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2.1. 信用交易制度
2.1.1 信用交易制度的發展沿革
信用交易的產生起源於投資人偏好風險的態度,以及追求加速累積財富的誘 因。在股價出現巨幅波動之際,投資人採取融資融券的操作策略,將可發揮擴大盈 虧幅度的槓桿效果。尤其是信用交易具有活絡與穩定證券市場交易、保護投資人 彈性因應市場變化及協助經濟發展的功能,導致證券信用交易餘額經常用做衡量 市場人氣及投機性指標。
台灣證券交易所於 1962 年 2 月 9 日開業後,決策當局逐漸開放各種信用交易 管道與工具,促使信用交易制度日益健全。隨著投資人熟悉利用財務槓桿操作後,
加速國內股市交易值呈現擴增趨勢,導致信用交易影響股價程度不容忽視。國內 股市在 1973 年2 月 16 日面對首次能源危機的重大衝擊,決策當局為抑制股市過熱 及防止大戶逃漏股利所得稅,將例行交易保證金提高為 100%,形同取消信用交 易。為挽救股市的崩跌,決策當局在 1974 年4 月開放由交銀、台銀及土銀三家辦 理信用交易,但僅侷限於開辦融資業務。為解決有融資而無融券的跛足信用交易 市場,決策當局再於 1980 年4 月 21 日成立復華證券金融公司,集中辦理證券信用 業務。爾後,決策當局於 1993 年開放成立 3 家證券金融公司,1990 年9 月 27 日
開放證券商自辦融資融券業務,打破復華公司獨佔的局面。隨著證券商加入自辦 融資融券業務,融資餘額也大幅增加,而融資餘額大幅擴張也成為推升大盤上漲 的主要動力來源。
國內證券信用交易制度採取美、日的保證金交易模式,係由證金公司透過證 券商代為辦理信用交易,或由證券商自行辦理信用交易之「雙軌制」。除集中市場 外,「店頭市場」的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也辦理信用交易業務。此外,決策當局管制 融券之信用交易,相對融資交易嚴苛,此係融券的風險性相對較大的緣故。至於 決策當局建立證券信用交易制度,發揮效果包括:(1)對體系而言,建立公開的證券 信用交易制度可保障投資人;(2)對市場而言,提升證券流動性及發揮調節股價的 功能;(3)對投資人而言,擴大證券投資的槓桿效果。
台灣實施信用交易制度數十年,在架構及內容上歷經眾多變革與改進,發展過 程可分為五個階段:(1)例行期約交易(1962年二月至1974年三月)。(2)指定金融 機構(台銀、交銀及土銀)辦理證券融資業務(1974年四月至1986年三月)。(3) 復華證券金融公司(改名為元大證金公司)專責辦理融資融券業務(1980年四月至 1990年九月)。(4)復華公司與合格證券經紀商雙軌並行辦理融資融券業務(1990 年十月至1995年六月)。(5)新增環華、富邦及安泰三家證金公司辦理融資融券業 務(1995年七月迄今)。在此過程中,該制度出現四個重要改革:
1
證券信用交易制度於1974年四月正式實施,由三家銀行辦理證券信用交 易,但僅限於融資業務。2
復華證金公司於1980年四月設立,專責辦理融資業務,但至同年七月才 獲准辦理融券業務,證管會並同時取消當日沖銷的限制。3
1980年十月准許合格證券經紀商自辦融資融券業務。4
1995年七月新增三家證券金融公司代辦未合格證券經紀商客戶之融資融 券業務。證券信用交易制度係指融資融券與其操作有關的各種相關規定,包括融資融
券額度、期限、融資比率、融資融券維持率,資券相抵,融券回補,客戶保證款 券運用,以及證券商融資融券限額等,是以決策當局透過證券信用交易制度之設 計、管理及運作,調節證券市場資金供需以活絡股市及穩定股價。由於國內證券 信用交易制度在設計、管理及運作時有問題發生,如,利用融資融券進行不法炒 作、擾亂市場秩序,融資比率及融券保證金成數調整過頻或不當引起反效果,融 資融券期間受限引起斷頭賣出或強制回補,融券條件遠比融資條件嚴格,致使信 用交易制度未能發揮其平衡「假性供需」的市場機能。此外,證券信用交易制度 能否效率運作,也受股東以其股票向金融機構質押再投入證券市場的影響,是以 在檢討國內信用交易制度時,也需探討影響其運作的一些相關因素。
2.1.2 國內信用交易制度內涵
投資人運用融資與融券策略買賣證券稱作信用交易,此種方式必須透過證券 金融公司或自辦信用證商辦理,而且須依規定繳納一定比率的保證金,辦理信用 交易且需有資格限制。投 資 人 採 取 擴 張 信 用 交 易,向 證金公司融資買股票,必 須支付融資利息。另外,投資人透過證金公司融券賣出股票,必須支付借券費、
擔保品及保證金,而後者須支付投資人擔保品及保證金的利息。在此,國內上市 融資成數為60%,而融券保證金成數為 90%;至於上櫃融資為 50%,而融券保證 金成數為90%。
接著,投資人採取融資或融券交易,面對股價波動,必須維持保證金或擔保 品押在證金公司的最低底限(目前為120%),而擔保維持率公式為:
當保證金或擔保品的維持率低於120%時,投資人需在2天內償還融資或融券 部份的金額,一旦未能即時如數償還,證金公司即自補繳期限屆滿之次一營業日 起處分其擔保品。至於投資人償 還 融 券 的 方 式 有 二 :
(1) 買進償還:投資人委託證券商買進原融券之證券,償還融券。
(2) 現券償還:投資人透過證券商,以同一股票之現股或集保庫存償還向證金 公司借來融券賣出之證券,以取回融券賣出之價款及保證金。
再則,證券金融公司針對融資融券限額的規定如下:
每一客戶最高金額 6,000 單一上市個股 1,500 融資
單一上櫃個股 1,000 每一客戶最高金額 2,000 單一上市個股 1,000 融資融
券限額 (萬元)
融券
單一上櫃個股 750
最後,投資人採取融資與融券交易的期限均為半年,目前證期局規定得視客 戶信用狀況,准予申請展延期限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至於期限以對月對日之 交割日為準,如委託人於2008 年一月五日融資買進,一月七日為交割日(此為融 資起息日),半年期限則於2008 年七月七日(交割日)到期,投資人須於七月六 日前融資賣出才不會逾期,至於融券到期日的算法亦同。不過在面臨上市公司停 止過戶之際,除臨時股東會及停止過戶的原因不影響行使股東權外,融券則需提 前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