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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相妨。」他表示,日本樞密院和英國勳爵院的來源,說:是建築

在這一個原則之上。 155

制度的調整必須是全面而非僅是局部的,陳立夫表示,中央 政治權能劃清後,再進而規定院部以內權能之分野,再進而改良 地方政制,也是以劃清權能、集中權力為最高原則。其作法是:

廢除省政府委員制以及縣政府之縣長局長分立制。陳立夫解釋,

省政府採委員制,廳長各以其廳丟面禁臂,各自丟面政,主席徒擁虛 名,與東周天子相彷彿,一切政事,都在見利則爭,見害則避的 狀態下而進行。另一方面,廳長對其他委員必須敷衍情面,容納 其所推薦之人員,而一廳所屬事權,亦復受委員制之反應,不能 臻於統一。 156

陳立夫一再強調使「權」的機關不可採用委員制,其主要目 的自然也是在使權力得以集中。民國建立以後,時人對政體組 織,意見萬千。 1924 年國民黨改組以後,委員制獨盛一時。北伐 成功以後,各級黨部、政府以及人民團體,無不設立委員會。委 員制之運用,在使組織之職權,由眾人合議行使,委員權限無分 軒輕,被視為最合乎民治精神。黨政最高權力機關採取委員制即

154 陳立夫, <權龍混合的政治制度流弊> '頁 198 。 155 陳立夫, <權能混合的政治制度流弊〉﹒頁 199 。 156 陳立夫, <權有b昆今的政治制度流弊> '頁 197 。

陳立夫與 1930 年代初期的訓政爭議 281

-為集體領導之意。這種按照蘇俄模式建立的「民主集權制 J '並未 賦予黨的領袖以絕對的權力,黨內重大方針與決定係由各式會議 所決定。以中政會來說,自 1928 年 3 月至 1931 年 12 月四屆一中 全會止,係採委員制,雖設主席一人,由委員互選產生,並無特 殊權力。在此期間,主席一職由蔣介石擔任。四屆一中全會將主 席制改為常務委員制,設常務委員三人,輪流擔任會議主席。此 時由蔣,汪、胡擔任常務委員,三人中,胡不視事,蔣一度下 野,後雖復職,其力量主要放在剿共,亦不常留京,汪精衛亦曾

「赴德就醫 J '有時三常委均未出席,中央政治會議難以開會。為 此, 1932 年 1 月,中政會設特務委員會,負責處理緊要事務。同 年 12 月四屆三中全會復以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為中政會常務

委員,人數增為九人。 157

國民政府的組織法也是數度變遷。北伐統一以前,採合議 制,主席時設時廢。 1581928 年開始訓政後,新公佈的組織法規定 國民政府仍採合議制,主席是委員之一。唯主席擔任國務會議主 席並兼任海陸總司令,實非以往主席權力可比,此時期國民政府

主席為蔣介石。 1591930 年 10 月 27 日北平召開擴大會議所通過的

〈太原約法草案〉中,關於政府組織特別強調委員合議制。中原

大戰勝利益智,國民黨三屆四中全會推舉蔣兼任行政院長,並決定 取消國民政府合議制而為主席責任制。 1931 年 12 月四屆一中全 會中,為因應蔣之下野以及寧粵合作後的政治形勢,通過〈中央 政制改革案〉。據此修正的國民政府組織法規定:五院完全獨立,

有權各自發布命令;國民政府主席為中華民國元首,對內對外代 表國家,但不負實際政治責任;行政院長負實際政治責任。這種 改變,頗有責任內閣制意味。事實上,自北伐以來,強調委員制

157 陳瑞雲. <現代中國政府. 1919-1949

>

(長春:吉林出版社. 1987) .頁 213­

214 。

158 1925 年、 1928年組織法分見《革命文獻> .第 30輯,頁 1548 ;第 79輯,頁 80-81 。 159 有謂此時制度兼具合議制與獨裁制之長。見楊幼炯.<近代中國立法史> (上海:

商務印書館. 1936 年) .頁 356 ;又陳茹玄指出,將中正依此法出任國府主席3 年,

超過普通總統制之國家元首。見氏著. <中國憲法史> (臺北:文海出版社,

1977) .頁 179 、 1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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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合議制)已成為反蔣一派節制蔣介石權力的常用手段,蔣介 石則是企圖以主席制來使其最高的權力合法化,此在歷次國民政 府組織法的修正過程中表現格外明顯。簡言之,反蔣與擁蔣的權 力之爭事實上也是集體領導(委員制)與個人領導(主席制)兩 種制度之間的對抗。

在陳立夫為文指出委員制流弊之前,蔣介石對委員制的運作 早有批評。例如 1932 年 6 月 16 日,蔣考慮時局,認為應在制度 上改進,從而提出:I 中央仍用委員制而以主席為最後決定之人;

各省改為省長制,而取消餅枝機關」的構想。160相隔二日,他嚴 厲批評政治人員沒有職權責任觀念,只知牽制推謗,以致政治完 全不能推動。他表示,這種毛病在實行「委員制」時為害最烈:

「中國革命的事業,受了誤解委員制的惡果,幾乎完全斷送完全 失敗了。」蔣認為,過去委員制中缺少總其成、負責任的領袖,

這是對委員制的一項誤解。161 由此可知,蔣介石對訓政時期的委 員制,非僅「糾誤J '而是「否定」。他期待能夠獨負責任的「領 袖 J '陳立夫顯然頗有同感。

此外,從政府的效能出發,陳立夫也批評了國民政府的五院 制。訓政時期採取五院制是胡漢民、孫科等人的構想。蓋其以為 北伐統一後的複雜形勢已非軍政府所能應付,因而採取憲政時期 五權憲法的「意思」來強化政府的機能。162既是取其「意思J '則 與孫中山〈建國大綱〉中規定憲政時期的五院分立有所不同。

1928 年 10 月公佈的國民政府組織法規定,I 公布法律發布命令,

經國務會議議決,由國民政府主席及五院院長署名行之」。此番設

160 吳 f放風編, <蔣中正總統檔案一一事略稿本15

>

(臺北:國史館, 2004) , 1932 年6 月 16 日,頁 99 。

161 蔣介石的「理想」委員制是. r 在委員制中,總要有一個總其成,且負全貴的人。

譬如省政府是委員制,那麼省主席即是一個領椅。負責任的人,要一省的政治有辦 法,自然要讓他能夠負起責任來做,指導一切,貫激他的主張繞好。」吳淑鳳編,

《蔣中正總統檔案一一事略稿本 15} (臺北:國史館, 2004) , 1932 年6 月 18 日,頁 133 。

162 胡漢氏、孫料, <宮內政大網草案> '見中央秘書處編, <中國民國黨第二屆中央執 行委員第五次全體會議記錄> ' 1928.9 '頁 191-194 。

陳立夫與 1930 年代初期的訓政爭議 -

283-計,有謂意在防杜當時擔任國民政府主席之蔣介石個人的權力集 中。 163

五院制實施以來,效果不見理想,輿論界批評聲音不斷。其 主要是從制度設計本身問題著眼,其中黨外人士對獨立出來的考 試權和監察權批評尤多。164張佛泉、陳之邁認為五院制的問題源 於設計。張佛泉認為「中山先生的政治理論卻大部是須放棄的J ' 165 陳之邁也曾不客氣的指出. r 這種制度的形成,一半是糊塗,一 半是空談原理,東抄西襲。 J r 國民黨實行一黨專政,同時實行五 院制度,黨內要維持極端的紀律,同時又實行極端的委員制 J r 殊 不知這樣斷送了政府的效率。」 166張、陳二人大致反映了輿論界 的一般看法。早在 1932 年 6 月, (大公報》即有暫停五院制的主 張。 167

在外界質疑五院制設計的時刻,陳立夫的回應,首先是重新 肯定孫中山五權憲法的構想。他根據自創之「生之原理 J '推衍出 五權制度的必然性。他說,五權憲法中的行政、立法、司法三機 關是有機體,考試與監察二機關則是促進政府這個有機體的新陳

代謝,以使其優生榮長。 168至於五院制施行不夠理想,陳立夫認 為是「重心失墜」所致。也就是,現行依據孫中山五種治權所規 劃的五院制度,雖「各有作用,各有任務,分工合作,相生相 感」。但必須有個「重心」來作為動的總管領部,才不至南轅北 轍,各自東西。五權憲法之致用靈活,全在主席有權。他認為四

閻王學慶, <蔣介石和陳立夫、陳呆夫} (長春:吉林文史出版社, 1994) ,頁的;

當時亦有外國觀察家指出這種訓政體制有悸於孫、文計劃。橘棋.<國民政府組織法 批判> ' <協和》﹒ 1928.10 .3。轉引自家近禿子, <蔣介石主南京國民政府} ,頁

117-118 。

164 鄧蘭麓, <城外觀念與本土政制雙邊一-20世紀二三十年代中國知識界的政制設計 與參政} .頁 157-163 。

叫張佛泉, <今後之中央政治> ' <國聞周報} , 13 : 32 (天津,國聞周報社,

1935 )

166 陳之遍, <論政制的設計> <獨立評論} , 199 (北平, 1936.5.3) .頁 2-5 。 問〈社評:緊縮政策應當合理化>' <大公報} (天津) 1932 年6 月 17 日。

168 陳立夫, <五權制度之原理與應用〉﹒收入《陳立夫先生言論集} ,第一輯,頁 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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屆三中全會規定國民政府主席不負實際政治責任,則雖有賢能之

主席,亦無法盡調劑之功能,治權遂失去其樞紐矣。1691932 年 8 月,陳立夫即曾致電蔣介石,建議蔣介石為集中權力,振作人 心,應取消五院制,組織國防政府。170按陳立夫之意,現行五院

制缺乏重心,應另起爐娃。此外,陳立夫強調,法制的不全與道 德的墮落也是影響五權制度運用不良的因素。就前者言,陳立夫 認為中國現行行政法規「紛亂極矣J '致使施政時經常發生矛盾、

重複、疏忽和無謂的爭執等種種現象。就後者論,陳立夫提醒,

「人類組織進化,人類道德也要隨之而進化,中國正是適逢其

會,但是政治道德跟不上政治組織的,也實在不少。J 1934 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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