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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生物晶片之產業標準化 第一項 專利分布與產業標準之建立

生物晶片產業與電子產業具有一共通點,就是牽涉的技術複雜(表 1),且 加諸眾多專利權的保護,技術授權成了市場上必須且常見的做法。另一方面,在 高科技產業中,由於各種商品規格往往不能相容,除了產業間協調制定出的產業 標準之外,市場的競爭,使消費大眾選擇佔有率較高的產品規格,也會使該產品 規格,成為「事實上的產業標準」。

表 1:基因晶片技術相關技術整理表1 相關技術 Microarray

Mexhanical Microspotting Maskless Array Synthesizer Photolithography

晶片製造技術

In situ InkJet Synthesis

偵測技術 Electronics、Magnetics、Optics Microlysis

Trizol Dynabead Spin Column 檢體處理技術

Microfludics Nylon Membrane High Polymer material Glass Slide

晶片材料技術

Silicon Wafer Probe Design PCR

分子生物技術

Primer Design

1 取材自工業技術研究院,「生物晶片市場現況與發展趨勢」,工研院經資中心 ITIS 計畫,2001 年。

Hybridization

而在相關領域的各大領導廠商,有時為了避免全有全無的商業賭注,也願意 藉由技術的相互授權,整合出產業標準,藉此擴大市場佔有率及技術優勢。並且,

藉由專利權的佈局及保護,使其商品規格進一步提升為產業標準,後進之廠商就 不得不向其購買專利,這為領導企業帶來了極大的商業利潤。諸如以飛利浦為首 的 CDR 專利集管聯盟、DVD 的專利集管,和近來通訊產業 3G3P 聯盟,都以其 強大的專利優勢,爭取、甚至取得產業標準的制定效果。

相對於電子產業中各種規格的商品,在市場上都很快的達成產業標準的建 立,生物技術產業似乎還沒有那麼明顯的發展。如前文所提,生物晶片牽涉的技 術層面相當廣,所需投入的研究人力將要更多。對於生技廠商而言,適當的策略 聯盟,才能提高市場的競爭力。

從技術發展週期的觀點來分析生物晶片產業標準尚未明確建立的原因,跟本 技術尚處於「技術導入期」階段也有相當關係。所謂技術發展週期,主要是透過 專利件數與專利權人數隨時間之消長,來觀察產業技術所處之技術生命週期階 段,用專利統計資料變化來描述2!其生命週期階段可分為四個部份:技術萌芽 期、成長期、成熟期或是衰退期等。

下圖即為技術生命週期圖的型式。縱軸為專利件數;橫軸為專利權人數。

專利權人數 專利件數

導入期

成長期 成熟期 衰退期

圖1:技術生命週期圖3 其中各階段其產業技術趨勢意義說明如下:

2 劉尚志、陳佳麟,電子商務與電腦軟體之專利保護,翰蘆圖書出版社,二版,2001 年。

3同前註

技術導入期(introduction stage):廠商的投入意願低 ,因此專利的申請 件數與專利權人均較少。

技術成長期(growth stage):此階段產業的技術可能有所突破,或廠商 對於市場的價值有新的認知,便會競相投入發展,專利的申請量與申 請人數會有加速上升的情形。

技術成熟期(mature stage):此階段廠商不再擴張投資,由於市場飽合,

或技術發展成熟,新加入者減少, 廠商投入此市場的意願亦降低,因 而專利申請件數與申請人數逐漸不再成長。

技術衰退期(declining stage):該技術已沒落,或有其它技術可取代,專 利申請件數與申請人數逐漸減少。亦有工研院之專家提出此階段亦可 稱之為瓶頸期 ,此外,某項技術於A產業或許為衰退期,但卻有可能 為B產業之萌芽期。

圖2:生物晶片生命週期圖4

依據專利分析所得的結果可獲得如上的生物晶片生命週期圖,可以發現,目 前全球生物晶片產業所處在的技術發展週期階段,應仍在「技術導入期」。

4 洪志勳,交通大學科技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91 學年度,頁 57。

圖3:生物晶片歷年專利件數圖5

由上圖可看出生物科技晶片是由80年代開始慢慢發展,在專利成果的表現上 並不突出,但在進入90年代,由於全球半導體技術已經相當成熟,在製程上更有 突破性的發展。於是生物晶片開始結合現有的半導體技術,Affymetrix也趁此時 機提出具有指標意義的晶片技術專利。而基因晶片的大量商品化也帶動了整個市 場對生物晶片的信心。所以,可以看出在自90年代初期,與生物晶片相關的專利 件數明顯的大量成長!將生物晶片專利件數圖與生命週期圖對照(圖4),可知 本產業目前仍處在技術導入期,可說還有相當大的成長空間。本文認為,這也是 目前生物晶片技術仍處在百家爭鳴,而還沒有一個產業標準化出現的極大原因。

另一個產業標準化面臨的困局是,生物晶片技術目前商品化的範圍仍然有 限,除了微陣列晶片中的基因晶片產品發展較為蓬勃外,其他如蛋白質晶片、晶 片實驗室/ 微流體晶片、其他微處理生物晶片等,只有極少量的產品上市,其餘 部分仍處於研發階段。

預期在生物晶片逐漸邁入技術成長期後,將會有更大量的專利申請出現,市 場上的競爭會較當前更為激烈,我們預期類似電子產業的「產業標準之爭」將會 在生物晶片的舞台中上演。面對這樣的趨勢,目前領導本項產業的企業,要維持 其競爭力於不墜,對於專利的佈局與結盟就更形重要。這也帶出了本文下一段的 討論重點---專利集管是否能做為生物晶片產業建立產業標準的重要策略,以及 這樣的專利集管聯盟,是否會面臨競爭法的挑戰。

5 同前註。

專利權人數 專利件數

導入期

成長期 成熟期 衰退期

圖4:目前生物晶片技術發展階段圖6

第二項 建構產業標準之策略—專利集管Patent Pool

由於高科技產業的特色使其市場上很容易出現所謂「網路效應」(Network effect)和標準化(Standardization)的情況。以資訊產業為例,就許多資訊科技產 品而言,消費者會因為使用一個普及的系統和格式而受惠,當一項產品對個別使 用者來說的價值取決於總使用人數,也就是消費者會經過產品的大量推廣使用以 及各種組件的相容性而獲取更高的價值時,經濟學家認為這類型的產品會產生所 謂的網路效應7。舉一個現在已經不太能算是高科技的例子,電話。如果只有你 一個人擁有電話,這項商品一點價值也沒有,因為你沒有其他人可以聯絡;如果 每個人使用的電信系統互不相容,你的電話價值也相形較低;當大家都普遍擁有 電話時,電話的附加價值就高得多。

也因此,某項產品如果有強大的網路效應,即容易在某段時間後,產生大幅 的成長,也就是正向回饋的曲線(positive feedback)會出現。這項產品的將隨著使 用客戶的增加,而不斷增加其價值。當反覆循環之後,該產品的使用客戶,將會 達到「關鍵性多數」(critical mass)。

要使上述效果發生,廠商必須試圖尋找互補性商品的配合,因為利用上會促 進其正向關係8,同時也要妥善運用消費者之預期心理,或者和其他廠商來進行 策略聯盟,若能使消費者認為該商品將成為主流規格,有助於網路效應的發生。

近年的3G3P聯盟,就是一個成功的利用專利集管策略而達到產業標準建置

6 洪志勳,同前註,頁 78。

7 Mark A. Lemly, Perter S. Menell, Robert P. Merges & Pamela Samueson, Software and Internet Law, Aspen Publishers, Inc. June, 2000, p.31

8 John W. Schlicher, Licens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John Wiley & Sons. Inc., 1996, p.60.

目前生物晶片技術發展階段

的範例。3G是最新的行動通訊之全球標準(第三代行動通訊標準),由十九家相 關產業公司所組成的聯盟,其中將五種規格所需有的必要專利集中為五個專利平 台,進行日後的集中授權。

觀諸高科技產業,多數的產業標準係利用專利之技術所建構而成,專利集管 在光碟片及3G行動通訊標準獲得了一定程度的成功。雖然期間亦遭逢到許多競 爭法上獨占市場的爭議與挑戰,但是其發展過程仍足以作為生技產業未來之借 鏡。

如本文前段所述,生物晶片的技術相當複雜,若能妥善運用專利集中管理策 略,形成一個聯盟,除了有助於建立產業標準之外,更能夠加速各類生物晶片的 上市時程。而且,解決了專利叢林(Patent Block)的問題之後,使用專利集管中專 利技術的廠商,若有創新的發展,也能透過授權回聯盟的方式,使整個產業的技 術加速邁入成長期,進而達到成熟期。

第二節 專利集管在競爭法上之議題—國外發展

本節及下節將分別針對國外和國內,就專利集管而言,所曾經出現的競爭法 議題,從立法及判例中,進行分析討論,希望能勾勒出,欲利用專利集管的專利 策略,生物晶片產業可能會面臨的競爭法問題。

第一項 美國

(一)美國專利集管發展歷史

美國對專利授權之實務態度,大致可分為三個時期,在一九三 0 年以前,美 國實務認為專利法與反托拉斯法為對立的,故於適用時,必先區分何者為優先,

也認為專利授權可以免受反托拉斯法的審查。此一時期的代表案例為 United States v. General Electric 及Bement案。

第二個時期為一九三0至一九七0年末期,美國實務開始認為專利法與反托 拉斯法兩者可並存,專利權人行使權利仍有反托拉斯法之適用,法律就許多專利 授權建立了嚴格之當然違法原則(per se illegal)。在此一時期,美國司法部也提出

「九不」(nine no-nos)原則,認為搭售、回授權、禁止轉售、限制被授權人在專 利範圍銷售產品、獨家授權、包裹授權、根據無關產品計算權利金、限制依方法 專利做出產品之轉售、要求被授權人維持轉售價格對競爭是有不利影響的。

一九八 0 年迄今,為第三個時期,美國實務已經充分認知智慧財產權與競爭 法具有共同之政策目標-透過競爭促進創新與經濟發展,提升資源之利用,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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