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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開放大陸廣告在臺 刊播之政經影響分析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圖文傳播學系教授 劉立行

為瞭解臺灣開放大陸廣告在臺灣媒體刊播之現 況與影響,本文以次級資料分析、法規文本比較以及 非正式訪談方法,對國內政治、相關行業經濟以及整 體廣告事業之發展等方面進行影響評估。本文結論將 對此議題提出建議,惟作者在全文之初將先提出有關 此案法規與實務的背景說明,俾使讀者循序了解開放 大陸廣告於臺灣媒體刊播之問題所在。

一、議題背景

依據民國92年12月31日修正全文96 條的《臺灣地 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2010)(以下簡稱《兩 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4條規定,經許可之大陸地區 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 告之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

又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4條第四項規 定,政府於民國93年1月1日實施《大陸地區物品勞務 服務在台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2003)

(以下簡稱《大陸廣告活動管理辦法》)。該辦法針 對大陸廣告活動應遵循及限制事項共制定13條之規 範。

《大陸廣告活動管理辦法》第五條正面表列得在 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之事項,其中第一款即允許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2003)(以 下簡稱《貿易許可辦法》)而准許輸入的大陸地區物 品可以從事廣告活動。1《貿易許可辦法》是依《兩岸

1 《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 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之規定如下:

第五條 下列事項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

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准許輸入之大 陸地區物品。

二、依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 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 辦法,取得許可之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或 廣播電視節目。

三、臺灣地區旅行業辦理赴大陸地區旅遊活動之業務。

四、其他依本條例許可之事項。

第六條 下列事項,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

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第三項訂定,其中第七條具體 規定了准許輸入臺灣的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等 品類大項。從2004年初至今,政府已開放核准大陸輸 入臺灣約八千多類品項。

然而,開放大陸廣告活動政策的結果並無預期活 絡。雖然2004年初臺灣即具備相關法規得以依循,惟 當時受限於國家安全及維護臺灣產業競爭力兩大考 量,數千項許可開放輸入的大陸品項多屬無廣告需求 之中間物料,或大陸業者衡量無利可圖而並未將獲准 輸入之物品輸入。這就間接使得大陸廣告在臺申請刊 播之數量極其有限。

ECFA起跑後兩岸經貿情勢快速發展;此現況又 使得兩岸是否應全面開放所有廣告行銷活動之議題 再度興起。大陸入臺廣告如採全面「原則開放」架構,

則僅需列出少數「例外禁止」之清單。這將是目前採 行許可制的一大突破,也因此必然成為一個經濟影響 政治的政策議題選項。

二、對國內政治之影響

採全面「原則開放」架構將自然導致國內相關競 爭團體之異議。過去已有本地房仲、營建等產業公會 不同意大陸房地產廣告在臺刊播之案例。當時內政部 地政司也以本地業者之意見向陸委會提出反對立場 而終將不動產開發及交易列為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 廣告活動之事項。

政黨反應更是政策制定的重要變項。依國內政情 觀之,挾帶統戰或宣揚中共政權意識的廣告勢必成為 被拒絕刊播的禁止項目,例如拒絕刊播中國共產黨的 形象廣告即絕對屬於國內有心選舉的各政黨共識。然 而,大陸廣告主最終將以購買廣告或撤廣告的手段操 控臺灣媒體才是部分政黨人士所真正憂慮之處。臺灣 媒體並未自外於全世界媒體依賴廣告而生存的資本 主義生態環境。因此,開放大陸廣告終將讓臺灣媒體 言論「轉向」屬於合理推論。

一、招攬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於大陸地 區投資。

二、不動產開發及交易。

三、婚姻媒合。

四、專門職業服務,依法令有限制廣告活動者。

五、未經許可之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

已許可嗣後經撤銷或廢止許可者,亦同。

六、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從事廣告活動者。

智慧財產季刊 第七十九期 49 雖然臺灣媒體之廣告利潤在開放大陸廣告後可

能加倍,然而從利害關係人的框架思考,全面開放大 陸廣告入臺刊播在政治上確有受害者之存在。受害者 可能是廣告預算不如大陸廣告主2的同類產品本地業 者,也可能是媒體言論轉向後支持度受到影響的政 黨;據稱受害者有可能也包括對中國敵我意識降低的 全體臺灣人民。

三、對國內相關行業之影響

(一)媒體事業

本地媒體早已運用多種形式與大陸廣告主進行 合作事宜。例如電視以專題方式替大陸廣告主製作行 腳節目。平面媒體則以全版或半版的新聞置入方式,

替大陸省市進行名義上為旅遊的廣告宣傳。

以電視為例,東森亞洲台和美洲台就曾和大陸多 家廠商合作,將廣告播映在臺灣以外地區。臺灣的東 森電視還曾以城市專題節目行銷過蘇州和大連。從經 驗判斷,目前臺灣電視媒體較多採用這種與大陸廣告 主策略合作的變通方式。

就報紙而言,近年臺灣各平面媒體不時出現以

「專輯」為名在報導中置入大陸省市行銷的案例。對 於此等大陸機關為配合其首長來臺行銷省市而購買 臺灣新聞版面的情形,監察院曾於2010年11月17日發 函陸委會提出糾正(見監察院,2010年12月15日)。

此等案例顯示,本地面對大陸廣告主在臺從事廣告活 動之現行法制確有再做細化檢討之必要。

一般認為,2010年兩岸簽訂ECFA後,雙方建築 業、金融業以及與旅遊相關之產品與服務應會加碼投 資廣告。理論上,2011年兩岸開放自由行之後,民生 消費產業、醫療美容類、化妝保養類、交通工具類、

食品類、文康類等林林總總的廣告主皆有可能增加對 兩岸媒體的廣告投資。陸客自由行本身也將自然帶動 平價商旅、特色旅館、餐飲等本地業者進入兩岸媒體 進行廣告活動。至少,至今國內尚無人否定臺灣媒體 廣告量必然因政策開放而成長的預期效應。

2 2010年中國整體廣告市場花費居全球第四,達1兆5,800 億人民幣;其中電視廣告量接近整體市場的40%(見中時 行銷知識庫

http://marketing.chinatimes.com/ItemDetailPage/MainConte nt/05MediaContent.aspx?MMContentNoID=65628&MMMe diaType=zenithoptimedia)

臺灣媒體的受惠不僅表現在電視或報紙之廣告 承攬上;本地戶外廣告的運用也將愈來愈多。隨著陸 客可以在臺灣四處旅遊,大眾交通工具、航空站或商 圈之戶外媒體亦將成為兩岸市場廣告主與陸客溝通 的重要媒介。換言之,分眾媒體及特殊的戶外點位極 有可能繼電視與報紙之後,成為未來全面開放後兩岸 廣告主關注的焦點。

繼媒體之後,媒體代理商是僅次於媒體本身可獲 利的一環。可以想見,媒體代理商對於全面開放大陸 商品及服務廣告來臺刊播一事自然傾向同意開放的 立場。至於本地眾多的中小型廣告公司或整合行銷傳 播公司便必須在此開放的市場商機中努力尋找自己 的利基位置。

(二)廣告公司/整合行銷傳播公司

近年本地產業外移中國大陸導致廣告主投資大 陸廣告量增加(例如統一、BenQ、黑松,中華汽車)

以及在臺灣投資廣告意願的降低。臺灣廣告業正面臨 承攬額提昇不易、毛利率(佣金或服務費用)每況愈 下的情形。臺灣獨立廣告公司以合資或合作形式前往 大陸發展也不易獲得成功。案例顯示,具高度創意的 臺灣中小型廣告公司在大陸不僅要面對大陸本土廣 告代理商的競爭,更要與已進入大陸的多數跨國廣告 集團公司(所謂4A廣告公司)的競爭。因此基於本身 規模,臺灣的獨立廣告商並不適合去爭取大陸內部企 業客户的廣告下單。如今若能全面開放大陸廣告在臺 刊播,形同替本土廣告公司/整合行銷傳播公司開創一 條活路。

除了承接大陸廣告主在臺灣媒體刊播的內容製 作與行銷企畫之外,本地的廣告公司也可以替大陸臺 商之廣告案執行廣告內容製作(包括後製),然後至 大陸透過當地代理商送審與發稿。為因應兩岸開放之 商機,目前臺灣廣告業者多以這種策略聯盟方式利用 方便的兩岸直航或網路傳輸方式拓展業績。

然而有業者提出,如能明確規範在臺刊播之大陸 廣告必需委託臺灣之廣告業者提供服務,則更能保障 臺灣廣告商的利益,也能方便主管機關進行秩序管 理。其實在管理上,《大陸廣告活動管理辦法》(2003)

第11條已經隱含,大陸廣告進入臺灣勢必因其方便性 而自然會與臺灣法人或機構合作之意義。有效的說服 策略也必然會促使大陸產品廣告中的用語、演員等因

智慧財產季刊 第七十九八期 50 素實施在地化。屆時臺灣廣告公司的服務角色將凸顯

其不可取代性。

四、對整體廣告事業發展之影響

除了以上所述,國內的本土廣告商因為受限於大 陸法規對入臺廣告之限制,初期並無法全面拓展利益 極大化。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務院臺辦關於 加強海峽兩岸廣告交流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廣

除了以上所述,國內的本土廣告商因為受限於大 陸法規對入臺廣告之限制,初期並無法全面拓展利益 極大化。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務院臺辦關於 加強海峽兩岸廣告交流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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