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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辯證法作為《精神現象學》的形上學

最終,我們還是要進入《精神現象學》的文本,來分析它對辯證法 的說明。本文第壹節曾經提到《精神現象學》的文本很少提到「辯證法」

或相關的辭彙,但並非完全沒有;我們應該看看,在這些很少的篇幅裡,

黑格爾是怎樣說明辯證法的。在其中,如果我們仔細分辨「序言」與「導 論」,就會發現,在「序言」裡所謂的辯證法與在「導論」裡所謂的辯證 法並不相同,因為—既然辯證法不是方法,而是內容—它們所論述 的,是不同內容的「辯證法」。

在《精神現象學》的「序言」裡,與辯證法相關的辭彙主要出現在第 60 到 66 段裡,黑格爾所謂的「概念性思想」(das begreifende Denken/

conceiving thinking)或「思辯性思想」(das speculative Denken/ speculative thinking)對於命題的把握。其中第 65 段裡說:「命題應該要表達什麼是 真(das Wahre/ the true),而真在本質上就是主詞(Subjekt/ subject);30作 為主詞,真不過就是這個產生自我、引領向前並返回自我的辯證運動。」

(PhdG: 45)這個辯證運動被黑格爾稱為「命題的辯證運動」(die dialektiktische Bewegung des Satzes/ the dialectical movement of the proposition)。但是命題的辯證運動並不是《精神現象學》正文進行的辯證 運動,因為第一,《精神現象學》所涉及的內容是關於意識或精神,而命 題的辯證運動所涉及的內容卻是關於純粹的概念—如第 66 段所說:「至 於後者(辯證的運動)本身而言,它的元素是純粹的概念,因此它有一個 內容,那就是全然在其自身的主詞。」(PhdG: 45)第二,由於《精神現 象學》的內容是關於意識,因而在意識的辯證運動裡就有「對它(對意識)」

(für es/ for it)與「對我們」(für uns/ for us)的區別:進行辯證運動的是

「它」,也就是意識;而「我們」只是展示或觀看,或者說跟隨這個意識 的辯證運動而已。在命題的辯證運動裡,則沒有這個「意識」與「我們」

的區別。第三,展示的方法雖然在命題的辯證運動裡依然可用,但是因為 它沒有上述「意識」與「我們」的區別,所以用展示的方法所展示出來的 就是辯證運動本身。第65 段裡說:「只有它(命題的辯證運動)是現實的 思辯(das wirkliche Speculative/ the speculative in act),而且只有它(命題 的辯證運動)的表達才是思辯的展示。」(PhdG: 45)換言之,把命題的

30 這個字當然也是「主體」—黑格爾的名句之一「真不僅要被把握與表達為實體(Substanz/

substance),而且也是主體(Subjekt/ subject)。」(PhdG: 18)就是表達真理的主體性;但是 在一個命題裡,它是與謂詞(Prädikat/ predicate)相對而言,所以這裡譯為「主詞」。

辯證運動表達出來就是思辯的展示,因此辯證的運動與其展示是等同 的。31這個情況不同於《精神現象學》裡對辯證運動與展示方法的區別。

對於《精神現象學》本身的辯證運動的說明,並不在它的「序言」,

而是在「導論」裡。如前所述,這篇「序言」寫於《精神現象學》的正 文完成以後。「序言」所論述的辯證運動,與其說是意識的辯證運動,毋 寧說是概念的辯證運動;它所說明的辯證法,與其說是《精神現象學》

的辯證法,毋寧說是黑格爾當時所構想的哲學系統,亦即他的下一部作 品—《邏輯學》—的辯證法。因此,要把握《精神現象學》一書的 辯證運動,不能根據它的「序言」,而要根據它的「導論」的論述。32

相對於「序言」裡的「命題的辯證運動」,《精神現象學》的「導論」

裡所談的辯證法是「意識的辯證運動」。第86 段一開頭就說:「意識在其 自身—既在它的知識也在它的對象—運作(ausübt/ exercises)的辯 證運動,就新的真實對象從中產生給它而言,其實就是所謂的經驗。」

(PhdG: 60)為什麼在意識的辯證運動裡會產生「新的真實對象」?黑 格爾這樣說明:

意識知道某物,這個對象就是本質或在己(das Ansich/ the in-itself);

但是它也是對意識的在己;因此真的歧義性就出現了。我們看見,

意識現在有兩個對象,一個是第一個在己,第二個是這個在己的對 它之有(Für-es-sein/ being-for-it)。後者一開始看起來只是意識對其 自身的反思,並非一個對象的觀念,而只不過是對前者的知識之觀

31 黑格爾在這裡批評直觀主義缺乏這個辯證運動—也就是這個展示—而直接把命題的主 詞與謂詞等同起來:「因此我們看到我們經常被哲學的展示指向這個內在的直觀,而由此我 們所企求的命題的辯證運動就被省略掉了。」(PhdG: 45)

32 Reinicke 為 Suhrkamp 出版社出版的廿冊黑格爾作品所編的索引,「辯證法」的辭彙在《精 神現象學》的「序言」裡出現多次,但是在「導論」裡卻一次也未出現(1986: 119),令人 費解。

念。但是如前所述,第一個對象因此在意識那裡改變了;它不再是 在己,而變成一個對它而言的在己;所以這個在己的對它之有就是 真,也就是本質,或它的對象。這個新的對象包含第一個對象的虛 無,它(新的對象)是由它(第一個對象)做出來的經驗。(PhdG: 60)

在這段話裡,意識原來的對象是「本質」或「在己」,但是這個對象在 意識對其自身的反思下產生改變:意識發現這個對象根本不是「本質」,而 只是意識的「知識」;根本不是「在己」,而只是「在己的對它之有」。這個

「知識」或「在己的對它之有」就成為意識的新的對象。不僅如此,依據 第85 段所述,對於這個「知識」或「在己的對它之有」,意識會進一步尋 求它的判準,也就是這個成為「知識」的對象之「本質」,或這個成為「在 己的對它之有」的對象之「在己」本身;它於是轉向新的「本質」或「在 己」。意識的辯證運動,就是這個不斷把「本質」或「在己」揚棄為「知 識」或「在己的對它之有」,並重新建立其「本質」或「在己」的過程。在 這個過程裡,我們看到《精神現象學》的內容確實就是關於意識的內容;

如果把《精神現象學》比喻為一齣戲劇,戲的演出就是由意識所擔綱。

但是在前引第86 段的引文裡,除了意識之外,還有一個不明顯的角 色,就是「我們」—「我們看見,意識現在有兩個對象,一個是第一 個在己,第二個是這個在己的對它之有……」(PhdG: 60)這個「我們」

的存在,一如Wieland 在其〈黑格爾感性確信的辯證法〉一文裡所說:

因此我們可以從如下的假設出發:黑格爾感性確信的辯證法可以 類比於早期柏拉圖的辯證法來理解,在那裡需要—至少—兩 個夥伴(Partner/ partners)。說我們在感性確信的辯證法裡面找到 兩個—雖然是「在型態上簡化了的」(stilisiert/ stylized)—夥 伴,會令人感到驚訝:在黑格爾的思想道路上不只有感性確信這

個直接的知識本身,而且同時還有『我們』,這個『我們』把直 接的知識當作觀察的對象……(1973: 70)

Wieland 的說法沒錯,只是他的論述侷限在感性確信的意識型態裡;

事實是,不僅在「感性確信」的意識型態裡,而且在《精神現象學》所 有的意識與精神的型態裡,都有這個「我們」的存在—如 Dove 所說:

「事實上,『我們』的辭彙及其變化辭彙(variants)都貫穿(throughout)

《現象學》一再地被使用。」(1993: 32)這個「我們」應當包含作者與 讀者。如Weiland 所說,「我們」是《精神現象學》裡除了主角「意識/

精神」之外的另一個角色;在「意識/精神」的辯證運動裡,「我們」亦 步亦趨地跟隨這個辯證運動,正如同在早期柏拉圖的對話錄裡,蘇格拉 底亦步亦趨地跟隨他的對話者的思路一樣。這是為什麼 Wieland 說黑格 爾的辯證法與柏拉圖的對話錄一樣需要兩個夥伴。

黑格爾的這部著作,不論是稱為《意識之經驗之科學》或《精神現 象學》,33它的主角都是意識,也是精神。稱意識或精神是依辯證運動的 階段而定。用一個比喻來說,從意識到精神,就好像一個人從小孩長成 大人:在這條成長之路比較「年輕」的階段就稱為意識;而在步入「成 年」以後,意識變成了精神。34相對於「意識/精神」這位主角,這部 著作的另一個角色是跟著他的成長歷程亦步亦趨的「我們」。這個「我們」

33 從意識與精神的差異來看兩個書名「意識之經驗之科學」與「精神之現象學」的區別,在於 我們從「意識/精神」的先前或後來的階段著眼來看這段辯證發展的過程。從先前的階段著 眼,看到的是「意識」前進成為精神的正敘過程:當這個成長的「經驗」用概念來把握,使 它成為知識的系統(System des Wissens/ system of knowledge)—即「科學」(Wissenschaft/

science)—它就是「意識之經驗之科學」。從後來的階段著眼,看到的是「精神」回首它 從意識走到精神的倒敘過程;而這個「顯現」或「展示」精神之所由來的科學就是「精神的 現象學」

34 在《精神現象學》的篇章裡,「理性」是意識與自我意識的篇章到精神篇章之間的一個關口,

就好像青少年階段是一個小孩轉變為大人的關口一樣。

所做的,依據《精神現象學》第85 段之前所述,或者「只要展示它(意 識)」而已,或者「不做任何添加,只有純粹觀看」,因此它所扮演的是 一個不明顯的夥伴角色,但卻是存在的。由於立場不同,「意識/精神」

與「我們」的視野也不相同。Dove 如此說明兩者的差異:「現在出現的 問題是,對意識而言的一個新對象,對『我們』而言卻是一個對於客觀 性的新態度(attitude),一種意識或精神的新型態。換言之,當意識本身 似乎只是關聯到出現於經驗之內的一個新對象,從『我們的』觀點來看,

對經驗現象的描述,或意識,或活動的主角,本身已經改變了。」(1993:

26)這意思是,對「意識/精神」而言,它只是換了對象,本身並未改 變;但是「我們」所看到的卻是新的「意識/精神」。因為對「我們」而 言,「意識/精神」的對象決定了它是怎樣的「意識/精神」。

藉由《精神現象學》裡「意識/精神」與「我們」(作者/讀者)的 區別,可以進一步區別這部作品的內容與方法。在《精神現象學》裡,

所謂的「方法」,是出自於「我們」的作為。因為是出自於我們而加諸於 內容,所以也可以加諸於其他的內容,因而彷彿是可以反覆操作的。相

所謂的「方法」,是出自於「我們」的作為。因為是出自於我們而加諸於 內容,所以也可以加諸於其他的內容,因而彷彿是可以反覆操作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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