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七章 法規修訂表

8.3 防蟻工法

【解說】

木構造建築物易遭台灣家台蟻蝕害之場所如下:

(1)地檻、隅撐地檻、地板托梁、一樓地板墊頭梁 及地板支柱、窗台;

(2)柱、間柱及斜撐之下部;

(3)下方被覆材、基礎材之下部;

(4)柱及橫架材之接合部;

(5)橫架材、台輪、隅撐梁與二樓梁之橫向接合面 及簷桁木(pole plate)之接合面;

(6)陸梁、隔間桁架、合掌、隅撐梁等之承桁木 (wall plate),以及簷桁木之橫向接合面;

此建議專家的意見如下~OK。

(5)橫架材、二樓木地檻、隅撐梁與二樓梁 之橫向接合面及簷桁木(pole plate)之接合面;

(6)水平大梁、隔間桁架、人字梁、隅撐梁 等之承桁木 (wall plate),以及簷桁木之橫向 接合面;

多處用語為日文,建議修正。

9.3 木構造防火設計 (5) 大型木構造 (Heavy Timber Construction)

(a)“大型木構造"係指建築物使用本節中規定之最小尺 寸,厚度,或所有承重木構件之組成等限制;避免地板或 屋頂下的隱蔽性;使用認可的扣件,建築細部與膠合劑,

在外牆和內牆符合所要求的耐火性能。

(b)大型木構造有最小的構件尺寸之要求,以確保優異的防 火性能。各部位規定如下:

(c) 柱:木柱可以鋸材或膠合材構成,在支承樓板載重時,

任何標稱尺寸均不得小於 8 英寸(20.32cm),在支承屋頂和 天花板載重時,其標稱寬度不得小於 6 英寸(15.24cm),其 標稱深度不得小於 8 英寸(20.32cm)。

(d) 梁:

(i) 木梁或大樑可採用鋸材或膠合木材,其標稱寬度不得 小於 6 英寸(15.24cm),標稱深度不得小於 10 英寸(25.4cm)。

(ii) 框架組成或膠合而成之拱構造,向坡度線或地板彎曲並 承受地板載重者,其各構件之標稱尺寸均不得小於 8 英吋 (20.32cm)。

(iii) 木桁架構成之地板承重系統,其各構件之標稱尺寸均 不得小於 8 英吋(20.32cm)。

(e) 屋頂構造:

(i) 框架組成或膠合而成之拱構造,向坡度線或地板彎曲但 不承受載重者,其標稱寬度不得小於 6 英寸(15.24cm),在 拱高度之下半部,其標稱深度不得小於 8 英寸(20.32cm),

增列「大型木構造」之防火設計小 結 (詳附件一)

此建議專家的意見如下~OK。

王老師:公制放前面,英制放後面 洪老師:如果可以,放尺寸對照表 如果要放 heavy timber,要整 個放進來較安全

(ii) 複合的構件可以兩個或兩個構件以上組成,其標稱厚度 不得小於 3 英寸(7.62cm),可以填實方式將構件連結,也可 以標稱厚度最小為 2 英寸(5.08cm)之連續木材蓋板封固,確 保構件底部之安全。

(iii) 當屋頂板下採用經認可之自動灑水系統,屋頂框架構 件之標稱寬度不得小於 3 英寸(7.62cm),使用結構用非鋸實 木或集成材或膠合彎拱時,其彎拱由牆頂或牆基,不承受 樓面荷載的木桁架及其他木框架構件,其標稱寬度不得小 於 4 英寸(10.16cm),其標稱深度不得小於 6 英寸(15.24cm)。

(f) 樓板:樓板應以鋸木或集成材構成:

(i)以有溝槽或企口之厚板構成,其標稱厚度不得小於 3 英 寸(7.62cm),以標稱厚度 1 英寸(2.54cm)之企口木板,以交叉 或斜交方式覆蓋於厚板之上。

(ii) 以標稱寬度最少為 4 英寸(10.16cm)之厚板構成,在端部 應予閉合與釘接,覆蓋方式同(1),厚板鋪設方式除於支點 處外,應以不形成連續接續線為原則,地板與牆應有 0.5 英 吋(12.7mm)之距離作為伸縮縫,但接縫處仍須於樓板上下方 閉合,以防止煙道效應。

(g)屋頂板:屋頂版應以鋸木或集成材構成:

(i)以有溝槽或企口之厚板構成,其標稱厚度不得小於 2 英 寸(5.08cm)。

(h) 牆

(i) 承重牆:承重之內外隔牆須以認可之不燃材料構成,且 須具備至少 2 小時之防火時效,但當隔牆水平距離等於小 於 3 英呎時,承重之外牆須具備至少3 小時之防火時效。

(ii) 非承重牆:非承重之外牆須以認可之不燃材料構成,除 了:

9 當隔牆水平距離等於小於 3 英呎時,非承重之外牆須 具備至少3 小時之防火時效。

9 當隔牆水平距離大於 3 英呎但小於 20 英呎時,非承重 之外牆須具備至少2 小時之防火時效。

9 當隔牆水平距離界於 20 英呎與 30 英呎間時,非承重 之外牆須具備至少1 小時之防火時效。

9 當隔牆水平距離大於 30 英呎時,非承重之外牆則無防 火時效之要求。

9 當隔牆水平距離大於 20 英呎時,符合大型木構造尺寸 規定之木柱、拱、梁與屋頂版可以露明使用。

(i) 建築細部:

9 當梁構件與隔柵深入牆體時,須於牆端設置框盒或認 可之懸掛器。木構件之上方,端部與側邊應留設 1 英 吋之距離,但使用耐久性處理或防火塗料處理之木構 件則不在此限。

9 大樑與樑必須於柱的周邊密合,且於聯接處互相緊合 或透過套件或繫件有效傳遞通過柱頭之水平載重。當

此建議專家的意見如下~

王老師:建議不往這個方向走。

洪老師:如果要放 heavy timber,要整 個放進來較安全,只特別規 定承重牆或外牆。認為遲早 要帶進來。

附錄六 國外常用木構造牆壁、樓地板 和屋頂系統

木構造牆壁、樓地板和屋頂系統,美國 International Code Council出版之 2006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第7 章第720節表720.1(2)及表720.1(3)

列有相關規定,需再經檢討以符合我國 法令規定,方可於我國使用,如欲參照

9 當使用中間梁來支撐樓版時,梁構件(1)必須設置於隔 柵上方,(2)透過設置與框架上的橫板或墊木,(3)梁端 須設置合適之金屬掛勾。

9 由牆支撐之木構件與木格柵必須具備至少2 小時之防 火時效,且位於木構件端部外方及鄰接木梁之磚構造 厚度不得小於 4 英吋(10.16cm)。

9 柱、梁、格柵、拱、桁架及地板材料若為非木質材料 時,亦應具備至少1 小時之防火時效。

9 地板與屋頂版除設置服務設施或阻擋延燒構件所需之 空間外,不得有隱蔽之空間。

9 應具備適宜的屋頂錨定系統

木構造牆壁、樓地板和屋頂系統,美國International Code Council出版之 2006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第 7 第 721 節

章 表721.1(2)及表 721.1(3)列有相關規定

建議本附錄改為解說內容 此建議專家的意見如下~

王老師:建議放看看

美國已出版 International Code Council 2012 版之 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內容應予更新。

時效實驗驗證通過的承重牆壁、樓板及 天花板構造,舉例如下,採用仍須經中 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

附錄六 法規修訂表

在平時載重狀態下之容許最大(彈性)撓曲,原則上為 2cm 或L/300(L 為跨度,此係針對有振動障害者)以 下。另外,潛變後之容許最大撓曲,視不同使用狀況而 定。

?cm 或L/300(L 為跨度,此係針對有振動障害者)以 下。

應說明振動障害之定 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