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雄州和議下的宋遼時期(974-979 年),儘管雙方關係穩定,但 是宋朝仍然持續對北漢發動圍堵與攻擊,而且對北漢的北伐政策似乎 不讓遼方發現任何異動,並刻意積極維持與遼之間的外交互動並轉移 對北漢的注意力。在遼獲知宋朝有不尋常的舉動時則派使節撻馬長壽 詢問之,宋方則相當強硬地威嚇遼使:「河東逆命,所當問罪。若北 朝不援,合約如舊,不然則戰。」51於 979 年遼確認了北宋對北漢用兵 的企圖與行動,宋遼外交和平關係因此終止,宋遼大戰一觸即發。遼 軍南下石嶺關但遭宋軍擊潰,此戰使得遼無法再軍援北漢,亦決定了 北漢滅亡的命運。如《宋史》所言:「郭進(宋將)言契丹數萬騎入
陶晉生,《宋遼關係史研究》,頁 19。
曾瑞龍,《經略幽燕:宋遼戰爭軍事災難的戰略分析》,頁 83。
侵,大破之石嶺關南。於是北漢援絕,北漢主復遣使間道齎蠟書走契 丹告急,進補得之,徇於城下,城中氣始奪矣。」52北漢滅亡後,宋太 宗決定乘勝繼續進攻以收回燕雲十六州,卻在「高粱河之役」(979 年)慘敗。53之後宋遼敵對關係日益緊張,在 25 年間兩國互不通使 臣,直到雙方簽訂「澶淵之盟」(1004-1005 年)為止。
北漢存在時,宋遼雙方戰爭危機隨著宋朝對北漢用兵的增減而波 動,每當北宋舉兵攻北漢時遼軍就會介入,但遼對北漢扈從的態度並 不完全滿意,也未支持其入主中原。所以宋遼衝突是一種在有限政治 目標指導下的有限軍事衝突而非全面戰爭。北宋為了阻止遼支援北 漢,以強硬方式向遼表示其用武之決心,雖然最終取得軍事勝利,卻 犧牲了兩國的外交,導致在未來兩造都必須面對直接衝突的危機。燕 雲十六州歸屬雖然亦屬有限的領土與政治目標,但對北宋來說象徵意 義卻是無限,兩強直接對峙並爆發全面衝突的可能性大幅增加是可預 期的。宋太宗兩次北伐大敗,扭轉了宋對遼的戰略態勢與心理:由以 奪取燕雲十六州為目的的戰略攻勢與自信,轉向不敢再作北伐之想的 全然戰略防禦,且幾乎徹底喪失了原先宋朝對燕雲十六州軍民所擁有 的民族情感優勢與戰略主動權。54
宋真宗即位後曾企圖與遼恢復外交關係,但並未有實際的行動。55 於 986 年以後在雙邊關係上始終掌握戰略主動權的遼,在 1004 年大舉 南侵,雖然深入至黃河北岸,但其戰略態勢在北宋堅守抗戰,以及宋 真宗親征的情況下,遼的軍事行動並不樂觀。宋遼兩軍於澶州對峙,
經過宋朝降將王繼忠的斡旋與宋臣曹利用的交涉,56在宋真宗與遼蕭太
曾瑞龍,《經略幽燕:宋遼戰爭軍事災難的戰略分析》,頁 84。
張希清、田浩、穆紹珩、劉鄉英主編,《澶淵之盟新論》,頁 52-56。
曾瑞龍,《經略幽燕:宋遼戰爭軍事災難的戰略分析》,頁 267。
陶晉生,《宋遼關係史研究》,頁 23。
根據《續資治通鑑長編》的記載,在澶淵之役初期為遼軍所俘、但頗為遼蕭
后雙方評估之後,於次年兩造簽訂了「澶淵之盟」。57盟約締結後的第 二年,宋朝派人去遼國賀蕭太后生辰,宋真宗致書時自稱「南朝」,
以契丹為「北朝」,禮尚往來,通使殷勤,雙方互使共達 380 次之多,
遼邊境發生饑荒,宋朝亦在邊境賑濟。澶淵之盟建構了宋遼雙方的安
太后所親信的宋將王繼忠,一直伺機向遼人遊說與宋朝維持和平關係的利 處,而由於遼軍戰況並不樂觀,致使遼蕭太后「有厭兵意」,遂採納王繼忠 之意見,派遣使節向宋朝表達願意和談之意。而據《宋史》之記載,宋真宗 認為「契丹南來,不求地則邀賂爾。關南地歸中國已久,不可許;漢以玉帛 賜單于,有故事」。所謂「關南地」,指的是當時燕雲十六州中瓦橋關以南 為北宋占領十個縣的領土。因此曹利用至遼軍處便試圖以給予遼歲幣的方式 尋求遼退軍:「北朝既興師尋盟,若歲希南朝金帛之資以助軍旅,則猶可議 也」,當遼方仍試圖利用談判取得關南地時,曹氏利用遼軍前景不樂觀的局 勢強硬表示,如果一定要得到關南地,宋朝將與遼決一死戰,遼將歲幣、土 地兩頭空,而且宋遼之間將難以發展和平關係:「若北朝不恤後悔,恣其邀 求,地固不可得,兵亦未易息也」。蕭太后察覺此一態度後,因她已有厭戰 之意,遂同意宋朝以歲幣換取停戰的條件。請見脫脫等撰(元),《宋史》
(臺北:洪氏出版社,1975 年),頁 9705;陶晉生、王民信合編,《李燾 續資治通鑑長編宋遼關係史料輯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1974 年),頁 247。
李錫厚認為澶淵之盟不是北宋求和,而是在宋朝戰勝─宋將李繼隆伏兵射死 遼軍主將蕭撻覽(達蘭)的情況之下,才迫使遼請和的協議。請見張希清、
田浩、穆紹珩、劉鄉英主編,《澶淵之盟新論》,頁 9-10。然而這是否可算 是宋軍獲得某種程度的「戰勝」實大有疑問,畢竟雙方還未真正以會戰交 鋒,遼軍更沒有因撻覽之死而主動撤軍承認失敗。本文認為,撻覽之死雖是 宋軍防守的戰術成功,但不能視為宋軍的「勝利」,真正的關鍵在於宋朝逐 漸取得相對於遼的部分戰略優勢,考慮到遼本來的戰爭目的極為有限,以取 回關南地與重啟遼宋間的貿易,撻覽死前遼已因戰事不順且延長、未能完全 達到戰略目標而有厭戰言和之意與遣使至宋軍尋求和談與試探對方意向的舉 動,撻覽之死只是進一步使遼蕭太后決定接受宋方條件言和的最後因素,而 非北宋在澶淵真正成功的原因。
全的基礎,但不意味保證雙方因此就不存在戰事衝突,而只是將戰爭 危機降低到小規模的範圍,因此為了強化安全基礎,雙方有許多重要 的措施並不見諸盟約本文的規定,更於 1042 年再次進行對澶淵之盟內 容的增補。58澶淵之盟架構下的宋遼外交關係共計約有 165 年,直到北 宋末年聯金滅遼,其中和平穩定的時間共長達 122 年之久。59嚴格來 說,澶淵之盟並非是真正以結束戰爭為目的一種和平協定,而是衝突 兩造承認衝突存在並企圖減少戰爭危機發生的一種信心建立措施過 程。
「澶淵之盟」內容有下列六種規定:
友好關係建立和歲幣的交割:「共遵成信,虔奉歡盟。以風土之 宜,助軍旅之費;每歲以絹二十萬匹,銀一十萬兩,更不差臣專往 北朝,只令三司差人般送至雄州交割。」
疆界安全規定:「沿邊州軍,各守疆界。兩地人戶,不得交侵。」
互不容納叛亡:「或有盜賊逋逃,彼此無令停匿。」
互不騷擾田地及農作物:「至於隴畝稼穡,南北勿縱驚騷。」
互不增加邊防設備:「所有兩朝城池,並可依舊存守。淘濠完葺,
一切如常。既不得創築城隍,開拔河道。」
盟約以宣示結束:「誓書之外,各無所求。必務協同,庶存悠久。
自此保安黎獻,慎守封陲。質於天地神祇,告於宗廟社稷。子孫共 守,傳之無窮。有渝此盟,不克享國,當天共殛之。遠具披東,專 俟報復,不宣。」60
陶晉生、王民信合編,《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宋遼關係史料輯錄》,頁 423。
陶晉生,《宋遼關係史研究》,頁 23。
陶晉生,《宋遼關係史研究》,頁 23-25;張希清、田浩、穆紹珩、劉鄉英 主編,《澶淵之盟新論》,頁 65。
「澶淵之盟」非明文規定的三事項:
榷場貿易:在盟約中雖然未提及貿易的規定,但是在宋遼交戰的期 間,兩國貿易早已持續進在行著。宋真宗曾下令在雄州、霸州與安 肅軍恢復設立榷場(交易市場),以利雙方進行經濟商業貿易。雙 方對貿易的限制有很多,像是禁止紡織品與書籍等物品的交易。由 於在貿易關係中並不存在朝貢的行為,所以在盟約下的雙方貿易關 係是平等的。
設立對遼外交機關:在盟約之前,北宋對遼用兵之機密都由設立在 雄 州 的 「 機 宜 司 」 掌 管 , 盟 約 簽 訂 之 後 , 此 機 關 就 改 為 「 國 信 司」,之後將國信司納入中央,屬於「入內內侍省」,後來又更名 為「國信所」。雙方的邊界交涉就是在國信所辦理,國信所亦提供 國際外交禮節方面的慣例作為交涉依據,這些外交慣例最後被編成 冊,例如:「國信敕令儀制」和「國信條例」。
相互移文和移牒:除國信往來之外,雙方依據慣例在邊界地區亦有 互相移文與移牒(官府公文,用來頒布政令)的情況。兩國之間有 大事,或出兵他國,都要派遣使節互相通知,如宋真宗封禪泰山,
遣孫奭通知遼國,遼乃派使至交界河互換國信。同樣地,遼遠征高 麗,亦遣使節告知宋朝。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