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目錄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目錄"

Copied!
94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2)

目錄

國際資訊

.面對全球經濟衰退,2009年各國PCT專利申請量減少 ... ...1

.《歐洲專利公約實施細則》相關修訂生效... ...2

.歐洲專利局將變更專利文獻出版格式 ... ...3

.歐盟委員會大幅修訂行業標準制定相關規定 ... ...3

.歐洲專利局擬公佈新的綠色能源分類 ... ...4

.歐盟執委會提出未來歐盟專利翻譯規章草案 ... ...4

.歐洲法院判決對製藥公司產生衝擊 ... ...5

.「歐洲資訊保護監督機構」提出警告,認為談判中的「反仿冒貿易協 定」與歐盟資訊保護機制存有潛在之不相容性 ... ...5

.2009年馬德里體系商標國際註冊申請量下滑16%... ...6

.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申請量2010年呈上升趨勢... ...6

.2010年度歐洲專利論壇聚焦清潔能源發展 ... ...7

.歐洲專利局2009年度報告公佈 ... ...7

.歐盟海關聯合打擊走私仿冒物品行動已獲得成效 ... ...8

.歐盟於與加拿大洽簽諮商之自由貿易協定(FTA)中,提出就智慧財 產權給予額外保護... ...9

.英通信監管機構公佈打擊互聯網盜版行動準則 ... ...9

.美國專利商標局擴大綠色技術試點專案的範圍 ... .10

.美中經濟暨安全檢討委員會舉辦「中國綠能及環保政策」公聽會 ... .10

.加拿大CIPO變更商標審查期間延期的實行守則... .11

.2009年美國專利法變革及其相關政策修改 ... .11

.美國貿易代表署於2010年4月30日公布2010年度「特別301報告」 ... .14

.美國專利商標局擬延長臨時專利申請期 ... .15

.美國商會及中小型企業要求歐巴馬政府儘速完成簽署「反仿冒貿易協 定」 ... .15

.日本將制定完成《智慧財產權推進計畫2010》... .16

.日本專利局與巴西工業產權局簽署合作備忘錄 ... .16

.日本將下調專利費用 ... .17

.韓國智慧財產權局加強與阿拉伯國家智慧財產權合作 ... .17

.韓國加強與歐洲的智慧財產權合作 ... .18

.韓國公共研發智慧財產權協會成立 ... .18

.韓國智慧財產權局計畫全面實施電子申請... .18

.韓國智慧財產權局有望獲"特殊司法管轄權"加大打擊假冒商品力度 .... .19

.韓國修訂外觀設計法實施細則... .19

.韓國局啟動"綠色知識產權資訊專案 ... .19

.澳大利亞擬禁止香煙包裝出現商標標識引發爭議 ... .20

.印度:專利保護促進產業升級... .20

大陸資訊 .兩岸兩會簽署海峽兩岸知識產權保護合作協定 ... .22

.大陸海峽專案成果交易會開幕 ... .22

.中國大陸新增兩項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保護項目試點 ... .23

.大陸2009知識產權行政及司法保護情形 ... .24

.大陸第一個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生態城指標分解體系實施 ... .25

.北京擬釐清零供雙方知識產權侵權責任 ... .25

.《2009年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狀況》白皮書發佈 ... .26

.大陸最高法院發佈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有關情況 ... .26

.最高法和中科協簽署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合作備忘錄 ... .27

.推動民間企業加強自主創新和轉型升級 掌握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核心 技術... .28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09)》 . .29 .大陸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立案“門檻"降低 ... .30

智慧財產季刊 第七十四期 目錄

(3)

智慧財產季刊 第七十四期 目錄

.知識產權糾紛的替代解決方式 ... .30

.中美經濟對話 就能源以及創新知識產權問題達成共識 ... .31

.大陸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發佈 實施知識產權保護政策推進 人才培養 ... .32

.中國大陸加強重點領域知識產權司法保護 ... .33

.中國農業部制定頒佈《農業知識產權戰略綱要》... .33

.中國首家國際知識產權交易平臺落戶天津 ... .34

.大陸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實施兩年來取得顯著成效... .34

.開拓保險新領域:知識產權保險 ... .35

.大陸2009專利審查工作情形 ... .36

.漢字輸入法專利技術迎來新一輪挑戰... .37

.中國地板專利聯盟在京啟動 ... .38

.明晰專利保護邊界 專利侵權判定標準將出臺 ... .41

.物聯網:誰在構築專利帝國? ... .42

.中國專利電子審批系統成為專利審查得力助手 ... .45

.廣東PCT國際專利申請8年增長20多倍 ... .46

.河南:消除"零專利"助產業集聚區提升競爭力 ... .47

.電子書設准入門檻 過多限制恐致行業壟斷 ... .48

.中國電影著作權協會成立... .48

.紙質媒體快步走向數位化... .49

.集體管理為電影版權交易搭台 ... .50

.網路著作權審理,挑戰與應對 ... .52

.北京高院:網站無授權提供熱播劇下載將被認定為侵權 ... .55

.大陸最高法院公佈《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 意見》 ... .55

.知識產權糾紛頻現 企業亟須規範商標商號 ... .55

.工商總局擬修改反不正當競爭法草案已形成 ... .56

.大陸「保守國家秘密法」修正案今(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 .57

國內資訊 .兩岸智財權保護合作邁入新的里程碑 ... .58

.「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修正草案 ... .58

.「依職權電話通知申請人限期補充、修正」措施自本(99)年6月10日 起施行 ... .59

.「著作權相關案件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案業於99年4月12日修正 發布並施行 ... .59

.告別式上使用的音樂著作誰該付費? ... .60

.智慧局公布「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說明」文件 ... .60

.智慧局指定MCAT、MUST、TMCS及RPAT等4集管團體就「電腦伴唱 機公開演出」之利用型態,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 ... .61

.智慧局將於今(99)年6月首辦智慧財產人員能力認證考試 ... .61

.2010年台北國際發明暨技術交易展將擴大展出... .62

.本會應智慧局委託執行「兩岸智慧財產權問題因應研究-落實台商 權益保護計畫」 ... .62

.智慧局公告更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憑證作業程序」 ... .63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呼籲業者重視內容分級與著作權保障 ... .63

.用「HTC」、「Asus」、「Acer」當作公司英文名稱行不行? ... .63

專題報導 .中國大陸專利法修正對審查實務預期的影響與我國審查實務的 對照/ 王錦寬 ... .65

.論專利侵權行為判斷中的全要件原則、字義侵權、文義讀取或 文義侵權—以智慧財產法院判決為中心/ 陳秉訓... .78

(4)

面對全球經濟衰退,2009 年 各國 PCT 專利申請量減少

據經濟部摘譯自WIPO網站資料指出,2009年 WIPO專利合作條約(PCT)的國際專利申請量下跌4.5

%,一些工業國家大幅下降,但部分東亞國家呈現增 長趨勢。數據顯示,2008年提出的國際專利申請量接 近16萬4,000件,2009年則為15萬5,900 件。

「PCT申請量的減少幅度比原先預期的小-去年 的申請量退回到略低於2007年的水平,該年國際專利 申請量為15萬9,886件,」WIPO理事長Francis Gurry接 著表示:「有趣的是,國際申請案量的減少幅度竟低 於某些國家境內的申請率。這顯示多數人承認,無論 在何種經濟條件下,繼續保護國際上具有商業價值的 技術,是符合經濟考量的。」

儘管面臨全球經濟局勢的挑戰,部分東亞國家的 國際專利申請量仍持續成長。PCT第二大申請國-日 本,成長率為3.6%,共提出2萬9,827件申請案;PCT 排名第四的南韓(ROK),成長率為2.1%,共有8,066 件申請案;而成為第五大PCT申請國的中國,其申請 量以29.7%的比率大幅成長,約有7,946件國際申請案。

一些工業國家的國際專利申請量下降幅度超出 了水平,例如在2009年,美國申請率下降了11.4%,

德國則下降了11.2%。跌幅也出現在英國(-3.5%)、

瑞士(-1.6%)、瑞典(-11.3%)、義大利(-5.8%)、

加拿大(-11.7%)、芬蘭(-2.2%)、澳大利亞(-7.5

%)和以色列(-17.2%)。

美國仍穩坐國際專利申請量龍頭,2009年申請量 占總申請量將近三分之一(計4萬5,790件),其次是 日本(成長3.6%,計2萬9,827件)、德國(下降11.2

%,計1萬6,736件)、南韓(成長2.1%,計8,066件)、

中國(成長29.7%,計7,946件)、法國(成長1.6%,

計7,166件)、英國(下降3.5%,計5,320件)、荷蘭

(成長3.0%,計4,471件)、瑞士(下降1.6%,計3,688 件)和瑞典(下降11.3%,計3,667件)。

一、名列前茅的申請者

日本松下電器(Panasonic)公司重回PCT申請量 排行榜的榜首,使中國華為技術有限公司(Huawei

Technologies, Co., Ltd.)名列第二。日本松下電器公司 在2009年公布1,891件PCT申請,中國的華為技術有限 公司為1,847件,其次是德國羅伯特博世公司(Robert Bosch GMBH,1,586件)、荷蘭皇家飛利浦電器公司

(Koninklijke Philips Electronics N.V.,1,295件)和美國 高通公司(Qualcomm Incorporated,1,280件)。有四家 日本公司名列前十大申請者排行榜中,依序是松下電 器公司(Panasonic Corporation,排名第一)、NEC公 司(NEC Corporation,排名第八)、豐田自動車股份 有限公司(Toyota Jidosha Kabushiki Kaisha,排名第9)

和夏普股份有限公司(Sharp Kabushiki Kaisha,排名第 10)。

在教育機構類別中,加州大學(University of California)公布的專利申請量最多。大部分以往專利 申請量較多的大學,在2009年卻都呈現下滑趨勢。

二、發展中國家

2009年發展中國家提出國際專利申請案最多的 依序是南韓(8,066件)和中國(7,946件),其次是印 度(761件)、新加坡(594件)、巴西(480件)、南 非(389件)、土耳其(371件)、馬來西亞(218件)、

墨西哥(185件)和巴貝多(Barbados,96件)。

目前已簽署PCT條約的142個國家中,發展中國家 有112個,占78%以上,占總申請量的14%(中國和南 韓占10%)。

「在實施 WIPO發展議程方面,WIPO非常密切地 與各成員國合作,並制定和推出各種項目,使所有國 家都能從創新和知識經濟中獲益。」WIPO理事長 Francis Gurry補充說:「在這種情況下,擴大參與 PCT 是首要之務。而成為PCT的成員國,各國將有機會使 國內的專利申請程序與國際標準趨於一致,有助於建 立一個更具吸引力的投資環境,它還提供本地公司一 套具成本效益的方法,以獲取多國的專利保護。」

三、技術領域

PCT申請量依技術領域的不同而有增減。跌幅最 大的是電腦技術類(computer technology,計1萬2,560 件,較2008年下降10.6%)、製藥類(pharmaceuticals,

計1萬2,200件,較2008年下降8.0%)和醫療技術類

(medical technology,計1萬2,091件,較2008年下降5.9

智慧財產季刊 第七十四期 1

(5)

%)。漲幅最大的技術領域為微米結構和奈米技術類

(micro-structural and nano-technology,成長10.2%)、

半導體類(semiconductors,成長10%)和熱處理及設 備類(thermal processes and apparatus,成長7.2%)。

PCT公布的主要技術領域是按照國際專利分類

(IPC)劃分的,而該分類制度係為方便檢索全世界 專利文獻中的技術資訊。

四、PCT的發展

PCT的運作將持續受到檢視,以確保該系統能繼 續提供使用者具有附加價值的服務。PCT於 1978年首 次提出,專門促進各專利局間進行有效的訊息分享,

以避免重複的工作,方便取得珍貴的專利訊息。根據 WIPO 2010∕2011年的計畫和預算書(Program and Budget for 2010/11),該組織的目標是:維持並加強 PCT作為國際專利制度的中心點和工作分享工具,以 及作為取得國際專利保護的首要途徑。

WIPO和其他專利局不斷力求簡化、現代化和加 強PCT業務,以提高效率,並為商界提供更好的服務。

因此,PCT總申請量中約有 80%的申請案,現在已全 部或部分的採用電子申請。

五、其他發展

2009年WIPO開辦的PATENTSCOPE®檢索服務,

目前收錄超過 160萬筆的PCT國際專利申請資料,並 進一步增加以下八個專利局的專利資料:非洲地區智 慧財產權組織(ARIPO)、古巴、以色列、南韓、墨 西哥、新加坡、南非和越南,可檢索各專利局所提供 之高品質、詳細和免費的專利訊息。預計在2010年,

WIPO將進一步強化此資料檢索服務,提供各專利局 技術援助,協助他們進行專利資料的散播及數位化。

這部分的技術支援是WIPO為協助發展一套全面整合 的全球IP基礎結構,並使發展中國家和低度開發國家 獲取更多知識經濟利益。

六、PCT申請量的下降對WIPO財政預算的影響 WIPO基本上是一個自行籌資機構,95%的收入來 自收取私人部門之服務費用。PCT是WIPO主要收入來 源之一,約占總收入的75%。自從發生全球金融危機 後,WIPO已密切監控其付費服務的使用狀況,並採

取審慎的財務管理和各種削減成本措施。該組織預期 2008∕2009雙年(2008/09 biennium)財政報告結果是 樂觀的。「這是一個非常正面的成果,並反應出我們 採取了認真的態度來面對金融危機,」WIPO理事長 Francis Gurry說:「我們會持續留意整個情況,並希望 在不久的將來,PCT申請量能恢復增長」。

七、背景

PCT為發明者和產業界提供了一條獲得國際專利 保護的良好途徑。透過提交一件PCT「國際」專利申 請案,就可以在多數的國家同時尋求發明保護。PCT 成員國的申請人和專利局皆能受益於PCT制度所提供 的標準程序、國際檢索和初步審查報告(preliminary examination reports),並由其集中進行國際公布。相 對於傳統的專利制度,在PCT制度下,國家專利授權 程序和相關費用繳納,在多數情況下可延遲18個月

(在某些專利局甚至更長)。在這段期間內,申請人 將能獲知關於其取得專利保護的可能性,以及該發明 是否具潛在商業利益等具有附加價值的重要訊息。

相關連結:

http://www.wipo.int/pressroom/en/articles/

2010/article_0003.html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歐洲專利公約實施細則》

相關修訂生效

據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任曉玲於4月12日報導指 出,《歐洲專利公約實施細則》(下簡稱《實施細則》) 部分增補和修訂條款[1]於2010年4月1日起生效。此次 修訂旨在進一步提高EPO專利授權品質並確保專利的 法律確定性,其中最突出的特點在於多項條款均與審 查員工作密切相關,並優化了檢索和審查程式。主要 修訂如下:

——在實施檢索之前,審查員與申請人互通意 見,確保將需要保護的主題作為檢索重點。根據新增

智慧財產季刊 第七十四期 2

(6)

歐洲專利局將變更專利文獻 出版格式

補的《實施細則》第62a:如果EPO認為提交的歐洲專 利申請的權利要求不符合《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將 要求申請人在2個月內予以說明。歐洲專利局(EPO)

將對符合規定的權利要求撰寫檢索報告。若申請人未 在規定期限內提交說明,EPO將根據每項發明的第一 項權利要求撰寫檢索報告。根據修訂後的《實施細則》

第63:如果EPO認為歐洲專利申請不符合《歐洲專利 公約》的規定,從而不可能對部分或所有權利要求的 現有技術進行有意義的檢索,EPO將要求申請人在2 個月內提交需檢索主題的聲明。若申請人未在規定期 限內提交聲明,EPO將公開一份不能對部分或所有權 利要求的現有技術進行有意義檢索的理由充足的聲 明,或儘量撰寫局部檢索報告。

據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何豔霞於4月1日引述歐 洲專利局(EPO)2010年第一期《Patent Information News》

報導指出,自2010年4月7日起,EPO的專利文獻出版 格式將由目前的PDF格式改為ISO標準的PDF/A格式。

PDF/A(PDF/Archive)是基於PDF1.4版本的一種文 檔格式,目前已成為ISO19005-1國際標準。PDF/A格式 能夠確保電子文檔的長期保存和清晰複製。此外,在 該種格式下,還可保存對於檢索專利文獻號、申請 人、IPC分類號等資訊異常重要的各種資料。所有適 用於PDF格式文檔的系統程式同樣適用于PDF/A文 檔。

——在申請進入實質審查之前,申請人應對檢索 意見給予答復,從而優化檢索和審查程式。根據新增 補的《實施細則》第70a:EPO應給予申請人對擴展歐 洲檢索報告陳述意見的機會,在適當情況下,約請申 請人對擴展歐洲檢索報告中指出的缺陷進行補正,並 在《實施細則》第70(1)規定的期限內對說明書、權利 要求和附圖進行修改,以表明其是否願意繼續進行歐 洲專利申請後續程式。如果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進 行補正或對約請陳述意見,其歐洲專利申請視撤。

目前,EPO已同各成員國就專利文獻資料的獲取 等事項開展合作。由於esp@cenet系統中的檔為傳真圖 像檔(facsimile documents)格式,未包含任何PDF格式的 文檔,因此,此次格式變更不會對esp@cenet系統造成 任何影響。

資料來源: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

——嚴格限定提交分案申請期限。根據修訂後的

《實施細則》第36(1)、(2):申請人可對任何未結案的 歐洲專利申請提交分案申請,條件為在收到審查部對 最初申請的第一份審查意見通知書後的24個月內,或 在收到審查部根據《歐洲專利公約》第82條對最初申 請發出異議通知書後的24個月內,且通知書中指出的 缺陷為首次提出。

歐盟委員會大幅修訂行業標 準制定相關規定

——在提交修改時,申請人應當對修改之處予以 標示,並說明修改依據。根據修訂後的《實施細則》

第137(4):在提交任何根據第70a(1)至(3)所做的修改 時,申請人應對其予以標示,並在提交申請時簡要說 明修改依據。若申請未滿足其中某一要求,EPO可要 求申請人在1個月內對缺陷進行補正。

據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任曉玲引述英國《知識產 權管理》雜誌網站報導指出,歐盟委員會日前公佈有 關競爭企業間合作協定評估的規則和指南。委員會表 示,該指南旨在闡明如何在知識產權起決定作用的行 業標準制定領域適用歐盟有關競爭的法律法規。

同時,為適應《實施細則》修訂條款以及EPO申 訴委員會最新判例,EPO《審查指南》最新修訂版本 亦于同期施行。

該指南是歐盟委員會對Rambus、高通和微軟等多 家技術公司標準制定行為進行公開調查後分析總結 而成,對多個技術領域的行業標準制定法律法規進行 了大幅修訂。委員會特別指出,草擬的“橫向合作指 南"將向企業提供更多參與標準制定的指導性意 資料來源: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

智慧財產季刊 第七十四期 3

(7)

見,從而確保制定程式在合理競爭的環境下進行,且 標準中所涉及的知識產權許可遵循公正、合理和無歧 視原則。

委員會亦期望本指南的出臺能夠解決標準制定 中引起各方分歧的一個主要根源,即企業對納入標準 的知識產權徵收的許可費數額不穩定。指南對此建 議,若企業的某項專利技術納入標準,應當在相關協 議中明確許可費的上限,且無需擔心該行為有可能違 背歐盟《反托拉斯法》。委員會還表示,如果協議方 對標準中知識產權持有人提出的許可費存有異議,任 何對此進行的評估都應當在該使用費是否“與專利 的經濟效益合理掛鈎"的基礎上展開。評估許可費合 理化的方法多樣,如可採取對專利納入標準前後的許 可費進行比較等方式。

該指南的公眾評議期截至2010年6月25日,其最終 版有望於2010年底獲批。

資料來源: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

歐洲專利局擬公佈新的綠色 能源分類

據中國知識產權網站於4月30日引述專業網站 www.managingip.com報導指出,歐洲專利局局長愛麗 森.布賴姆洛(Alison Brimelow)表示,與清潔能源 有關的專利文件分類可選性方案的開發,將使得歐洲 專利局今後能夠為整個產業部門提供結構化資料。

布賴姆洛在4月26日公佈的歐洲專利局年度報告 前言中陳述:“我們的目標是將這一新的高品質專利 資訊擴展到其他社會相關領域——這也表達了我們 要利用專利體系為當代社會做貢獻的決心。"

歐洲專利局正與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

國際貿易和可持續發展中心(ICTSD)一起就知識產 權在清潔能源技術的開發和轉讓方面所發揮的作用 進行研究。

“我們旨在明確可用技術和這些技術的所有

者,以及政府對清潔能源投資計畫的影響和專利所有 者向第三方轉讓該類技術的範圍,尤其是新興國家和 發展中國家。"布賴姆洛說。

“這些僅僅是此次研究所審查的一部分,其中我 們會對綠色能源部門的關鍵角色進行調查。"研究結 果將於6月初公佈。

此外,歐洲專利局還將於本周在馬德里召開歐洲 專利論壇,並將圍繞歐洲的可更新能源展開探討。

這份報告是布賴姆洛擔任歐洲專利局局長任期 內的最後一份報告。報告稱,2009年的資料證明,專 利體系在21世紀中所扮演的遠不止邊緣角色。她列舉 了Opel的銷售、歐洲委員會對制藥部門競爭的調查以 及哥本哈根氣候變化大會等為例。

今年7月,法國的布努特.巴蒂斯戴利(Benoit Battistelli)將接替布賴姆洛的位置。報告中的資料還 顯示,2009年歐洲專利申請量有所下降。歐洲直接申 請量從2008年的63,077件下降到2009年的55,896件,而 進 入 國 家 階 段 的 歐 洲 PCT 申 請 從 83,567 件 下 降 到 78,646件。歐洲專利局授予的專利量也從59,809件下降 到51,969件。

儘管如此,歐洲專利局在處理積壓問題方面取得 了一些進展,歐洲檢索數量從87,667上升至99,105,歐 洲審查數量從99,053上升至102,178。

資料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網

歐盟執委會提出未來歐盟專 利翻譯規章草案,倘獲通 過,申請歐盟專利將只能以 英文、法文或德文遞件

目前申請歐洲專利係透過歐洲專利局(EPO),

獲得之專利尚須翻譯成各會員國官方語言始能於該 國生效,導致行政及翻譯成本高昂,約為申請美國專 利的10倍。歐盟執委會爰於2000年提案「共同體專利」

智慧財產季刊 第七十四期 4

(8)

草案,2009年會員國並通過決議加強歐洲專利系統。

該決議同意「歐盟專利」(EU Patent)之成立要件以 及設立歐洲專利法院等,但並未提及歐盟專利之翻譯 問題。

執委會本次通過之規章係進一步解決未來「歐盟 專利」之翻譯問題,以目前歐洲專利局(EPO)之三 種官方語言(英、法、德)為未來歐盟專利之申請語 言,可大幅降低翻譯及行政成本。

相關規章提案(Proposal for a Council regulation on the translation arrangements for the European Union patent ) 可 自 歐 盟 網 站 下 載 : http://ec.europa.eu/internal_market/indprop/patent/index_en.

htm

資料來源:駐比利時代表處經濟組

歐洲法院判決對製藥公司產 生衝擊

據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網於2010年4月26日引述 www.managingip.com網站報導指出,歐洲法院的一項 判決宣佈了非專利藥公司的勝利。根據該判決,政府 可為醫生提供財政支持以激勵其開立更為低廉的藥 品。

英國高等法院向歐洲法院徵詢意見,詢問禁止歐 洲指令中規定的向醫生和藥劑師提供人類用藥方面 的財政支援條款是否會排除對英格蘭和威爾士國民 保健服務(NHS)體系的應用。根據該體系,NHS鼓 勵開立價格更低廉的具有同等治療效果的特定藥 品。儘管這與非專利藥置換無關,但是鼓勵醫生開立 的藥品通常是非專利藥。

2006年,英國製藥行業協會(ABPI)向英國藥品 與保健品管理局(MHRA)表示了對此方案的不滿。

MHRA在回復中稱,其認為指令只涵蓋商業激勵方案。

ABPI隨後向英國法院提出申請,請求對MHRA立 場的合法性進行審查。高等法院將此案提交給了歐洲

法院。包括法國、荷蘭以及捷克共和國在內的六個歐 盟成員國提交了對本案的口頭或書面意見。

目前,法院已做出判決,認定政府當局可以提供 財政激勵措施鼓勵醫生開立更為廉價的藥品,只要該 方案是基於非歧視的客觀性標準並公開了與該方案 相關的治療評估。判決亦提及,成員國所定義的健康 政策並非出於任何盈利或商業的目的。因此,作為此 政策一部分的財政激勵方案不能被視為尋求藥品的 商業性推廣。MHRA對此判決表示歡迎,並表示其正 對該判決的寓意進行探討。其補充道,衛生部於2007 年發佈的指南為保護患者利益的激勵方案的實施提 供了基本原則。

ABPI則稱對此判決表示“失望":“ABPI認為,

患者能夠相信其醫生是出於非私人的經濟利益考慮 而開立處方具有重大的意義,而歐洲法院對立法的解 釋使得這一問題面臨被質疑的風險。"

Bristows公司的Maria Isabel Manley認同該判決將 讓創新製藥產業失望:“激勵方案對創新型製藥公司 而言是另一大困擾。這些方案剝奪了某些產品有效的 入市途徑,儘管該類產品是顧及患者的利益並且已經 過商業化許可審查。"

資料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網

「歐洲資訊保護監督機構」

提出警告,認為談判中的「反 仿冒貿易協定」與歐盟資訊 保護機制存有潛在之不相容 性

我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經濟組摘譯自歐盟 執委會2010年2月22日發布之新聞資料指出,「歐洲資 訊 保 護 監 督 機 構 」 ( the European Data Protection Supervisor, EDPS)認為刻正進行談判的「反仿冒貿易 協定」(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 ACTA)

智慧財產季刊 第七十四期 5

(9)

涉及人民基本權利,尤其是隱私權及資料保護;但談 判中的ACTA內容有許多是不公開的,爰EDPS無法監 控該協定之內容是否已違反歐盟現有的保護人民隱 私權機制。

由目前公開的有限資訊中,EDPS認為ACTA內容 有可能侵犯人民隱私權。例如為防範網路盜版,可制 定法律架構以大規模的監控網路使用者;而網際網路 服務提供者(ISP)有義務警示網路使用者停止非法 下載或其它盜版行為,在警示後甚至可進一步切斷該 使用者之網路連線(又稱「三振條款」- Three strikes Internet disconnection policy)。

EDPS認為反盜版固然重要,但不應剝奪人民基本 權利(隱私權及資料保護);兩者間應尋求平衡點。

EDPS對歐盟執委會提出之建議如下:

1.三振條款並非達成保護智慧財產權目的之必要 手段,可以其他較不侵犯人民權利之手段加以進行;

例如透過對特定嫌疑網路使用者之個別監督等 2.鑒於ACTA涉及簽約國間之跨國資訊(個人資 訊)交換,爰歐盟應對此架構下所交換之資訊設定防 衛機制,以保護個人隱私及資訊保護等;

3.ACTA應有公開及透明之對話機制,尤其是透過 公開諮詢等方式,以確保其內容不侵犯歐盟現有之隱 私權及資訊保護之規定。

以 上 情 形 可 參 閱 EDPS 網 站 : http://www.edps.europa.eu/EDPSWEB/edps/site/mySite/lan g/en/pid/1。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2009 年馬德里體系商標國 際註冊申請量下滑 16%

據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李麗娜於4月1日引述英 國《知識產權管理》雜誌網站報導指出,2009年馬德 里體系商標國際註冊申請量大幅下滑,從2008年的 42,075件降至35,195件。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幹事法蘭

西斯・高銳在3月18日的新聞發佈會上表示,商標註 冊申請量下滑的主要原因在於經濟低迷,公司的知識 產權策略更加謹慎。

歐洲的商標註冊申請量減少最為明顯,但歐洲仍 然占整個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申請總量的62%。德國 作為馬德里體系中商標註冊申請最多的國家,2009年 申請量為4,793件,下降了22.9%。但是,申請量減少 並不局限於歐洲國家。美國和中國的商標國際註冊申 請量也出現明顯下滑,分別下降13.1%和14.3%。在馬 德里商標註冊申請大國中,日本是唯一逆勢上揚的國 家,其申請量增加了2.7%,共1312件申請。

此外,以共同體商標申請/註冊為基礎的馬德里商 標註冊申請增加了3.1%,反映了更多商標申請人選擇 通過歐洲內部市場協調局(OHIM)提交馬德里商標註 冊申請,一些歐盟成員國的國內商標註冊量由此減 少。

高銳指出,一些國家商標註冊申請量有所增加,

包括韓國(33.9%)、新加坡(20.5%)、克羅地亞(17.5%) 和匈牙利(14.5%)。但這些國家只是馬德里體系的小用 戶,註冊申請總量僅為929件。如韓國企業2009年僅提 交249件商標國際註冊申請,低於斯洛文尼亞。

2009年,馬德里體系成員國共收到303,344件商標 國際申請註冊指定通知,較2008年下降了20%。獲得 指定最多的前六位國家仍然沒有變化,分別是中國 (14,766)、俄羅斯(14,150)、美國(13,406)、瑞士(13,161)、

歐盟(12,564)和日本(10,386)。

資料來源: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

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申請量 2010 年呈上升趨勢

據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記者任曉玲引述英 國《知識產權管理》雜誌網站報導指出,世界知識產 權組織最新統計資料顯示,2010年1至4月,馬德里商 標 國 際 註 冊 申 請 量 為 12,928 件 , 較 去 年 同 期 增 長

智慧財產季刊 第七十四期 6

(10)

7.3%。主管商標、外觀設計和地理標誌事務的世界知 識產權組織副總幹事王彬穎女士表示,如果全球經濟 危機不再繼續惡化,2010年的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申 請量有望穩步上升。

受經濟不景氣的影響,2009年馬德里商標國際註 冊申請量較上年下滑16%,但目前各項資料顯示,品 牌持有者在該領域的活動漸行活躍。根據1至4月份統 計資料:德國以1,552件申請暫列首位;歐盟以1,531 件位居第二,較去年同期增長26%;美國以1,337件暫 列第三,較上年增長34%。此外,中國、土耳其和韓 國的申請量亦出現大幅增長,漲幅分別為38%、54%

和100%。

與此同時,歐盟國家提交的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 申請量均較上年出現不同程度的下降。德國雖暫列首 位,但較上年同期下降3.7%;比盧荷經濟聯盟、西班 牙和捷克的申請量亦分別較上年同期下降17%、30%

和30%。有分析稱,越來越多的歐盟國家通過申請共 同體商標註冊尋求國際保護可能是造成下滑的主要 原因。根據2010年第一季度的統計,歐盟企業共提交 23,893件共同體商標註冊申請,較去年同期增長22%。

資料來源: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

2010 年度歐洲專利論壇聚 焦清潔能源發展

據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記者任曉玲報導指 出,2010年度歐洲專利論壇日前在西班牙首都馬德里 召開,知識產權在推動清潔能源技術發展及轉讓方面 的作用成為此次會議的主要議題。

鑒於2009年12月召開的哥本哈根會議未對氣候變 化問題達成令各方滿意的實質性協定,歐盟將2010年 視為推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氣候保護條約的關鍵性一 年,並擬在6月下旬公佈一項歐盟27國均參與的利用 可再生能源的詳細計畫,力爭可再生能源佔據20%的 歐洲能源市場。因此,此次會議圍繞歐洲現有技術是

否能實現擬定的可再生能源目標、推動技術轉化的條 件是否成熟、歐洲是否能從新湧現的經濟機遇中受益 以及現有知識產權體制是否有利於清潔能源技術的 發展等問題展開討論。

歐洲專利局局長布萊梅露表示,在氣候變化問題 上,歐洲專利局所能貢獻之力是提供有關“綠色"技 術專利活動的資料資料,以供政府作出決策。西班牙 工業、旅遊和貿易大臣稱,創新是推動社會、經濟和 文化發展的主要力量。西班牙非常關注“綠色"技術 專利活動,並有望將“綠色"技術專利申請審批程式 縮短至12個月。

此 外 , 歐 盟 委 員 會 企 業 和 產 業 總 署 副 署 長 Fran·oise Le Bail稱,應改變當前對知識產權僅予以保 護的單一模式,而更加注重專利資訊的傳播和利用,

從而以一種更積極和更具經濟效益的方式利用知識 產權。歐盟正在制定一項經濟創新計畫以幫助歐洲國 家充分利用清潔能源技術市場所帶來的巨大商機。此 前在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召開的會議上,其歐洲區域辦 公室負責人亦表示,當前出現的清潔能源需求給歐洲 企業投身“綠色"技術發展呈現了史無前例的機 遇。另據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和國際勞工組織的相關報 告估測,投資可再生能源能夠在全球創造至少2千萬 個就業崗位,遠超當前傳統的石化燃油產業。同時,

企業界代表亦在會上表示,若沒有適時的政策支持,

歐洲有可能逐漸喪失在相關清潔能源領域的領導地 位。

資料來源: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

歐洲專利局 2009 年度報告 公佈

據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任曉玲引述歐洲專利局 (下簡稱歐專局)日前公佈《2009年度報告》指出,從 業務狀況、國際知識產權合作及人力資源等方面對其 2009年的知識產權活動予以了全面的總結和回顧。

智慧財產季刊 第七十四期 7

(11)

一、業務狀況

2009年,歐專局共受理專利申請134,542件,較上 年(146,644件)下降8.3%。

在受理量降低的同時,歐專局完成的專利申請檢 索量卻有所上升。2009年,歐專局共實施203,509件檢 索,較上年增長8.9%,其中99,105件歐洲專利檢索,

較上年增長13%;81,463件國際檢索,較上年下降 0.7%;22,941件為國家局和第三方實施的檢索,較上 年增長34.1%。

2009年,歐專局共完成102,178件歐洲專利審查和 9,601件PCT申請初步審查,總體工作完成量較上年提 高3%。在結束審查程式的124,200件申請中,51,969件 (2008年為59,809件)獲授權,占總量的42%。專利授權 平均用時為專利申請受理之日起43.1個月(2008年為43 個月)。各技術領域的專利申請授權用時不盡相同,從 運載和通用技術領域的35個月到生物技術領域的57 個月不等。

2009年,來自歐洲專利組織36個成員國的專利申 請在總量中所占比率為51% ,較上年(49.3%)略有增 加。德國以25,107件申請(18.7%)再次穩居首位, 隨後 依次是法國8,929件(6.6%)和荷蘭6,738件(5%)。在非歐 洲國家中,來自美日兩國的歐洲專利申請依舊佔據主 導地位,分別為24.5%(2008年25.5%)和14.8% (2008年 15.7%),剩餘的10%來自其他國家,其中韓國佔據3.1%

(2008年3%)。

專利申請的電子提交比例呈上升趨勢。2009年,

歐專局受理的以電子方式提交的直接申請比例由上 年的49%增至近60%。同時,歐專局作為PCT申請受理 局受理的以電子方式提交的PCT申請比例亦由上年的 61%增至65%。

在專利申請技術領域,2009年,歐專局受理的逾 56%的專利申請涉及申請量排前十的技術領域。其中 專利申請最為活躍的領域為醫學或獸醫學領域,申請 量占總量的11.5%;其次是電子通訊(10.1%)和計算 (6.5%)。雖然受經濟因素的影響,大部分技術領域的 專利申請量均不同程度下降,但液力機械、照明、鑽 進和採礦領域的專利申請量卻逆勢上升,分別較上年 增長36.1%、20.4%和14.7%。

在企業申請方面,荷蘭皇家飛利浦以2,556件專利 申請穩居榜首。其次是德國西門子1,943件、德國巴斯

夫1,699件、韓國三星1,337件和德國博世1,284件。中國 華為技術有限公司以672件位居第十五位。

二、國際合作

2009年9月23日,歐專局在日內瓦主辦了美日歐中 韓五局副局長會議。會議內容涉及五局合作前景展望 書、基礎專案任務書以及下一步工作等多個議題。各 方就有關議題,如共同的文獻和共同的分類達成一致 意見,並確定了後續工作事項。同月,美歐兩局同意 將兩局間的“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專案試行期再延 長12個月。11月,日歐兩局完成類似於“專利審查高 速公路"的審查合作專案的前期準備工作,並定於 2010年1月試行。

此外,加強與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在改進中文現 有技術獲取、協調程式、品質管制以及專利檢索工具 方面的合作是歐專局2009年國際合作的重點。歐專局 於年內在歐洲範圍內安排組織多次研討會和講座,向 歐洲的專利代理人以及企業介紹第三次修改後的中 國《專利法》。

三、人力資源

2009年,歐專局新招170名審查員,較上年(284名) 降低近40%。截至2009年12月31日,歐專局工作人員 共有6,818名,較上年增加133名,其中劃歸於A類的從 事管理、審查、法律工作、程式和語言翻譯的人員為 4,874名。

資料來源: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

歐盟海關聯合打擊走私仿冒 物品行動已獲得成效

依據2010年4月13日歐盟執委會公佈新聞資料顯 示,歐盟名為“Matthew II"之海關聯合打擊走私仿冒 品行動(The Joint Customs Operation-JCO Mattew II),

自2009年11月24日至12月3日間,以來自第三國經由東

智慧財產季刊 第七十四期 8

(12)

8.要求加國成立專責機構保存調查證物、要求受指控 侵權者資訊揭露、侵權案件揭露相關銀行金融資 料、銷毀或處分侵權物等。

歐邊境、路陸運輸走私至歐盟之香煙為主要目標,共 查獲超過1,600萬支香煙,241公斤之煙草產品,6,400 公升之酒精,20噸之仿冒香水,1,515.75公斤之大麻及 其它仿冒品53,418項(如手提袋、外套、圍巾、皮夾)

等。

一般觀察認為歐盟上揭要求除將引起其他國家 注意,援引成為未來談判之市場開放及保護要求依 據,邊境措施亦將更加影響貿易流動。

本次活動係由歐盟執委會所屬之反仿冒辦公室

(the European Anti-Fraud Office, OLAF)、歐洲警察局

(the European Police Office, EUROPOL)及世界關務組 織 ( 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Regional Intelligence Liaison Office for Western Europe, WCO/RILO WE)等共 同合作。未來,歐盟仍將循此模式繼續打擊仿冒。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資料來源: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經濟組

英通信監管機構公佈打擊互 聯網盜版行動準則

據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記者任曉玲引述英 國《知識產權管理》雜誌網站報導指出,隨著英國下 議院於2010年4月通過《數位經濟法案》(2010年),英 國通信監管機構通信辦公室(ofcom)日前就如何實施 法案中規定的反盜版措施制定了行動準則。

歐盟於與加拿大洽簽諮商之 自由貿易協定(FTA)中,

提出就智慧財產權給予額外

保護

根據行動準則,互聯網服務提供商在收到著作權

人提交的著作權侵權報告後,應當對非法共用文件者 採取從警告到中斷網路連接逐級遞增的應對措施。同 時,互聯網服務提供商有義務告之非法共用檔用戶,

在收到第三份警告通知後,其將應著作權人的要求提 供共用盜版檔的用戶名單,以便著作權人為可能的法 律訴訟收集證據。

我駐加拿大代表處經濟組引述加拿大使館週報 2010年4月14日報導指出,歐盟於與加國洽簽諮商中之 FTA提出超過現行國際協定要求之智慧財產權開放及 保護條件,引起加國各界注意。依據加國長期研究智 財權議題之渥太華大學法學教授Michael Geist指出,歐 盟擬案值得注意之處包括:

目前,通信辦公室已初步擬定將BT、Talk Talk, Virgin Media, Sky, Orange, O2 和 Post Office等7家從事 固定電話網路服務業務的互聯網服務提供商列入需 遵循行動準則的名單。但有消息稱,若移動電話網絡 盜版行為愈加嚴重,英國議會有意將移動電話網路服 務提供商亦納入遵循該準則的運營商之列。

1.將自然人著作權保護期間由一般之50年增加為70 年;

2.增訂視聽、匿名及未出版作品之著作權保護期限;

3.修改加國商標登記制度;

4.額外限制製藥資料之揭露範圍; 據悉,該行動準則旨在將英國的互聯網盜版率降 至70%。有關該準則的公眾評議將於7月底結束,並有 望於2011年1月初出臺最終版本。

5.要求實施禁止販售規避數位鎖碼(digital lock)裝置,

而 世 界 智 慧 財 產 權 組 織 網 路 條 約 (WIPO Internet

Treaties)對會員並無此要求; 資料來源: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 6.增加廣播機構權利;

7.新增藝術創作人之增值共享權;

智慧財產季刊 第七十四期 9

(13)

美國專利商標局擴大綠色技

術試點專案的範圍 美中經濟暨安全檢討委員會 舉辦「中國綠能及環保政策」

公聽會

據大陸保護知識產權網引述知識產權通訊社報 導指出,美國商務部專利商標局(USPTO)在新聞稿 中宣佈,它正在修改綠色技術試點項目,試圖使更多 的技術類別符合該專案的快速完成程式的要求。

據我駐美國代表處經濟組指出,美中經濟暨安全 檢討委員會(U.S.-China Economic and Security Review Commission, 簡稱USCC)於2010年4月8日舉行「中國 綠能及環保政策」公聽會(China's Green Energy and Environmental Policies),由USCC委員William Reinsch 及Dennis Shea主持,並邀請能源部助理部長David Sandalow、環保署助理署長Michelle Depassru及知名學 者簡報及參與討論,計有來自美公協會團體、智庫、

政府機關及媒體等百餘人參加。

該試點項目旨在促進綠色技術發展,對於該專案 的資格原先僅限於選定的某些美國類別。USPTO最近 刪掉了這項要求,使其與綠色技術有關的創新者具有 特定的地位並給予快速審查,綠色技術試點專案加快 了綠色技術的發展和部署、創造綠色崗位並且推動美 國在該關鍵領域中的競爭力。

美國商務部副部長兼USPTO局長 David Kappos 表示:“綠色技術試點專案存在很多利益,並且我們 會使最初不在該項目資格類別的發明申請人具備資 格。通過擴大該項目的資格範圍,在創造就業的同 時,將進一步推動關鍵性綠色技術的發展。"

本次公聽會重點摘要如下:

一、能源部助理部長Sandalow表示,中國積極發展再 生能源及相關能源科技,目前風能與太陽能產業 之發展已位居國際領先國家之一,且能源及環保 標準正逐漸提高,例如未來車輛耗能標準已較美 國高;美中兩國能源及環保合作對美國經濟發展 應有助益,建議國會能設法給予在中國經營該等 業務之美商相關協助。

根據綠色技術試點專案,綠色技術中待定的專利 申請有資格授予特殊地位並給予快速審查。專利申請 通常是按照提交的順序進行審查。在該試點專案中,

提交的請願書中首批與綠色專利有關的3000件申

請,該機構將進行快速審查。 二、環保署助理署長Depassru表示,中國環保法規及 產品標準逐漸趨向嚴格,並於2007年規定未來能 源需求之15%將由再生能源供應。雖然中央政府 強力要求地方政府將投資相關資訊透明化,然而 美商在中國仍無法充分參與投資,例如自2005年 迄今,美商仍未能獲得參與中國風力發電廠相關 設備之投資機會。另,地方政府官員較重視五年 一期之經濟建設計畫,因為地方經濟建設之績效 直接影響官員之升遷,因此地方官員較不重視環 保業務之執行。

綠色技術試點項目在2009年公佈,以幫助USPTO 平衡額外的工作量並評估該專案所需的資源,該專案 限於特定類別的發明。USPTO認為這種類別要求是不 必要的,因為工作量通過其他機制得到了平衡,並且 該要求對很多具備該項目資格的綠色技術予以回絕。

到目前為止,申請者提交的950多份都希望具備 綠色試點項目資格,當中只有342份請求獲批准,主 要是很多發明不在要求的類別中。解除類別要求估計 會使更多的申請者具有該專案資格。

三、中國以往從不重視國際環保發展趨勢或國際相關 環保協定,然而2009年12月7日聯合國氣候變遷會 議 時 , 不 但 支 持 哥 本 哈 根 協 議 ( Copenhagen Accord),並承諾至2020年降低40%二氧化碳排 放量,且不需已開發國家之財務援助,惟歡迎已 開 發 國 家 協 助 中 國 有 關 減 碳 之 能 力 建 構

(capacity-building);建議政府修改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大陸保護知識產權網

智慧財產季刊 第七十四期 10

(14)

以吸引中國廠商到美國投資能源及環保產。

四、有關國會審議中之氣候變遷法案將對未適當控制 溫室氣體排放國家之輸美產品開徵碳關稅,以維 護美國國內產品競爭力一節,由於中國污染最嚴 重之水泥業及鋼鐵業係以內銷為主,並不外銷美 國,因此該條款對中國輸美產品課徵碳關稅之效 果可能不大。另中國政府輕壯輩之官員較認同中 國已躋身強國之列,應重視並履行其國際責任,

而非專以自身利益為主,然而執政當局目前仍以 全面發展經濟為主要考量。

五、美中兩國自1979年以來已簽訂45項有關綠能之合 作協定,然而涉及綠能智慧財產權(IPR)與出 口管制之議題並不多,雖然中國政府執行IPR法 規已有改善,然而盜版侵權等違法行為仍十分嚴 重,使美商遭受龐大損失,建議兩國政府應嚴肅 面對此一嚴重問題,共同合作研擬因應對策,並 建議美國政府加強執行關稅法第337條款,俾保 護綠能科技。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加拿大 CIPO 變更商標審查 期間延期的實行守則

據大陸保護知識產權網引述lexology.com網站報 導指出,加拿大知識產權局(CIPO)公佈了影響加拿 大商標申請和審查期間策略的重要實行守則。這一變 更在2010年3月11日生效,將減少商標審查過程中的延 期量。

在一項商標申請提交之後,審查員審查該申請以 決定是否將該商標公示在商標公告中。如果審查員發 現了有問題的申請,CIPO將公佈發佈一份申請者必須 回復的報告。以前,給予申請人6個月的時間回復審 查員的報告並且給予兩次機會,即對提交適當的回復 給予了6個月的延長期。

自2010年3月11日起,申請人對於審查者的報告有

6個月期限回應,並且一般允許請求6個月的延長期。

規定這個期限不能再延長,除非申請者表明再一次延 長的例外情況的理由。如果沒有及時提交一個合適完 整的答復,該申請將因不履行而被記錄,這可能導致 這次申請的失敗。CIPO指出新的實行守則適用於所有 被授予延長期的申請人。因此,如果申請人自2011年 3月11日起,對審查員報告的回復已獲得延長期。對 於同一審查員報告的回復,申請人一般不能再授予一 次延長期,除非申請人能證明有特殊情況。CIPO提供 了以下它認為構稱要求額外延長期限特殊情況的特 殊例子:

商標機構的最近變更:

1、情況超出了有關人員的控制;

2、近期存在商標轉讓;

3、該局製作的核准登記副本尚未公佈,由於外 國申請尚未進行登記;

4、除非列舉的待定和令人混淆的商標在接下來 的兩個月內被拋棄或者受到申請人啟動的 異議程式的影響;

5、例舉的注冊商標受申請人啟動的第45條程式 影響;或者

6、申請通過交涉獲得正式商標持有人的同意。

該實行變更是CIPO最新的系列成果之一,為了加 快商標進程並且要求商標代理人和顧客要堅持不懈 的解決審查期間出現的問題。

資料來源:大陸保護知識產權網

2009 年美國專利法變革及 其相關政策修改

據大陸知識產權報記者林藝思及蒂娜・郝爾斯 於2010年4月16日報導指出,2009年美國的專利法變革 對其行政、司法及立法機構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奧巴 馬政府對美國專利商標局進行了人事和政策方面的 改革,調整了許多項人事任命,其中最值得關注的是

智慧財產季刊 第七十四期 11

(15)

大衛・卡波斯(David J. Kappos)被委任為美國專利商 標局局長。在新局長領導下,美國專利商標局剔除了 法規中有關權利要求和延續審查的一些備受爭議的 規定。

這場變革同樣蔓延至美國最高法院和聯邦巡迴 上訴法院層級的司法機構。2009年8月8日,索托馬約 爾(Sonia Sotomayor)宣誓就任最高法院大法官,巡 迴上訴法院首席大法官保羅(Paul R. Michel)宣佈於 2010年5月31日退休。此外,法庭也審理了幾起重要的 知識產權案件,其中包括Bilski案。最高法院於2009 年11月聽取了口頭辯論,並準備於2010年宣佈廣受期 待的判決,以解決“可授予專利的主題"這一專利法 中最基本的問題。

在立法機構,美國國會意圖盡力促成自1952年以 來在專利法方面最大的變動,至此,美國在立法方面 的變革已經持續到了第三屆國會。2009年3月,國會議 員在參眾兩院均提出了一系列專利法改革議案。

一、行政機構的變革

2009年,美國專利商標局經歷了人事和政策方面 的重大變革。時任美國國際商用機器公司(IBM)副 總裁兼首席知識產權法律顧問的大衛被任命為主管 知識產權的美國商務部副部長和專利商標局局長。大 衛為這一職位帶來了實戰經驗。在他管理IBM知識產 權事務的16年間,IBM一直是獲得美國專利授權最多 的公司。在其任命聽證會上,大衛承諾將採取積極的 措施提高美國專利商標局的效率和士氣。

相較於人事變化,新法規“雲霄飛車式"的發展 更加引人注意。2007年8月,美國專利商標局在《聯邦 公報》上發佈了有關繼續審查請求、延續申請以及權 利要求審查的專利業務法規的變更:申請人最多可提 出2次延續申請以及1次繼續審查請求,獨立權利要求 不得超過5項,全部權利要求不得超過25項,且申請 人不得追加申請。

雖然這些新法規旨在處理美國專利商標局積壓 的大量專利申請,但也給整個專利界帶來了巨大震 撼,特別是生物技術和製藥行業,就擬定法規對創新 和行業的不利影響表示了深度關切。新法規所要進行 的變革非比尋常,以致於一位發明人在美國佛吉尼亞 東區聯邦地方法院對美國專利商標局提起了訴訟,其

主體便是這些法規。該發明人聲稱專利商標局超越了 其規則制定權力。2007年10月,葛蘭素(GlaxoSmithline)

也針對美國專利商標局向法院提交了起訴狀,對新法 規提出異議。地方法院將這兩個案件合併審理,並禁 止美國專利商標局執行這些法規。美國專利商標局隨 後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在聽取口頭辯論後,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於2009年 3月20日宣佈了非一致性判決,認為這些法規對延續 申請數量的限制與美國法典35章第120條衝突,因此無 效(Tafas訴Doll案,559F.3d 1345)。2009年7月6日,

巡迴法院撤銷了這一非一致性判決,並對該案進行了 全院聯席審理。法院後來批准了當事方的動議,暫時 中止全院聯席審理程式,直至美國專利商標局新局長 人選確認60天後再重新啟動;8月21日,法院解除了中 止,要求當事方提交各自的意見書;10月8日,美國 專利商標局宣佈新局長大衛簽署了最終法規,廢除有 爭議的規定,該案就此戲劇性地結案。

此外,美國專利商標局還提出了一系列建議,為 績效點數制度帶來了重大變革。績效點數制度是指對 專利審查員完成一件專利審查的時間及各審查階段 所給予的點數進行確定的方法。此次是30多年來對績 效點數制度最為重大的改革,旨在為消除審查案件積 壓奠定基礎;通過在審查初期鼓勵高品質工作,以提 高客戶滿意度;鼓勵審查員在審查早期確認可授予專 利的主題;在內部和外部進行激勵調整,以減少重複 工作;提高審查員士氣,降低離職率。

二、司法機構的變革

Bilski訴Kappos案可能是2009年美國最大的專利 案件。美國最高法院近30件來首次考慮“方法是否是 可授予專利的主題"這一問題。儘管政府反對Bilski 的調卷令請求,但最高法院於2009年6月1日批准了 Bilski案的調卷令並證明了所提出的兩個問題:聯邦巡 迴法院先前除了不對“自然規律、物理現象和抽象思 維"授予專利之外,對於“任何"新的和有用的過 程,並不限制對其專利性的廣泛的法定授予,但在此 案中,聯邦巡迴法院判決,某一“過程"必須依附於 某一特定機器或裝置或將某一物品轉換為其他狀態 或物品(“機器或轉換檢驗")才算符合美國法典35 章第101條關於可專利性的規定;其次,聯邦巡迴法

智慧財產季刊 第七十四期 12

(16)

院判斷可專利性所採用的“機器或轉變"檢驗(實際 上排斥了對許多商業方法的有意義的專利保護)是否 同國會的專利應保護“經營或經商方法"的意圖相 抵觸。

關於第一個問題,Bilski的意見書對Diamond訴 Diehr案, 450 U.S. 175(1981)和 Diamond 訴Chakrabarty 案, 447 U.S. 303(1980)進行了討論。在這兩個案件 中,最高法院對美國法典35章第101條做出了極其廣泛 的解釋,僅禁止就自然規律、物理現象和抽象思維授 予專利。Bilski稱,法院兩次拒絕了“機器或轉換"檢 驗,且最高法院沒有認定某一過程必須依附於特定機 器或裝置或將某一物品轉換為其他狀態或物品才具 有可專利性。Bilski認為,聯邦巡迴法院對過程權利要 求施加額外的可專利性條件的做法是錯誤的。

作為回應,代表美國專利商標局的代理副檢察長 強調,儘管第101條含義廣泛,但其對專利保護範圍 施加了重要的限制。政府認為,專利法保護技術和工 業過程,但不保護組織人類活動的方法。最高法院一 貫採用“機器或轉換"檢驗標準來確定可專利的過 程,但並沒有就可專利的過程範圍確定精確的外在界 線。

專利律師界迫切地等待著最高法院對Bilski案的 判決——預計將於2010年春季宣佈。同時,聯邦巡迴 上訴法院在2009年繼續使用了“機器或轉換"檢驗 標準。在本文提及的3個案件中,該法院基於此標準 駁回了其中2個案件的主張,但卻判定第三個案件所 主張的治療方法具有可專利性。

三、立法機構的變革

美國國會在2005年和2007年兩次嘗試專利法改革 不成功後,於去年又一次提出了2009年專利改革法案

(下稱2009年法案)。

2009年法案與先前擬議的法規非常相似,一些最 重要的條款都涉及先申請制、損害賠償金、復審程 式、撤銷程式、授予前提交以及管轄地等問題。不同 之處在於,該法案剔除了一些備受爭議的部分。例 如,不再要求申請人在提交申請前進行在先技術檢 索,不再要求申請人善意行事以實施專利,不再授予 美國專利商標局程式性和實質性規則制定的權力等。

2009年3月10日,參議院司法委員會聽取了證人關

於“第111屆國會專利改革:立法和近期法院判決"

的證言;4月2日,委員會以15比4的投票結果向參議院 提出經修改的S.515法案。該法案包括多項法律的變 更,例如,合理的特許使用費提議被“看門人"條款 所取代,法官因此對決定損害賠償金計算方式擁有更 大的權力;在先使用和銷售條款也從專利授權後的異 議程式中剔除,而且限制管轄地的提議也被移送專利 案件的條款所取代,前提是證明移案法院明顯更加方 便。

委員會在2009年5月12日提出了經修改的議案,但 此後沒有任何進展。在眾議院,司法委員會於2009年 4月30日就眾議院的議案版本舉行了聽證會。但眾議 院還沒有對其議案進行審訂或採取其他行動。

除參眾兩院外,還有很多機構也積極參與了專利 法改革的討論,專利公平聯盟就是其中之一。其成員 包括商業軟體聯盟、蘋果公司(Apple)、賽門鐵克公 司(Symantec)以及穀歌公司(Google)。另一個機 構是21世紀專利改革聯盟,其成員包括大約50家公 司,如明尼蘇達礦務及製造業公司(3M)、卡特彼勒 公司(Caterpillar)、摩托羅拉公司(Motorola)等。

該聯盟在其網站上指出,應從議案中剔除損害賠償金 條款,因為法院正在處理這個問題。

美國專利商標局局長大衛在其首次知識產權所 有者年會演講中指出:“進行專利改革的時機已經成 熟"。2009年10月5日,商務部部長駱家輝(Locke)

向參議院司法委員會主席萊希(Leahy)提交了一封長 達5頁的信函,表示政府致力於同國會合作,推進專 利法改革。駱家輝在信中還說道:“我們認為S.515 法案已經包括了專利改革的主要內容,因此商務部支 援該法案並會另外提出一些建議"。

商務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支持授予美國專利商標 局調整專利和商標費用的權力以及實質性規則制定 的權力,以提高“專利法規和程式管理的靈活性";

支持以“先申請制"取代“先發明制";就專利授權 後的異議程式以及雙方復審而言,提倡階段性程式;

在損害賠償金問題上,支持按照“近期法院判決所反 映的`看門人'方法及故意侵權目的和提高損害賠 償金標準",確定合理的特許使用費損害賠償金。

因此,2009年,美國在專利法和政策方面的一些 重大變革,預示著其將在2010年及以後迎來更多的變

智慧財產季刊 第七十四期 13

(17)

美貿易代表Ron Kirk大使於本日USTR新聞稿中 指出,由於美國在國際市場上常面臨IPR之侵權行 為,嚴重損害美國產品出口及國內就業,特別301報 告揭櫫美國政府戮力保護美國IPR產業及就業機會;

另 K 大 使 亦 嚴 重 關 切 中 國 採 行 之 「 國 內 創 新 」

(indigenous innovation)政策可能對美國IPR權利人造 成不公平之負面影響。

化。

資料來源: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

美國貿易代表署於 2010 年 4 月 30 日公布 2010 年度「特 別 301 報告」

美國本年度報告對各國IPR保護之關切重點如 下:

美國主動透過各種國際機制,加強執行保護 IPR。透過WTO多邊架構與各貿易夥伴協商共同加強 執行保護IPR,例如WTO/TRIPS協定與WTO爭端解決 機制。透過FTA或TIFA之條款與各貿易夥伴協商共同 加強執行保護IPR。

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於2010年4月30日公布本 年度「特別301報告」,全文共50頁,該署將42個貿易 夥伴列入特別301名單,詳細情形如后:

持續推動「反仿冒貿易協定」(ACTA),以凝聚各 國保護IPR力量,共同訂定IPR執法之國際標準,加強 執行保護IPR;USTR與貿易夥伴曾於2010年4月21日公 布目前仍在進行談判中之ACTA版本。持續利用普遍 化優惠關稅(GSP)檢討機制,檢視俄羅斯、黎巴嫩及烏 茲別克在執行IPR保護之改善進展。鼓勵APEC會員體 利用IPR執法制度,有效打擊盜版及仿冒。擴大國際 合作,透過雙邊與地區性及多邊協議包括美國與歐盟 高峰會、APEC、OECD等,促進全球執行保護IPR之 環境。聯合各國政府及國際組織或透過雙邊諮商、FTA 等加強IPR執法之能力建構,俾共同打擊全球盜版及 仿品貿易。關切巴西、中國、羅馬尼亞、印度、印尼、

俄羅斯及烏克蘭等國製造偽藥並銷售到其他國家的 問題。該等國家未經合法授權使用藥物主成份(Active Pharmaceutical Ingredients, APIs)原料之作法係構成偽 藥猖獗之主因之一,將要求各國立法管理APIs之不當 使用,加強取締偽藥之製造與銷售,以及加強藥品供 應鏈之管理,以減少消費者不慎購買偽藥之風險,並 保障消費者健康及安全。

「優先指定國家」(Priority Foreign Country):無。

「三○六條款監督」國家(306 Monitoring):巴拉 圭。

「優先觀察名單」(Priority Watch List):中國、俄 羅斯、阿爾吉利亞、阿根廷、加拿大、智利、印度、

印尼、巴基斯坦、委內瑞拉、泰國等11個貿易夥伴。

「一般觀察名單」:白俄羅斯、玻利維亞、巴西、

文萊、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多明尼加、厄瓜多、

埃及、芬蘭、希臘、瓜地馬拉、義大利、牙買加、科 威特、黎巴嫩、馬來西亞、墨西哥、挪威、祕魯、菲 律賓、羅馬尼亞、西班牙、塔吉克、土耳其、土庫曼、

烏克蘭、烏茲別克及越南等,合計共29個貿易夥伴。

2009年曾列名「一般觀察名單」國家,惟因執行 智慧財產權(IPR)保護獲得相當改善,爰今年完全 自特別301名單除名者:捷克、匈牙利及波蘭;沙烏 地阿拉伯2009年列名「不定期檢討」(Out of Cycle Review, OCR)名單,今年亦自特別301名單除名。

「不定期檢討」(OCR)名單:菲律賓及泰國。

關切巴西、加拿大、中國、印度、義大利、俄羅 斯、西班牙及烏克蘭等國正視日益氾濫之網路侵權問 題,並促請各國政府通過及實施WIPO網際網路協定 (WIPO Internet Treaties),以對透過網路傳送之著作物 提供更充分之IPR保護。鼓勵貿易夥伴提供域名註冊

(domain name)之程序,以保護商標權利人之權益,

「身分未定」(Status Pending):以色列。

本次報告涉及我國部份,僅第14頁有關美國藥品 暨醫療器材產業關切包括我國在內之部分工業化貿 易夥伴對藥品創新與健康照護產品及服務等所採之 政策。

智慧財產季刊 第七十四期 14

(18)

並確保爭議解決之程序應能有效對抗商標誤用。

要求各國政府部門使用合法軟體,並制定有效政 策防止經由使用電腦或網路侵犯著作權。強力支持 WTO/TRIPS協定有關公共衛生之協議,促進維護生命 創新藥品之發展,並確實依照雙邊及多邊貿易協定,

維護公眾健康。

關切芬蘭、法國、義大利、日本、韓國、紐西蘭、

波蘭與我國等工業化貿易夥伴有關藥品創新及健康 照護產品與服務之政策,促請各貿易夥伴廢除對藥價 管制、審核藥品上市之延遲、藥品核價等各項不合理 障礙,以支持藥品研發及提升美藥進入外國市場。將 與 WTO 各 會 員 加 強 合 作 , 確 定 各 國 落 實 執 行 WTO/TRIPS協定之義務。

持續透過WTO爭端解決機制,與各國合作解決 IPR貿易爭端,並敦促各貿易夥伴修改國內法規以符 合WTO規範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駐美代表處經濟組

美國專利商標局擬延長臨時 專利申請期

據 中 國 知 識 產 權 網 於 2010 年 4 月 8 日 譯 述 ag-IP-newsAgency網站訊息指出,美國專利商標局將就 一項修改提議徵求公眾意見。根據該提議,現行的12 個月臨時申請期限將延長至24個月。據該部門消息,

這一修改將應用於非臨時申請的補正程式。

該提議給予了申請者更多的時間來決定是否應 該尋求專利保護,這對申請者是有益而無害的——申 請者可以延遲繳納額外費用,並可利用該延長期來致 力於專利的商業化。

“在與全國發明者共同舉行的一系列會議中,我 聽到最多的觀點就是,臨時申請額外期限的靈活性將 使他們大大受益。"知識產權貿易副秘書長和美國專 利商標局局長大衛.卡波斯(David Kappos)如是說。

“現行的12個月臨時期對發明者考察市場來說也許

太少。12個月的補正通知答復期限可以讓申請者們有 更多的時間來評估其發明的價值和市場潛力。它不僅 有助於申請者決定是否承擔申請專利所涉及的額外 費用,而且還可以提高專利局在促進新產品和新服務 的市場投入方面的工作效率。目前,申請者有一年的 期限主張臨時申請的利益,該期限為專利臨時申請提 交之日至相應的非臨時申請提交之日。

根據該提議,申請者可以在提交臨時申請後12個 月的規定期內提交至少一項專利的非臨時申請,繳納 基本申請費並提交一份聲明。此外,非臨時申請將需 要延至公佈日且申請人不得提出非公佈要求。申請人 有12個月的期限來決定是否支付所需的附加費和其 他額外費用。

美國專利商標局已在聯邦公報上公佈了意見徵 集請求,徵集期限為公佈後60天。

資料來源:中國知識產權網

美國商會及中小型企業要求 歐巴馬政府儘速完成簽署

「反仿冒貿易協定」

據我駐美國代表處經濟組指出,美國商會之全球 智 慧 財 產 中 心 ( Glob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Center, GIPC)與108家中小型企業及相關協會於2010年4月6 日聯署致函貿易代表Ron Kirk大使,要求歐巴馬政府 儘速於2010年底前完成簽署「反仿冒貿易協定」

(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ACTA)。該函 強調美國創新與發明在美國經濟及全球競爭扮演重 要角色,智慧財產密集產業(IP-intensive industries)

之產值超過5兆美元,其出口值占美國總出口值之40%

以上,雇用1,800萬勞工;由於美國商品在國際上面臨 仿冒、盜版及其他不同型式之IPR侵權威脅,這些違 法行為正威脅美國企業之永續發展,尤其中小型企業 因利潤微薄且缺乏資源,受害更大,因此希望政府儘

智慧財產季刊 第七十四期 15

(19)

日本專利局與巴西工業產權 局簽署合作備忘錄

速於本年底前完成簽署ACTA,以保護美國IP產業及 維護勞工就業機會。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據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夏佩娟指出,日前,第3 次日本巴西貿易投資促進會議在巴西利亞舉行。日本 專利局和巴西工業產權局在會議上宣佈,兩局已於4 月14日在里約熱內盧簽署合作備忘錄,以進一步開展 資訊交流與共用、人才培養、資訊技術利用等方面的 合作,且希望在該合作框架下繼續完善日本和巴西兩 國工業產權制度環境。

日本將制定完成《智慧財產 權推進計畫 2010》

該合作備忘錄主要內容如下:日本、巴西工業產 權制度及其運用的資訊交流;相關資訊技術利用;兩 局資料庫專利文獻資料的交換;工業產權行政統計資 料共用;向公眾網路提供工業產權資訊方面的經驗共 用;審查等工業產權行政人才培養及在日本和巴西開 展相關人員進修;日本局和巴西局——兩國負責實施 產業、技術和經濟發展政策的公共機構的作用方面經 驗和知識的交流;人才、財務和業務品質管制等方面 的經驗交流;兩局合作中的事項研究以及開展具體合 作的專家互派、其他訪問。

據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夏佩娟於4月12日引述日 本《每日新聞》報導指出,2010年3月30日,日本政府 知識產權戰略本部宣佈,已擬定《日本知識產權推進 計畫2010》框架,將於2010年5月完成該推進計畫的制 定,以將其列入日本政府經濟增長新戰略。該計畫主 要內容為:

日本將建立官方和民間的聯合基金,以支持大學 培養動畫、音樂等內容產業人才;促進日本內容產業 在海外的發展;設立可進行自由創作的“內容產業特

區"。 兩局合作研究於2009年啟動。該合作備忘錄亦包

括以研究兩局合作為目的的聯合委員會的設立,以及 開展合作工作評價等方面的內容。

為促進日本知識產權戰略的應用,在推廣日本優 勢技術和提高高技術產業國際競爭力方面,將以在

“智慧電網"、電動汽車和家用機器人等特定領域獲 得國際標準為目標,促進上述技術領域的研發;且將 加強官方與民間的聯合,於2010年內完成相關戰略計 畫的制定,與歐美和亞洲國家合作進行全球標準技術 開發,向國際標準化組織提交相關標準方案。

以日本專利局為中心,30年來日本接受了巴西工 業產權局派遣的工業產權領域的諸多進修生;最近日 本專利局則通過“日本工業產權網"給予巴西工業 產權局以日本專利審查資訊等多方面的支援。在簽署 合作備忘錄之前,日本專利局和巴西工業產權局充分 肯定了兩局的合作關係,且表示今後將加強雙方已有 的合作。

日本亦將修改專利制度,以減免中小企業和風險 企業的專利費用,以及簡化大學和研究人員專利申請 手續。2010年4月後將啟動政府相關部門高級官員委員 會會議,研究專利制度修改方案。

巴西經濟近年獲得持續的顯著增長,使巴西在國 際社會佔有更加重要的地位。過去5年間,巴西工業 產權局及其機構體制建設快速發展,專利和商標審查 員增長3倍;隨著2009年8月作為國際檢索機構啟動相 關業務,巴西工業產權局在國際知識產權領域更趨活 躍。

資料來源: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

資料來源: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

智慧財產季刊 第七十四期 16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根據商務活動之舉辦目標及系統需求,應用 Microsoft Office 文書處理 Word、電子試算表 Excel、電腦簡報 PowerPoint、資料庫 Access

(軟體應用) 根據商務活動之舉辦目標及系統需求,應用 Microsoft Office 文書處理 Word、電子試算表 Excel、電腦簡報 PowerPoint、資料庫 Access

註 旅客定義是參考聯合國世界旅遊組織International Recommendations for Tourism Statistics

註1 相關定義是參考聯合國世界旅遊組織International Recommendations for Tourism Statistics

Jonathan Pratt, Heather Norrington and Katie Underwood, (2011), Business Support for Social Enterprises :National Evaluation of the Office for Civil Society Social Enterprise

註1 相關定義是參考聯合國世界旅遊組織International Recommendations for Tourism Statistics

“Filmit 2020: A Student FilmCompetition” is a film making competition involving oral and written narration based on a theme provided by the NET Section and the European Union

Household Application Form for Student Financial Assistance Schemes is submitted on or after 1 November 2022 and can pass the means test, payment of STS (if applicable) may b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