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探討著作權為主的提問
對於著作權的提問常在於個人私利與公眾利益之間的拉鋸。過去 的提問常在於,制度層次如何顧及整體社會福利最大化的同時,同時 保障創作者合理的私人利益?1980 年代資訊科技的興起初期,著作 權保護的標的物自實體轉變成虛擬,提問的重點在於著作權的適用範 圍究竟為何?近年,隨著資訊科技發展更加快速,資訊的創造、散佈 更加的快速,加上網路基礎設施骨幹的擴建以及各種資訊軟、硬體的 發展,提問的方向轉變成「著作權」的概念該如何的被延伸,才能符 合這個時代的需求呢?
循著這個脈絡,本段簡要的介紹傳統著作權的立論基礎,以至於 資訊科技的興起與於著作權的擴張為何?並在文末探討創用CC 活動 在未來可能的角色。
1. 著作權的理論基礎
著作權可以視為智慧財產權的一部份。因而,大部份提出「為何 保護著作權」的問題時,常會這個問題納入「為何保護智慧財產權」
之內。常見的理論有幾項(楊智傑,2006):
(1)財產權理論:洛克指出,個人透過知識活動的產出應加以保護;仍 有許多未被佔有的智慧成果,故保護那些被佔有的智慧財產權並 無所謂;智財權應被充份的使用,而不應因為閒置而被浪費。
(2)人格權理論:康德與黑格爾認為,制定私人財產權政策滿足了人類 基本的需求。包括了兩點論述:第一,創作者透過作品去表達其 個人意志及人格,為了避免商品被貨物化,因而應保護其著作權。
第二,智財權的保護有助於人之發展。
(3)功利主義/經濟激勵理論:著作品是一種公共財,具有無體性、非 排他性以及非敵對性的特色,若不加以保護的話,創作者無法回 收其投入成本。透過保護創作者獲利權力,希望創作者可以更積 極的創作,以在私利與公益之間找到均衡點,達成整體社會的均 衡點。
從以上的討論可大致瞭解為保護創作者的智慧財產權。對於保護 智慧財產權的主要爭議,主要並不在於「該」或「不該」的問題,而 在於程度上該如何保護著作權的所有者的權益,但同時應避免消減公 共利益並以公共利益最大化為目標。傳統對於著作權的爭議已久,然 而自資訊科技的發展開始,其爭議又形擴大。
科技發展的初期,讓創作物的呈現及再製的型態皆有所改變,如 印刷品、廣播等科技的演進,在這些階段中也影響了著作權的發展。
今日,由於電腦技術演進造成的數位匯流現象,讓過去分屬不同媒體 類別的創作物,皆可藉由網路加以展現。另外,網際網路上使用一份 創作品時,電腦即會自行複製一份的特色。使得著作權的概念必需有 所改變,故下面章節進一步加以討論。
探討現代著作權概念的爭議時,常引用 James Boyle(2003)的譬 喻。他從15 世紀至 18 世紀於英國的第一次圈地運動做為開始,認為 現代對於著作權的過度擴張,是「第二次圈地活動」的開始。第二次 圈地活動代表人類的心靈被法律所「圈選」,使得知識的創造被畫分 成私有的財產。以網際網路而言,既然其本身可以讓公眾所參與,為 何在網路中的素材卻不能自由取用,而被私人所畫分?
從這裡我們點出一塊關於極端保護與極端開放的二元光譜概 念。而其上則包含了許多不同立場的學者對開放資訊使用自由,或應 更加保護著作權的論述,但在此則不多加討論。下一段則著重於資訊 科技時代中,創作者、使用者及公領域的議題之間互動議題的論述。
2. 資訊科技興起如何影響著作權理論
科技的進步讓創作品以更多元、豐富的方式呈現。如聲音的方式 從留聲機、錄音帶,而後透過廣播放送,其檔案格式從類比(analog) 訊號至數位(digital)訊號,聲音的重製及表達的方式改變,連帶使得 相關領域的生態受到影響。或以文字而論,從印刷術開始而進展至電 腦時代,影響了出版物的呈現及相關產業的運作方式。重製一份數位 文件,或圖片、影像所需的成本幾近於零,因而前所未有的快速擴散。
時至今日面臨數位匯流(convergence)的特色,使得一份多媒體檔案包 含了多種創作元素,因而在使用及散佈上更易遭遇著作權的問題。
社會的進步與技術的進展常是同步的,而技術的進展常影響了創 作品被展現、重製以及散佈的方式。技術的進展常讓私利與公共利益 的問題一再的被拿出來討論。無論將創作品視為財產、人格的展現,
或者是表達知識的一種方式,技術使得創作者(或著作權擁有者)、使 用者以及公共領域三者的邊界變得模糊。這三塊領域常處於互相拉扯 的狀況,與著作權的提問因而圍繞於此。
如上所示,可簡要的以如下圖的概念圖加以呈現。
圖六、著作權提問的主要概念
我們特別討論在網路時代中,不同概念之間的爭議為何。
創作者與使用人之間的爭議在於讀者該如何使用數位檔案,而不 至於侵犯創作者的著作權。直至今日還可見到如數位浮水印(digital
watermarking)的加密技術發展,其目標在於防止未經授權的傳佈及散 播動作,如:音樂(mp3)、文字、影像等不同的檔案格式,或者更抽 象的公眾創意(如前所提的好人卡)。在數位科技的發展過程中,如何 界定「合理使用」的範圍?著作權的概念究竟是應該更加的延伸著作 權法至更大數位內容範圍60,或如Lessig所言,著作權法的內容應該 存在更多彈性,讓創作者得以決定釋出的著作權程度?或如自由論者 而言,應消滅網路上創作品著作權的概念?
創作品究竟是屬於私有的亦或是公領域?網路雖因商業應用而 蓬勃,其最初發展並非以商業利為導向。提倡網路自由精神的駭客 們,如Richard Stallman所創辦的FSF即提倡網路上的自由分享精神。
透過不同授權條款(如GNU GPL及一系列的延伸授權條款),希望所有 創作者都能持著相同的公共分享精神。為了避免公用的智慧結晶被用 作私人商業用途之用,因而有了copyleft61(相對於著作權copyright)之 概念。copyleft希望所有創作者在修改開放源碼時能夠「依同方式分 享」,否則將加以法律訴訟。如此,copyleft可視為一種著作權的特例,
其主體概念仍然起自於著作權的方式加以懲罰「破壞規則」的人。
copyleft的精神被引用甚廣,如著名的網路維基百科也是採用概念相 同的授權方式。
使用者取用公共領域(如網際網路)的素材創作時,是否也應以同 樣的方式回饋網路公有地?有許多在現在實體世界的創作品,是否被 著作權法過度保護,而讓使用者無法接觸應到這些豐饒的創作之源?
如學術創作、公共出版品、或者與公共利益有關的原始資料、出版物 及研究成果,使用者該如何才能接觸這些內容並加以運用?
關於科技如何影響著作權的發展,於所牽扯的相關議題內容十分 複雜,這裡僅供讀者做一概括性的瞭解。
3. 創用CC如何影響著作權理論
與著作權(all rights reserved)或者是 copyleft 的概念相較,創用 CC
60如同美國數位千禧年版權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DMCA)
61 相對於copyleft的概念。中文譯名並未統一,故本處採用英文原詞。
的授權條款(some rights reserved)較為彈性,創作者能夠自由決定創作 品所保留權力的範圍。與copyleft 的概念相較,該類的授權條款完全 以自由分享為精神,創用 CC 雖然延續 FSF 的理念,但卻不強制要求 所有的創作者都以公眾利益為出發點,不反對創作品用作商業之用。
創用CC 的希望發展出一套符合網路精神的授權條款。因此其授 權標章的使用方式相當方便、在法律條款的適用國家也逐漸擴張,並 有一套可讓機器辨認的機器碼可快速辨認。這樣彈性的授權方式,是 否真的能夠衝擊已有數百年歷史的私利與公共利益的戰爭?我們現 在可見到有許多網頁內容、創作品已引用創用CC 的授權條款。更值 得我們注意的是,這些授權條款的使用是否真能夠衝擊固有的社會制 度及相關結構?這些提問是否能夠被證實,有待於創用CC 的使用更 加普及。
(二)以合作理論為主的提問
「Creative commons」在台灣翻譯為創用 CC。creative 可譯為「創 造的」,commons 則可譯為「公有財」。為什麼要從探索 creative commons 的譯名開始?「公有財」指雖然使用者不參與創造的過程,
卻皆可以從中獲得利益。Commons 這個詞最初指的是「公有的草 地」,指所有放牧者都可藉由公有的草地來豢養牛羊。雖然草地並不 是牧者所創造,人人卻都可以從中獲利。只要牧者守著屬於自己的區 域,且不「過度」飼育,那麼牧草就不會被過度消化,土地即能長期 被使用。
這裡產生了一個提問。人們應該有著只在意私利的特性,合理推 論,他們應該會有有過度放牧的傾向,以讓利益最大化。若所有牧者 都過度放牧時,很快的公有資源就會耗損怠盡。但是,為何我們仍可 看見某些群體內成員為公共利益而合作呢?這些群體內合作機制模 式為何?進一步,我們將探討了合作機制是如何演進。資訊科技的發 展,是否對合作產生影響?如果有,產生了什麼樣的影響呢?文末,
我們則以創用CC 為例,探討其對合作理論有所影響。
1. 合作理論的起點
促進人類進步的原因是什麼?是個人基於私利的誘因產生的競 爭行為,亦或著眼於團體利益的合作,才是人類社會進步的主因?
Thomas Hobbes 認為(轉引至 Rheingold, 2002),人類是競爭的動 物,要促進其合作只能透過高壓式的極權管理。唯有透過管理才能使
Thomas Hobbes 認為(轉引至 Rheingold, 2002),人類是競爭的動 物,要促進其合作只能透過高壓式的極權管理。唯有透過管理才能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