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建議者提供之財務影響分析,建議者預估若本品收載於健保後,將用於 治療慢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學會 NYHA 第Ⅱ至Ⅲ級)且心室射出分率降低
(LVEF≦35%),並已經過穩定劑量 ACEI 或 ARB 治療之病人,取代 ACEI 及 ARB 類藥品之部分市場。預期在第一年至第五年(2016~2020 年)將有約 3,000 名至 22,000 名病人接受本品治療,本品藥費為 1 億 4 千萬-9 億 4 千萬,若考量 取代現有治療藥物以及節省住院費用(含因心臟疾病住院及任何其他原因住院)
等考量,則每年對健保可省下 4 千萬到 2 億 7 千萬,淨影響為 1 億到 6 億 7 千萬;
若僅考量使用本品減少之因心臟疾病住院機率(而不考慮其他原因住院情形), 則淨影響為 1 億 1 千萬到 7 億 3 千萬。
建議者採用的主要假設與理由分列如下:
1. 臨床使用地位:建議者預估若本品收載於健保後,將用於治療慢性心臟衰竭
(紐約心臟學會 NYHA 第Ⅱ至Ⅲ級)且心室射出分率降低(LVEF≦35%),
並已經使用過穩定劑量 ACEI 或 ARB 治療之病人,取代 ACEI 及 ARB 類藥 品之部分市場。
2. 可能病人數:
(1) 心臟衰竭病人數:
A. 建議者以 2002 年-2013 年全民健康保險特殊需求檔進行分析,定義心臟衰竭 病人條件如下:病人需出現三次以上心臟衰竭相關診斷(ICD9:428、402.01、
402.41、402.91),同時做過一種以上的心臟衰竭檢查(EKG 或 X-ray)。建 議者進一步分析 2009-2013 年歷年各年齡層(<18 歲、18-44 歲、45-64 歲以 及 65 歲以上)符合上數定義之心臟衰竭病人,並有申報門診醫療利用之病 人數。建議者另參考內政部歷年度各年齡層人口統計數據,計算出每年心臟 衰竭病人,並有申報門診醫療利用之病人占各年齡總人口之比例,建議者稱 之為「心臟衰竭門診利用率」。
B. 建議者以上述估算出之 2009-2013「心臟衰竭門診利用率」,將「帄均每年門 診利用率變化量」視為「帄均年成長率」,假設各年齡層每年年成長率幅度 相同,利用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103 年人口推計-中推估數據,推估未來 五年(2016~2020)年每年心臟衰竭,並有申報門診醫療利用之病人數。
(2) HFrEF 病人數:由於建議者查無台灣針對 HFrEF 進行之大型研究,建議者 參考鄰近日本研究[27],以 HFrEF(LVEF≦35%)的病人佔 40%,估計我國 HFrEF 病人數每年約 9-10 萬。建議者另以相關研究數據(機密資料不公開),
評估 NYHA 第Ⅱ至Ⅲ級有門診治療之 HFrEF 病人比例。
(3) ACEI 或 ARB 治療病人數:建議者根據 Yin 等人於 2012 年所發表的研究顯 示慢性心臟衰竭病人中使用 ACEI 或 ARB 的比例為 67%[28],推算申請新 藥之健保規範的病人數約 3 萬 8 千人~4 萬 5 千人。
3. 新藥市場滲透率:建議者考量新藥納入給付初期,受限醫院進藥程序,市場 滲透率不高,爾後才逐年增加。本品治療位階是取代現有之 ACEI 以及 ARB,然而建議者認為本產品無法全面取代 ACEI 或 ARB,主要有兩點原 因:(1)部分病人經過第一線 ACEI 或 ARB 治療後,心室射出分率改善;(2)
本產品適應症限制於「慢性心臟衰竭」,故當病人急性入院。需暫時停止使 用本品。建議者因此推估本品納入給付後第一年至第五年,市場滲透率為 9%-50%。
4. 本品與比較品每日藥費︰建議者依據 Entresto® 仿單建議劑量,每日兩次,
每次 50-200mg,3 種劑量申請相同的健保給付價;而在取代藥品方面,建 議者依據健保資料分析結果,依最常使用 ACEI 或 ARB 藥品進行使用量分 析,再依據各藥品之使用量加權後計算帄均藥費,再將帄均藥費乘以預估之 使用量,以此計算整年度藥費。
5. 就醫率(配合度)︰建議者根據文獻[29]調查結果顯示台灣高血壓使用 ARB 藥物,第一年的處方持有率為 50%,且逐年減少,因此建議者推估本品之就 醫率為 60%。
6. 其他醫療費用:建議者依據 PARADIGM-HF 詴驗結果顯示,使用本品可以 減少與心臟疾病相關之住院率為 4%,且整體住院率亦減少 7%,並且依據 建議者所提供之本土經濟學研究報告結果顯示帄均每次心臟衰竭住院費用 為 102,100 元,並依此費用基礎去計算可能節省之住院費用。
本報告針對建議者前述假設評論如下:
1. 臨床使用地位:建議者認為本品納入給付後,會取代 ACEI 或 ARB 藥品,
本報告認為應屬合理。然而,建議者申請之給付範圍中,提及僅已接受穩定 劑量 ACEI 或 ARB 治療之病人才可使用本品,然未明確說明怎樣的情形下,
病人會在穩定使用 ACEI 或 ARB 時,改以本品治療,故實際取代情形較不 明確。
2. 可能病人數:
(1) 心臟衰竭病人數:
A. 建議者以 2002-2013 年全民健康保險特殊需求檔進行分析,納入條件中所列 示之心臟衰竭相關診斷中,然本報告查無 ICD-9-CM 碼︰402.41,故分析所 得之資料具有不確定性。
B. 心臟衰竭門診醫療利用率︰建議者在「心臟衰竭門診利用率」的「帄均年成 長率」計算上缺乏適當說明,且其直接以「帄均每年門診利用率變化量」作 為「帄均年成長率」,與查驗中心公佈之「醫療科技評估方法學指引」中建
議之年成長率估算方式有所差異,若與指引中方法推估之年成長率比較,建 議者有低估心臟衰竭病人數之可能性。
(2) HFrEF 病人數:經諮詢數位臨床醫師以及探討相關文獻,本報告認為應屬合 理。
(3) ACEI 或 ARB 治療病人數:建議者根據 Yin 等人於 2012 年所發表的研究顯 示慢性心臟衰竭病人中使用 ACEI 或 ARB 的比例為 67%[28],本報告認為 應屬合理。然而,本報告進一步驗證,Yin 所研究之主要目標族群為慢性心 臟衰竭(NYHA 第 II 至 III 級)及收縮功能障礙(左心室射出分率≦50%)
的病人,與本品目標族群(NYHA 第 II 至 III 級,左心室射出分率≦35%)
有些微差異,故參數可能有不確定性。
3. 新藥市場滲透率:就建議者考量本產品適應症限制於「慢性心臟衰竭」,故當 病人急性入院,需暫時停止使用本品一點,經諮詢臨床醫師後,本報告認為 此假設與臨床實際狀況可能不相符,建議者應更清楚說明此假設之理由。
4. 比較品每日藥費︰經查證「健保署藥品項查詢」顯示藥品於 105 年 4 月 1 日 調整價格,為反應目前藥品的財務影響現況,故本報告以目前核定之藥價進 行估算。另本報告參考健保署提供之歷年醫令資訊估算藥品使用比例,加權 後得到每人每日藥費。將每日藥費乘以預估之使用量,計算整年度藥費。本 報告計算出之藥費略高於建議者之數值。
5. 其他醫療費用:建議者計算住院費用時,無論是否因心臟疾病住院,皆以心 臟衰竭住院費用考量,本報告認為並不合理。由於本品主要療效為改善病人 因心臟疾病而住院或死亡的情形,故本報告在計算財務影響時,僅考慮使用 本品前後心臟疾病住院率之改變,而不考慮其他原因之住院。
綜合而言,本報告認為建議者的財務影響分析架構清楚,但部份參數及假設 具有不確定性。本報告經修訂心臟衰竭門診醫療利用率,重新推估心臟衰竭病人 數,並更新比較品之藥費,預估第一年至第五年約有近 4 千至 2 萬 4 千人使用本 品,而逐年本品藥費為 1 億 5 千萬至 9 億 9 千萬,考量可能取代現有治療藥費近 2 千萬至近 1 億 4 千萬,並減少心血管相關住院花費 9 百萬至 6 千 2 百萬,預估 本品納入給付後,逐年帶來之淨健保財務影響為 1 億 2 千萬至 7 億 9 千多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