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一)進口報單填列及報關時應辦理事項

在文檔中 109年貿易管理說明會 (頁 64-70)

64

(二)進口查驗注意事項(1/5)

進口通關時,進口人應主動請進口地海關查驗CITES 許可證 或其他證明書正本,經海關查驗貨證相符後,由海關於證上記 載進口報單號碼及加蓋單位章戳,進口人並保留經海關核章 之許可證影本。

D8進口報單(外貨進保稅倉)案件,海關應於CITES許可證正 本加註D8報單號碼、項次、數量後通關放行,並影印該CITES 許可證影本留存於報單後。

65

(二)進口查驗注意事項(2/5)

進口地海關於查驗CITES 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正本時,如對證 書上所登載事項(物種、類別、數量、章戳)發生疑義,需以通關 聯絡單通報貿易局,由貿易局洽請國外CITES發證機關查證後,

再憑辦理。

進口人申報進口CITES列管活動植物之通關疑義案件,需經貿 易局向駐外單位查證者,於進行查證期間,如符合其他相關輸 入規定,進口地海關得依關稅法第18條規定,准予繳納保證金,

先行驗放。

66

(二)進口查驗注意事項(3/5)

廠商報運進口屬CITES列管之物種,未檢附出口國CITES許可證 或證明書,是否准予退運出口,係由海關逕依關章(海關CITES列 管品目之處理作業流程)處理。

進口人檢具菲律賓核發CITES許可證案件,需逐案以通關疑義單 詢問貿易局該CITES許可證是否為真實。

廠商所持之CITES文件核發日期,不得晚於國外出口日期(因 CITES文件需出口前申請),惟如CITES文件上有加註補發或取 代…等文字,則不在此限。

67

(二)進口查驗注意事項(4/5)

出口國檢疫證明書視為CITES附錄2列管植物之人工栽培證明 之國家,有丹麥、比利時、香港、捷克、荷蘭、奧地利、新加坡、瑞 典、義大利、德國、盧森堡、韓國(僅仙人掌科、蘇鐵科、蘆薈屬所 有種、文心蘭屬、蝴蝶蘭屬)等國家;該證正本由農委會防檢局 收存,於該證影本上註明「正本收存防檢局」,並加蓋單位戳章 及簽名後交由業者通關,各關區再將該證影本按月送交貿易局。

68

(二)進口查驗注意事項(5/5)

國內廠商出口CITES列管之植物,若未完成進口國通關程序,因植物 病害要求退運者:

• 檢附貿易局核發CITES許可證正本向海關申報國貨退 運, 經海關查核並加註退運貨品後函送貿易局。

• 檢附經國外海關註記之貿易局核發CITES許可證影本 向海關申報國貨退運, 經海關查核並加註退運貨品後 函送貿易局。

全數 退運

• 於進口報單申報原出口報單號碼及原CITES出口許可 證號碼,向海關申報國貨退運並經查核後,可免檢附該 證之正本。

部分 退運

69

依貿易局核發CITES許可證內容,於「貨 品名稱、規格」欄內填列學名、俗名或規 格等。出口紅龍魚時,亦請配合加註晶片 號碼。

若同一出口貨品,使用2張以上貿易局核 發CITES許可證,應於報單上分項填列學 名、俗名或規格等。

「申請審驗方式」欄填列「8」,「通關方式」

欄將自動採「文件審核通關(C2)」或「貨 物查驗通關(C3)」

第34欄「輸出許可證號碼-項次」,請填入 貿易局核發CITES許可證之14碼證號及 CITES許可證上對應項次。(CITES項次 為A,B,C…請自行轉換為1,2,3,…)

在文檔中 109年貿易管理說明會 (頁 64-70)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