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 電力效率:80%
4.6 一般實驗室設備規範
本招標一般規定規範書(以下簡稱本規範),為契約書之附件,承攬 廠商履行契約時應遵照本規範內容辦理,如本規範與契約書有抵觸時依 投標須知及契約書中相關規定為執行依據。
一、驗收規範:
1. 履約時程:
(1) 投標廠商於投標時,由製造廠商出具證明書,證明投標廠商有能 力安裝、修理、技術服務、與教育訓練。
(2) 訂約後 120 天內交運。可分二批(整組)交運。
(3) 本案採國外標 CIF C.K.S AIRPORT 決標。
(4) 交貨時,依第二點規定交付校正證明書。
2. 驗收基準:
本批設備須全部經認證機構確認始可交貨,校正證明書原則上需為 CNLA 認可之校正實驗室出具,如 CNLA 認可之校正實驗室無法出具 時,可依下列之順序提供校正證明書做為驗收之依據。
(1) 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体系認可之校正實驗室
(2) 生產國之國家檢驗機構
(3) 生產國之財團法人之檢驗機構
(4) 生產廠商之檢驗機構 3.安裝與教育訓練:
(1) 得標廠商於簽約後一週內協助購方規劃實驗室之水電配置、設 備、空間佈置、儀器安裝事宜,規劃經購方同意負監工之責。
(2) 貨到二週內安裝完畢。
(3) 安裝完畢後一個月內完成教育訓練,受訓人員受訓完畢後出具證 明,始告完成。
4.售後服務:
二、交貨變更:
1、承攬廠商如有辦理送樣審查,則應按審查合格的材料及廠牌交貨 安裝,不得變更。
2、承攬廠商訂約後其未經送樣審查部份,應按圖說規定之材料或參 考廠牌擇一交貨,承攬廠商不得請求使用代用材料及廠牌交貨。
3、本規範內註明之材料或參考廠牌,承攬廠商如因故不能採用時,
應於提供同等品前準備樣品及與 本規範內有關技術說明的比對報 告書一併提出送審,比對報告書內相關的技術說明應有具公信力的 國 內 外 相 關 機 構 的 檢 驗 書 為 依 據 或 原 廠 的 說 明 書 等 提 供 業 主 審 核,經業主審查核准後始得使用。
承攬廠商如提出同等品送審時,應按前述規定以書面提出申請,如 提送資料不全或內容不符時,業主監造單位得拒絕採用,本節規定 並不得抵觸前 1 及 2 之規定。
4、本規範內如對某種器材註明參考廠牌及其型號時,為規劃時基於 品質及功能的考量,並便利承攬人的查價及來源查詢,承攬廠商於 查價時應特別注意各參考廠牌中亦有多種規格選擇,應選擇符合本
觸前 1 至 3 的規定時,可提送實物樣品送審合格後使用。
二、工作瑕疵:
承攬廠商如未按本章各節有關規定製作及交貨時,即屬工作瑕疵,
將不予計價,或不予驗收至更正為止,如於書面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更正,
則得予退貨,或按契約有關辦法辦理之。
三、智慧財產
契約圖說內如有圖形或品牌獲得國內外專利權或著作權,承攬廠商 如不向合格供應商購買而另行製作,其涉及之訴訟與業主無涉,如因涉 訟而影響業主使用,概由承攬廠商負擔一切業主損害的賠償。
四、售後服務:
(1) 承攬廠商除按契約保固責任規定,履行保固期間的責任外,業主 或 監 造 人 得 要 求 承 攬 廠 商 將 本 規 範 及 設 計 圖 中 所 提 供 的 參 考 廠 牌,按下列主要內容,填寫並簽證後送交業主,以繼續承攬廠商保 固期限後的維修工作。
1、 廠牌 2、 交貨日期 3、 交貨內容
4、 承諾於承攬廠商保固責任終止後,由供應商繼續負責售後服務工 作,但可另收服務維修工本費用。
5、 供貨廠商及承攬廠商簽證。
(2) 得標廠商於驗收完成後,保證一年內如有任何因品質不良而故障 者免費修復。
(3) 得標廠商有義務協助購方之技術疑難問題。
(4) 協助購方申請取得 CNLA 資格。
五、責任施工:
承攬廠商在報價或投標前應已充份瞭解契約內容,如果有:
1、 器材無法取得。
2、 無製造或交貨能力。
3、 施工經驗及能力不足。
4、 未按原設計施工。
5、 依原審查通過之設計施工,但仍不能達到本規範之要求。
6、 無法正常使用。
以上事項之一,視為承攬廠商無法達到施工的責任,其處理辦法按前第 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