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加拿大 CADTH、澳洲 PBAC、英國 NICE 與英國 SMC 皆有相關的 HTA 報 告,其中僅有加拿大 CADTH 不建議收載,茲將各組織之給付建議與經濟考 量分列如下:
(1) 加拿大 CADTH 不建議收載 ticagrelor,形成決策的經濟考量包括 A. 廠商提 交的藥物經濟學研究具有幾項限制,CDEC 認為該研究未能適當呈現 ticagrelor 的成本效益及 B. ticagrelor 的每日藥費高過 clopidogrel;惟 CDEC 認為調降藥價將提升該藥品被收載的可能性。
(2) 澳洲 PBAC 建議以事前申請快速授權方式收載 ticagrelor,與 aspirin 併用於 急性冠心症病人(包含心肌梗塞或不穩定型心絞痛),形成決策的經濟考量 是 ticagrelor 具可接受的成本效益;但委員會關注 ticagrelor 處方於非急性冠 心症病人所致的財務衝擊,故建議以事前申請快速授權(streamline authority required)的方式收載本品。
(3) 英國 NICE 建議 ticagrelor 與低劑量 aspirin 合併處方,用於成年急性冠心症 病人,限用 12 個月,其中「ST 段上升型心肌梗塞病人限用於欲接受 PCI 者」,而「因不穩定型心絞痛住院者」之次族群必須併有一項風險因子方可 使用 ticagrelor。形成決策的經濟考量是 ticagrelor, aspirin 合併治療在英國 NHS 應屬符合成本效益之治療選項,建議收載,並依 PLATO 試驗收案條件 定義適用族群與治療時間上限。
(4) 英國 SMC 建議 ticagrelor 與 aspirin 合併處方,用於成年急性冠心症(包括 不穩定型心絞痛、非 ST 段上升型心肌梗塞或 ST 段上升型心肌梗塞)病人,
限用 12 個月。形成決策的經濟考量包括可接受的成本效益與財務衝擊,故 建議收載並限制治療期間上限為 12 個月。
2. 廠商申請文件提供一則適用我國政策情境之成本效用分析,在健保局觀點 下,相較於 clopidogrel, aspirin 合併治療,ticagrelor, aspirin 合併治療的 ICER 值約介於 11.2 萬元/QALY 到 18.1 萬元/QALY。CDE 認為該報告的研究主題 與研究設計切合廠商申請主張,得以回應政策制定者所關切的決策問題;整 體執行品質尚可,在研究設計與模型架構有完整呈現,模型所採用的假設與 參數皆有對應說明且多屬合理,惟部份參數之分析方法的說明未臻完整。就 本土化的程度來看,該報告係以全球性決策分析模型為基礎,主要就各項醫 療成本蒐集國內資料,以反應國內的醫療成本;然而在對照方案與病人流行 病學資料,未反應或未說明本土情境,故 CDE 認為該經濟評估之分析結果反 應我國臨床治療現況略有限制。
3. 在預算衝擊部份,CDE 認為廠商提供的預算衝擊低估的可能性高,影響因素 包括急性冠心症病人數、ticagrelor 市佔率與 clopidogrel 藥費估計值,經敏感
度分析估計 ticagrelor 前五年的年度藥費約介於 700 萬元至 2.1 億元間,而導 入 ticagrelor 之預算衝擊約介於 4,400 萬元至 1.4 億元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