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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兩岸經濟合作機制之展望

中國官方的五一七聲明倡議,如果兩岸能實現直接、雙向、全面 的三通,有關方面就可立即針對「建立兩岸緊密的經貿合作安排」機 制進行協商。

在此之前,2002 年 1 月 24 日,中國副總理、中共中央對臺工作領 導小組副組長錢其琛,在紀念「江八點」發表七周年座談會公開表 示,當前實現兩岸直接三通,可由兩岸民間行業組織商談通航問題,

達成協議;中國大陸「願意聽取臺灣各界人士關於建立兩岸經濟合作 機制、密切兩岸經濟關係的意見和建議。」19,同時,2003 年 11 月 11 日中國商務部國際司處長李強透露:「大陸有中期的考慮,希望和臺 灣有類似 CEPA 的安排。」20國臺辦發言人李維一於 2003 年 11 月 12 日在例行記者會上表示:「大陸方面願意推動以 CEPA 的模式促進兩 岸經貿關係的發展,但目前要解決的首要問題是盡早實現兩岸全面、

直接三通。」21以及中國商務部臺港澳司長王曉川指出,兩岸可以簽署 類似 CEPA 的經濟合作機制,不一定是 CEPA,或是其他名字。但必須 先實行三通,三通是商談兩岸經濟合作新機制的前提和基礎,22在在凸 顯中國大陸有意藉由「兩岸經濟合作機制」之建立,確立兩岸在 WTO 架構下之關係。

〈錢其琛釋善意 願與民進黨接觸〉,《經濟日報》,2002 年 1 月 25 日,

版 2。

〈北京有意商訂兩岸 CEPA〉,《文匯報》(香港),2003 年 11 月 12 日,

版 1。

國臺辦,〈陳水扁正走向台獨分裂的危險邊緣〉,《新華網》,2003 年 11 月 12 日,<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3-11/12/content_1174548.htm>。

〈王曉川:兩岸可簽類 CEPA 機制〉,《聯合報》,2003 年 12 月 18 日,

版 A2。

相對地,中華經濟研究院董事長、總統經濟顧問小組召集人蕭萬 長先生於 2003 年 12 月 23 日在工商協進會以「亞洲經濟整合的趨勢與 發展」為題發表演講時,表示臺灣不妨提出「更緊密的經濟運作架 構」(Closer Economic Operation Framework, CEOF)等其他名稱,

來取代 CEPA 與 FTA,以避開政治問題,並維持臺灣競爭力。23此 一主張具有推動制度化經貿協商互動機制之重要意涵。

至於兩岸經貿新機制是否可借鑑 CEPA 之經驗,是一值得重視之 課題。其中,雖然 CEPA 對已經在中國大陸投資的臺商而言,除非是 享受零關稅之「港澳產品」能在設計、包裝和品牌方面取勝,否則不 至於對臺商造成競爭壓力。但是,因為 CEPA 對港商提前開放服務業 或降低門檻,讓港商有先進入優勢,將使臺商處於相對不利地位,而 促使臺商爭取享受與港商同樣的地位之希望。

平心而論,在兩岸經貿往來逐漸「雙向化」之趨勢下,兩岸的確 有必要推動制度化經貿協商互動機制,以更廣泛的「新經貿關係架 構」,全面性處理兩岸經貿衍生的各項問題。

然而,根據中國方面對於「兩岸經濟合作新機制」的主張與 CEPA 的形成模式,兩岸間有關 CEPA、CEOF,或是其他名字之經濟合作新 機制或制度化經貿協商互動機制,都涉及「機制」的定位與規範內容 之協商問題,需要加以釐清。

首先就「定位」而言,雖然 CEPA 或 CEOF 之名稱,不同於一般

「區域貿易協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 RTA)以自由貿易協定 為名,但事實上這是當前全球各項 RTA「名稱多元化」特性下的產 物,特別是由於全球 RTA 之內容有深化及廣化趨勢,由於協定各國所 簽署之 RTA 的名稱已不侷限於 Free Trade Agreement,而有 Closer Economic Relations (CER)、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CEP)、

〈蕭萬長:兩岸可建構 CEOF 機制〉,《工商時報》,2003 年 12 月 24 日,

版 2。

Association Agreement 等不同的稱呼,如《日星新世紀經濟夥伴協 定》、《中國大陸—東協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等。

對於這些不同名稱 RTA,各簽訂國之依據及法源,均必須分別向 WTO 貨品貿易理事會(Council for Trade in Goods, CTG)、服務貿 易理事會(Council for Trade in Services, CTS)或貿易與發展委員會 (Committe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CTD)提出通知,並由上述 理事會/委員會轉送區域貿易協定委員會進行審查。中國大陸與香 港、澳門間有關 CEPA 之協議,也不例外。

換言之,由於兩岸都是 WTO 成員,兩岸依據 GATT 1994 第 24 條與服務貿易總協定第 5 條(經濟整合)規定,本來就具有協商以 CEPA、CEOF,或是其他名字為名之 RTA(以下簡稱兩岸 RTA)的空 間。

但是問題出在於,兩岸 RTA 之「定位」為何?

對兩岸而言,雖然 WTO 規範提供臺灣與中國大陸協商「類似 CEPA」的可能性,但是由於中港澳 CEPA 模式強調「國家主體同其單 獨關稅區之間的經貿關係」定位,中國大陸對於與臺灣協商「類似 CEPA」是否要求比照,或是只強調「符合 WTO 規則」,並不確定。

對 臺 灣 而 言 , 對 於 「 國 家 主 體 同 其 單 獨 關 稅 區 之 間 的 經 貿 關 係」,是有疑慮的。以中國大陸倡議和臺灣有類似 CEPA 為例,陸委 會表示,CEPA 是一國兩制下的產物,不適用兩岸關係,而重申政府希 望兩岸盡早重啟會談,恢復協商。同時,當時的經濟部長林義夫指 出,臺灣歡迎以會員對會員資格洽簽 FTA,依據 GATT 第 24 條規定,

不管雙方洽簽的是 FTA 或 EPA(經濟夥伴協定)或 CPA(緊密夥伴協 定),我方均歡迎。24臺灣反對循港澳模式洽簽 CEPA,反映的正是

「去主權化」疑慮。

〈中共邀我簽 CEPA 陸委會反對〉,《經濟日報》,2003 年月 11 月 13 日,版 2。

此外,若是中國大陸主張比照港澳模式,則臺灣若想和中國大陸 推動類似 CEPA 之安排,以爭取中國大陸市場利益,勢必將如同兩岸 直航、金融監管和其他協議之協商一樣,都將面對「一個國家內部事 務、直接雙向、互惠互利」原則在臺灣內部所衍生的爭議。

對兩岸 RTA 規範內容之協商問題而言,首先我們必須注意的是,

中港、中澳 CEPA 屬中國大陸對香港和澳門提供「單向優惠」,這是 為了凸顯中國大陸中央實質支持港澳經濟的考量,因而讓中港、中澳 CEPA 得以在很短的時間內完成協商。

如今,中國大陸強調兩岸類似 CEPA 的前提是「盡早實現兩岸全 面、直接三通」,則顯示兩岸 RTA 之安排並非「單向優惠」,既然不 是「單向優惠」,就涉及實施零關稅與開放服務行業,而衍生之兩岸 產業利益問題,特別是兩岸互為競爭的產業很多,兩岸 RTA 除了涉及 臺灣對中國大陸之市場開放與影響外,由中國大陸對臺灣的鋼鐵、PVC

(聚氯乙烯)等產品課徵反傾銷稅,顯示兩岸類似 CEPA 對中國大陸 產業之影響將遠較中港澳 CEPA 顯著。因此,兩岸 RTA 如何協商、應 開放什麼項目,都需要更多的談判時間。

事實上,中國商務部國際司處長李強所謂「大陸有『中期的考 慮』,希望和臺灣有類似 CEPA 的安排。」,即是一方面認知兩岸 RTA 之協商仍面對「定位」、「直接三通」和 RTA 衍生兩岸產業利益衝突 之調和等議題需要解決。

特別是對臺灣而言,兩岸 CEPA 安排之層次,遠超過兩岸民間行 業組織可以推動之個別經貿議題,尤其需要有更大的政治互信基礎。

對 此 , 臺 灣 如 何 在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利 益 與 政 治 原 則 間 , 找 到 「 平 衡 點」,與相應之應對策略,恐怕將是為政者智慧之大考驗。25

蔡宏明,〈兩岸 CEPA 台商盼得到嗎?〉,《聯合報》,2003 年 11 月 13 日,版 A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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