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是大陸著作權保護制度的 特色。大陸著作權人在電子書權益受到侵犯時,既可 以向法院起訴侵權人,要求對方承擔民事責任,在侵 權數量達到刑法規定標準時,也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如果侵權人的行為損害了公序良俗即社會公共 利益,也可以向版權行政管理機關投訴,要求進行行 政處罰,包括罰款、罰沒複製品、侵權設備等。近年 來,國家版權局聯合工信部、公安部在打擊網路侵權 盜版方面連續多年開展專項治理行動,產生了良好的 效果。如江蘇徐州萬松網文字作品侵權案、江蘇徐州 小說520網文字作品侵權案,被告被版權行政管理機 關行政處罰外,都被追究刑事責任。
在大陸各類電子書流通平臺中,雲端圖書館和手 機閱讀是較為成熟的平臺。盛大文學通過旗下各網站 與網路作者簽訂協定,解決電子書授權問題,盛大文 學利用全版權運營模式,推廣網路文學作品。針對旗 下作者遭受其他電子書平臺侵權時,往往高調通過媒 體聲討,或者追究侵權人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 刑事責任。
當然,電子書著作權侵權糾紛以和解、調解結案 居多,如湖北作家朱金泰就《趕屍筆記》向法院起訴 百度,最終法院主持調解,百度向原告賠償2萬元。
(一)大陸網路著作權第一案:王蒙等六作家訴世紀 互聯
1999年,王蒙、張抗抗等六位作家起訴世紀互聯 案是大陸“網路著作權第一案"。世紀互聯公司未經 六位作家許可,在其網站上通過網路傳播六位作家作 品。當時大陸的《著作權法》並未有“資訊網路傳播 權"的規定。一審法院認為,作品的數位化轉換行為
“本身並不具有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獨創性。一部作品 經過數位化轉換,以數位化方式使用,只是作品載體 形式和使用手段的變化,並沒有產生新的作品,作品 的著作權人對其創作的作品仍享有著作權。因此,在 網路環境中,原告作為其作品的著作權人,享有著作 權法規定有關對其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
“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五項所明確的作品使用方式 中,並沒有窮盡使用作品的其他方式存在的可能。隨 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新的作品載體的出現,作品的使 用範圍得到了擴張。因此,應當認定作品在網路上傳 播是使用作品的一種方式"。“作品的著作權人有權 決定其作品是否在網路上進行傳播使用。" 因此,
被告作為網路內容提供服務商,其在網路上對原告的 作品進行傳播,“是一種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侵權行
智慧財產季刊 第七十九期 66
智慧財產季刊 第七十九期 67 為"1,一審法院判決原告勝訴。
二審法院認為,著作權法對於作品的使用方式採 取的是概括式及列舉式並用的立法模式。隨著科學技 術的發展,對作品的使用方式將不斷增多。“鑒於網 路是近幾年新興的一種傳播媒介,因此,作品在網路 上的使用是制定著作權法時所不可能預見的。雖然著 作權法未明確規定網路上作品的使用問題,但並不意 味著對在網路上使用他人作品的行為不進行規範。"
2二審法院最後確認,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的行為構 成侵權,判決上訴人承擔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及 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正確,維持原判。
儘管當時大陸並未出現“電子書"之說,立法中 亦未有“資訊網路傳播權"的規定,但是這一案例確 實是網路未經許可擅自直接使用作家“電子書"的 第一個著作權糾紛,被大陸高校、司法界、律師界、
版權界所研習。
(二)近年大陸對美國電子書版權第一案:谷歌“版 權門"
2009年下半年至2010年初,在中國乃至國際上,
最引人矚目的網路著作權糾紛是Google(以下以中文 譯名「谷歌」稱之)數位圖書館“版權門"事件。2004 年,美國谷歌宣佈建設全球最大的數位圖書館,通過 與圖書館及出版社合作的方式,掃描由圖書館和出版 社提供的書籍,製作成電子書,提供顯示摘要、有限 預覽和全文流覽等服務,還開展按需印刷、線上流覽 和下載、資料庫銷售、廣告等經營行為。2005年,美 國作家協會與美國出版商協會就谷歌未經授權即對 圖書進行數位化一事提起集團訴訟。2008年10月,谷 歌公佈其與美國作家協會和美國出版商協會達成的 和解協議,引起很多國家的不滿和質疑。
2009年6月,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收到國際複製權 聯 盟 ( InternationalFederation of Reproduction Rights Organisations;IFRRO)關於協助轉發關於在谷歌數位 圖書館侵權事件中維護大陸文字著作權人權益通知 的函,開始介入此事。隨後公佈谷歌數位圖書館侵犯 大陸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初步調查資料。2009年10月
1 見北京市還電阻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1999】海知初字 第57號。
2 見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1999】一中知 終字第185號。
至12月,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與谷歌方面進行三次正 式談判,取得很大進展:第一、谷歌縮小了谷歌與美 國作家協會和出版商協會的和解協議的適用範圍(由 適用於全世界的所有國家,縮小到只適用於美國、英 國、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第二、谷歌正式公開向大 陸作家道歉;第三、谷歌向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提交 掃描收錄21萬種中國圖書清單。2010年1月12日,雙方 本應舉行第四輪談判,宣佈和解協議的框架和糾紛解 決時間表,但谷歌單方面無限期推遲第四論談判。谷 歌“版權門"事件暫時告一段落。中國文字著作權協 會代表大陸廣大著作權人與谷歌談判,在國內外引起 強烈反響,被評為2009年中國版權十大事件之一。
2009年12月,上海女作家棉棉因谷歌在其網站
“圖書搜索"欄目提供《鹽酸情人》的下載,將谷歌 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6萬餘元。
這是大陸作家首次以個人身份狀告谷歌。後來由於棉 棉追加美國谷歌為共同被告,此案已調由北京一中院 審理。
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認為,谷歌數位圖書館侵犯 了中國著作權人的複製權、資訊網路傳播權、版序設 計權和獲得報酬權。儘管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對谷歌 的維權行動至今未有結果,但是無論是對國內數位出 版的影響還是對公眾版權知識的普及,都產生了深遠 影響。尤其是在美國等國際社會經常指責大陸知識產 權保護不力、網路侵權盜版嚴重的背景下,中國文字 著作權協會在國家版權局領導下,在強大的輿論攻勢 之下,調動了非常廣泛的作者、出版社和媒體資源,
在大陸對外知識產權爭端中打了一場漂亮仗,彰顯了 大陸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維護會員權利方面的決 心和能力。
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向谷歌發起的維權事件,是 近年來大陸主動向美國發起維護知識產權為數不多 的案例之一,開創了大陸數位環境下維護合法權利的 新路徑,即面對強勢侵權方,發揮媒體的優勢,聯合 權利人共同發起媒體攻勢。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通過 與谷歌談判,主動與廣大作者聯繫授權,正確引導媒 體宣傳,產生了良好的社會影響,使這一事件成為社 會熱點。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從與谷歌談判的具體實 踐出發,向新聞出版總署多次提交了關於發展數位出 版產業如何解決版權問題的建議,受到高度重視。《中
國新聞出版報》和《中國版權》雜誌將該事件評為
“2009年中國版權十大事件"之一。2011年,大陸國 家版權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國家工商總局將此事件 評為“2011年全國知識產權保護重大事件"。
儘管“谷歌版權門"事件至今未有結局,但是中 國文字著作權協會向谷歌維權這一事件本身,即顯示 了大陸著作權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數位網路環 境下著作權保護方面的地位和作用,或者說,著作權 集體管理應該是解決數位網路著作權糾紛的重要途 徑和有效手段。
另外,北京一中院何時開庭審理棉棉起訴美國谷 歌的案子,尚不得而知。但是早在2009年12月,法國 法院已經判決谷歌侵權應該賠償法國出版商30萬歐 元。有媒體報導,2011年3月20日,法國巴黎一法院認 定谷歌犯有四項侵犯版權罪,判令谷歌賠償59.8萬美 元的損失。
(三)電子書預裝書著作權侵權糾紛
2009年11月,中華書局向法院起訴漢王科技,稱 漢王科技的漢王電子書國學本四個型號的產品中預 裝的“二十五史"(即“二十四史"和《清史稿》),
侵犯了中華書局“點校版二十五史"的著作權,索賠 446.50萬元。2011年1月,法院一審判決中華書局敗 訴,認定漢王科技電子書預裝二十五史國學內容獲得 第三方授權,並支付許可費用,盡到了合理注意和審 查的義務。
實際上,2005年8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針對中 華書局就“二十五史"對其他出版社提起的訴訟 中,判決確認了中華書局享有點校本“二十四史"和
《清史稿》的著作權。古籍本身已經進入公有領域,
但是對古籍整理、點校是非常複雜的工作,體現了出 版單位的創造性勞動,因此,古籍點校整理本應該受 著作權法的保護。本案中,漢王辯稱其電子書國學本 有國學公司的授權,有合同,並支付了版權費。中華 書局認可了國學本與中華本有不同之處,但認為參考 即為使用,未經許可使用即為侵權。法庭確認了漢王 盡到了合理注意和審查的義務,主觀上沒有過錯,且
但是對古籍整理、點校是非常複雜的工作,體現了出 版單位的創造性勞動,因此,古籍點校整理本應該受 著作權法的保護。本案中,漢王辯稱其電子書國學本 有國學公司的授權,有合同,並支付了版權費。中華 書局認可了國學本與中華本有不同之處,但認為參考 即為使用,未經許可使用即為侵權。法庭確認了漢王 盡到了合理注意和審查的義務,主觀上沒有過錯,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