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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公佈智慧財產權立法改革 一系列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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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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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國際資訊

.2011年全球創新指數報告 瑞士居首 ... ...1

.英公佈2011年全球智慧財產權界50位最具影響人物名錄 ... ...1

.英公佈2010-2011年度智慧財產權犯罪情況報告 ... ...3

.英公佈智慧財產權立法改革一系列計畫 ... ...3

.歐洲將要進行版權審查 ... ...3

.英《2011年專利地區法院指令》使中小企業受益 ... ...5

.美國專利法全面修訂促進創新... ...5

.美國專利法改革最新動向 ... ...6

.美國專利商標局與多局就試行增強的"專利審查高速公路"框架達成 一致 ... ..10

.美國出臺法案打擊假貨網站 ... ..10

.美國專利商標局專利授權量突破800萬件 ... ..10

.韓國智慧財產權局發佈2010年度報告 ... ..11

.韓國智慧財產權局加入商標四國合作體系... ..13

.韓國智慧財產權局發佈2011年一季智慧財產權申請和核准量 ... ..13

大陸資訊 .創新技術交易模式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15

.中小企業扶持政策下半年將出臺 鼓勵自主創新是一大思路... .15

.文化部:中國北京文化產權交易所預計年內掛牌 ... .16

.農業部:農業植物品種只用唯一名稱 禁僅以英文命名 ... .17

.知識產權合作考驗兩岸智慧 ... .18

.兩岸業界期待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制度協調與互動 ... .18

.福建加強涉台知識產權保護 打擊各類侵權行為... .19

.福建嚴打侵犯知識產權 21家企業被註銷出口許可證 ... .19

.河南植物新品種司法保護走在全國前列 ... .20

.商務部專項行動關閉違法網站及網店829個 ... .21

.江蘇查處網路知識產權違法案件案值超億元 ... .21

.《2011至2012年粵港知識產權合作協議》簽署 ... .22

.海峽兩岸知識產權合作進展順利 ... .22

.產學研結合促成中小企業的知識產權發展平臺 ... .22

.中國大陸多家銀行力挺知識產權質押融資 ... .24

.《中國知識產權指數報告2011》分析 ... .25

.啟動知識產權運營市場 ... .26

.從專利資訊中捕捉包裝發明新重點 ... .28

.中關村每萬人發明專利約為107件 ... .29

.專利質押讓中小生物企業看到新希望... .29

.中關村放寬企業登記要求 個人可以專利入股 ... .30

.中關村專利促進資金四年發放近億元... .31

.中國大陸專利周籌備工作備受關注 ... .32

.商標侵權犯罪未遂也要依法判刑 ... .31

.從"真空包裝機"案看"外觀設計的組合對比" ... .32

.中國大陸船舶技術專利數量有增長 ... .33

.商標法修訂草案征意稿防侵權 易混淆商標不予註冊 ... .34

.《商標法》第三次修訂 將解決商標註冊週期長等問題 ... .36

.兩岸機制化合作鬥"李鬼" 更需創新發展助"李逵" ... .37

.綠色商標調查活動在京啟動 ... .38

.中國大陸國家版權局公佈2010年度版權執法10大案件 ... .38

.2011兩岸著作權論壇在臺北舉行... .39

.上海海關全力構築知識產權保護立體網路 ... .39

.上海浦東知識產權司法鑒定中心正式成立 ... .40

智慧財產季刊 第七十六期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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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季刊 第七十六期 目錄

國內資訊

.2011台北國際發明暨技術交易展 展前搶先曝光 ... .41

.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公開資訊查詢功能」自100年12月1日起,將提 供發明專利再審查案件之再審查歷程查詢服務 ... .41

.工業總會近期將赴大陸南京舉辦「台商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保護座談 會」 ... .42

.台美將於9月1日起試行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計畫 ... .42

.植物專利修法議題的最新進展... .43

.智慧局推動「聯合面詢」 發明專利可快速通關 ... .44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於本年7月發表「兩岸智慧財產權問題因應研 究-落石台商權益保護計畫」研究報告 ... .44

專題報導 .開放臺灣電視內容製作業赴大陸設立公司之可行性評估/國立台灣大學 圖文傳播學系教授劉立行 ... .46

.全面開放大陸廣告在臺刊播之政經影響分析/國立台灣大學圖文傳播學 系教授劉立行 ... .48

.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實務/中國大陸專利復審委員會化學申訴處任曉蘭 ... .52

.大陸電子書授權流通模式及侵權救濟方式/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總幹事 張洪波 ...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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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全球創新指數報告 瑞士居首

歐洲工商管理學院(INSEAD)和世界智慧財產權 組織於2011年6月30日公佈《2011年全球創新指數 (GII)》報告,瑞士從2010年的第4位躍居至首位,瑞典 和新加坡的創新指數分別列第2和第3位。中國香港特 區居第4位。中國從2010年的第43位升至第29位,是全 球創新指數排名前30個國家和地區中唯一的發展中 國家,在金磚五國中排首位,同時亦是自該年度報告 於2007年首次出臺以來第一次進入前30位。

研究人員通過劃歸為五個輸入量和兩個輸出量 的80項衡量指標對125個國家/地區的創新現狀進行了 比較。其中五個輸入指標為:1.制度:政治環境、管 理環境和商業環境等;2. 人力資本和研究:教育和研 發等;3. 基礎設施:資訊/通信技術、能源和一般性 基礎設備等;4.市場完善度:信貸、投資和貿易競爭 等;5. 商業完善度:知識型工人、創新鏈和知識吸收 等。兩個輸出指標為:1. 科學輸出:知識創新、知識 影響和知識擴散等; 2. 創新輸出:無形資產創造力 以及創造性產品和服務等。

該研究結果顯示,創新指標位居前10位元的國家 /地區分別為:瑞士、瑞典、新加坡、中國香港、芬蘭、

丹麥、美國、加拿大、荷蘭和英國。其中歐洲國家佔 據6席,來自亞洲和北美洲的國家/地區各2個。不同區 域的創新指數排名如下:

——北歐經濟體顯現出較強的創新能力,除瑞 典、芬蘭、丹麥躋身前10名外,冰島和挪威分列第11 和第18位。在歐盟國家中,除荷蘭和英國居前10位 外,德國(12位)、愛爾蘭(13位)、盧森堡(17位)和奧地 利(19位)亦列入前20位;

——以色列(14位)、卡塔爾(26位)和毛里求斯(53 位)分別居中東、北非和亞撒哈拉非洲國家創新指標首 位;

——智利(38位)、哥斯大黎加(45位)和巴西(47位) 居拉美國家創新指標前列;

——印度以第62位居南亞經濟體創新指數首 位,其後為斯里蘭卡(82位) 、孟加拉(97位)和巴基斯 坦(105位);

——在東亞和沿太平洋國家/地區中,除新加坡和

中國香港特區躋身前10位外,另有5個國家列入前30 位:新西蘭(15位) 、韓國(16位) 、日本(20位) 、澳大 利亞(21位)和中國(29位);

——加納以第70位列低收入經濟體國家之首。

業內人士表示,該研究報告旨在反映發達國家和 新興市場的創新多樣性,因此衡量指數並未局限於專 利數量、出版物和研發投入方面。隨著經濟危機影響 的逐步消退,全球創新活動已明顯向發展中國家/地區 傾移,因其不僅是經濟蓬勃發展的潛在市場,亦是節 儉式創新(frugal innovations)活動的熱點地區。因此,

對創新活動重心轉移狀況予以衡量,對明確未來的行 動方向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同時,相關人士認為,

全球創新指數已成為鼓勵政策制訂者、企業領導人和 其他利益相關方公私對話的頗具價值的基準工具。

資料取材自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

英公佈 2011 年全球智慧財產 權界 50 位最具影響人物名錄

英國《智慧財產權管理》雜誌日前刊出其評選的 2011年《全球智慧財產權界50位最具影響人物名錄》

(下簡稱《名錄》)。大陸及灣地區共有七人入選本年 度《名錄》:大陸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大陸國家知識 產權局局長田力普、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庭 長孔祥俊、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知識產權總監王海 波、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校長吳漢東、大陸外商投資企 業協會優質品牌保護委員會(QBPC)主席張為安(Jack Chang)和臺灣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施崇棠 (Jonney Shih)。這是自該評選進行九年以來,大陸上榜 人數最多的一次。

此外,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總幹事法蘭西斯·高 銳、歐洲專利局局長巴迪斯戴利、美國專利商標局局 長卡波斯、韋內瑞拉總統查韋斯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全體法官等正在或即將對智慧財產權領域產生重要 影響的知名人士也榜上有名。以下是《名錄》中對七 位大陸人士的介紹節選:

——大陸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大陸國務院總理溫 家寶首次被列入該《名錄》。該雜誌評價稱:溫家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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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校長吳漢東:吳漢東已任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校長15年之久。他曾為商務部、大 陸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版權局及其他政府機關的官 員們做過近百場智慧財產權講座,在大陸智慧財產權 制度的發展歷程中有著重要的影響。吳曾撰文表示,

在向英代爾和微軟公司支付許可費後,大陸的電腦製 造企業生產每台電腦的利潤僅為“10個蘋果的價 格",但和多數大陸智慧財產權界人士一樣,其認為 這種現象不會呈長久之勢。隨著大陸有關自主創新政 策討論的逐步升溫,和吳漢東一樣的學術界人士將對 相關政策的研究和制定獻計獻策,以期鼓勵國內創 新。

總理于2010年10月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在 全國開展為期6個月的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 冒偽劣商品的專項行動。該專項活動後延至9個月,

到2011年6月底結束。此次行動的規模、查封數量、移 送司法機關以及判刑人數之多都讓外界印象深刻。此 類專項行動是否會成為改進大陸智慧財產權執法狀 況長期舉措的組成部分,被國內外媒體譽為“人民總 理"的溫家寶將在其中發揮重要作用。

——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田力普(第六次入 選):該雜誌在評述中寫道:很少有國家/地區智慧財 產權機構的局長在《華爾街日報》上發表文章,但田 力普卻於2010年晚些時候在該報紙上撰文,強調了大 陸在中美合作中對保護智慧財產權所做出的努力,並 稱對大陸智慧財產權保護狀況的抱怨和指責不利於 營造健康的國際智慧財產權保護環境。作為美日歐中 韓五局中資歷最深的局長,田力普在加強智慧財產權 領域雙邊和多邊合作方面發揮日益重要的影響力。

2011年初,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同意和日本特許廳開 展“專利審查高速公路"預試點項目,並計畫與美國 和韓國局陸續開展此類合作。

——大陸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知識產權執行 官王海波:近年來,王海波代表中興公司應對了多起 針對該公司的海外專利和商標訴訟案件。在經歷多次 應訴後,王海波表示已從最初的恐慌中解脫出來,現 在已可以和他人分享應對“專利誘鉺"企業時的成 功經驗。

中興公司的PCT申請量增速驚人。據2010年世界 智慧財產權組織公佈的資料,中興公司以1,863件PCT 申請位居全球第二。另據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最新公 佈的2011年第一季度全球PCT申請統計資料,中興公 司以974件PCT申請超越日本松下(559件)電氣公司,暫 居全球首位,同時也是今年第一季度PCT申請量全球 前五名企業中唯一一家大陸企業。

此外,田力普在接受採訪時稱到2015年,大陸國 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員人數將從目前的5,000人增至 10,000人。同時,在大陸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 五"規劃中,每萬人口發明專利擁有量為3.3件首次列 入主要目標之列。因此,若在審查員人數增加以及申 請數量劇增的同時,大陸的專利品質不受到任何影 響,田力普在海外的聲譽和影響力無疑將得到進一步 提升。

——大陸優質品牌保護委員會(QBPC)主席張為 安:張為安預言大陸的經濟將從 “大陸製造"轉變 為 “大陸創造"。在張為安的牽頭下,品保會于2005 年成立創新與專利委員會,其所提的若干立法建議在 新修訂的《專利法實施細則》中予以體現。在大陸國 內自2010年10月開展的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 冒偽劣商品的專項行動中,張為安及其同事提出的相 關執法建議及品保會成員分享的打假經驗,對專項行 動的總體規劃起到了促進作用。在大陸政府富有爭議 的自主創新政策的制定過程中,張為安及其同事提供 了多條具有建設性的意見。隨著大陸政府於2011年停 止執行有關政府採購自主創新產品的相關文件,品保 會已開始協助政府制定下一步計畫。對於張為安而 言,其關鍵作用在於如何在大陸政府和企業之間搭建 有效的溝通平臺。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庭長孔 祥俊:2011年4月,針對廣受關注的百度文庫侵權案,

孔祥俊表示2011年最高院將起草網路著作權司法解 釋,明確“避風港原則"的法律界定,保護版權人、

網路服務提供商及用戶的權利。智慧財產權從業人員 對最高院將對網路侵權行為採取何種嚴厲舉措拭目 以待。2010年大陸各級法院審理的智慧財產權糾紛案 件較上一年增長36.3%,孔祥俊不僅要忙於應對數量 不斷增加的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同時還要對中級和 基層法院為提高審判效率而開展的知識產權審判庭 民事、行政和刑事審判“三審合一"審判模式試點效 果進行監督和摸查。

智慧財產季刊 第七十九期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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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華碩電腦董事長施崇棠:作為臺灣最大 和最有影響力的筆記本電腦和電腦主板生產企業的 負責人,施崇棠一直認為創新是其公司運營成功的關 鍵所在。但個人電腦市場的激烈競爭迫使華碩需要更 敏銳的思考和更強的創新力,而其日前推出的Eee Pad Transformer變形平板電腦,已足以證明其順應技術產 業快速發展的能力。

資料取材自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

英公佈 2010-2011 年度智慧 財產權犯罪情況報告

英國智慧財產權局(UKIPO)反智慧財產權犯罪小 組日前出臺《2010-2011年智慧財產權犯罪報告》(以 下簡稱《報告》),引述和摘錄了政府機構、執法部門 的相關統計資料,對2010年(部分資料為2009年或更早) 英國境內查收的侵權貨物、智慧財產權訴訟以及智慧 財產權犯罪趨勢進行了統計和分析。

據英國司法部統計的資料顯示,2010至2011年 間,英國刑事法庭共根據《犯罪所得(追繳)法》就智 慧財產權犯罪簽發178份包括現金扣押和罰沒在內的 資產沒收令,總價值0.216億英磅,較上一年的811萬 英磅有大幅提升。2009年,英國共有1,364人因觸犯《商 標法》和《著作權、產品設計和專利法》而被判刑,

較2008年的1,391人略有減少,而2002年時僅為402人。

其中,75%的版權侵權案件以裁定存在侵權行為告 終,80%的各類智慧財產權犯罪案件以認定被告方有 罪審結。儘管英國因觸犯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而被判 刑的人數以及沒收的智慧財產權犯罪贓款額均逐年 增加,但智慧財產權犯罪訴訟案件原告方的勝訴率亦 在逐年提升。

《報告》顯示,2010年4月至2011年3月,英國邊 境管理局以涉嫌侵權為由,扣押了2.7萬件郵寄貨物和 1,800件以其他方式托運的貨物。2009-2010年,共有逾 400萬件侵權貨物在英國入境時被扣押,價值約0.4億 英磅。同期,在歐盟海關查繳的假冒和盜版貨物中,

逾350萬件擬流向英國市場,較2008年激增70%。

據英國唱片業協會(BPI)反盜版小組統計資料顯

示,在2010年4月至2011年3月期間,共有2,466,053件 盜版產品被查繳,較上一年同期激增72%。其中,CD 產品和數位產品的盜版率出現明顯轉移,前者盜版率 較上一年同期下降31%,而而後者則上升151%。同 時,在過去12個月,通過網際網路和拍賣網站銷售和 分發假冒和盜版物品的數量不斷增加。另據英國唱片 業協會(BPI)2010年進行的數位音樂使用調查顯示,

29%的受訪者表示曾未經授權在網路上下載過音樂。

據英國影像協會統計,2009年英國音像行業因盜 版損失5.35億英磅。據商業軟體聯盟統計,2009年盜 版致使英國軟體業損失11億英磅,盜版軟體市場佔有 率為27%。英國反智慧財產權盜竊聯盟估計,英國服 裝和鞋類製造業每年因假冒產品損失35億英磅,其中 7.5億英磅因市場銷售行為所致。此外,23%的中小型 企業聲稱受到智慧財產權犯罪的嚴重影響。

《報告》稱,為進一步加強英國對嚴重有組織犯 罪的行動反應能力,英國將於2013年在內政部下設國 家打擊犯罪署,從而確保英國的邊境執法行動更為有 效。該機構將對打擊嚴重有組織犯罪署(SOCA)的資 訊、分析和執法能力加以有效利用。同時,原隸屬于 總檢察長辦公室的英國全國防詐局於2011年4月1日劃 歸入內政部,此舉旨在加強協調反應能力,增強打擊 欺詐行為、網路犯罪和嚴重有組織犯罪的執法能力。

此 外 , 英 國 智 慧 財 產 權 局 情 報 中 心 (IPO Intelligence Hub)在2010年4月至2011年3月間,共收到 6,500餘份有關智慧財產權犯罪的資訊,並對執法機構 提出的1,100份有關智慧財產權犯罪情報資料庫的詢 問進行了處理。

資料取材自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

英公佈智慧財產權立法改革 一系列計畫

英國政府於2011年8月3日公佈了智慧財產權立法 改革一系列計畫,旨在刺激經濟增長、增強經濟實 力。此輪改革計畫依據學者哈格裏夫斯於2011年5月公 佈的《數位化機遇:智慧財產權與增長審查報告》相 關建議制定。該報告發現,英國現行智慧財產權法律

智慧財產季刊 第七十九期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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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格裏夫斯的建議:政府應杜絕過度監管行為,

此舉非但不會損害版權保護的主旨,反而有利於激勵 創作人員。政府應當制定國家層面的版權例外,從而 在歐盟框架內實現多形式的版權例外,如格式轉換、

滑稽模仿、非商業化研究和圖書館存檔。

法規正在阻礙企業獲得國內和國際機遇,制約英國的 創新和經濟發展,對數字企業尤為如此,並估測英國 經濟將因智慧財產權立法改革增收79億英磅。此次立 法改革中的五項計畫尤為值得各界關注:

評論:版權例外旨在使業已廣為存在的行為合法 化,使版權法與實際生活更為貼近,並符合消費者的 合理期望。此舉定會受到圖書館和檔案機構的歡迎,

但學術出版商或許會對非商業性研究的界定有所擔 憂。從目前形勢來看,實施該建議仍存有困難。首先,

英國反對制定版權補償金制度,並表示版權補償金制 度不利於經濟增長且和其奉行的稅收政策不一致。其 次,英國議會對滑稽模仿作品的版權例外目前仍存有 較大爭議。因此,如何界定滑稽模仿作品及例外情形 的適用寬度目前仍存在未知因素。

1. 數位版權交換機制(Digital Copyright Exchange) 政府計畫:建立數位版權交易機制,提供便捷途 徑促進版權內容使用許可的購買和銷售,但政府不參 與該交易機制的運作。英國政府初步擬定於2011年底 出臺有關版權交易機制進展的報告,並於2012年底完 成機制構建。英政府表示,該機制的運作將和亞馬遜 網站一樣,成為“不依賴於買賣雙方的真正的市 場"。

哈格裏夫斯的建議:英國政府應當建立跨部門的 數位版權交易機制。至2012年底,一位受政府指派的 資深人士負責監督該機制的規劃和具體落實。同時,

政府應當制定一系列激勵和限制措施鼓勵權利持有 人和其他相關人士參與機制的管理形式應當兼顧各 參與方的利益,且各方能夠對機制運行和參與方式的 實踐準則達成一致。

3.孤兒作品(orphan works)

政府計畫:英國政府計畫於2011年秋出臺相關建 議,以允許開發孤兒作品的商業和文化價值,版權持 有人及其他權利人利益的保護措施亦將予以明文規 定,如需在經歷“不懈尋找"(diligent search)的基礎上 認定孤兒作品、以市場價格確定許可費用以及在孤兒 作品權利人複出後給予其合理利益。同時,英國政府 將著手構建孤兒作品許可和清理程式,這將意味著目 前僅限於圖書館和博物館使用的相關作品將向消費 者開放,或用於研究目的。

評論:該建議被認為是立法改革中最難以實施的 計畫。數位版權交易機制類似於線上版權商店,政府 期望由私人部門負責運作,但具體人選、運作方式以 及贏利方法目前均未確定。即使政府部門構建了相關 資料庫,還需說服許可和被許可雙方使用該資料庫,

而不是沿用傳統的直接交易的方式。因此,業內人士 認為該機制在政府確定的期限內投入運行的可能性 不大。

哈格裏夫斯的建議:政府應當制定相關法律實現 孤兒作品的版權許可。同時,應當明確只有在擬議中 的數位版權交易相關資料庫中無法查尋到的作品方 可被視為孤兒作品。

2. 版權例外(copyright exceptions)

評論:歐盟範圍內有關孤兒作品的長期爭論表 明,儘管處理孤兒作品的目的無可厚非,但問題在於 如何具體落實相關措施,如 “不懈尋找"、權利類 型以及使用範圍的界定。因此,有關孤兒作品的使用 問題在英國仍須進行大量探討,當前的時間表尚顯樂 觀。

政府計畫:英國政府計畫於2011年秋出臺有關版 權例外的具體政策,其中包括有限度的私人複製權例 外;放寬非商業化研究的例外範圍;對圖書館實行更 為寬泛的版權例外和滑稽模仿作品的例外。根據該計 畫,民眾複製合法購買的數位產品內容,如將CD上的 內容複製到電腦、數位播放器或ipod等手提設備上的 行為將視為合法。此外,政府計畫對被稱為“文本和 資料挖掘"的檢索和分析方法實行版權例外。有資料 顯示,英國主要醫學研究資料庫中87%的資料無法通 過合法的文本和資料挖掘途徑獲取。

4. 集體管理組織(Collecting societies)

政府計畫:英國政府計畫於2012年公佈集體管理 組織自願行為準則的最低標準,加強對此類組織的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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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化管理以及對符合高標準行為的認定。

哈格裏夫斯的建議: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受到法律 的約束,並受制於經英國智慧財產權局和英國競爭機 構批准的運作準則,進而確保其運作方式與高效和開 放市場的發展相一致。

評論:權利持有人和被許可方長期以來一直對集 體管理組織的運作方式表示擔憂,指責其缺乏透明 性、運作效率低下、程式過於繁瑣且存在欺弱行為。

儘管制定行為準則備受各界歡迎,但若不解決集體管 理組織運作上存在的弊端,相關改革措施恐難行遠。

5. 執法—小標的額程式(small claims track)

政府計畫:英國政府計畫在郡專利法院(PCC)針 對訴訟金額少於5,000英磅(約8,000美元)的智慧財產權 糾紛案件啟動小標的額程式。此建議有利於簡化當事 人進入法庭審判的程式、適用於涉及金額較低的案 件,尤其利於中小企業的利益。英國政府承認,該程 式不太適用於專利糾紛,但有助於版權、外觀設計及 商標案件。與此同時,郡專利法院的名稱擬改為郡智 慧財產權法院(IPCC)。

哈格裏夫斯的建議:為了支持權利所有人維護其 應有的權利,政府應當在郡專利法院對涉案金額較低 的智慧財產權案件引入小標的額程式。

評論:小標的額程式有可能催生以書面訴訟為主 的智慧財產權糾紛新訴訟形式,當事方甚至較易向律 師申請無追索權。業內人士稱,若其形式能夠更接近 由郡專利法院管理的仲裁制度,則更利於當事雙方高 效解決糾紛。

資料取材自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

英《2011 年專利地區法院指 令》使中小企業受益

英國《2011年專利地區法院指令》已於6月14日生 效,該指令將使中小企業從中受益,向其提供了一條 較為便利的司法途徑保護其發明專利權和外觀設計 專利權。該指令規定向地區專利法院提出的損害賠償

金上限為50萬英鎊,這意味著在訴訟中要求損害賠償 金達到這個數額的小公司不太可能會向高等法院提 起訴訟,因為後者訴訟費用將會更昂貴。

該指令對地區專利法院和高等法院受理訴訟案 件的類型予以了明確界定。此前,涉及金額不足50萬 英鎊的案件可向專利地區法院或高等法院提起訴 訟,其面臨的經濟風險是未知的。這一指令並未剝奪 中小企業向高等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而是增加了包 括高科技企業在內的中小企業在面對潛在訴訟時可 供選擇的訴訟策略。

這一變化將確保涉案金額低、案情較簡單的案 件,會自動落入審判級別較低、費用較少的地區專利 法院的司法裁判範圍內。因此向地區法院還是高等法 院提起訴訟而產生的爭論將會減少。過去一些公司由 於不確定訴訟將耗費多少費用,而導致其延遲保護自 身權益。

英國知識產權大臣威爾克斯男爵夫人對此表 示,維持高效的企業知識產權框架不足以推動創新,

必須為企業提供更為便利的司法系統幫助其行使權 利,從而讓小企業及企業家有更多的時間專注於業務 活動。它還將提供清晰的法律程式,明確風險,使小 企業具備與經濟實力雄厚的企業處於平等位置的信 心。

在關於地區專利法院改革的公眾聽證會上,中小 企業對該指令規定的賠償金額限制表示了支持。2014 年將對這一規定的有效性進行正式評估。現階段相關 部門正擬對這一指令涵蓋範圍進行擴充,使其可以將 版權及商標案件包含在內。

資料取材自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

美國專利法全面修訂促進創

美國當地時間2011年9月16日,美國總統奧巴馬簽 署了對美國專利法進行全面修訂的《美國發明法案》

(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這是美國近60年 來對專利法做出的改動最大的一次修訂,該法案給美 國專利制度帶來了深刻的變化,被輿論認為是有利於 促進美國創新、增加就業的重要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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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瞭解,此次簽署的《美國發明法案》對美國專 利法的修訂涉及專利流程的各個方面,其中最顯著的 變革就是將美國現有的“先發明制"轉變為大部分 國家所採取的“先申請制";法案還重新設計了由美 國專利商標局進行的授權後重審程式;法案還賦予美 國專利商標局更大的財政自主權,將許可美國專利商 標局自行決定收費和加大對預算的控制,使得這一機 構有更多資金處理每年不斷增長的專利申請量;美國 專利商標局還將為企業提供專利糾紛解決管道,以此 降低企業陷入法律糾紛所耗費的各類成本。

此外,《美國發明法案》還調整了現有技術、寬 限期、先用權、最佳實施例等制度,增加了優先審查 制度和對微型企業的扶持政策,增加有關虛擬標識的 規則,對商業方法專利設立特別的授權後重審程式,

以及設立美國專利商標局的衛星局等。同時,《美國 發明法案》還簡化了繁瑣的專利申請程式。

輿論認為,法案的修改將加快專利的轉化過程,

有助於發明者和企業家更快投入新的發明創造中。穀 歌、蘋果、微軟、通用電氣、國際商業機器公司等眾 多企業都對該法案表示支持。支持者認為,加快專利 審批和轉化的過程可以促進經濟增長和刺激就業,有 利於促進科技創新,降低專利訴訟的成本。

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法律與知識產權系主任李 順德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美國對 專利制度的修改已經醞釀近10年時間,此前也陸續有 一些實體上的修改通過判例進行,此次修改主要集中 在程式和管理方面。這次法案修改能夠被通過,與美 國近期經濟形勢的發展有一定關係,在經濟低迷的背 景下,創新與增加就業常常能獲得更多關注。同時,

美國專利商標局的動態以及美國的專利制度的修 改,常常會引起世界各國的關注,也會對相關國際公 約的修訂等產生一定的影響。此次美國對專利制度的 一些調整,對中美之間的經濟、貿易方面的平衡,特 別是中國的出口也勢必會產生影響。

資料取材自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

美國專利法改革最新動向

2011年3月8日和6月23日,美國參議院、眾議院分

別通過了題為《美國發明法案》的專利法改革提案,

對現行美國專利制度實施重大改革,以提高專利審批 效率、更好地保護發明創造者的權益。

專利法改革提案在美國參眾兩院均獲得通過,標 誌著自2005年以來,美國專利法改革終於取得實質性 突破。由於參眾兩院批准的提案內容十分接近,並且 奧巴馬政府已公開表明支持該法案的立場,故《美國 發明法案》最終獲得批准的希望大大高於以往。該法 案是自1952年以來對美國專利制度最全面的改革,一 旦經總統簽署生效,將對美國專利政策和實踐產生深 刻影響。

一、改革的背景和進程

本次改革可以追溯到2003年2月,當時美國專利商 標局(下稱USPTO)提出了《21世紀戰略計畫》,強 調提高專利品質、協調美國專利法與其貿易夥伴專利 法的必要性。同年10月,美國商務委員會提出題為《為 了促進創新:競爭和專利法律政策之間的適當平衡》

的報告;2004年美國國家科學研究院在對專利法進行 全面詳細的研究後提出了題為《21世紀的專利體系》

的研究報告。這些報告均提到美國專利政策中存在的 一些問題,如專利品質、對自由競爭的不利影響等,

為專利改革法案的提出奠定了基礎。

與此同時,許多人認為美國現行專利體系破壞了 發明創新的平衡,大企業窮于應付日漸增長的專利訴 訟,無法集中精力創新,訴訟費用占企業成本的比例 顯著提高,正常的經營活動受到嚴重干擾。另一方 面,USPTO待審案件積壓嚴重,審查期限長,授權專 利存在問題。這些都促使人們對專利制度改革提出要 求。

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專利改革法案2005"於 2005年6月正式向眾議院提出,該提案希望實現3個改 革目標,即提高專利品質,減少失控的專利訴訟,將 美國專利法和世界其他國家統一。該法案最終未獲得 通過。2007年,改革法案在眾議院獲得通過,但在參 議院遭到否決。2009年3月初,美國參眾兩院再次啟動 了專利改革的程式,這一次,改革法案通過了參議院 的審議卻未能在眾議院通過。2011年新會期才剛開 始,美國參議院就再一次提出2011年專利法改革提 案。該提案於3月8日獲得參議院通過之後,眾議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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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發明法案》於3月30日正式提交審議。6月23日,

眾議院投票通過了此項提案。參眾兩院通過的這兩項 關於專利法改革的提案內容基本相同,為形成最終法 案、並由總統簽署生效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二、改革的主要內容

本次美國專利法改革提案主要涉及6個方面的內 容,即與實體專利法相關的內容、專利授權後的重審 程式、專利申請授權程式的修改、USPTO財政和機構 的改革、優先審查及對小型實體的扶持措施,以及專 利訴訟和管轄。

1.實體專利法相關內容

在實體專利法方面,改革提案帶來的主要變化 是,將先發明制改為先申請制、取消現有技術的地域 限制、調整寬限期的適用範圍、調整最佳實施方式的 公開要求、取消在國外完成的發明作為現有技術的限 制、調整關於先用權的規定。這些方面的改革與實體 專利法的國際協調有密切聯繫,改革結果將使美國的 專利制度與各國專利制度趨於接近,也將為美國在實 體專利法的國際協調中的一貫積極立場提供有力支 撐。

除此之外,實體專利法方面的改革內容還涉及對 商業方法專利的審視。

(1)發明人先申請制 (first inventor to file)

美國專利制度中的先發明制將改為先申請制。要 求保護的發明的“有效申請日"定義為申請的實際 提交日。隨之進行的相應修改是,現行的“抵觸程 式"(interference,確認誰為先發明人的程式)將會 取消,取而代之的是“溯源程式"(derivation,確認 先申請人的發明是否源自後提交申請的發明人);

“專利上訴及抵觸委員會"將更名為“專利審判及 上訴委員會(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另外,

改革提案要求“小型企業管理委員會"就取消先發 明制的效果進行研究並向國會提交報告。

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採用先申請制,唯有美國 目前仍採用先發明制,即專利授予最先做出發明創造 的發明人。鑒於專利法國際協調的要求,再加上美國 越來越多的申請人在國外申請專利,已經熟悉和習慣 了先申請制的要求,因此在2005年的改革法案中就提 出將先發明制改為先申請制。事實上,美國對先申請

制仍存有質疑,擔心會影響小發明人的利益。儘管在 改為先申請制的問題上美國爭論不是很大,但提案仍 要求對改革的效果提交報告。

(2)寬限期

現行美國專利法的寬限期是12個月,可以享受寬 限的行為不限於與發明人自己有關的行為。改革提案 沒有修改12個月的期限,但將不構成現有技術的公開 行為修改為限於發明人或共同發明人自己進行的公 開行為,或者直接、間接源自發明人的公開行為。

目前世界各國有關寬限期的規定各有不同,其區 別主要體現在寬限期的時間長度和適用範圍上。在時 間上,各國分別規定在申請日或優先權日之前的6個 月或12月內;在適用範圍上,美國的範圍最寬,包括 任何人進行的發表、公開使用等公開行為;我國及許 多歐洲國家所適用的範圍則相對較窄,只有申請人在 特定的展覽會或學術會議上的公開行為及未經申請 人同意的公開行為才能享受寬限期;還有一些國家,

包括日本、韓國、俄羅斯及多數非洲和拉丁美洲國 家,將該範圍限於發明人公開及源于發明人的公開行 為。美國專利法此次修改之後,在寬限期的規定上與 日本、韓國、俄羅斯等國接近。另外,近年來歐洲一 些國家也主張將寬限期的範圍擴展到發明人的公開 行為及源于發明人的公開行為。

(3)擴大現有技術範圍

改革提案提議修改美國專利法第102條有關現有 技術的規定,現行條款中規定世界範圍內的以專利、

公開出版物形式公開,以及美國境內公開使用、銷售 而公開的技術構成現有技術。改革提案取消了地域的 區分,即世界範圍內以專利、公開出版物、公開使用、

銷售或者其他方式為人所知的技術均構成現有技術。

這一修改與世界各國專利制度的發展趨勢是一 致的。

(4)關於公開的要求

按照現行美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申請說明書中 需記載“最佳實施方式(best mode)",這一要求既 是授權條件之一,也可作為無效或者使專利權不能行 使的理由。提案保留了公開最佳實施方式的要求,但 不再將其作為無效或者使專利權不能行使的理由。

這一修改使美國專利制度與其他國家的做法趨 於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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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關於先用權制度

美國發明人保護法案1999規定了“第一發明人 抗辯"規則,即所謂的先用權原則。根據美國專利法 第273條,某些情況下在先發明人雖然喪失了獲得專 利權的機會,但是可以在原有範圍內繼續實施該項專 利技術,而不視為侵犯專利權。但這種“第一發明人 抗辯"僅適用於商業方法。

改革提案建議將此先用權原則從商業方法擴展 至在美國進行的各種商業使用行為。但是,這種商業 使用須早於申請日之前1年或者享受寬限期的行為之 前1年,以較早的時間為准。此外,改革提案中要求 USPTO研究其他國家的先用權制度並提交報告。

改革提案對先用權的修改從某一角度擴展了先 用權的範圍,又從另一角度限制了先用權的範圍,體 現了先用權與寬限期規定的銜接。對於採取較寬範圍 寬限期的國家,在申請日之前12個月內,由發明人進 行的公開行為或從發明人處瞭解發明或經其允許的 人進行的行為均可以享受寬限期,發明人在公開其發 明時就沒有喪失取得專利權的後顧之憂。但是如果別 人由此獲知了發明並投入使用而能夠享受先用權的 話,則對發明人不利,因此日本等採用此類寬限期制 度的國家規定,先用許可權於在申請日之前獨立完成 的發明。本次改革提案中對先用權的限制保證了發明 人享受寬限期的權益。

(6)刪除對在國外完成發明創造的限制 改革提案刪除了現行美國專利法第104條和第157 條中關於在國外完成的發明創造的規定,即所謂的

“Hilmer原則"。該原則限制在國外完成的發明創造 的現有技術效力,與其他國家的普遍實踐不相一致。

(7)對商業方法專利的審視

改革提案要求USPTO建立一個過渡期為10年的 授權後重審程式,以特定的標準和程式重新審視商業 方法專利的有效性。此外,提案中還規定,在評價發 明的新穎性、非顯而易見性時,任何用於降低、避免 或者延緩納稅責任的策略將被視為不足以使要求保 護的發明與現有技術相區別,實際上這就意味著此類 發明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這兩個修改建議顯然與Bilski案件的影響有關。美 國一直堅持對專利法第101條可專利的主題作最為寬 泛的解釋,認為除了自然規律、自然現象和抽象概念

之外,一切皆可授予專利權。但實踐中出現了大量有 問題的專利,使許多人對商業方法是否應被授予專利 權提出質疑。

2.關於授權後程式

在美國,挑戰專利有效性主要在法院與侵權訴訟 一併解決。1981年和1999年,美國先後建立了單方再 審和雙方再審程式,希望利用行政途徑的高效性緩解 專利確權的訴訟負擔。

本 次 改 革 提 案 建 議 , 取 消 雙 方 再 審 程 式

(inter-parte reexamination),設立授權後重審程式

( post-grant review ) 和 雙 方 重 審 程 式 ( inter parte review) 。

新設立的兩個程式的啟動時間和理由有所不 同。啟動“授權後重審程式"的時間為專利授權之日 起1年以內,可以以任何無效專利權的理由啟動;而 啟動“雙方重審程式"的請求則需在專利授權1年以 後或者“授權後重審程式"終止之後方可提出,並且 只能以專利或出版物為證據,以新穎性、非顯而易見 性為理由。

兩個重審程式均由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審 理。針對上訴委員會在上述兩種重審程式中作出的決 定,均可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上訴。此外,提案要求 USPTO公示每個重審案件從啟動到作出書面決定所 花費的時間。

除上述兩個程式外,改革提案還引入補充審查制 度,允許專利權人請求USPTO考慮、重新考慮或者更 正與專利相關的資訊。在補充審查中若發現新的關於 專利性的實質問題,則可以啟動再審程式。

耗時耗力、費用驚人的專利訴訟使許多大企業不 堪重負,專利訴訟對正常經營活動的嚴重干擾是此次 專利法改革的重要動因之一。在2005年、2007年和2009 年的改革提案中,均涉及對USPTO授權後程式的改 革,分別提出了設立授權後異議(opposition)、重審 程式(post-grant review)、撤銷程式(cancellation)的 建議,體現出希望通過快捷高效的行政程式清除問題 專利的迫切要求。此次提案將“雙方再審"一分為 二,成為新的“授權後重審"及“雙方重審"程式,

在時間安排上類似於我國已摒棄了的撤銷加無效,但 理由上則相反,授權後12個月內可提出任何理由,12 個月後則只限于新穎性、創造性理由。但總體上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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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方案突顯了對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的追求。利用 行政機關便捷、高效的程式將專利紛爭有效分流並快 速解決,可以更好地維護權利人的權益並為自由競爭 創造良好環境。

3.專利申請的授權程式

為了提高專利權的授權品質,改革提案針對專利 申請的授權程式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議,包括調整發明 人宣誓或聲明的有關要求、允許發明人的受讓人提交 專利申請,以及允許第三方在專利審查期間提交現有 技術等。

4.USPTO的財政和機構改革

(1)賦予USPTO更大的財政自主權

根據改革提案,USPTO被賦予設立、批准和收取 費用的權力,並取消了轉移費用的制度。按照現行轉 移制度,USPTO所收取的專利費的一部分要被轉移給 美國政府的其他機構使用。提案還建議設立USPTO公 共事業周轉基金用以代替財政撥款,該基金不受財年 的限制。此外,USPTO還可以為參加知識產權項目的 非聯邦雇員提供日常及差旅費,為行政法官設定工資 標準。

提案要求 USPTO局長每年向國會提交年度報 告,內容包括每年的支出計畫、預算及財務審計結 果,USPTO的運行計畫、支出和人員狀況,USPTO的 長期計畫及進展。

與USPTO現行財政政策相比,改革提案通過廢止 費用轉移制度,增加USPTO的資金來源;通過設立周 轉基金,增強資金運作靈活度;通過賦予USPTO設立 某些費用的權利,擴大了USPTO在財政方面的自主 權。USPTO局長大衛?卡波斯(David J. Kappos)在提 案獲得眾議院通過的當天立即發表聲明,聲稱為眾議 院允許USPTO得到全部收費而倍受鼓舞。聲明中強調 充足的資金支持對於USPTO有效履行其核心任務至 關重要。

(2)設立衛星局(satellite offices)

提案要求USPTO在3年時間內建立至少3個衛星 局(satellite offices)。目前首個衛星局已在底特律成 立,以美國黑人發明家“Elijah J. McCoy"的姓名來命 名。

5.優先審查及對小型實體的扶持措施

與2005年、2007年、2009年的改革提案相比,2011

年提案中增加了數項關於優先審查及對小型實體的 扶持措施。

提案明確授權USPTO可以制定規則,應申請人的 請求,對經濟或國家競爭力具有重要意義的專利申請 進行優先審查。

針對小型實體,提案進一步明確小型實體和微型 實體的定義。允許USPTO減少某些收費以利於小型和 微型實體提交專利申請。具體而言,維持對小型實體 主要費用50%的減免,增加面向微型實體75%的費用 減 免 。 要 求 USPTO 利 用 可 用 資 源 設 立 監 察 專 案

(ombudsman program),為小型實體和獨立發明人提 供與專利申請相關的幫助與服務。要求USPTO支持知 識產權協會建立公益專案,在財力上幫助財力不足的 獨立發明人和小型實體。對於政府與非盈利機構就政 府所有、承包商運作的設施簽訂政府出資協定的情 況,降低必須付給政府的收入比例(從75% 降至 15%),並相應提高給予小型商業機構的比例(從25%

提高到85%)。

6.專利訴訟及管轄

在2007年、2009年的專利法改革提案中,爭議最 大並最終導致提案難以通過的內容是侵權賠償數額 的計算問題。此次提案沒有再涉及這一問題,而是將 其交由法院處理。有關專利訴訟及管轄的內容在本次 提案中涉及以下幾項,即故意侵權的判定條件,錯誤 標識的處罰,取消各州法院對專利、植物品種保護或 版權的法律訴訟的管轄權,賦予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對 專利或植物保護的上訴的獨有管轄權等。

三、專利法改革的影響

美國專利法改革歷經10年,終於迎來了最接近成 功的時刻。目前參眾兩院對提案正在進行協商和調 和,隨後的提案將提交美國政府審議,一旦經奧巴馬 總統簽署,此項自1952年以來對美國專利制度最大規 模的修改法案將生效實施,其必將對美國專利政策和 實踐產生深刻影響。

資料取材自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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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商標局與多局就試 行增強的"專利審查高速公 路"框架達成一致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日前宣佈將與多個國家 的智慧財產權機構試行增強框架的“專利審查高速 公路"(PPH)專案。除美專商局外,參與該試行項目的 國家局包括:加拿大智慧財產權局(CIPO)、日本特許 廳(JPO)、澳大利亞智慧財產權局(IPAustralia )、芬蘭國 家專利註冊委員會(NBPR)、俄羅斯聯邦智慧財產權、

專利與商標局 (Rospatent)、西班牙專利商標局 (SPTO) 和英國智慧財產權局 (UKIPO)。

根據現行“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專案,二次申請 受理局僅能再次使用首次申請受理局(即專利族的優 先申請局)出具的檢索和審查結果。在 “專利審查高 速公路"加強框架下,申請人可根據從參與該專案的 任一局(不論其是否為優先申請受理局)獲取的任一專 利族成員,提出再次使用專利族檢索和審查結果的要 求。

此外,試行專案還對現行“專利審查高速公路"

專案的其他方面予以了改進,如對權利要求差異說明 進行了重新界定,此舉將使該體系更為靈活和便於操 作,且不會降低工作效率和品質。

美國專利商標局局長卡波斯表示,新試行項目是

“專利審查高速公路"網路發展的重要里程碑。新專 案將更便於操作,且在消除重複工作方面具有更好的 靈活性。

該新試行專案於2011年7月15日啟動,試行期為一 年,初步定於2012年7月14日結束,各局將視運行情況 延長一年或提前終止。《專利合作條約》框架下的國 際專利申請檢索或初步審查單位所做的工作不包括 在試行項目所述工作成果內。

資料取材自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

美國出臺法案打擊假貨網站

美國參議院司法委員會日前一致通過了頗具爭

議的《防止網路威脅經濟創造力以及智慧財產權侵權 法案》。該法案旨在打擊利用電子商務在全世界銷售 假冒商品和盜版產品的非法網站。

該法案允許司法部門申請要求搜索引擎和互聯 網服務提供商停止向被指控版權侵權網站輸送流 量、遮罩這些網站檢索結果的法院命令。

據悉,該法案受到了包括美國電影協會、美國錄 音行業協會等在內的版權所有人的廣泛支持。支持者 們認為,這項法案可以阻止大量網路智慧財產權侵權 事件的發生,從而避免美國企業數十億美元的經濟損 失。

然而,美國大約50位知名風險投資家則表示反 對,他們指出,該法案不僅不能成功保護智慧財產 權,而且還將扼殺投資者對互聯網的投資熱情。不 過,目前還沒有證據證實該法案已造成投資減緩。據 統計,2000年至2004年,媒體娛樂產業中風險資本約 占總量的4.6%,而2006年至2010年,這一比例已升至 7.1%。

資料取材自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

美國專利商標局專利授權量 突破 800 萬件

美國專利商標局於2011年8月16日宣佈,其專利授 權量達到800萬件。這第800萬件授權專利由美國第二 視覺醫藥產品公司獲得,產品名為Argus? II,涉及一 種視覺假體植入裝置。

據悉,美國專利商標局局長卡波斯將於9月8日在 史密斯森美國藝術博物館對第800萬件授權專利予以 簽署和頒發。卡波斯表示,此類創新是刺激美國經濟 增長和創造就業機會的驅動器。據第二視覺醫藥產品 公司執行總裁羅伯特稱,一旦Argus? II獲得美國食品 及藥物管理局的審批,將會在未來幾年增加上百個就 業機會,同時對以往無法醫治的疾病實現突破性治 療。

以下是美國專利商標局(1975年之前稱為美國專 利局)專利授權百萬件突破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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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6年頒佈首件專利,歷經75年後於1911年8月8 日實現專利授權量第一個100萬。

1935年4月30日專利授權量突破200萬件,歷時23 年8個月。

1961年9月12日專利授權量達到300萬件,歷時26 年5個月。

1976年12月28日專利授權量突破400萬件,歷時15 年3個月。

1991年3月19日專利授權量達到500萬件,歷時14 年3個月。

1999年12月7日專利授權量實現600萬件,歷時8 年9個月。

2006年2月14日專利授權量達到700萬件,歷時6 年2個月。

美國專利商標局實現專利授權的第一個100萬耗 時75年,卻只用了6年的時間就從700萬件猛增至800 萬件,由此可見其創新產業的迅猛發展及社會對創新 產品的熱切需求。

資料取材自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

韓國智慧財產權局發佈 2010 年度報告

韓國智慧財產權局日前公佈《2010年度報告》,

對2010年度知識產權申請審查業務、國際合作、知識 產權培訓等工作進行了回顧和總結。韓國智慧財產權 局廳長李秀元在卷首語中寫道:2010年對韓國智慧財 產權局而言意義非凡,自1948年授權首件專利後,經 過62年的努力,韓國智慧財產權局的專利授權量突破 100萬件,成為世界上實現這一目標耗時最短的國家 專利局。同時,在助推韓國經濟增長以及借助創新的 知識產權管理模式實現韓國躋身世界知識產權國家 前列的願景方面,韓國智慧財產權局做出了應有貢 獻。現將報告內容摘譯如下:

一、相關知識產權申請受理量排名全球第四

2010年,韓國智慧財產權局共受理發明專利、實 用新型、外觀設計及商標申請362,074件,在全球國家

/地區知識產權機構中排名第四,僅次於中國、美國和 日本。其中發明專利申請170,101件、實用新型申請 13,661件、外觀設計申請57,187件、商標申請121,125 件。來自韓國國內的申請占總量的84.4%,國外申請 所占比例為15.6%。

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佈的資料,2010年韓國 智慧財產權局共受理9,639件(同比增幅20.1%)國際專 利申請,在全球各知識產權機構中位居第五。

2010年,韓國智慧財產權局受理的國際專利申請 檢索請求量從2006年的5,898件攀升至20,810件,年均 增幅為38%。

二、加快審查程式 1. 縮短審查週期

2010年,韓國智慧財產權局的專利和實用新型申 請“一通"平均週期為18.5個月。為進一步縮短審查 週期,進而向申請人提供更快捷、高品質的審查服 務,韓國智慧財產權局計畫在2011年將專利和實用新 型申請“一通"平均週期控制在16.8個月,商標和外 觀設計申請“一通"週期為10個月。

2. 增招審查員

2010年,韓國智慧財產權局新增69名審查員,專 利和實用新型審查員人數增至712人,商標和外觀設 計審查員人數增至131人。為提供更加及時便捷的審 查服務,韓國智慧財產權局將進一步完善和改進審查 基礎設施,並計畫在2015年前增招301名新審查員。

3. 完善電子申請系統

韓國智慧財產權局正在推進的第三代KIPOnet,即

“G-KIPOnet"專案,計畫於2012年正式啟用。新系統 將使韓國智慧財產權局專利申請審查服務效率和便 利度提高10%以上,維護費用則減少逾30%。2010年韓 國的電子申請率達到95.5%。

4. 外包查新檢索

2010年,韓國智慧財產權局委託獨立的專業機構 完成64,484件專利和實用新型申請的檢索,占韓國智 慧財產權局總審查量的46.7%,較上一年增加4,702 件。鑒於外包檢索大幅加速了審批進程,韓國智慧財 產權局計畫2011年將外包檢索量增至81,500件。

三、提高專利審查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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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修改審查標準

為了緊跟專利審查結果交換和利用的國際合作 趨勢,在對美日歐中韓五局的專利審查標準和方法進 行比較研究的基礎上,韓國智慧財產權局對當前遵循 的39%的審查標準進行了修改,並向國外申請人和機 構提供審查標準的外文譯本。同時,韓國智慧財產權 局對《專利審查指南》進行了全面修訂,重點在於進 一步完善內容、提高專利用戶參與度以及獲取指南資 訊的便利程度。

2. 完善外觀設計和商標審查體系

2010年,韓國智慧財產權局繼續採取多種舉措推 動知識產權制度更趨人性化和完善。2010年1月,其三 維圖像外觀設計申請體系正式生效,從而使韓國成為 世界上首個受理三維圖像外觀設計申請的國家。

2010年,韓國智慧財產權局對服務類商標進行了 細分,新建了批發/零售、修理和特殊加工大類,並對 服務類申請的資料庫進行了相應整理。

3. 加強審查品質管制

2010年,韓國智慧財產權局發明專利以及實用新 型審查錯誤率由2009年的1.3%降至1.2%。同期,基於 錯誤率、審查品質滿意率、審查報告撰寫率以及撤回 率等七項變數的審查品質指數達到101.2分,超出100 分目標1.2%。自2011年起,審查報告撰寫率、法律和 法規修訂會議的參與率以及論據提交率將從品質指 數中刪除,新增確認駁回的意見陳述率和駁回意見通 知無回復率兩項指數。

為提高審查員業務能力,促使其更好地理解技術 內容,2010年,韓國智慧財產權局聯合國內知名大學 院校和企業組織舉辦了78場次涉及資訊技術、生物技 術和網路技術的培訓,共有732名審查員參與。

此外,根據自2009年下半年啟動的專利審查評價 實施效果,韓國智慧財產權局於2010年將以往的六個 測評點整理為五個板塊:即程式效率、說明書翻譯的 準確性、檢索品質、駁回原因的一致性和用戶便利程 度,去除申請程式的適當性評價。同時,每一評價版 塊進一步細分為六個評價步驟,以確保評測機制的準 確性和品質。

2010年下半年,韓國智慧財產權局開展了“一通 完整性評價"(FACT),以期在審查初期為審查品質奠 定良好的基礎。“一通完整性評價"包括遵循程式和

實踐做法、駁回理由通知、駁回理由充足和意見通知 書內容具體四項指標。為有效達到改進個人審查能力 的目的,審查員每6個月收到相關部門發出的“一通 完整性評價"回饋意見。

四、中小企業知識產權幫扶

2010年,韓國智慧財產權局對中小企業的幫扶側 重於對其進行專利、商標和外觀設計等各知識產權領 域的全面支持,提高其自身的知識產權創造能力。目 前中小型企業可通過三種諮詢群體獲得量身打造的 專利資訊服務:

1. 知識產權專家

專利代理人、專利律師或專利資訊分析人員對中 小企業提供深度諮詢,幫助其處理知識產權管理問題 並提出實務策略。

2. 韓國智慧財產權局人員

具有審查經驗的相關人員深入企業就知識產權 管理問題出謀劃策,幫助其制定相關計畫,並向地方 專利資訊中心諮詢人員提供培訓。

3. 地方知識產權中心的諮詢服務

地方知識產權中心設有地方專家“服務池",能 夠對當地中小型企業所面臨和正在經歷的知識產權 問題做出快速回應。

2010年,韓國智慧財產權局向近200名來自15家中 小型企業的知識產權部門人員提供了培訓。同時,韓 國智慧財產權局人員主動走向企業,在舉辦的99場講 座或培訓中,對共計2,145名中小企業人員進行了現場 培訓。

此外,為促進知識產權的創造和利用,推動各地 區的經濟發展,韓國智慧財產權局於2010年選定原州 市、堤川市、安東市、釜山市的南區和大邱市的達西 區五個市級行政區為“知識產權市",通過頒佈有關 促進知識產權發展的法令、為戰略性產業提供專利資 訊、鼓勵技術轉化,完善知識產權基礎設施以及提供 知識產權培訓等措施,發展當地品牌,提升各地區的 知識產權意識和知識產權競爭力。被選定為“知識產 權市"的行政區將獲得為期三年的專項資金,以及當 地知識產權部門的行政支援。

五、加強全球專利審查協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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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商標會議的官方成員,韓國智慧財產權局將 在以下幾方面和其他局實現互相認可:常見商標清 單、建立共同的注冊商標資料庫、優先權文獻的電子 交換以及發展共同的統計索引專案。上述專案旨在大 幅提升成員國間商標申請的便利性,以及促進商標審 查政策的制定和相互合作。

繼2007年和2008年分別與日本智慧財產權局和美 國專利商標局試行“專利審查高速公路項目"以 來,截至2010年12月,韓國智慧財產權局已與丹麥、

英國、加拿大、俄羅斯、芬蘭和德國等八個國家的專 利機構建立此項合作。

資料取材自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 六、加大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

2010年,韓國智慧財產權局在保護智慧財產權方 面取得較大進展。2010年9月,為加大對假冒產品生 產、分銷與銷售行為的控制和懲罰力度,韓國智慧財 產權局組建了一支特殊的商標司法員警隊伍。目前共 有15位特別司法員警分派在首爾、大田和釜山三個辦 事處。自該員警隊伍組建以來,韓國因涉假犯罪被抓 捕的人數和沒收貨物都較以往大幅上升。在實施打擊 假冒措施的同時,韓國智慧財產權局亦聯合民間消費 者團體開展抵制假冒產品的活動,以期營造尊重和保 護智慧財產權的社會氛圍,激勵有責任感的消費者選 擇購買正版產品。

韓國智慧財產權局發佈 2011 年一季智慧財產權申請和核 准量

韓國智慧財產權局於2011年6月間在其網站上發 佈了該國第一季度相關智慧財產權申請和核准量。主 要資料如下:

資料取材自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

一、申請量

韓國2011年第一季度智慧財產權申請量為80,868 件,與去年同期相比下降0.4%。按類型劃分,發明專 利申請量和商標註冊申請量分別上升2.2%和1.9%,外 觀設計申請量下降7.4%。由於採用先登記制度,並廢 止雙重申請制度,實用新型申請量持續下降,與去年 同期相比下降18.6%。按國家劃分,韓國申請人提交 的申請量下降1.9%,國外申請人提交的申請量上升 7.7%,其中中國和澳大利亞申請人提交的申請量分別 增長27.4%和22.6%。就發明專利而言,韓國申請人提 交的申請量上升0.8%,國外申請人提交的申請量上升 6.2%。按申請人劃分,大型企業申請量上升了0.7%,

中小企業申請量下降4.6%。

韓國智慧財產權局加入商標 四國合作體系

根據美日歐三方商標局於2011年5月18日在三藩 市舉行的中期會議上達成的一致意見,韓國智慧財產 權局將在12月召開的美日歐三邊第十次商標會議期 間正式成為該合作體系的官方成員,並參加商標全球 合作項目。韓國的商標申請量在全世界位居第三,僅 次於中國和美國。加入四國合作框架後,韓國將在國 際商標標準和規範的制定中起到重要作用。

韓國從2008年開始參加五大知識產權局專利會 議,加入該商標合作會議體系將進一步鞏固其在國際 知識產權領域的領先地位。從2009年開始,韓國智慧 財產權局就申請成為三邊商標會議體系的正式成 員,並以觀察員身份參與了2010年12月舉辦的第九屆 三邊商標會議。另外,韓國智慧財產權局在今年3、4 月分別與歐洲專利局內部市場協調局(OHIM)以及日 本特許廳舉辦了商標專家會議。

二、審查請求量

韓國2011年第一季度審查請求達到35,376件,與 去年同期相比增加1.1%。其中發明專利審查請求 32,774件,增加3.2%。實用新型審查請求下降19.4%,

為2,602件。

PCT申請國際階段審查請求增長14.2%,達到5,880 件,處理量為4,991件,下降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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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季刊 第七十九期 14 三、核准/註冊量

韓國2011年第一季度智慧財產權核准/註冊量為 47,215件,與去年同期相比上升33.3%。按類型劃分,

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核准/註冊量分別上升 35.3%、19.5%和33.9%,商標註冊量上升31.5%。按國 家劃分,韓國申請人核准/註冊量下降34.9%,國外申 請人核准/註冊量增加29.3%。其中加拿大和日本申請 人核准/註冊量分別增加64.7%和36.2%。按申請人劃 分 , 大 型 企 業 智 慧 財 產 權 申 請 核 准 / 註 冊 量 上 升 35.0%,中小企業上升37.0%。國內和國外申請人智慧 財產權申請核准/註冊量分別增加33.4%和29.8%。

第一季度發明和實用新型核准量增長最顯著的 申請人是三星電機公司和韓國電信公司,外觀設計核 准量增長最多的是大宇電子公司,商標註冊量增長最 顯著的是熊津集團。

資料取材自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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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技術交易模式促進科技 成果轉化

據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於今(100)年8月16 日引述科技日報作者陳磊報導指出:

8月11日,全國政協副主席、科技部部長萬鋼到 中國技術交易所(簡稱中技所)考察調研並座談。萬 鋼強調,中技所要深入貫徹《國家“十二五"科學和 技術發展規劃》,創新技術交易、科技融資和綜合服 務模式,有效彙聚資源,深入挖掘潛力,完善動態評 估,加強人才建設,推動國際合作,為推動技術與資 本有效對接,提高科技成果產業化效率,促進中關村 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服務科技北京建設和推進 創新型國家建設作出貢獻。

中技所是經國務院批准,2009年由北京市政府、

科技部、國家知識產權局和中科院聯合共建的技術交 易服務機構。中技所堅持“技術+資本+服務"的創新 服 務 理 念 , 致 力 於 打 造 “ 技 術 交 易 的 互 聯 網 平 臺"“科技融資的創新平臺"和“科技政策的市場 化操作平臺"。

萬鋼一行首先來到中國技術交易所交易大廳,參 觀了北京市技術市場發展、中技所簡況展板以及“十 一五"國家重大科技成果發佈專案、中國技術交易資 訊服務平臺等螢幕演示,並與交易大廳的知識產權、

科技金融、技術交易等服務中心櫃檯的工作人員親切 交談。

在隨後召開的座談會上,萬鋼認真聽取了相關情 況彙報和交流發言,並充分肯定了北京市促進技術市 場發展、中關村推動股權激勵改革試點以及中技所在 完善技術交易功能、創新科技融資模式和健全配套服 務體系的成功做法和經驗。他說,中技所自2009年成 立以來,就明確了技術交易、科技融資和配套服務3 條業務主線,加強人才隊伍建設,提高資訊手段,構 建會員體系,初步建成了立足北京、服務全國,具有 國際化特色的技術交易市場。

萬鋼在肯定成績的同時指出,我國技術交易市場 還面臨巨大的機遇和挑戰。《國家“十二五"科技發 展規劃》堅持把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作為 主攻方向。把科技進步和創新與產業升級緊密結合,

推進先進科技成果向傳統產業的轉移和面向市場的

商業化應用。這就要求推進技術交易工作,要促進科 技與經濟的結合,處理好需求和供給的平衡和對接。

萬鋼強調,技術交易機構建設要在評價機制、項 目挖潛、人才建設以及國際合作等方面尋求創新和突 破。要在評價機制上做文章,重視和提升企業的“軟 資產"價值,發揮技術交易機構傳遞“接力棒"作 用,幫助企業評估技術項目的市場化前景,努力將一 個技術推廣到多個產品,並使一個產品應用多項技 術;要挖掘專案的潛力,加強資訊對接和溝通,調動 企業特別是高校院所科研人員的積極性,拓寬科技成 果應用領域,加快推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

要加強人才隊伍建設,注重培養和引進熟悉科技和經 濟、瞭解高校院所和企業需求的綜合性人才;要加強 國際交流,聘請國際顧問,與國際技術轉移機構展開 合作,促進跨區域技術交易。

萬鋼要求,中國技術交易所要進一步探索和總結 無形資產定價、股權激勵、知識產權一站式服務等方 面的成功經驗,創新技術交易服務模式,為全國技術 交易市場樹立典範。

北京市委常委趙鳳桐出席座談會。科技部相關司 局、科技部火炬中心、北京市政府、北京市科委、中 關村管委會等相關負責人陪同調研。

資料來源: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

中小企業扶持政策下半年將 出臺 鼓勵自主創新是一大 思路

據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於今(100)年8月1 日引述經濟參考報作者侯雲龍報導指出:

國務院正在組織多個部門制定針對中小企業的 系列扶持政策,預計將會在今年下半年陸續推出。

知情人士向《經濟參考報》記者透露,國家將出 臺政策引導民間資本對中小企業進行投融資,以破解 中小企業融資困境,而相應的准入政策將進一步放 開,准入門檻也將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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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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