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 6 月
《清華簡‧繫年》與《左傳》中的楚史異同
∗魏慈德
∗∗【摘要】
《清華簡‧繫年》中多記載有關楚國歷史者,其內容或可與《左傳》 互證,如文王伐蔡滅息娶息媯事、楚晉城濮之戰、宋華元求成於楚事、 楚晉邲之戰、莊王以來的楚吳關係、楚共與晉景、厲時的弭兵之盟、楚 康以來的楚晉弭兵之盟、靈王以來的楚蔡關係等。然而兩者的情節或有 不同,如文王伐蔡滅息娶息媯事中楚文王伐蔡與滅息事分屬二年,先與 蔡侯為客於息,見息媯後還。次年來滅息,復娶息媯。異於傳文的分列 伐蔡與滅息於〈莊公十年傳〉與〈莊公十四年傳〉中;宋華元求成於楚 事中抶宋公之僕者簡文作「申公叔侯」,聘於齊者作「孫伯亡畏」,傳 文兩者皆作「文之亡畏」(申舟),故「申公叔侯」與「文之無畏」可 能為同一人;莊王以來的楚吳關係中以「少 」為陳公子徵舒之妻,與 傳文從杜預以來,皆認為夏姬為夏徵舒之母不同;楚共與晉景、厲時的 弭兵之盟事中,簡文以為宋華元行楚晉之成,乃楚王所使,且後來因晉∗ 本文為國科會計畫「上博清華簡中的楚國史事輯證」(NSC101-2410-H-259- 045)之部分研究成果。 ∗∗ 國立東華大學中國語文學系副教授
先背盟伐秦,故楚人圍鄭以報復。其敘述觀點異於《左傳》所載的楚子 反先背盟不同,可見楚人史觀。 而〈繫年〉亦見《左傳》不及載的楚國史,可補其記事與記年,如 《葛陵楚簡》載大莫敖陽為與晉師戰於長城之歲,據〈繫年〉為簡王九 年事。而〈 羌鐘〉載 羌佐韓宗征秦,迫齊師入長城事亦可與簡文中 的聲王事對應等,本文將針對〈繫年〉中的楚史記載來與《左傳》相校, 以見其異同。 關鍵詞:清華簡、繫年、楚國史、左傳、楚世家
一、前言
近年公布的《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以下簡稱《上博》)與 《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以下簡稱《清華》)中有不少記載與楚國歷 史有關的篇章,這些篇章包括《上博(四)》的〈昭王毀室〉、〈昭王 與龔之 〉、〈柬大王泊旱〉;《上博(六)》的〈莊王既成〉、〈申 公臣靈王〉、〈平王問鄭壽〉(含〈平王與王子木〉);《上博(七)》 的〈鄭子家喪〉、〈君人者何必安哉〉;《上博(八)》的〈王居〉(含 〈志書乃言〉)、〈命〉;《上博(九)》的〈成王為城濮之行〉、〈靈 王遂申〉、〈陳公治兵〉、〈邦人不稱〉;《清華(壹)》的〈楚居〉 與《清華(貳)》的〈繫年〉。其中〈楚居〉、〈繫年〉二篇乃根據楚 王世次先後綜述楚人歷史,對於楚國歷史的研究非常重要。而〈繫年〉 記載周初到戰國前期的史事,其中東周以來部分是以楚、晉兩國歷史為 主,旁及當時列國大事,止於楚悼王時。這些記載或見諸於傳世古籍而 略有異同,或未見於傳世古籍,都提供了我們研究先秦時期楚國歷史文 化的新材料。甚者,這些簡文都是楚文字所寫,乃楚人所記,故對於其 中所載楚國歷史的部分,可信度相當高。11 關於〈繫年〉的性質,或以為「〈繫年〉一篇字體是楚文字,但不能由此 直接推論這是楚國人的著作……作者即使確是楚人,他的眼光則是全國 的,沒有受到狹隘的局限。」李學勤,〈清華簡《繫年》及有關古史問題〉, 《文物》2011 年 3 期,頁 70。雖說我們無法肯定〈繫年〉一文祖本最初是 否由楚人所寫定,但從其完整無間斷地標記楚王世系(文王到悼王),並 且有些篇章用楚王年號來紀事,如廿二章,敘韓趙魏三家與越公翳伐齊而 後朝周王之事,與楚人無涉,但附記「楚聲桓王即位元年」(簡119),可 知〈繫年〉一定有楚人手筆在內。〈繫年〉中的楚王連貫世次見:「楚文 王」(簡24)、「生堵囂及成王」(簡 29)、「楚成王」(簡 41)、「楚 穆王立八年」(簡56)、「穆王即世,莊王即立」(簡 58)、「莊王立十 又四年」(簡61)、「莊王即世,共王即位」(簡 77)、「楚康王立十又 四年」(簡96)、「康王即世,孺子王即位」(簡 97)、「孺子王即世, 靈王即位」(簡98)、「靈王見禍,景平王即立」(簡 99)、「景平王即
根據《上博》、《清華》目前公布的材料,若依楚王世系加以粗分, 與各王有關的記載包括以下: 與文王有關者:〈繫年〉第五章文王伐蔡滅息娶息媯事; 與成王有關者:〈成王為城濮之行〉及〈繫年〉第七章晉楚城濮之戰; 與穆王有關者:〈繫年〉第十一章宋華元求成於楚事(歷穆、莊); 與莊王有關者:〈莊王既成〉、〈鄭子家喪〉及〈繫年〉第十二、 十三章的晉楚邲之戰,十五章莊王以來的吳楚關係,從莊王滅陳取夏姬 而巫臣入吳,至平王時費無忌讒毀伍員,使之逃吳,而有雞父之戰、柏 舉之戰(歷莊、共、靈、平、昭),其中〈鄭子家喪〉與〈繫年〉十三 章都言及邲之役。 與共王有關者:〈繫年〉第十六章晉人釋鄖公儀以與楚人弭兵之盟; 與康王有關者:〈繫年〉第十八章康王以來的晉楚弭兵之盟(歷康、 郟敖、靈、平、昭); 與靈王有關者:〈申公臣靈王〉、〈靈王遂申〉及〈繫年〉第十九 章楚縣陳、蔡,至吳人遷蔡於州來事(歷靈、平、昭、惠); 與平王有關者:〈平王問鄭壽〉(含〈平王與王子木〉); 與昭王有關者:〈昭王毀室〉、〈昭王與龔之 〉、〈君人者何必 安哉〉、〈王居〉(含〈志書乃言〉); 與惠王有關者:〈命〉、〈邦人不稱〉; 與簡王有關者:〈柬大王泊旱〉及〈繫年〉第廿一章楚平宋亂與晉 戰於黃池事; 與聲王有關者:〈繫年〉第廿三章楚宋與晉鄭之間的桂陵、蔑、武 陽之戰(歷聲、悼)。
世,昭王即位」(簡100)、「昭王即世,獻惠王立十又一年」(簡 106)、 「楚簡大王立七年」(簡114)、「楚聲桓王即位元年」(簡 119)、「聲 王即世,悼哲王即位」(簡127)。相較於晉公的世系未見有「出公」一世, 且「烈公」後記年不清楚,如簡文廿二、廿三章皆載晉事但卻無晉公年號, 亦未用韓趙魏三家年號,其中的楚人觀點很明顯。
這些楚國的歷史記載,有些是圍繞在楚國與晉、吳、鄭、宋、陳等 諸國間發生的國際大事之過程陳述,有些是透過人物對話來呈現故事背 後的教化意涵以達以史為鑑的目的。前者大致與《左傳》一類編年史記 敘方式相同,後者則同於《國語》一類的寫作手法。2而這些記載的下限, 根據故事所涉及的人物來判斷,約在悼王年間,3然記載春秋以來楚國歷 史最豐富的《左傳》,僅止於楚惠王廿一年(魯哀公廿七年)。從惠王 中期後至悼王年間的楚國歷史,另徵之《史記‧楚世家》卻略而不詳,4故 簡文關於這段期間的記載可補充我們對戰國以來楚國歷史認識的不 足。而楚文王至惠王間的歷史,雖見諸《左傳》、《史記》等書,但其 記事與簡文部分內容或有不同。故下文將針對〈繫年〉中的楚史相關記 載,與《左傳》中的記事加以輯補比較。
2 李隆獻曾以「三郤之亡」的故事為例,分析《左傳》、《國語》與〈苦成 家父〉文本中的情節結構、人物形象與立場觀點。提到〈苦成家父〉中首 尾呼應、傳達特定教化意涵的敘事模式與《國語》相當類似。而苦成家父 之言的篇幅與強調,甚至不下《國語》。見氏著,〈先秦傳本/簡本敘事 舉隅─以「三郤之亡」為例〉,《臺大中文學報》第卅二期(2010.06), 頁73。 3 〈繫年〉廿三章記載了「鄭子陽用滅,亡後於奠。」(簡 132),此事據《史 記‧六國年表》為楚悼王四年事。而簡文記此事後,後文又有「明歲」、 「 年」字樣,據《清華簡‧釋文》「 年」義為再一年。因之可推測〈繫 年〉所記史事晚至悼王六年,甚至更後事。漢‧司馬遷著,日•瀧川龜太 郎注,《史記會注考證》(臺北:文史哲出版社,1993),頁 278。清華大 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編,《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貳)》(上海: 中西書局,2011),頁 200。 4 〈楚世家〉惠王廿年以後至悼王亡之間的記事為:「四十二年,楚滅蔡。 四十四年,楚滅杞,與秦平。是時越已滅吳而不能正江、淮北。楚東侵, 廣地至泗上。五十七年,惠王卒,子簡王中立。簡王元年,北伐滅莒。八 年,魏文侯、韓武子、趙桓子始列為諸侯。二十四年,簡王卒,子聲王當 立。聲王六年,盜殺聲王,子悼王熊疑立。悼王二年,三晉來伐楚,至乘 丘而還。四年,楚伐周。鄭殺子陽。九年,伐韓,取負黍。十一年,三晉 伐楚,敗我大梁、榆關。楚厚賂秦,與之平。二十一年,悼王卒,子肅王 臧立。」漢•司馬遷著,日•瀧川龜太郎注,《史記會注考證》,頁642。
二、〈繫年〉可與《左傳》互證的楚國史事
〈繫年〉中可與《左傳》互證的楚史,依事件發生時間先後,分別 敘述討論如下。(一)文王伐蔡滅息娶息媯事
文王伐蔡滅息娶息媯事主要見載於〈莊公十年傳〉與〈莊公十四年 傳〉(以下言傳者,皆指《左傳》),事件發生的主因為蔡哀侯與息侯 皆娶於陳,息媯將歸,過蔡,蔡哀侯以「吾姨也」的理由,對息媯「止 而見之,弗賓」。後息侯怒,使謂楚文王,曰:「伐我,吾求救於蔡而 伐之」。文王伐息,蔡救息,楚敗蔡師于莘,以蔡侯獻舞歸。數年後, 蔡哀侯因莘之役故,「繩息媯以語楚子」,故楚子如息,以食入享,遂 滅息,以息媯歸。後生堵敖及成王,楚子復伐蔡。 這件事分列於〈莊公十年傳〉與〈莊公十四年傳〉中,兩者相差四 年,文王伐蔡的莘之役與娶息媯事是否相隔四年,由傳文來看並不能判 斷,而今〈繫年〉第五章亦記載此事,其記事與《左傳》略有不同,如 下:(簡文採寬式隸定,未能隸者附以圖,字後括弧內字為與古書比較後推測 的通假字。省去簡文中的重文符,而以重複文字來表示,並根據簡文的鉤識符 號加以分段。[]表補字,簡文末附記簡號。) (蔡)哀侯取妻於陳,賽(息)侯亦取妻於陳,5是賽(息)媯。 賽(息)媯將歸於賽(息), (過) (蔡), (蔡)哀侯 命止之。【23】曰:「以同姓之故,必內」。賽(息)媯乃內于 (蔡), (蔡)哀侯妻之。賽(息)侯弗順,乃使人于楚文 王,【24】曰:「君來伐我,我將求救於 (蔡),君焉敗之。」5 「賽」下原簡誤加重文符號,見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編,《清 華大學藏戰國竹簡(貳)》,頁148。
文王起師伐賽(息),賽(息)侯求救於 (蔡), (蔡)哀 侯率師【25】以救賽(息),文王敗之於新,獲哀侯以歸。 文王為客於賽(息), (蔡)侯與從,賽(息)侯以文【26】 王飲酒。 (蔡)侯知賽(息)侯之誘己也,亦告文王曰:「賽 (息)侯之妻甚媺,君必命見之。」文【27】王命見之,賽(息) 侯辭。王固命見之。既見之,還。明歲,起師伐賽(息),克之, 殺賽(息)侯,取【28】賽(息)媯以歸,是生堵囂(敖)及成 王。文王以北啟出方成,及 於汝。改旅於陳,焉【29】取頓以 贛(恐)陳侯。 「 」,簡文作「 」形,與〈靈王遂申〉作「 」(簡1)、〈邦 人不稱〉作「 」(簡8)右旁稍異,三字的右旁皆魏《三體石經》古 文「蔡」字。其形還與《說文‧三篇下‧殺部》「殺」字古文「 」同 形。「蔡」字上古音為清母月部,與「殺」字的生母月部,韻部相同而 聲母發音部位同,故相通。6《說文》「殺」字下所收古文當是「蔡」字。 安徽壽縣出土蔡昭侯墓器中的「蔡」字作「 」(《集成》4.2216)亦 與此同形。而「賽」《左傳》作「息」,「賽」、「息」古音皆心母職 部字,亦可相通。7〈靈王遂申〉簡1「靈王即位, 賽不憖」,「 賽」 即「申息」,「息」亦作「賽」。
6 本文的上古音韻標注乃依李珍華、周長楫,《漢字古今音表》(北京:中 華書局,1999)。 7 于豪亮以為出土銅器中春秋時的息國器,「息」字有作「 (塞)」或「 」 者。見氏著,〈論息國和樊國的銅器〉,《于豪亮學術文存》(北京:中 華書局,1985),頁 63。作「 」者見《殷周金文集成》16.10276 號器〈 公孫 父匜〉;作「 」者見《集成》16.10330 號器〈 子行盆〉,而《說 文‧邑部》「 ,姬姓之國,在淮北。」也以「 」指息國。今從〈繫年〉 知「息」亦可作「塞」,可證成于說。然〈 公孫 父匜〉為春秋早期器, 器主為「 公孫 父」,早期學者因〈 子行盆〉的「息」作「 」,而反 對將〈 公孫 父匜〉,視為息為國器。今從〈繫年〉知其亦可能為息國器。 若與楚滅陳後的陳公室器〈陳公孫 父鈚〉(《集成》16.9979)比較,推 測其可能是息國被滅後,子孫入楚作器。
傳文與簡文相較,在情節結構上,兩者大同小異,異處在於簡文哀 侯以「同姓之故」止息媯,傳文則言「吾姨也」;簡文言「蔡侯妻之」, 傳文則為「止而見之,弗賓」;傳文載哀侯繩息媯於楚子為莘之役的後 四年,且未說明是在何種場合下,簡文則交待是「文王為客於息,蔡侯 與從」時,且言及文王命見息媯後,明歲才殺息侯娶息媯,事隔一年, 兩者時間不同。而《史記》的〈楚世家〉與〈管蔡世家〉記載此事的時 間及情節亦有出入。〈楚世家〉言文王六年伐蔡,虜蔡哀侯以歸。已而 釋之;〈管蔡世家〉則載哀侯十一年,「息夫人將歸過蔡,蔡侯不敬。 息侯怒,請楚文王來伐我。我求救於蔡,蔡必來。楚因擊之,可以有功。 楚文王從之,虜蔡哀侯以歸。哀侯留九歲,死於楚。凡立二十年卒。」 一言「釋之」,一言「留九歲」,從簡文看來亦未能辨。8此外傳文末附 記息媯以「未言」之姿事文王,簡文則只強調滅息後楚國的勢力北出方 城,至汝水,越蔡取頓恐陳侯,造成陳侯的威脅,不見有「未言」一段。 而楚人真正城頓、圍陳,其實已在〈僖公廿三年傳〉以後。 因故若從人物形象來分析,簡文同傳文皆強調蔡哀侯的好色與息侯 的紅顏之怒而導致亡國,讓文王坐收漁翁之利,而使楚人勢力北進。而 簡文以載楚人勢力北上的過程為主,故對傳文特意描寫的「息媯未言」 情節有所取捨。 比較看來,簡文將文王伐蔡與滅息分屬二年,先與蔡侯為客於息, 見息媯後還,次年滅息,復娶息媯較符合事實的發展,而傳文記載此事 分列於〈莊公十年傳〉與〈莊公十四年傳〉,其乃據《春秋經‧莊公十 年》「秋九月,荊敗蔡師于莘」與《春秋經‧莊公十四年》「秋七月, 荊入蔡」而來。但簡文未載文王滅息娶息媯後,是否「遂伐蔡」,只記 「文王以北啟出方成,及 於汝」,言其勢力達汝水一帶。並而觀之, 可推測從文王滅息娶息媯,至伐蔡入蔡,使其勢力抵達汝水流域之間,
8 清‧梁玉繩對〈管蔡世家〉留哀侯九歲的說法,提出「〈楚世家〉言文王 虜哀侯,已而釋之,則哀侯不死于楚,與此異詞,莫知孰是。」漢•司馬 遷著,日•瀧川龜太郎注,《史記會注考證》,頁574。
當有二三年的時間,這期間即〈莊公十四年傳〉載「生堵敖及成王焉」 的時間,而文王入蔡已到魯莊公十四年時。 而簡文「同姓之故」的說法顯然不如傳文「吾姨也」有理,9因息媯 為媯姓,與姬姓的蔡侯並不同姓,只能說蔡侯與其夫息侯同姓,或是息 媯與蔡侯之妻(皆陳國女子)同姓;且傳文說蔡侯「止而見之,弗賓」 的說法也優於簡文「蔡侯妻之」,因簡文後有息侯求救於蔡,哀侯率師 以救息語,知蔡侯並未止息媯以妻之。只能說其「私他人之婦女若己 妻」。10若將簡文與傳文比觀,簡文的描寫手法,顯然不及傳文優美。 如簡文「蔡哀侯取妻於陳,息侯亦取妻於陳」,不如傳文「蔡哀侯娶于 陳,息侯亦娶焉」;簡文「『君來伐我,我將求救於蔡,君焉敗之。』 文王起師伐息,息侯求救於蔡,蔡哀侯率師以救息,文王敗之於新,獲 哀侯以歸。」不如傳文「『伐我,吾求救於蔡而伐之』。楚子從之。秋 九月,楚敗蔡師于莘,以蔡侯獻舞歸。」簡潔;簡文「蔡侯知息侯之誘 己也,亦告文王曰:『息侯之妻甚美,君必命見之』」,亦不如傳文「蔡 哀侯為莘故,繩息媯以語楚子」文字簡要生動。 此外,〈繫年〉說到「起師伐息,克之,殺息侯」。息侯被殺的記 載,證明《列女傳》中有關息媯與息侯被擄後,同日自殺身亡的說法不 可信。11
(二)楚晉城濮之戰
關於城濮之戰,見載於〈繫年〉第七章,如下: 晉文公立四年,楚成王率諸侯以回(圍)宋伐齊,戍 ,居 。 晉文公思齊及宋之【41】德,乃及秦師回(圍)曹及五 (鹿), 伐衛以脫齊之戍及宋之回(圍)。楚王豫(舍)回(圍)歸,居9 用「吾某也」表示身份親密的用法,常見於《左傳》,如〈莊公六年傳〉 「楚文王伐申,過鄧。鄧祁侯曰:『吾甥也。』止而享之。騅甥、聃甥、 養甥請殺楚子。鄧侯弗許。」鄧侯以「吾甥也」向楚文王表示關係親密。 10 程薇,〈清華簡《繫年》與息媯事迹〉,《文史知識》2012 年 4 月,頁 47。 11 同前註。
方城。【42】命尹子玉述(遂)率鄭衛陳蔡及群蠻夷之師,以交 文公。文公率秦齊宋及群戎【43】之師以敗楚師於城僕,述(遂) 朝周襄王于衡澭,獻楚俘馘,盟諸侯於踐土。 此事較完整的記載可見〈僖公廿六年傳〉、〈僖公廿七年傳〉、〈僖 公廿八年傳〉。戰事的起因是宋國善於晉侯,叛楚即晉。故楚令尹子玉 伐宋,圍緡,復與魯伐齊,取穀。而僖公廿七年冬,楚率陳、蔡、鄭、 許之師圍宋。宋人如晉告急,晉於是「蒐於被廬,作三軍,謀元帥」。 次年晉侵曹伐衛,取五鹿以釋齊之戍與宋之圍。後楚人救衛,成王入於 申,並命申叔去穀,子玉去宋。成王本不欲與晉戰,但子玉堅請,後其 率師與晉、宋、齊、秦諸侯之師戰於城濮。楚師敗績,楚人潰逃,晉師 食楚師三日穀,師至于衡雍,作王宮於踐土,獻楚俘於周王。 簡文與傳文比較後知,成王率諸侯之師「圍宋伐齊,戍 ,居 」 的「 」為齊地「穀」,「 」地不詳,字從金 聲。「五 」即衛地 「五鹿」,簡文在「鹿」字上繁加聲符「彔」,同〈孔子詩論〉簡23「鹿 鳴」之「鹿」字寫法。而「楚王豫(舍)回(圍)歸,居方城」,傳文 作「楚子入居於申」。比對來看「入申」即「入居方城」之內,申滅於 楚文王二年(魯莊公六年),地為南陽,為楚北向抗衡中夏的要地,12而 子玉此役亦是以申、息之師為主力,故文王所入居之「方城」當是障蔽 申地東北一線的方城山,楚人曾因山為固,築連城東向以拒中國。13而
12 清人顧棟高以為,「余讀《春秋》至莊公六年楚文王滅申,未嘗不廢書而 歎也。曰:『天下之勢盡在楚矣。』申為南陽,天下之膂,光武所發跡處。 是時齊桓未興,楚橫行南服,由丹陽遷郢,取荊州以立根基。武王旋取羅、 鄀,為鄢郢之地,定襄陽以為門戶。至滅申,遂北向以抗衡中夏。」清‧ 顧棟高輯,吳樹平、李解民點校,《春秋大事表‧春秋列國疆域表》(北 京:中華書局,1993),頁 525。 13 關於楚地方城所在,歷來有多種不同的說法,《左傳‧僖公四年》屈完答 齊侯語:「楚國方城以為城」,杜註:「方城山在南陽葉縣南」。而楊伯 峻則認為當以姚鼐說法較可信,姚說乃以從淮水以南到江、漢以北,西踰 桐柏,東越光、黃這一線的天然屏障,即今之桐別、大別諸山都統稱方城。 杜註所說的方城山,楚人曾因山為故築連城,故《水經‧潕水注》引盛弘 之云:「葉東界有故城,始犫縣,東至瀙水,逕比陽界,南北聯,聯數百
此役據簡文載楚令尹子玉率鄭、衛、陳、蔡及群蠻夷之師,以交晉文公 的秦、齊、宋及群戎之師,《春秋經‧僖公廿七年》載「冬,楚人、陳 侯、蔡侯、鄭伯、許男圍宋」,《春秋經‧僖公廿八年》載「夏四月己 巳,晉侯、齊師、宋師、秦師及楚人戰於城濮,楚師敗績。」簡文未言 及楚師有許,經文未言及楚師有衛與群蠻與晉師有群戎事。 從人物形象來看,簡文強調晉文公之德與霸業,欲報齊、宋之恩而 伐曹、衛。且於城濮敗楚後,更率諸侯朝周王,盟踐土。對成王亦是從 正面描寫,言其面對晉軍時,捨圍而歸,居方城。楚成不願與晉文交戰 的理由,在〈僖公廿八年傳〉中透過成王之口說到「晉侯在外十九年矣, 而果得晉國。險阻艱難,備嘗之矣;民之情偽,盡知之矣。天假之年, 而除其害。天之所置,其可廢乎?」說明晉文是得天命的一方。而簡文 與傳文都以為子玉的請戰則是導致楚敗的主因,簡文的「令尹子玉遂率 鄭衛陳蔡及群蠻夷之師,以交文公」及傳文的「子玉治兵於蒍,終日而 畢,鞭七人,貫三人耳」(〈僖公廿七年傳〉)、「非敢必有功也,願 以間執讒慝之口」及要求晉文「請復衛侯而封曹,臣亦釋宋之圍」(〈僖 公廿七年傳〉)的描寫,都突顯子玉的「剛而無禮」,及師出無名,因 而註定失敗。此三人的形象簡文與傳文描寫一致。而〈成王為城濮之行〉 中同樣記載了子玉治兵之事,可與〈僖公廿七年傳〉對讀,其中「三日 而聝斬三人」(簡2)的情節正與傳文所記子玉形象同。知兩者的觀點
里,號為方城,一謂之長城」。楊伯峻,《春秋左傳注》(臺北:洪葉文 化事業有限公司,1993),頁 292。簡文所入居的方城,當即方城山一線的 長城。〈繫年〉第五章的「文王以北啟出方成」,的方城亦當如是觀,因 其指楚北向的通道,而出方城山即可達汝水至蔡境。《左傳》中言及方城 者,還有〈襄公廿六年傳〉載與公子圍爭囚的穿封戌為「方城外之縣尹」, 〈昭公十八年傳〉「葉在楚國,方城外之蔽也。」皆指此。〈繫年〉117 簡「楚人豫(舍)回(圍)而還,與晉師戰於長城」,《清華簡‧釋文》 以為其乃楚長城,即起自至南陽葉縣,沿方城山一線的長城。見清華大學 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編,《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貳)》,頁191。陳 偉指出盛弘之所言的長城,南經葉縣東界,將葉縣圍繞在內,乃懷王廿八 年四國伐楚,韓魏割占方城之外大片土地,對宛、葉之地構成威脅時所築, 非屈完所言方城,古方城乃在葉縣西南。見氏著,〈古地新探三則〉,《江 漢考古》1992 年第 4 期,頁 44。
接近,雖然簡文未見訴諸以天命來論戰爭成敗,但仍突顯子玉請戰之 過。也可見簡文雖楚人所寫,但並非單純地僅從敵我的立場來評判戰事。 而傳文中子文與子玉治兵的情節又見〈成王為城濮之行〉,其中就 有「子 受師於 ,一日而 (畢),不 (抶)一人。子玉受師出之 , 三日而 (畢),斬三人。」的記載。
(三)宋華元求成於楚事
〈繫年〉十一章載楚穆王時,宋因懼楚來伐,示弱以聽命於楚。而 楚王以宋公為驅孟諸之麋的前導,因宋公違命,楚臣申無畏抶宋公之 僕。後楚王命申無畏聘於齊,假道而不告於宋,宋人因故而殺之以報復。 楚王率師圍宋,宋遣華元為質以求和。簡文如下: 楚穆王立八年,王會諸侯于犮(厥) ,將以伐宋。宋右師芋(華) 孫元欲勞楚師,乃行【56】。穆王思(使)毆 (孟)諸之麋, 徙之徒 。宋公為左芋(盂),鄭伯為右芋(盂)。申公叔侯知 之,宋【57】公之車暮駕,用 (抶)宋公之御。穆王即殜, (莊)王即位,史孫伯亡畏聘于齊,假路【58】於宋,宋人是故 殺孫伯亡畏, (奪)其玉帛。 (莊)王率師回(圍)宋九月, 宋人焉為成,以女子【59】與兵車百乘,以芋(華)孫元為質。 簡文可以和以下三段傳文合讀。 1. 《左傳‧文公十年》 陳侯、鄭伯會楚子于息。冬,遂及蔡侯次於厥貉。將以伐宋。宋 華御事曰:「楚欲弱我也。先為之弱乎?何必使誘我?我實不能, 民何罪?」乃逆楚子,勞且聽命。遂道以田孟諸。宋公為右盂, 鄭伯為左盂。期思公復遂為右司馬,子朱及文之無畏為左司馬。 命夙駕載燧,宋公違命,無畏抶其僕以徇。2. 《左傳‧宣公十四年》(楚莊十九年) 楚子使申舟聘于齊,曰:「無假道于宋。」亦使公子馮聘于晉, 不假道于鄭。申舟以孟諸之役惡宋,曰:「鄭昭、宋聾,晉使不 害,我則必死。」王曰:「殺女,我伐之。」見犀而行。及宋, 宋人止之。華元曰:「過我而不假道,鄙我也。鄙我,亡也。殺 其使者,必伐我。伐我,亦亡也。亡一也。」乃殺之。楚子聞之, 投袂而起,屨及於窒皇,劍及於寢門之外,車及于蒲胥之市。秋 九月,楚子圍宋。 3. 《左傳‧宣公十五年》(楚莊廿年) 夏五月,楚師將去宋。申犀稽首于王之馬前,曰:「毋畏知死而 不敢廢王命,王棄言焉。」王不能答。申叔時僕,曰:「築室反 耕者,宋必聽命。」從之。宋人懼,使華元夜入楚師,登子反之 床,起之,曰:「寡君使元以病告,曰:『敝邑易子而食,析骸 以爨。雖然,城下之盟,有以國斃,不能從也。去我三十里,唯 命是聽。』子反懼,與之盟,而告王。退三十里。宋及楚平。華 元為質。盟曰:「我無爾詐,爾無我虞。」 相較之下可見其間敘述有些不同。先是楚人會諸侯於厥貉的時間, 「厥貉」簡文作「犮 」,「犮」為並母月部字,「厥」為見母月部字, 兩字韻部同。簡文厥貉之會在穆王八年,傳文則在魯文公十年(穆王九 年),有一年的差別。而楚王使宋、鄭二君為驅孟諸麋時,簡文言「毆 孟諸之麋,徙之徒 」,傳文未載徙止之處。且以「宋公為左盂,鄭伯 為右盂」與傳文「宋公為右盂,鄭伯為左盂」,左右盂的記載不同。簡 文「申公叔侯知之,宋公之車暮駕,用抶宋公之御」相當於傳文「文之 無畏為左司馬。命夙駕載燧,宋公違命,無畏抶其僕以徇」一事,簡文 以「宋公之車暮駕」作為申無畏抶宋公之御的理由,傳文則作「命夙駕 載燧,宋公違命」,合而觀之,當是楚王命宋公之車夙駕,將於清晨陽
光未明時田獵,故要求其載燧,用以取火照明,然宋公遲來,故笞擊其 御。14 簡文「使孫伯亡畏聘于齊,假路於宋,宋人是故殺孫伯亡畏」,根 據傳文,則已是魯宣公十四年,即楚莊王十九年事。而傳文載從宣公十 四年秋九月「楚子圍宋」,到宣公十五年夏五月「宋及楚平,華元為質」 事,簡文則作「莊王率師圍宋九月」,兩者時間接近。簡文中抶宋公之 御的「申公叔侯」和出使宋的「孫伯亡畏」,若配合傳文來看,當皆是 指「文之無畏」(〈文公十年傳〉)、「申舟」(〈宣公十四年傳〉), 也即申犀之父(〈宣公十五年傳〉),都是同一人。然因〈僖公廿六年 傳〉亦見一「申公叔侯」,故《清華簡‧釋文》以為「申公叔侯見《左 傳》僖公二十六年,二十八年稱申叔。申無畏又稱申舟,與申公叔侯並 非同族,詳見鄭樵《通志‧氏族略》。據本章下文,此處的申公叔侯乃 是 誤。」15 〈僖公廿六年傳〉的申公叔侯,曾在城濮戰時戍軍齊地穀,後因成 王不欲戰,命之去穀(〈僖公廿八年傳〉),其後不見於傳。宋人程公 說《春秋分記》以為楚之申氏有三,申公巫臣之後;申叔時之後;申舟 之後。而清人常茂徠的《增訂春秋世族源流圖考》中進而將申公叔侯列 為申叔時之父。16故《清華簡‧釋文》採用的是這一種看法,反對簡文 的「申公叔侯」與「申舟」有關,並以為是 誤。但傳文中實找不到申 公叔侯的世系,故清人顧棟高《春秋大事表‧春秋列國卿大夫世系》亦
14 清‧馬宗璉,《春秋左傳補注》以為「命駕夙載燧」意謂「蓋將焚林而田」, 不確。楊伯峻已辨之。見氏著,《春秋左傳注》,頁578。今比觀簡文更可 知其誤。 15 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編,《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貳)》, 頁161。 16 清‧常茂徠,《增訂春秋世族源流圖考》(道光三十年季夏五月,夷門怡 古堂刊本),卷五,頁255。申舟為楚文王之後,故《楚系金文彙編》收錄 的〈州 簠〉(補編44),銘文為「惟正十月初吉庚午, 文王之孫州 擇 其吉金,自乍飤 ,永寶用之」,李學勤以為器主是「文之無畏」即「申舟」 這一系的後人。見氏著,〈楚國申氏兩簠讀釋〉,《三代文明研究》(北 京:商務印書館,2011),頁 102。
未列「申公叔侯」為「申叔時」之父,然從簡文內容看來,申公叔侯為 申舟的可能性很大。 再從情節結構來看,簡文重點在闡述楚王找到伐宋的合理籍口,從 穆王時的師出無名,到莊王時因宋人殺楚使孫伯毋畏,致使莊王率師圍 宋九月,宋人以華元為質請成。而宋人殺毋畏之因在於其曾笞宋公之 御,面折宋公,使宋公尊嚴掃地。傳文的情節描寫全同簡文,而有更多 的細節描寫。如毋畏欲罰宋公暮駕之罪,或謂「國君不可戮也」,警告 其不可傷宋君;莊王使毋畏於齊,並要其「無假道于宋」時,毋畏已預 言「己必死」;而莊王乃曰「殺女,我伐之。」可見要毋畏強借道入宋 乃莊王的預謀。故後來宋人殺毋畏的消息傳來,楚王聞之,「投袂而起。 屨及於窒皇,劍及於寢門之外,車及于蒲胥之市。」連鞋、劍都未及穿 佩,車未及坐妥,就準備出兵伐宋。傳文著重於莊王形象的描寫,簡文 則只選擇記載。但兩者在情節結構、人物形象上的書寫是一致的。
(四)楚晉邲之戰
楚簡記載與邲之戰有關者,包括〈繫年〉十二、十三章與〈鄭子家喪〉。 1. 〈繫年〉十二、十三章: 楚 (莊)王立十又四年,王會諸侯于 (厲),鄭成〈襄〉公 自 (厲)逃歸, (莊)王述(遂)加鄭亂,晉成【61】公會 諸侯以救鄭,楚師未還,晉成公卒于扈【62】。 [ ]王回(圍)鄭三月,鄭人為成。晉中行林父率師救鄭, (莊)王述(遂)北【63】 楚人盟。 (趙) (旃)不欲 成,弗卲(召), 于楚軍之門,楚人被駕以追之,述(遂)敗 晉師于河【64】。 簡文記載邲之戰的時間為莊王十四年,起因為鄭公自厲之會逃歸, 莊王遂伐鄭,而晉人救鄭,莊王圍鄭三月,後與鄭人盟。晉荀林父率師救鄭,欲與楚盟。然晉軍趙旃不欲成,故挑戰楚軍,楚人追之,敗晉師 於河。 傳文對此役的記載,見〈宣公九年傳〉(楚莊十四年)、〈宣公十 一年傳〉、〈宣公十二年傳〉。 關於莊王會諸侯於厲的時間,傳文未載,杜注以為是(宣公)六年, 即傳文「楚伐鄭,取成而還」時,17簡文「莊王立十又四年」(魯宣公 九年)當也非厲之會時間,而同傳文一樣是指晉成公會諸侯于扈,欲救 鄭而卒於扈的時間。晉與諸侯會於扈欲救鄭,但因鄭人與楚成,故晉反 帥諸侯之師以伐鄭,鄭人改盟晉(〈宣公十年傳〉「鄭及楚平,諸侯之 師伐鄭,取成而還。」)然因鄭與晉成,楚復伐鄭(〈宣公十一年傳〉 「春,楚子伐鄭,及櫟。」),鄭人子良復盟楚於辰陵。又因晉人的威 脅,年末鄭又徼事于晉。因此楚王再度率師來圍,鄭二盟二反,故楚子 復來圍。此次圍鄭,鄭人曾請卜,問是否再次求成。結果不吉,故鄭伯 出降,並以子良為質(〈宣公十二年傳〉「十二年春,楚子圍鄭。旬有 七日,鄭人卜行成,不吉;卜臨于大宮,且巷出車,吉。國人大臨,守 陴者皆哭。楚子退師,鄭人修城,進復圍之,三月,克之。入自皇門, 至於逵路。鄭伯肉袒牽羊以逆。」)。也因此夏六月晉以荀林父將中軍 來救鄭。 傳文說到楚子圍鄭「進復圍之,三月,克之。」「三月」一辭從傳 文來看可有二解,一是春三月,一是歷時三月。今從簡文來看,以後者 為確。 荀林父率師來救鄭,聽說楚、鄭已平,欲還,而先縠欲戰,並搶先 渡河,故荀林父只好帶兵從之。楚師次於鄭地郔,欲返楚時,聞晉師渡 河,莊王嬖人伍參請戰,令尹孫叔敖弗欲,二人爭辯後,王從伍參之見, 改轅北向,次于管以待晉師。莊王先派人偽向晉師求成,而盟本已成, 但因晉魏錡、趙旃二人有怨於晉,故怒而挑戰楚師,楚晉軍興,楚大破
17 晉‧杜預集解,唐‧孔穎達正義,《春秋左傳正義》(臺北:藝文印書館, 1997),頁 377、381。
晉軍於河上。簡文「楚人被駕以追之」,即指傳文「王乘左廣以逐趙旃, 趙旃棄車而走林,屈蕩搏之,得其甲裳」(〈宣公十二年傳〉)一事。 從情節結構來看,簡文與傳文一致,而且簡文還強調邲之役的導火 線是鄭成公自厲逃歸所引起的。與傳文「厲之役,鄭伯逃歸,自是楚未 得志焉。鄭既受盟於辰陵,又徼事于晉。」(《宣公十一年傳》)一致。 2. 〈鄭子家喪〉 同樣記載邲之役的還見《上博七‧鄭子家喪(甲)〉,其言:18 鄭子家喪,邊人來告。 (莊)王就大夫而與之言曰:「鄭子家 殺其君,不穀日欲以告大夫,以邦之病,【1】以及於今。天厚 楚邦,囟(使)為諸侯正。今鄭子家殺其君,將保其龏(恭)炎 (嚴),以殁入地。如上帝鬼【2】神以為怒,吾將何以答?雖 邦之病,將必為師。」乃起師回(圍)鄭三月。鄭人請其故,王 命答之曰:「鄭子【3】家顛覆天下之禮,弗畏鬼神之不祥, (戕) 賊其君。我將必囟(使)子家毋以成名位於上,而滅【4】炎(嚴) 於下。」鄭人命以子良為質,命思(使)子家利(梨)木三 (寸)。 索以 ,毋敢丁門而出, (掩)之城基。【5】王許之。師 未還,晉人涉,將救鄭,王將還。大夫皆進曰:「君王之起此師, 以子家之故。今晉【6】人將救子家。君王必進師以仍之!」王 焉還軍,以仍之,與之戰於兩棠,大敗晉師焉。【7】 從簡文「乃起師圍鄭三月」、「鄭人命以子良為質」,都可見與邲 之役有關。而「師未還,晉人涉,將救鄭,王將還。大夫皆進曰:『君 王之起此師,以子家之故。今晉人將救子家。君王必進師以仍之!』」 正是〈宣公十二年傳〉邲之戰前的背景。「邲」地,〈鄭子家喪〉作「兩 棠」,同於〈陳公治兵〉(簡4「或與晉人戰於兩棠,師不絕。」)。
18 釋文參考林清源,〈《上博七‧鄭子家喪》文本問題檢討〉,《古文字與 古代史》第三輯(臺北:中研院史語所,2012),頁 331。
史籍中亦見此用法,如《呂氏春秋‧至忠》「荊興師,戰於兩棠,大勝 晉」、賈誼《新書‧先醒》「楚莊王與晉人戰於兩棠,大克晉人」。19 〈宣公十一年傳〉載楚師釋鄭圍後,本欲飲馬而歸,後「聞晉師既 濟,王欲還,嬖人伍參欲戰。令尹孫叔敖弗欲」,更在伍參與孫叔敖的爭 辯後,莊王「改乘轅而北之,次於管以待之」。而〈鄭子家喪〉則以「大 夫皆進曰」來說明楚王由欲返國改變為進師的原因,兩者有相通之處。 然而兩處記載此役差異最大者在於楚人圍鄭伐鄭的理由。〈鄭子家 喪〉強調楚人伐鄭的理由乃因子家弒其君,楚王是諸侯之首,要替上帝 鬼神行道,斵薄其棺以懲戒之。故來救鄭的晉人,為失天道的一方,因 此楚能大敗晉師。但這樣的觀點與〈繫年〉及《左傳》有明顯不同,〈繫 年〉只論及邲之役的導火線是鄭成公自厲逃歸所引起的,未訴諸仁義, 與他章的敘述手法一致,僅著重事件過程和結果的記載,對於發兵者的 動機、起兵的合理性及是否符合天道人事的規律並不著墨。但因《左傳》 記此事的過程和結果與簡文幾同,故可從傳文看到另一種異於〈鄭子家 喪〉,而可代表〈繫年〉與《左傳》的觀點。傳文在邲之役時透過荀林 父、士會之口,從政治的角度主張退兵,又引荀首從用兵的角度(「《周 易》有之,在〈師〉之〈臨〉,曰『師出以律,否臧,凶。』執事順成 為臧,逆為否。」)預言若戰必敗。更載欒書對楚國君臣上下的分析, 以為「楚自克庸以來,其君無日不討國人而訓之于民生之不易,禍至之 無日,戒懼之不可以怠;在軍,無日不討軍實而申儆之于勝之不可保, 紂之百克而卒無後」(〈宣公十二年傳〉)。這種全民一致的憂患意識 及共同信念的凝聚,乃楚不可伐的原因。加上晉軍有二憾(魏錡與趙
19 沈祖緜已指出兩棠之役即邲之役,孫人和《左宧漫錄‧兩棠考》亦載「兩 棠即邲地也」。然何以一作「兩棠」一作「邲」?陳奇猷、楊伯峻皆主張 邲為水名,其上游為滎瀆,又曰南濟,首受黃河,在滎陽曰「狼蕩渠」, 「兩棠」即「狼蕩」,文異音同。《水經》「河水東過滎陽縣北,狼蕩渠 出焉」即此。楊伯峻,《春秋左傳注》,頁717。而《呂覽‧至忠》載兩棠 之役時,以為時在「荊莊哀王」時,高誘注以為其是「考烈王之子,在春 秋後。」畢沅以為「楚莊王也,不當有哀字」。今驗以〈鄭子家喪〉知畢 注為正。陳奇猷,《呂氏春秋校釋》(臺北:華正書局,1988)頁 580。
旃),一以求公族未得,一以求卿未果,二人皆怒而欲敗晉師,故晉師 若戰必敗。 因此楚人圍鄭的原因到底是〈鄭子家喪〉主張的欲懲子家弒君之 罪,還是〈繫年〉及傳文主張的鄭成公逃歸且鄭人貳於楚,便可進一步 討論。鄭子家卒的時間,在魯宣公十年,為晉會諸侯于扈救鄭的次年。 而鄭伯逃厲之役在魯宣公六年,之後鄭人數次求成於晉,時叛時降於 楚、晉之間,而造成楚人圍鄭。楚王伐鄭見〈宣公九年傳〉、〈宣公十 年傳〉、〈宣公十一年傳〉,直到〈宣公十二年傳〉的圍鄭,可說年年 伐鄭,但子家亡故時間在魯宣公十年末,時楚已伐鄭二次,似乎很難說 是造成楚王伐鄭的主因。而且〈宣公十年傳〉記此事時,言「鄭子家卒。 鄭人討幽公之亂,斵子家之棺,20而逐其族。改葬幽公,謚之曰靈。」 並無涉於楚,且以斵棺者是鄭人而非楚王。加上邲之役發生於魯宣公十 二年,因此把懲罰子家說成是邲之役的主因,至少從《左傳》或〈繫年〉 的記載來看並不合適,頂多只能視為楚王伐鄭的藉口之一而已。 當然〈鄭子家喪〉、〈繫年〉與《左傳》編纂的時間都在邲之役後, 編者根據多少可信的史實或只是一個流傳的故事版本所撰,今已無從得 知,故很難判斷個中情節的真偽,21但從〈鄭子家喪〉與〈繫年〉及《左 傳》的寫作體裁上,我們似乎還可以有另一種思考。
20 關於「斵子家之棺」的解釋,楊伯峻引《三國志‧魏志‧王凌傳》、《晉 書‧劉牢之傳》、《魏書‧韓子熙傳》以為「斵棺」為「剖棺見尸也」, 反對杜預的「斵薄其棺,不使從卿禮」說。見氏著,《春秋左傳注》,頁 709。今從簡文「命思(使)子家利(梨)木三 (寸)」一語看來,杜注 才是對的。 21 林清源主張〈鄭子家喪〉故事反應的是楚莊王本身的觀點,而與之記載不 同的《左傳》、《史記》則反映晉人解讀時事及漢人解讀春秋歷史的觀點。 並強調〈鄭子家喪〉所載楚莊王伐鄭的理由,大概只是檯面上冠冕堂皇的 藉口而已,真正的動機應是《左傳》隨武子所說的「怒其貳」,也就是《史 記》司馬遷所說的「以鄭與晉盟來伐」。而更對於葛亮、李天虹的「雜糅 而成的故事」說,提出檢討,認為〈鄭子家喪〉乃是異於《左傳》、《國 語》、《史記》之類傳世史籍的另外一個故事的版本。林清源,〈《上博 七‧鄭子家喪》文本問題檢討〉,頁347、349、355。
在《上博(四)》的〈昭王毀室〉等三篇公布後,陳偉即指出,其 都是楚人講述楚事的文本,且體裁上看很像是《國語》一類作品。22而 關於《國語》類文本的書寫形式,《論衡‧案書》言:「左氏傳經,辭 語尚略,故復選錄《國語》之辭以實之」23、《釋名‧釋典藝》曰:「《國 語》,記諸國君臣相與言語謀議之得失也」24,都說到《國語》重在辭 與言語。張以仁以為「大概當時很多國家都有他們的《語》。左傳哀公 十三年孔穎達疏謂『國語之書,當國所記。』大概是不錯的。那些『語』, 是記錄他們本國大人先生或先賢往哲的嘉言善語的集子。也許那些『語』 的來源與記言的右史有關。但決非全部抄自右史,它是經過選擇與潤色 的。這種集子,是用來作為他們貴族子弟的教本的。那些國家的《語》 集,大概就是後來《國語》的藍本。」25 《國語》這種《語》類作品的著作目的,由於在強調嘉言之價值, 故記事通常是為了印證言論,因此事件的編纂常經過選擇或潤色,情節 記述以簡明扼要為主,側重傳達立即印證之效,其敘述模式大致不出「背 景-言語-結果」的結構。26而〈鄭子家喪〉中的「背景」即「子家弒
22 陳偉,〈《昭王毀室》等三篇竹書的國別和體裁〉,丁四新主編,《楚地 簡帛思想研究(三)》(武漢:湖北教育出版社,2007),頁 207。 23 漢‧王充著,黃暉校釋,《論衡校釋‧四》(北京:中華書局,1996 三版), 頁1165。 24 漢‧劉熙著,清‧畢沅疏證,清‧王先謙補,《釋名疏證補》(北京:中 華書局,2008),頁 214。 25 張以仁,〈國語辨名〉,《國語左傳論集》(臺北:東昇出版事業有限公 司,1980),頁 14。以「語」為教本,可見《國語‧楚語上》〈申叔時論 傅太子之道〉上的一段話。申叔時答楚莊王,太子當學者九,「教之《春 秋》,而為之聳善而抑惡焉,以戒勸其心;教之《世》,而為之昭明德而 廢幽昏焉,以休懼其動;教之《詩》,而為之導廣顯德,以耀明其志;教 之《禮》,使知上下之則;教之《樂》,以疏其穢而鎮其浮;教之《令》, 使訪物官;教之《語》,使明其德,而知先王之務用明德於民也;教之《故 志》,使知廢興者而戒懼焉;教之《訓典》,使知族類,行比義焉。」周‧ 左丘明著,上海師範大學古籍整理組校點,《國語》(臺北:里仁書局, 1981),頁 528。 26 李隆獻,《國語》的敘事模式大致不出「背景-言語-結果」的三段或四 段式結構:交代背景,紀錄人物言論後,再以接納/不聽勸諫的「小結果」
君」,「言語」即楚莊王的那段代替上帝鬼神行道之辭,而「結果」本 當僅載鄭人以子良為質,且同意斵薄子家之棺,但文本為了加重印證此 嘉言的效力,把二年後的邲役戰功也寫進來了。 這種記述體裁與目的不一的原因,造成事件情節有異的現象,也出 現在《左傳》與《國語》中,如靈王的乾谿之難,《吳語‧夫差伐齊不 聽申胥之諫章》以為申亥遇王在王縊死後;〈昭公十三年傳〉則載申亥 遇王在王未死前。且《國語》同章有王遇涓人疇一事,而《左傳》無; 〈昭公十三年傳〉有申亥二女殉葬事,而《國語》無。《楚語上‧蔡聲 子論楚材晉用章》記蔡聲子諫子木,謂雍子與於鄢之役;〈襄公廿六年 傳〉則謂彭城之役。《楚語下‧藍尹亹避昭王而不載章》謂昭王欲執藍 尹亹,藍尹亹自辯謂王不應記舊恨,以免蹈子常之覆轍;〈定公五年傳〉 則諫昭王者為子西,非藍尹亹本人。楚昭王奔鄖,鄖公之弟懷欲弒王以 報父仇,不果。鄖公以王奔隨。及王歸,賞及鄖懷。《楚語下‧鄖公辛 與弟懷或禮於君或禮於父章》謂昭公述所以賞鄖懷之理由,「或禮於君, 或禮於父,均之不亦可乎!」以孝得王之賞;而〈定公五年傳〉則云「大 德滅小怨,道也。」以為鄖懷乃叼兄之福,而免難。27 因此或可推測〈鄭子家喪〉把邲之役的勝利說成是楚王懲子家之 罪,替上帝鬼神正天下之禮的理由,乃在加重符驗嘉言之效。 〈繫年〉性質類的簡文大致屬於楚人申叔時所說的《春秋》一類, 而〈鄭子家喪〉則屬於《語》一類。李零以為《語》類史書,是當時的 私史、野史,多臆說與文學想像,它的故事性勝於記錄性,是一種「再
進而導致「大結果」之福/禍,佐證所記「言語」,傳達警惕與教化意涵。 見氏著,〈先秦傳本/簡本敘事舉隅─以「三郤之亡」為例〉,《臺大 中文學報》第卅二期(2010.06),頁 73。又見李佳,〈試論《國語》的篇 章結構及其筆法特徵─以《左傳》互見記載為參照〉,《北京大學學報》 第 47 卷第 6 期(2010.11),頁 71。其分為「背景+言語+結果」或「背 景+言語+結果+尾聲」。 27 張以仁,〈論《國語》與《左傳》的關係〉,《張以仁先秦史論集》(上 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頁 25、27、31、40、49。
回憶」和「再創造」。28但從〈鄭子家喪〉內容看來,文中的每一事件 都無法說是虛構不實的,只是事情因果的敘述似乎是有更多的選擇性的 組合,蓋乃因《語》類性質的史,通常透過人物對話,來闡揚某種正面 價值,屬有所為而為者,其背後的教化意義更勝於其它。
(五)莊王以來的楚吳關係
〈繫年〉十五章載楚莊王至昭王期間,因楚臣入吳,教吳人反楚, 造成吳軍入郢之事。所記楚臣包括巫臣與伍子胥。其載如下: 楚 (莊)王立,吳人服于楚。陳公子徵 (舒)取妻于鄭穆公, 是少 。 (莊)王立十又五年【74】,陳公子徵余(舒)殺其 君靈公, (莊)王率師回(圍)陳。王命申公屈巫 秦求師, 得師以【75】來。王入陳,殺徵余(舒),取其室以叙(予)申 公。連尹襄老與之爭,奪之少 。連尹 (止)於河【76】澭, 其子墨要也,或(又)室少 。 (莊)王即殜,共王即位。墨 要也死,司馬子反與申【77】公爭少 ,申公曰:「氏(是)余 受妻也。」取以為妻。司馬不順申公。王命申公聘於齊,申【78】 公竊載少 以行,自齊述(遂)逃 晉,自晉 吳,焉始通吳晉 之路,教吳人反楚【79】。以至靈王,靈王伐吳,為南懷之行, 執吳王子 (蹶) (由),吳人焉或(又)服於楚。靈王即殜 【80】,景平王即位。少師亡 (忌)讒連尹 (奢)而殺之, 其子伍員與伍之雞逃歸吳。五雞將【81】吳人以回(圍)州來, 為長壑而洍之,以敗楚師,是雞父之洍。景平王即殜,昭王即【82】 位,伍員為吳大宰,是教吳人反楚邦之諸侯,以敗楚師于柏舉, 述(遂)內郢。昭王歸【83】隨,與吳人戰于析。吳王子辰將起 禍於吳,吳王闔 (廬)乃歸,昭王焉復邦。28 李零,〈從簡帛發現看古書的體例和分類〉,《中國典籍與文化》第 36 期。 後收入氏著,《簡帛古書與學術源流》(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 局,2004),頁 202。
其中簡文述及莊王時的巫臣,因爭奪「少 」一事,自晉至吳,教 吳人叛楚。這個故事即《左傳》中巫臣竊夏姬的故事。簡文「少 」即 〈成公二年傳〉中的「夏姬」;而簡文後半主要記載昭王時的伍員,因 父仇避地於吳,並教吳人反楚事。其中巫臣的相關記載見〈成公二年 傳〉、〈成公三年傳〉、〈成公七年傳〉;伍員的相關記載見〈昭公十 九年傳〉、〈昭公廿年傳〉、〈昭公廿三年傳〉、〈昭公卅年傳〉、〈昭 公卅一年傳〉等。 簡文中關於巫臣的部分與傳文比對後,主要有以下不同: 1. 簡文以為「少 」為陳公子徵舒之妻,鄭穆公之女。而《左傳》 中的夏姬歷來都以為是夏徵舒之母,起因於〈宣公十三年傳〉載 陳靈公與孔寧、儀行父飲於夏氏時,互戲言曰「徵舒似女」,故 杜預以來皆認為夏徵舒為夏姬之子(杜注「夏姬,鄭穆公女,陳 大夫御叔妻」,又「蓋以夏姬淫放,故謂其子多似以為戲」)。29 2. 簡文提及楚王圍陳時,曾命巫臣至秦求師,得師以來。傳文未見。 3. 簡文載楚王殺夏徵舒後,因巫臣至秦求師有功,故將少 賞予巫 臣。而連尹襄老爭之,奪少 ,室之。後襄老死於河雍,其子黑 要復室之。黑要死,司馬子反又與巫臣爭少 。時王命巫臣聘於 齊,巫臣竊載少 ,自齊至晉,自晉至吳。教吳人反楚。而簡文 中「連尹止於河雍」的「河雍」,即指邲之役。30 〈成公二年傳〉載,楚王討陳夏氏後,欲納夏姬,因巫臣反對而作 罷,而子反欲取之,巫臣也反對,理由是「是不祥人也!是夭子蠻,殺 御叔,弒靈侯,戮夏南,出孔、儀,喪陳國,何不祥如是?」子反乃止。 後楚王予以連尹襄老,襄老死於邲,其子黑要復烝焉。巫臣使人自鄭召
29 晉‧杜預集解,唐‧孔穎達正義:《春秋左傳正義》,頁 382。 30 《淮南子‧人間》:「昔者楚莊王既勝晉於河、雍之間,歸而封孫叔敖」, 高誘注:「莊王敗晉荀林父之師於邲。邲,河、雍地也」。亦以河、雍間 地指「邲」之役。參何寧,《淮南子集釋》(北京:中華書局,1998), 頁1241。
夏姬,以得襄老尸為由奔鄭,夏姬告王,王許其行。時楚王使巫臣聘於 齊,及鄭,偕夏姬奔晉。 簡文楚王賞夏姬予申公的情節不見傳文,但《楚語上‧蔡聲子論楚 材晉用章》亦見「莊王既以夏氏之室賜申公巫臣,則又畀之子反,卒於 襄老。」也載莊王先賞夏姬於申公事。 關於夏姬的身份,除〈成公二年〉說到其曾「夭子蠻,殺御叔,弒 靈侯,戮夏南,出孔、儀」外,〈昭公廿年傳〉也借叔向母之口說到「子 靈(巫臣)之妻殺三夫、一君、一子,而亡一國、兩卿矣」。兩段文字 相校,推測所殺三夫或是子蠻、御叔、巫臣,一君即陳靈公,一子即夏 南,為夏徵舒,兩卿為孔寧、儀行父。然而「子蠻」是誰,於史無徵。 杜預以為「子蠻,鄭靈公,夏姬之兄,殺死無後」。然《左傳》中鄭靈 公名「子貉」,非子蠻,因〈昭公廿年傳〉還說到夏姬乃「鄭穆少妃姚 子之子,子貉之妹也。子貉早死,無後,而天鍾美於是」,故楊伯峻以 為「子蠻或是其最早之丈夫」。31然而「夭子蠻」的意思,其實很接近 「子貉早死」,也因此杜預會以為子蠻指夏姬之兄,即早死的子貉。而 常茂徠的《增訂春秋世族源流圖考》就直接把子蠻和子貉視為同一人。32常 書的看法是正確的,因子貉又稱「太子夷」(〈文公十七年傳〉),古 人諸名字間常有相關,「夷」「蠻」「貉」三者義近,「太子夷」、「子 蠻」、「子貉」當指同一人。同樣的情形,如與子貉同出於鄭穆的「公 子騑」即「子駟」、「公子棄疾」即「子良」(即前文提及邲之戰前為 質於楚的子良)、「公子嘉」即「子孔」,皆有義可說。 這樣一來「殺三夫」的「三夫」,就少一人,因「子蠻」是夏姬兄 而不是夫,而且「巫臣」是否因夏姬而死,傳文也未見。當然我們也可 以把連尹襄老或黑要都算上(御叔、連尹、黑要),而其所殺「一子」, 歷來都視為夏徵舒,然若視為「黑要」是否也可行?(即把夏徵舒視為
31 晉‧杜預集解,唐‧孔穎達正義,《春秋左傳正義》,頁 428。楊伯峻,《春 秋左傳注》,頁804。 32 清‧常茂徠,《增訂春秋世族源流圖考》,卷三,頁 145。
三夫之一,而黑要視為子。「三夫」為御叔、連尹、夏徵舒,「一子」 為黑要)這其間種種的可能性表示「殺三夫、一子」的說法是來自於夏 姬身世的傳說所造成的。 夏姬是鄭穆公之女,鄭靈公(子貉)之妹,穆公立於魯僖公卅三年, 時年廿二,即位廿二年而卒,死時四十四歲(魯宣公三年),33而靈公 為穆公長子,即位一年為子家所弒(魯宣公四年,605B.C.),假設子 貉被殺時廿歲,則夏姬為靈公妹,當時應不足廿歲。靈公死至夏徵舒被 莊王所殺(魯宣公十一年,598B.C.),只隔七年,時未滿卅歲的夏姬 很難想像已有一個力能射殺一君二大夫的兒子。而簡文說少 是夏徵舒 的妻子,從年歲來看,似乎比較恰當。「 」字從皿孔聲,當讀如孔。 「少 」為其名,穆公有子十三人,其中有「子孔」、「士子孔」二人, 〈襄公十九年傳〉說到「子然、子孔,宋子之子也;士子孔,圭媯之子 也。圭媯之班亞宋子,而相親也;二子孔亦相親也。」雖說夏姬之母為 「鄭穆少妃姚子」,不詳何人,但從其為子姓,且名其女為「少 」來 看,很可能與子孔有關,或即子孔之妹。 總之夏姬的身世在當時可能已有多種傳說,或以為夏徵舒母,或以 為夏徵舒妻,相同點是與其有關的諸男子,皆因之而亡。而相應於這兩 種傳說的《左傳》與〈繫年〉,正是這個故事的兩種不同版本,然今日 實不易據〈繫年〉或《左傳》來對史實論斷是非。如同簡文未有傳文以 襄老之尸召夏姬,而傳文未有簡文因巫臣至秦求師有功,被賞以少 的 情節。這其間可能除了「傳聞異辭」外,還與作者書寫時的取捨有關。 簡文關於伍員事的記載,說到平王即位,少師讒伍員父連尹奢,致 使奢為平王所殺,員與其子伍之雞逃吳,後伍雞將吳師來伐,圍州來, 敗楚師於雞父。平王死,昭王即位後,伍員為吳太宰,教吳人伐楚,敗 楚師於柏舉,遂入郢。昭王奔隨,與吳師戰於析。後因吳王子晨欲自立 為王,吳王闔廬回師,楚人才得以復邦。
33 楊伯峻,《春秋左傳注》,頁 673。
這些記載基本上都同於《左傳》,雞父之役見〈昭公廿三年傳〉; 柏舉之役見〈定公四年傳〉;楚吳之師戰於析及王子辰自立為王事見〈定 公五年傳〉。其中簡文的「王子晨」即「夫概王」,〈定公四年傳〉「十 一月庚午,二師陳于柏舉。闔廬之弟夫概王晨請於闔廬曰:『楚瓦不仁, 其臣莫有死志。先伐之,其卒必奔;而後大師繼之,必克。』弗許。」 「吳王子辰」,傳文作「夫概王晨」。34此外還有柏舉之役時伍員為吳 行人(〈定公四年傳〉),而簡文以為吳太宰,言伍員有一子名伍雞, 亦未見。
(六)楚共與晉景、厲時的弭兵之盟
〈繫年〉十六章載楚共王時期的楚晉弭兵之盟與鄢陵之戰,內容如下。 楚共王立七年,命尹子重伐鄭,為 之師。晉景公會諸侯以救鄭, 鄭人 (止)芸(鄖)公儀,獻【85】諸景公,景公以歸。一年, 景公欲與楚人為好,乃脫芸(鄖)公,囟(使)歸求成,共王使 芸(鄖)公聘於【86】晉,得許成。景公使糴之茷聘於楚,且修 成,未還,景公卒, (厲)公即立。共王使王【87】子辰聘於 晉,或(又)修成,王或(又)使宋右師芋(華)孫元行晉楚之 成。明歲,楚王子 (罷)會晉文【88】子燮及諸侯之大夫,盟 於宋,曰:「爾天下之 (甲)兵。」明歲, (厲)公先起兵, 率師會諸侯以伐【89】秦,至于涇。共王亦率師回(圍)鄭, (厲)公救鄭,敗楚師於鄢。 (厲)公亦見禍以死,亡後。34 董珊指出近年流散的銅器,有春秋晚期的〈王子臣俎〉一件及〈王子臣戈〉 二套,銘文作鳥蟲書,分別是「王子臣作 彝用終」與「王子臣之用」, 其「王子臣」即「夫概王晨」。見氏著,〈讀清華簡《繫年》〉,復旦大 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2011 年 12 月 26 日。此二器見載於韓 自強,〈楚國有銘兵器的重要發現〉,中國古文字研究會等編,《紀念中 國古文字研究會成立三十周年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2008),頁 92-98。 俎銘作「王子臣作 彝用亯」,器為楚器,銘為鳥篆,時代屬春秋中期偏 早。臣、辰不同,董說不確。
簡文此段記載楚共七年以來的楚晉弭兵之盟,相關記載可參〈成公 七年傳〉及成公九到十三年的傳文。內容是說晉景公欲與楚人為好,故 釋楚囚鄖公儀,使其返楚求成,共王復使鄖公儀聘於晉以求成。晉使糴 之茷來聘楚,未成而晉景公卒。厲公即位,共王使王子辰聘於晉,使宋 華元行晉楚之成,楚王子罷會晉文子燮(士燮)及諸侯大夫,曰「弭天 下之兵」。明歲,厲公毀盟,先起師會諸侯伐秦,故楚人圍鄭。而厲公 救鄭敗楚師於鄢。 傳文記事不同於簡文者在於,晉人於魯成公九年釋鄖公,楚使公子 辰如晉修好。未有再使鄖公如晉事。而因晉景公卒,糴茷入楚未能修好。 然當時華元交善於令尹子重及欒武子,故其如晉楚以合晉楚之成。但簡 文則書「王又使宋右師華孫元行晉楚之成」,言楚王派華元至晉,促成 楚晉之好。見其從楚人立場來寫華元合楚晉盟事。明歲,晉師先以諸侯 之師戰秦師,秦師敗績,晉師濟涇。而楚子則伐鄭,華元出奔晉,弭兵 之盟破局。 從弭兵之盟後晉人先出師這點看來,當是晉人先背盟,故〈繫年〉 主晉先背盟;但《左傳》載晉伐秦時,卻強調秦人背盟,既與晉有令狐 之盟,又召狄楚,欲道以伐晉,故晉使呂相絕秦,且出師伐秦。而楚人 則趁機伐鄭,背弭兵之盟。《左傳》中先透過子囊之口,強調楚人背盟, 又載楚將子反的背信忘禮,更由申叔時之口預言楚人將敗,子反必不 免,故有鄢陵之敗。從簡文與傳文內容看來,兩者的立場觀點顯然不同。
(七)楚康以來的楚晉弭兵之盟
〈繫年〉十八章載楚從康王、郟敖、靈王、平王、昭王及晉平公、 昭公、頃公、簡公以來的楚晉關係。 晉 坪公立十又二年,楚康王立十又四年,命尹子木會 (趙) 文子武及諸侯之大夫,盟【96】于宋曰:「爾(弭)天下之 (甲) 兵。」康王即殜,孺子王即位。靈王為令尹,令尹會 (趙)文 子及諸侯之大夫,盟于【97】虢,孺子王即殜,靈王即立。靈王先起兵,會諸侯于 , (執)徐公,述(遂)以伐徐,克澫(賴)、 朱方,伐吳【98】為南懷之行, (縣)陳、 (蔡),殺 (蔡) 靈侯。靈王見禍,景平王即立。晉 坪公即殜,昭公、冋(頃) 公皆【99】早殜。柬公即立,景平王即殜,昭王即立。許人亂, 許公 出奔晉,晉人羅,城汝昜,居【100】許公 於頌(容) 城。晉與吳會為一,以伐楚, 方城。述(遂)盟諸侯於召陵, 伐中山。晉師大疫【101】且飢,食人。楚昭王侵伊洛以復方城 之師。晉人且有范氏與中行氏之禍,七歲不解 (甲)【102】 諸侯同盟于鹹泉以反晉,至今齊人以不服于晉,晉公以仢(弱)。 其中簡99的「 」通讀為「縣」,「 」在楚簡楚器中讀「間」, 如〈莊王既成〉「如四與五之 」(簡3),〈曾姬壺〉「宅茲漾陵蒿 」。 「 」為見母元部字,「縣」為匣母元部字,兩者韻部同,且見匣二母 在楚簡中多見相通例;35「頌」讀為「容」,例見〈性情論〉簡12「貴 其義,善其節,好其頌(容),樂其道,悅其教」、〈從政〉簡5、6「君 子不緩(寬)則亡以頌(容)百姓」。 這段記載中晉國的世系為 坪公-卲公-冋公-柬公,若配合〈晉 世家〉的世系來看,其即平公-昭公-頃公-定公。所記故事中令尹子 木盟趙文子事見〈襄公廿七年傳〉;令尹王子圍盟諸侯於虢事,見〈昭 公元年傳〉;靈王會諸侯于申,執徐公,伐賴、朱方與吳事見〈昭公四 年傳〉;殺蔡靈侯在〈昭公十一年傳〉;靈王見禍在〈昭公十三年傳〉; 遷許於容城事見〈定公四年經〉;諸侯盟於鹹泉見〈定公七年傳〉;晉 范氏與中行氏之亂則從魯定公十二年到哀公五年。上舉記事在情節上簡 文大致同於傳文。而靈王殺蔡靈侯一事,還可參〈靈王遂申〉,其說到 「靈王即位,申賽(息)不憖,王敗蔡靈侯於呂,命申人室出取蔡之器」
35 見、匣聲部相通例見:「皇句(后)」(〈三德〉簡 10),「句」為見母 侯部,「后」為匣母侯部;「九三,艮其 (限)」(〈周易〉簡 48), 「 」見母文部,「限」匣母文部;「割(會) (譴)」(〈景公虐〉簡 1),「割」見母月部,「會」匣母月部。
(簡1),因申、息不服的關係,靈王滅蔡後,以之為縣,並要申息之 民取蔡國之器,以為賄。 其中令尹子木盟趙文子事也見〈競公虐〉簡4,「[屈]木為成於 宋,王命屈木昏(問) 武子之行安焉。」
(八)靈王以來的楚蔡關係
〈繫年〉十九章載陳、蔡兩國由靈王時國滅併於楚縣,到平王時復 邦,及後來蔡被吳人遷都於州來之事。簡文如下: 楚靈王立,既 (縣)陳蔡,景平王即位,改邦陳蔡之君,囟(使) 各復其邦。景平王即殜,昭【104】[王]即位,陳蔡 (胡) 反楚,與吳人伐楚。秦異公命子蒲、子虎率師救楚,與楚師會伐 陽(唐), (縣)之。【105】昭王既復邦,焉克 (胡),回 (圍)蔡。昭王即殜,獻惠王立十又一年,蔡昭侯申懼,自歸於 吳,吳縵(洩)用(庸)【106】以師逆蔡昭侯,居于州來,是 下蔡。楚人焉 (縣)蔡【107】。 其中昭王時陳、蔡、胡反楚,並與吳人伐楚事見〈定公四年經〉; 而秦師救楚乃在柏舉之戰,吳人五戰及郢後,秦哀公因申包胥故,使子 蒲、子虎救楚,事見〈定公四年傳〉與〈定公五年傳〉。吳洩庸如蔡納 師,而遷蔡於州來事見〈哀公二年傳〉,簡文誤記為惠王十一年,《清 華簡‧釋文》以為該年楚公孫朝帥師滅陳,簡文可能係將陳、蔡之事混 淆而致誤。3636 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編,《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貳)》, 頁185。
三、關於《浙大簡‧左傳》的問題
以上列舉〈繫年〉所載楚國史事可與《左傳》等傳世古籍相對讀者。 而2011年年底浙江大學藝術與考古博物館公布該館新收藏的戰國楚 簡,內容包括〈左傳〉、〈日書〉、〈卜筮祭禱〉、〈遣策〉四部分, 其中的〈左傳〉簡抄寫了襄公九年到襄公十年的傳文,竹簡共編124號, 計字數在3100字以上。37(簡文〈左傳〉部分以下簡稱《浙大簡‧左傳》) 目前學界對於《浙大簡》的真偽,有二派極不同的看法,主偽派以 邢文為代表,主真派以曹錦炎為代表。邢文在〈浙大藏簡辨偽(上)(下)〉 中,從「形制」、「內容」、「鑒定」以及書法的「章法」、「結字」、 「筆法」論證此批竹簡為偽作,38而曹錦炎則針對所論,指出其所論皆 「細枝末節、模棱兩可」,故不會對此作出回應。39 若將《浙大簡‧左傳》〉與今本《左傳》對讀,可看出其在故事情 節方面,與傳本《左傳》無異,只是多見用字與文句的繁簡不同。 故若再進一步將《浙大簡‧左傳》與傳本《左傳》的文句加以比對, 可發現簡文中的衍字以衍「之」、「得」、「得之」三類最多,而這些 衍字出現的文句,有很多是不當加入衍字的,略舉如下: 簡2「陳畚之挶,具綆缶,備水器」。傳文為「陳畚挶,具綆缶, 備水器」。畚、挶為二物,不當作「畚之挶」。37 曹錦炎編著,《浙江大學藏戰國楚簡》(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2011)。 曹錦炎在《浙江大學藏戰國楚簡》未出版前,曾公布部分簡文內容於〈讀 楚簡《左傳》劄記〉中。見東海大學中文系編,《語言文字與文學詮釋的 多元對話》(臺中:東海大學中文系,2011)。 38 邢文,〈浙大藏簡辨偽(上)─楚簡《左傳》〉,《光明日報》2012 年 5 月 28 日 15 版;邢文,〈浙大藏簡辨偽(下)─戰國書法〉,《光明日 報》2012 年 6 月 04 日 15 版。 39 韓少華,〈「浙大簡」遭質疑整理者稱不必回應〉,《東方早報》,2012 年6 月 5 日文化 B1 版。
簡4「令隧正納之[郊保]奔得火城。」傳文為「令隧正納郊保, 奔火所。」「奔得火城」,當即「奔火城」義,簡文加「得」不辭。 簡5「(使得丘)閱討之官,官庀之司。向戌之討其得之司討左, 亦之如」。傳文作「使華閱討右官,官庀其司。向戌討左,亦如之。」 簡文「向戌之討其得之司討左」不辭,其義為「向戌討左(官)」,簡 文在「討左」前衍「之討其得之司」,又易「如之」為「之如」。義皆 難通。 簡7「(使皇鄖命校)正出馬,工正出車,備得之甲兵,庀得武守。」 傳文為「使皇鄖命校正出馬,工正出車,備甲兵,庀武守。」簡文將「備 甲兵、庀武守」易為「備得之甲兵,庀得武守。」加入「得之」、「得」 字,不辭。 簡9、10「二師令四鄉之正敬宮(〈享〉),祝宗之四馬於墉,盟 之用馬於之四墉,祀得之盤庚於西門之外」。傳文作「二師令四鄉正敬 享,祝宗用馬於四墉,祀盤庚於西門之外。」其中「祝宗用馬於四墉」 句,簡文易為「祝宗之四馬於墉,盟之用馬於之四墉」。前一句少動詞 「用」,後一句又繁加「盟之用馬」,「於墉」、「於之四墉」義重複, 而「祀盤庚於西門之外」簡文作「祀得之盤庚於西門之外」,亦不辭。 簡15、16「[故商主大火。商人]閱其禍得之敗之釁,必得始於火, 是以日知其有天道。」傳文作「商人閱其禍敗之釁,必始於火,是以日 知其有天道也。」簡文在「禍敗」一詞中加入「得之」二字,使「禍敗 之釁」變成「禍得之敗之釁」,義難通。 簡21「是於《周》利得義之和,元亨利貞,之無咎。」傳文作「是 於《周易》曰:『隨,元亨利貞,无咎』。」傳文所引為〈隨〉卦卦辭, 而簡文在「元亨利貞」前加「利得義之和」,在「無咎」前加「之」, 不僅已非卦辭原貌,義又難通。「利得義之和」句當屬下文「利,義之 和也」句。
簡31「其庶人力於農穡,商工得之皂隸,不知遷業。」傳文作「其 庶人力於農穡。商、工、皁、隸不知遷業」。簡文把「商、工、皁、隸」 四民易為「商工得之皂隸」,不辭。 簡33「韓起於得之少欒黶」,傳文作「韓起少於欒黶」,簡文將「於」 移於「少」之前,又加入「得之」二字,使全句難曉。 簡39、40「季得武子、齊得崔之杼宋皇鄖從荀罃、士得匄門於鄟門」, 傳文作「季武子、齊崔杼、宋皇鄖從荀罃、士匄,門于鄟門。」簡文在 「季武子」、「士匄」名中都加入「得」字,而「齊崔杼」則變作「齊 得崔之杼」,「得」加於國名與人名間。這種用法在古漢語中未見。人 名間加「得」、「得之」者,還見「孟得獻子」(簡102)、「荀得之 偃」(簡95)。人名間加「之」者,見「士之弱」(簡11)、「荀之罃」 (簡120)、「子之駟」(簡123)。 簡84、85「『……明神得之要盟,背之,可。』皆有乃及晉楚平。」 傳文作「『……明神不蠲要盟,背之,可也。』乃及楚平」。簡文「得 之要盟」,與傳文「不蠲要盟」,義正相反。而此段文乃鄭子駟、子展 欲背晉盟而與楚平時所言,故簡文言「及晉楚平」不當,當去「晉」。40 從上舉數例看來,都對曹錦炎的說法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