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再造運動的概念基礎與美國的「國家績效評估」(National Performance Review)和新公共管理所強調的概念十分接近,大體上不僅著重採取企業管理的經 營技術,更重視企業管理的價值理念。
政府再造運動的理論基礎,其實十分凌亂,談不上什麼「典範轉移」,更欠缺 歷史系絡的觀察,口號成分多過實際成果。本文有關政府再造的評論,主要是以 Osborne 與 Gaebler 兩人所著《再造政府》(Reinventing Government, 1992)以及 Osborne 與 Plastrik 兩人所著《官僚體制的消失》(Banishing Bureaucracy,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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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參考對象。
從這兩本著作中,讀者可以看到他們所提出的許多概念彼此相互矛盾,與 Herbert Simon於 1946 年在《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期刊發表〈行政格言〉
(Proverb of Administration)批評Luther Gulick的行政原則相矛盾,有異曲同工之 效。Daniel W. Williams(2000)亦在《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期刊發表〈再 造政府的格言〉(Reinventing the Proverbs of Government)提出五個相互矛盾或邏 輯不一致的概念10,值得注意。
政府再造運動所重視的核心概念,構成其脆弱的理論基礎,從政治理論來分 析,頗有誤導之處。簡單說,這些核心概念大多來自於「公共選擇理論」(public choice theory ) , 「 主 理 人 - 代 理 人 」 與 「 交 易 成 本 理 論 」 ( transaction cost theory)等有關理論的概念。這些理論強調人的行為都受「自我利益」的宰割,拒 絕所謂「公共精神」、「公共服務」、或「公民意識」(citizenry)等概念。
歸納而言,將企業管理的價值運用到政府再造運動中,其所強調者有四:
(一)強調競爭價值;(二)著重顧客服務;(三)把行政人員轉化成為企業家;
(四)自我利益的集合即形成公共利益。以下即按此順序一一討論與分析。
(一)強調競爭價值
政府再造運動強調競爭價值,在提供服務方面,不僅公部門與私部門要競爭,
私部門也要向政府競爭公共契約,同時各公共機構之間也要彼此競爭。他們認為這 樣的競爭可以有利於消費者的需求,讓市場指導個人的選擇,並最後決定整個社會 方向。
這種競爭的觀點其實來自於達爾文的「生存競爭」,競爭者彼此之間是一種策 略關係,而非一種合作關係,雙方缺乏良好溝通的機會。
競爭的觀念意謂政府盡量減政放權,由民間去承擔公共目標的達成。政府的主 要目的是導航(steering)而非「划槳」(rowing),如此二分,使政治與行政兩方 面的官員喪失了彼此的互信感,政務官很可能將因政治因素考量而任用的官員塞進 行政結構,威脅資深行政人員。而且行政人員對於政務官所決定的導航目標,毫無 置喙餘地,成為機器裡的小螺絲釘。
10 此 文 中 作 者 在 第 523 頁 提 出 Competition, Privatization, Decentralization, Innovation, Empowerment等五個概念及他們所提出的各種相反意思的建議,十分有趣。
(二)看重顧客服務
政 府 再 造 運 動 要 把 服 務 對 象 從 公 民 的 角 色 轉 變 為 「 顧 客 導 向 」 的 政 府
(customer-driven government)。政府必須創造競爭的環境,仔細傾訴顧客的聲 音,賦予顧客資源以便用來選擇為其服務的提供者,這種觀點代表一種政治觀點,
把顧客的角色放在消極等待服務的地位,讓顧客評價公共產品與服務的價格、品 質、與服務方式,使政府回應短期的、個別的顧客利益,亦即分散的自我利益,而 非公民積極參與,經由深思熟慮過程所界定的公共利益。
Henry Mintzberg(1996: 77)質疑:「我們真的希望我們的政府沿街叫賣商 品?」還是要設定公共場域本質上所需要的原則與理想?可見顧客服務容易趨向現 實的、功利的個人主義思想,缺乏公共精神的凝聚與整合。
(三)把行政人員轉化成為企業家
企業精神重視的價值如自主性、個人遠見、冒險、私密性等,與行政精神所重 視的價值如民主責任、參與、公開性或透明性、與管制等,彼此之間有互補也有衝 突的地方。因此,若照 Osborne 與 Gaebler(1992)兩人界定「企業精神」為「以新 方法利用資源,擴大生產力與效能」(序言,第XIX頁)則未免過於狹隘。
如果行政人員像企業家那樣雖有創新性與前瞻性,把公款的花費當做自己金錢 那樣的使用,而非把公款當作公眾的金錢使用,則極易流於不尊重法規的民主責任 原則,對民眾需求的回應也缺乏敏銳度,有礙民主治理的基本價值。
(四)自我利益的集合即形成公共利益
政府再造運動假定每個人都是理性追逐自我利益的個體,無論消費者、政府官 員、社會團體、企業廠商都在自利的參與活動中,經由市場的自由操作,走向均衡 狀態,達成最適量的「社會公善」(social good),祇要人人專注於他的自我利益 即能形成公共利益,個人不必超越自我的狹隘範圍,追求什麼公共利益,市場自有
「自我修正」(self-correcting)的機能,可以達成有利的、可欲的社會後果。
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忽略公共利益或公共目標形成過程中,公民在參與時也可 以深思熟慮、將心比心,因而產生利他、正義、原則、關懷公共利益的精神,由此 可見將自利的集合視為公共利益,是一種靜態的均衡觀念,缺乏「民主對話」
(democratic discourse)的動態均衡過程,容易使公共性或公共精神消失於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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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利益」的追逐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