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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家標準未規定之新材料或混合材料,如 由被授權認可之機構依經驗、模型或測試結果,判定

第七章 法規修訂表

3.4 應力分析之假設與注意事項

4.1.2 中國國家標準未規定之新材料或混合材料,如 由被授權認可之機構依經驗、模型或測試結果,判定

其確能提供相同或更佳之安全性或耐久性,提出認證 而經主管機關認可者,則該材料應被視為符合本規 範。

4.1 之解說要修正

中國國家標準已公佈施行之 相關標準當中,有些已經廢 止 , 是 否 應 修 正 ? 如 CNS 446、CNS 447、CNS 13826、

CNS 14429

是否需列出可授權認可之機 構為何?以及註明木構造的 主管機關是哪一個單位?以 方便日後相關事務之諮詢。

原法規(含解說)條文 建議修訂條文 可討論或疑慮之處 4.1.3 有關材料試驗、性能規格評定、以及外國認證

之採認等之申請認可事項,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第四條之規定。

其中提到….. 但 因 當 地 情 形 , 難 以 應 用 符 合 本 規 則 與 中 華 民 國 國 家 標 準 材 料 及 設 備 , 經 直 轄 市 、 縣 ( 市 )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同 意 修 改 設 計 規 定 者 , 不 在 此 限 。

建 築 材 料 、 設 備 與 工 程 之 查 驗 及 試 驗 結 果 , 應 達 本 規 則 要 求 ; 如 引 用 新 穎 之 建 築 技 術 、 新 工 法 或 建 築 設 備 , 適 用 本 規 則 確 有 困 難 者 , 或 尚 無 本 規 則 及 中 華 民 國 國 家 標 準 適 用 之 特 殊 或 國 外 進 口 材 料 及 設 備 者 , 應 檢 具 申 請 書 、 試 驗 報 告 書 及 性 能 規 格 評 定 書 , 向 中 央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申 請 認 可 後 , 始 得 運 用 於 建 築 物 。

是否可以略為舉例說明難以 符合規則之當地情形是為哪 些情況?如何判定?以及主 管機關是何單位?

是否可附註主管機關是何單 位?申請認可需要多久的時 間?過去是否有申請認可成 功的案例?可於解說中補充。

中 央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指 定 之 機 關 ( 構 )、 學 校 或 團 體 辦 理 。

第 二 項 申 請 認 可 之 申 請 書 、 試 驗 報 告 書 及 性 能 規 格 評 定 書 之 格 式 、 認 可 程 序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 由 中 央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另 定 之 。 第 三 項 之 機 關( 構 )、學 校 或 團 體,應 具 備 之 條 件 、 指 定 程 序 及 其 應 遵 行 事 項 , 由 中 央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另 定 之 。

4.2 結構用木材之品質

表 4.2-1 常用樹種分類, 註 :(1) 硬木類之南方松歸 屬Ⅱ類,軟木類之南方松歸屬Ⅲ類

4.2.2 等級

(3)使用規定

(a) 結構用木材需使用上項(2)所示等級之材料。

(b) 重要結構部份需採用上等結構材。

(c) 使用上等結構材時,除需在設計圖上詳加註明 外,需注意於施工現場確實施作,並需對明示 使用部位進行檢測。

(1) 硬松類之南方松歸屬Ⅱ類,軟松類之南方松歸 屬Ⅲ類

關(構)、學校或團體為何?

是否可註明中央主管建築機 關另定之的第二項及第三項 應遵行事項出處。

說明南方松硬木類及軟木類 之區分?

應說明,明示使用部位進行何 種之檢測。

4.2.2 等級及4.3.1 纖維方向之容許應力

表4.2-2 上等結構材比重、年輪寬、缺點之條件

表4.3-1(b) 上等結構材(針葉樹)纖維方向之容許應力

在規範中的:表 4.2-2 上等結構材比重、年輪寬、缺點之 條件中(c) 使用上等結構材時,除需在設計圖上詳加註明 外,需注意於施工現場確實施作,並需對明示使用部位進 行檢測。

上 等 結 構 材 的 表 列 項 目 當 中,只有針葉樹 I~IV 類,是 否唯有針葉樹可做為上等結 構材?而限制了闊葉樹之使 用

構材比重必須採樣(就是現 場隨機抽取木實驗,其他像 是年輪寬等等…都是目測判 斷 的 , ... 施 工 現 場 確 實 施 作,並需對明示使用部位進 行檢測…

規範中無上等闊葉樹製材分 等表,是否須增列?又是否 闊葉樹僅有上等材之分,但 無上等結構材?

上等結構材的等級表&纖維 方向之容許應力表4.3-1(b)中 並沒有闊葉樹,但在彈性模 數表4.4-1中出現了闊葉樹。

建議統一修正為「木材中央部分之壓陷」

其中表4.3-3與表4.5-2之(a)施 力狀態的圖例是相同的,但 中文標示意同字不同,(b)的 中文標示亦稍有不同。是否 需統一例如:

表4.3-3-木材中間部分之壓陷 表4.3-4-木材中央部份壓陷 表4.5-3-在構材中間之壓陷

垂直方向之容許壓陷應力中 闊葉樹 2 類之容許部分壓縮

(壓陷)應力為 36 kgf/cm2, 但於表 4.3-2 木材纖維垂直 方向之容許壓縮應力中闊葉 樹 2 類之容許部分壓縮(壓 陷)應力為 35 kgf/cm2

第七章 法規修訂表

或專利性構材製品、扣件及接合物等,須經中央建築主管

7.3 工程設計法之解說引用部分

(摘自"Wood Frame Construction Manual for One- and Two-Family Dwellings", 2001 Edition ANSI/AF&PA WFCM-2001)

(摘自"Wood Frame Construction Manual for One- and Two-Family Dwellings", 2001 Edition ANSI/AF&PA WFCM-2012)

已有 Wood Frame Construction Manual for One- and Two-Family Dwellings", 2012 Edition 建議修正

7.4.2

制式工法之結構應詳盡規劃,其抗風壓及抗地震之設 計條件,均應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辦理。

原文敘及uplift與hold down分別為 抗風昇力與錨定的接點設計,應予 補充

本節多摘自"Wood Frame Construction Manual for One- and Two-Family Dwellings",2001 Edition ANSI/AF&PA WFCM-2001)。目前 已有 2012 年版,應詳細對照並修 正之。

8.3 防蟻工法

【解說】

木構造建築物易遭台灣家台蟻蝕害之場所如下:

(1)地檻、隅撐地檻、地板托梁、一樓地板墊頭梁 及地板支柱、窗台;

(2)柱、間柱及斜撐之下部;

(3)下方被覆材、基礎材之下部;

(4)柱及橫架材之接合部;

(5)橫架材、台輪、隅撐梁與二樓梁之橫向接合面 及簷桁木(pole plate)之接合面;

(6)陸梁、隔間桁架、合掌、隅撐梁等之承桁木 (wall plate),以及簷桁木之橫向接合面;

(5)橫架材、二樓木地檻、隅撐梁與二樓梁 之橫向接合面及簷桁木(pole plate)之接合面;

(6)水平大梁、隔間桁架、人字梁、隅撐梁 等之承桁木 (wall plate),以及簷桁木之橫向 接合面;

多處用語為日文,建議修正。

第九章 建築物之防火

9.3 木構造防火設計 (5) 大型木構造 (Heavy Timber Construction)

(a)“大型木構造"係指建築物使用本節中規定之最小尺 寸,厚度,或所有承重木構件之組成等限制;避免地板或 屋頂下的隱蔽性;使用認可的扣件,建築細部與膠合劑,

在外牆和內牆符合所要求的耐火性能。

(b)大型木構造有最小的構件尺寸之要求,以確保優異的防 火性能。各部位規定如下:

(c) 柱:木柱可以製材或集成材構成,在支承樓板載重時,

任何標稱尺寸均不得小於 20.32cm(8 英吋),在支承屋頂 和天花板載重時,其標稱寬度不得小於 15.24cm (6 英寸),

其標稱深度不得小於 20.32cm(8 英吋)。

(d) 梁:

(i) 木梁或大樑可採用製材或集成材,其標稱寬度不得小 於 15.24cm (6 英寸),標稱深度不得小於 25.4cm (10 英寸)。

(ii) 框架組成或膠合而成之拱構造,向坡度線或地板彎曲並 承受地板載重者,其各構件之標稱尺寸均不得小於 20.32cm

(8 英吋)。

(iii) 木桁架構成之地板承重系統,其各構件之標稱尺寸均 不得小於 20.32cm(8 英吋)。

(e) 屋頂構造:

(i) 框架組成或膠合而成之拱構造,向坡度線或地板彎曲但

增列「大型木構造」之防火設計小 結

不得小於 7.62cm (3 英寸),可以填實方式將構件連結,也可 以標稱厚度最小為 5.08cm (2 英寸)之連續木材蓋板封固,確 保構件底部之安全。

(iii) 當屋頂板下採用經認可之自動灑水系統,屋頂框架構 件之標稱寬度不得小於 7.62cm (3 英寸),使用結構用非鋸實 木或集成材或膠合彎拱時,其彎拱由牆頂或牆基,不承受 樓面荷載的木桁架及其他木框架構件,其標稱寬度不得小 於 10.16cm (4 英寸),其標稱深度不得小於 15.24cm (6 英寸)。

(f) 樓板:樓板應以鋸木或集成材構成:

(i)以有溝槽或企口之厚板構成,其標稱厚度不得小於 7.62cm (3 英寸),以標稱厚度 2.54cm (1 英寸)之企口木板,以交叉 或斜交方式覆蓋於厚板之上。

(ii) 以標稱寬度最少為 10.16cm (4 英寸)之厚板構成,在端部 應予閉合與釘接,覆蓋方式同(1),厚板鋪設方式除於支點 處外,應以不形成連續接續線為原則,地板與牆應有 12.7mm 英吋(0.5)之距離作為伸縮縫,但接縫處仍須於樓板上下方閉 合,以防止煙道效應。

(g)屋頂板:屋頂版應以鋸木或集成材構成:

(i)以有溝槽或企口之厚板構成,其標稱厚度不得小於 2 英 寸(5.08cm)。

(ii) 以標稱寬度 1 又 1/8 英寸之企口合板構成。

(iii)以標稱寬度最少為 3 英吋(7.62cm)之厚版構成,在端部應

非木質材料時,須具備不燃之性質。

(h) 牆

(i) 承重牆:承重之內外隔牆須以認可之不燃材料構成,且 須具備至少 2 小時之防火時效,但當隔牆水平距離等於小 於 3 英呎時,承重之外牆須具備至少3 小時之防火時效。

(ii) 非承重牆:非承重之外牆須以認可之不燃材料構成,除 了:

9 當隔牆水平距離等於小於 3 英呎時,非承重之外牆須 具備至少3 小時之防火時效。

9 當隔牆水平距離大於 3 英呎但小於 20 英呎時,非承重 之外牆須具備至少2 小時之防火時效。

9 當隔牆水平距離界於 20 英呎與 30 英呎間時,非承重 之外牆須具備至少1 小時之防火時效。

9 當隔牆水平距離大於 30 英呎時,非承重之外牆則無防 火時效之要求。

9 當隔牆水平距離大於 20 英呎時,符合大型木構造尺寸 規定之木柱、拱、梁與屋頂版可以露明使用。

(i) 建築細部:

9 當梁構件與隔柵深入牆體時,須於牆端設置框盒或認 可之懸掛器。木構件之上方,端部與側邊應留設 1 英 吋之距離,但使用耐久性處理或防火塗料處理之木構 件則不在此限。

由於超過現有木構造法規之防火 時效,可考慮列入解說中,避免牴 觸現有規定。

附錄六 國外常用木構造牆壁、樓地板 和屋頂系統

木構造牆壁、樓地板和屋頂系統,美國 International Code Council出版之 2006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第7 章第720節表720.1(2)及表720.1(3)

列有相關規定,需再經檢討以符合我國 法令規定,方可於我國使用,如欲參照 所列系統設計施工,應經中央主管建築 機關認可。

柵上方,(2)透過設置與框架上的橫板或墊木,(3)梁端 須設置合適之金屬掛勾。

9 由牆支撐之木構件與木格柵必須具備至少2 小時之防 火時效,且位於木構件端部外方及鄰接木梁之磚構造 厚度不得小於 4 英吋(10.16cm)。

9 柱、梁、格柵、拱、桁架及地板材料若為非木質材料 時,亦應具備至少1 小時之防火時效。

9 地板與屋頂版除設置服務設施或阻擋延燒構件所需之 空間外,不得有隱蔽之空間。

9 應具備適宜的屋頂錨定系統

木構造牆壁、樓地板和屋頂系統,美國International Code Council出版之 2006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第 7 第 721 節

章 表721.1(2)及表 721.1(3)列有相關規定

建議本附錄改為解說內容

美國已出版 International Code Council 2012 版之 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內容應予更新。

Design/Construction Guide」經防火 時效實驗驗證通過的承重牆壁、樓板及

Design/Construction Guide」經防火 時效實驗驗證通過的承重牆壁、樓板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