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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製造業對臺灣經濟發展仍具有舉足輕重之地位,臺灣 經濟未來之發展策略,仍應以製造業發展為重要基礎。其中,產業競 爭力的提升,是臺灣享受兩岸分工利益之關鍵。如果臺灣能持續地在 既有產業發展基礎上提升技術優勢,或是擴大新興技術領域之基礎,

則目前在區域分工中所扮演之零組件、原料供應與接單優勢,將可持 續維持,並可降低無法參與簽署自由貿易協定之疑慮。因此,在產業 調整之策略上,臺灣必須在科研上更加投入,量要增加質也必須兼 顧;更重要的是透過類似技術前瞻活動選定臺灣具有優勢的技術集中 投入,以效率來推動產業技術成長,繼而提升產業在亞太區域之競爭 力。

在推動策略上,臺灣必須透過制度化的全球產業發展與市場、技 術變動趨勢之預測機制,掌握全球或區域產業發展環境與技術之快速 變遷趨勢,以作為擴大新興技術領域基礎之決策依據。同時,建立完 整之新興產業技術與市場資訊網路,提供產業研擬經營策略之參考,

並鼓勵企業運用產學研發成果進行產業科技創新,或形成研發策略聯 盟,以擴大臺灣的技術優勢。

此外,在中國大陸和東南亞生產技術提升的競爭壓力下,政府應 協助臺商逐漸從製成品代工轉型為關鍵零組件或材料的研發或製造,

建立起兩岸及與東協的產業垂直分工關係,使臺商主導製造的角色不 致於動搖,例如在資訊設備、塑化、汽車、家電、重大機電設備等領 域,都可以朝關鍵零組件供應商的定位發展,以作到與中國大陸和東 南亞差異化。

在服務業方面,除了發展重點服務產業外,臺灣應選定具優勢的 服務業項目,尋求具潛力之發展市場,並構建有利於市場拓展之商業 模式,積極拓展服務業的全球布局。

臺灣對中國大陸地區有較高之投資偏向,除地緣關係、產業特

性,以及語言文化因素外,也隱含臺灣在東南亞、歐美市場開發相對 不足,尚未達全球化的程度。對此,政府應提出「全球布局」策略,

分散出口與投資市場、降低對中國大陸市場之依賴,輔助並協助廠商 進入新興市場,全力爭取可能的接單機會,並加強出口融資及輸出保 險,善用網際網路行銷商品與品牌形象,且積極加強培訓國際行銷人 才,以達到拓展及分散至任何市場的可能性。並全力爭取貿易機會,

協助國際採購辦事處(International Procurment Office, IPO)擴大來臺 採購,結合工商團體、公會等民間力量籌組國外參展團及拓銷訪問 團,建置臺灣製品共同入口網址之整合性網路貿易推廣及接單服務網 站,以及蒐集並提供業者國際組織及各國政府採購資訊等,以期降低 對中國大陸依賴及風險。

在兩岸分工方面,對於中國大陸投資是兩岸資源稟賦差異與市場 誘因等因素所促成之兩岸產業分工模式,應透過產業政策引導,使之 形成「良性的分工模式」,以持續臺灣產業發展之動力。至於分工模 式是否是「良性的」,係決定於臺灣產業擁有多少技術、品牌、智慧 財產與差異化優勢,若有當中幾項優勢,則可形成「良性的分工模 式」,其對臺灣產業發展之動力才可能持續。對此,政府應建立「兩 岸良性的分工模式架構」,先找到特定產業在兩岸產業競合過程中,

維繫「良性的分工模式」的關鍵因素為何?特別是找到擴展臺灣產業 技術與差異化優勢的關鍵技術,或產業發展領域。同時,視產業追求 之目標市場與發展願景,決定兩岸投資的產品與技術項目,以及未來 在研發、設計、製造、行銷等的策略,俾能在兩岸與全球產業競爭 中,持續掌握競爭優勢。

此外,構建一個具有完善基礎建設、軟體、教育、法制環境的經 營環境平臺,特別是應在經濟安全條件下,使兩岸間產品、資金、資 訊、人員等的往來更加便捷,以為臺灣企業塑造有利於全球化競爭的 活動空間,進而使兩岸分工成為臺灣經濟與產業全球競爭力提升策略 的一環。

再者,由於臺灣內部對兩岸科技交流所衍生之安全問題存在極大 爭議,特別是在產業全球布局活動中,臺商赴中國大陸投資行為深化 後,難免會衍生關鍵性與敏感性技術和產品流出的爭議。對此,政府 應先定義關鍵性、敏感性「技術」與「產品」範圍,並對其技術轉出 作適當的規範。至於有效管理機制之目的在於建立一透明化程序,提 供一個可遵循之架構,避免爭議。為避免有效管理機制衍生外界負面 印象,應建立一套適用於所有對外投資地區之基本法律架構(因為對 其他地區投資也有相同疑慮),而因為兩岸科技交流除了臺商赴中國 大陸投資、技術移轉、技術合作外,尚包括科技人員專家互訪、研討 會、合作研究計畫等,故有效管理機制應有更廣泛之適用。對此,臺 灣有關「科技基本法」應涵蓋有關科技交流之規範問題。

對於區域經濟整合對臺灣造成貿易替代效果,以及無法參與區域 經濟技術合作,進而衍生競爭優勢喪失與兩岸資源流動進一步失衡問 題,臺灣應以制定「國家對外經貿戰略」,並公布「對外經貿政策白 皮書」之方式,對全球各國宣示涵蓋多邊、區域和雙邊之「『多軌 式』對外經貿戰略」構想,凸顯臺灣推動全方位經貿政策,以及與各 國洽簽自由貿易協定之決心。

此外,應持續加強對全球各地區的雙邊投資、貿易與實質關係,

執行「加強對美經貿工作綱領」、「加強對歐經貿工作綱領」、「加 強對東南亞及澳紐地區經貿工作綱領」、「加強對南亞及較少經貿往 來國家經貿關係拓展計畫」及「加強對中南美地區經貿工作綱領」,

加強對該等地區的雙邊投資、貿易與實質關係,包括協商降低關稅、

簡化通關行政手續、解除進口限制等,並擴大辦理雙邊經貿合作,以 利未來推動與此一地區簽署自由貿易協定。

最後,對於兩岸經貿問題,儘管兩岸存在政治爭議,但實現三 通、推動經貿交流,是兩岸營造和平關係的建設性議題,也有賴兩岸 以實事求是的態度,「由易而難」地落實,以逐漸累積經驗,增加互 信。正如 CEPA 中國大陸與香港、澳門構建加入 WTO 後的新關係架構

一樣,兩岸若能簽定 RTA,不僅經貿關係可進入正常化,也能依循 WTO 的架構協商,並可促使國際企業願意與臺灣加強經貿關係。當 然,兩岸新經貿關係架構的建立,勢必面對與簽署 RTA 有關的政治爭 議,然而在將「經濟整合」作為提升競爭力的長期努力目標下,尋求 逐步實踐的具體推動策略,卻是兩岸當局可以「務實」推動的。因 此,兩岸當局實有必要以更大的彈性,捐棄對立的意識形態,務實地 在不涉及主權問題的情況下,安排兩岸協商的架構,「全面性」地處 理兩岸參與全球貿易談判之合作機制,以及兩岸經貿衍生問題的意 義,並為兩岸良性互動開啟新方向。

對臺灣而言,臺灣內部共識、族群團結等問題若無法獲得緩解,

政府將難以凝聚民眾集體意志以支援兩岸談判,同時唯有國內因素穩 定,政府的中國大陸政策才容易獲多數民意支援。因此,政府應凝聚 國內各政黨對中國大陸政策的共識。

同時,面對直航衍生影響之爭議,臺灣內部對於直航之經濟利益 與政經成本間之交互損益(Trade-Off),也應有更多理性的辯論。對此,

政府應建立一套讓各政黨與利益攸關人士都能充分表達意見之共識整 合機制,才能找出真正解決難題之直航協商與務實推動的策略。

(收件:2004 年 12 月 15 日,修正:2006 年 3 月 26 日,採用:2006 年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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