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2.3. 三大法人操作的發展
法人機構包括政府機關、證券自營商、外資法人、保險公司、投信公司等,而 股市所指的三大法人是包括外資、投信與自營商三者。由於三大法人擁有專業研究 團隊及龐大資金,操作動向往往成為投資人參考標的。
(一) 外資
台灣在1967 年 5 月 29 日開放外資投資國內市場,但須受《華僑級外國人投資 證券管理辦法》限制,而此辦法之母法為《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及《外國人投資條 例》之第八條第四項,係以規範直接投資為主。接著,行政院在 1982 年核定《引 進僑外投資證券計劃》,確定外資間接投資國內市場的三階段:
(1)第一階段:採取外資間接投資證券方式,允許僑外投資人可投資國內投信 公司在海外發行之基金,這種間接投資方式持續九年。
(2)第二階段:1990 年開放 QFII 直接投資國內股票,分別就不同類專業投資機 構之總持股、個別持股比例、投資總額、個別投資總額及資金匯進匯出等設有限 制,此階段被視為國內資本市場自由化的起點。
(3)第三階段:自 2000 年起,為配合國際金融市場及國內證券市場情勢,決策 當局持續調整放寬對QFII 的投資條件限制,如:外資投資額度從總額控管,轉變 為個別帳戶額度的控管(每一帳戶投資額度為 30 億美元),持股比例由控管總持股 比例及個別持股比例,轉變為除特殊產業外(如因國家安全等目的),解除單一及 全體外資持股比例限制,促使加諸於QFII 的限制所存不多。
市 場 所 稱 的 外 資 包 括 : (1) 外 國 專 業 投 資 機 構 及 在 台 灣 設 立 的 外 資 劵 商 ( 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QFII),在央行監管下,被核準的合格外國 機構投資匯入一定資金,透過嚴格監管的專門帳戶,投資以台幣交易的國內證券 市場,本金、資本利得、股息、利息等經央行審核後可匯出境外,如:瑞士信貸、
摩根大通、法國興業、德意志證券、美商美林、美商高、港商麥格理等,都屬於 泛稱的外資QFII。(2)海外基金在台灣的投資。(3)境內外僑。
在三大法人中,外資屬於較長期投資者,此係因外資擁有全球性的資訊研究 機構與雄厚資金,在資訊優勢、資金優勢及長期投資的特點下,外資買賣標的通常 是長期的潛力股。在訊息不全下,參考外資的買賣標的遂成為重要的選股方式。
不過隨著衍生性金融商品日益盛行,越來越多外資偏好短線與投機性操作,值得 留意。
(二) 自營商
證券自營商是指綜合證券公司自營部以自有資金操作上市上櫃股票及政府債 券,需自負盈虧風險,並不接受客戶委託業務。此外,自營商在承銷商包銷股票 時,可扮演調節包銷證券的角色,而自營商與外資、投信最大的差異在於其係以 短線操作策略為主 。一般而言,自營商取得資訊來自公司的研究團隊,訊息傳遞 相對一般散戶具有領先特性,是以投資人可以利用自營商進出的個股作為擬定決 策參考。
(三) 證券投資信託公司
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向投資人公開募集資金成立基金,然後交由專業經理人代
為操作金融商品,係屬於較長線的投資人,具有資訊領先及資金雄厚的優勢。投資 人可以找尋投信買賣超的個股,作為投資決策參考的標的。由於法令規定不得零 持股,投信具有最低持股限制,再加上投信的操作評比是以擊敗大盤為目標,在 大盤空頭走勢時,投信的選股會以抗跌性為考量。
圖2-2 係 2006 年 1 月 2 日至 2008 年 3 月 31 日的國內三大法人交易比重與台 股走勢,顯示兩者間存在同向變動關係。一般而言,三大法人從事股市操作,除需 面臨基金贖回、政治因素或非經濟因素干擾外,通常偏向著重個股轉換,短期間不 會將全部持股變現。不過三大法人必須定期接受績效評估,尤其在面對國際市場與 國內股市出現劇烈波動時,勢必進行鉅額股票交易、或從事跨國市場與不同金融商 品間的操作,進而擴大股市波動性。是以決策當局開放法人機構參與市場,將兼具 穩定市場與擴大市場不確定性的雙重特質,導致有關三大法人操作特質的研究,以 及決策當局是否採取逐步放寬管理措施,或配合國際趨勢完全開放投資臺灣股市,
均成為文獻關注的焦點。
圖 2-2 法人交易比重和台股走勢
資料來源:c mome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