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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辯證法不是《精神現象學》的方法

我們從張柯圳的說法入手。他在說《精神現象學》的方法是「陳 述法」的同時,令人費解地,似乎也把辯證法當作一種方法;並說 本書的「序言」與「導論」對辯證法的分析是黑格爾哲學的「方法 論」:

黑格爾在精神現象學一書的序言部分所構想的科學性認識 的理念,為一種整體性生命的立場,其具體的方法,為包括評斷 與理解的陳述法,形上學上,為一套圓圈式的辯證法,或絕對主 體觀。(1998:62)

28 張世英在其標題為〈現象學口號 “面向事情本身” 的源頭黑格爾的《精神現象學》—胡塞 爾與黑格爾的一點對照〉一文裡,藉由「面向事情本身」的現象學口號,試圖把胡塞爾的現 象學與黑格爾的《精神現象學》給「聯繫」起來。這篇文章弔詭的地方,是它的開頭說要「從 胡塞爾聯繫到黑格爾,聯繫到黑格爾的《精神現象學》」(2007:13),但結論卻是:「胡塞爾 更接近康德,海德格爾則距黑格爾較近而去胡塞爾較遠。」(2007:21)

黑格爾在精神現象學的序言與導論部分,主要在探討精神現 象學建構的方法,可以說是精神現象學的方法論,其中辯證法的 分析,涵蓋黑格爾的整個思想體系,甚至可以說是黑格爾的哲學 方法論。(1998:62)

把這兩句話與前一節他對「陳述法」的強調合起來看,會令人感到 困惑:如果所謂的「陳述法」是《精神現象學》的方法,何以辯證法也 是?兩者的差異何在?我嘗試理解張柯圳的第一句話為:辯證法是黑格 爾的形上學,而非方法。

理解辯證法作為形上學而非方法,首先要破除字面上先入為主的成 見。雖然把辯證法當成一種方法,並不限於中文的使用者,但是中文確 實特別容易讓人望文生義,直接把它視為方法。在西方的語言,例如德 語的Dialektik,並沒有任何「方法」的字根在其中;但是中文的辯證法,

既名為辯證「法」,似乎就該當是一種方法。事實上,這個中文辭彙是一 個翻譯的產物。辯證法的「法」字,毋寧說像「修辭學」(rhetoric)的

「學」字或「演說術」(oratory)的「術」字,只在表達它作為一種技藝、

一門科目或一個領域。以中世紀七種「自由學藝」(artes liberals/ liberal arts)為例,我們可以看到,有些學藝的中文譯名並沒有這一類的字尾,

例如「音樂」(music);有些則被加上「法」、「學」、「術」等字尾,例如

「文法」(grammar)、「辯證法」、「修辭學」、「幾何學」(geometry)、「天 文學」(astronomy)、「算術」(arithmetic)。這些字尾有的已經成為整個 辭彙不可分的一部分—尤其是只有兩個字構成的辭彙如「文法」與「算 術」29—有的則與學藝本身可分,但是除了作為一種技藝或一門科目,

29 這一類短詞或者可以再加字尾,如稱「文法」為「文法學」,「算術」為「算術學」,或者也 可以換成別的字尾,如稱「算術」為「算學」,但不能分割它們,例如把「文法」分為「文」

與「法」,把「算術」分為「算」與「術」

並不具有特別的意義,因此「修辭學」其實就是「修辭」,「幾何學」就 是「幾何」,而「天文學」就是「天文」。對於「辯證法」的「法」字,

我們或者把它看成像「文法」、「算術」一樣組成一個辭彙不可分解的部 分,或者把它看成像是「修辭學」、「幾何學」或「天文學」的「學」字 一樣只是作為一個領域的意義。這兩種看法都不需要當它具有「方法」

的特殊意義。

西方的語言沒有中文的這個困擾,因此可以讓 Fulda 分析辯證法的 希 臘 文 字 源 διαλεκτική , 在 作 為 一 個 「 屬 性 詞 」( Eigenschaftswort/

attributive word)時所要填上的「實體詞」(Substantiv/ substantive),也 就是辯證法作為形容詞時所要修飾的名詞,亦即所謂辯證法是指「辯證 法的」什麼?Fulda 列出了「技藝」(τέχνη/ technique)、「知識」(ἐπιστήμη/

knowledge)、「原則」(ἀρχή/ principle),與「運動」(κήωησις/ movement)

四個選項。他的答案是,辯證法對黑格爾而言不是一種技藝,不是一種 知識,而毋寧是一種「運動的原則」(ἀρχή κινὴσεως/ principle of movement)

(1978: 133)把辯證法理解為一種「運動的原則」沒有問題;但是 Fulda 省去了就它作為一種μέθοδος(method)的分析。正如第壹節提到 Fulda 的〈黑格爾的辯證法作為概念運動與展示方式〉一文把作為辯證法的「展 示」稱為方式而非方法,這裡在分析 διαλεκτική 的實體詞時,也迴避了 對它是否為方法的明白回應。但是這才是問題所在。「辯證法」從古希臘 作為一種「技藝」或「知識」,經過中世紀作為一種「科目」,到黑格爾 哲學作為一種「運動的原則」,一直都有一個雖不明確但是獨立的範 圍—就像當代的「現象學」一樣—現在的問題正在於:黑格爾這個 作為運動原則的辯證法,是被也被他當作是一種方法?

在黑格爾的文本裡,當真把「辯證法」一詞當作方法,會發現,那 樣解讀的句子多半讀不通。舉幾個在《精神現象學》,以及其他黑格爾作

品裡的句子為例:「辯證法作為否定的運動,由於運動是直接的,對意識 而言在一開始就顯得像某種出賣了它(意識),並且不是經由它本身的東 西。」(PhdG: 119)這句話一開始就說辯證法是「作為」(als/ as)一種 運動;但如果它是方法,就不會是一種「運動」,就像歸納法不是一種運 動一樣。再如《邏輯學》裡說:「人們慣常地把辯證法視為一種外在的和 否定的作為(Tun/ behavior)……」(WdL I: 40)如果辯證法是一種方法,

如何會被人們視為一種「作為」?又如《哲學史講演錄》裡說:「其他的 對話錄展示純粹思想的辯證法(Dialektik reiner Gedanken/ dialectic of pure thought);《帕梅尼德斯》就是如此。」(GdPh II: 69)這句話是在講 那些對話錄展示純粹思想的辯證過程,而不是展示它的辯證方法。這樣 的例子不勝枚舉。從這些例子來研判,黑格爾所用的Dialektik 一詞應該 不是指「方法」;而是指如第壹節說的一種變化、運動或發展的情況。如 果這個變化、運動或發展的情況不在「方法」上,也許我們應該考慮它 是在《精神現象學》的題材、對象或內容上。

許多黑格爾哲學的詮釋者在一方面確實理解辯證法是屬於「內容」,

但在另一方面,又囿限在它是一種「方法」的觀念裡,因此在論述上把 辯證法的內容與方法混淆在一起。例如 Rosen 說:「思想是自我運動的

(self-moving),而我們作為思辯哲學家的工作只是去跟隨這個非演繹的 運動(non-inferential movement)。辯證的方法就是『意識到內容之內在 的自我運動之形式』—不更多,不更少。」(1984: 91)這個說法的第 一句話已經表明辯證法屬於思想本身,而我們作為思辯哲學家的工作只 是去跟隨這個思想的「自我運動」,亦即只是使用現象學的方法去展示或 觀看它;但是隨後而來的第二句話卻令人感到驚訝:它冒出了「辯證的 方法」,並引用《邏輯學》裡的語句,說辯證的方法就是意識到內容本身 有這樣的自我運動。結果這句話不是太多,就是太少:太多的地方,在

於前一句話已經標識出辯證的運動是落在思想本身,不需要再畫蛇添足 談什麼辯證的方法;太少的地方,在於如果真有辯證的方法,那麼作為 一種方法,絕不僅是「意識到」足以為之。再如 Houlgate 說:「因此辯 證的方法不是黑格爾的方法,而是內在於無預設的思想本身發展的方法 或方式……」(2006:35)如果「辯證的方法」是「內在於無預設的思想 本身發展的方法或方式」,那就是屬於「內容」的事物,而不是一種「方 法」,何必要稱之為「辯證的方法」?又如臺灣的洪鎌德,他一方面承認:

「不管黑格爾的辯證法,還是馬克思的辯證法都不是討論問題的手續、

規則,更不是用以產生與證成研討的結果的步驟、方法、手段。」(2007a:

193)並且把黑格爾的方法稱為「現象學的方法」(2007a:198),最後結 論還說:「內涵於事物本身的內在辯證運動,可能與思想追隨概念的演化 並行馳騁。在這一意義下,辯證運動不算是『方法』、不算是哲學對其研 究主題援用的觀察、理解之程序、手續,而是主題本身內在的結構與發 展。」(2007a:222)但在另一方面,他又令人困惑地把作為方法的「現 象學方法」稱為「途徑辯證法」(2007a:200),並且未作任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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