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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及香港新型專利制度之研究

在文檔中 期末報告書 (頁 80-123)

一、中國大陸實用新型專利制度

(一) 中國大陸實用新型專利施行概況

中國大陸專利法的特點之一是「三法合一」,即把發明、實用新型、

外觀設計作為專利保護的三種客體,僅由一部專利法來規範,此項作 法與日本、南韓有明顯不同,卻與我國作法相同。中國大陸專利法第 二條規範專利的客體,條文規定:「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中國大陸專利學者認為,專利法自 198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以來,

已得到長足的進展,其中實用新型專利受到大陸公眾的普遍重視,按 99%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來自大陸國內,其申請量與核准量居首位,自 1985 年 4 月 1 日至 1999 年 12 月 31 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總共 受理專利申請案 995746 件,其中發明專利申請 275065 件,實用新型 專利申請 525319 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195362 件,實用新型專利申 請的總量占三種專利申請總量的 52.76%。

表九、中國大陸專利申請案件統計表 1985.4.1-1999.12.31 專利申請案件

發明 275065 件 27.62%

實用新型 525319 件 52.76%

外觀設計 195362 件 19.62%

合計 995746 件

註:2000 年 1 月 11 日中國大陸專利申請案已超過 100 萬件

此間,經審查總共核准專利權 531038 件,其中發明專利權 48444 件,實用新型專利權 345107 件,外觀設計專利權 137487 件,實用新 型專利占全部核准案的 64.99%,儘管實用新型專利有「魚龍混雜」的 情況存在,但是,從總體上看,它對於鼓勵發明創造、促進科技進步 與經濟發展,產生了不可低估的作用105

(二) 實用新型專利之保護對象

世界上施行實用新型專利制度之國家或地區,對於其保護對象的 規定,大體上可分成下列三類:

(一)保護有關產品的形狀、構造之技術發明;

(二)保護一切有關產品之技術發明;

(三)保護一切技術發明

大多數施行實用新型專利制度之國家與地區,其有關實用新型專 利的保護對象實際上就是發明專利保護對象的一部分,請參照下表106

物品發明-機器、設備、手工具等---新型 產品

物質發明-化學品、飲食品、醫藥品等 發明

105 趙春山,實用新型(專利)制度的國際發展趨勢概論,中國知識產權報第 8 期總第 60 期(2000 年 1 月 28 日)第二版

製造產品之方法發明-化學製法 方法

其他方法之發明-測試方法、通訊方法

中國大陸專利局(現改為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二十七號(1989 年 12 月 21 日)規定不予實用新型專利之對象包括下列(一)~(八)項:

(一) 各種方法、產品的用途;

(二) 無確定形狀的產品,如氣態、液態、粉末狀、顆粒狀的物質或材料;

(三) 單純材料替換的產品,以及不同工藝生產的同樣形狀、構造的產品;

(四) 不可移動的建築物;

(五) 僅以平面圖案(花紋)設計為特徵的產品,如棋、牌等;

(六) 由兩台或兩台以上的儀器或設備組成的系統,如電話網路系統、上 下水系統(供水、排水系統)、採暖系統、樓房通風空調系統、數據 處理系統、軋鋼機、連鑄機等;

(七) 單純的線路,如純電路、電路方框圖、氣動線路圖、液壓線路圖、

邏輯方框圖、工作流程圖、平面配置圖以及實質上僅具有電功能的 基本電子電路產品(如放大器、觸發器等);

(八) 直接作用於人體的電、磁、光、聲、放射或其結合的醫療器具。

由此可知,中國大陸目前實用新型之保護對象採行前述「保護有 關產品的形狀、構造之技術發明」,亦即早期德國的作法與我國現行專 利法第九十七條「稱新型者,謂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 改良」相近107

在中國大陸,實用新型與發明都是利用自然規律(自然法則)提 出的技術解決方案,它們有許多共通之處,例如:均要求具備專利性

(專利要件),申請專利時均需提交申請書、權利要求書(claims)、

106 陳逸南,大陸專利法解讀(台北,月旦出版社,1995 年 3 月),第 23 頁

說明書及摘要等。但兩者也有些差異108

(一) 發明的保護範圍比實用新型寬:發明包括了產品發明及方法發明,

而實用新型只限於具有一定形狀或構造的產品,無固定形狀或結構 的產品、方法、工藝程序等可以申請發明,但不能申請實用新型。

(二) 創造性(進步性)上,實用新型的要求較發明低:與申請日以前已 有技術(先前技術,prior art)相比,發明必須具有「突出的」實 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而實用新型只要求具有實質性特點和 進步。

(三) 在專利申請文件中,對附圖(圖式)的要求不同:申請發明時,根 據申請對象不同,附圖不一定要提交,而申請實用新型必須提交附 圖。

(四) 專利申請的審查流程不同:發明要經過先行公開、實質審查,

而實用新型不需要經過實質審查,只要初步審查通過即可授予權 利。

再者,外觀設計與實用新型的區別如下109

(一) 創造之目的不同:外觀設計是從產品的形狀能夠產生美感之目的出 發而創造的;實用新型是從產品的形狀能夠解決某一技術問題出發 而創造的。

(二) 創造之部位不同:外觀設計僅是將產品作為一個載體,在其外表面 上作出獨特的新設計;實用新型是對產品本身作出技術解決方案,

該方案既可涉及產品的外形和外部結構,也可以涉及產品的內部結 構。

(三) 要求的效果不同:外觀設計是關於產品形狀、圖案和色彩的裝飾性 設計,不考慮技術因素,不產生技術效果,要求的是美感效果;實 用新型對產品的形狀或構造所作出的技術方案,都必須具有功能性

108 翁賢明主編,專利的取得與保護(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1997 年 5 月)第 30-33 頁

109 翁賢明主編,專利的取得與保護(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1997 年 5 月)第 30-33 頁

作用、產生技術效果。

(三)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之審查制度

目前對於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案,世界各國採行之審查方式不盡相 同,可分成下列各種:

(一) 檢索審查制 (二) 實質審查制

(三) 形式審查制或初步審查制 (四) 其他形式

對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採行形式審查或初步審查形式者,尚有一些

「輔助程式」,例如德國、俄羅斯聯邦可以依據任何有關當事人,包括 實用新型申請人或權利人以及第三人的請求,在任何時候對實用新型 申請或已獲得專利權者提供檢索報告;法國及荷蘭規定,實用新型權 利人在控告他人侵權時,必須提出專利局出具的檢索報告。

日本 1994 年起,對實用新案申請由「實質審查」改採「形式審查」

110,在授予權利後,如實用新型權利人(含專用實施權人)在控訴他人 侵權時,必須提出特許廳出具有關該實用新型案之新穎性及創造性之

「技術評價書」;如果在侵權訴訟中,實用新型權利人敗訴,原則上應 賠償被告的損失,除非實用新型權利人能夠證明,自己對實用新型權 利的有效性已經做了充分的研究,包括特許廳所出具的技術評價書對 該實用新型的權利之評價是「非否定性的」;或者自己在控訴他人侵權 的問題上沒有過失,已經做到了相當謹慎地行使訴權。

(四) 中國大陸「初步審查制度」之利弊分析

中國大陸對實用新型之審查程序與發明案不同,不經過實質審

110 小林昭寬,改正特許‧實用新案法の運用指針等について,特許廳 No.172(1993. Nov)第

查,只要初步審查即授與專利權,初步審查包括:

1. 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文件和其他文件的格式是否符合規定。

2. 申請對象是否為產品的形狀、構造或其結合。

3. 是否有同樣發明創造申請在先已獲得專利。

4. 是否為二個以上申請人就同樣發明創造申請專利,而本申請案 之申請日在後者。

5. 說明書、附圖、權利要求(clam)之撰寫是否符合規定。

6. 申請單一性是否符合規定。

7. 申請案是否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前述 1~7 項中,除第 3、4 項外,其他均與日本形式審查項目相同。

在中國大陸,對於實用新型專利保護對象的「創造性」(進步性),

比對於發明專利保護對象的創造性高度的要求來得低,此項實用新型 專利制度特別適合於保護那些「短、平、快」而又頗具商業價值的小 發明,一開始施行專利制度,對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不採行「實質審查」, 由實質面觀之,初步審查制度產生了不少問題111

(一) 專利穩定性較差,被撤銷和無效宣告的專利案件多,因此,法院在訴 訟中停止審理,等待專利局複審委員會再次確認其法律效力後重新審 理就成理所當然了。

(二) 大量「假冒偽劣」專利被核准權利,用來打擊競爭對手,擾亂市場,

例如抄襲國外專利或早已公知公用的產品申請專利;濫用專利權,向 生產相同產品的競爭對手提起侵權訴訟,迫使競爭對手分散精力,用 來應付訴訟;這種濫用專利權的方法對於專利權人來說有利無弊,因 為,如果競爭對手提出專利無效,且獲得成功,依據目前的中國大陸 法律,也不會對專利權人採取任何處罰或賠償措施。但如果競爭對手 不能成功地宣告其專利無效,則必將面臨侵權賠償。

111 李佳銘,案例引發的思考—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初審授權程序的建議,中國知識產權報第

(三) 由於濫用專利權的存在,使原本吃過虧的被告認為,與其被動挨打,

不如主動出擊,將原本不具有新穎性的實用新型也申請專利,進一步 擾亂了專利技術市場。

(四) 由於「魚龍混雜」,使得在保護具有專利性的實用新型也會因撤銷或無 效宣告而中止訴訟程序,延長了訴訟期限,削弱了專利保護的力度。

(五) 由於良莠不分,使公眾對於專利制度產生誤解,「專利無用論」充斥坊 間,此將不利於專利制度之發展。

依中國大陸專利法第一條揭示立法目的,為了保護發明創造專利 權,鼓勵發明創造專利權,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促進科學技術的發 展,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建設的需要。據此,申請專利的根本目的是為 了得到專利保護,如果申請的專利能夠非常容易、快捷地授予權利,

但爾後專利不能得到有力的保護,那這種專利制度就需改善,因為專

但爾後專利不能得到有力的保護,那這種專利制度就需改善,因為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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