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列舉〈繫年〉所載楚國史事可與《左傳》等傳世古籍相對讀者。
而2011年年底浙江大學藝術與考古博物館公布該館新收藏的戰國楚 簡,內容包括〈左傳〉、〈日書〉、〈卜筮祭禱〉、〈遣策〉四部分,
其中的〈左傳〉簡抄寫了襄公九年到襄公十年的傳文,竹簡共編124號,
計字數在3100字以上。37(簡文〈左傳〉部分以下簡稱《浙大簡‧左傳》)
目前學界對於《浙大簡》的真偽,有二派極不同的看法,主偽派以 邢文為代表,主真派以曹錦炎為代表。邢文在〈浙大藏簡辨偽(上)(下)〉
中,從「形制」、「內容」、「鑒定」以及書法的「章法」、「結字」、
「筆法」論證此批竹簡為偽作,38而曹錦炎則針對所論,指出其所論皆
「細枝末節、模棱兩可」,故不會對此作出回應。39
若將《浙大簡‧左傳》〉與今本《左傳》對讀,可看出其在故事情 節方面,與傳本《左傳》無異,只是多見用字與文句的繁簡不同。
故若再進一步將《浙大簡‧左傳》與傳本《左傳》的文句加以比對,
可發現簡文中的衍字以衍「之」、「得」、「得之」三類最多,而這些 衍字出現的文句,有很多是不當加入衍字的,略舉如下:
簡2「陳畚之挶,具綆缶,備水器」。傳文為「陳畚挶,具綆缶,
備水器」。畚、挶為二物,不當作「畚之挶」。
37 曹錦炎編著,《浙江大學藏戰國楚簡》(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2011)。
曹錦炎在《浙江大學藏戰國楚簡》未出版前,曾公布部分簡文內容於〈讀 楚簡《左傳》劄記〉中。見東海大學中文系編,《語言文字與文學詮釋的 多元對話》(臺中:東海大學中文系,2011)。
38 邢文,〈浙大藏簡辨偽(上)─楚簡《左傳》〉,《光明日報》2012 年 5 月 28 日 15 版;邢文,〈浙大藏簡辨偽(下)─戰國書法〉,《光明日 報》2012 年 6 月 04 日 15 版。
39 韓少華,〈「浙大簡」遭質疑整理者稱不必回應〉,《東方早報》,2012 年6 月 5 日文化 B1 版。
簡4「令隧正納之[郊保]奔得火城。」傳文為「令隧正納郊保,
奔火所。」「奔得火城」,當即「奔火城」義,簡文加「得」不辭。
簡5「(使得丘)閱討之官,官庀之司。向戌之討其得之司討左,
亦之如」。傳文作「使華閱討右官,官庀其司。向戌討左,亦如之。」
簡文「向戌之討其得之司討左」不辭,其義為「向戌討左(官)」,簡 文在「討左」前衍「之討其得之司」,又易「如之」為「之如」。義皆 難通。
簡7「(使皇鄖命校)正出馬,工正出車,備得之甲兵,庀得武守。」
傳文為「使皇鄖命校正出馬,工正出車,備甲兵,庀武守。」簡文將「備 甲兵、庀武守」易為「備得之甲兵,庀得武守。」加入「得之」、「得」
字,不辭。
簡9、10「二師令四鄉之正敬宮(〈享〉),祝宗之四馬於墉,盟 之用馬於之四墉,祀得之盤庚於西門之外」。傳文作「二師令四鄉正敬 享,祝宗用馬於四墉,祀盤庚於西門之外。」其中「祝宗用馬於四墉」
句,簡文易為「祝宗之四馬於墉,盟之用馬於之四墉」。前一句少動詞
「用」,後一句又繁加「盟之用馬」,「於墉」、「於之四墉」義重複,
而「祀盤庚於西門之外」簡文作「祀得之盤庚於西門之外」,亦不辭。
簡15、16「[故商主大火。商人]閱其禍得之敗之釁,必得始於火,
是以日知其有天道。」傳文作「商人閱其禍敗之釁,必始於火,是以日 知其有天道也。」簡文在「禍敗」一詞中加入「得之」二字,使「禍敗 之釁」變成「禍得之敗之釁」,義難通。
簡21「是於《周》利得義之和,元亨利貞,之無咎。」傳文作「是 於《周易》曰:『隨,元亨利貞,无咎』。」傳文所引為〈隨〉卦卦辭,
而簡文在「元亨利貞」前加「利得義之和」,在「無咎」前加「之」,
不僅已非卦辭原貌,義又難通。「利得義之和」句當屬下文「利,義之 和也」句。
簡31「其庶人力於農穡,商工得之皂隸,不知遷業。」傳文作「其 庶人力於農穡。商、工、皁、隸不知遷業」。簡文把「商、工、皁、隸」
四民易為「商工得之皂隸」,不辭。
簡33「韓起於得之少欒黶」,傳文作「韓起少於欒黶」,簡文將「於」
移於「少」之前,又加入「得之」二字,使全句難曉。
簡39、40「季得武子、齊得崔之杼宋皇鄖從荀罃、士得匄門於鄟門」,
傳文作「季武子、齊崔杼、宋皇鄖從荀罃、士匄,門于鄟門。」簡文在
「季武子」、「士匄」名中都加入「得」字,而「齊崔杼」則變作「齊 得崔之杼」,「得」加於國名與人名間。這種用法在古漢語中未見。人 名間加「得」、「得之」者,還見「孟得獻子」(簡102)、「荀得之 偃」(簡95)。人名間加「之」者,見「士之弱」(簡11)、「荀之罃」
(簡120)、「子之駟」(簡123)。
簡84、85「『……明神得之要盟,背之,可。』皆有乃及晉楚平。」
傳文作「『……明神不蠲要盟,背之,可也。』乃及楚平」。簡文「得 之要盟」,與傳文「不蠲要盟」,義正相反。而此段文乃鄭子駟、子展 欲背晉盟而與楚平時所言,故簡文言「及晉楚平」不當,當去「晉」。40
從上舉數例看來,都對曹錦炎的說法不利。
40 《浙大簡‧左傳》加「得之」不當者,還有簡 12「有天道得之,何故?」
(傳文「有天道,何故?」)、簡 25「作得之害身,不可謂利。」(傳文
「作而害身,不可謂利」)、簡32「韓厥得之老矣。」(傳文「韓厥老矣」。)、
簡34「魏絳得之多功,以得趙武為之賢」(傳文「魏絳多功,以趙武為賢」)、
簡 35「君明、臣得之忠,上得之[讓]、下競。」(傳文「君明、臣忠,
上讓、下競」)、簡63「我實不德,而要人得之以盟,豈禮之以哉?」(傳 文「我實不德,而要人以盟,豈禮也哉?」)、簡 79「楚子伐鄭。子駟將 及得之楚平。」(傳文「楚子伐鄭,子駟將及楚平。」)、簡 80「口血得 之未乾而背之,可乎?」(傳文「口血未乾而背之,可乎?」)、簡81「皆 得之固盟『唯強是從』」(傳文「吾盟固云『唯彊是從』」)、簡 93「高 子相大子以會之諸侯,將得之社稷之行」(傳文「高子相大子以會諸侯,
將社稷是衛,」)、簡 97「丙寅,得之圍之,弗克。」(傳文「丙寅,圍 之,弗克。」)、簡103「主人得之縣布」(傳文「主人縣布」)、簡 110
「諸侯宋得之觀禮,」(傳文「諸侯宋、魯,於是觀禮」)、簡115「晉侯 有間,以得之偪陽」(傳文「晉侯有間,以偪陽子歸」)、簡121「必得之 伐[衛]」(傳文「必伐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