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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臺商赴中國大陸投資之展望

展望未來,雖然中國大陸對擬赴外投資的臺商仍然有不可抵擋的 吸引力,12但是據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統計,2005 年 1-7 月臺商對 中國大陸經核准投資件數共計 747 件,較上年同期減少 43.28%,總核 准金額為 30.01 億美元,較上年同期減少 20.36%,顯示受全球景氣趨 緩,以及中國大陸投資環境轉差影響,使 2005 年臺商赴中國大陸投資 趨緩。

特別是由於中國大陸目前對臺商優惠條件不如從前,人力成本亦 逐步提高,加上缺電等問題日趨嚴重、宏觀調控、經濟短線起伏波動 增大、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 SARS)風暴的潛在威脅等不利經營因素,以及中國大陸製造產品出口 頻頻遭遇其他歐美國家的反傾銷控訴、配額限制等原因,的確已經使 張靜文,〈海外投資 大陸仍是最愛〉,《經濟日報》,2003 年 1 月 2 日,

版 2。

得許多臺商逐步朝東南亞建立新生產基地。

此外,由於中國大陸加入 WTO 時接受「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傾銷認 定方式」,13導致中國大陸製產品受到被課徵反傾銷稅或特別防衛條款 的壓力,也將影響臺商之投資。對此,廠商除調整市場方向,轉接歐 洲訂單,並可能轉向東南亞設廠布局,或把訂單移轉至其他東南亞生 產據點,降低衝擊。14展望未來,只要臺商從中國大陸出口產品至特定 國家成長過於迅速,均有可能面對特別防衛條款之威脅。因此,轉向 東南亞設廠布局,將成為臺商分散市場之重要區域。

中國大陸在入會議定書第 15 條(a)中承諾,如受調查的生產者能夠明確證 明,生產該同類產品的產業在製造、生產和銷售該產品方面具備市場經濟條 件,則在確定價格可比性時,應使用受調查產業的中國大陸價格或成本;如 受調查的生產者不能明確證明,則進行價格比較時,可不依據中國大陸國內 價格或成本進行,該條款將適用 15 年。

劉芳妙,〈胸罩大戰 台商移往東南亞生產〉,《經濟日報》,2003 年 11 月 20 日,版 4。

表 10 2005 年 1-10 月臺灣對中國大陸投資統計 件數 金額(千美元)

(比重)

成長率 (%) 投資總額 1,059 4,719,976 -13

426 2,549,604

(54.02%) -12.32

253 1,036,762

(21.97%) -7.21

64 355,980

(7.54%) -37.67

129 295,249

(6.26%) -20.62

59 162,598

(3.44%) 30.12

電子電器製造業 221 1,846,973

(39.13%) -24.65

基本金屬製造業 99 527,445

(11.17%) -8.51

精密器械製造業 73 324,333

(6.87%) 54.91

機械製造業 77 286,170

(6.06%) 107.39

化學品製造業 45 276,992

(5.87%) -11.62 資料來源: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94 年 12 月核准僑外投資、對外投資、對中國大陸投

的目標。15此一相對於其他市場之高成長績效與發展潛力,讓臺商對中 國大陸市場有樂觀預期。

另外,值得注意地是,「配合國外客戶要求」是臺商前往中國大 陸投資的重要因素,特別是由於全球電子資訊產業的競爭日趨激烈,

許多著名電腦生產企業開始重新調整產業布局,為了配合國際大廠的 全球分工策略,臺灣電子資訊產業也開始向江蘇、浙江、福建、廣東 進行整體性轉移。

另外,對中國大陸投資者中,「隨臺灣客戶赴當地投資」而前往 投資之比重達 31.30%,遠高於對東南亞國家之投資者,尤其顯示特定 產業的成品裝配廠廠商到中國大陸投資後,上游的零件供應商為了維 持彼此間的網絡關係,及時地供應予成品裝配,也為了節省運輸成本 與關稅,自然也隨之前往投資,進而形成在中國大陸之群聚效應。

同時,相對於中國大陸「同文同種」,對東南亞投資面對「語言 溝 通 困 難 」 問 題 ( 如 投 資 地 為 越 南 者 認 為 語 言 溝 通 比 較 困 難 占 66.67%)、「社會習俗、商業習慣不同」(如投資地為越南者,認為

「社會習俗、商業習慣不同」占 31.48 ﹪、泰國 34.09%)、「當地行 政效率無法配合」(菲律賓 42.86%)和「相關原料設備取得不易」

(越南 25.93%)。特別是對中小企業而言,「語言溝通困難」尤其是 一大問題。

在服務業投資方面,由於中國人民銀行在 2002 年 2 月 1 日開始實 施〈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開放外資銀行可以獨資 銀行、外銀分行及合資銀行等三種型態存在,除合資銀行外,外國申 請者均應先申請設立代表機構,滿兩年後始得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升 格為獨資銀行或分行。因此,許多臺灣銀行持續爭取在中國大陸設立

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經濟形勢分析與預測」課題組,〈中國經濟形勢分析 與預測—2003 年秋季報告〉,劉國光、王洛林、李京文主編,《2004 年:

中國經濟形勢分析與預測》(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 年)。

辦事處。到目前財政部已批准十家銀行在中國大陸設立辦事處,其中 中國大陸已批准彰化銀行、華南銀行、合作金庫銀行、中信銀行、世 華銀行、土地銀行與第一銀行等七家,分別為北京二家(合作金庫銀 行與中信銀行),上海三家(世華銀行、土地銀行與第一銀行),江 蘇昆山一家(彰化銀行),深圳一家(華南銀行)。由於銀行業赴中 國大陸設立辦事處即將滿兩年,將進一步衍生獨資銀行、外銀分行及 合資銀行問題。但是,由於中國大陸在審批規則中,對外方合資者之 資格,訂有須符合其所在國之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大陸證監會簽訂 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之限制;而銀行、保險業,除總資產門檻

(銀行業不少於 200 億美元;保險業不少於 50 億美元)外,也涉及中 國大陸對臺灣銀行、保險監管制度之認可,目前即使臺灣銀行業、保 險業在中國大陸境內設立代表機構已有兩年以上經驗,但未來能否設 立銀行分行或設立外資保險公司,仍是值得觀察之課題。

此外,由於中國大陸與港澳簽署之《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 安排》(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CEPA)自 2004 年 1 月 1 日開始實施,CEPA 對 18 個主要服務行業,對符合資格的「香 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放寬了准入條件,容許香港與 澳門企業於 2004 年 1 月 1 日起優先享受中國大陸的入世承諾。CEPA 將提供臺商與港澳商透過策略聯盟,或以直接購併「香港公司」或

「澳門公司」股權之方式,與港澳商共同進入中國大陸市場。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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