北關業務二組新竹業務課驗估股 新竹市工業東七路8號1樓 (03)5639502轉530

基隆關業務一組業務二課郵務股 基隆市光二路1號4樓 (02)24316221

臺中關業務一組進口一課臺中郵務股 臺中市民生路200號7樓 (04)23010208;

(04)23015110 高雄關業務一組業務二課高雄郵務股 高雄市民族一路853號4樓 (07)3479316

高雄關嘉南分關業務二課臺南郵務股 臺南市成功路8號 (06)2222077 高雄關嘉南分關業務四課業務一股

(楠梓加工出口區) 高雄市楠梓加工出口區中三街6號 (07)3640126 高雄關嘉南分關業務五課業務一股

(高雄加工出口區) 高雄市高雄加工出口區南四路6號 (07)8312184

(七)海關駐各地郵局之分支單位

75

(76)

五、處分原則

76

(77)

違規行為樣態、通報及罰則(1/2)

違規行為樣態:

➢ 未經取得出口國之許可文件輸入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

➢ 未經許可輸出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

違規行為通報:

由海關依據「海關配合進出口貿易管理作業規定」通報貿易局。

77

(78)

違規行為樣態、通報及罰則 (2/2)

項次 違規事實 違反規定 1年內違規

處分依據 初次 再次 累次

未經取得出口國之 許可文件輸入瀕臨 絕種動植物及其產 製品

貿易法第13條之1第1項

警告 罰鍰新臺 幣6萬元

罰鍰新臺幣9 萬元,其情節 重大者,並得 廢止其出進 口廠商登記。

貿易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

未經許可輸出瀕臨 絕種動植物及其產 製品

貿易法第13條之1第1項 貿易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

註1:本處分原則違規行為數之認定,以行為人之出口、進口報單數認定之。

註2:上表所稱初次違規係以違規行為時認定。自初次處分送達後倘有案件違規行為在初 次處分前發生者,仍以初次行為論。一年以內再違反本處分原則同項次規定者,為 再次違規。自初次處分送達後,一年以內第三次違反本處分原則同項次規定者,為 累次違規。

註3:處分機關(貿易局)就具體個案應綜合考量違規情節、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

所獲利益及受處罰者之資力等,依貿易法及其他相關規定據以核處。如違規 事實特殊或案情重大,得就個案敘明理由另行簽辦。

78

(79)

簡 報 完 畢 敬 請 指 教

79

(80)

中國大陸貨品 進口管理

80

(81)

簡報 大綱

1

2 3 4

兩岸貿易許可辦法 准許輸入物品範圍 輸入規定說明

專案申請輸入

5

建議開放進口機制

6

專用證號代碼及適用範圍

7

零附件(配件、組件、元件)

81

(82)

第7條 准許進口大陸 物品範圍

第1條 訂定法據 第2條 適用範疇

第3條 主管機關 第4條 許可制

第5條 貿易方式(刪除)

第6條 貿易監測

兩岸貿易許可辦法..

82

(83)

第12條 出口規定 第13條 施行日期 第10條 委任/委託 第11條 標示

第8條 開放條件/程序 第9條 免證規定

兩岸貿易許可辦法

83

(84)

法令依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

• 科學工業園區用

• 中藥材

• 出版品等

• 旅客可攜帶入境者

• 船員可攜帶入境者

• 漁獲物

• 專案核准者

准許輸入物品範圍

84

• 經濟部公告開放

• 古物、宗教文物等

• 自用研究用樣品

• 產業技術引進者

• 學校用動物

• 保稅工廠用

• 加工出口區用

1

2

(85)

MW0:中國大陸物品不准輸入項目..

MP1: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 EX:開放特定項目

MXX、NXX:特別規定

輸入規定說明

85

(86)

CCC0208.40.10.10-8EX冷凍鯨魚片 CCC0208.40.10.10-8「鯨肉、海豚 肉及鼠海豚肉,生鮮、冷藏或冷凍」

CCC0301.92.10.10-1「活鰻(白鰻

)」列有「M68」(應檢附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同意文件)

MP1: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

EX:開放 特定項目

MXX:

特別規定

輸入規定說明

86

(87)

CCC4901.91.00.00-2「字典及百科全書

,及其分期發行者」列有「N01」

應檢附

(1)文化部同意文件或經文化部核驗許可 (2)持中華民國圖書出版事業協會、中華

民國圖書發行協進會、台北市出版商 業同業公會核發銷售許可函報關者,

應經文化部辦理核驗手續。

MP1: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

NXX:

特別規定

輸入規定說明

87

(88)

「主管機關依前條第1項第1款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項目,

以符合下列條件者為限:

一、不危害國家安全。

二、對相關產業無重大不良影響。

因情事變更或基於政策需要,第7條第1項第1款之物品項目,經相關 貨品主管機關認定有未符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由主管機關報請 行政院核定後停止輸入。

相關貨品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開放輸入大陸地區物品項目,出進口 廠商、工商團體或其他相關機關(構)亦得建議開放;其程序,由主管 機關公告之。」

法令依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8條

建議開放進口機制

88

(89)

審查會議出席單位包括衛福部食藥署、陸委會、

農委會、經濟部工業局等相關貨品主管機關、財 政部關務署及各關區;列席單位為建議廠商及相 關產業公會。

第1階段:由建議單位、產業公會及貨品主 管機關等充分交換意見,尋求解決途徑。

第2階段:與會政府單位逐項討論開放進口 是否符合開放條件,並以共識決方式決定 是否開放進口。

建議 開放

審查 會議

會議分 2階段 進行--

廠商、公會或政府單位向貿易局建議開放,經貿易局 函徵貨品主管機關及產業公會意見後,提報定期每2個 月召開之「開放中國大陸物品輸入審查會議」審查,

審查通過項目由經濟部公告開放進口。

作業方式

建議開放進口機制

89

(90)

類 別 已開放項數

(占貨品總項數%) 未開放項數 總 計

農 產 品 1,770 995 2,765

工 業 產 品 7,991 1,384 9,375

總 計 9,761

(80.40%) 2,379 12,140

資料來源:貿易局 統計日期:109.06.01

開放進口項目統計表

90

(91)

申請人向貿易局申請

貿易局徵詢貨品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意見

經濟部部函准駁

申請 程序

國內無產製

特殊需要

少量

核准 條件

專案申請輸入

91

(92)

專案申請輸入

92

(93)

目前專案申請案件中有一部分是進口人申報已 開放貨品號列,但經海關查核後改歸列為未開 放貨品號列,例如花崗石、卑金屬掛鎖、醫療器 材、HS8543電機及器具等。該等貨品如未經本 部專案許可無法輸入。

本局建議進口人依據財政部關務署「進口貨物 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規定,向進口地海關 申請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如歸屬之貨品號 列非屬本部公告開放進口者,請先向本局申請 專案進口。

專案申請輸入

93

(94)

◆ 輸 入 少 量 大 陸 工 業 產 品

(CCC第25章至第97章),

其 CIF 價 格 在 新 台 幣 32,000元以內,且單項產 品 在 24 件 以 內 者 ( 即 24 PIECES/UNITS,不能以 件數論計者,在40公斤以 內)。

FT999999999990 FT999999999991

◆ 輸入規定代號MP1(大陸物品 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之下列 案件:

(1)CCC號列後加註EX字樣之部 分開放貨品。

(2)特別規定M79之B表貨品。

少量 MP1

開放項目

專用證號代碼及適用範圍

94

(95)

專用證號代碼及適用範圍

95

FT999999999990 注意事項四

零附件(配件、組件、元件)規定

1. 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其商品號列貨名如為「XX之零附件(配件、組件、元件)」,

進口人報運進口時,應據實列明該等零附件、配件、組件、元件之細目名稱,由 海關逕予放行。(如8522.90.10.00-2「唱盤及電唱機之零件及附件」)

2. 細目名稱如為「電容器」、「電晶體」、「二極體」等3項貨品,除已公告開放進口者 外,不准以「××之零附件(配件、組件、元件)」之號列進口。

3. 細目名稱如為「馬達」乙項貨品,不准以CCC8415.90.00.00-4「空氣調節器零 件」、8418.99.10. 00-0「其他家用冷藏或冷凍設備之零件」、8431.31.10.00-0

「電梯或扶梯用零件」或8450.90.00.00-0「第8450節所屬機器之零件」等四項 號列進口。

(96)

簡報完畢 感謝聆聽

96

(97)

海關通關實務

財政部關務署

Customs Administration,Ministry of Finance

報告人:謝宜芳

109年7月15日

(98)

-

CONTENTS

邊境管制

2

進口通關

3

出口通關

4

其他措施

5

海關任務

1

1

(99)

-

01

PART 01

海關任務

2

(100)

海關任務

3

邊境管制

代主管機關執行 邊境管制任務

稽徵關稅

依貨品歸列稅則 之稅率課徵關稅

(代徵營業稅、貨物稅、菸 酒稅、推廣貿易服務費、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等)

查緝走私

主辦通商口岸及 鄰近海域之查緝

(101)

-

02

PART 02

邊境管制

※ 主管機關輸入管理

※ 簽審單證比對制度

4

(102)

邊境管制-主管機關輸入管理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MW0、MP1…)

衛生福利部(F01、F02、504、508…)

5

1

2 3

4 5

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B01…)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C01、C02…)

環境保護署(551、552、553…)

(103)

邊境管制-簽審單證比對制度

6

1.向主管機關申請輸入許可 2.取得輸入許可簽審證號

3.委託報關

關港貿 單一窗口

進口業者

報關業者

4.進口報單申報

7. 主動發送放 行訊息

海關 主管機關

5.單證比對訊息 6.單證比對回覆

4.進口報單申報

完成通關程序

PS : 107年12月1日起關港貿單一窗口 不再接收及發送EDI格式訊息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3.6.9 規劃 CITES 出口/再出口/進口/其他許可文件通關電子化作業(與 海關進行單證比對、電子加印、由海關直接列印 CITES 文件等)。.

依貿易法之規定,執行貨品及附屬於貨品之智慧財產權輸出管理工作。在出口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局長 江文若 2021年3月12日..

(1)加強管理及宣導:除要求產證簽發單位(公協會)審慎核發產證,針對業者、公協 會、自貿港區事業及報關物流業者辦理 8

(三) 又查前揭「輸入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 實處分原則」項次 4 明定,進口外國貨品(自行車或 工具機等屬我國加強管理之貨品除外) ,標示不實製造

(三) 又查前揭「輸入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 實處分原則」項次 4 明定,進口外國貨品(自行車或 工具機等屬我國加強管理之貨品除外) ,標示不實製造

(三) 又查前揭「輸入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 實處分原則」項次 4 明定,進口外國貨品(自行車或 工具機等屬我國加強管理之貨品除外) ,標示不實製造

標示不實製造產地(如MADE IN TAIWAN, MADE IN R.O.C.,國內廠商製造或有製造字樣 之類似文字,或原產地以外國家或地區製造之字樣);或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