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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國人因應的措施及我國實務的對照 四、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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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國大陸專利法(簡稱大陸專利法)在1985年4 月1日施行,歷經1992年及2000年的兩次修正。現行大 陸專利法為為第三次修改,於2008年12月27日經中國 人大常委會審查通過後,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大陸專利法實施細則(相對於我國專利法施行細 則,以下簡稱大陸細則)及專利審查指南(以下簡稱大 陸指南)是與大陸專利法配套的行政法規。現行大陸細 則經中國大陸國務院於2009年12月30日審查通過而在 2010年1月9日經國務院公布於同年2月1日起施行。現 行大陸指南於2010年1月21日經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 權局(以下稱大陸專利局)公布配合大陸細則於同年2 月1日起同步施行。

在大陸專利法修正草案仍於審議階段時,筆者就 曾於2008年12月就本次修正的內容,概略作過介紹1, 今配合大陸專利法及其相關行政法規的公布施行,就

1 刊 載 於 全 國 工 業 總 會 智 慧 財 產 權 季 刊 第 68 期 ; http://www.cnfi.org.tw/cnfi/IPR/ipj/98-ipj68.pdf

我國國人關心的實務問題,依個人淺見,分述如后。

礙於篇幅,以下內容,僅就專利申請的實務加以探 討,至於專利權主張及國際申請案進入中國大陸階段 的部份,著墨較少。

一、申請件數暴增中的大陸專利法現況

去(2009)年中國大陸共受理專利申請976,686件,

成長17.9%;其中,受理本國人申請877,611件,佔 89.9%,成長22.4%;受理外國人申請99,075件,佔 10.1%,成長率為-10.9%。

中國大陸專利申請量,在1999年為134,239件,至 2009年間,每年的成長率均為兩位數,11年來有六年 成長率超過20%,其中2005年成長率高達34.6%。爆增 的專利申請量中,不經實體審查的實用新型及外觀設 計佔了三分之二2,令人咋舌的數字下,舖蓋了華而 不實的內容。

外國人專利申請數雖在2009年受全球經濟風暴 影響,出現少見的負成長,但自2006年起每年受理十 萬件以上的外國專利申請數,由於外國人在中國大陸 專利申請件數已達到一定規模,專利法內容及專利要 件與國際調和上,顯得重要,現行大陸專利法在本次 的修正也作了調整。

中國大陸歷年受理專利申請件數的高成長率,也 形成了一種其他各國所沒有的現象。自1999年起,三 種專利當中,前6年,實用新型皆為三種專利之最,

2004年~2006年,發明案最多,然而2007年~2009年 的申請數量,則是外觀設計居冠。

中國大陸2009年受理的本國人申請中,發明專利 申請229,096件,成長17.7%;實用新型專利申請308,861 件,成長37.9%;外觀設計專利申請339,654件,成長 13.7%;3種專利申請分別佔本國人申請總量的26.1%、

35.2%、38.7%。

中國大陸本國人申請數量之高已創了各國之紀 錄,尤其是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的申請件數常較發明 專利為多,也反應在本次中國大陸專利審查上加強實

2 1998 年 及 1999 年 實 用 新 型 及 外 觀 設 計 佔 總 量 70.5% 及 72.7%,2000年至2009年間也約在六至七成間,十年內,

三年為63%左右,三年在64%及65%間.另有四年為67%

至69%,比例最低為2004年佔63.2%。

智慧財產季刊 第七十四期 66 用新型及外觀設計的初步審查及專利評價的制度。

據統計,中國大陸之專利代理人自1985年4月至 2008年10月,在465萬多件專利申請中,經專利代理機 構代理的專利申請累計超過332萬件,占專利申請總 量的71.5%。目前中國大陸向代理人協會登記的團體 會員有706家,在專利代理機構中執業的個人會員為 5,700名。涉外代理機構亦是中國大陸代理實務的特殊 規定,自1985年大陸專利法實施時,被批准的涉外代 理機構只有3家,其餘都是只能辦理國內業務的一般 代理機構,在2008年,涉外專利代理機構已超過180 家。現行大陸專利法,將二十幾年來涉外專利代理機 構的機制,一舉打破。

我國申請人至中國大陸申請件數,2007年申請 22,833件,為2000年10,766件的倍數。2008年及2009年 連續兩年均為負成長,但申請數仍維持在二萬件以 上,分別為22,469件及21,114件。

我國人至中國大陸申請的專利種類,早期以實用 新型為主,以2000年為例,實用新型申請件數較之發 明申請案件數有四倍之多3;2001年後發明案件數快速 增加,實用新型案件維持在九千件至一萬件上下,於 2006年,發明案件數首度超越實用新型申請件數4;我 國人至中國大陸申請外觀設計的件數於2003年為最 多,達2,104件,爾後呈減少的趨勢。去年,三種專利 分別為發明10,334件、實用新型9,248件及外觀設計 1,496件。由於我國人至中國大陸申請的實務,發明及 實用新型件數相當,在有限篇幅中,基於中國大陸總 申請量的特色及國人較關心的問題,僅就以下5點分 別說明如后。

二、對審查實務有預期影響的幾項專利法修正 內容

1.向外國申請專利的保密審查

現行大陸細則第7條對專利申請是否涉及國家安 全或者國家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審查範圍和審查方

3 2000年,我國人至中國大陸之三種專利申請件數分別為 發明1,811件,實用新型7,388件,外觀設計1,567件。

4 2006年,我國人至中國大陸之發明申請案件數為10,407 件,而實用新型為10,405件。

式作以下的修改:(1)將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確定專 利申請是否涉及國防利益以外的國家安全或者重大 利益需要保密,修改爲由大陸專利局審查確定。(2) 將原大陸細則中只針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保密審 查,範圍擴大至包括實用新型專利均進行保密審查。

然而針對國人更為關心的議題是大陸專利法第 20條第1款的修正,其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在中 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 事先報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違反 者,依同條第4款增列的規定,該技術內容在中國大 陸申請的專利,將因此不授予專利權。

大陸專利法第20條增修之「向外國申請專利的保 密審查規定」,大陸細則第8條及第9條則進一步規定 在中國大陸完成的發明創造的定義及保密審查申請 及審查的時限等相關規定,在大陸指南第五部分第五 章,除依大陸專利法第4條、大陸細則第7條規定保密 請求的提出一節增加了申請人認爲其實用新型專利 申請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也可以 在提出專利申請的同時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進入 授權公告準備之前提出保密請求的規定等擴及實用 新型的相關規定外,針對新增的「向外國申請專利的 保密審查規定」也增列第6節的相關規定。

「向外國申請專利的保密審查規定」包括發明及 實用新型申請案,在大陸細則第44條及大陸指南均將 之納入發明及實用新型初步審查的範圍5

「向外國申請專利的保密審查規定」有三種向外 國申請請求模式。其一為直接向外國申請專利的保密 審查請求,應包括向外國申請專利保密審查請求書和 技術方案說明書。請求書和技術方案說明書應當使用 中文,請求人可以同時提交相應的外文文本供審查員 參考。技術方案說明書應當與向外國申請專利的內容 一致。技術方案說明書需參照大陸細則第17條的規定 撰寫。其二為向中國大陸申請專利後擬向外國申請專 利的保密審查請求,申請人只需在提交專利申請時或

5 大陸指南第一部份第一章第7節及第二章第14節,於發 明及實用新型初步審查中,審查員有理由認爲申請人違 反大陸專利法第20條第1款及大陸細則第8條規定向外 國申請專利者,對於其在國內就相同的發明或實用新型 提出的專利申請,應當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申請人陳 述的理由不足以說明該申請不屬於上述情形的,審查員 可以以不符合專利法第20條第1款爲理由,根據專利法 第20條第4款和大陸細則第44條的規定作出駁回決定。

智慧財產季刊 第七十四期 67 提交專利申請後提交向外國申請專利保密審查請求

書即可。申請人在提交申請的同時提交向外國申請專 利保密審查請求書的,只須填寫發明或實用新型名 稱、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即可;申請人在提交申請之後 提交向外國申請專利保密審查請求書的,只須填寫發 明或實用新型名稱、申請人姓名或名稱,並註明專利 申請號。其三為直接向中國大陸申請PCT國際申請 案,則視爲已提出了向外國申請專利保密審查請求。

向外國申請專利保密審查請求一經提出,大陸專 利局之審查,可能作出「文件不符合規定導致保密審 查請求視爲未提出」、「明顯不需要保密允許向外國 申請專利」或「可能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暫緩 向外國申請專利」等3種結論。對於這3種結論,審查 員在審查後均會發出「向外國申請專利保密審查意見 通知書」,及時通知申請人。

根據大陸細則第9條的規定,申請人自提交日起4 個月內未收到首次保密審查意見通知,或自提交日起 6個月內未收到保密審查決定,視爲允許向外國申請 專利。前述期限是指大陸專利局發出相應通知或決定 的推定收到日未在規定期限內。對於國際申請的保密 審查,修改後的大陸指南規定國際申請不需要保密 的,審查員應當按照正常國際階段程式進行處理。國 際申請需要保密的,審查員應當自申請日起3個月內 發出因國家安全原因不再傳送登記本和檢索本的通 知書,通知申請人和國際局該申請將不再作爲國際申 請處理,終止國際階段程式。

2.大陸專利法關於擬制新穎性規定的修正 (1)大陸專利法修正前的規定

大陸專利法修正前的第22條第2款後段是一種較 特殊的新穎性規定,類似前述我國的擬制新穎性規 定。在判斷一件申請在後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案新 穎性時,於其申請日或優先權日之前,已另有他人申

大陸專利法修正前的第22條第2款後段是一種較 特殊的新穎性規定,類似前述我國的擬制新穎性規 定。在判斷一件申請在後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案新 穎性時,於其申請日或優先權日之前,已另有他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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