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文獻探討
2.1 創業
2.2.1 中小型企業的定義
本節旨在探討各國中小企業的定義與我國中小企業定義的演變。首先要 對目前我國的中小企業輔導進行研究,應先針對中小企業的定義作詳盡的整 理。
Broom & Longenecker 認為「中小企業」係指經營規模相對於大企業為小 之企業。由於衡量企業之經營規模的標準並非單一的,可從總產出、銷售總值、
總資產、總資本投入及雇用員工人數等不同的經濟指標來衡量企業規模之大 小,而且通常因政府政策目的之不同,定義亦隨之不同,所以中小企業的定義 並非絕對的,可能因國情差異、產業特性及政策需要而有所不同。
Peter Drucker 認為衡量企業的大小,必須綜合考慮下列因素:員工人 數、銷售額、附加價值、技術複雜性、生產範圍複雜性及多角化程度、目前依 存的行業結構、本身的市場佔有率、其他。根據 Drucker 的說法,本研究將這 些衡量的構面分為兩類:定性及定量。
1. 定性的定義
以定性的定義作為中小企業的標準,是一種採取較為主觀的判斷方 式,只以「相對」的觀念作為中小企業的認定標準,唯此一標準可能會因人而 異,無一定的準則。英國學者 Bolton(1971)曾對英國的中小企業進行調查,提 出一份名為 Small Firms: Report of the Committee of Inquiry on Small Firms 的報 告。其中,Bolton 為中小企業定義如下:
(7) 在經營市場上佔有率相對較小。
(8) 在管理上業主多採事必躬親的作風,而不隨意假手於專業管理人員。
(9) 在決策上業主可以不受限制而獨斷獨行。
美國的經濟發展委員會(Committee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則認為中 小企業是具有下列一項或多項標準:
(1) 經營管理是獨立的,通常業主即是經理人。
(2) 由個人或某一小團體提供資金來源,且資金提供者掌握公司所有權。
(3) 經營範圍多限於地方性,員工與所有者居於同一區域內,但市場則不限 於同區域。
茲將英美兩國對中小企業之定性定義彙整如下表3 所示:
表格 3 英美兩國對中小企業定性定義彙整表
國家 定 義
英國
在經營市場上佔有率相對較小。
在管理上業主多採事必躬親的作風,而不隨意假手於專業管理人員。
在決策上業主可以不受限制而獨斷獨行。
美國
經營管理是獨立的,通常業主即是經理人。
由個人或某一小團體提供資金來源,且資金提供者掌握公司所有權。
經營範圍多限於地方性,員工與所有者居於同一區域內,但市場則 不限於同區域。
資料來源: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1. 定量的定義
相對於「定性」的定義,「定量」的定義較有一確定的準則可循,定 量的定義也較常為各國使用。通常各國依其國情及經濟發展程度的不同,而分 別訂定符合自己國家的定義。
一般定量的定義大約可包括企業的總資產、全年銷售額、全年生產值 或企業雇用員工數等標準,本研究整理相關文獻與各國中小企業定義,將各國 對中小企業定量定義彙整如下表 4 所示:
表格 4 各國之中小企業定量定義彙整表
國家 定 義
英國
通常以從業人員不滿25 人或資產淨額為 2 萬 5 千英磅至 10 萬英 磅者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在100 人以上,或資產淨值在 50 萬 英磅以上者為大企業。兩者之間則為中型企業。
美國
製造業:每年營業額在350 萬美元以下者,經常雇用從業人員數 在500 人以上,1,000 人以下者。
礦 業:每年營業額在 350 萬美元至 1,250 萬美元以下者,經常 雇用從業人員數在500 人以下者。
運輸業:每年營業額350 萬美元以上,1,250 萬美元以下,經常 雇用從業人員數在500 人以上,1,500 人以下者。
建設業:每年營業額在700 萬美元以下者。
零售業:每年營業額在350 萬美元以上,1,350 萬美元以下者。
批發業:經常雇用從業人員數在500 人以下者。
服務業:每年營業額在350 萬美元以上,1,450 萬美元以下。
日本 工業、礦業、運輸業及其他業資本額(出資總額)在一億日圓以 下,而其經常雇用從業人員數在300 人以下者。
零售業、服務業資本額(出資總額)在1,000 萬日圓以下而其經 常雇用從業人員數在50 人以下者。
批發業資本額(出資總額)在3,000 萬日圓以下,雇用從業人員 在100 人以下者。
韓國
工業及其他製造業、礦業、運輸業其經常雇用從業人員數,小企 業為20 人以下,中企業為 21 人以上,300 人以下者。資產總額 無限制,但作為中小企業者,超過其行業資產總額的規模基準者 除外。
建設業:小企業為20 人以下,中企業為 21 人以上,200 人以下 者。
商業及服務業:小企業為5 人以下,中企業為 6 人以上,20 人以 下者。
義大利 中小企業係資本性投資不超過15 億里拉(Lira),其員工人數在 10 人以下者為小企業,不超過500 人者為中企業。
荷蘭 對中小企業無固定定義,一般而言,雇工在10 人以下者為小企 業,100 人以下者為中企業。
德國 無官方定義,一般以雇工在 300 人以下者為小企業。
法國 雇工50 人以下者為小企業,51 至 100 人為中型企業,其餘皆大 型企業。
比利時 雇工10 人以下者為小工業,50 人以下者為中型企業。商業以雇 工20 人以下者為小企業,工業以 50 人以下為小企業。
盧森堡 雇工50 人以下者為小企業,50 至 200 人為中型企業,200 人以 上者為大型企業。
西班牙 雇工100 人以下者為小企業,101 至 249 人為中型企業,250 人 以上者為大型企業。
丹麥 以雇工不及 20 人者為中小企業。
瑞典 雇工 50 人以下者為中小企業。
挪威 雇工不及 20 人為中小企業。
芬蘭 雇工100 人以下者為小企業,101 至 249 人為中型企業,250 人 以上者為大型企業。
奧地利 雇工 50 人以下者為中小企業。
瑞士 雇工 50 人以下者為中小企業。
資料來源:中小企業處