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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進行技術移轉時訂約雙方固然是基於合作的立場,不過由於資訊的不完全與 不對稱,以及未來狀況不確定,都可能使得原來契約所要達成的目標受到影響。

技術授權的一方通常會擔心對方不遵守契約,不當的利用技術,或是把技術流傳 與第三者。被授權的一方則擔心授權人不會盡其全力,或是透過對技術的掌控,

延伸至其他權利,甚而濫用權利。因此透過各種可能的協商安排,可以降低雙方 實質上不對等的情事,以達成契約的目的。

保障雙方忠實履行契約的部份方式就是透過法律的形式來規範,法律契約最 根本的精神是為了促進交易的進行。由於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是民事法律的基本 原則,當事人雙方有很大的空間可以促成符合需求的契約條款。所以在研擬技術 移轉契約時,必須瞭解相關法律對契約的規範內容、技術移轉的目的與達成目的 之可能方法,再將這些考量設計到契約之中。

我們在處理技術移轉之契約時,必須注意幾個重點:(1)技轉的目的與實施 的方式;(2) 影響技術移轉的法律規範;(3)契約的法律規定與實施的可能性;(4) 除法律規定外,如何透過契約設計一個在管理上較為便捷,同時也比較有保障的 方式來進行。基本上,法律中關於契約的形成與履行,多數是較為保守的,也就 是在不影響公共利益、無對當事人雙方有嚴重不公平的情形下,原則上法律保留 相當大的空間給予契約訂定的雙方。由於法律所提供的保障是防止訂約雙方過度 不對等的情況下所做的防禦性調節,因此在協議時,善用有利的態勢,以較為積 極的態度訂立合理的條款,保障契約的有效執行,是很重要的一件工作。

貳、技術移轉類型與重要考量因素

簡單地說,「技術移轉」即運用各種不同的形式與管道,將技術由一方引進 或是移轉至他方。

技術移轉的方式有許多不同類型。例如兩個組織間單純之技術交易;或是組 織間經由財務關係的結合 (如併購) 擷取了技術;或是經由合作或聯盟的關係 (如策略聯盟或共同研發) 來學習技術;或是經由衍生 (spin-off) 公司連人帶設備 一起移轉的。各種移轉方式不一而足,甚而有各種類型混合的。

技術移轉的客體 (內容) 亦有不同的型態。有純粹以專門技術 (know-how) 移轉的;有包含機器設備、製程、產品一起的;有提供手冊、藍圖的;有派員訓 練的;甚而有包括行銷、管理、及財務之制度及做法一起移轉的。

技術移轉主體 (對象) 也有很多的類型。有的是在同一組織內部之個人或部 門間流動;有在不同組織間- 可能是上、下游的關係,亦可以是平行而不同行 業的組織 。不同組織間又有不等程度的關係,如合作或聯盟、母子公司或轉投 資公司。或有在國際間,如跨國企業間流動的;也有的是國家研發機構、大學院

校及廠商間的互動。

對技術引進者而言,技術引進可以節省自行研究發展所需的成本投入,縮短 技術應用的時間,並避免研發失敗的風險,還可以透過對各種現成技術之比較,

進行最佳之選擇。而對技術提供者而言,進行技術移轉,除了可由獲取權益金,

以回收投入研發之成本,增進本身技術優越性之宣傳,並對原先技術加以修正改 良。除此之外,技術提供者尚可透過技術的推廣,以控制、擴大已有之市場或相 關的市場,降低他人的研發投入,增加對上、下游產業及同業間的影響力,加速 該技術使用的普及性,創造出新的使用標準,出售對企業本身已無比較利益的舊 有技術,來獲得剩餘利益等。在移轉的過程中,不論是透過何種方式,皆需要雙 方多方面的配合,才能保證技術移轉之成功。

技術的轉移有許多策略面的因素。技術的提供者 (授權人) 以及技術需求者 (被授權人) 之間有若干互為表裡的動機(表) ,在雙方有了交集,有了互通有無 之資訊,才有移轉的情形發生。至於技術移轉執行及管理,則包含了技術移轉契 約規定之追蹤與執行、配合技術移轉之實施所需的內部管理等(圖)。

為了避免因資訊不對稱造成非預期之結果,雙方當事人可嘗試將雙方之利害 關係加以延伸,如此可較有效地確保彼此之利益。例如就授權人而言,可以透過 對關鍵零組件或是行銷通路之控制,避免被授權人有違約的情事。而在被授權人 方面,則可由透過產品回售,使用授權人之商標,由授權人負責產品之檢測與品 質保證,使授權人成為股東之一等方式,確保授權人不會隱藏技術。

授權契約中﹐授權人得就權利使用之對象、數量、價格、地區、期限和技術 領域等加以限制,其中包括了授權製造的權利、使用的權利、揭露的權利、出租 的權利、銷售的權利、回授的權利(Grant Back)、前授(Grant Forward)與再授權 (Sublicensing)的權利等,並且得以專屬(Exclusive)或非專屬(Non-exclusive)之形 式,向被授權人進行指定的部分權利或是全部權利授權的約定。

此外,有時技轉契約之簽訂之前,被授權人已有使用專利技術之事實,此時 被授權人應在契約中要求權利人不追溯其既往之行為(Release Clause for Past Infringement)。對於授權人其他相關之技術或專利,以及正在申請中之專利,被 授權人可以一併要求授與或未來不得以此控訴被授權人(Non-assertion Clause)。

而為了避免被授之權利與第三者造成糾紛,如授權人保證移轉之技術侵害他人之 專利,或相關之技術在先前已有授權之情形不影響本授權契約的約定(Catch-All Provision),或被授權人亦可要求授權人負責處理或擔保權利瑕疵。即使在專屬 授權的情況下,對於並非主要但有關之權利,授權人可以保留在未來授予他人的 條款(Reservation and Exception Clause)。

參、函括多種智慧財產權之授權契約

一個授權契約之中,可能包含了一個以上(複數)的權利在內,例如專利授 權中常有專門技術(Know-how)的知識,甚而有設計圖與說明書等具有著作權的 資料在內,其中專利權期限較短,而專門技術或營業秘密一般是沒有期限的,專

利到期時,其餘權利是否可以繼續與無償使用,就會造成困擾與爭議。因此,設 計技術移轉之授權契約時,應就相關智權法規,依各樣智權分別訂定權利義務。

當簽訂一份混合授權的契約時,如果專利權、專門技術、著作權或是營業秘密的 權利金分別訂定,則一旦某項權利被撤銷或到期時,原則上對於其他權利之約定 仍然有效。

(1)專利權

a. 當授權某一特定用途的一個特定產品技術給被授權人時,授權人宜明確約定被 授權人可運用該項授權技術的特定產品、期間、以及使用領域。

b. 權利金之計算基礎是量度權利金徵收多寡的一項工具。權利金方式可以是一 次付清(Lump Sum)、以營運百分比(Running Royalty)、或每年固定金額權利金、

或約定最高或最低權利金。當以每生產或銷售一個單位產品徵收一定金額時,

最好加入物價指數的條款,藉以調整可能的通貨膨脹或通貨緊縮帶來的影響。

採用銷售百分比的權利金計算方式,是彌補通貨膨脹較有用的工具。若授權人 採用對其有利的預付式權利金的方式時,被授權人可以提出以較為優惠的權利 金計算方式作為相對的要求,如降低起始費、降低權利金百分比等。權利金的 適當金額是契約雙方以發明的價值為基礎的一個談判問題。就授權人之利益而 言,專利授權宜採用組合授權,其權利金計算方式,係以多個專利整體組合作 為權利金的計算基礎,被授權人必須一直付權利金,至授權之專利組合中的最 後一個專利效期屆滿為止。

c. 我國專利法對於被授權人遇有專利侵害糾紛時,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訟權利有所 限制。在非專屬授權時,被授權人欠缺提起訴訟之當事人適格;專屬授權的情 況下,被授權人只有在(1)專利權人經通知後仍不為損害賠償之請求,以及(2) 契約中並未約定被授權人不得提起訴訟之情況下,被授權人才可以單獨提起訴 訟(專利法第 88 條)。

(2)專門技術(Know-how)

Know-how 的授權可區分為專屬性和非專屬性,按其型態亦可分有形的與無 形的兩種。產業技術上的秘訣,可分為下列五種範圍的授權:

a. 秘密而未經登記專利權且未經公開的新發明,視為 know-how。

b. 無法登記專利的秘密發明。

c. 以人對人方式傳示予被授權人的 know-how。

d. 以具體的規格說明、指示手冊、藍圖及其他類似的物品表現 know-how 的技術資料。

e. 其他得以技術援助及技術協助方式傳授的一切資料或情報。

專門技術契約的弱點在於被第三者知曉內容時﹐其財產性價值即顯著減少﹐

具不安定性,因此必須在契約中規範保守秘密之各種限制。

(3)著作權

a.著作權授權包含重製、衍生、散佈、表演、展示、出租、翻譯、改作權等權利 之部分或全部授權給他人使用,其權利金、授權標的、權利界定等事項在智慧財

產授權中,需加以明訂。

b. 電腦軟體授權方面,所授之權利可能是單純的使用軟體的權利,也可能包括 改良、修改、甚至是生產銷售的權利。較常見的方式為軟體權利人將開發出之系 統或應用軟體,訂立授權合約供被授權人作成套裝軟體在市面上銷售。授權合約 應規範的重要事項有:軟體著作權人(授權人)應提供使用人(被授權人)程式的原 始碼,或是含有目的碼的磁碟片及操作手冊,並載明該程式的功能規格、明細等 事項,授權使用的區域,授權複製的數量及期限,授權權利金的計算給付時間和 方式,套裝軟體銷售價格及方法,最低銷售數量,軟體維護及支援,保密條款(如 果被授權人擁有原始碼),軟體的交付及驗收,軟體著作的歸屬,被授權人如有 權改作,修改後軟體權利的歸屬,及授權的終止及其後效果等條款。

b. 電腦軟體授權方面,所授之權利可能是單純的使用軟體的權利,也可能包括 改良、修改、甚至是生產銷售的權利。較常見的方式為軟體權利人將開發出之系 統或應用軟體,訂立授權合約供被授權人作成套裝軟體在市面上銷售。授權合約 應規範的重要事項有:軟體著作權人(授權人)應提供使用人(被授權人)程式的原 始碼,或是含有目的碼的磁碟片及操作手冊,並載明該程式的功能規格、明細等 事項,授權使用的區域,授權複製的數量及期限,授權權利金的計算給付時間和 方式,套裝軟體銷售價格及方法,最低銷售數量,軟體維護及支援,保密條款(如 果被授權人擁有原始碼),軟體的交付及驗收,軟體著作的歸屬,被授權人如有 權改作,修改後軟體權利的歸屬,及授權的終止及其後效果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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